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罗曼·罗斯多尔斯基 -> 马克思《资本论》的形成(1969)
第十章 简单商品经济中的占有规律
在继“货币章”之后的“资本章”里,[1]开始阐述“简单流通中所显示出来的占有规律。”[2]这是对《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这个题目只是偶然地谈到过。[3]
直到现在,马克思的论述并没有超出简单商品流通的范围。在简单商品流通中,交换者起初只是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他们只能在自愿同意交换的基础上获得对方的商品,因此他们必须作为私有财产的占有者相互承认。交换关系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他们是怎样成为商品所有者的,以及他们最初的商品占有权是怎样发生的。然后,因为作为价值的商品只是代表了物化劳动,并且因为从流通的观点来看,“异己的商品即他人的劳动,只能通过自己的商品即劳动的让渡来占有,它遵循着在交换之前就存在的商品所有权,(或不如说)……由它的所有者的劳动直接产生的所有权,而劳动表现为最初的占有方式……表现为财产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古典经济学家都声称,“个人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4]
“通过人们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即通过成为简单商品经济特性的劳动),“在流通中自然地”产生了“一个建立在这一(显露出来的)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在商品所有者之间予先建立的和谐”“彼此互惠”也是这一规律的一个结果。[5]
实际上,“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是他并不是通过暴力占有这个商品”,B对A也是如此,“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其商品的所有者,是把各人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其商品中去的人。”这样,“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就进入了商品所有者的关系中。(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谈到,“因此,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谋利益的人”。)大家都承认的是:相互交换的人们被他们的需要驱使着去交换,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强制因素。这里要注意,无论如何“对我施行强制的,不是异己的东西,只是作为需要和欲望的总体的我自己的性格,……但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的,也正是这一方面。”[6]在这方面,商品流通直接展现的是商品所有者的自由和独立的实现。
在交换中,个人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互对立,而且每一个这样的人,“对别人象别人对他那样有着同样的社会关系,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7]当然,不同的交换者代表了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使用价值。这种情况“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却使它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如果个人A和个人B的需要相同,而且他们都把自己的劳动实现在同一对象之中,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任何关系;从他们的生产方面来看,他们根本不是不同的个人,他们俩人都需要呼吸;空气对他们俩人来说都是作为大气而存在;这一切都不会使他们发生任何社会接触。作为呼吸着的个人,他们只是作为自然物,而不是作为人格而相互发生关系的。只有他们在需要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8]
另一方面,“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也是等价物……它们不仅相等,而且确实相等;”并且“如果一个人欺骗了另一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不是由于他们互相对立的社会职能的性质造成的,……而只是由于有的人生来狡猾、能言善辩等等造成的,总之,只是由于一个人具有另一个人所没有的纯粹个人的超人之处造成的。”[9]因此,在这里处于交换中的主体和被交换的客体似乎都服从于等价规律。
最后,在交换中,除了相互关系造成的自由和平等的规定外,“只是在个人B用其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的时候,并且只是由于这个原因,个人A才用其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是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因而,这也“在交换主体的意识中出现了:每个人只有作为手段为另一个人服务时才能达到他的目的;每个人对于另一个人是一个手段;最后,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由于达到了他的目的才成为手段,——这样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于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只有就这种相互关系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10]
在另一页里马克思说,经济学家们“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为自己的私人利益着想;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然而,“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了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的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其目的;……这才是私人的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是由不以任何人的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11]
