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罗莎·卢森堡 ->
《“国民经济学”入门》 第三章[1] 国民经济史(二) 第一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及其崩溃的形式首先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日尔曼马克公社的内部构造。 如所周知,日尔曼人是聚部落与氏族而定居的。氏族内部每个家长都分得了一定量的土地地段,以建筑农场和住宅。其后,一部分土地使用于耕作,各家庭从其中获得自己的份地。据凯撒的证明,特别是在纪元之初,德国的一个部落(苏费维或士瓦本Sueven或Schwaben),他们并不将耕地分配于家庭,而是集体耕种。但在罗马史学家塔西佗时代(二世纪顷),一般是实行每年重分份地的制度。在个别地方如拿骚(Nassau)的佛立克合甫村公社(Frickhof),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还流行着每年重分份地的习惯。甚至在十九世纪,巴威略采领(Bayrisch Pfalz)及莱因地方一些公社,仍然实行这种抽签重分土地。不过,当时重分的期间较长,有每隔三年、四年、九年、十二年、十八年进行一次的习惯。因此,那些耕地,直到十九世纪中叶,才最后转变为私有财产。在苏格兰若干地方,耕地重分制一直实行到近代。所有的份地,本来是完全平等的,其大小是相应于每一家庭的平均需要,以及当时的土地和劳动的收益力。份地面积随地方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有十五摩根(为德国古时田亩面积之一种,约合25.5公亩)、三十摩根、四十摩根及更多摩根的。 在欧洲大部分地方,由于重分制逐渐稀少,终于被废除,因而,份地到五、六世纪时,已经转变为个体家庭的世袭财产了。但是,那种转变,只限于耕地。其他一切地面,如林地、草地、水流以及未被使用的土地,依然不分割,而归马克公有。譬如,山林的收益,必须首先交纳国家的公课和满足公社的需要,然后才将剩余部分分配于各成员。 牧场归公共使用。不分割的马克(即公社所有地Allmende),保持的时间非常长,直到今日,在巴威略、梯罗尔、瑞士阿尔卑斯地区及法国(汪德Vendee地方)、挪威、瑞典等国,还可以见到。 当分配耕地时,为了贯彻完全平等的目的,马克公社的土地系根据土质和位置分为若干地段(Flur,也称Oesche或Gewanne)。然后,各地段再就平权的马克成员的数目分割为同数的细长条地。无论哪一个马克成员,如果对份地的平分有所怀疑,都有权要求将马克耕地全部进行测量,以便纠正。凡有妨害测量情事,即被处罚。 虽在定期重分制和抽签地制废除以后,所有马克公社成员的劳动仍然带有社会的性质,并服从社会监督的严格规则,耕地也不例外。首先,每一个公社份地所有者,一般都要负担劳动义务。因为单单在公社内享有份地的事实,并不能够就算一个真正的公社成员(Markgenosse)。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住在公社,并以自己的劳动亲自耕种自己的份地。如果自己的份地几年都不去耕作,那么,他便丧失对份地的权利,由公社转给其他成员耕种。这时候的劳动,是在公社领导之下进行。当日尔曼人定居之初,经济生活的中心是畜牧,那是在公共的草牧地上,由公共村属牧人来经营,牧场是利用耕地和收割后的耕地。因此,播种和收割的时期,各耕地地段的播种年度和休耕年度的交替,以及输种等,都是共同规定的,每个人必须服从一般的规则。每块耕地是用有门的篱笆圈围起来,从播种到收割的时间,篱门即关闭起来。至于它的开闭时间,系由村落全体决定。各地段都是在作为马克公吏的管理监督之下,以维持公共秩序。而全体村民的所谓“田地巡视”(Flurumgäng),是在少年儿童们参加之下,于举行庆祝仪式之后进行的。在巡视时,并使小孩相互耳语评论,熟知田地径界,以供日后作证。 畜牧是集体进行的,不准许马克成员个人看守畜群。全村家畜都按照种类分成公社畜群,每群设一村属牧人和一头先导兽。畜群并系以响铃为记。全马克所有地区的捕渔打猎工作,也是由公社成员共同进行,不许瞒着人在自己的地段上私自张罗掘阱捕捉野兽。凡矿物及其他埋藏物,如果在锄头所不能达到的地中发现出来,那就要归公社所有,与发现者无关。各个马克应该有其必要的手工业者。固然农家日常生活用品,大部分还是由自己制造,各人在自己家里烘面包、炙肉、纺纱、织布;但当时也已看出有若干手工业已经开始专门化了,特别是制造农具的手工业更属如此。如下撒克逊(Niedersachsen)的乌尔柏(Wölpe)山林马克公社,社员被允许“在林地上,拥有各行手工业者一人,进行木材加工”。公社严格规定手工业可以使用的材木各类与数量,以便保护森林,制造专供社员必需的用品。手工业者可以从马克公社获得生活上的必要品,一般说来,他们在经济上,与其他大部分农民处在完全同等的地位,但不承认他们有马克成员的完全权利。其理由之一是手工业者原系外来人,并非土著居民。另一理由(这个理由,结局也是一样)是他们主要不是从事农业,而农业乃是当时经济生活的中心,一切社会生活及马克成员的权利义务都是环绕农业进行的[2]。 因此,无论谁也不能加入马克公社。外来人如欲定居下来,必须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承认。各人自己的份地,只准让给同马克的成员,不得让给外来人,即使要让,也必须获得马克法庭的许可。 马克公社的首领,称为“村长”或“长老”,有些地方称之为“马克长”或“百人长”,他们是由马克成员选举出来作为公社的领导者。这种选举对选举人来说,不单是荣誉,而且是义务。即使在刑罚威胁之下,也不应逃避选举。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后马克首长的职务成为某一家庭的世袭。再进一步,这种职位——由于它的权力与收入——竟成可以买卖和赠赏的对象,这样便从一般公选的纯粹民主的职位转变为统治公社的工具。在马克公社全盛时期,马克首长乃是马克成员意志的执行者。 一切社会事务,都在社员全体会议上决定,它负责调解争端,判处刑罚。举凡农业的经营,道路与建筑事业的进行,农场与村落的保卫等的规定,均须由全体大会多数决定。此外,不定期检查记载公社经济状况的“马克成员出纳账簿”,也属大会的责任。马克内部的法庭审判手续,是在马克长老主持之下,由列席的社员,以陪同的资格用口头当众宣判。除社员外,任何外人都不许走进法庭。公社社员有相互作证和宣誓的义务。在发生火灾、被敌人袭击或遭到其他急难之时,社员有忠实亲密、相互扶助的义务。战争时,社员即组织各种部队,协力作战,无论何人都不能坐视同胞陷于危险而不抢救。 凡社员在公社内外造成损失或有犯罪行为时,马克全体应负连带责任。公社社员有款待旅客和保护穷人的义务。每一马克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宗教公社,自基督教传入以来——如撒克森人,在日尔曼部落中信教最晚,直到九世纪初才转皈基督教,又构成一个教会团体了。最后,马克照常规应请一个教师负责教导村中所有少年。 我们很难想像到古代日尔曼人马克公社的经济制度,是那样纯朴而调和。社会生活全部机构,在这里都了如指掌地呈现出来。严密的计划和强固的组织,预先决定了每一个成员的行动;各个人只不过是从属于全体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直接欲望和对各人欲望的同等满足,乃是全组织的始点和终点。每个人都为全体而劳动,万事都共同决定。但是,像这种组织和全体对个人的权力,究竟从何处和根据什么而生产出来的呢?这不外是土地关系上的共产主义。换言之,就是劳动者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农业共产主义经济组织的典型特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表现得非常显明:即把这种经济组织,跟其他许多民族那里的经济组织加以比较研究,并把它作为一种生产的世界形态,在其历史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条件下,加以理解。 现在转眼来看一看南美古代印加帝国吧。帝国的疆域,包括现在的秘鲁、玻利维亚、智利三个共和国,即包括现在12,000,000人口和3,364,600平方公里的土地。在西班牙人毕扎罗(Pizarro)侵入的时代,印加人的经济经营方式仍和几世纪以前一样。首先,我们在这里可以找到和古代日尔曼人完全同样的制度。每一个氏族公社,同时包括有战斗力的男子百人组,并占有一定的地域。这个地域,作为马克公有地直属于氏族。而且最不可思议的事是,他们甚至也用“马卡”(Marca)的名字,这和日尔曼的“马克”相似。他们从马克地域中分出耕地,划为地段,每年播种之前,在各家庭中进行抽签分配,份地的大小按家庭人数而定,也就是按各家庭的需要而定。村长——这个职位,在印加帝国形成的朝代,即在十世纪和十一世纪顷,已由选举变为世袭了——分得最大的份地。在秘鲁北部,各家庭并不是单独耕种份地,而是编成十人组,在一个领导者的指挥下集体耕种。有些事实指出,这种风习也跟古代日尔曼族的制度相同。十人组轮流耕种全体组员的份地,如有为印加族的利益而服兵役或担任徭役的组员不在家时,大家也同样负责代耕。各家庭可获得本人份地上所生产的产品。只有住在马克内属于本氏族的人,才有要求份地的权利。各人依然有亲自耕种份地的义务,假期有人几年间(墨西哥是三年)不去耕种,任其荒芜,就丧失了这个权利。份地不许出卖或赠与,离开自己的马克而移住其他马克之事,亦属严禁。这是与加强村落氏族的血缘联系有关的。只有在周期下雨的沿河地区的耕地,历来就是依靠运河进行人工灌溉。此种运河是由马克公社全体成员的集体劳动筑成的。关于各村民之间,以及村民内部的水的使用和分配,设有严格的规定。每一村落都有它的“穷人的田地”,由大家共同耕种,其收获由村长分配与老弱、寡妇及其他穷人享用。耕地以外的余地,都属公有地(Marcapacha)。在农业不发达、土地脊瘦的山岳地带,居民的生活基础乃是牧畜骆马(这是他们唯一的职业)。居民经常将其主要的产物——羊毛——运至平畈,以交换农耕者的玉蜀黍、胡椒、大豆。这等山岳地区,早在印加人征服朝代,即已出现了畜牧私有和显著的财产差别现象。普通马克成员大概占有3—10头骆马,一个酋长则可能有50—100头。但无论如何,土地、山林和草地,仍属马克公有。私有畜群之外,还有不许分配的公有畜群。在一定时期内,如有一部分公有畜群被屠宰,它们的肉和毛就在各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特别的手工业者是没有的,各家族所必需的物品,都需要自己制造;但在村落中,也还有一些显然和其他行业不同的织工、陶工或金工。各村落的首领最初是选举出来的,但后业变成世袭,他负责监督农耕。但关于重大的事件,则须由成年人参加开会讨论处理,会议是吹贝壳喇叭召集。 就上述意义来说,可知古代秘鲁的马克公社在一切基本特点上,正是日尔曼族马克公社的真实模型。但是这种特点究竟不同于我们所知道的德国马克公社的原型。因此,如果要了解这个社会制度的本质,最好的办法是,与其研究两者的相同点,不如研究两者的不同点。古代印加帝国的特征,在于它是外国人统治者所确立的被征服国。外来征服者印加人,虽然同属于印第安部落;但它之所以能够容易征服这个和平定居的土著部落维丘亚人(Vechua),正是因为维丘亚人是生活在闭塞的村落之中,与世隔绝的缘故。在那里,每个马克公社都只关心自己的小天地,不和其他广大的地域相联系,对马克范围以外的一切东西,毫不感兴趣。像这种极端本位主义的社会组织,当然很容易被印加人所征服。