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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对自然经济的斗争



  资本主义历史地生育并发达于非资本主义的社会坏境之中。西欧诸国的资本主义,最初是处在产生它的封建环境之中——在农村是庄园经济,在都市是基尔特(行会)手工业——以后,脱离了封建制度之后,它又主要处于农民和手工业的环境之中,也就是说,处于农业及商业的简单商品生产的体系之中。此外,围绕欧洲资本主义的,还有非欧洲文化的广大区域,它们代表各个发展水平,从逐水草而居以狩猎或畜牧为业的原始共产主义的部落,一直到农业与手工业的商品生产。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所处的环境。
  这里可以区别为三个阶段。资本对自然经济的斗争,资本对商品经济的斗争,资本在世界舞台上为争夺现存的积累条件而斗争。
  资本主义为着它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需要哪些围绕它们的非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但并不是所有非资本主义形态都对它有用。资本主义之所以需要非资本主义的社会阶层,是要把他们作为其剩余价值的销售市场,作为生产资料的来源地,并作为工资制度下的劳动力的蓄积场所。但资本不能依靠自然经济的生产形态来达到所有这些目的。因为,一切自然经济的形态——在土地公有制下的原始农民公社,封建的赋役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形态——都是主要为了自己内部的需要而生产。从而,对外来商品,或者完全没有需要,或者需要得很少。并且,自己的生产物,通常也不感觉过剩,或者,至少也没有脱售它的过剩生产物的迫切要求。最重要的是在任何自然经济中,生产之所以继续进行是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在这种或那种方式下结合起来的。共产主义的农村公社,和封建庄园及其他类似的组织,把劳动力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置于法律及习惯的支配之下,借以维持它们的经济结构。因此,自然经济在每一方面都以它的强固的壁垒来阻挠资本主义的要求。因此,资本主义总是到处要对它所遭逢的各个历史形态的自然经济,不管奴隶经济也好,封建社会也好,原始公社也好,家长制农民经济也好,进行一场歼灭战。这场战斗的主要方法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革命,战争),国家租税的重压,及廉价的商品。这些方法,或者同时进行,或者连续进行,互相配合起来。对欧洲封建制度的斗争,它的强力表现为革命的形态(如17世纪,18世纪及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结局是属于这一类的),而在欧洲以外诸国,对较原始的社会形态的斗争,采取了殖民政策的形态。这些方法,连同所实行的租税制度以及贸易关系,特别是和原始社会建立的贸易关系,形成一种政治力量和经济因素相辅而行的联合行动。
  资本主义对自然经济社会的斗争,其经济目的,可详细地分列如下:
  1.直接占有生产力最重要的源泉,如土地,原始林中的野兽,矿物,宝石及矿石,外国植物产品,如橡胶等。
  2.使劳动力“自由化”,强制它为资本而劳动。
  3.商品经济的导入。
  4.农业之与手工业分离。
  在原始积累时期,即从中世纪末起直至19世纪为止,欧洲资本主义最初的历史阶段,英国与大陆诸国的剥夺农民财产,是使生产资料及劳动力大量转化为资本的一个最突出的武器。可是,到今天,掌握大权的资本仍然做同样的事情,甚至,在更大的规模上——通过近代殖民政策——来进行。如果认为资本主义只满足于通过商品交易所取得的生产资料,那是一个幻想。就在这一方面,资本已遭遇到困难,因为在地球上有广大地区是属于那些社会形态,它们没有商品交易的愿望,或者,由于全部社会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关系不可能出售生产力,而这些生产力正是资本所感到兴趣的。当然,这些生产力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及其矿藏、牧场、森林、河水及原始游牧部落的家畜等等。这里,如果资本依靠缓慢的内部解体过程,这将需要几百年的时间。耐心等待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这个过程的结果并通过商品交易而分离出来,那就等于完全放弃那些地区的生产力了。因此,对资本主义而言从殖民诸国剥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它自己的死活问题。可是,土著居民间原始的联合是他们社会结构的最坚固的保障,也是他们生存的物质基础的最坚固的保障。因此,资本主义一开始就对阻挠它发展的非资本主义社会组织安排有系统的破坏与歼灭。这里,我们已越过了原始资本积累的阶段,但这个过程一直进行下去。对每一次新的殖民地扩张,必然伴随看资本对土人的社会经济联系的无情的战斗,同时,这些土人又被用强力夺去了他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如果希望把资本的积累限于完全“和平的竞争”——即限于象资本主义生产者各国间所进行的那样正常的商品交换,那么,这种希望,恰好是建筑在一个错觉的基础上:即资本,没有较原始组织的生产力及需求,也能进行积累,它可以依赖于自然经济解体的内部缓慢的过程。其实,具有跳跃式扩张的资本积累,决不能满足于等待非资本主义形态内部的自然分解从而转变为商品经济,正如它不能满足于等待劳动人口的自然增加一样。