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罗莎·卢森堡 -> 《“国民经济学”入门》

第二章[1] 国民经济史(一)


第一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原始共产主义学说和资本家的阶级利益
第三节 原始部落中的共产主义
第四节 经济史上的资产阶级观点和无产阶级观点



第一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


  我们的关于远古原始经济形态的知识,是直到最近才有的。尚在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在他们最早的科学社会主义经典著作“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正当科学社会主义奠基人发表这种见解时,由于各方面新发现的影响,人们开始修正了这种见解。关于大家很少知道的人类社会原始经济形态的详细考察,差不多每年都有发表。这些研究证明:过去历史中有一个非常长的时期,存在着没有阶级斗争的时代。因为,那个时代一般没有各种社会阶级的分裂和贫富的差别,不存在什么私有制。

  1851--1853年毛勒(Georg Ludwig von Maurer)在爱尔根(Erlangen)发表了他的划时代著作的第一部分:“关于马克、庄园、村落、城市制度及公共权力史的绪论”(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 der Markt-、Hof-、Dorf-、und Stadtverfassung und der öffentlichen Gewalt)。这本著作,对于日尔曼民族以前及中世纪的社会经济构造,作出了光辉的分析。几十年来,我们在德国、北方诸国、冰岛等地方,发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原始土地制度的遗物,足以证明在那些地方曾经存在过土地公有制,即农业共产主义制度[2]。但是,在发现的当时,大家对这些遗物的意义却无法解释。根据以前特别是从摩塞(Möser)和钦得林格(Kindlinger)以来的一般流行见解,认为欧洲的土地耕作,是从独立的庄园开始的。每一庄园都以属于庄园主私有财产的隔离的土地地段围圈起来。其后到了中世纪,为了安全起见,于是一向分散而居的家宅,就集合而形成村落;从来分散的庄园耕地,也归并为村落耕地。这种见解,如果加以精密的考察,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要想给这个见解建立基础,那就必须假定:经常相隔很远的农民住宅,单单为了要在别处再建新宅,就必须把原有住宅拆废;过去,耕地是坐落在自家农场周围的方便地位,有从事独立经济的可能;现在则必须自愿抛弃,将那些耕地分割为细长的与其他田地分隔的许多条地,完全依靠村落其他邻人来耕种。这种假定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可是,尽管这种见解如此不合理,它直到上世纪中叶为止依然是一个最有力的见解。毛勒首先把那些个别发现的成果,综合为一个大胆的无所不包的理论。最后,他根据许多事实材料,以及对古代文献、文书、法制的彻底研究,确切证明土地公有制并不是后来中世纪才发生的,而是很早以来欧洲日尔曼移民的典型的一般的古老形态。因此,在二千年以前,或许还更早一些,在记录历史所不知道的日尔曼部落太古时代,日尔曼部落之间就曾经存在过一种与今日根本不同的制度。他们不知道有强制成文法律的国家,那里没有什么贫者与富者的对立,不存在什么统治者和劳动者的分裂。他们形成了一个自由的部落氏族,长期在欧洲各处移动,开始是暂时的定居,以后,就永续定居下来。德国最早的土地耕种,据毛勒的证明,并非由个人进行,而是由全氏族和部落共同进行。这恰好像在冰洲一样,是由所谓“友谊团和家臣团”的较大社团来进行的。根据罗马人传来的有关日尔曼人的最早报道,或者根据古代的文物调查,都可以证明上述见解的正确性。最初住在德国的人是流浪的游牧部落。他们跟其他游牧部落相同,也是以畜牧及占有富饶牧场为其主要的生活基础。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还是不得不转入农业,这种情况,在古代或更晚一些时代的游牧部落那里,也是一样。在凯撒(Julius Cäsar)时代,即距今约千年以前,当时逐渐被罗马知道的日尔曼诸部落中,苏汇维(Sueven)和士瓦本(Schwaben)部落,正是处在这种农业和畜牧相结合的状态,但以畜牧为主,农业还有几分从属的性质。类似这样的文物制度与风俗,也存在于佛兰克(Frank)、阿列曼(Alemann)、凡得尔(Vandal)及其他日尔曼人之间。所有日尔曼部落中的氏族和部落群,最初是在各地短期定居,耕种田地,如果遇到更强大的部落从前面排挤他们,迫使他们后退,或牧地已不够使用,他们便马上再迁移到别处去。只有当流浪的部落渐趋稳定,大家都不相互攻击,那个时候,他们才能开始比较长期地在移往地获得固定的住所。这样的定居生活,在所有的氏族和部落之间,都同样进行着,不问时代的远近、不问在自由的土地上或旧罗马或斯拉夫的领地上。当时,各个部落及各部落间的各个氏族,都占有一定的土地,这些土地从那时便属于公有。古代日尔曼人不知道土地具有“我的”、或“你的”那种私有关系。各氏族一经定居下来,即形成所谓公社联盟(马克公社)。马克公社共同经营、分配和耕种它所属的全部地区内的土地。个人则通过抽签方式获得份地,他仅在一定期间,对该份地有使用权,同时,并须严格遵守平等的土地分配制度。马克公社也是一个具有武装力量的成年男子的百人组。公社有关经济、法律的以及一般的事务,都是在马克成员的大会上来决定,并选出马克首领及其他公务职员。

  由于空地及可耕地的缺乏,在不可能大规模定居的山地、森林、沼泽地带,如阿登瓦德(Odenwald)、威斯特法仑(Westfalen)、阿尔卑斯(Alpen)等地方,日尔曼人就建立起个体农场,定居下来,并在各农场间结成一个公社联盟。而属于村落全体公有的财产并不是耕地,而是草地、林地和牧地,它们构成所谓“公有地”(Allmende)。一切公共事务,都由马克公社决定。

  由许多——在大多数场合是几百个——这样的公社联盟组织起来的部落,主要只是最高的司法和军事单位。这种马克公社组织,正像毛勒在其大著第十二卷中所证明的一样,形成从中世纪早期一直到近代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即所谓基层细胞。封建时代的庄园、村落、城市,就是由这种马克公社演变而成的。许多公社遗物,近来在中欧及北欧各地都有发现。

  自从对德国及北方诸国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最初研究为人所知时起,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理论,它认为:这种日尔曼所特有的制度,只有从日尔曼民族特有的民族性中,才能得到说明。毛勒本人对于日尔曼部落的农业共产主义,虽然不拘泥于这种民族性的解释,而且指出了其他许多民族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但是,当时德国还有人坚决认为古代马克农业公社,乃是德国民族的一种社会和法制关系的特性,是“日尔曼精神”的产物。

  差不多与毛勒关于日尔曼人的原始农业共产主义的第一部著作出版的同时,在欧洲大陆另一个地方,也出现了新的研究成果。威斯特法仑的男爵封·哈克士陶孙(von Haxthausen)在十九世纪起40年代初,应俄皇尼古拉一世的邀请到俄国旅行。随后便在1847--1852年在柏林出版了“俄国民族生活的内部关系、特别是土地制度的研究”(Studien über die inneren Zustände, das Volksleben und insbesondere die ländlichen Einrichtungen Rußlands)一书[3]。由于这本著作的出版,得知欧洲东部现在还存在着类似马克公社的制度,确实使人惊奇。关于原始农村共产主义,在德国要很吃力地从后代几百年几千年的地层中去找它的遗迹,但不意它竟在东邻大帝国的农奴制度中突然复活起来。在上述著作及1866年在莱比锡刊行的著作“俄国土地制度”(Die ländliche Verfassung Rußlands)中,哈克士陶孙指出:俄国农民完全不知道耕地、草地、林地的私有制,而把它作为村落全体的公有财产。各个农家只不过为着暂时使用而获得份地,这种份地与古代日尔曼部落的马克份地完全相同,是由抽签分配的。

  哈克士陶孙旅行俄国进行调查时,正是农奴制度全力统治俄国的时代。在残酷的农奴制度和专制国家机器的沉重压迫之下,俄国农村仍是建筑在农村共产主义制度之上,并借助于村落会议——密尔(Mir),来协同处理一切公共事务,形成一个狭隘的闭塞的小天地。这种事实看起来似乎非常奇怪。发现者哈克士陶孙对于这种特殊现象,提出了下列见解:即俄国的农民公社乃是古代斯拉夫民族的家庭公社(Familiengenossenschaft)的产物。这种家庭公社今日仍可在巴尔干诸国的南斯拉夫民族中发现出来。到了十二世纪及稍后,也可在俄国法典中找出它的存在证据。哈克士陶孙的发现,马上就被俄国斯拉夫国粹主义(Slawophilismus)这种精神的和政治的思潮狂热地接受下来。这种思潮——拼命赞美斯拉夫世界及其特殊性、颂扬斯拉夫世界的“无穷力量”、轻视那具有日尔曼文化的“腐败的西欧”——在近二十年乃至三十年中,成为俄国农民公社共产主义制度的有力支柱。随着斯拉夫国粹主义分裂为反动派和革命派两个支流,对农民公社的态度,也根据派别的不同,或者认为它是俄罗斯民族的三种地道斯拉夫文化——希腊正教、沙皇专制主义、农民的家长制村落共产主义——之一;或者相反,认为最近的将来,社会主义革命将传到俄国来,以它为支点,就可以避免通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比西欧更快地直接飞跃到社会主义的天国。总之,不管哪一派,哪一种态度,斯拉夫国粹主义对立的两极,在下述见解上,是完全一致的:俄国的农村公社,乃是可以从斯拉夫部落的特殊民族性中得到说明的一种斯拉夫的特殊现象。

  此时,在欧洲各民族的历史上,更有一个新因素使欧洲民族与新大陆接近,并且使它明白认识到,特殊的社会制度和原始的文化形态,也存在于既不属于日尔曼集团,也不属于斯拉夫集团的民族之间。现在,问题不在于学术探讨和科学发现,而在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利害关系及其殖民政策的实际经验。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时代,欧洲的殖民政策已经走上了新的轨道。这一时期对新世界的第一次攻势,既不像十六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因有利可图而肆意狂暴地抢劫贵金属、香料、贵重装饰品及奴隶等那样来掠夺新发现的热带诸国的财宝和天然富源;也不像十七世纪由荷兰开端而给英国示范的那种单纯利用广泛的商业冒险,把大西洋彼岸诸国的各种原料输入欧洲市场,同时,对于那些国家的土人则强迫他们交换形形色色毫无价值的废物。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旧式的殖民方式——这种方式,直到今日一碰到机会,还是很为流行,并没有失去它的作用——之外,还要实行新的方法:即更持久地有组织地剥削殖民地居民,以繁荣“母国”。为了要达到这个目的,它们采用了下列两种方法:第一,实际占领各国的基本物质财富的源泉——土地;第二,不断对居民大众课税。但是,欧洲的殖民强国,当执行这两重任务之时,势必遭到所有外国的不可遏止的阻挠。因为,土地是土人的特殊财产形态,他们对于欧洲人的掠夺,必然会掀起最顽强的抵抗。要想从原来所有者手中夺取他们的土地,得预先确定谁是土地所有者;为使课税不致落空,又必得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于是,欧洲人在他们的殖民地上,就遭遇到一种对他们完全生疏的、即完全违反他们的私有财产神圣的概念的事情。这是英国人在南亚,法国人在北非,都同样经历过的。

  十七世纪初英国征服了印度。在逐步占领印度沿岸地区及孟加拉以后,直到十九世纪英国才最终占有了北部重要的五河地区(即旁遮普)。只有在政治征服之后,才能开始进行有组织地剥削印度的困难工作。同时,英国也一步一步地经历着非常可惊的意外事件:即他们发现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农民公社,几千年来都是在印度土地上生根,它们种植稻谷,过着安静有序的生活。但是,值得惊奇的是在这种稳定的村落中,却没有一个土地私有者。任何人都不能把所耕种的土地视作自己的私有物,从而,也不能把它出卖、出租、作负债抵押或滞税抵押等。这种公社,有的包括全部大氏族,有的只包括由氏族分裂而成的几个小家庭。公社成员都友好地团结在一起。在他们看来,相互血缘关系是至高无上的,个人所有则不值一钱。这就无怪乎英国人由于在印度河及恒河沿岸发现了这种农业共产主义而大吃一惊。我们差不多可以这样说,如果拿印度这种彻底的共产主义制度同古代日尔曼人的马克公社共产主义制度,或者斯拉夫人的农村公社共产主义制度来比较一下,后两者便显得已经堕落到私有制度的罪恶中去了。

  1845年英国驻在印度的税务厅报告中说:“我们没有看见什么长期的份地,每个成员只能在耕种期间暂时占有此份地。任何份地的耕作,一旦停止了,就要归还公社。其他人在愿意耕种的条件下,都可以领来经营。”

  大约在同一时期,关于1848--1851年间旁遮普行政事务的政府报告中说:“我们很有兴趣地观察到在这种社会里,血缘氏族的感情和共同祖先的意识,是多么强而有力,社会舆论也坚决维持这种制度。我们经常看见,尽管早一代或二代的祖先没有什么份地,但是他们的子孙却有不少被允许从公社土地中得到份地的事实。”

  英国枢密院关于印度氏族公社的报告中说:“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下,任何一个氏族成员,绝不能说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的公社所有地是属于自己所有的。甚至也不能证明分给自己暂时使用的土地是属于自己所有的。社会经济的产品,必须纳入公共金库;所有一切需要,也必须从金库内支付。”因此,在这里,即使是在一个农业季节里,公有土地的分配,一般也是不允许的。公社农民的耕地,不许分割,归集体所有,集体耕种,产物收获也是运藏于公共农村谷仓——在英国资本家眼光中,把它视为“金库”,也不为无理——之中,以其共同的劳动成果,像兄弟般的来满足共同的微小欲望。旁遮普的西北角,接近阿富汗国境地方,另外有一种嘲笑私有财产概念的非常奇怪的风习:在那个地方,土地实行了分配,也有定期交换,但奇怪的是,并非每一个农家各自交换各人的份地,而是全体村落每隔五年交换一次土地。那时,全村进行搬家。英国驻印度税务官詹姆士,1852年向他的主管官厅的报告书中说:“我对于某些地方现在还保存的非常奇异的特殊风习,不能再事缄默。那就是在各个村落及其分村之间,定期交换土地;若干地区仅交换耕地,其他地区甚至还交换住宅。”