而这种组织,在印加人侵入以后,一般还是照旧维持下去,不过他们另把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的精巧制度引入它的组织之中。被征服的马克,必须分出一部分土地,设置“印加田”及“太阳田”。这些田地,依然是马克公有地,但其收益,必须用实物缴给同印加人的统治部落和祭司阶级,由他们支配。经营牲畜的山地马克,同样要将其畜群的一部,当作“统治者的畜群”,保留给统治者使用。畜群的看守和印加田与太阳田的徭役劳动,也是全体马克成员应有的义务。此外,还有在印加统治者指挥下进行的矿山徭役劳动、道路桥梁的修筑等社会劳动,严格规律下的兵役,以及进贡年轻美女,其中一部分作为宗教仪式上的祭物,一部分作为印加人的小妾。可是,不管剥削制度怎样残酷,马克的内部生活和共产主义的民主制度,仍然完整无恙的保存下来。徭役和代役租,也作为马克的共同负担,用共产方式征课。现在,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共产主义组织不仅成了——这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许多世纪以来的剥削和奴役制度的巩固而持久的基础,而且这种制度还是按照共产方式组织起来的。譬如舒适地压在秘鲁被征服部落头上的印加人,他们自己也是生活于马克公社原则下的氏族联盟。印加人首都库兹可(Cuzco)市,无非是由一打半的集体住所组成。每一住所不过是内部带有共同墓地、共同礼拜的全氏族的一个共产主义的家庭经济中心而已。这些大的氏族住所周围,带有不许分配的林地和草地以及可以分配的耕地(同样是集体耕地)的印加氏族公社的所有地。由此可知,作为一个原始的氏族部落,其中的统治者和剥削者,还没有完全抛弃劳动,他们不过是利用自己的统治地位,企图比他们所征服的部落生活得好一些,并为礼拜仪式贡献较为丰富的牺牲品而已。像那种专靠他人劳动成果为生并以自己不劳动为统治特性的当代艺术,本质上是和这以公有制与集体劳动义务为其根深蒂固的民族风习的古代社会组织,毫无共同之点。政治上的统治也是作为印加氏族的社会职能而组织起来的。如被印加人任命管理秘鲁地方诸州的行政首长(他们的职权,类似马来群岛的荷兰总督),即被视为印加氏族的代表。他在库兹可市的集体住所里保有自己的住宅,同时还继续算作本马克的职员。每年夏祭,那些氏族代表都要回到库兹可市述职,接受行政检查,并和本氏族的同胞一起庆祝宗教大祭典。 我们在上面所看到的两个重迭的阶层,它们的内部组织都是共产主义的,但是,相互又站在剥削和被奴役的关系上。此等现象,初看起来,似乎很难理解。因为它和有组织的公社联盟的平等、友受、民主的原则,尖锐地对立。但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活生生的证据——即实际上,原始共产主义制度跟一般的人类平等、自由的原则,毫无共同之点。这些“原则”(至少在“文明”国家,即在具备资本主义文化的国家的范围内,因既适用于抽象的“人类”,从而也就扩适用于一切人类)不过是以后逐渐形成的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在美国与法国的革命时期才第一次予以宣布。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并不知道那种关系到一切人类的一般原则。在那儿,所谓社会平等和连带关系,乃是产自传说的共同血缘联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凡血缘联系和公有制流行的地方,就会出现权利平等和利害连带的关系。 在此利害关系范围之外——此等利害关系,不出一个村落的四界之外,至多也不出一个部落的地域范围之外——对他们都是不感兴趣的,而且有时候,也可能成为敌对的。因此,由于生产发展的不充分,人口虽不断增加而食物源泉并不丰富甚至很贫乏的结果,这种以经济连带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公社,可能而且一定会经常与其他氏族部落公社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野蛮的斗争和战争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不可避免的手段了。结果不是交战者某一方的溃灭,就是另一方的征服(这一方的可能性较多),接踵而来的就是剥削。原始共产主义的基础,不是所谓平等自由的抽象原则,而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低下以及人类对外部自然的无能为力所产生的铁律。在这种铁的必然律下,人类就不得不结成强大的联盟,企图以统一的力量和计划的劳动,为生存而展开斗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控制自然的程度还很微弱,因而劳动的共同计划和共同协作只能限于自然草地或用原始方法开垦的村落土地上那种比较狭小的地域,较大范围的社会劳动应用则完全不可能。原始农业状态,使文化的发展局限于农村公社的圈子内,并把利害连带关系也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内。最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水平不高,也同样引起各个社会联盟间的利害冲突。随着就产生了野蛮的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唯一手段。于是,战争就成为解决社会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所常用的方法。此战争的方式,一直到劳动生产率有了最高的发展,换言之,人类能完全征服自然,使人类物质利益的矛盾得以消除为止,还注定要占着优势。 可是,如果各原始共产主义公社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现象,那么,这种冲突的结果仍然要受当时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程度所决定。假若两个流浪的畜牧部落,为争夺牧场而发生斗争,结果哪一方占领牧场?哪一方被驱逐到荒凉不毛之地,甚至消灭殆尽?也是专赖野蛮的暴力来决定。但当农业已经发达到不需要全部劳动力和不花费全部劳动时间可确实养活居民的时候,这就为外来征服者剥削这些农业部落打下基础。于是我们在这里就可以看到这种关系:一个共产主义公社成为其他共产公社的剥削者,像在秘鲁所发生的关系一样。我们认为印加帝国的这种特殊构造之所以最为重要,是因为它使我们能够理解古典时代(尤其是希腊历史发端的时代)一系列与此相类似的构造。譬如在多利安人所统治的克里特岛上,居民除了自己和家庭所必需的食料外,其田地上的全部收益都必须上缴公社,以之供给自由民(统治的多利安人)的共同食用。又如在同样有多利安人的公社的斯巴达,存在着一种“国有奴隶”即希洛特人(Helot),“国家”把他们分配给私人,使之耕种自由民的份地。古史所留给我们的这些简单的报道,粗看起来使人不易理解。于是,像海得堡大学教授马克思·威柏(Max Weber)那样的资产阶级学者,为要说明上述奇怪的历史现象,便根据今日的条件和概念,捏造了一种可笑的假设。他说: “在斯巴达,被统治的居民是被当作国有奴隶或国有农奴的身份来处理的,他们贡纳实物,以维持武士的生活。但是,一部分固然是用上述方法根据社会经济的原则进行的,而另一部分则由每个人各自使用奴隶耕种一定的田地,以其收获来维持生活。此等田地,在不同的程度上成为私有,以后,逐渐变成世袭。份地的新分和续分是被允许的,而且在历史上也似乎曾经实行过。这种重分,当然不是耕地的重分(资产阶级大学教授,‘当然’无论如何不承认这种事实),而是在一定意义上的地租源泉的重分。战争的考虑,尤其是军事的人口政策,决定一切细节……
这个政策的城市封建主义性质鲜明地表现在:军事特权也扩展到拥有依附农民的自由土地上,这种土地后来即构成‘克列罗斯’——一种维持武士家庭生活的份地(如果把大学教授式的语言,改为普通一般的语言,就是:份地属公社所有,因此,决不允许出卖和占有者死后分割。这种情况,威柏教授在另一个地方也曾认为那一种‘防止财产分散’和‘保护武士阶层的土地地段’的贤明措施)。这个组织,在类似将校俱乐部的共同午餐(即Syssitien)及为养成武士而由国家施行儿童士官候补生式的共同教育的形式下,发挥了很好的效果。”[3]因此,他就把英雄时代的希腊人,黑克托(Hektor)及亚启尔(Achill)时代的希腊人,跟普鲁士式的世袭财产制度、地租制度和“与其社会地位相当的”香槟酒会的将校俱乐部的概念混合一谈;同时,又把受了共同国民教育的天真烂漫的斯巴达少女,跟柏林郊外格罗士·里希特菲得( Groß-Lichterfelde)监狱式的幼年学校混为一谈了。凡熟习印加帝国内部构造的人,对上述现象,当然不会感到什么难解。那些现象,无疑的,只不过是一个农业公社联盟被其他共产主义公社所征服而形成的寄生性的二重构造的产物罢了。共产主义的基础,在统治者的风习和被统治者的状态中,究竟维持到若何程度,那就完全取决于此两重构造的发展阶段、此关系的持续时间及其环境。这种构造具有各种不同的阶段。印加帝国的统治者自己仍参加劳动,被征服人民的土地所有依然完全维持它的不可侵犯性,各社会阶层还是固守着他们的闭塞生活,我们也许可以把它看作同样的剥削关系的最原始的形态。这种形态之所以能够保持数百年之久,主要因为文化发展的阶段比较原始,以及国家与世隔绝的缘故。在进一步发展阶段上的克里特岛的传说,告诉我们,那个岛上被征服的农民公社,除了维持本人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外,其余全部劳动收益都不得不上缴。从而,统治的公社并不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活,而是全赖被剥削的公社联盟的贡物为生,但他们还是按共产主义方式进行消费。在斯巴达,我们又发现了下述的发展阶段:土地早已不属于被征服的公社所有,而是属于统治者所私有,并在公社联盟的基础上,在统治阶层之间进行分配。被征服部落的社会组织,由于其基础——土地所有形态的破坏,而告毁灭,土地转变为统治者的公社所有,他们以“为国家的利益”的名义,共产主义式地把土地分给作为劳动力的各个马克成员,类似一种份地。而统治者斯巴达人本身,当时仍是生活在严密的公社关系之中。其他地方大概也有过类似的关系,虽然程度不同。如在狄萨利亚,这里的原住居民佩涅斯地人(Penest即“贫民”)曾被爱阿利亚人所征服;又如在比梯尼亚,这里马利安提亚人( Mariandyer)也曾被托拉起亚人所奴役。可是,这种寄生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给统治的马克公社带来了瓦解的因素。为了维持征服和加强经常剥削的必要,必然导致强大的军事组织的形成,这无论在印加帝国或斯巴达国家,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同时,在本来是平等而自由的农民大众之间,也出现了不平等,这就造成广大特权阶层所由发生的第一基础。到了后来,如果他们一旦同文化发展较高的民族相接触,只要能够碰到容易引起高级的生活欲望和活泼的交换机会的优越的地理和文化历史条件,那么,统治部落内部的不平等就会急速发展起来,这又必然会削弱共产主义的联系,为伴贫富分化而起的私有制度开辟广阔的道路。这种过程的典型实例,可以在那与东方古代文明民族相遇以后的希腊世界早期历史中看出来。