强力是资本所采用的唯一解决方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看,资本的积累不仅在它诞生时,而且直至今曰,都使用强力作为一个永久的武器。从原始社会看,这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它们来说,除了拼命进行反抗和斗争,直至全部灭亡为止外,没有其他办法。因此,对殖民地的永久军事占颔,土人暴动及出兵镇压,就成为殖民地统治日程上的永恒现象。这样,暴力方法,完全是资本主义与阻碍它积累的自然经济组织之间冲突的直接结果。自然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及自然经济组织对资本主义剩余生产物的需求,对资本主义是同样必要的。可是,资本主义却有意识地,有目的地,破坏自然经济形态的独立性,借以掠夺他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并使他们变为商品购买者。这种方法,从资本的立场上看,是最有利的,它产生最快的效果,因此对于资本是最合适的。实际上,这个方法必然伴随着不断扩大的军国主义。但军国主义对积累所具有的意义,与其他问题有关,容后再述。关于资本主义在殖民地所采用的这种方法,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对印度的政策及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政策。
  印度人的远古经济组织——共产主义农村共同体——它的形态几千年来经历过种种变迁,不为“政治风云”所动摇,而继续保存下来。在纪元前六世纪时,波斯人侵入印度河流域,征服印度一部分地区。二百年之后,希腊人侵入,留下一些由亚历山大建立起来的、完全仿照外国文明的殖民地。接着,野蛮的西徐亚人也侵入国内。印度在阿剌伯人统治下达好几百年。其后,阿富汗人从伊朗高原侵入。他们受到游牧民族鞑靼人的激烈攻击,从特兰斯苦煞尼亚(Transoxanien)被驱逐出来。凡蒙古人所过之处,留下丁恐怖与破坏的痕迹,全村全乡被屠杀的不可胜计,满生庄稼的郊野,都洒遍了鲜血。可是,印度的农村公社最后还是继续存在下来。以后继之以回教的征服者,但他们也没有侵犯农民大众的内部社会生活及其传统的机构。他们仅在征服地区任命官吏,监督军事组织和征收租税。所有征服者,都是以统治和剥削这个国家为目的,但没有一个企图掠夺人民的生产力,破坏他们的社会组织。在大莫卧儿王朝,农民每年以实物贡纳缴付给外国统治者;但他们还是不受干扰地在农村中生活下去,和他们的祖先一样,继续在他们的“Sholgula”上种植稻米。英国入侵以后,资本主义文明疫病终于破坏了印度人民的整个社会组织,它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几千年来所没有完成的,即用诺加亚剑也无济于事的工作。英国资本的最终目的,是要占有印度农村公社的生存基础,即土地。
  为达到这个目的,欧洲殖民者过去所喜欢采用的一个杜撰的说法,说什么殖民地的土地,都属于政治统治者所有。于是,英国人把全印度的土地所有权,事后追赠给莫卧儿王朝及其官吏,使他们成为印度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此项财产。詹姆士·穆勒那样最优秀的经济学家,也想给这种杜撰的说法以“科学”的根据,他说:我们必须认为印度的土地财产是属于国王的。“因为,如果认为国王不是土地所有者,那末,我们就说不出哪一个是所有者?”[1]这就是他的有名结论。而穆勒就根据这个结论,热心支持上述的杜撰的说法。早在1793年,英国人已经把孟加拉国的土地财产交给柴明达儿[2]——即过去依新兰教徒的收税承包人——或者,他们地区内的世袭市场管理者,其目的在出兵镇压农民大众之际,利用这些地主作为他们的帮凶。以后,英国人侵入亚格拉地方,奥德地方及中部地方时,也是采用同样的方法。结果,引起了很大的农民暴动,在暴动中收税吏经常被驱逐出去。那时,英国资本家乘全盘混乱及无政府状态的机会,掠夺了很多的土地。
  此外,租税的负担高得可怕,差不多吞噬了人民劳动的全部成果。最厉害的地点(根据1854年英国税务局的官方证明),是在德里和阿拉哈巴德地区,那里的农民,甚至感到与其让自己的土地负担高额租税,不如把它出租或抵押,还来得有利些。高利贷就在这种租税制度下,侵入印度农村。它好象一个癌肿,从内部腐蚀社会组织。[3]英国人为得要加速这个过程,实施了一套漠视村社一切传统和公平观念的法规:谁敢延滞纳税,就强迫拍卖农村的土地。古老的家族团体,企图利用对他们世袭的土地以及对近邻土地的优先购买权来保卫自己,但终归无用。村社的解体无法制止。强迫拍卖土地,个人脱离村社,农民负贷从而失去土地等等,层出不穷。
  英国人运用他们在殖民地所常用的策略,试图把他们的强制政策——这个政策实际上破坏了传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使印度农民经济土崩瓦解——说成为了保护农民们的利益,帮助农民们抵抗本地的压迫和剥削,而有必要实施的。[4]英国牺牲了农村公社的古老财产权,人为地创造了印度的土地贵族;然后,又出来“保护”农民以免这些被称为压迫者的压榨,并把那些“违法侵占的土地”,收归英国资本家的手里。
  于是,印度在一个短期间内发展了大地产制,而广大地区的农民却大量地沦为在短期租约下的贫困的小佃户。
  最后,还有一个突出的事实表明典型的资本主义殖民方法。对公用事业极端漠不关心的。在印度的征服者中,英国人可算首屈一指。阿拉伯人,阿富汗人及蒙古人,曾经在印度经营并维护广大的运河系统,在全国建设了道路网,在河川架设了桥梁并督促人民掘井引泉。印度蒙古王朝的创业者、铁木尔(Timur)即塔墨朗(Tamerlane),对土地的耕种,灌溉的开发,交通的安全,以及旅客的扶助予以很大的关心。[5]
  印度早代的帝王、阿富汗及蒙古的征服者们,尽管有有时以残暴行为加诸个别人民的身上,但他们却留下宏伟的建设,使我们今天还可以到处看到,好象是一个巨人种族所遗留下来的产品似的。