马克思进一步考察了由商品交换所产生的商品所有者的自由、平等和互惠的观念,是怎样通过货币制度得以加强和完善的。这首先与货币作为“平等者”的作用有关。货币作为一个“激进的平等主义者”,[12]它消除了一切自然的差别,而且使“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工人和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国王,两者职能相同,地位平等……。”[13]甚至积累的货币硬化成一种窖芷货币只能在外观上消除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因为“如果一个人积累,另一个人不积累,那么他们之间谁也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他也只能得到货币形式,在商品形式上又有什么表现呢?……一个人享有现实的财富,另一个人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如果一个人变穷了,另一个人变富了,那么这是一个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节俭、勤劳[14]、道德品行等等的问题,而决不是由经济关系即他们彼此在流通中发生的经济联系造成的。”
因而,“甚至遗产继承以及使一切这种不平等永远维持下去的类似的法律关系,都丝毫无损于这种社会平等。只要个人A的最初状况同平等不矛盾,那么这种矛盾也决不会由于个人B代替了个人A的状况并且使A的状况永久化而产生出来。相反地,遗产继承是一种超出自然寿命的社会法律的维护,即它的巩固以对抗自然的偶然作用;自然的影响反而有助于消灭个人自由。此外,因为个人在这种关系中只是货币的个体化,因此,这样的个人关系同货币本身一样也永远存在下去。”[15]
因此,“自由和平等的和谐”必然会在现实的商品交换条件下产生,并且使商品交换条件表现为“一个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16]迄今为止,每当资产阶级辩护士需要用魔术师手法排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矛盾的时候,他们宁愿退回到简单商品流通领域中去,那就绝不会使人感到惊奇了!因为资本主义关系也是交换关系,现在他们只承认这些。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辩护士的这种全部聪明才智不过是要停留在最简单的经济关系上,这些经济关系单独看来,乃是纯粹的抽象的东西,但在现实中却是由各种最深刻的对立所促成的,并且只反映在一个方面,在这个方面上述对立的表现被掩盖了。”[17]结果如果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用简单的商品交换以反驳发达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发达的经济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之中。)……那么这就等于断言,自然物体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更谈不到有对立和矛盾了,因为它们,例如从重量这个规定来看,都有重量,因此都是同等的;或者说,它们是等同的,因为它们都存在于三维空间。”在这里经济学家们甚至忘记了他开始的前提,“交换价值这个前提决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产生;它是一个历史的前提”,并且在发达的商品流通中“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而这种情况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否定。”[18]而另一方面,他们忘记了商品流通领域只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外观,而“在其底层深处,所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就是说发生了“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并且同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或多或少发生冲突的经济关系。”
为了论证资产阶级辩护士的这种“幼稚抽象”的十足的非历史性,马克思转入构成商品生产前提的社会分工的分析。古典经济学家(从配第到斯密)都把分工理解为“与交换价值相关联的”东西,因为产品采取商品和价值的形式实际上无非是劳动实现在不同方式上和不同使用价值上,无非是“分工的客观存在”。这种分工只是表明“在活动形式上、通过劳动的特殊化来表现商品的各种使用价值……以物的形式表现的东西。”在商品交换中分工只是“在结果上”出现的,它仅仅表明“交换的主体生产出各式各样的商品,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如果说每个人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那么一切人则依赖于每个人的生产,他们由此而互相补充;因此单个人的产品,按照个人占有的价值大小,通过流通过程而成为参加社会总生产的手段。”[19]可是,这样就模糊了在社会分工上更复杂的经济关系。尽管很明显,那种商品生产“不仅以一般的分工为前提,而且以特殊发达的分工形式为前提”,[20]它本身表现为个人的独立化,“个人的独立化表现在每个单个点上”[21]和表现为生产的私有性质。[22]而这种分工的特殊形式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1因此,假如我们只是看见这种交换关系,“一个英国租地农场主和一个法国农民,就他们出售的商品都是农产品来说,他们所处的经济关系是相同的。但是,法国农民出售的仅仅是由自己家庭生产留下的少数剩余产品。产品的主要部分由他自己消费,因此,产品的大部分与交换价值无关,仅仅当作使用价值,即直接的生存资料。相反,英国的租地农场主全靠出售自己的产品,即依靠作为商品的产品,从而依靠自己的产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因此他的生产的整个范围都由交换价值控制和决定。”
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这表明“为了使谷物仅仅作为交换价值来生产,从而全部投入流通,这就要求劳动生产力和分工要有怎样完全不同的发展,个人生产中要有怎样不同的关系,以及为了使法国农民变成英国租地农场主要有怎样的经济过程。”[23]可是,这个农民不是处于半自然经济之中,而是对发展商品起着特殊作用的农民,乃是资本主义农场主——就这种情况来说,为市场生产具有决定的重要性。因此,作为商品交换基础的分工形式的分析,导致下述结论(我们已经知道),“要使交换价值在社会表面上表现为简单的出发点”,要使社会成员“作为发生简单的买者和卖者关系的自由生产者在流通过程中互相对立,作为流通中的独立主体而发挥作用”,我们必须以“资产阶级生产的整个体系”作为前提。[24]发达的商品生产所特有的这些观念并非是偶然的事情,“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的概括,在理论上首先是由十七和十八世纪的意大利、英国和法国的经济学家们加以论述的。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才得以实现。这些观念非但不表示人类某些自然的特性,相反只是构成它们的现实基础的资本主义交换过程的一些反映。“作为纯粹的观念,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是交换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上的发展了的东西,它们只不过是另一些方面的再生产物而已。”[25]