  显然,这里又发现了一定的民族特殊性了。在此场合,是指的“印度的”特殊性。但是,印度农村公社的共产主义制度,由于它的地理位置,由于它的血统和亲属联系的力量,表现出它带有自己的传统的原始的性质。

  换言之,在印度人最早定居的西北地方,特别保存了共产主义的原始形态。由这种事实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公有制度与牢固的亲属纽带,都是根源于数千年古老的风俗秩序而来。这种秩序,乃是印度人最初移住到新乡土(即今日的印度)时所形成的。英国牛津大学比较法学教授、曾担任印度政府职员的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71年在其以印度农村公社为题的讲义中,把印度农村公社和毛勒对德国、纳色(Nasse)对英国所证实的马克公社,作一比较,认为它和日尔曼的农业公社都是具有同一性质的古老制度。

  这种有着高龄历史的共产主义制度,使得英国人在另一方面也感到很惊奇:农业公社对于英国人的征税及行政政策抵抗得很顽强。英国人通过十年的斗争,用尽了暴力、奸诈,以及对印度民族古来的权利和占统治地位的权利概念进行了无情的干涉之后,才成功地使得印度一切所有制关系陷于不可想像的混乱状态,全国普遍的不安和农民大众的破产。这样一来,旧有的纽带被强制割断了,共产主义与世隔绝的安静的孤立性也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争讧、不和、不平等和剥削。结果,一方面形成了巨大的土地所有制(Latifundien),他方面产生出数百万丧失所有生活资料的佃农。私有制得意扬扬地侵入印度,跟着来的是饥饿窒扶斯和坏血病,像老顾客一样君临恒河平原。

  根据印度的英国殖民者的发现,因为古代农业共产主义已经在印度-日尔曼大民族家庭的三大分支(日尔曼族、斯拉夫族、印度族)之间,建立起来了,所以专门把它们视作印度-日尔曼民族集团的古代特殊性,也未尝没有可能;但是,这样的人种学概念,是非常不稳定的。我们只要看一看同一时期法国人在非洲的发现远远地突破了这种民族界限,就可以知道了。法国人的发现,确实证明了在非洲北部的阿拉伯人和巴巴利人之间,存在着与欧洲中心和亚洲大陆所发现的同样制度。

  在阿拉伯的游牧部落中,土地是氏族的财产。法国探险家达列斯特(Dareste)于1852年记载说,这种氏族财产是世代相传的,但无论哪一个阿拉伯人,绝不能指着任何一片土地而说“这是我的土地”。

  在纯粹阿拉伯化的卡毕列(Kabylen)族之间,氏族联盟已经明显地分解为独立的分支了。可是,氏族的力量仍然强大。它们对租税负连带责任。它们共同购买家畜,当作食料,分配于各个家庭。一切纠纷事件及土地所有权问题,都以氏族会议作为最高仲裁机关。如果要迁移到卡毕列族中来住,那么,他就必须得到氏族的同意。氏族会议可以掌握未耕地。家庭以不分割财产为常规。当时所谓家庭,并不像今日欧洲那样包括一夫一妻,而是像圣经上所描写的古以色列人那样的典型父权制家庭,即包括父、母、子、其妻、他们的儿女、孙、叔父、叔母、甥,以及从兄弟所构成的大亲属集团。还有一个法国探险家列多鲁(Letourne),据他在1873年所说,在此等大家庭中,未分割的财产,普通是由家庭中最年长的一员来支配的;但这个家庭成员是由家庭全体成员选出来的。一切重要事务,特别是土地的买卖,一定要通过家庭全体成员会议来决定。

  阿尔及利亚沦为法国殖民地时,阿尔及利亚居民的社会制度同上面所说的一样。因此,法国在北非洲也就碰着同英国在印度相类似的条件。欧洲的殖民政策,到处碰着原始的氏族联盟和共产主义制度的强烈抵抗。后者力图保护自己的成员,反对欧洲资本的剥削压迫和欧洲的财政政策。

  与这种新的考察的同时,又给我们重新唤起了半被遗忘了的旧记忆——早日欧洲人的殖民政策和掠夺新世界的远征。在西班牙的国家文献和僧院古记录之中,还保存了几百年来有关南美某神秘国家的奇怪传说。据传说,西班牙人征服者,在地理大发现时代,已经发现了一种极为奇怪的制度。关于南美神秘国的模糊知识,早已在十七、十八世纪载入欧洲文献。西班牙人在今日的秘鲁所发现的印加帝国的知识,就是如此。这个帝国,处在像父亲般宽大的专制君主神权统治之下,其人民完全生活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关于这个传说的秘鲁共产主义国家的空想观念,近来更加坚固地维持下来。1875年德国某著述家甚至说印加帝国在“人类历史上差不多是唯一的”以神权政治为基础的社会的帝国。而“为理想所鼓舞的社会民主党人,今日力图实现而永远无法成功的事业,大部分”已经实际在这个帝国中实现了[4]。有关这个不可思议的国家及其制度的精确资料,同时也公布于世。

  曾经做过墨西哥元老院议员的亚伦梭·楚利达(Alonso Zurita)在1840年经手草拟了一个关于新大陆旧西班牙殖民地行政和农村事务的重要报告书,原著已用法文译出发表了。同时,在十九世纪中叶,西班牙政府决定把文献中有关西班牙对美洲领土的占领和行政的古文书公布于世。因此,除了有关大西洋彼岸诸国在资本主义前的古文化阶段社会状况的资料外,又根据古文书的记载,补充了一个新的重要的记录。

  60年代俄国学者柯瓦列夫斯基,已经在楚利达报告书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的结论:传说的秘鲁印加帝国,也是一个原始农业共产主义关系统治的国家,同毛勒从各方面分析的古代日尔曼人的社会性质相同。这种原始农业共产主义,不仅在秘鲁,就是在墨西哥及其他一般被西班牙占领的全部新大陆,也同样是一种统治的经济形态。由于后来又公布了许多资料,对古代秘鲁的农业的精密研究,才有可能。而与过去许多发现完全不同的、新大陆的、另一人种的、不同文化阶段和不同时代的原始村落共产主义的新的图景也得以弄明白了。

  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原始农业共产主义组织——自不可想像的远古以来,即在秘鲁实行的农业共产主义组织——即使到了十六世纪西班牙侵入的时代,仍然保存着它完整的生命和力量。在这里,亲属联盟(即氏族)是每一村落或二三村落的唯一土地所有者。耕地也是在农村居民中每年以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公共事务由村落会议处理,村落会议有权选举酋长。此外,有趣的是在远隔的南美国家中,又发现了印第安人之间同样存在着欧洲人完全不知道的发达的共产主义的生动痕迹。在那里,全氏族都住在带有共同墓地的许多集体大住所内。每一住所大约有四千个以上的男女成员。所谓印加族中枢所在地的库兹可市(Cuzco),就是由这样许多集体住所构成的,每一住所都拟有该氏族的特殊名称。

  自十九世纪中叶到70年代之间,由于大量的资料出现于世,从资料的分析中,充分证明了认为私有制度自开天辟地以来就存在过,而且将万古长存下去的陈腐观念,是破绽百出,逐渐破产了。农业共产主义在当初被发现时,许多人认为是日尔曼部落的特殊性,其次又认为是斯拉夫部落的,再次又认为是印度的、阿拉伯的、卡毕列的、古代墨西哥的特产,现在又发现了秘鲁·印加神秘国家及其他所有大陆中的许多“特殊”民族型式的特殊性。经过许多考察和研究之后,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所谓村落共产主义,一般并不是指什么人种或大地某地区的“民族特殊性”,而是在文化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人类社会一般的典型的形态。最早出现的官方资产阶级科学,特别是国民经济学,对于上述的结论,持着顽强的反对态度。十九世纪前半期,统治全欧的斯密-李嘉图的英国学派,就坚决否认土地公有制的可能性。从前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荷兰等最早一批新发现美洲的殖民国家,由于它们的绝对无知和局限性,对该地土人的农业关系完全不了解;在该地又没有发现什么私有者,于是就简单地宣称新大陆的全部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属于国库财产;而资产阶级“启蒙时代”的国民经济学大师们,也恰好同样反复鼓吹这些滥调。譬如十七世纪法国传教士杜朋(Dubois),关于印度情况,曾有如下的记述:“印度人不懂得什么土地所有制,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乃是蒙古政府的财产。”法国蒙特柏里尔大学医学博士佛兰梭亚·伯尼尔(François Bernier)曾旅行亚洲大莫卧儿诸国(Die Länder des Großmoguls),1699年在阿姆斯特丹发表了关于这些国家的有名记述。他以愤怒的心情呼吁道:“这三个国家——土耳其、波斯、前印度——甚至对土地所有权上所使用的‘我的’、‘你的’这样的概念,也完全消失了;可是,这些概念却是世界上一切善与美的基础哪!”十九世纪有名的约翰·穆勒之父詹姆士·穆勒(James Mill)在他所写的“英领印度史”中,把一些学者对于所有不按照资本主义文化模样创造出来的一切事物的无知和愚昧,完全揭露出来了。他说:“根据我们所调查的一切事实,我们只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即印度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统治者的。因为,如果不承认这个假定,那么,谁是所有者呢?就很难答复了。”说土地所有权是纯粹属于几千年来耕种土地的印度农民公社所有;说存在过这样的国家、这样的大文明社会,它们的土地不是剥削他人的劳动的手段,而只是劳动者本身生活的基础——这些说法,都是英国资产阶级大学者的头脑中所绝对不会承认的。他们可怜的精神视野,只是局限于资本家的经济框子内。拿这种事实,同约二千年前的罗马人,像凯撒那样的军事统帅,塔西佗那样的历史学家——他们对于完全生疏的日尔曼蛮族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留给我们极有价值的观察和记述——比较起来,即可看出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官方学者,其眼界多么狭小,其对文化史的理解多么无知。

  不仅限于今日,在从来一切科学之中,作为统治的剥削形态的思想辩护工具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对于异类的文化形态及经济形态都理解得很少。至于那些脱离了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对立和斗争的各种科学部门,当然不许承认古代共产主义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及文化发展的一般的统治形态。而最早承认农业共产主义是国际的普遍存在于一切大洲和人种之间的原始经济发展形态的人,只有法律家毛勒、柯瓦列夫斯基和英国法学教授、印度枢密院顾问亨利·梅因。而发现原始社会相应的社会构造为这种经济形态发展的基础的人,又是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学者美国人莫尔根(Morgan)的业绩。关于古代共产主义农村公社之间,亲属关系所起的显著作用,不管在印度、阿尔及利亚或斯拉夫,都同样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据毛勒的研究所断定,日尔曼人是以氏族或亲属群移住到欧洲来的。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历史,到处都指出,氏族在他们之间,从古以来就是当作社会集团、经济单位、法律体系、宗教礼拜仪式等闭塞的集团,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最后,凡是到所谓野蛮国家去旅行的人,他们的报告差不多都可惊奇地一致认为:愈是原始的部落,则其亲属关系在生活上所起的作用就愈大,它统治那些部落的经济、社会、宗教的关系和观念的力量也愈强。

  因此,上述事实就给科学研究提出了一个最重要的新问题:即太古时代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氏族联盟,究竟是什么东西?它又是怎样形成的?它同经济的共产主义和一般经济的发展,又有怎样的联系?所有这些问题,都由莫尔根在其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中,第一次给以非常卓越的说明。莫尔根长期生活在纽约州印第安的易洛魁部落中。他的大部分生涯是在那里彻底研究易洛魁原始狩猎部落的情况。他以其研究的成果同关于其他原始部落的人所共知的事实,加以比较,创造出一个巨大的新理论——有关历史知识以前的漫长时间内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理论。莫尔根所开辟的新的思想道路,虽然以后还补充了许多新出的资料,对他的结论作了一些细节的修正;但迄今为止,依然保持完整的效力。莫尔根的业绩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一)莫尔根是把史前文化的研究形成科学体系的第一人。他不特为文化史确立了一定的发展阶段,而且还指出了此发展的基本动力。到现在为止,史前人类漫长的社会生活,以及带有各种各样形态和阶段的、迄今还生存的原始部族的社会关系,或多或少仍显示出一种杂乱混沌的状态,其中只能有一些断简残篇可作为科学研究的资料。人们常常把这种状态概括起来,附以“蒙昧”和“野蛮”的名称。但是,这个名称通常只能视作消极的概念,换言之,只能视作一种因缺乏“文明”——依当时的看法——的征候(即文明生活的征候)所取的名称。从这个观点来看,人类社会真正的文明生活,或像人的生活,只是从成文历史所表示的状态开始。属于“蒙昧”和“野蛮”的一切事物,只不过表示所谓文明以前的劣等而且卑贱的阶段,或半人半兽的存在状态而已;只不过表示近代文明人高高在上,以轻蔑的眼光来看待它们而已。正如基督教会的官方代表们,把一切基督教以前的原始宗教,视作人类追求唯一真正的宗教时所引起的一系列的谬误一样;就经济学者们看来,一切原始的经济形态,也不过是唯一真正的经济形态——私有制和剥削——出现以前的笨拙的尝试而已。因为,成文历史和文明是同私有制和剥削同时开始的。莫尔根对于上述那种见解,坚决反对。他把全部原始文化历史,看作人类的不断发展的同样有价值的,甚至还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始文化史,比之只占一小段时间的成文历史,更为漫长;而且在人类社会存在的漫长的曙光期间,它对文化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只有莫尔根才第一次对“蒙昧”、“野蛮”、“文明”三阶段的定义,补充了积极的内容并赋予了正确的科学概念,而且利用它作为科学研究的工具。蒙昧、野蛮和文明,在莫尔根看来,乃是以一定的物质特征相互区别的文化发展的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又细分为下中上三期。三者的区别标准,仍是具体的一定的文化上的进步和成就。对于这种学说,今日那些迂腐的学究们可能跳起来指摘说:如果照莫尔根的主张,蒙昧阶段的中期,以渔捞开始;上期以弓矢的发明开始等等,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有许多场合,它的次序是相反的,而在另外一些场合,整个时期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可能出现脱节。可是,如果我们把历史分期不当作生动灵活、可以掌握的准绳,而盲目地把它理解为僵硬的绝对的公式,或思想认识上的铁锁,那么,对任何历史的分期,都可加以这样的非难。总之,通过最初的科学分类,为原始社会历史的研究创造了先决条件,这依然是莫尔根的不朽功绩,正如第一个给植物以科学分类是林勒(Linné)的功绩一样。可是,他们两者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所周知,林勒选择极有用的、但纯属外部的特征——即植物的生殖器官——作为植物分类的基础。不过,林勒后来自己也承认,这种最早的辅助方法,从植物发展史的观点上看,不能不让位给更加生动的自然分类法;反之,莫尔根则正是选择了作为建立分类学基础的根本原则,使他的研究获得很大的效果。他提出下列命题作为自己的分类法的出发点:在文化最初萌芽以来的每一历史时期,首先决定人类社会关系的,乃是社会劳动的存在方式——生产,而生产的决定性的成就,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标志。