  “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直至858年为止,在这期间,这个公司并没有使印度人获得一条泉水的便利,并没有开凿一个土井,也没有为印度人架设一个桥梁……。”[6]

  另外一个证人英国詹姆士·威尔逊说:“马德拉斯省的巨大的古代灌溉系统,其痕迹仍然一直残留到今日,真使人惊叹不置。水闸和围堰的修建使河流变为巨大的湖泊,而运河即从这些湖泊导引水流,以灌溉周围六七十英哩的流域。大河旁象这样的水堰有三十至四十个之多……从山上流下来的雨水,集中在人工的蓄水池中。这种蓄水池迄今残存,其周围长达十五哩至二十五哩。这些巨大工事,差不多都是在1750年以前完成的。在东印度公司和蒙古统治者战争期间,甚至,在我们统治印度的整个时期内,这些工事都失修败坏。”[7]
  这无怪英国资本对印度的农村公社丝毫没有给予经济支持或帮助它们生存下去的意图。恰恰相反,英国资本是以破坏它们,夺去它们的生产力为目的。积累的无底贪欲和占有本能,从其本性来看,必然会充分利用“市场条件”,而不考虑明天的情况。它决不能看得这么远,以致认识到一个古老文明所遗留下来的经济纪念物的价值。(最近在埃及的英国工程师,当他们为了发展资本主义企业被委托对尼罗河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的时候,他们曾狂热地试图发掘一个古代灌溉系统的遗迹,这个灌溉系统是与由于愚昧而任其败坏的印度灌溉系统类似的。直至1867年英国才能认识到它的“高贵”行为在这方面所产生的结果如何。就在那一年的大饥荒中,仅仅阿利萨(Orissa)地,死去了一百万人,这迫使英国议会对这次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现在英国政府已采用行政指施,试图解救农民免受高利贷的压迫。1900年旁遮普土地授与法禁止把农民的土地出售或抵押给农民阶级以外的人们。但在个别场合,在征税吏的同意下,可以作出例外。[8]英国人在有意识地破坏了印度古老社会关系的保护纽带,并养育出高利贷制度(百分之十五的利息是普遍的现象)之后,就把破产的印度农民置于财政部及其官吏的慈爱的照料之下,也就是说,置于那些吸干农民生路的人的保护之下。
  仅次于受尽折磨的英领印度的,是在法国统治下的阿尔及利亚,它在资本主义殖民史上也占有显赫的地位。当法国人征服阿尔及利亚的时候,阿拉伯、卡毕列人中间,流行着古老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制度一直被保存到19世纪,而且,尽管这个国家的历史如何长久,如何动荡不安,这些制度仍然部分地留存到今日。
  在都市里,在摩尔人与犹太人中间,在商人、手工业者及高利贷者中间,一般存在着私有财产。在农村中,自从实行了土耳其的封建制以来,广大的土地,作为国家所有,而被统治者所掠夺,但可利用的土地,仍然有一半是属于阿拉伯人及卡毕列人部落的联合财产,而这些部落,一般还保存古代家长制的风俗。许多阿拉伯家族在19世纪还过着同样的游牧生活,象远古时代一样;他们的生活表面上看,好象极不安定而没有规律,但实际上是受到严格的规定,而且是极端单调的。每届夏季,他们携带男女老幼,畜群和帐篷,移居到海风吹拂,凉爽宜人的泰尔(Tell)海岸去;等到冬季,他们再大伙儿回到温暖的沙漠。他们按照一定的路线移动,无论哪一个部落或家族,都被指定夏季和冬季的囤居场所。那些经营农耕的阿拉伯人,他们的土地是氏族共同的财产。卡毕列人的家族团体,也是根据传统的现律,在他们选出的首领的监督下,过着家长制的生活。
  家庭事务由妇女轮流担任,其中负总责的由家族所选出的最年长的妇女担任,或者也由其他妇女轮流担任。住在非洲沙漠边缘的卡毕列人的氏族组织极类似著名的南部斯拉夫族的“查特鲁加”(Zadruga)——不仅土地,而且成员在工作上所必需的,或由他们获得的一切工具、武器和货币,都是这个氏族的公有财产。属于各个人的私有财产的,男子只有一套衣服;女子只有她结婚时作为嫁妆的衣服及饰品。较高贵的服装及宝石,都被作为家族的公共财产,非得到整个家族的同意,各人不能任意使用。如果氏族的人数不太多,大家聚集在一张桌子上吃饭,由妇女轮流烹调食物,而最年长的老妇负责分配。如果人数过多,即所有生的食物,都由家长每月严格根据平等原则分配给各家族,由各家族自己去烹调。这些村社是在血统、互助和平等的联系下,结合起来的。家长临死时,往往教训其子孙,要效忠家族,至死不渝。[9]