可见,某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被其他部落所奴役,迟早必然会引起同样的结果:共产主义传统的社会联系,不管在胜利者方面或失败者方面,都同样会被切断,而产生一种完全新的社会形态,同时私有制、不平等和剥削也将相继出现。 希腊古代旧公社联盟的历史,引起了两种利益的对立:一方面是广大负债小农和攫取贸易、公职特别是军职,并侵占不分配的公社土地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进的贵族之间的对立;另一方面是全体自由民的社会和被剥削的奴隶之间的对立。从整个公社对被奴役的部落实行各种各样自然经济的剥削的形态起,到各个人购买奴隶的制度为止,实际上只相差一步。而这一步之能以在希腊迅速迈进,乃是对沿海国家及岛屿国家发展海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结果。锡科提(Ciccotti)也是把奴隶制度分为两种类型:“我们在希腊历史开端所看到的经济奴役中最古老、最重要、最流行的形态,并不是奴隶制度,而是一种隶属制度(Hörigkeit),我们也可以把这它称作家臣制度(Vasallentum)。”提阿旁普士(Theopompus)也说:“在狄萨利亚人和拉克得莫尼亚人以后的希腊人之间,最早使用奴隶的,乃是基阿士人(Chios),——小亚细亚基阿士岛的居民。但他们获得奴隶的方法,与狄萨利亚人和拉克得莫尼亚人不同……后两者是将以前住在他们现在所有土地上的希腊人变为奴隶,强制他们为阿基亚人、狄萨利亚人、柏列宾人、马格勒西亚人作工,这些被征服者称为希洛特或佩涅斯地(都是一种隶奴)。反之,基阿士人则是支付一定价格买进野蛮人(非希腊人)为奴隶。”此处锡科提又合理地补充说:“产生这种差别的根据在于,大陆部落和岛屿居民的发展程度大不相同。财富积累欠缺或者很少,以及商业不大发展,这种情况必然使得该国不可能直接扩大生产,以及直接使用奴隶。结果,便导致了最原始的贡纳形式,引起了劳动分工和阶级分化;于是,从统治阶级中产生了武装军队,从被奴役阶级中产生了农民阶层。”[4] 秘鲁的印加帝国内部组织,向我们揭露了原始社会形态本质的重要的一面,同时,也提示出它的没落的一定历史道路。然而,秘鲁、印第安及美洲其他的西班牙殖民地往后的历史,又告诉了我们这种社会形态的命运之另一形式。这里,显示在我们面前的,完全是另外一种新的征服方法,与印加人所实行的全不相似。西班牙人(新大陆最早的欧洲人)的统治,是从残酷地屠杀被征服的居民开始。据西班牙人自身的证言看,美洲发现后几年间,被他们所屠杀的印第安人,数达一千二百万到一千五百万。拉斯·卡煞斯(Las Casas)说:“我们可以这样断言,西班牙人使用恐怖的非人道的手段,屠杀了一千二百万人——其中有妇女和小孩。但据我本人的看法,那时被杀的土人,实际上超过了一千五百万人。”[5] 享得曼(Handelmann)说:“在西印度海地岛上,1492年西班牙所发现的土人数有一百万;但到1508年此一百万人中生存的仅有六万;九年后只剩下一万四千人。因此,西班牙人为获得必要的劳动人手计,不得不从附近的岛上,大量输入印第安人。单在1508年,就从巴哈马岛(Bahama-Inseln)输入四万土人到海地岛变为奴隶。”[6]西班牙人不断猎取红种人。对这种残暴行为,作为当时目击者和参加者的意大利人纪罗拉姆·本佐尼(Girolamo Benzoni),给我们留下了一些记载。本佐尼曾在库马挪岛进行过上述的土人狩猎,当四千个印第安人被捕的时候,他写道:“部分由于食物的缺乏,部分由于母子诀别的悲哀,被囚为奴的土人大都在赴库马尼港途中死去了。奴隶中有因为疲劳而不能和其他同伴以同一速度行进者,西班牙人恐怕那些人留在后面会袭击自己,于是就从背后用刺刀残酷地杀死他们。这些不幸的生物,赤身露体,疲惫不堪,创伤疼痛,又因饥饿,几不能起立,目睹此状,使人心碎。更用铁锁锁住他们的头和手足。年青处女,没有一个不被那些西班牙强盗所奸淫,作为肆意玩弄的对象,因此,许多女人都长期染上了梅毒……被俘虏的土人奴隶,都被灼热的铁,烙上了记号。然后,队长留一部分奴隶归自己使用,其余的则分配与他的士卒。士卒又将土人作押宝进行赌博,或者出卖给西班牙的移民。商人们则以葡萄酒、麦粉、砂糖及其他日用品交换奴隶,然后把交换所得的奴隶输送到西班牙殖民地中最需要奴隶的地方去。这些可怜的人,在输送途中,由于商人把他们幽闭于船底,坐卧无地,拥挤闷热,食水缺乏,空气恶浊,以致于毙命。”[7]西班牙人为了避免猎取红种人的麻烦,和节省奴隶的费用起见,又在印度领土和美洲大陆之间,建立所谓“区域分划制度”( Repartimientos)——由总督将全部占领地区划分为若干地段,各地段的村长(Kaziken)负责供给一定数目的土人,以作西班牙人的奴隶。各西班牙移民,由总督定期分给一定数目的奴隶,但附有“照顾奴隶改信基督教的条件”[8]。移民对奴隶的虐待,是极难想像的。印第安人甚至以死为得救。当时有一个叫做亚科斯达(Acosta)的人说道:“被西班牙人所捕获的土人,被迫押到远离家乡的矿山,在不断的鞭打威胁之下,做非常繁重的工作。所以几千奴隶,因为没有其他希望摆脱这种可怕的命运,不得不用强制的方法如吊死或溺死,以及其他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甚至预先杀死自己的妻室儿女,以图借此结束共同的不幸和毫无出路的境况。另一方面,还有妇女堕胎或与男子避交以免子孙而为奴的现象。”[9] 最后,西班牙移民,由于皇帝忏悔主持僧、圣父加齐亚·得·罗约沙(Garzia de Loyosa)的斡旋,从哈布斯堡家卡尔五世处,求得一张宣布所有印第安人为西班牙移民的世袭奴隶的敕令。本佐尼认为这个敕令只限于“卡纳依比”食人部落,但事实上曾经扩大并适用到一般印第安人。西班牙移民企图为自己的暴虐行为作辩护,便有计划地传播一些关于印第安人吃人和恶德等的可怕的谣言。譬如同时代的法国历史家马利·得·沙特尔(Marly de Chatel)在其著作“西印度通史”(巴黎1569年版)中,曾记载着有关印第安人的这种传说:“上帝为惩治印第安人的罪恶,处罚他们为奴隶。因为即使哈姆(Ham)犯了反对其父亲诺亚(Noah)的罪,也没有达到印第安人冒渎上帝的那种程度。”可是,大约同一时代的西班牙人亚科斯达,在其著作“印第安人的自然与道德史”(巴塞罗挪1591年版)中,对于同一印第安人,却有如下的分析:“他们确实是无论何时都对欧洲人表示亲切的善良民族,其态度表现得那样诚实感人和天真纯朴;如果不是完全丧失了人性的话,那么,无论谁都会以温和与爱戴来对待他们。” 当然,也出现过反对西班牙人暴虐行为的企图。1531年法皇保罗三世曾发布诏书说:印第安人也是属于人类,不应该把他们当作奴隶。西班牙西印度枢密院不久也声明反对奴隶制度,但是,这种反复公布的敕令,只能证明它毫无效果,谈不到什么诚意。 印第安人从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既不是由于加特力教会僧侣的虔诚行动,也不是由于西班牙国王的反对,而只是因为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由于印第安人的生理和精神的性质,证明他们绝对不适宜于负担这样苛重的奴隶劳动。对于这种单纯的事实,即使西班牙人采取巧妙的残暴手段,恐也无能为力。红种人在奴役中丧生,就像苍蝇一样,先是设法脱逃,脱逃不掉就自杀了事——一句话,这种做法对西班牙人来说是极不合算的。只有在热情不倦地保护印第安人的拉斯·卡煞斯僧正,提出这样一个方案——从非洲输入强壮的黑人为奴隶,以代替无用的印第安人——以后,才开始废除以印第安人为奴隶的无益试验。这个实际发现所获得的效果,比之反对西班牙人残暴行为的拉斯·卡煞斯所写的小册子,更加迅速而彻底。经过二三十年后,印第安人才获得了解放;其后四百年中,则开始黑奴悲惨的命运。十八世纪有一位正直的德国人——科尔伯格的“大胆的老勒特伯克”(Brave alte Nettelbeck aus Kolberg)船长,在他自己的从非洲西部的几内亚到南美北部的瓜雅那——这里还有别的“大胆的东普鲁士人”在经营种植场——的航船上,输送了几百个黑奴,这是同其他商品一起,在非洲收购的商品。他同十六世纪的西班牙队长一样,曾经将奴隶强迫押载于船底。但是,启蒙时代的人类智慧到底发达些,你看:勒特伯克为得要防止奴隶之间发生郁病和死亡,每晚把奴隶驱集到甲板上,使之在音乐和鞭笞的嘈杂声中,跳起舞来。而昔日粗野的西班牙贸易商,却没有想到这个办法。十九世纪末的1871年,可敬的大卫·李温斯顿,为了要寻找尼罗河河源,在非洲渡过了三十年;他在写给美国人哥登·班勒特有名的书信中说:“假使我对乌基基事件真象所作的揭露能够使东非可怕的奴隶贸易得以废除,那么,这一措施的成果,我想无论如何也会比发现尼罗河河源的总价值为大。贵国正在到处废止奴隶制度,甚愿阁下伸出有力的援手,使我们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这块美丽的国土,目前正被那些高贵人物咒骂得苦恼难堪呢!……” 但是,西班牙殖民地上印第安人的命运,无论怎样,并没有因为这种激变(指黑奴的代替)而有所改善,只不过由另外一种殖民制度代替过去的殖民制度罢了。换言之,即实行了所谓“恩科米恩打斯”(Encomiendas)的新制度,代替过去以居民的直接奴隶制度为基础的旧制度——“雷柏第米恩托斯”(Repartimentos)。新制度形式上承认了居民的人身自由和对土地的完整的所有权;但其地域系隶属于西班牙移民,特别是其中最早的征服者的后裔的行政管理之下。他们把印第安人当作未成年者,自己则以监护人(恩科曼得罗斯Encomenderos)的资格,实行监护权,并在土人中负有弘布基督教的责任。“监护人”有权从居民身上征收“适当的现金税和实物税”,以充教会建筑费用和酬劳本人监护的报酬。 这种规定,不久就把新制度变成印第安人的真正地狱,其恶果可想而知。固然,土地已经当作不分割的部落财产,而让渡于他们手里,但是,西班牙人只把这种土地理解为下犁的耕地。其余的马克公有地,未使用的空地,甚至休耕地,都被西班牙人视作“荒地”而任意加以侵占。他们做得这样无耻,这样顽固,只要看一看下面楚利达(Zurita)的记述就知道了:“侵犯土人的利益和所有权等事,根本是无所谓的。任何一块土地,任何一个农场,没有不被宣布为欧洲人所有的。因此,土人被迫离开自从太古以来就占住的土地。甚至现在耕作的土地,也经常被西班牙人借为阻止欧洲人侵占不得不保持住这块土地的名义,强行夺去。西班牙人就靠这种制度的掩护,在一些地方大量扩张自己的土地,使得留给土人的可种地,一点没有剩余。”[10] 同时,“适当”的租税,也被西班牙的监护人任意加以提高,以致印第安人在这种繁重的租税压制之下,几乎喘不过气来。楚利达又说:“即使拿出印第安人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足以支付税款。印第安人的财产,最多不过一个庇索(Peso),他们不少人是纯靠做零工过活。因此,这种不幸的土人,根本就不会有剩余的物资来养活家庭。青年人往往乱搞男女关系,其理由就在此,尤其是当他们的父母身旁的积贮还不到四或五个列亚尔(Real)的时候,更加如此。印第安人几乎是不允许穿奢华的衣服,因此,许多人就失去参加祭神的资格。他们大多数人没有资力供给自己的家庭以必要的食物,所以陷于的境地,并不为奇。……我在最近的旅行中,曾听说有许多印第安人,因为无钱纳税,对妻室儿女说明原委之后,即在绝望之中自缢而死。”[11] 最后,他们又实行强制劳动,以补充土地强压和课税压力之不足。十七世纪初,西班牙人往往把十六世纪形式上已经废弃的制度重新拿出来应用。对印第安人的奴隶制度固然废止了,但是,代替旧的,却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在本质上和奴隶制度可说毫无区别的强制的雇佣劳动。