  (二)莫尔根的第二个大功绩是关于原始社会家庭关系的研究。此处,他仍然根据各民族的全面调查所搜集的大量材料,第一次给那些从原始社会最低级的家庭形态起,到今日占统治地位的一夫一妻制(由国家所认可、以夫占家庭统治地位的巩固的单婚制)为止的家庭发展形态,确立了科学的合理顺序。当然哪!以后由于发现了许多新资料,对莫尔根所建立的家庭发展公式,在各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正。但不管怎样,莫尔根体系的基本方针——第一个依据严密的发展观点,给那从远古到近代的人类家庭的发展形态以阶段性——仍不失为科学宝库中的不朽贡献。莫尔根在这方面的贡献,不单是丰富了分类学,而且对各个社会中的家庭关系和在其中起作用的亲属制度之相互关系,也发挥了他天才的根本思想。莫尔根还第一个使世人注意下述可惊的事实:在许多原始部落中,现实的亲属关系及其起源,即现实的家庭关系,同人们为表示此关系所附加的亲属名称,以及从其名称中所产生的相互义务,并不完全一致。他是对于这些神秘现象提出了简单的唯物辩证解释的第一人。他说:“家庭制代表一种主动的原则。它从来不是静止的,当社会由低级状态演进到高级状态时,家庭制亦随之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而演进,最后,脱离低级的状态而达到另一高级状态。反之,亲属制则是被动的;它在时间的长距离中,记录家庭制所经历的进步,只在当家庭发生根本改变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改变。”[5]这种现象是怎样引起的呢?因为在原始部落中,以前的家庭形态早已消失,而与之相应的亲属制度则依然发生作用。这种现象,一般是和事实上社会的物质发展早已向前迈进,而人们的观念与理想大部分仍固着于原来的秩序这一情况相同的。

  (三)莫尔根以家庭关系的发展史为基础,对古代氏族联盟第一次进行了彻底的研究。他认为在历史传说的源头,在一切文化民族,如希腊人、罗马人、凯特人、日尔曼人、古以色列人那里,以及在今日尚存的大多数原始氏族之间,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氏族联盟。莫尔根指出那以血统关系和共同起源为基础的氏族联盟,一方面,不过是家庭发展的高级阶段;另一方面,又是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即建立于巩固的地域基础上的政治强制组织)还不存在的长久时间内,一切民族的社会生活基础。每一部落是由一定数目的氏族联盟,或者照罗马人的称呼,由“根提斯”(Gentes)所组成。它占有部落本身的地域,此全部地域完全属于部落所有。各部落内部,以氏族联盟为单位,在共产主义原则上从事社会经济。既无富者,又无穷人;既无懒汉,也无劳动者;既无主人,也无奴隶。这样,一切公共事务都是在自由选举和共同决定的基础上来解决。这种现象是今日文明时代一切民族都曾经历过的。莫尔根即以此关系作为生动的实例,详尽地描绘了在欧洲人侵入美洲的时候,仍处于繁荣状态的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组织:

  “易洛魁氏族之所有的成员,都享有个人的自由,都负有相互保护彼此自由的义务;不论在特权方面及个人权利方面,他们都是平等的,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不能要求优越权;他们都是由血缘的联系所结合的同胞。自由、平等与博爱,虽然没有在形式上表现出来,实则是氏族的主要原则。这些事实都是很重要的,因为氏族是社会及政治制度的单位,是印第安人社会所依以组织的基础。由这种单位所构成的组织,必然也会带着这种单位的特色,盖单位既如此,则其所由形成的组织自然不得不如此,这些足以说明印第安人性格的独立意识与个人尊严的普遍属性。”[6]

  (四)氏族组织把社会的发展引导到文明的门槛口。莫尔根说,文明期是文化史上最年轻最短促的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里,私有制便在共产主义和古代民主主义的废墟上成长起来。随着又发生了剥削,发生了强制的公共组织的国家,以及表现在政治、所有权和家庭中的男子对妇女的无限统治的时代。在这比较短的历史时期中,与生产、科学、艺术获得巨大而迅速的成就的同时,产生了社会由于阶级矛盾而造成的彻底分裂、人民大众的极端贫困化和遭受最大限度奴役的事实。下面所提示的现象,是莫尔根对现代文明的评价也即他对古典研究成果的概括:

  “自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其无限,财产的种类是如此其繁多,财产的用途是如此其扩大,财产的管理、为增进其所有者的利益是如此其巧妙,就人民方面而论,财产已经成了一种不可驾驭的力量了。人类的心灵在他自己所创造的事物之前,感觉无所措手足了。虽然,总有一天将要到来,人类的智能将要起来驾驭财产,规定国家对于它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以及规定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的义务及范围。社会的利益,对个人的利益而言,则是至高无上的,这两种利益,必须使之处于公正调和的关系之中。如果进步是将来的,恰如过去一样,是人类的原则的话,那么仅仅一种获得财产的生涯,决不是人类最终的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不过是自有人类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中的一小断片而已。较之行将到来的时代,亦不过是一小断片而已。社会的解体很有希望将变成为以财产为终点及目的的人生历程的终结。因为这样一种历程,其中即含有自行毁灭的因素。政治中的民主,社会中的友爱,权利与特权的平等,以及教育的普及,预料着行将到来的次一较高的社会,而人类的经验、智能及知识,都是稳步地朝着这一方向走去的。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及博爱之在一种较高级的形态中的复兴。”[7]

  莫尔根的业绩,对经济史的认识,有其巨大的意义。以前,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只单单在个别的场合被发现过,却没有得到解释。而莫尔根则以那些发现作为一般定则,在其上建立起合理的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氏族组织的基础。因而,伴随着与之相应的民主主义和社会平等的原始共产主义,就成为社会发展的摇篮了。莫尔根就这样扩大了史前时代的水平线,而把伴随着私有制度、阶级统治、男子专制、强制国家、强制婚姻等的近代全部文明,简单地视作短促的、暂时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在原始共产主义瓦解后才发生的。同样,将来它也必然会让位于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于是,莫尔根就给科学社会主义奠定了坚实的新的基础。当马克思和恩格斯依靠国民经济学的解剖,证明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必然历史地向共产主义的世界经济推移,并为我们对社会主义的向往打下了坚固的科学基础的时候,另一方面,莫尔根也证明了共产主义的民主主义社会——虽然是在另一更原始的形态上——包括着近代文明以前漫长时间内整个人类文化的历史,由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业绩创造了巨大的奠基石。于是,对未来革命的努力和太古的传统便紧密结合起来,使认识的范围得到协调。可见,自以为是文化实体及其唯一内容的、自以为是世界历史最高目标的阶级统治和剥削的近代世界,在上面所描述的远景中,只不过是人类伟大的文化过程中一个微小的暂时的阶段而已。


第二节 原始共产主义学说和资本家的阶级利益


  莫尔根的“古代社会”,似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的补充绪论。因此,“古代社会”一书也必然会在资产阶级科学方面引起反应。十九世纪中叶二十年到三十年之间,原始共产主义概念从各方面打进了科学体系之中;但是,在可尊敬的“日尔曼法制的遗物”、“斯拉夫民族的特征”、“秘鲁印加国的历史发掘”等陈言滥调的吹嘘下,那些研究并没有超过无伤大雅的科学古董的范围。它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也没有同资产阶级社会的迫切利益和日常斗争直接结合起来。因此,像毛勒和梅因那样顽固保守的,或者说是稳健的自由主义政治家,就可能赢得那些发现的伟大功劳。可是,不久,那些东西同资本家社会的日常利害关系,从两方面结合起来了。殖民政策引起了资产阶级世界和原始共产主义制度间的显著的物质利害冲突,这是我们早已看到的事实。十九世纪中叶的1848年二月革命大风暴之后,西欧资本主义的统治开始猛烈起来,从这个时候起,这种利害冲突就更加尖锐化。同时,恰好在二月革命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内部阵营中,另外一个敌人——革命的工人运动,也就日益显示它的巨大作用。自1848年六月起义以来,巴黎的“赤色幽灵”并没有从自己的舞台上消失下去,它转变为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的火焰,再度燃烧起来,以毁灭手段来威胁法国及国际资产阶级。在这种血腥的阶级斗争的光耀下,科学研究上的最新发现——原始共产主义,现在就显示出它的危险面貌。对自己的阶级利益最富敏感的资产阶级,在使它因对殖民地土人以“欧化”手段进行剥削而遭到强烈反对的原始共产主义传统与先进资本主义国内无产阶级革命骚动的新福音之间,嗅出了一点不大明显的亲密关系的气味。当1873年法国国会会议由于强制实施私有制法律,决定了阿尔及利亚的阿拉伯人的不幸命运的时候,这个会议中的那些镇压巴黎公社的胜利者们,还散布着一股卑怯和血腥味儿,他们反复放言说:阿拉伯人的原始公有制,“乃是一种受共产主义倾向的精神所支配的形态”,我们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必须消灭它。

  那个时候,德国正被新德意志帝国的光荣所迷惑,公司大量滥设时期与70年代最初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俾斯麦的铁血政策及其对社会主义者的镇压法,都特别加激了德国的阶级斗争,甚至学术研究领域中的一切愉快心情也全部剥夺殆尽。作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生活之化身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空前强大,特别刺激了德国资产阶级科学的阶级本能。此时,对原始共产主义学说的反应,也开始加剧。像文化史家李白特(Lippert)和修慈(Schurtz),经济学家毕夏,社会学家斯达克(Starcke)和威斯特马克(Westermarck)及格罗色(Große)等,今日都是一致热心反对原始共产主义学说的人物。尤其是对莫尔根的家庭发展学说,和在一般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男女平等的氏族组织曾经普遍存在的学说,更为反对。例如,斯达克在1888年出版的“原始家庭”一书中,对莫尔根所提出的亲属制度的假设,甚至称之为“如果不是神经错乱,就是荒唐无稽的梦想”[8]。但是,甚至比较严肃的学者如最好的文化史著者李白特,也反对莫尔根。他根据十八世纪一些对经济学和人类学愚昧无知的传教士所作的过时的皮相的报告,完全漠视莫尔根大规模的研究成果,描绘了北美印第安人的经济生活,以之作为证据,企图证明狩猎部落之间,除了无规律性和无意识性的统治外,一般不存在什么生产的社会调节和对全体利益及将来打算的“关心”。而这种北美印第安人,就莫尔根看来,却过着具有一套特殊社会组织的生活,比之其他任何人都更加充实而合理。可是,李白特则无批判地接受了欧洲传教士的偏狭见解,荒唐地歪曲印第安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共产主义制度。例如,他引用了1789年罗斯彻尔(Loskiel)所写的关于北美印第安福音教徒的传道史中一段话作为例证说:“根据我们卓越的行家传教士所说,许多美洲印第安人是非常懒惰的。他们自己不从事种植,专门指望分享他人贮存的食品而不受到拒绝。因为,此时,勤劳的人也不能超过懒汉来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所以庄稼势必逐渐减少。严冬一到,他们不能在深雪中打猎,饥饿降临,许多人往往因此饿死。由于穷困所迫,他们学会了拿草根树皮,特别是嫩檞皮来充饥。”李白特又补充了这个证人的话说:“因此,自然就会出现恢复往日漠不关心的状态和往日生活方式的现象。”李白特还想在任何人也不能“拒绝”把自己贮存的生活资料分给他人享受和被“福音教徒”以其大胆的武断态度,按照欧洲的模型,强行划分“勤劳者”和“懒惰者”的印第安人社会中,找出最好的证据,以反对原始共产主义。他说:

  “在这个阶段上,老年人为青年的生活操心之事,当然就少了,印第安人显然已经不是什么原始人。与人类发明了工具的同时,他们也懂得了所有权的概念,不过,这个概念只限于工具,而且在印第安人的最低阶段中,早已存在了。但是,在这种原始的‘所有权’中,完全没有共产主义的特征,发展是从它的对立方面开始的”。