  十六世纪土耳其在阿尔及利亚所建立的统治,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但土耳其长官没有没收所有的土地以充国库;说所有的土地都被土耳其人收归国库,只是后来法国人所发明的神话。只有欧洲人的脑筋才能作出这样的幻想,它与整个伊斯兰教的全部经济基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矛盾的。实际上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土耳其人并没有触动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他们只没收了氏族的大部分未耕土地,作为在土耳其的地方官(Beyliks)管辖下的皇家土地。这些土地中一部分,直接由国家征用土著居民来经营,另一部分则出租出去以取得地租或实物贡赋。此外,土耳其人还利用被征服家族的叛变或地方上的骚动的机会大规模没收土地,从而扩大了他们所占有的土地,他们或则在这些土地上建立起军事组织,或则把这些土地公开拍卖(那时,许多土地就落到土耳其人及其他高利贷者的手里了)。许多农民为了要逃避这种没收和租税的负担,象在中世纪的德国一样,不能不依靠教会的保护,这样,大量的土地成为教会的财产。经历了这些变化后,到了法国征服的时候,阿尔及利亚的土地分配表现如下的情况:皇家土地占有150万公顷,同时,还有300万公顷的未耕土地,作为至高无上的信仰者的公有财产(Bled-el-Islam)。私有土地,包括巴巴尔(Berbers)人从罗马时代起所占有的300万公顷土地及土耳其统治下移归私人之手的150万公顷土地。而剩下的属于阿拉伯氏族的公有财产的,仅存500万公顷的土地。在撒哈拉沙漠,在沃壤地带,大约有300万公顷的肥沃土地是由氏族所公有,另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剩余的2,300万公顷土地,主要是荒地。
  法国人把阿尔及利亚变为殖民地后,即开始喧嚷要做文明使者的工作,因为,阿尔及利亚,在18世纪初脱离土耳其的统治后,变为骚扰地中海,进行贩卖基督徒奴隶的海盗的藏身之处。特别是西班牙和北美合众国(尽管当时那些国家本身也进行规模不小的奴隶买卖),就对这种穆斯兰罪恶进行无情的战争。即使在法国大革命的时期,还是发动了反对阿尔及利亚无政府状态的十字军。因此,法国的奴役阿尔及利亚,是在打击奴隶制和建立文明秩序的口号下进行的。但实践很快地揭穿了这种口号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大家知道,在阿尔及利亚被征服后的四十年间,象法国那样频繁地变更政治组织,是在其他欧洲国家所看不到的。君主政体复辟后,继之出现了七月革命与“公民国王”的统治;接着,又发生了二月革命、第二共和国、第二帝国;最后,又出现1870年的灾难和第三共和国。贵族,大金融资本家,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的广大阶层,交相掌握政权。可是,在那样走马灯似的现象之中,法国在阿尔及利亚的政策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它自始至终追求着同一的目标。在非洲沙漠边缘上,清楚地表现出,19世纪法国的种种政治革命都围绕着同一的根本利益为中心,那就是,建立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所有制形式。
  1873年6月30日法国国会议员洪伯(Humbert)在国民议会席上,以阿尔及利亚农业调整委员会发言人的身份说:“提交国会考虑的法案,是以参议院的一系列的条例,布告,法律及通令为基础而拟定的,而这些文件不论合起来看或分开来看都是以在阿拉伯人中建立私有财产制为目的。”尽管法国国内政治动荡不定,法国殖民政策半世纪来继续以破坏和分类公有财产作为系统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目标。这个政策是为着两个明显的目的:公有财产的瓦解首先是被用来打击阿拉伯家族团体的社会力量并镇压他们对法国统治的顽强抵抗,因为在法国统治下,尽管法国兵力占绝对优势,仍发生无数次起义,使整个国家处于不断战争状态[10]。其次,为了要侵占被征服国的经济资源,公有财产也必须加以破坏。这就是说,要把上千年来由阿拉伯人所有的土地掠夺过来,转移到法国资本家的手里来。于是,我们所熟知的那个谎言,即在穆斯兰法律下,所有土地属于君主,又被利用起来了。
