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穆勒在他的“英领印度史”内,为得要证实在原始关系上,土地经常而且到处属于国王的财产那个命题,于是从种种庞杂的典据内——如蒙哥拨克(Mungo Park),赫罗多德(Herodot),波尔纳(Bolner),亚可斯达(Acosta),嘉锡拉索·德·拉·伯加(Garcilasso de la Bega),亚伯·格罗锡尔(Abbe Grosier),巴罗(Barrow),狄阿多鲁士(Diodorus),斯特拉波(Strado)等——无选择地,无批判地搜集了许多材料。他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印度上去,他说:“根据这些事实,只能得出如次的结论:土地财产属于国王,因为,如果土地财产不属于国王,那末,就无法指出它是属于何人的。”(詹姆士·穆勒:“英领印度史”,1840年,第四版,第一卷,第311页)对于这个经典式的推论,穆勒的编者H·H·威尔逊(Wilson)给了一个很有趣的注释(威尔逊是牛津大学双语教授,精通古代印度的法律关系)。他在序言中认为,著者想用英领印度全部历史,来证明边沁(Bentham)的理论见解,因而他用了最可疑的材料来描画印度人的形象。(这个形象与原型并不相似,而且几乎违反了人道主义。)其后,他附加了下面的脚注:“大部分原文与脚注,在这里都是不相干的。从伊斯兰教徒的习惯中引用的例子,假定是正确的,也和印度人的法律与权利无关。然而这些东西又是不正确的,穆勒的向导使他迷失了道路。”于是,威尔逊率直地反驳国王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论,特别是关于印度的情况(同上书,第305页脚注)。亨利·梅恩(Henry Maine)也指出英国人企图把他们对印度全部土地的所有权,说成是从伊斯兰教徒那里继承来的,而梅恩承认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英国人最初所作的假定,是从他们的前任,伊斯兰教徒那里继承来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王的绝对财产,一切土地的私有权,只有得到他的许可才能存在。伊斯兰数的教义与相应的伊斯兰教徒的习惯掩盖了古代关于国王权利的看法,根据这种看法,虽然分配给国王的土地产品的份额,比之西方统治者所曾要求获得的,要大得多,但它并不否认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东方与西方的农村公社”,第五版,第二卷,1890年,第104页)另一方面,马克西·柯瓦列夫斯基曾彻底地证明这种借口“伊斯兰教义与习惯”,只不过是英国的神话而已(参看他用俄文所写的著名作品:“土地公有制崩渍的原因、过程与后果”。莫斯科,1879年,第一部)。迄今为止,英国学者及其法国同僚们例如对中国,仍坚持同样的神话,他们认为中国全部土地都属于皇帝所有(参考欧·弗兰克博士“中国的土地财产与法律关系”1903年版中对这个神话的驳斥)。
[4] 以这样见解来阐述英国政府殖民地政策的,可以久居印度的英国政权代表者康达哈尔的罗柏兹爵土(Lord Roberts of Kandahar)为代表。他对土兵暴动爆发的原因,除了认为单纯地“误会”英国统治者慈父般的意图外,不能提供其他解释。他说:“在印度叫做土地权授与法的制度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根据这个制度,每个土地所有者对他的地产的地契和权益都受到审查,他对政府所应付的租赋也加以限制。……和平与秩序后复之后,过去在土著各朝代的统治下,以极端残暴和腐化的方式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必须加以研究和修改。以此为目的,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调查和访问,结果发现在许多场合下,有地位,有势力的家族或是掠夺了地位较低的邻人的财产,或是逃避了按地产价值比例计算的租税。尽管调查和访问是在极端善良的意图下进行的,但仍然使地位高的阶级感到非常不满,同时,也不能见谅于一般群众。处在统治地位的家族极端憎恨我们要实行公正确定地权和估算土地税的企图……在另一方面,即使农业居民,在我们的统治下得到很大的利益,他们仍旧不会了解政府使用一切方法,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前途的仁政。(“四十一年来的印度”,伦敦,1901年,第一卷,第3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