早在十六世纪中叶,楚利达就这样描写过西班牙人统治下印第安人雇佣劳动者的状况,他说:“印第安人在这整个期间内,除玉蜀黍面包和大饼以外,什么食物都得不到……监护人从早到晚迫着他们劳动,朝霜夜露之中,暴风雷雨之中,赤裸裸地放他们出去,其间只以半腐烂的面包给他们吃,……印第安人都是在旷野露天之下过夜。而工资又只许在强制雇佣期终了后,才开始支付,因此,他们就无钱购买需用的寒衣。不难理解,在这种监护的条件下,强制劳动弄得他们精疲力竭。这就是印第安人很快死亡的原因之一。”[12]这种强制雇佣劳动制度,在十七世纪初,由西班牙政府正式用法律形式公布。法律的根据在于:印第安人不想自愿地去劳动,而且如果没有他们,单以现有的黑人去开矿是极为困难的。印第安人的村落,现在负有无条件地供给监护人以必要人数的劳力(在秘鲁是人口的1/7,在新西班牙是人口的4/100)的义务。这个制度的致命结果,不久就判明了。在一件致菲力浦四世的匿名建议书,题名为“关于智利王国世俗和宗教关系的危险状态报告”中说:“如所周知,土人人数激烈减少的原因,乃是矿山和监护农场上的强制劳动制度。西班牙人虽然一方面大量使用黑人,一方面又对印第安人征课高额租税(超过征服前他们向酋长缴纳的租税),但同时又不废弃强制劳动制度。”[13]此外,强制劳动的结果,常常使印第安人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地,因而被西班牙人以“荒芜不毛之地”为口实而霸为己有。由于印第安农业的衰落,其丰饶的土地,自然会给高利贷者开辟方便之门。“印第安人在土著的统治者之下,并不知道什么高利贷”。——楚利达这样说过。西班牙人使得他们认识到货币经济的后果,并让他们彻底体验到租税的重担。由于负债累累,印第安人的土地,不仅仅被西班牙人所侵占,而且也大批移转到西班牙资本家手里。同时,在评定地价的方法上,也同样表现出欧洲人的卑劣透顶的手段。于是,土地的偷盗、租税的强征、强制劳动、高利贷等总括起来就好像一个铜环,扼死印第安人马克公社的寿命;而维系他们生活的传统社会秩序和坚固的社会纽带,随着它的基础——马克公社的农业——的破坏,也终于毁灭了。另一方面,这个经济基础,因一切传统权威的破坏,也被西班牙人有计划地打垮了。村长和部落酋长的职位必须获得监护人的认可,但是,这些人不过是摆在最低贱的印第安臣民之上的傀儡而已。西班牙人最得意的手段之一,就是有组织地煽动印第安人去反对酋长。他们假借基督教教义——保护土人不被酋长所剥削,骗印第安人说,西班牙人要把他们从向酋长纳税的传统中解放出来。楚利达说:“西班牙人断言酋长在掠夺其部落居民,但是西班牙人则负有制止这种掠夺的责任,因为,剥夺了旧酋长的地位和收入,再从他们的傀儡印第安人中任命新酋长的,就是西班牙人自己。”[14]同时,各个马克公社成员在违法出卖土地给西班牙人时,如果遭到村长和部落酋长的阻难,西班牙人即以同样的办法,挑起土人的叛乱。其结果就是:不断的叛乱和土人非法出卖土地的无止境的诉讼程序。毁灭、饥饿、奴役,再加上一个无政府状态,终于使印第安人的生活陷入绝境。 总之,西班牙人行使这样的基督教监护的总效果,可以归纳为下述两句话:土地转移到西班牙人之手及印第安人的灭种。楚利达说:“所有西班牙在印度的属领,土人部落不是完全被消灭,就是人数锐减,虽然有些人并不主张这样做。土人被迫离开他们的住所和土地,对他们来说,这些住所和土地,由于无限实物税及现金税的剥削,已变成全无价值的东西了。他们或者逃往他国,到处流浪;或者隐匿于森林中,早晚都有可能成为野兽的饵食。许多土人甘愿自杀,以了残生。这都是我经常目睹,或听之于土人的;而且也碰着许多机会,证实了这些事实。”[15]五十年后,另一个驻在秘鲁的著名西班牙官员塞凡特(Juan Orter de Cervantes),也同样报道了下面的事实:“西班牙殖民地的土著居民逐渐减少。土人抛弃从来的住所,听任土地荒芜,因而,西班牙人不得不尽力寻求必要数目的耕作者和畜牧者:所谓米达约斯人(Mitayos)——没有这个部落,就不可能搞开发金银矿的工作。然而,他们不是逃离西班牙人所住的城市,就是留下来,以可惊的速度趋于死灭。”[16] 总之,尽管西班牙人的经济压榨如此厉害,印第安部落及其马克公社制度依旧保存了它的残迹,一直到十九世纪。这种奇迹般的顽强性实使人惊叹不已。 英国大殖民地印度,又从另一个方面,告诉了我们古代公社联盟的命运。在这里,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可以更好地来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态。同时,这个国家的典型,好像赫尔失勒(F. W. Herschel,德国天文学家,1738-1822)的星辰图,显示出投影到平面上的数千年的历史图景。在印度,除农村公社外,还存在着氏族公社;除平等的份地定期重分制外,还出击了不平等的份地终身所有制;除集体的土地耕作除外,还有私有经济;除全村居民对公有土地的平等权利外,还有某种集团的特权;最后,除一切土地公有形态外,还产生了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这种私有制,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的形式,另一方面也具有短期佃耕地及巨大地产的形式——所有这一切形态,在几十年前的印度都是可以看到的。印度的农村公社,据印度许多法制典据的证明,确实是太古时代的产物。例如最老的习惯法,纪元前九世纪顷的摩孥法典,就包括了许多如关于由不分割地所发生的各个之间的境界争执,和分村移到母村的不分割地等等的规定。法典只承认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的土地所有,并把手工业视为农家副业;又力图限制僧侣的经济权力,只许他们占有动产。后代的土著诸侯拉沙(Radschas),当时还只是一个被选举出来的部落酋长。后来,纪元前五世纪编制的两部法典——Jadschnawalkja和Narada,才承认了作为社会组织的氏族联盟,而公权和裁判权在当时则掌握在村社成员大会之手。村社社员对各个成员的犯罪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村落首长,由被选举的马克酋长充任。两法典又规定要选举最和平最公正最贤良的公社成员担任这个职位,并劝人无条件服从他。Narada法典中已经分出了两种形式的公社联盟——“亲属”公社,即氏族公社和“同居”公社,即非血族的地域联盟的近邻公社。但是两法典中仍然只承认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被抛弃的土地,归愿意耕种者所有;而不合法的所有地,倘所有者本人不事劳动,甚至占了三代也不承认其所有权。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印度氏族还是生活在原始的社会和经济关系之下。换言之,印度氏族在印度河流域的时代,其后又在征服恒河流域的英雄时代,同时也是“罗摩衍”和“摩呵波罗多”伟大的氏族叙事诗产生的时代,几千年来都是生活在这种原始关系之下。只有后来旧法典的注解——这常常是社会深刻变革时所特有的症候,其目的是企图把固有的法典准则适应于新的利害关系——出现之后,才明确地证实:在十四世纪前的注解者活动时期内,印度社会结构经历了深刻的变动。必须指出,那个时候,已经出现了最有势力的僧侣阶级,他们在物质和法权方面,显著地超过了农民大众。注解者力图“解释”旧法典的明显的文句——这和封建的西欧基督教注释学者,完全相同——以便证明僧侣的土地所有,鼓励分割公社土地赠与婆罗门,并牺牲农民大众以促进公社所有地的分割和寺领大土地所有的形成。这种过程,典型地反映了一切东方社会的命运。 东方大多数地区有着比较发达的农业,那里所遇到的迫切问题是人工灌溉。[17]我们在古代印度和埃及,早已看到大规模灌溉网、运河、蓄水池,或者为适应周期泛滥而在农业上采取的有计划的防汛设施。所有这些巨大工程,最初就不是单个公社的力量,也不是公社的单独发动和计划所能完成的。领导实行这种计划时,就得需要一个权威,它位于各个农村公社之上,能够把它们的劳动力集中到有组织的单位手里。此外,还需要一些比闭塞在村落限界内的农民大众的观察和经验更加精湛丰富的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由于这些必要,便产生了东方僧侣的重要职能:他们必须符合宗教的特点,从事自然的观察;而且还要获得一种可能性,使他能够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不再直接参加农业劳动,而以最适当的形式,去领导巨大的公共灌溉工事。但是,经过一定的时间,从这种纯经济的职务中自然就会产生僧侣的特殊社会权力。由于从劳动分工中产生了社会一部分人的专业化,从而一个对农民大众具有特权和力图剥削他们的世袭的闭塞的种姓(Caste)便形成起来了。 这种过程,在各个部落之间,是以怎样的速度和范围成长起来呢?是不是仍旧像秘鲁的印加人那样仅止于萌芽的形式呢?或者像埃及人和古希伯莱人那样发展到僧侣阶级正式统治国家——神权政治的程度呢?这些问题在各种情况下常常取决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尤其是取决于与邻近部落不断战争冲突的结果。除僧侣种姓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有力的武士种姓,他们以军人贵族的资格跟僧侣种姓竞争。但是不管在哪一种场合,太古共产主义公社的狭隘的孤立性,以及它对执行大规模经济和政治任务的不适当性,势必引起它不得不服从那处在马克以外的位于马克之上的权力统治,从而,这种权力,就承担了上述的职能。正是在此等职能中,我们找到了政治上统治农民、经济上剥削农民的关键:东方野蛮的征服者——不论是蒙古人、波斯人或阿拉伯人——他们对被征服国家,总是不仅要掌握被征服国的军事权力,而且还要控制着作为农业必需条件的大公共事业的领导权和创设权。在秘鲁,印加人把监督人工灌溉工事及修建道路桥梁,认为是自己的特权和最高义务。同样,在印度,几世纪来不断更换的亚细亚专制王朝,也进行了相似的工作。因此,不管种姓制如何形成,不管专制的外人统治如何君临国土,不管发生了多么大的政治改革,而安静的农村依然在印度人社会中继续过着它的朴素的生活。各农村内部,实行了公社联盟的太古传统的规制,这些规制在骚乱的政治事变的阴影下面,度过了它静寂的自己内部的历史,摆脱旧形态、争取新形态、依次经历着分解、繁荣、衰退、改造的过程。奇怪的是,任何编年史编纂者都没有记录过这种过程,而世界历史却大量记载了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征服印度河源的豪迈的进军,以及血腥的铁木连克(Timurlenk)及其蒙古人的战争骚扰;至于印度民族内部的经济史,反而完全闭口不谈。我们只能从其内部历史断层的残片中,拼排出印度公社分展的大概图型。完成这种重要的科学任务的人,不能不归功于柯瓦列夫斯基。据柯氏的研究,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印度还存在有农村公社的各种型式,它可以排列为如次的历史顺序: 一、最古的形态乃是包含同一氏族的全体血缘亲属、土地公有、共同耕作的纯粹氏族公社。在公社内,甚至耕地也属公有,不能分割,只有公共谷仓所保管的收获物才允许分配。这种原始形态的农村公社,仅仅存在于印度北部的几个地方。农村公社的居民,大多数限于古老氏族的若干分枝(Putti)。柯瓦列夫斯基以之和南斯拉夫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的“Zadruga”比较研究的结果,认为那是原始血缘氏族解体的产物。