  和英领印度的英国人完全一样,路易·斐立浦派往阿尔及利亚的总督们宣称大家族的公有财产,是不可能存在的。他以这个虚构的事实为借口,宣布所有未耕土地,特别是公有地、森林及牧场,都收归国有,并供殖民目的之用。于是,完整的移民制度所谓“宿营”(Cantonnements)办法就发展来了。法国人在原属氏族的土地上居留下来,并把原有部落排挤到极小的地域内居住。根据1830,1831,1840,1844,1845,1846年的通令,这样盗窃来的阿拉伯家族的土地,被合法化了。可是,这种移民制度,实际上完全没有促进殖民,只是养成了一些巨大的投机与高利贷。阿拉伯人,在许多场合下,设法买回他们被夺去的土地,但,他们也就因而欠了许多债。法国的租税压迫,更加速了这个趋向。特别是1851年6月16日的法律宣布一切森林国有,这样,从土著居民手中夺去了牧场灌木林约达240万公顷,并使畜牧业丧失了根本必要的东西。在这些法律、条例、规章等骤雨般的冲击下,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受到莫大的损害。在狂热的土地投机盛行下,许多土人把土地出售给法国人,他们希望最后会把这些土地买回来。往往同一块土地,他们同时出卖给二个或三个买主,甚至,把不可割让的家族土地,或者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也出卖了。例如从罗昂来的某一投机公司自以为买到了二万公顷的土地,但实际上只获得了尚有争执的一千三百七十公顷的地权。于是发生了无数的诉讼事件,而法国的法院,原则上都是支持土地的分割与买主的要求权的。在这样情况混乱下,投机倒把,高利贷及无政府状态,就成为一般的现象。但是,虽然在阿拉伯人中间所引进的大量法国移民,其原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法国政府的支持,但这个计划惨遭破产了。因此,法国政策,在第二帝国下,曾试走第二条道路。法国政府具有欧洲人的一般缺乏远见,三十年来曾经顽固地否认公有财产的存在,但最后,却学得乖一些,于是,大笔一挥,正式承认了家族公有财产制,但同时,却又要解散这个制度。1863年4月22日的参议院通令,之所以具有双重意义,就在于此。亚拉尔将军(General A-llard)在参议院说:“政府并没有忽视它的政策的一般目标是削弱部落首长的势力,和解散家族团体。通过这个方法,它将扫除为政府法案反对者所辩护的封建制(!)的最后残余,……加速解散家族团体的最确实办法是建立私有财产制并使欧洲殖民者在阿拉伯家族中间定居下来”。[11]1863年的法律成立了许多分割地产委员会,其主席为少将或上校,下设部长一人,阿拉伯陆军武官一人,及国领管理员一人。这些参加委员会的当地专家(精通非洲的经济与社会情况的),面临着三重任务:第一是决定家族领地的明确界线,第二、把每个氏族的领地,分配给各支族;最后,各家族的土地,再分割为各个私有地。这样,许多少将被派往非洲内地去执行职务。委员会前往目的地后,它要兼任土地纠纷的法官、土地测量员和土地分配三种职务,而最后决定权则属于阿尔及利亚总督。各委员会的十年努力产生下列结果:自1863年至1873年,在700个领地中约有400个分配给每个氏族的支族,在这里就已经预先奠定了将来大地产和小地段的不平等的基础。因为,根据领地的大小和氏族内成员的数目,一个家族有时分得1至4公顷的半地,而另一家族甚至分得100至180公顷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分割到这里为止。由于阿拉伯的风俗习惯,进一步分割家族的土地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所以,尽管有上校和少将参加,以创造私有土地制(以便把土地转移到法国人手里)为目的的法国政策还是归于失败了。
  但第三共和国,是赤裸裸的资产阶级政权,它具有勇气和厚颜无耻径直地走向它的目标;它从另外一端来解决问题,它抛弃了第二帝国的那些初步工作。1873年,国民议会制定了一个法律,它的公开目的是要把所有700个阿拉伯氏族的全部领地都立即分散开来,并在尽可能的最短时期内强制建立私有财产制。这个措施的借口是殖民地已陷入了绝望状态。在印度正是1866年的大饥荒才使英国公众清醒过来,看到了英国殖民政策严重的后果,从而在议会内成立了委员会进行调查。同样地,在六十年代末,欧洲看到阿尔及利亚的紧急需要而大吃一惊。法国统治阿尔及利亚达四十年以上,结果却给阿拉伯人带来了广泛的饥馑和惨重的死亡率。于是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建议新的造福阿拉伯人的立法。然而,一致的结论认为拯救阿拉伯人的唯一办法是建立私有财产制!只有这个办法似乎才能使阿拉伯人免于匮乏,因为这样,阿拉伯人就可以随时出卖或抵押他的土地了。因此,大家认为要减轻在法国人的土地掠夺和租税压迫下负债累累的阿拉伯人的灾难,唯一办法是把他们完全送入高利贷者的手中去。这样谬论居然庄严地在国民会议席上提出,并同样庄严地为这个尊贵机构所接受。巴黎公社的“战胜者”,夸耀着他们的厚颜无耻!