资产阶级辩护士对于简单商品流通以及由它产生的规律的曲解就讲到这里。[26]马克思遇到过一个与这种观念极相似的观念,“社会主义者的愚蠢的观念(特别是法国社会主义者的愚蠢,他们想要证明,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由法国革命所宣告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他们强调,交换、交换价值等等最初(在时间上)或者按其概念(在最适当的形式上)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被货币、资本等等歪曲了。”对这些社会主义者的回答(马克思首先想到的是蒲鲁东[27])是:“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不过这种制度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对平等和自由起了干扰作用,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28]
由上所述就产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方法论上的结论:就是说既然“象它呈现在社会表面上所呈现的一样”,生产过程除了建立在生产者的平等、自由和互惠基础上,“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并不与其它方式发生关系,那么它伴随着商品生产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矛盾,这些矛盾“就象最初的劳动占有规律一样,必定是从交换价值本身的发展中产生的。”[29]简单商品流通似乎仅仅允许通过个人自己的劳动的出让,也就是说,通过等价物的交换而获得他人劳动的所有权。现在,理论必须论证:在交换价值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上述情况是怎样变化的,并且它最终如何发生了“人们自己的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同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同一的,而这样一来,劳动将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30]
[1] 整个“资本章”(象我们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德文版的第150页上编者注释中知道的那样)最初叫做“作为资本的货币章”,而这部著作的出版者们,为什么使用这个最初的标题作为第151—162页上的眉题,这是不可思议的,这些内容是专门分析“占有规律”的。苏联经济学家里里昂蒂夫把这个错误的眉题认以为真,并努力去向他的读者证明说,“虽然乍看起来第151—162页上的内容与马克思提供的标题不相符合”,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外观上的矛盾”。(《关于〈资本论〉的手稿》,莫斯科,1964年版第27页。)
[2] 在笔记的第七册索引中,在两个版本中都同样指明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2~480页。)
[3]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103~104页;第199-20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3,464页。
[5] 同上书,第465页。
[6] 同上书,第195~198页。
[7] 同上书,第193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94页。
[9] 同上书,第19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96~197页。在本书中我们会进一步读到,“共同利益固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相反地它可以说只是在本身反映的个别利益背后存在着……就最后一点来说,个人至多还能有这样一种安慰感:它的同别人利益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就是被扬弃的对立面即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11] 同上书,第102~103页。
[12] 《资本论》第1卷第152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9页。
[14] 勤劳(industriousness)。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9~200页。
[16] 《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
[17] “人们没有看到……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0~201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7~468页。
[20] 同上书,第466页。
[21] ‘punktuelle Verselbständigung’(同上,第467页。)从黑格尔汲取的一个概念。
[22] 于是,社会分工(常常在一个稍为发展的形式上)在原始共产主义公社中也存在过,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生产的产品采取过商品形式。但是,尽管“个人交换以分工为前提的说法”是正确的,“而坚持分工以个人交换为前提的说法是错误的。”《贡献》,第60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7页。
[24] 同上书,第468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77页。马克思又说,而这种情况已经在历史上存在了。这种意义上的发展了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平等和自由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同上,第197页。)参见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第124页。)
[26] 参见《手稿》中的那个简短描述“巴师夏和凯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70~480页。
[27] 《资本论》第1卷,第178~179页注①,第84~85页注(2)。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页。
[29] 同上书,第265页。
[30] 同上书,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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