  毕夏教授是以原始部落“个人寻找食物的理论”和“漫长时间内”“人类是不劳动而存在”的理论,来对抗原始共产主义经济理论。但是,就文化史家修尔泽看来,毕夏乃是一个具有“天才眼光”的预言家。关于原始经济关系的问题,修尔泽完全盲目地追从毕夏的见解[9]。但是,在反对危险的原始共产主义学说和“德国社会民主党教父”莫尔根的氏族社会组织学说的反动的辩护士中,最典型的最强硬的人,乃是格罗色。表面上看来,格罗色好像是一个唯物史观的信仰者,因为他认为种种法制的、性的和精神的社会生活形态,取决于各该时代的生产关系——这是决定那些形态的基本要素。他在1894年出版的“艺术的起源”中,曾说过:“看来,只有极少数的文化史家,才理解生产的全部意义。但是,过低评价生产的意义,比之适当的评价,容易得多。经济动机是所谓一切文化形态的生命中心,它赋与其他一切文化因素以最深刻无比的影响。其实这种经济动机本身,与其说是受文化的要素所决定,还不如说是受自然的要素(地理关系和气候关系)所决定。我们有理由称生产形态为第一性的文化现象,其他各种现象只表现为派生的第二性的现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其他现象都是从生产的根源所发生的;它只意味着,在统治的经济要素占优势的强大压力下,一切其他现象是独立地不断形成、不断发展起来的。”[10]表面上看来,格罗色的主要学说,好像是从“德国社会民主党教父”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吸取来的。可是,格罗色先生很聪明,他对于自己比“大多数文化史家”的高明之处究竟是从哪一个现成的科学源泉中得来的,却一句话都不泄露。对于唯物史观,他甚至“比法皇还正统些”。与马克思一道共同创立唯物史观的恩格斯,只不过认为原始时代家庭关系的发展,到近代国家所承认的强制婚姻关系为止,并不是依赖于经济形态的变革,这种发展的基础只在于人类利益的维持与增进而已。对于这一点,格罗色似乎还比恩格斯彻底得多。他树立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时代的家庭形态,都不外是该时代的统治的经济形态之直接的产物。他说:“生产的文化意义,总不能像家庭发展那样表现得明确。此种家庭关系的奇异形态,使社会学者不能建立一种更加奇怪的假设。如果我们一旦把它和生产诸形态联系起来考察时,就立刻成为可以理解之物了。”[11]

  他在1896年出版的“家庭和经济形态”一书,就是想全力证明这种思想的。但同时,格罗色又是原始共产主义的坚决反对者。他同样力图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决不是从公有制开始,而是从私有制开始的。他同李白特和毕夏一样,从这种观点出发,力图证明对原始的历史追溯得愈深,那么,“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个人”,就愈加表现得强而有力。所有大陆上所发现的共产主义农村公社和与之相联系的氏族联盟(或者照格罗色的称呼——“息白”(Sippe),即氏族之意),固然不能够简单地否认;但是,格罗色却硬说——他根据这一点建立了自己的特殊理论——在共产主义经济范围内,这种氏族组织只能出现于一定的发展阶段——即低级的农业阶段,一过渡到更高级的农业阶段,它就会崩溃而让位于“个人所有制”。因此,格罗色兴高采烈地把莫尔根-马克思所建立的历史展望法(Historische Perspektive)干脆给颠倒过来了。根据莫尔根-马克思的见解,共产主义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摇篮,是在无限漫长时期内,伴随文化发展而出现的经济关系形态。它随着文明阶段的来到,而开始崩溃,并让位于私有制度;同时,文明时代又将面临着它的迅速崩溃过程,并在社会主义社会组织的更高级形态上,复归于共产主义。可是,照格罗色的看法,文化的发生和发展,乃是同私有制联系着的;而私有制只在一定阶段上,即低级农业阶段上,才暂时让位于共产主义。照马克思-恩格斯-莫尔根的观点,公有制和社会连带责任,乃是文化史的起点和终点。而格罗色及其资产阶级科学上的伙伴们,则认为掌握“私有制”的“个人”,才是文化史的始点和终点。更有甚者,格罗色不仅坚决反对莫尔根和共产主义,而且对应用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整个发展理论,也同样反对。为表示自己的愤怒,他肆意嘲笑这种“幼稚的思想”:力图把社会的全部现象,理解为一系列的发展形态,理解为人类从低级生活形态向高级生活形态转化的某种单一过程。这种基本思想,一般都认为是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历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而典型的资产阶级学者格罗色,则不遗余力加以攻击。他公然强调说:“人类决不只是沿着一条道路、向着一个方向前进的;正如民族的生活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他的道路和目标,也是多种多样的。”[12]如果照格罗色这样说,那么,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就成为对它自己所发现的革命结论的反动了。正如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成为古典经济学的反动一样,它们所到达的终点相同,即一般否定社会发展的规律性[13]。现在让我们仔细观察一下所谓最近推翻了马克思-恩格斯-莫尔根的这位青年角色的奇妙的“历史唯物主义”吧!

  格罗色常常嘴里不离“生产”,始终认为“生产的性质”是一切文化的决定因素。但是,他怎样理解“生产”和“生产性质”呢?他说:

  “一定社会集团中占统治或占优势的经济形态——即任何社会成员获得生活资料的方法,是可以通过直接观察而容易了解的事实,是其主要特征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充分确定的事实。我们对于澳洲人的宗教观念和社会观念,也许有许多疑问,但对于他们的生产性质,则不能有什么怀疑。他们是狩猎者,是植物采集者。深究古代秘鲁人的精神文化,也许不大可能;但是,印加帝国的公民是农业部落居民,这却是任何观察者都一目了然的事实。”[14]

  由此可见,格罗色之所谓“生产”及“生产性质”,只是简单地解释为在任何时代,每一民族生活上的主要源泉:狩猎、捕鱼、畜牧、农耕——这些东西,就是对一切民族的其他文化形态起决定性影响的“生产关系”。此处,第一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说这种浅薄的发现,就是格罗色超越于其他“大多数文化史家”之处,那真是毫无根据了。一定民族的生活上各种主要源泉的性质,对那个民族的文化发展,具有绝对的意义,这样的认识,并不是格罗色的新发现,而完全是自古以来的文化史家之宝贵家当。这种认识,恰好养成许多人把民族区分为狩猎部落、畜牧部落及农业部落的习惯,这是所有文化史上的一种流行的区分法,也是格罗色经过长时思索不以为然,但结果还是不得不采用的方法。可是,这种观念,不但非常陈腐,而且照格罗色所作的浅薄解释,也是十分错误的。如果我们只单单知道某一部落是生活在狩猎、畜牧或农耕阶段上,那么,对这个部落的生产关系及其文化形态,不一定会完全了解。如现在还生活在西南非洲的霍屯督人(Hottentot),被德国人夺去了畜群,从而夺去了他们的生活源泉,然后,供给他们的近代猎枪,迫使他们再做狩猎者。但是,按照“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看,这个“狩猎部落”,与今日尚生活于原始孤立状态下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的狩猎部落,就毫无共同之处。后者,也与那些经营毛皮商业、以供给欧美资本家兽皮为业的加拿大猎人组合,一点没有类似之处。在西班牙人侵入以前的印加统治之下,在科尔的拉(Kordiller)山中用共产主义方式饲养骆马的秘鲁牧民;拥有家长制畜群的非洲和阿拉伯的游牧阿拉伯人;在资本主义世界中,自古以来掌管“阿尔卑斯山账簿”的瑞士、巴威略和梯罗尔的阿尔卑斯山近代农民;在荒凉的亚浦利(Apulien)地方,替主人看守庞大畜群的半野蛮的罗马奴隶;在近代阿根廷,为阿亥阿州屠宰场和罐头厂饲养无数畜群的农场主——所有这一些人,都是代表各种完全不同的生产和文化类型的“畜牧业”的范例。最后,谈到“农业”。从太古印度人的马克公社,到近代巨大的农场;从巴威略的小农经济,到东易北河的诸侯领地经济;从英国佃耕制度,到罗马尼亚的特殊徭役制度;从中国的农民园艺,到巴西奴隶劳动的种植园;从塔西提岛(Tahiti)上的妇女锄耕,到利用蒸汽和电气的北美大农场——所有这一切,也都包括着漫长的各式各样的经济制度和文化阶段。至于生产的意义,格罗色除了把自己的“发现”大吹大擂一番外,究竟实际上“生产”是什么东西?他却表现出十足的莫名其妙。这种只是单纯考虑到生产及文化的外部自然条件,并以英国社会学者布克尔(Buckle)为其最典型的代表人物的粗糙浅薄的“唯物主义”,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坚决反对的。决定人类的经济及文化关系的,并不是粮食那种外部的自然源泉,而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生产的社会关系,决定着在一定民族那里是受怎样的生产形态所统治的问题。只有彻底了解生产的这一方面之后,才能理解一个民族的生产对其家庭关系、法制观念、宗教观点和艺术发展所具有的影响。但是,要透彻理解所谓野蛮部落的社会生产关系,这对于大多数欧洲学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格罗色除了知道秘鲁的印加族是农业部落以外,什么也不懂,可是他便自以为已经认识了整个世界;而亨利·梅因则同他相反,还算得是一个严肃的学者,他说:

  “外国社会和法制关系直接目击者的特有错误,在乎他们过于轻率地拿那些关系同表面上相似的既知关系相比较。”

  譬如,对家庭形态和前面所解释的“生产形态”的相互关系,格罗色就有下面的说法:

  “在最低级的阶段中,人类是依靠独狩猎——广义上的——和采集植物而生活。与这种原始形态的生产方式同时,两性间的最原始形态的劳动分工也形成了。男子负责动物性食物的供应,而植物和果实的采集,则属于女子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的重担,无疑是常常放在男子身上。结果,原始的家庭形态,无论如何,总是带有鲜明的父权制性质。不管关于血统的见解如何不同,原始时代的男子,甚至不认作是子孙的血统时,事实上还是在妻子之间占着主人和财产所有者的地位。生产就必然从这样的最低阶段上循着两个方向之一发展:不是男子的经济就是女子的经济,获得进一步的繁荣。这两种经济哪一种占优势,首先要看原始集团所依以生活的自然条件如何。如果一国土地上的植物和气候,最初适于有用植物的保护,继之又适于有用植物的栽培,而且对劳动报酬也合算的时候,那么,女子所管理的经济部门(即植物的采集),就会逐渐发展为农业。事实上,原始农业部落中,这种工作常常是女子的事。同时,经济重心如果放在女子方面,则在主要依赖农业为生的原始社会里,必然会发现母权的家庭形态,或这一形态的痕迹。现在,妇女就以主要抚养者和当家人的资格,占着家庭的中心地位。可是,要达到本来意义上的母权制的发展和真正的女性统治,那是极其少见的事,除非在社会集团保证不受外敌攻击的地方,才有可能。此外,一切场合,大都是男子占优势。换言之,男子虽失去了作为抚养者的地位,却从作为保护者的资格上得到补偿。这样一来,在大多数农业部落间就发生了这样一种家庭形态,即纯粹的母权制和父权制的混合形态。但不管怎样,大部分人类必然会经历着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群居在农耕虽然困难、但还有适宜于驯养而且合算的动物大量存在的地区的狩猎部落,决不会向植物栽培方面发展,而会朝畜牧方面发展。那种逐渐从狩猎发展起来的畜牧业,无论何处,首先就成为男子的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在经济上已占有的优势,必然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依畜牧为生的部落,父权制家庭的形态就会占统治地位。此外,畜牧社会的男子统治地位,由于同该社会的生产形态有直接关联的另一事实,而更加提高。这个事实即畜牧部落常常容易引起战争冲突,因而,必然形成一种集中的战争组织;结果,不可避免地将使妻子变成无权的奴隶,在拥有专制权力的夫权之下讨生活,极端的父权制度因而出现。”而那些妻子占有家庭抚养者地位、或者至少享有自由地位的和平的农业部落,大多数将被好战的牧民部落所征服,结果,畜牧部落的风俗习惯,以及家庭内的男子专制统治,也移入到农业部落中来了。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一切文明民族,到今日或多或少仍带有鲜明的父权家庭制度的痕迹”[15]

  上面所描述的同生产形态有着一定依存关系的人类家庭的历史命运,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公式:

  狩猎时期——男子统治的个体家庭。

  畜牧时期——凶暴的男子统治的个体家庭。

  低级农业时期——散见的女子统治的个体家庭,其后,农业部落被畜牧部落所征服,从而,这个时候,仍旧有男子统治的个体家庭。

  高级农业时期(作为一切建筑物的奠基石的)——男子统治的个体家庭。

  大家都知道,格罗色是很顽固地否认近代发展理论的,他大概认为家庭形态的发展一般并不存在,历史是同个体家庭和男子统治相始终。同时,格罗色没有注意到,一方面他大肆吹嘘要从生产形态来说明家庭形态的起源;另一方面他又把家庭形态一般看作某种已知的现成的东西(Etwas Gegebenes, Fertiges),即近代形态的个体家庭在一切生产形态下都是固定不变的。实际上,他所探求的随着时代潮流而变化的各种“家庭形态”,只不过是两性相互间的关系问题。照格罗色的看法,男子统治还是女子统治,这就是“家庭形态”。在这个问题上,他采用完全调和的方法,庸俗地把家庭形态还原为其纯粹外部的标志,这正如他以前简单地把“生产形态”还原为狩猎、畜牧和农业三个阶段一样。其实所谓“男子统治或女子统治”的问题,可以包括着无数种类的家庭形态;在同一“狩猎部落”的文化阶段领域内,也存在着无数种类的亲属制度。这些情况,正如同一生产方式内部的社会关系问题一样,就格罗色看来,都同样是不存在的。家庭形态和生产形态的相互关系,这时候便建立在深思远虑的“唯物主义”之上:即从最早起,两性就被看作是两种经济的竞争者了。许多庸俗的家伙和资产阶级的民法,都认为谁养活家庭,谁就有权统治家庭。但是,女性的恶运,使她们例外地只有一次在原始锄耕阶段,才是抚养家庭的主人。而这种地位,大部分仍被好战的男子所推翻。总之,家庭形态的历史,不管在哪一种“生产形态”下,实质上可以说是赤裸裸地奴役妇女的历史。此时,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的唯一联系,完全建筑在男子统治的简单形态上,不过有时比较温和,有时比较苛刻而已。最后,作为人类文化史上第一个把妇女从奴役中解放出来的救主的基督教出现了。根据基督教教义,两性的差别,只存在于人间,至少在天国两性是一律平等的。格罗色长期漂泊于经济史的大海中,此后,靠上帝保佑,幸而可以在基督教的港口下锚了。他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根据教义,基督教赋与了妇女以卓越的地位,她应该受到专横男子的尊敬。”[16]这样一来,驱使社会学者建立“奇妙的假设”的家庭形态,如果把它同“生产形态”关联起来考察时,不就成了“容易理解”之物吗?