  在国民议会上,特别有两种议论支持新的法律。第一个议论:拥护这个议案的人,再三强调说,阿拉伯人自己也迫切希望采用私有财产制。事实上,希望这样做的,是那些土地投机家及高利贷者。他们想从家族联系的保护中“解放”他们的牺牲者。只要在阿尔及利亚通行穆斯兰法律,世袭的氏族和家族的土地是不可割让的,这对于希望抵押自己土地的任何人构成不可克服的困难。1863年的法律,仅仅对这些障碍打开一个缺口,现在成为问题的是要完全取消这些障碍以便高利贷者充分自由活动。第二个议论“是很科学的”,是与可尊敬的詹姆士·穆勒对印度所有制关系据以得出隐晦难懂的结论相同的思想宝库的一部分,这就是英国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和里嘉图派的门徒们,熟悉他们师长的学说,强调地辩护说私有财产制对于防止阿尔及利亚的饥荒,对于更好的、更集约的耕作土地,都是必要的。因为,显然任何人都不愿意对不属于他自己的那块土地(那块土地的产品又不是他自己所有而可以享受的)投入资本和大量的劳动。但是,事实并不如此。事实证明,法国投机家并没有把他们在阿尔及利亚所创造出来的私有财产,用之于更集约的、改良的耕作上面。1873年有40万公顷的土地是法国人的财产,但占有12万公顷的两个资本主义公司,阿尔及利亚公司及色提甫公司根本没有耕作这些土地,而把它们出租给土著居民,而土著居民依然用传统的方法耕种这些土地。其余的法国人所有者,其中四分之一,也同样自己不从事农业。资本主义投资和集约的土地耕作,不可能在一夜间象用符咒般地创造出来,正如一般资本主义条件也不能从“无”中创造出“有”来。这些资本主义条件只是追求利润的法国投机家的幻想,他们的科学经济学家的好心的教条主义想象而已。如果把所有花言巧语撇开,支持1873年的法律的要点只是意图掠夺阿拉伯人的土地,他们的生存条件而已。尽管这些议论是多么破绽百出,尽管这些解释是多么缺乏诚意,这个沉重地打击阿尔及利亚人民及其物质幸福的法律,终于在1873年7月26日被全场一致通过了。
  可是,这个杰作不久也失败了。由于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制一下子难以代替古老的氏族的共产主义,第三共和国的政策流产了,正象第二帝政时代的政策在同一问题上宣告失败一样。1873年7月26日的法律——这个法律被1887年4月26日的第二个法律所补充——实行了17年之后,到了1890年,产生了如下的后果:为要进行160万公顷土地的清算手续,支出了1,400万法郞。这个过程,据估计,将继续到1950年才能完成,同时,还需要6,000万的经费。可是,消灭氏族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仍没有达到。实际所完成的是很明显的:狂热的土地投机,繁盛的高利贷及土著居民的经济破产。
  强制实行私有财产制既然是不可能的,一个新实验试行了。1890年阿尔及利亚政府所成立的一个委员会谴责了1873和1887年的法律。再隔了七年之久,立法先生们才试图对这个破产的国家考虑改革办法。参议院的新通令原则上拒绝用强制或行政手段来建立私有财产制。1897年2月2日的法律及1898年3月3日阿尔及利亚总督的指令,主要规定了在土地所有者或买主的自愿申请下建立私有财产制[12]。可是,这两个文件的附带的条款准许个人所有者,不经其他土地共有者的同意,提出私有财产的要求。此外,这种“自愿申请”在任何方便时刻,可以勒索得到,只要土地所有者负有债务,高利贷者加以压力即可。因此,新法律也仍旧给法国资本家及土著资本家,进一步破坏和榨取世袭的氏族土地,大开方便之门。
  阿尔及利亚的肢解已经进行了80年,但近年来,这种肢解遭遇更少的反抗,因为1881年突尼斯被征服,最近摩洛哥又被占领,阿拉伯人在法国资本的包围下,越来越孤立无助。法国统治阿尔及利亚的最近结果,是阿拉伯人向土耳其移居[13]