这种血族,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又分裂为若干大家族,同时划分出各自的份地。直到十九世纪中叶,这种型式的农村公社还可以碰到。有些公社拥有一百五十个以上成员,有的则达四百人。但占优势的乃是小农村公社的类型。只在特殊的场合下(譬如出售所有地等的场合下),才在旧的氏族范围内结成一个最大的亲属集团。通常他们过着严格规定的闭塞生活。马克思曾根据的资料[18],在“资本论”中分析这种闭塞生活的概况如下: “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共同体,一部分还继续存在到现在。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土地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固定的分工。其分工,在一个新共同体的成立上,还是当作一定的计划和设计来实施的。每个共同体,各成为一个自足的生产整体,它的生产面积是由100英亩至1,000英亩。生产物的主要部分,是用来满足共同体自身的直接需要,不是当作商品。所以,生产本身,也和印度社会全境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毫无关系。转化为商品的,只是生产物的剩余部分,但就在这个剩余部分中,也还有一部分,到国家手里,才转化为商品。在印度,自不可记忆的时代起,就有一定量生产物,必须当作实物地租,而流入国家手里。这种共同体,在印度是各地方有不同的形态。在最单纯的形态上,土地是共同耕作,生产物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同时,每一个家庭,都纺纱织布,以此等等为家庭副业。在这个从事同种工作的大众之外,我们还发现一个以一身兼任审判官、警察官、收税官三种职务的‘要人’;一个记帐员,他登记农业上的各种账目,经手这上面的一切收支,并登记与此有关的各种事项;一个官吏,他处罚犯人,保护从他村来的旅客,并引导他到邻村去;一个边界巡查,他巡查边界,防止邻村的侵入;一个运水员,他为灌溉的目的,从公共贮水池,把水分配到各处;一个婆罗门僧,他司理宗教的一切仪式;一个教师,他在砂地上教本村的儿童读书写字;一个司历僧,他以占星师的资格,通告播种和收获的时间,通告什么时候宜和什么时候不宜各种农业工作;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他们制造并修理各种农具;一个陶土工,他制造村民使用的各种容器;一个理发匠;一个洗衣工人;一个银匠;有些地方,还有一个诗人,在共同体内,他的地位,有时是代替银匠,有时是代替教师。此十数人,由共同体全体出费来维持。人口增加了,就在未经开垦的土地上,照样成立一个新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机构,指示了一种计划的分工,但手工制造业的分工,在那里,是不可能的。因为铁匠、木匠等人的市场,是不变的;至多,不过依照共同体的大小不等,由一个铁匠,一个陶工等等,增加为二个或三个。共同体的分工所依以调节的法则,在这里,是拿自然法则一样的不可抵抗的权力来发生作用;像铁匠等等那样的特殊手工业者,则依相传的方法,在他的工场内部,不承认任何权力约束,而独立进行专属于本人范围内的一切工作。这种自足的共同体,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如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它的简单生产有机体,给了我们一个解决这样一个秘谜的钥匙:为什么亚细亚诸国不绝,不绝重建,王朝也不绝变更,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是没有变化。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是依然依照旧样。”[19]
二、在英国人侵入时代,带有不分配的耕地的原始氏族公社大部分已经瓦解了,结果,在它的废墟上,产生了一个新的形态:即带有可分耕地的亲属公社,但那种耕地并不是一种平等的而是一种不平等的家庭份地。该份地的大小,严格依从曾祖(Urahn)起该占有者的血缘亲疏为转移。这种形式,在印度西北部及五河地方,非常普遍。此时,被分配的份地既不是终身的,也不是世袭的,而是归家族所有,一直到由于人口的增加,或要将份地给与暂时不在的亲属,以致必须重新分配为止。但是,这样的新要求往往并不是通过一般的重分,而是采用以公社的未耕土地充作份地的办法来满足。因此,家庭份地,往往——虽不是法律上,而是事实上——变成终身的,甚至变成世袭的所有。但是,尽管耕地分配那样不平等,然而,林地、沼地、草地及未耕地,依旧属于一切家庭所共有,并共同使用。因此,立足于不平等基础上的奇特的共产主义组织,不久就和新的利害关系发生矛盾。经过世代相传,要想确定各个人的血缘亲疏程度,就更加困难了,从而血缘联系更加削弱了,而那些分地受损的人,也渐感家庭份地的不平等了。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由于一部分亲属的移住、另一部分居民因战争而死亡,以及新的外来者的流入,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人口混杂的现象。在这一情况下,表面上看来,其条件虽然固定未变,但却树立了一个新制度:所有土地都按照土质的差异,分成若干的地段(Wund),各家庭无论在灌溉好的地段(Sholgura)上,或者灌溉差的地段(Culmee)上,都可以获得一定量的条田。至于耕地重分,最初,至少在英人侵入以前,并不带有定期的性质;以后,由于人口自然增加的结果,家庭的经济地位引起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个时候才发生重分的现象;这特别是在可资利用的丰饶土地贮备很多的公社中,最容易发生。在最小的公社中,重分有的隔十年,有的隔八年、五年,有的甚至每年进行一次。而每年重分制,因为缺乏优质的土地,不能按时平均分配于一切公社成员的时候,只得交替利用各种地段,以期达到公平之实。于是印度氏族公社终于瓦解,代之而起的是历史上确认为原始日尔曼部落马克公社的最初形态。我们在英领印度和美洲[20],学习了古代共产主义经济组织与欧洲资本主义进行殊死的斗争和它的悲惨结局的两个典型实例。但是,研究公社联盟变迁无已的命运图景,最后如果不谈到另一个国家的好例子,也不能算是掌握了全面。在那个国家的历史中,表面上好像采取完全不同的途径,换言之,它不仅不强制破坏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恰恰相反,而是竭力采取一切手段来拯救它保存它。这个国家,就是沙皇俄国。 我们在此处没有时间涉及那进行了数十年的有关俄国农民公社起源问题的理论争执。俄国大学教授齐捷林(Чичерин)在1858年“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社完全不是历史的自然的产物,只是沙皇政府财政政策的人为的结果。这个“发现”受到了德国学者们的普遍赞许,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完全同仇视原始共产主义的近代资产阶级科学上的一般思潮臭味相投的。同时,齐捷林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证据,证明所谓自由主义学者,作为一个历史家,在许多场合,比他们的反动派同伴更加无用。齐捷林认为自毛勒(Maurer)以来,在西欧最后被抛弃的散居说(Theorie der Einzel-siedelung)——好象只有在十六及十七世纪,才从散居产生公社的学说——对俄国仍然适用。他又认为公社集体耕耘和强制输种,是从份地的零散现象(耕地交叉)派生出来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是从径界之争派生出来的;密尔(Mir)公社的社会和法律职能,是从十六世纪实施的人头税纳税连带责任派生出来的。总之,这些说法,不过是把一切历史的事件、原因与结果的连锁,绝对自由主义地加以颠倒的谬论而已。 但是不管我们怎样理解俄国农民公社的起源和年代,总之,必须认识这种制度经过了农奴制度的漫长历史,甚至自农奴“解放”直到最近为止,仍然保存了它的生命。现在只考察一下十九世纪时这种制度的命运: 当俄皇亚历山大二世,实施所谓“农奴解放”时,地主(完全依照普鲁士的方式)把自己的土地出卖给农民。同时,地主在转让似乎属于他所有的那一部分最劣的土地上,从国库获得了大量有价证券的赎金,而那些“被贷与”的土地,则使农民负债达九亿卢布,年利6%,分49年偿还国库。但是,这种土地并不像普鲁士那样,作为私有财产,分配给各农民家庭,而是作为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抵押的公有财产,分给全体村社。凡赎金的支付和租税的征课,都由村社员负连带责任,至于村社成员间的租税分担,则属自由。在辽阔的大俄罗斯的农民土地上,都是照上述办法处理的。90年代初,欧俄(除开波兰、芬兰及顿河哥萨克地方)全部土地所有,是照下列方法分配的:国有地,主要是由北部广大森林和荒地构成的,面积达一亿五千万俄亩;皇室领地,有七百万俄亩;寺领地和市有地,不下九百万俄亩;私有地九千三百万俄亩,其中只有5%属于农民,其余则归贵族所有。还有一亿三千一百万俄亩土地,属于农民公社所有。1900年俄国农民公社所有地仍有一亿二千二百万公顷,但农民私有地则只剩下二千二百万公顷了。 如果我们注意了在这样庞大面积的俄国农民经济,到最近时代为止——一部分到今日——是如何经营的,那么,我们也可在其中容易看出像德国、非洲、恒河、秘鲁一切时代普遍流行的公社联盟的典型特点:即一方面,有分配的耕地;他方面,有林地、草地、河川等不分配的公有地。而在原始三圃农制一般占优势的地区,春播地和秋播地都是根据土质而分成若干地段(Karten),各地段再划分为许多桑田。春播地习惯上在四月分配,秋播地在六月分配。为要遵守精密的土地平均分配制,所以耕地交叉现象,就特别普遍。譬如,莫斯科省春播地和秋播地平均各分为十一个地段。每个农民至少得耕种22处分散的条田。公社普通要另外设立一定地段,共同耕耘,以备公社的需要。又以同一目的,设立谷库,各成员必须贮谷备荒。为使经济技术进步,不得不注意下列各事:每一农家自己的份地,在负责施肥的条件下,允许保持十年;或者,每一地段,划分许多份地,分开施肥,只许每十年重分一次。此外,大多数地方的亚麻田、果树园及野菜园,也实行了同一的规定。 对公社畜群所需要的各种草地牧场的分配,专业牧人的雇用,牧场的圈围,耕地保护的组织,耕种制度的决定,耕耘工作的时间以及重分斯间和方法的决定,——所有这一切都是公社的责任,即农村全体成员会议的责任。重分的次数各地不一。如沙拉托夫一省,据1877年调查,278个村中,几乎有半数是每年实行重分一次;其余每隔二年、三年、五年、六年、八年、十一年不等,而一般实行施肥的38个村,则完全废除了重分制度。[21] 俄国农村公社最奇怪的事情,是其土地分配的方法。它既不像古代日尔曼人那样按抽签平均分配的原则,又不像秘鲁人那样根据家族需要的大小来分配的原则,而是完全按纳税能力的原则。纳税上的利害关系,自农奴解放以来,就决定了农村公社的全部生活。村落的一切机构,都是以租税为中心。作为沙皇政府课税基础的东西,乃是所谓“人头检查”(Revisionsseelen)——这是自彼得大帝最早实行农民人口调查以来,每隔二十年,根据“检查”结果所确定的、不问年龄区别的对所有村社男性居民的调查。