  但是,家庭形态历史上最使人惊奇的问题,仍然是对氏族联盟或格罗色所说的“Sippe”的理解问题。氏族联盟在远古文化阶段上,对社会生活起了多大的作用,这是我们早已知道的事实。特别是根据莫尔根的卓越研究,可以断定它是地域国家形成之前,人类社会的基本形态,以后曾长期是经济单位和宗教共同体的体现者,这也是我们早已了解的事实。可是,这些事实跟格罗色的“家庭形态”的奇怪历史,有什么关系呢?不错,格罗色并没有简单地否认一切原始部落之间有氏族组织的存在;但是,因为这种氏族组织,跟他的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度的统治之公式理论相矛盾,所以,他就不得不力图抹杀氏族组织的重要意义——低级农业时期是一个例外。“氏族权力是与低级农业经济同时产生、同时消失的;一般到了高级的农业水平下,则已经瓦解或正在瓦解。”[17]于是,格罗色就认为共产主义经济下的“氏族权力”,恰好像从手枪中发射出来的子弹一样,突然出现于经济史和家庭史之中,而又立刻消失下去。如果照他的理解,氏族制度在低级农业阶段以前,一般对个体家庭既没有什么经济的作用,又没有什么社会的意义。那么,在低级农业之前几千年的文化发展中,氏族制度的起源、存在和作用,究竟如何解释呢?在狩猎和畜牧部落中,在实行私有制的个体家庭的条件下,过其隐蔽生活的所谓氏族,一般又是什么呢?这些问题恐怕只有格罗色一人知道,成为他的个人秘密了。同样,格罗色也很少担心他提出的史实是跟一般公认的若干事实相矛盾的。据说,氏族只在低级农业时期,才有意义。但是,大多数场合,它是同近亲复仇制度、宗教仪式,以及经常使用动物名称的习俗相联系的。所有这些情况,都足以证明氏族的发生是比农业早得多。从而,根据格罗色自己的理论看,也可知氏族权力是由那比农业更早的原始文化时期的生产关系派生出来的。格罗色认定日尔曼、凯特、印度等高级农业部落的氏族制度,乃是低级农业时期的遗物。这一时期,氏族制度是在妇女的农业经济上生根的。但是,文明民族的高级农业,却不是从妇女的锄耕,而是从畜牧发展起来的。而这种畜牧业已经成为男子的职业了。照格罗色的见解,在高级农业时期,氏族对父权制家庭经济,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他就这样认为流浪的畜牧部落中,氏族制度并无任何意义,只有随着定居和农业的发展,它才获得暂时的权力。但是,根据最可靠的农业关系的研究,实际上的发展,恰好同他的结论相反:截至牧人进行流浪生活方式的时候为止,氏族联盟在各方面一直具有最大的权力。随着定居及农业的出现,氏族联系开始松弛,并转化为农人的地域联盟,自己则退居不重要的地位。这种地域联盟的共同利益,比传统的血缘联系更加强烈。于是,氏族公社即转化为近邻公社。这就是毛勒、柯瓦列夫斯基、梅因、拉发耶的见解。现在,考夫曼(Kaufmann)也指出了在中央亚细亚的吉尔吉斯人和雅库特人之间,同样存在着这些现象。

  让我们再分析下列几点,作为结论吧:对于原始家庭关系领域内的这些重要现象,如母权制度,倘若照格罗色的观点,那就绝不能有所说明,即使是最概略的说明。他只不过耸耸肩膊胡说一通什么母权制度是“社会学上最奇妙的事物”罢了。而且他又提出一个难以置信的主张:似乎澳洲人的血缘观念,对于它的家庭制度并没有什么影响;其次,他又胡说什么古代秘鲁人中,似乎也难找到氏族生活的特征;再次,他又根据陈旧而不可相信的拉发耶的资料,来判断日尔曼人的农业制度;最后,他又跟在拉发耶的后面,反复荒谬断言,例如俄国的农村公社,似乎“今日仍然”在3,500万大俄罗斯人之间,形成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联盟(即家庭公社)。这种主张,等于说柏林全体居民“今日仍然”形成为一个大家庭公社,同属荒谬可笑。正是这些谬论,特别驱使格罗色把“德国社会民主党教父”莫尔根,当作死狗看待。我们只要知道了上面格罗色对家庭形态和氏族所作的说明,就可以了解他是如何解释“经济形态”的。所有他的旨在反对原始共产主义的全部论据,都是建筑在“固然”(Zwar)和“但是”(Aber)两个字上面。同时,他对于无可争辩的事实,“固然”不得不承认;“但是”,对于与之相对立的其他事实,则将其不符合自己愿望的予以缩小,而将其符合自己愿望的予以夸大。他就这样为适应这个目的而随机应变,以便获得一定的结果。

  固然,格罗色本人对低级狩猎部落,曾有如下的说明:“一切低级社会中的个人财产,主要或唯一是由动产组成。而所谓个人财产,在低级狩猎部落之间,几乎毫无意义。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猎地,是部落男子全体所共有的。因此,结果,他们所获得的东西,必须分配给群团中的全体成员。这种现象,据传说曾在巴西东部印第安人波托苦德族(Botokud)中发现过(参考爱伦来希的‘人类学时报’);在澳洲某些地区,也曾有类似的风习。因此,原始群团的全体成员,都是差不多同样贫穷的。因为没有很大的财产差别,所以也就缺乏产生身份区别的主要根据。一般说来,部落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平等的权利。”[18]同样,“其本身系属于哪个氏族,这在若干(!)关系上,对低级猎人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赋与猎人利用一定猎地的权利,同时也赋与他防卫和复仇的权利与义务。”[19]格罗色也承认在加利福尼亚低级狩猎部落之间,有氏族共产主义存在的可能性。

  但是,不管怎样,在这里,氏族是不巩固的而且薄弱的,它不可能进行共同经济。“北极猎人的生活方式,完全是个人主义的。因而氏族的联系,对它的离心的欲望,恐难有抵抗之力”。同样,在澳洲人中,“照常规绝对不能进行共同的狩猎和采集,只能由个体家庭各自经营其独立的经济”。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食物的缺乏,不允许长期结成比较大的群团,所以被迫分散生活”[20]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高级阶段的狩猎部落:

  固然,“土地在高级猎人中,照例是属于部落或氏族所共有”[21];我们在这个阶段上,固然看到集体住所,还照样是氏族共同宿舍的原形[22];同时,我们固然也知道如下的事实:“马肯基(Mackenzie)所看到的海达(Haida)河流域的广阔堤坝和水库,根据他的判断,应该是整个部落的劳动成果;但这种堤坝和水库,是处在酋长的监督下,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捕鱼。因此,这也可能被看作是农村公社的公有财产。而且,渔池和猎场都不分配,它们系属于公有之物。”[23]

  但是,“这儿,动产有相当扩大而且日趋重要的倾向,因此,不管土地所有如何平等,但财产上的不平等现象却很容易发展起来”[24]。“按照常例,食物和其他动产,根据我们的判断,同样不能视作公有财产,因此,定居氏族只有在极其局限的意义上,才能称之为经济公社”[25]

  现在转而考察一下格罗色对下一高级文化阶级——流浪牧民的看法。

  固然,“无论怎样不安定的牧人,决不能无限制地流浪于远方。一般只是在相当固定的有限的地域内移动。这些地域,被看作是他们的部落财产,往往再分配给各个单独的家庭或氏族使用”。而且,“全部游牧地区的土地,几乎都是属于部落或氏族所公有”[26]。“土地确实是氏族全部成员的公有财产,由氏族或其酋长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27]

  但是,“土地并不是游牧部落最重要的财产,他们的主要财产是畜群。家畜常常(!)是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游牧氏族,决不(!)能成为经济的及财产的共同体”。

  最后,谈谈低级农业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固然氏族第一次完全被认为是共产主义的经济组织。

  但是——这里仍然跟着一个“但是”的尾巴——这个时候,“工业破坏了社会的平等”(格罗色之所谓工业,固然是指商品生产,可是,他却不知道两者的区别),而创造出一种私有动产,它逐渐获得超过土地公有的优势地位,不久就破坏了公社的公有制(非动产)[28]。尽管土地还是公有制,但“此时,贫富的分裂已经出现了”。于是,共产主义就还原为经济史中一段短小的插曲,此外,经济史仍是以私有制开始,以私有制告终。这到底又证明了什么东西呢?


第三节 原始部落中的共产主义


  为要确定格罗色的公式的价值,最好直接从事实下手。首先看一看——虽然是浮光掠影的一瞥——处于最低阶段的部落的经济吧:

  格罗色叫这种低级部落为“低级猎人”。他说:“低级猎人,只是现今人类中的极小部分。由于本身的不完全的、可怜的生产形态,他们势必陷于数量上的贫乏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到处在强大的部落之前,被迫后退;现在只能栖息于丛密的原始森林和人烟绝少的荒原之中,以保残生。这种贫苦的部落大部分属于矮小人种。也就是一些在为生存而斗争中,被强者排挤到最不适于文化发展的地域,陷入文化停滞中的最弱的人。可是不管怎样,除开欧洲以外,在一切大陆上,直到现在还是可以找到这种最古的经济形态的代表者。非洲就隐藏有许多矮小的狩猎部落。但是可惜得很,我们直到现在只发现这种部落之一,卡拉哈里草原(Kalahari-steppe,在德领西南非洲)的布西曼族(Buschmänner)。其他矮小部落的生活,今日仍然隐藏在中非原始森林的阴暗之中。我们再从非洲转向东部看一看,即首先发现锡兰岛(东印度半岛的南端)所谓威打(Wedda)的矮小狩猎部落。其余还有安达曼群岛(Anda menengruppe)的明科比族(Mincopie),苏门答腊(Sumatras)腹地的苦布族(Kubu),菲律宾岛荒山中的爱达族(Aeta)。这三个部落,都属于矮小人种。在欧洲人移民之前,澳洲大陆上大部分住着这种低级狩猎部落。到十九世纪后半叶,土人大部分虽被外来移民从沿岸地区驱逐出去,但今日还是聚居在大陆腹地的荒野中。最后,从美洲南端到北端,散住有许多文化极低的群团。许多人看到在南美南端卡普海岛(Kap Horn)风雨剥蚀的荒山中,栖息着人类最悲惨最‘粗野’的部落火地岛居民(Feuerländer,原名为Tierra del Fuego)。巴西森林地带,除了名声很坏的波托苦德族之外,大概还散住着许多猎人群团。其中,由于封·斯泰勒(Von der Steinens)的研究,使我们至少知道了波罗罗族(Bororó)。在中央加利福尼亚(北美西岸)地方,还遁居有各种部落,其悲惨程度并不亚于澳洲土人”。[29]

  最奇怪的是格罗色把爱斯基摩人(Eskimo)也算作最低级部落。我们不必再花时间跟在格罗色的后面走了,现在单拿上面所举的若干部落,来探索一下他们的有计划的社会劳动组织的痕迹吧。

  首先,从澳洲的食人种族谈起。根据许多学者的意见,这个种族是处在全世界人类的最低文化阶段中。我们已经发现澳洲黑人中存在着前面提到的两性间的原始劳动分工:即妇女主要管理植物性食物和运送柴水;男子则负责出外打猎供给兽肉。

  其次,我们在此处又发现和“个人寻找食物”直接对立的社会劳动景象;同时,还给我们留下一个榜样:在最原始的社会中,如何充分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发挥他们的劳动热情。譬如,“在珈巴拉(Chepara)部落中,只要没有病痛,所有男子都是为食物而辛勤劳动。如果某一男子偷懒,逃避出工,那么,他定会受人嘲笑或斥责。无论男人、女人,小孩,清早起来,即到外面去找寻食物。如果猎取了充分的卤获物,男男女女就把卤获物运到最近的水坑中(wassergrube),烧火烤肉,由年长的老人平等分配,男人、女人和小孩大家都和睦地共同进餐,食完后,女子把剩余食物运回住所,男子则继续去打猎。”[30]

  澳洲黑人的生产计划是怎样的呢?他们的计划,非常复杂,而且作得极为详细。每一澳洲部落,都是分为许多群团;这些群团又各自根据他们所崇拜的动物或植物命名,而且各自占有该部落的一定限度的领土:某一地区,譬如说,属于更古鲁人(Känguruh 袋鼠),第二个地区属于爱姆人(Emu 类似驼鸟的大鸟);第三个地区属于蛇族人(Schlangen-Männern 澳洲吃蛇黑人)等等。这种“图腾”(totem),根据最近的科学研究,几乎都是澳洲黑人所食用的动植物。每一群团,各有它的首领,即酋长,酋长指挥狩猎。至于动植物的名称及其相应的崇拜,决不是空虚的形式。各个群团,事实上,都有获取相当的动植物食用品及注意这种食料源泉的维持和补充的义务。

  同时,各个群团,不单单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这样做,并且,首先要为其他部落群团的利益而进行帮助。譬如,更古鲁族,就有为本族以外的其他部落同胞猎取大袋鼠肉的义务;蛇族捉蛇,毛虫族寻找毛虫,也是一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秩序,是同严格的宗教风俗和巨大的仪式相联系的。例如,各群团的人们,对于群团本身图腾的动植物,照例是不准吃食,或只准有限制地吃食;因为这主要是准备供给其他群团的人吃食的。例如蛇族人杀死了一条蛇,——除非他自己很饥饿时——照例是自己不吃,而留下来带回住所,以便供给他人吃。同样,爱姆族人,自己很少食用爱姆鸟肉、鸟蛋或医病用的脂肪,而是全部提供给其他部落成员。另一方面,其他群团的成员,不得到相应的图腾族的许可,也就无权猎取动物或采集植物。每年由各个群团唱歌奏乐举行庄严的仪式,以保证图腾动植物的繁殖。以后,才允许其他群团吃食这些动物和植物。每个群团举行仪式的时期,归酋长决定,酋长有指挥仪式之权。这个时期,是直接与生产条件相关联的。在中央澳洲每年有很长的干旱季节,动植物受了很大的打击;可是其后还有一个短期的雨季,此时,动物和植物都得到很大的繁荣。因之,所有每年的图腾仪式,多半是在这个好季节之前举行。而拉泽尔(Ratzel)尚把澳洲人系以其最主要生活资料来命名的这种意见视为一种“可笑的误会”[31]呢。