[1] 穆勒在他的“英领印度史”内,为得要证实在原始关系上,土地经常而且到处属于国王的财产那个命题,于是从种种庞杂的典据内——如蒙哥拨克(Mungo Park),赫罗多德(Herodot),波尔纳(Bolner),亚可斯达(Acosta),嘉锡拉索·德·拉·伯加(Garcilasso de la Bega),亚伯·格罗锡尔(Abbe Grosier),巴罗(Barrow),狄阿多鲁士(Diodorus),斯特拉波(Strado)等——无选择地,无批判地搜集了许多材料。他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印度上去,他说:“根据这些事实,只能得出如次的结论:土地财产属于国王,因为,如果土地财产不属于国王,那末,就无法指出它是属于何人的。”(詹姆士·穆勒:“英领印度史”,1840年,第四版,第一卷,第311页)对于这个经典式的推论,穆勒的编者H·H·威尔逊(Wilson)给了一个很有趣的注释(威尔逊是牛津大学双语教授,精通古代印度的法律关系)。他在序言中认为,著者想用英领印度全部历史,来证明边沁(Bentham)的理论见解,因而他用了最可疑的材料来描画印度人的形象。(这个形象与原型并不相似,而且几乎违反了人道主义。)其后,他附加了下面的脚注:“大部分原文与脚注,在这里都是不相干的。从伊斯兰教徒的习惯中引用的例子,假定是正确的,也和印度人的法律与权利无关。然而这些东西又是不正确的,穆勒的向导使他迷失了道路。”于是,威尔逊率直地反驳国王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论,特别是关于印度的情况(同上书,第305页脚注)。亨利·梅恩(Henry Maine)也指出英国人企图把他们对印度全部土地的所有权,说成是从伊斯兰教徒那里继承来的,而梅恩承认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英国人最初所作的假定,是从他们的前任,伊斯兰教徒那里继承来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王的绝对财产,一切土地的私有权,只有得到他的许可才能存在。伊斯兰数的教义与相应的伊斯兰教徒的习惯掩盖了古代关于国王权利的看法,根据这种看法,虽然分配给国王的土地产品的份额,比之西方统治者所曾要求获得的,要大得多,但它并不否认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东方与西方的农村公社”,第五版,第二卷,1890年,第104页)另一方面,马克西·柯瓦列夫斯基曾彻底地证明这种借口“伊斯兰教义与习惯”,只不过是英国的神话而已(参看他用俄文所写的著名作品:“土地公有制崩渍的原因、过程与后果”。莫斯科,1879年,第一部)。迄今为止,英国学者及其法国同僚们例如对中国,仍坚持同样的神话,他们认为中国全部土地都属于皇帝所有(参考欧·弗兰克博士“中国的土地财产与法律关系”1903年版中对这个神话的驳斥)。