这个有名的“检查”,是俄国人民的灾难,是当时整个农村分崩离析的原因。[22] 政府根据检查的“人头数”向农村课税,各村社所负担的租税总额,又按劳动力,分给农家摊缴,并按照这种方法所算定的纳税能力来规定各农家的份地数额。因此,俄国自1861年以来,农民的份地早已不是农民给养的基础,反而变成纳税的基础;不是每个农民能以求得的福利,反而变成每个农民被迫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再没有像俄国村落集会分配土地那样奇怪的事了。土地分配过多时的反对声我们到处可以听到。没有适当劳动力的贫苦农家,主要只有女子或小孩的农家,因为“劳力不足”,可以请求施恩一般免除分配;反之,富庶的农家就很容易被迫从贫农大众那里接受最多的份地。于是作为俄国农村生活中心的租税负担,就非常巨大了。除土地赎金之外,还有人头税、村税、寺院税、盐税等。80年代时,人头税和盐税被废止了,但租税负担,并未减轻,以至吞没了农民所有的经济资力。据90年代的统计证明,农民中有70%不能从其份地中取得最低限度的生活费;有20%只能供给自食,而无法饲养家畜;只有9%能出卖超过自己需要的剩余产品。因此,“农奴解放”后,租税的滞纳,便成为俄国农村的普遍现象。早在60年代,即显示出在一年平均五千万卢布的人头税收入中,至少有一千一百万卢布的滞纳。人头税废止后,1880年以来,由于受到不断增加的高额间接税的影响,俄国农村的贫困状况仍在不断加剧。1904年租税滞纳达一亿二千七百万卢布。因为完全不能征足,又惧怕革命的爆发,不得不全额免除。租税不仅吞没了农民经济的全部收入,而且迫使农民另谋生计。一方面,农业是季节性劳动,它即使在现今,每届收获期尚引起中部各民族的大移动;同时村中劳动力强的男子,被迫把自己微小的份地,委托老人、妇女、小孩等力弱的劳动力去耕种,自己则离村到地主农场上去找活,以图获取日佣工资;另一方面,手工业工场又吸引他们到城市去。于是在俄国中部工业区域,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季节劳动者阶层。在冬季期间,他们都走向城市,而且大多数是转入纺织工厂;到了春季则携贮资回乡,从事耕种。最后,在许多地方还有家庭手工业,或者农业上偶然的副业,如搬运、斫伐木材等。农民虽有这许多职业,但是他们大多数仍然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不仅是农业的成果,就连一切工业副业的收入,莫不被租税吞没殆尽。对租税负连带责任的密尔公社,由国家赋与严厉的权力,以压制公社成员。如密尔可以把租税滞纳者送去做雇佣劳动,并没收其工资所得;而且有权拒绝发给密尔成员旅行券,农民若没有旅行券就不能离开本村一步。最后,密尔公社又有权对那些长期滞纳租税的成员,施以体罚。因此,俄国农村在俄国广大的地区内,经常呈现出一种稀奇景象:每当农村征税吏到来的时候,就实行一种沙皇俄国发明的“扫清滞纳”的新办法,由公社召开全村会议,将滞纳者脱光裤子,横倒在长凳上,然后命社员一个一个用鞭子痛打到流血。被笞打的人——许多是生了胡子的家长,甚至白发老人——呻吟号泣。事毕之后,征税吏坐上三联马车,铃声当当,又疾赴他村进行同一工作。农民由于这种公开的处刑,被迫自杀者很不少。在这种条件下,另一个稀奇的产物,就是“租税乞丐”:贫苦的老农,到处行乞讨钱,以便拿回村去,缴纳届期的税款。沙俄国家对这种已转化为租税压榨机关的密尔公社,是维护备至的。如1881年的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三分之二农民的表决,并获得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和国有地部长的同意,才能允许整个公社出卖农民土地。各个农民自己所获得的世袭地产,只许出卖给本村公社内部的成员,而且禁止农民做土地抵押。在亚历山大三世统治下,农村公社被剥夺了一切自治权,处于“地方首长会议”——类似普鲁士的“地区评议会”(Landrät)的机关——的监督之下。村会的决议,须得该机关的承认,土地的重分,亦须在其监督之下进行,租税的赋课与征收,也是一样。1893年的法律,由于时势所迫,不得不作了部分的让步,宣布许可每隔十二年重分一次。但是,同时,如果要退出密尔公社,除须得到公社的同意外,还应以当事者承担清偿分给他的那部分土地的全部赎金为先决条件。 尽管用人为的法律钳子来使村社就范,尽管有三位部长和整个官僚集团的监护,村社的崩坏还是无法避免。租税负担的重压,因搞副业过多所引起的农业衰退,土地的缺乏,尤其是在赎回土地时因遭大多数贵族强夺而引起的草牧地的缺乏,最后由于人口增加而造成的耕地的缺乏,所有这些情况,必然在农村公社生活中引起两个重大的后果:即大批农民离村逃往城市和村落内部高利贷的出现。农民把份地和工业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加在一起,也只能勉强支付租税之用,即使这一点,实际上也难办到,因之对自己极端迫切的需要,则更难满足。因此,就农民看来,留在村社内,无异给带上钢铁的镣铐和系上饥饿的锁链。从铁锁中解放出来,便成为贫苦的村社成员之当然希望。无数逃亡者,都被视为没有旅行券的流浪人,由警察一个一个押回村社,当即由其他社员拖在凳上鞭打,以昭炯戒。可是,他们又乘暗夜,从“农村共产主义的地狱”中逃往城市,决定投身于工业无产阶级的大海之中。对于这种农民集体逃亡的行动,鞭笞和扣发旅行券的强制手段是毫无用处的。而那些因家庭束缚及其他原因,想逃而无法逃出的人,只有采用合法手段,设法脱离村社。但是,如果这样干,就必须偿还赎回土地的债务。为了应付这种困难,于是就出现了高利贷。由于租税负担的重压,由于被迫用最劣条件出售谷物以完纳税款,俄国农民很早就已沦入高利贷的魔爪中了。每当有急需和灾荒之际,就不能不走高利贷者之门。最后,如果想要逃出村社的羁绊,这对大多数农民来说,除仍忍受高利贷者的束缚,无止境地为他们服役,或负担纳贡义务之外,实无其他办法可想。因此,贫民之所以要脱离村社,主要是想摆脱穷困;同时,另一方面,富农之脱离村社,却是为着避免对贫农纳税负担连带责任。即使富农没有正式离开村社,但他们大部分也已形成为农村高利贷者,并在村落会议上,构成了最有势力的集团,强迫那些负有债务而依附他们的社员,在会议上遵照他们的意见进行表决。这样一来,在形式上以平等和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的母胎内,就形成了少数有势力的农村资产阶级与依附的且事实上已无产阶级化的农民大众之间的显明的阶级分化了。为租税负担所重压,为高利贷所盘剥,内部业已开始分化的农村公社的衰亡症候,最后势必向外部暴露出来。饥饿与农民暴动,成为80年代俄国的经常现象。而俄国内地诸省,也毫不容情地被卷入其中。它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租税执行官(Steuerexekutor)和军队,对农村进行残酷的“镇压”。俄国农村中就这样形成了一种可怕的饥馑和血腥的镇压的悲惨局面。俄国农民经历了和印度农民同样的悲惨命运,其不同之处只是在于,前者不单是一个“奥利沙”(Orissa)的地方行动,而是遍及于沙拉托夫、萨姆拉以及其他瓦尔加河下流各省的问题。[23] 最后,在1904年和1905年,当城市无产阶级革命[24]爆发于俄国的时候,过去混乱的农民起义,现在才开始作为政治的因素,以雷霆万钧之力,负担革命的重任;而农村问题,就成为革命的中心问题。现在,农民运动像不可抵抗的火焰,冲进贵族领地,烧毁贵族巢窟,要求土地回老家;同时工人政党又提出没收国有地和大地主所有地,无偿归还农民,以济其贫困等革命要求,在这种形势下,沙皇政府终于不得不抛弃那几百年坚持不放的农村政策。 密尔公社也无法挽救它的没落命运而被废除了。到1902年,俄国特殊形态的农村公社的基础即缴纳租税的连带责任制被破坏了。但是,沙皇政府之所以废除这种制度,无非因为它自身的财政经济的发展已很可观;国库之所以容易允许废止直接税的连带责任制,也无非因为间接税已达到从来未有的程度。如据1906年的预算,二十亿零三千万卢布普通岁入总额中,直接税收仅占一亿四千八百万卢布,而间接税收入则达十一亿卢布。而且其中五亿五千八百万卢布,只不过是“自由主义”部长威特(Witte)为限制饮酒而施行火酒专卖的收入而已。要使这种税收如期完纳,最可靠的连带责任,就是农民大众的贫乏,绝望和无知。1905年和1906年,土地赎金余额减半,1907年又全部取消。而1907年实行的“农村改革”,则是公开以创设小农私有制为其目的,以零碎分割国有地、皇室领地和一部分大地主所有地为其手段[25] 因此,二十世纪无产阶级革命,甚至还在其最初的未完成的阶段上,就将所有农奴制度和沙皇政府人为地保存的农村公社之最后残余,一扫而光了。【P169H】 第二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崩溃过程总论随着俄国农村公社的没落,原始农业共产主义变化无常的命运也告终了。农业公社是作为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作为经济进步、社会物质和精神发展的最好保证物而开始的;现在则作为政治和经济落后性的滥用工具而告终。为要讨好沙皇专制主义,而使俄国农民受本公社成员鞭笞折磨的这个事实,乃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狭隘限界的一个最冷酷的历史批判,同时也是一种最明确的表现,证明这种社会形态系受“合理变为荒谬,好事变成灾难”的辩证规律所支配。 当细致观察各不同国家及不同大陆的公社联盟的命运时,我们首先就可看出两件事实: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最高和最后的形态,非但不是一种呆板的千遍一律的模型,而且首先是具有无限多样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并能在各个历史环境中,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态。它在各个环境中和一切条件下,都经历过缓慢的内部变革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过程的缓慢性,最初虽没有向外显现出它的姿态,但在社会内部,还是不断以新形态代替崩溃中的旧形态。于是公社联盟,就在本国或外国国家的一切政治上层建筑之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经历着不断发生与消灭、发展与衰亡的变革过程。 同时,这一社会形态,正由于它具有伸缩性和适应性,所以也表现出它的坚韧性和耐久性的特征。它可以政治历史中的任何风暴,正确地说,它能够消极地耐住那些风暴,耐住那些压在他们头上的一切侵略、外国统治、专制、剥削等的压迫,达几百年之久。可是,只有一个东西,它忍受不住,那就是同欧洲资本主义文明的接触。对古老的社会来说,同资本主义相冲突,在任何场合,都无例外地要带来致命的打击。资本主义获得了最野蛮的东方侵略者历几百年之久也未曾达到的成就。这就是说,它使整个社会的内部构造解体,使一切传统的纽带折断,使这个社会在最短期内化为一堆不成形的废墟。 但是欧洲资本主义的致命打击,只是原始社会迟早要走上没落道路的最后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它的没落的胚芽,早存在于这个社会构造的内部。如果我们把从许多实例中所看到的原始社会没落的种种方式概括起来,那么,就可以得出一定的历史序列。 