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奋勇斗争的年代(2010)
22.妇女与夜间工作
1977年夏天,在考利内部,发生了一场关于妇女工作权的重大论战,它的中心议题是女工是否应当和男工一样,享有平等的参加夜间工作的权利。1969年,芭芭拉·卡塞尔的《性别歧视法》[1]生效后,立即在考利推行。跟男工做相同工作的女工,可以获得当时的标准工资。但是,到了1977年,7500个蓝领(生产)工人当中,只有300人是女工。女工仍然只能参加传统的“女性工种”,比如清扫办公室,在食堂里做饭洗碗端盘子,或是在内饰车间踩缝纫机。
问题的关键是《1961年工厂法》(Factories Act 1961),这个法律规定:在被它列为“工业企业”(industrial undertakings)的工厂中,女工不得参加夜间工作。在装配厂里,生产方面的工人分成白班和夜班,两班轮流上班,要想当上生产工人,就必须接受夜间工作,因此,女工就不能从事白班和夜班的一切生产工种,因为她们不能上夜班。
当然,《1961年工厂法》并没有禁止所有行业的女工上夜班。在服务性行业,比如医院和洗衣房,甚至是在一些生产性行业(比如食品加工业)里,都有大量的女工上夜班。哪些职业的女工可以上夜班,哪些不能,都是由社会决定的。一般来说,从事“男性工种”的女工不能上夜班,而从事“女性工种”的女工就可以。
在考利的汽车工厂里,在食堂工作的女工,或是清扫办公室的女工就可以上夜班,但她们晚上不能在同一间工厂的生产车间工作。在装配厂里从事生产性劳动的女工,就只有那些在内饰车间缝制座椅外罩的女工——这个工种被认为是更适合女工的,因为女工比男工缝得更快、更有效。为了给日夜两班男工提供充足的外罩,管理层安排了两倍的白班女工。
不过,还是有个办法能够绕开这个限制的。按照《1961年工厂法》,工业大臣有权签发豁免令(exemption order),只要他/她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公众利益”。雇主或工会在同对方商量后,就可以申请豁免令。
1976年,车身厂的女工成功迫使运输工会5/60分会申请豁免令,允许她们在自愿的情况下上夜班。当时车身厂正在招人,所以一下子就有大量女工走上了夜班的生产岗位。再加上男女同工同酬的影响,考利的女性劳动力一下子增加了不少;自从二战期间考利首次招聘女工以来,这是女工人数增长最大的一次。在车身厂,生产线上有女工在劳动,已经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
在车身厂的成功的影响下,装配厂的运输工会女会员也去找了雷格·帕森斯,要求获得同样的权利,但一无所获。然而,过了一年后,这个问题又出现了:一位男工利用《性别歧视法》,在内饰车间的全女工区域找了个只用上白班的工作,成了厂里有史以来头一个男性车衣工。于是女工们再次要求申请豁免令,让她们可以朝反方向移动——从内饰车间转到其它生产部门;但是,她们首先必须获得上夜班的权利。
5/293分会和分会内的女工积极分子都支持这个要求。分会里的男工也大都支持这个要求,不过还是有人认为,如果女工要到生产线上工作,她们就必须放弃“特权”——女工原本是只需要在内饰车间上白班的——接受日夜轮班。
但是,左派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些左派认为,豁免令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因为禁止女工上夜班是一种“保护性立法”——它是通过斗争赢得的成果,应当捍卫它。他们辩称,以前女工是迫于经济压力,才不得不上夜班的,因此应当保护女工,不让女工上夜班。他们辩称,与其申请豁免令,倒不如干脆要求彻底取消夜班——无论男工还是女工都不上夜班。
我们这些赞成申请豁免令的人就辩称:彻底取消夜班当然很好,但并不现实;而所谓的“保护性立法”实际上让女工不能涉足厂内95%的工种,所以不该捍卫它。女工想上夜班,当然有经济压力的原因——夜班工资比白班高33%——但男工难道就不是吗?其实,进厂打工真的没什么乐子,大家进厂工作(不管白班夜班),难道不都是因为经济压力吗?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女工来说,夜班确实比白班更合适——对某些男工来说也是一样的。夜班吸引工人的原因,可能是工资较高,也可能是休假较长。如果工人的伴侣正好上另外一班,那么选择上夜班就比较适合带孩子。
支持申请豁免令的意见占了上风,1977年6月,5/293分会提出了申请豁免令的要求。出乎我们意料的是,雷格·帕森斯居然真的去申请了,成功争取到了这样的条件:内饰车间的女工仍然只用上白班,但女工也可以到厂里其它部门上夜班。这个豁免令在1978年生效,女工可以到生产线和厂里其它部门,去从事以前不能从事的工种了。
[1] 原文如此,应为《1970年同酬法》(Equal Pay Act 1970)。——中译者注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