  但是,从上面所阐述的图腾群团的简略体系中,任何人都可以看出一种发达的社会生产组织。每个图腾群团不外就是广泛的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个构成要素。所有群团,形成一个有秩序的有计划的统一体。每一群团,又在统一的领导下面,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可是,这种生产制度之采取宗教形式——各种禁忌(如吃食东西)仪式及其他形式——的事实,不外证明当时的生产计划起源很古,这种组织早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以前即在澳洲黑人之间存在着。可见,它之成为一种固定的形式是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因此,原先只是想单纯从生产和获取食物的观点上以适合本身目的的组织,不久即变成神秘仪式的因素了。

  这种事实的联系,是从英国的斯宾塞(Spencer)和吉能(Gillen)所发现,而由另一位学者弗拉则(Frazer)所证实的。例如弗拉则明白地表示说:“我们应当注意到,图腾社会的图腾群团,并非互相孤立的。它们相互混杂,并以其魔法力量用之于公共利益。在原始的旧制度中,更古鲁的男子,——如果我们没有看错的话——猎获了袋鼠,杀之以供其他图腾群团及自己内部之用。其他毛虫图腾、鹰图腾及其他图腾,也是如此。但在已采取宗教形式的新制度下,图腾群团是禁止杀食本部图腾的动物的。更古鲁人,依然继续繁殖袋鼠,但已不许供自己食用了;爱尔姆人依然增殖爱姆鸟,但自己也无权食用了;毛虫族人继续施行魔术以繁殖毛虫,但也只能饱他人的胃口而已。”总而言之,现在我们所看到的礼拜制度(Kultsystem)也不过是太古时代早已存在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生产和广泛的劳动分工的简单制度而已。

  次之,转而考察一下澳洲黑人间的产品分配。我们也许还可以发现细致而复杂的制度。在那里,凡猎获的兽类、发现的鸟类及采取的果实,都是依照严格的规定,有计划地分配与社会各个成员,以供消费。譬如,女子所采集的植物性食物,属于她本人和其小孩;男子所猎获之物,则按规定分配。规定的方式,各部落虽有所不同,但任何部落都必须有极详细的规定。例如,主要在维多利亚地方,研究澳洲西南部的部落生活的英国学者荷威特(Howitt)就发现了下述的分配方式:

  “一个男子到离开住所相当远的地方去捕杀一匹袋鼠,另外有两个男子伴同前往,但他们没来得及帮助那一个男子去捕袋鼠。因为离开住所很远,所以在拿回之前,就只好烹而食之:原先那个男子烧火,随往的两个男子切肉,三个人共同烧内脏而食。他们的分配是这样进行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男子,因为他们在场,并帮助了切肉工作,所以分得一个大腿和一条尾巴,并附有一块臀肉的大腿;第一个男子将剩余的兽肉拿回家去,头部与背肉由男人的妻子送给她的父母;剩下的则归男人的父母享有。如果他自己没有分过半点肉的时候,他可以稍微留一点;如果他捕捉过一个袋鼠,他就必须全让与别人。当他母亲捕了鱼的时候,可能分给他一点点,或者由他的岳父母就从自己的份额中分点给他;到了第二天早晨,他们就照这样分配。小孩子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由祖父母充分供给他们。”[32]

  有些部落,实行如次的规定:即如果捕捉了袋鼠,那么,猎者分得臀股肉;父亲分得背肉、肋肉、肩部和头部;母亲分得右腿,弟弟分得左前腿;姐姐则分得附背肉;妹妹分得右前腿。而父亲又将尾部肉和一块背部肉分给他的父母;母亲又将腿的一部和胫骨分给她的父母。如果所获得的是熊,则猎者分左肋肉,父亲分右后腿,母亲分左后腿,哥哥分右前腿,弟弟分左前腿,姐姐分背肉,妹妹分肝脏。右肋肉属父亲的兄弟,侧肉属母方的伯叔父,头部则分给青年男子们。

  反之,另外有一些部落,他们对于获得的食物,常常是平等分配给参与狩猎的人。譬如捕杀一个瓦拉比兽(Wallaby,一种变种的小袋鼠),假若同时有十人或十二人参加,每个人就各得一块兽肉。在猎者进行分配之前,任何人不敢触动兽的任何部分。煮兽肉的时候,适值猎者因事不在场,则一定要等待那个人回来分配,否则,任何人不准动手。女人的份额与男人相等,小孩则由双方深切照顾。[33]

  分配方法,因部落不同,而有种种差异。但仍然采取固有的宗教仪式,并且伴随着一定的咒语形式,这一点表现了它的起源的悠久性质[34],因为几千年来的传统都是采取这种形式,并由各个时代的人们接受下来,视作先祖代代相传的不可侵犯的戒律,严格遵守不怠。可是,这样的制度,显明地反映出两种情况:第一,大概在人类最落后地区的澳洲黑人之间,不仅生产,而且消费也是作为社会的共同事务,照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二,计划首先是根据各人对食物的需要和其劳动能力,明白规定对社会全体成员的供给和保证。但是计划的实施无论如何,应首先照顾老人,而老人又和母亲一道,再照顾幼儿。由此可知,澳洲黑人的全部经济生活——生产、劳动分工、食物分配——是遵照严格计划组织起来的,并形成为自古以来的固定规则。

  现在把眼光从澳洲转向北美吧。在北美西部,还有剩余无几的印第安人,他们住在加利福利亚湾提布隆岛(Tiburon)和接近大陆的狭小地带,完全同其余的世界隔绝,对外人怀有敌意,因而直到现代还牢固地保存了其原始的风俗,这是非常有趣的事情。1895年美国学者着手探险,研究这个部落,其成果由美国人麦克盖(MacGee)记载下来了。根据他的研究,色利-印第安人(Seri-Indianer)——这是称呼目前极稀少的这个部落的名称——分为四群,每群各附有一个动物的名称。其中最重要的二群是鹈鹕群团(Pelikangruppe)和海龟群团(Schildkrötengruppe)。各个群团对于其图腾动物的风俗、习惯、戒律都极力保密,想了解它是非常困难的。可是,当我们以后知道了这种印第安人的食物,主要是鹈鹕肉、海龟、鱼类及其他海栖动物,同时,如果我们又联想到前面所述的澳洲黑人的图腾群团制度,那么,我们有充分理由可以断言:在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中也流行过对图腾动物的神秘崇拜,而且他们的部落也分为各种相应的图腾群团。这种情况,不外说明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严密组织起来的古代生产制度,终于凝结为一种宗教象征。色利-印第安人的最高守护神是鹈鹕鸟(Pelikan),此一事实就可以证实上面的说法。这种鸟同时也是构成上述部落的经济基础。鹈鹕肉是主要食物,鹈鹕皮可用作衣服和卧具,可制盾牌,也可作为与外人交易的重要物品。色利族的基本的劳动形态——狩猎,迄今仍规定得很严。譬如,猎取鹈鹕鸟,是一种组织得很好的社会事业,而且“至少还带有半仪式的性质”。猎取鹈鹕鸟只许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但在孵卵期中,为保护小鸟起见,则非常爱惜。“宰杀完了之后,(大量宰杀这种笨重的鸟,并非难事),就开始大吃大喝。那些饿得半死的家庭,在黑暗中狼吞虎咽那鸟肉的柔软部分,在宴会上,喧哗吵闹,直到颓然就卧为止。次日,妇女们起来,到处寻找鸟的死骸,鸟的羽毛虽然弄坏了一些,可是她们却捡起来细心地剥下鸟皮。”

  这种欢宴要继续几天,并伴以种种仪式。对这样“大吃大喝”、“在黑暗中狼吞虎咽”、“在宴会上喧哗吵闹”的情景,毕夏教授大概一定会斥之为野蛮的动物行为吧!但实际上,它却是完全有组织地进行的。这可由其风习的仪式的性质,充分地证明出来。狩猎既然是有计划性的,在实行分配与消费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共同进餐是依一定的顺序排列,即第一是酋长(同时也是狩猎指挥者),其次是其余的猎人(按年龄顺序),再次是最年长的妇人,以下是她的姊妹(按年龄顺序),最后是小孩子(按年龄顺序)。姑娘们特别到了成年时期,则受到妇女们善意的优待。“每一个家庭或氏族成员,有权要求必需的衣食,此时本集团的任一成员都有考虑满足这些要求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程度,常常是依据血统关系上的邻近程度,从最近的亲属开始负担比较多的义务,但主要还是按照他在群团的地位和责任(普通是和其年龄一致)来决定。在会食的时候,上座的人有责任给下座的人保留充分的食物,这种义务也适应于对无能力的小孩的照顾。”[35]

  关于南美巴西野蛮部落波罗罗族(Bororó)的情况,有斯泰勒(Von der Steinen)教授的证明:在那里,首先实行了典型的劳动分工:妇女栽培植物性食物;用尖棒采掘根果;敏捷地攀登棕榈树采摘胡桃;爬上树梢采摘椰子或果实等等。她们准备好植物性食物,并制作陶器。归家之后,即将得到的果实分给男人,自己则留一点残余的兽肉;波罗罗族的分配与消费,是被加以严格的安排的。

  斯泰勒说:“为使那些繁杂的礼节,不妨碍波罗罗族的集体会食,他们还实行了另外一种奇特的习惯。那种习惯显明地指出了:那些依赖有限的卤获物过活的部落不能不找出一种手段和方法,以防止分配时的喧哗争执。这样,我们就首先碰到这样一种规定:即捕杀兽类的人,自己决不烧炙卤获物,而让给他人去搞!对于贵重的毛皮与兽牙,也实行了同样的聪明办法。如果射杀了一个豹子,那就举行大宴会分食豹肉。但是,毛皮与兽牙,则猎者本人不要,而分给最近死亡的印第安男子或女子的近亲。为对猎者表示尊敬,每个人赠给他长尾鹦鹉的羽毛(这是波罗罗族最贵重的装饰品)及用奥苏(Oassú)纽装饰的弓箭。至于为预防不满和争执而举行最重要的仪式则是医巫(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常称之为术士或祭司)的责任。”他们在捕杀任何动物的时候,都必须临场;一切兽类或植物性食物的分配与消费,只有在举行一定仪式之后,才能执行。狩猎是在酋长的指示和领导之下进行的。青年及未婚男子,集体住在“男人住所”,他们共同劳动,共同制造武器、工具及饰品,或纺织,或角斗,并在极严格的秩序之下,照前面所述的方式,共同进食。他又说:“如果死了一个成员,那就造成了家庭很大的损失。因为人死之后,一定要把死者平日所使用的东西,尽数烧毁,或投入河中,或塞入骨筐,而令死者再无回来的希望。因此,小舍就完全空了。然后再对他的近亲遗族赠送各种礼物,并为他们制作弓矢。此外,还有这样一种风俗:如果此后捕杀了豹子的时候,其毛皮是送给最近死亡的妇人的兄弟及最近死亡的男人的叔父。”[36]总之,不管在生产上或分配上,都存在着完全一定的计划和社会的组织。

  我们到美洲大陆最南端可以看到最低级的原始部落之一的火地岛居民,这种人住在南美南端荒漠的群岛上,直到十七世纪才第一次有人报道他们的消息。1698年法国政府于长年在南太平洋从事掠劫活动的海盗的怂恿下,派遣远征队到那里去。据当时参加远征队的一个技术家留下的日记里所载关于火地岛人的生活,有如次简单的材料:

  “每个家庭(包括父母及未婚小孩)都有一艘独木舟,全家必要之物,悉数保存在舟上,晚上就在舟上睡觉。他们如果没有现成的小屋,就马上自己建造。——他们在小屋中稍为生一点火,大家围着火,随便在草堆上睡觉。肚皮饿了,就烧贝类充饥,由其中最年长的老人平均分配。男子的主要工作和义务,是修建小屋、狩猎、捕鱼;女子则照顾独木舟,并捕捞贝类……他们用下列方法去捕鲸:首先,以五六艘独木舟一同出海,一看见鲸鱼,即随后追踪,用骨或石削尖为镞的精巧鱼叉去射鲸……如果捕杀了鸟兽及捕捞了鱼贝(他们的普通食品)的时候,就将它分配于全体家庭食用;因为,他们的生活资料都是公有的。”[37]

  现在,再从美洲转向亚洲吧。亚洲安达曼群岛(Andaman,在孟加拉湾)上有一个明科比(Mincopie)矮小部落,英国探险家曼(E. H. Man)在那里住过十一年,根据他所搜集的可靠资料,获得了下述的真确报道:

  “明科比人分为九个部落,每个部落又分为由十人乃至五十人组成的许多小群团,最多也常有达三百人的。各群团各有其首领,所有的部落同样也有一个酋长,位于各群团首领之上,但其权力极为有限。他的主要工作是召开本部落全体群团会议。酋长领导狩猎及移住事宜,并处理纠纷。各群团在男女两性间分工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劳动。即男子负责狩猎,捕鱼,采蜜,制造独木舟,弓矢和其他器具;女子则挑柴担水,采取食用植物,制装饰品和准备伙食。至于照顾小孩,病人、老人,以及在小屋保留火种,则属留在家里的男子或女子应负之责。有劳动能力的人,不管哪一个,都有为自己为群团劳动的义务;此外,大家还要经常注意贮藏足够的粮食,以备款待外来的朋友。幼儿、病人与老人,应受到一般人的特别照顾,其日常的需要,都得比群团其他成员,更加优待。

  关于会食,也有一定的规则。已婚的男子只许和已婚的男子或独身汉共餐;除自己家内的妇女以外,绝对不许和任何妇女同桌就餐,老年人则又当别论。未婚的青年和姑娘之间,则分开食桌就餐。

  作饭这件事一般都由女子负担,男子不在家的时候,便需要她们履行这种义务。在祭祀的时候,特别在大量获得野物之后,女子担柴挑水过于忙碌时,可另派一男子代为照料;但当食物准备了一半的时候,则将它分派给参加者自行照料,各人都在自己的炉边,继续作饭。如果酋长也参加的时候,他就获得最初的一份而且是最好的一份;其次是男子,再次是女子与小孩。剩余食物,即归分配者所有。