生产资料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在严格组织的经济方式之下,长时间保证了村社最大的劳动生产率,并赋给它的繁荣与发展以最好的物质保证。这些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进展得比较缓慢,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一定会引起它和共产主义经济组织发生冲突。以后,在共产主义组织的母胎内,农业——犁耕的应用——有了重大的发展,公社联盟就在这种基础上,巩固地形成起来,到了生产技术有了再进一步的发展,这个时候,就必然需要集约耕耘(精耕农业)。而这种集约耕耘,在当时农业技术发展的阶段上,只有借助于强化小生产和加强劳动力与土地之间的个人联系等方法,才能有所成就。各个农家能够长期占用一份地,乃是关心土地耕耘的必要前提。特别是土地施肥,不论在德国或在俄国,都同样是土地很少重分的原因。无论何地一般都可以看到这一特征:公社联盟的土地重分期间是逐渐延长的。其结果迟早会引起份地转化为世袭所有。从土地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同劳动的强化,是携手并进的,我们从下面的事实中,即可明白了:森林与牧场,在很长时间内是归村社所有(Allmende),同时,精耕农业则最早引起公社土地的划分,继之,又为世袭所有开辟了道路。不错,份地的私有,虽说已经确立,但公有的经济组织,并没有废弃,由于耕地交叉的关系,还维持了很久,并且还不得不受林地和牧地的公有所强制。同样,旧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平等关系,也没尚未消除。最初,其中只有一批同样的小农形成起来,而这些小农,一般还得长期在同一条件下,依照传统方式来生活和劳动。总之,不管怎样,由于土地的转为世袭,从而遗产分割或长子继承权的拘束,特别是农民所有地的出卖和一般的转让,这就为将来的不平等开辟了道路。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传统社会组织的瓦解过程,是进行得非常迟缓的。这里还有另外一些历史因素,它们更加急速而且彻底地进行了这一瓦解工作:这就是那受狭隘界限束缚的农村公社所负担不了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任务。我们已经知道,东方古代国家的人工灌溉,对于农业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劳动的强化和劳动生产率的异常增长,导致了非常重大的后果,这个后果是远非西欧向施肥的转变过程所可比拟的。人工灌溉的实施,要求大规模的劳动组织。但是,村社组织内,却没有与此相当的机构,因此,就不得不在村社之上,创造出一个特殊机构。我们已经知道,东方的神权统治和它的绝对影响,系来自它在人工灌溉组织中的领导作用。但是,西方也到处存在着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它虽比之近代国家组织要简单得多,然而,不管怎样的原始社会,这些事务总得要办。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类事务更加复杂化,因此,到了一定的时期,就有创设一个特殊的社会机构的必要。于是,我们可以肯定,不论在何处,——德国、秘鲁、印度和阿尔及利亚——原始社会的公职,其发展的路线,具有由选举而后移到世袭的倾向。 起初,这种缓慢而不现形迹的转变,还没有表明它同共产主义社会的基础断绝了关系。公职的世袭,固然是由于上述情况而自然发生的,但此处,它和一切原始社会的构造相同,还得依靠传统和个人经验的积累,以最好地保证事务管理的顺利进行。尽管如此,一定的家族之世袭公职这件事情,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小土著贵族的形成。他们就从社会的公仆地位,转变为社会的主人。例如,罗马人的不分配的公社土地,即所谓“贵族所有地”(ager publicus)——社会权力自然是直接附着于这种土地所有上的——曾经作为抬高贵族身分的经济基础而发生了作用。对不分配的或者不使用的公社土地的掠夺,是爬在农民大众头上、从政治上奴役他们的一切土著的和外来的统治者所惯用的方法。但是,在那很少和文明世界接触的闭塞的部落中,原始贵族的全部生活方式却跟大众几无若何差别,他们还是直接参加生产过程,因而其风俗习惯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单纯的民主性质,掩蔽了其财产的差别,也未可知。例如雅苦特的氏族贵族(die jakutische Geschlechtsaristokratie),只不过比一般大众多有几头家畜,在社会生活上多有一点权力而已。但是,一旦他们同最文明的民族相接触,开始了活跃的商品交换之后,那么,生活欲望的忽然提高,劳动习惯的忽然抛弃,加上贵族固有的特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真正的社会阶层的分化。荷马时代以后的希腊,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所以,原始社会内的劳动分工,早晚必然从内部破坏它的政治和经济的平等。可是,在这种过程中,有一种社会活动起着极其显著的作用;它比之所有和平性质的活动,更加有力地加速了这个过程,这就是战争活动。最初,战争本是全社会的事务;但由于生产发展的结果,到了一定时期,便成为原始社会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专门工作。社会劳动过程,愈加发达,愈加有规则地有计划地进行,它就愈加不耐战争对秩序的破坏性和时间与力量的浪费。如果在狩猎和游牧时代,战争经常是从经济制度直接引起的;那么,在农业上,因为它和农民大众的和平性与被动性有很深的关系,所以就有必要创立一个特别的武人阶层,以担负保卫社会的责任。无论如何,战争生活——它本身不外是劳动生产率水平极为低下的表现——在原始部落之间,起过很大的作用,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到处都导致了某一新种类的劳动分工。武士贵族或战争酋长分出,到处给原始社会的平等关系以沉重的打击。因此,无论从我们所熟知的历史传说的原始社会上去看,或者从迄今仍然存在的原始社会上去看,像莫尔根所描述的伊洛魁族那种民族自由平等诸关系的幸运实例,差不多早已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了。反之,不平等和剥削的现象——这是作为漫长的崩溃过程的产物,而为大家知道的一切原始社会的特点——不管是对东方国家的统治的种性,雅苦特族的氏族贵族,苏格兰克勒特族的“氏族首领”,希腊人、罗马人、民族移动时代的日尔曼人的武士贵族,最后,对非洲黑人国的小专制君主,到处都是一样。譬如在伦德国(Lundareich)东部,中南非洲有名的马达·卡僧伯(Reich des Muata Kasembe)部落国家中(十九世纪初被葡萄牙人侵占),我们甚至发现了,即使在非洲这个心脏部位,几乎没有和欧洲人接触的原始黑人地区,也根本看不到那种部落成员之间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例如1831年从桑伯西(Sambesi)向内地前进、以通商及探险为目的的蒙推罗少校(Majors Monteiro)与加米托大尉(Hauptmanns Gamitto)的远征,报道了当地的如下情况:首先,远征队到了马拉威部落(Marawi),马拉威族经营原始锄耕,住在圆锥形的小木屋里,腰部只束一卷粗布。当蒙推罗与加米托旅行到马拉威国的时候,这个国家正处于带有“勒得”称号(Nede)的一个专制酋长的统治之下。国内一切争执,都是在首都木齐恩打(Muzienda),由酋长解决,任何人不得有所违抗。形式上,酋长须召开长老会议,但长老的意见一定要与酋长的意见相同。国家分为若干州,州有“曼波”(Mambo)统治;州又分为若干区,区有“胡诺”(Funo)管理。所有这些职位,都是世袭的。“八月八日,我们到达了切瓦(Tschewa)族最有势力的酋长木堪打(Mukanda)的邸宅,赠送他各种棉制品、红巾、珠串、盐及贝币等礼物。翌日,他骑一匹黑马到帐幕来了。木堪打是一位六七十岁的、性情愉快、风度庄严的男子。他穿的唯一衣服,是束在腰上的一块污秽的布。他在我们那里大约滞留有两小时之久,分别时,表示非常亲切,并赠给我们一些礼品,叫我们收下来不要客气……切瓦族酋长的葬仪带有极度野蛮的仪式,死了的酋长的妻子,须与尸体一起锁在房中,直到出殡准备好了为止……殡仪队到了墓地时,即将死者的宠妻及其他七个妻子,放入墓穴,伸长脚睡在那里,并且用布包着这些肉体,再在其上放置死者的尸身。于是,又将预先割断咽喉的六个妻子,抛进墓穴中,然后,将墓盖好。其次,再有二个少年,作人柱而立,一个手执大鼓,安置在墓的顶上;另一个抱着弓矢,安置在墓的脚下。这样,可怕的葬仪便结束了。蒙氏滞留在切瓦族的时候,曾目击这种仪式。” 远征队由此处上山,即到了马拉威部落的中心。葡萄牙人一行,进入“一块几乎毫无生活资料的荒凉的高原地方,到处可以看见以前受战争破坏的废墟遗迹。因为被饥饿所迫,大家不能再事停留。便派使者拿着一些赠品到最近的‘曼波’那里寻请向导。使者回来失望地说,‘曼波’与其家庭都濒于饿死,我们所碰着的就是全村剩下的唯一的一个人……当走近马拉威部落中心之前,旅行队居然有机会看到那个地方视为常事的野蛮的司法审判:许多青少年,只因为犯了一些细小的过失,竟受到割断耳、鼻、手、足的刑罚,……十一月十九日,终于成功地到达首都。那个时候,加米托大尉所骑的骡马,曾引起不少人的惊奇。不久,大约经过四分之三小时的行程,走进了一条街道。街道两侧,用二三公尺的高墙隔开,墙是用树枝编织的,规则整齐,看起来真像墙壁。两侧留有一些间隔,在草壁中还可以看到一个小门。街道的末端,有一个小的四角形的营房,只朝西面敞开了一个门,其中木床上,放着一个粗糙的高约七十公分的木雕人像,门口堆积有三百以上的死人头盖骨。在此处的街道中,有一大四方广场,街端有大森林,与广场仅一墙之隔。墙的外面和门的两侧,大给有三十个死人头盖骨一排并列,以为装饰……【】然后,我们去谒见国王姆阿达。国王身上吊着许多野蛮的装饰品,由五六千人构成的武装力量,跟在他的四围,引见葡萄牙人。他坐在垫着一堆狮皮豹皮的用绿布缠着的椅子上。他的头上戴着一顶猩红圆锥形的帽子,帽子上配以0.5公尺的长羽毛;额上卷以灿烂宝石做成的饰带;颈和肩的周围,带着用贝壳、四角镜及假宝石做成的一种披肩;两个手腕上缠着用毛皮框线的紫红色的布制大幅臂章;此外,上臂饰着用紫红石做的环,下腰缠着赤青框线的黄布,外加束一条带子。 姆阿达傲然坐在七色缤纷的阳伞下面;手中拿着角马尾做的朝笏;十二个拿着扫帚的黑人,从国王神圣的身旁,拂拭一切灰尘及秽物;统治者的周围拥有各种侍从:第一,用饰以兽角高约四十公分的两列黑人上半身像,守护玉座;这些像前面,坐着两个黑人,焚香叶于炭盘;名誉座上,坐着两个大妻,其中一人穿着和姆阿达同样的衣服。背后排列着四百个宫妾,她们除开下腹遮点布外,全身裸体。此外,还有二百个黑色妇人站着待命。由妇女排成的方形内部,有王国最高官吏‘基罗罗’,坐在狮子和豹子的皮上,他们都有遮阳伞,并穿着与姆阿达同样的服装。此外,还有吹奏一种特殊乐器,发出震耳骚音的音乐队;有用毛皮兽角装身,此处彼处,围绕奔跳的一些宫廷戏子。国王的周围一切都准备好了,他就在这样威仪的行列里,等待葡萄牙人一行的进谒。姆阿达是这个国家绝对的统治者;所谓‘姆阿达’(Muata)的称号,只是‘君主’的意思。