[2] 即向英国政府缴纳地租的孟加拉地主——译者。

[3] 遗产分割与强制以土地抵偿债务,不断破坏了农村公社。这是在现今印度到处看到的公式。(亨利·梅恩:“东方与西方的农村公社”,第113页)

[4] 以这样见解来阐述英国政府殖民地政策的,可以久居印度的英国政权代表者康达哈尔的罗柏兹爵土(Lord Roberts of Kandahar)为代表。他对土兵暴动爆发的原因,除了认为单纯地“误会”英国统治者慈父般的意图外,不能提供其他解释。他说:“在印度叫做土地权授与法的制度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根据这个制度,每个土地所有者对他的地产的地契和权益都受到审查,他对政府所应付的租赋也加以限制。……和平与秩序后复之后,过去在土著各朝代的统治下,以极端残暴和腐化的方式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必须加以研究和修改。以此为目的,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调查和访问,结果发现在许多场合下,有地位,有势力的家族或是掠夺了地位较低的邻人的财产,或是逃避了按地产价值比例计算的租税。尽管调查和访问是在极端善良的意图下进行的,但仍然使地位高的阶级感到非常不满,同时,也不能见谅于一般群众。处在统治地位的家族极端憎恨我们要实行公正确定地权和估算土地税的企图……在另一方面,即使农业居民,在我们的统治下得到很大的利益,他们仍旧不会了解政府使用一切方法,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前途的仁政。(“四十一年来的印度”,伦敦,1901年,第一卷,第307页)

[5] 铁木尔在他的“施政原则”(1783年由波斯文译成英文)中说:
  “而我命令他们必须在各都市建造礼拜堂与寺院,必须在通衢修房舍以接待旅客,又必须在河流上架设桥梁。”
  “而我命令坏桥必须修理,小川与河流上必须架设桥梁,道路上每隔一驿程必须建筑‘柯鲁汪沙赖’(Kauruwansalai),路上必须配置向导与哨卒,每个‘柯鲁汪沙赖’必须住人……”
  “而我规定无论何人,想开垦生荒地,修浚水道,开凿运河,栽培树林,或将荒芜土地恢复耕种,第一年对他不征收任何贡赋,第二年让他自愿缴纳多少,就收多少,第三年照章征收租税。”(詹姆士·穆勒:“英领印度史”,第四版,第二卷,第492—498页)

[6] 瓦伦伯爵(Count Warren),“印度居民的道德状态”,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土地公布制崩溃的原因、过程与后果”,第164页。

[7] 胡·毛勒(Hugh Murray),詹姆士·威尔逊(J.ames Wilson),克来费(Graville),詹姆逊教授(Prof.J.ameson),威廉·华莱士(William Wallace)及上尉达连普(Captain Dalrymple)所著的“从远古时代到阿富汗战争终结止,关于英领印度的历史叙述的记录”。爱丁堡,第四版,1843年,第二卷,第427页,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前书。

[8] 赉登(Victor V.Leyden):“Jahrb.f.Ges,Verw.u.Volksw,英领东印度的农业状况与地租”、“立法、行政及国民经济年报”,第36卷,第四册:第1855页。

[9] “家长临死时,差不多都根据祖先成规,劝告儿孙继续过共同的生活。这是他的最后的训戒,最真挚的愿望”。(阿·哈诺托和阿·勒托诺:“卡毕列及卡毕列人的风俗”,1873年,第二卷,“民法”,第468—473页)此外,著者在生动地描述这种氏族的共产主义时,曾作如下的评论:“在勤勉结合的家族团体中,大家为着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起来,大家为了共同利益而工作。可是,没有一个人抛弃了自己的自由,或者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没有一个其他氏族的组织这样接近于平等,因为这些其他民族还离开共产主义很遥远哩。”

[10] 国会议员迪的尔(Didier)在1851年国民议会上的报告说:“我们必须赶快解散家族团体,因为,它们是反抗我们统治权的杠杆。”

[11] 引自柯瓦列夫斯基前书第217页。当然,法国自大革命以来,一时的风尚是把政府反对派说成是封建制度的公开或隐蔽的拥护者。

[12] 格·加·安东(G.K.Anton):“阿尔及利亚及突尼斯的新农业政策”。(“立法、行政、经济年报”)1900年,第1341—1342页。

[13] 阿尔及利亚行政法(Indigenates)改革委员会报告人亚尔邦·罗兹(Albin Rozet),在1912年6月20日在法国众议院的演说中,提到几千名阿尔及利亚人从色提甫地区移出,而上一年有1200个土人从托勒姆色移出,他们的目的地是叙利亚。有一个移民,从他的新的安家地点寄信中说:“我现在居住在大马士克,生活非常幸福。在叙利亚有许多象我一样移住来的阿尔及利亚人。政府给我们土地并给我们在耕作上的其他便利。”阿尔及利亚政府用拒绝发放护照的方法,来限制移民。(1912年6月21日的官报,第1594—15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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