  制造武器、家具及其他用品时,明科比人表现出一种非常勤勉的品质。如用石斧将一片铁加工,制造枪矛及箭头,或改作弓形等工作,不论多少时间,都是细心尽力而为。即使不是马上急需,或者不久的将来方才需要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人强迫他,他们还是努力去干,毫不懈怠。我们决不能认为他们这样作是自私自利,因为他们常常把自己所有最好的东西给与别人(这里应当用‘分配’字眼,由于避免欧洲式的误解,此处使用了‘给予’二字),凡是供自己使用的东西都做得较少。”[38]

  除上述一些例子外,现在再举一个非洲野蛮部落生活的例子,作为本节的结束。非洲卡拉哈里荒原(Kalahariwüste)的矮小布西曼人(Buschmänner),普通都认为是人类文化最落后最低状态的范例。关于布西曼人,德国、英国、法国的专家们一致传说是成群而居,各群团都共同管理其经济生活的部落。在这些小群团之中,所有生活资料、武器及其他物品,都完全平等分配。他们流浪时所找到的食料,都一点一滴捡入囊中,拿回家去。

  德国旅行家柏塞尔克(Passarge)说:“他们每天所找到的食物有:根类、球茎、果实、毛虫、犀鸟、大蛙、乌龟、蟋蟀,甚至还有蛇及蜥蜴等。”这些卤获物,都是分配于全体成员之间。“经常采集果实、根类及球茎等植物和猎取小动物,是女子的职务。女子以这些食物养活群团,小孩则从旁帮助。男子在路上偶然看见了这些东西时,也一定拿回来,但这只是一种附带的工作;他们的主要职务,不是采集而是狩猎。”他们所猎取的食物,归群团共同食用。从其他朋友群团中旅行来的布西曼人,也受到殷勤的招待,围炉进餐。因此,带着资产阶级社会形而上学的有色眼镜的“善良”的欧洲人柏塞尔克,就甚至认为布西曼人的“过度的德性”——无论什么,即使是最后的一点剩余物品,都要与人平分——实在是他们的文化落后的原因![39]

  像这种最原始的离定居和农业还很远的所谓刚刚处在经济发展锁链的起点的部落,根据直接观察的结果,我们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和格罗色的公式完全不同。他们并不是“分散而居”和营“孤立的经济”,而是建立有具备共产主义组织的典型特征并受严格规定的经济联盟。这是我们到处都可以发现的事实。但是此处所指的,只是有关“低级狩猎部落”的一面,至于“高级狩猎部落”则莫尔根所详细描述的易洛魁人的氏族经济,给我们指出一个全面的景象,而且在畜牧部落中,也提供了足够的材料,证明格罗色的大胆主张完全是无稽之谈。[40]

  因此,农业公社联盟,并不是经济史上所发生的唯一的原始共产主义组织,它只不过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组织;按时间来说,它也不是最早的原始共产主义组织,而是最后的组织。它并不是农业的产物,而是渺茫难测的老早就存在的共产主义传统的产物。这种传统,产生于氏族组织的胎内,后来才适用于农业上,此时,共产主义已经发展到它的顶点,行将没落了。由此可知,事实终于彻底否定了格罗色的公式。但是这种共产主义在经济史过程中,一会儿突然出现,现在又复归消失的非常奇怪的现象,如何解释呢?格罗色已经给我们作了一个富于机智的所谓“唯物主义”的答复:“我们知道:氏族之所以首先在低级农人之间比在其他文明形态的氏族之间,获得了较多的巩固性和权力,是因为氏族在那个时候,才开始出现为一个定居的、财产和经济的公社组织的缘故。但氏族此时之所以恰恰发展为这样的形态,仍只能从低级农业的性质上来说明,因为农业使人结合;反之,狩猎及畜牧,则使人分散。”[41]由此看来,在劳动中,人类在空间的“结合”,或者“分散”,决定了那时的社会为共产主义的统治,还是为私有制度的统治。但是可惜得很,格罗色忘记了向我们解释:为什么集体所有制反而在许多容易使人“分散”的林地与草地,存在得最长(有些地方还一直保存到现代)?而容易使人“结合”的耕地,反而最早转移为私有?再者,在全部经济史中,使人类“结合”得最多的生产形态(即近代大工业),又为什么完全不能引起集体所有制,反而引起最赤裸裸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形态?

  由此可知,格罗色的“唯物主义”理论,在这里又一次证明了:要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空说“生产”及其对全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还是不够。换言之,历史唯物主义如果脱离了其中另一方面的革命发展的思想,那么,它就会变成为一根粗笨的独脚拐杖了。而马克思则恰恰相反,他把那种思想看作是研究精神的天才的飞跃。

  尽管格罗色开口不离生产,不离生产形态,其实,他连生产关系那样最根本的概念,还是模糊得很。我们早已知道,他首先把生产形态,理解为狩猎、畜牧、农业那样纯粹外部的范畴。因为要在每一个这种“生产形态”的范围内,解决所有制的问题——即决定其中是否存在集体所有制、家庭所有制、私有制以及财产属谁的问题——所以,格罗色就将财产区别为“土地财产”及“动产”两个范畴。因为他发现了这些财产是属于各种所有者的,所以他就提出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哪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格罗色自己觉得某些东西是最“重要”的,他就认为它是某一社会所有制形态的决定性的东西。譬如,他说在高级狩猎阶段,“动产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意义”,于是就断定动产比土地不动产更加重要;因为所谓不动产(指食料)是私有财产,所以,在这儿,虽然明显地存在着土地的集体所有,但他却不承认共产主义经济。

  根据上述纯外表的特征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生产上是毫无意义的。此外,格罗色式的以男子统治与女子统治为基础的家庭形态的区分,和以分散作用与结合作用为标志的生产形态的区分,同样是肤浅得很。所谓“动产”可能由食料所组成,也可能由原料、装饰品、仪礼用品及工具所组成。那些东西,有的是为社会本身的需要而制造的,有的是为交换而制造的。“动产”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对生产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意义。而格罗色一般是根据食料及其他最广义的消费品,来判断氏族的生产关系或所有关系。从这一点上看,他确实是现代资产阶级科学上的典型代表人物。他一看见消费品转入私人手中,归私人使用,就断定那个部落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这就是现代资产阶级“科学地”反驳原始共产主义的典型方法[42]。倘若根据这样“深思熟虑”的标准来看,那么,在东方公社中到处看到的一起托钵讨饭,过着共同乞丐生活的公社成员,以及集体进行偷盗的盗贼集团,都可以视作最文明的共产主义经济公社了。反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但其成果则按每个家庭耕种土地的收获量进行分配的马克公社,只可以算作为“在有限意义上的经济公社”了!总之,根据上述见解,则生产性质的决定因素,乃是消费资料的所有权,而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换言之,是分配的条件,而不是生产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就到达了对全部经济史理解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认识的基本点了。此后,关于格罗色的学说,让命运去决定吧!我们现在要一般地来考察这个问题。


第四节 经济史上的资产阶级观点和无产阶级观点


  凡是着手研究国民经济史的人,或者希望了解社会经济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各种形态的人,必须首先深刻了解那作为这个历史发展的试金石和尺度的经济关系应该具有怎样的因素。为了要在繁杂的现象中,找出它的一定范围,特别是要掌握其中的历史连续性,那就必须对现象内部的枢轴因素(这种因素是各种现象运动的中心)具有明确的观念。例如莫尔根即选择生产技术的发展这个因素,以之作为文化史的尺度和在各个时期规定文化史发展程度的试金石。因此,可以这样说,他已经找到了人类文化生活的根源了。但是,为了我们研究经济史的目的,仅有莫尔根的尺度,还是不够的。社会劳动的技术,正确地指示了我们当前所已达到的人类支配外界自然的程度。生产技术的完善每迈进新的一步,那么,同时,人类智慧征服物理自然的程度也迈进了一步,从而,一般人类文化的发展也迈进了一步。但是,如果想专门研究某一社会的生产形态,那么,单单懂得人对自然的关系,对我们来说,是不够的。此时,我们所应关心的,首先是人类劳动的另一方面,即在劳动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这就是说,我们所应关心的,不是生产技术,而是生产的社会结构。

  如果我们知道,某一原始部落懂得制陶器的手艺,从事制陶业,这在了解该部落的文化水平上,乃是极其重要之事。莫尔根即以此技术上的重大进步,作为标志着由野蛮过渡到开化状态的新文化时期的开始。但是单单根据上举的事实便对某一时期的生产形态轻率下判断,是不允许的。为此,我们还得通晓许多事实:如在现社会上从事制陶业的是什么人?是社会全员,还是其中一部分(如仅限于女性)?陶器的生产,是只供给该社会集团(如村落)本身之用,还是为着私人交换?参加陶业的每个人的产品,单由本人使用,还是供给社会全体成员使用?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生产形态的性质,乃是取决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劳动分工、消费者间的生产物分配交换等。但是所有各方面的经济生活,其本身都是受另一个决定因素——生产——所规定。而产品的分配交换,一见即可知不外是一种结果的现象而已。要使产品能够分配于消费者,或者进行交换,那就首先需要将产品制造出来。因此,生产本身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第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乃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任何劳动都需要一定的资料,一定的工作场所,一定的工具。我们早已知道,劳动工具及其制造,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如何重大的意义;但是,为了借助于这些工具及其他死的生产资料,进行一定的劳动,制造出社会生活上必需的、广义上的消费资料,还得需要人类的劳动力。因而正是劳动的人对生产资料所具有的关系,乃是生产的基本问题,是生产的决定因素。可是,我们所指的劳动的人与其生产资料的关系,既不是意味着技术上的关系,也不是说人们所用以劳动的生产资料的完成程度之高低,更不是指人类在劳动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我们所指的关系,乃是人类劳动力对死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属于何人的问题。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这种关系常常发生变化,随着它的变化,整个生产的性质,以及劳动分工的性质,生产物的分配和交换的方向与范围,最后,整个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所有这些情况都是依下列关系为转移:生产资料是属于劳动者公有,还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私有,或者他们一无所有反而同生产资料一起作为生产资料属于不劳动者所有;他们是否被生产资料所束缚而成为不自由的人;或者是丧失生产资料的自由人,被迫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资料来出卖。由于上述种种情况的差异,他们或者生活于共产主义的条件下,或者生活于小农及手工业的生产条件下,或者生活于奴隶经济条件下,或者生活于农奴经济条件下,最后,或者生活于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所有这些经济形态,都各自具有其特殊的劳动分工、产品分配与交换、社会的法制的与精神的生活的形态。在人类的经济史上,可以充分看出:随着劳动者与其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而,其他一切方面,即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生活,也会发生急激的变化。结果,全新的社会即告成立。在所有这些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当然,存在着不断的相互作用。劳动力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仅影响了劳动分工、产品分配与交换,而且后者也反作用于前者的生产关系;不过其影响的性质,两方面显有差别。各经济阶段占统治地位的分工与财富分配形态,特别是交换,虽是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所产生的,但到了一定程度,它们对于这种关系也起着破坏的作用。但是,这些形态,要等到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关系遭到破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并引起了真正的革命的时候,才能开始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变革,乃是人类经济生活史的主要的里程碑。这种变革,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划出了一个自然的时代。

  为要理解经济史,必须明了其中最本质的东西,使之和非本质的加以区别,其重要性如何之大,我们可以在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流行最广、最受人赞扬的经济史时期区分法中,得到证明。请看一看毕夏教授的公式吧。他在其著作“国民经济的起源”中说,正确地划分经济史的各个时期,对经济史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事。按照毕夏的老习惯,他并不马上直入本题,将自己的卓越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而是,一开头就得意扬扬地将所有前辈人物的缺点评论一番,以作为抬高自己的著作的身价的准备。他说:

  “一个经济学者,如欲理解远古时代的部落经济,他应当首先答复下列问题:他们的经济是国民经济吗?其经济现象,和我们今日的交换经济是同一性质吗?它们两者的本质,互不相同吗?这些问题,只有运用同一的研究方法即‘概念分析法和心理隔绝的演绎法’(Mitteln der begrifflichen Zergliederung und der psychologisch-isolierenden Deduktion),正视过去经济现象的时候,才能得到解决。这种方法,是成于过去抽象的经济学代表之手,而且对研究现代经济来说,也被光辉地证明是适用的。

  我们不能不指出新历史学派如次的错误:他们不是通过这种研究而深入察明过去经济时期的本质,反而毫不思索地把从近代国民经济现象中抽象出来的范畴,硬套在过去时代上;或者,附会那交换经济上的概念,不管好坏,强使之适应于一切过去的经济时期……。以上各点,在区别现代文明民族经济和过去时期的经济或文化落后民族的经济上,可以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这种做法,是企图确立所谓‘发展阶段’的标志,以概括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所有过去的这种尝试,都犯了不深入事物的本质而只固执表象的毛病。”[43]

  毕夏教授提出了怎样的经济史分类法呢?他说:

  “如果要想从统一的观点上来把握这个作为整体的发展过程,那么,这个观点一定要能够将我们引导到国民经济最本质的现象中,同时,又给我们阐明过去经济生活时期的特点。这个基本原理,不是别的,正是财富的生产和它的消费的关系,更正确地说,就是财富从生产者手里转移到消费者手里所经道路的长度。从这种观点上看,一切经济发展——至少对于在历史研究上能够充分探讨出来的中欧及西欧民族的经济发展上——可以归纳为如次的三个阶段:

  一、闭塞的家庭经济的阶段(纯粹为自己的消费而生产,无交换的经济)——在这种场合,财富的生产和财富的消费是在同一经济内进行;

  二、城市经济的阶段(为消费者的生产或直接交换的阶段)——在这种场合,财富是从生产经济直接移入消费经济;

  三、国民经济的阶段(商品生产及商品交换的阶段)——在这种场合,财富于被消费以前,照常规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经济。”[44]