次于姆阿达的官职,首先是‘基罗罗’(即贵族),它又分为两个阶层:列于贵族首班的是皇太子、姆阿达的亲族,以及最高军事长官;但是,贵族的生命与财产,都受姆阿达无限制的权力所左右。 当这个暴君心绪不好的时候,如有人没有听清楚他的命令而再问时,他就马上割去那个人的耳朵,‘教他好好地听’。倘若有人偷盗国王的财产,就要切断耳和手;如果同无论哪一个后妃会面或谈话,则处以死刑或使成残废。国王在迷信的人民之间,受着极度的崇拜。人民都相信,如果接触了王,就会遭王的魔术致死。可是,与王接触是不可避免的事,因此,人民就想出了一个防止魔术致死的办法:凡接触君主者,马上跪在他的面前,王即用自己的手掌,做着神秘的手势,放在跪在地上的人的手掌上,其魔即解。”[26] 这就是一幅跟所有原始社会的原有基础,即跟平等和民主离开很远的社会图景。此时,我们决不能肯定说,在这种政治专制主义的形态下,农村公社的关系、土地公有制,以及社会劳动组织,都已不复存在了。这些葡萄牙人虽然很精细地注意了姆阿达等的炫耀的服装和谒见时的外部景象,但他们和所有的欧洲人一样,却忽视了那里的经济关系,尤其是和欧洲型相反的私有制概念,他们对这不感兴趣,也没有什么判断的标准。然而不管怎样,原始社会的不平等和专制制度,本质上至少同那种统治着文明社会的,而且最后又从文明社会移植到原始社会的形态很不相同。原始贵族和原始酋长的专制权力,同其他一切生活条件同样是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这些现象,只不外是原始社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和本身的社会关系的无能为力状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此等无能为力状态,则以同一程度表现为宗教的魔术形式,和周期发生的饥饿。在同一种场合,专制酋长还是同其臣民一起濒于半死,甚至完全饿死。 因此,这种贵族统治或酋长统治,是与当时社会生活的物质与精神条件,完全适应的。这种现象,也可以从下面显著的事实中看出来:原始统治者的政治权力,常常与原始的自然宗教和对死者祖先的崇拜密切交织在一起。从这种观点看来,那么,因为相信自己是万能的魔术家,而且要在他的人民中间加强这种信念,就把活生生的十四个妻子送进墓穴,并以一怒而左右臣民生死的黑人伦德国的姆阿达、卡僧伯酋长;或者,四十年后,穿妇女服装,身饰猿皮,头卷污浊的围巾,和他两个裸体女儿一起,杂在他的侍从和人民中间,跳起土人舞,以欢迎英国人卡墨隆(Cameron)的罗马密河边的专制“卡赞哥侯”(Fürst Kazongo)——不管上面哪一个统治者,如果同那以一个人(甚至它的死敌也不能诽谤他是魔术师)来统治出过康德、黑木贺兹和哥德等伟人的六千七百万人民的“神权政治”比较起来,其愚蠢和可笑的程度,并不见得多些!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内部的发展,导致了不平等和专制的形成。但是,它并不因此而灭亡,反而能够在这些特殊的条件下,存续数千年之久。一般都认为这样的社会,早晚会变成外国人侵略的对象,同时,也许能够多少经历一些广泛的社会改造。特别是这个时期,回教徒的统治,实为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因为,它在亚洲及非洲广大地区内是欧洲人统治的先驱者。回教徒游牧部落——不管是蒙古人也好,或者阿拉伯人也好——在被征服国树立而且巩固自己的统治的时候,到处开始了像亨利·梅因(Henry Maine)和马克辛姆·柯瓦列夫斯基所描述的国家封建化的社会过程。征服者并不把被征服者的土地攫归己有,而是注意着两个目的:即征收租税和从事军事上巩固他的统治。为达到这两个目的,必须建立一种特别的行政军事组织:即把被征服的国土分为若干管辖区,把回教徒的官吏(他们是收税吏同时也是军事行政官),分封于该地区,并且将大片未耕的公社土地划作军队营地。这些制度同回教徒的传布一起,无疑会对原始社会一般的存在条件,引起深刻的变革。可是,它的经济条件,却变化得很少。生产的基础和组织,依然原封未动;尽管剥削和军事压迫那样厉害,它还是存续到几世纪之久。尤其是回教徒的统治,对土人的生活条件,很少考虑。譬如,阿拉伯人,在非洲东岸,经营从桑西巴尔辖区大规模输出黑奴的贸易,达一百年之久。结果引起了非洲内地公开的掠夺奴隶,导致了整个黑人村落的荒废和破坏,使得土人酋长的专制大为加强。他们认为把自己的臣民和被征服的近邻部落土民,出卖与阿拉伯人是有利可图的事业。但是,非洲社会命运的这样深刻的变革,也只是欧洲影响的结果;因为,自十六世纪欧洲人发现并掠夺大陆后,为要在美洲及亚洲开发种植园和矿山,黑奴贸易才开始繁荣起来。 欧洲文明的侵入,在各方面给原始社会组织以致命的打击。正是这些最早的征服者欧洲人,他们不仅压迫土人,从经济上剥削土人,而且抢夺土人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因此,欧洲资本主义就从原始社会秩序中剥夺了它的基础。 从此就产生了比一切奴役和剥削更坏的,完全无政府的状态和欧洲所特有的社会存在的无保证。脱离了生产资料的被征服居民,在欧洲资本家看来,只是劳动力而已。作为一种劳动力,当它对资本的目的有用时,就加以奴役;反之,就加以消灭。这是我们在西班牙、英吉利、法兰西殖民地剥削的实例上,经常看见的方法。在资本主义侵入之前,通过许多历史阶段而幸存下来的原始社会秩序,也终于屈服了。这个制度的最后残余绝迹了,而它的基本要素——劳动和生产资料——就为资本主义所榨取了。因此,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落后于经济的进步,终于到处崩溃,而让位于新的更发展的形态。这种进步与发展,就在长久的时间内,注定要由阶级社会的最卑鄙的方法来实现。而后者也将不得不被进一步的发展所超越,被进一步的发展所抛弃吧!因此,暴力(Gewalt)在此仍不过是经济发展的仆从而已。 [1] 在手稿中,此章系标以序数Ⅳ。 [2] 在荷马时代的希腊农村公社,手工业者也是处在同样的地位。“所有这些手工业者(金匠、木匠、乐师、医师),都是为人民群众(Demiurgoi)服务的,换言之,他们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公社成员劳动。他们的人身属自由,但不能说是有完全的权利,而是处在完全权利的公社成员的小农之下。他们往往不能长期定居,只有到处流浪。一旦他们出了名,就常有人从远方招请他们去工作”(梅耶:“古代经济的发展”,第17页)。 [3] “国家科学辞典”( Handwörterbücher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第1卷,“古代农业史”,第2版,第69页。 [4] 锡科提:“古代奴隶制度的没落”,第37-38页。 [5] “Brevissma Relación de la destinación de las Indias”, Sevilla 1552。引自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47页。 [6] 亨利·亨得曼:“海地岛史”,基尔1856年版,第6页。 [7] “Storia del Mundo Nuovo di Girolame Benzoni”, Venezia 1565。引自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51-52页。 [8] Charleroix, ”Histoire de l'lsle Espagnole, ou de S. Dominique”, Paris, 1730, 1, 288。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同上书,第50页。 [9] Acosta, ”Historia natural y moral de las Indias”。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同上书,第52页。 [10] Zurita,第57—59页(引自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62—63页)。 [11] Zurita,第329页(引自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63页)。 [12] Zurita,第295页(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同上书,第65页)。 [13] 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66页。 [14] Zurita,第87页(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同上书,第69页)。 [15] Zurita,第341页。 [16] “Memorial que presenta a su Magestad el licensiado Juan Orter de Cervantes, Abogado y Procurador general del Reyno del Peru y encomenderos, sobre pedir remedio del danno y diminusión des los indios”, Anno MDCXIX(1619)(引看柯瓦列夫斯基:“村社土地所有制,其崩溃的原因、进程及后果,1879年版,第1部,第61页)。 [17] 在手稿中注道:1.运河的开凿(劳动分工)——虽然如此——公社;2.公社的各种型式(柯瓦列夫斯基);3.所有这一切都被保存下来了,尽管有那些征服者。伊斯兰教的封建主义;4.英国人! [18] 在手稿中注道:“詹姆士·穆勒!” [1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30-432页。 [20] 恐系阿尔及利亚之误。——编者 [21] 特利罗果夫:“村社与赋税”,1882年版,第49页。 [22] 根据彼得敕令在1719年实行的第一次“检查”,好像是一种围剿敌国的远征组织。军队有权给因循怠职的省长带上镣铐并加以逮捕,直到他“诚心改悔”为止,委任调查农民名册的僧正,如发现有隐瞒人头情事时,即免职论处;并规定“无情体罚之后,再行监禁,虽属高龄,也决不宽待”;对有隐匿人头嫌疑的人,则严加拷问。后代的“检查”虽较为缓和,但长期间仍进行得非常残酷。 [23] 柏符和雷曼(Parvus und Lehmann):“饥饿的俄国”。 [24] 关于1904-1905年俄国革命的性质,卢森堡称之为“城市无产阶级革命”,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参加革命的,除城市无产阶级以外,还有农村无产阶级和为反对地主和专制制度而斗争的农民。——编者 [25] 卢森堡认为斯托雷平的“农村改革”,似乎是“公开以加强小农私有制为其目的”,这种估价也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这一改革的目的,乃是加强作为专制制度支柱的农村富农的力量。——编者 [26] 施汤赖和卡麦隆:“非洲旅行记”,莱比锡1879年版,第68页(Stanleyo und Camerons: ”Reisen durch Afrika”, Leipzig, 1879 ,S.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