  从上述经济史的公式看,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东西没有包含在内。毕夏教授认为,经济史是从欧洲文明民族的农村公社开始,换言之,是从高级农业时代开始。在高级农耕以前,几千年间的原始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在今日的许多部落间还可以发现出来——毕夏教授称之为“非经济”即他的有名的所谓“个人寻找食物”及“非劳动”的时代。因此,毕夏教授就认为经济史是从原始共产主义最晚期的形态开始。具体说来,就是由于定居与高级农业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瓦解原始共产主义,开始向不平等、剥削和阶级社会推移的时期开始。格罗色只是否认在农业公社以前,全部历史发展时期,有共产主义的存在。但是,毕夏则竟把这个共产主义的时期,从经济史中一笔勾销了。

  第二阶段所谓闭塞的“城市经济”,照修尔泽的口吻说,也应该归功于莱比锡大学教授具有“天才眼光”的另一个卓越的发现。如果“闭塞的家庭经济”(例如任何一个马克公社的经济)的特征,是在于它把在家庭经济中满足自己经济欲望的那些人的集团包括在内,那么,中欧及西欧中世纪城市——因毕夏的“城市经济”只是指此而言——却正与之相反。中世纪城市中,不存在什么公共“经济”,但是——照毕夏教授的口吻说——只有跟行会手工业者的手工工场及家庭经济同数的“经济”。行会手工业者虽然都是在行会及城市的一般规则支配之下,但每个人仍然是独立进行生产、贩卖和消费。一般说来,在中世纪德国或法国,行会城市并不是“闭塞”的经济领域。因为这些行会城市的存在,正是建筑在它和农村相互交换的基础上。它们从农村买进原料和食料,同时也为农村生产手工业品。毕夏硬将各城市周围,划出一个闭塞的农业圈,把它包括在“城市经济”之内,并图自己的方便,将城市与农村的交换缩小为只跟城市郊区农民的交换。至于对城市商业上最好的顾客(富裕的封建领主)——他们一部分是散居于远离城市的农村,一部分则仍留在城市(特别是在皇领城市及寺领城市),并在此地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领域,即所谓庄园,毕夏却完全不加考虑。同样,对中世纪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对城市命运具有重大意义的外国贸易,他也非常轻视。可是,中世纪城市的特征,实质上是什么呢?用不着说,它乃是商品生产的中心点。商品生产只有在城市中才开始成为统治的生产形态(虽说地域有限)。对这个事实,毕夏教授也全不理会。反之,他却认为商品生产只在“国民经济”时代才开始的。如所周知,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习惯于用“国民经济”这个虚构来称呼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也就是说,他用这个虚构,把那种显然不是以商品生产而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为特征的经济生活上的某一“阶段”,蒙蔽起来。格罗色单纯称“商品生产”为“生产”,而毕夏则将“生产”转变为“商品生产”,这亦足证明国民经济学教授到底比单纯的社会学家高明一些。

  闲话少讲,言归正传吧!毕夏教授以“闭塞的家庭经济”作为经济史的第一“阶段”,他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前面已经提过,他认为这一阶段是从农业村落公社开始。可是毕夏除原始马克公社以外,还把其他历史形态如希腊、罗马的古代奴隶经济,中世封建的庄园经济等等,计算在“闭塞的家庭经济”阶段之内。从远古时代(包括古典、古代及中世纪)起到近代为止的文明人类的全部经济史,统统包括在一个生产的“阶段”内,然后把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城市列为第二阶段,把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列为第三阶段。这样一来,在毕夏的经济史中,势必把散居在五河地方山峡中过着平静生活的印度共产主义农村公社、雅典文化繁荣绝顶时期的柏利克列斯的家庭生活及中世纪德国班堡僧侣的封建庄园,都并列于同一的“经济阶段”。但是,不管怎样的小儿,只要他在历史教书中学得一点皮毛知识,也会懂得这种阶段分类法是硬把根本不同的各种关系凑合在一起。一方面,在共产主义的农业公社,农民大众之间普遍存在着财产及权利的平等,没有什么身分的差别,即使有一点,亦不过是萌芽的形式;他方面,在古代希腊、罗马和封建中世纪的欧洲,社会上显然出现了身分的差别,存在着自由民与奴隶、主人与不自由民、特权者与无权者、地主与农奴、富人与贫民。前者,有普遍的劳动义务,后者,有被奴役的劳动大众与少数不劳动的统治者的尖锐对立。此外,希腊罗马的古代奴隶经济与中世纪封建经济之间,有极大的差别:古代奴隶制度引起了罗马文化的没落;反之,中世纪封建制度却产生了拥有城市商业的城市行会手工业。因此,结果从封建社会母胎内就产生了近代资本主义。所以,谁想把这样相隔天壤的、相互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及历史时代,概括在一个概念、一个公式之下,那么,他就必须对经济时代采用另外一种完全特殊的尺度才行。毕夏教授为要建立起一种权力,以把万物化为同一的“闭塞的家庭经济”,究竟采用了怎样的尺度呢?教授本人已经向我们说明过,并且盛意殷殷地帮助过我们解决疑难。所谓“无交换的经济”,乃是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到近代为止的“第一个”阶段;中世纪城市,可以作为“直接交换的阶段”归入其中;近代经济制度,也可作为“商品交换的阶段”归入其中。因此,无交换,单纯交换 ,复杂交换——换句普通话说,就是无商业,单纯商业,发达的世界商业——这就是毕夏教授对经济时代所采用的尺度。换言之,商人是否已经出现,它与生产者是否属于同一个人,这就是经济史上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问题。现在,我想趁此时机把“无交换的经济”这个东西,送回给毕夏教授。因为这个东西,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是找不到的,它不过只是大学教授头脑中的幻想而已。这是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以及从十世纪以来的封建中世纪的一种狂妄而大胆的历史幻想。但是,不承认生产关系而承认交换关系为一般生产发展的尺度,把商人作为经济制度的核心和一切事物的准绳,——即使商人还不存在,那也没有关系,——你看,这是一种多么光辉的“概念分析法和心理隔离的演绎法”的成果,尤其是他那种蔑视“固执表象”而主张洞察事物本质的态度,更使人钦佩不置!但是,毕夏教授最初对于一切“这类过去的企图”曾嗤之以鼻,但后来对先前所非难的“固执表象”的交换却又继续采用,并借助于迂腐的穿凿附会的观点,把它曲解为绝对错误的公式。像这种自视很高的专卖品,如果拿来跟“历史学派”分经济史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时代的公式一比,不正表示后者,更加高明,更加接近真理吗?

  经济史上的“固执表象”,对资产阶级的科学来说,并非什么偶然之事。像李斯特(Friedrich List)那样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就是根据食物的最重要的源泉的外部性质,把经济史区分为狩猎、畜牧、农业、工业四个时期。这种分期法,即使对外部文化史来说,也是十分不够的。其他资产阶级学者,如希得布兰(Hildebrand)教授,按照交换的外表形式,将经济史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而毕夏也将经济史分为无交换的经济、直接交换的经济、商品交换的经济三个阶段。再如另一个资产阶级学者格罗色(Große),又以财富的分配为判断经济形态的出发点。总之,资产阶级学者是把交换、分配、消费视作历史考察的基础,而独独排斥了生产的社会形态。换言之,即是把一切历史时期中的决定因素给除开了;但这种因素,正是经常作为逻辑的必然结果,决定交换及其形态,以及分配与消费的具体表现。为什么会这样呢?其理由同样是因为资产阶级学者硬说“国民经济”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最终的阶段,而怀疑这种生产方式会随着革命的倾向进一步发展为世界经济。生产的社会形态,换言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关系问题,乃是一切经济时代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一切阶级社会的最弱点。不管在哪一种形态上,生产资料之与劳动者脱离乃是所有阶级社会的共同基础。因为它是一切剥削和阶级统治的主要条件。于是他们就力图避开这个隐痛的地方,将注意力转而集中到外部的次要的表象上;这种事实并不是由于资产阶级学者有意识的愿望所造成的,而只是由于他们从智慧的树上偷尝了危险的果实,因而资产阶级的阶级仇恨本性发生作用的结果。上述那些学者,就是它们的精神上的代表。像毕夏这样近代有名的大学教授,一方面把劳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完全不同类型的原始共产主义、奴隶制度、封建经济的整个巨大的时代,毫不怀疑地硬套在他的公式的小框框内;另一方面,关于工业历史,又拘泥细节,无谓穿凿,把什么“家庭劳动”(正确地说,应该是家庭血汗)、“工资劳动”、“手工劳动”、“顾客劳动”等等,好像开小杂货铺,用炫耀的装腔作势的办法给乱排在一起。上面这些把戏,就是毕夏教授用他的“天才眼光”,为上述的阶级本性所找出的证据。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的理论家,早期共产主义者,早期社会主义代表人物,当他们的控诉与斗争主要针对着不公平的分配,或者像十九世纪一些社会主义者所作的,主要针对着近代交换形态的时候,他们同样还在进行人类平等的宣传中暗中摸索,找不到方向。只有等到工人阶级的杰出的指导者,认识到分配与交换的形态是受生产组织所左右,而在此组织中,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决定的因素之后,社会主义运动才开始获得坚固的科学基础。只有在这样完整的认识的基础上,当走进经济史的门槛时,无产阶级的科学态度才与资产阶级的态度截然分开。这跟以前所说的,在国民经济学入口处,两者的科学立场绝对有别,是一样的。如果说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企图掩盖经济史的根本点——劳动力对生产资料的关系的形态——的历史发展,那么,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却与之相反,是把这种关系提到第一位,使它成为比较社会经济结构的尺度。然而,工人阶级不仅必需注意区别太古共产主义社会和其后阶级社会的历史里程碑,而且同样要注意到阶级社会不同历史形态之间的区别标帜。只有那些明确理解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独有的经济特点,以及古代奴隶经济和中世纪封建经济的特点的人,才能彻底理解为什么现代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第一个给社会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历史的可能性?以及未来的社会主义世界经济和远古原始共产主义群团的根本区别何在?



[1] 在手稿中,此章系标以序数III。

[2] 卢森堡常用“农业共产主义”、“原始农村共产主义”、“原始共产主义”、“氏族共产主义”等名称来称呼原始公社制度。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她称之为“共产主义的所有制”,而秘鲁国家,她又称之为“共产主义国家”。所有这些在她的著作中碰到的术语,主要都是为了要在人剥削人的敌对社会中,揭示它在历史上的暂时性质,并使人记住曾有这样一个不知道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社会存在过,而作为人类发展最高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产生又是历史上不可避免的。——编者

[3] 德国男爵哈克士陶孙(1792-1866)对于那作为加强农奴制的手段的俄国农村公社,非常赞许。他所看到的公社,并非具备公有制、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产品的原始社会公社。在农奴制废除以前的俄国公社中,已经存在着农民的私有制经济,并出现了穷人与富人的分化。公社内部,私人土地所有制日趋发展。根据村落大会(密尔)决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决不是意味着原始公社的复活,相反,这种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只不过是正在消灭着的过去的残余而已。——编者

[4] 参阅库诺:“印加帝国的社会状况”(Die sociale Verfassung des Yukareichs),第6页。

[5]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95页。

[6]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0页。

[7]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7-648页。

[8] 斯达克和威斯特马克的批评和理论,曾由库诺(Cunow)在其“澳洲黑人的氏族组织”(1894年版)一书中,予以彻底的毁灭性的驳斥。但是,对于他的批驳,我们博学的两位先生,直到今日还不敢公开答复。不管怎样,这两位先生还是被当代社会学者如格罗色那种角色,毫不怀疑地称之为“推翻了莫尔根”的“第一流权威学者”呢!说他们“推翻了莫尔根”,实际上等于说他们推翻了马克思。本来,在资产阶级的科学上,只要具有旨在反对可憎的革命家的倾向,就够伟大了。这时候,资产阶级学者的善良动机就代替了一切科学的研究。

[9] 梅耶教授(Prof. Ed. Meyer)在其著作“古代史概论”(1907年版)中写道:“由汉森(Hansen)所创立并被一般公认的假定——带有定期重分的土地公有制,正如凯撒和塔西佗所指出的那样,似乎是发生于私有制之先,现在已经受到了强烈的反驳。不管怎样,俄国的‘密尔’(Mir),作为这种现象的典型,是只在十七世纪才发生的。”梅耶所强调的后一点见解,显系无批判地从俄国齐捷林教授的陈腐理论中剽窃来的。

[10] 格罗色:“艺术的起源”,1894年版。

[11] 同上。

[12]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1896年版。

[13] 卢森堡在这里用铅笔批注:“只要搜集材料和‘观察得到的事实’——完全像‘社会改革同盟’和专题著作那样。”

[14] 格罗色:“艺术的起源”,第34页。

[15] 格罗色:“艺术的起源”,第36-38页。

[16]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238页。

[17]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207、215页。

[18]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55-56页。

[19] 同上书,第64页。

[20] 同上书,第63页。

[21] 同上书,第69页。

[22]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84页。

[23] 同上书,第87页。

[24] 同上书,第69页。

[25] 同上书,第88页。

[26] 同上书,第91页。

[27] 同上书,第128页。

[28]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136-137页。

[29]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30页。

[30] 桑姆罗(Somló):“图腾制的起源”,第45页,根据荷威特的考察。

[31] 拉泽尔:“民族学”,1887年,第2卷,第64页。

[32] 桑姆罗:“图腾制的起源”,第42页,根据荷威特的考察。

[33] 参阅同上书,第43页。

[34] 拉泽尔:“民族学”,1894年版,第1部,第1卷,第333页。

[35] 桑姆罗:“图腾制的起源”,第128页,根据麦克盖的考察。

[36] 斯泰勒:“巴西原始部落”,第378-389页。

[37] 马色尔(M. G. Marcel):“1890年在巴黎召开的美洲人种国际大会第八次会议上的报告”,1892年巴黎版,第491页。

[38] 桑姆罗:“图腾制的起源”,第96-99页,根据曼的记载。

[39] 同上书,第116页。

[40] 卢森堡在手稿中用铅笔注道:“但是秘鲁人显然并非游牧人。阿拉伯人、卡比尔人、吉尔吉斯人、雅库特人:考夫曼。拉维尔的例子!”

[41] 格罗色:“家庭形态和经济形态”,第158页。

[42] 参看桑姆罗:“图腾制的起源”。

[43] 毕夏:“国民经济的起源”,第54页。

[44] 同上书,第58页。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