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路易·阿尔都塞 -> 局限中的马克思(1978)
第八节 一个绝对的局限:上层建筑
因此,我们必须以时间为距,经过思考,建立一个基准。问题是要尽可能准确地评价马克思通过关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理论”指示留给我们的东西。在这种关系上,在权衡了一切之后,我们必须说,从政治角度看,马克思给我们留下了重要的和基本的指示,但相反,从理论角度看,他给我们留下了不足。
我们回到1859年的那篇序言,它是几代共产党人的参考,列宁和葛兰西把它作为他们思考的起点。马克思在那里说了什么?回到他自己的历史,他说:
我把已经起草好的一篇总的导言压下了,因为仔细想来,我觉得预先说出正要证明的结论总是有妨害的,读者如果真想跟着我走,就要下定决心,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不过在这里倒不妨谈一下我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经过。
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另一方面,在善良的“前进”愿望大大超过实际知识的当时,在《莱茵报》上可以听到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带着微弱哲学色彩的回声。我曾表示反对这种肤浅言论,但是同时在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的一次争论中坦率承认,我以往的研究还不容许我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妄加评判。我倒非常乐意利用《莱茵报》发行人以为把报纸的态度放温和些就可以使那已经落在该报头上的死刑判决撤销的幻想,以便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从这篇著名的文本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一般来说,“社会形态”是可以从其生产方式中理解的,这从根本上说是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区别,我已经尽量仔细地翻译了这篇文章,而且比我们现有的译文更忠实。我不会去分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所涉及的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在那个“结构”,即在他用Struktur或Basis这个词来指定,这个词翻译成法语是“基础设施“或“基础”,很少翻译成“结构”,已经解释过这一点、在这个基础,即不是“市民社会”的基础,而是生产和剥削、流通和消费的基础,除了《资本论》的大量分析外,我们还可以利用《1857-1858手稿》和剩余价值理论的所有思考(这些理论将构成《资本论》第四卷)。
但从我们刚刚翻译的文本中也可以看出,存在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基础设施”内部的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极端的形式:同一的形式(entsprechend)或对立的形式;而这些形式的变化以及所有中间形式的驱动因素是生产力。在“辩证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中,决定性的是生产力:当它们超过生产关系的“能力”时,这些关系就会崩溃,而正是社会革命,这种变革(Umwälzung),最终动摇了整个大厦,不仅是基础设施,还有整个“宏大的上层建筑”,最终“或快或慢地”让位。
这里可以提出几点意见。
首先,可以注意到,在概述世界历史“演进过程”的序言中,由于它似乎列举了历史上存在的所有生产方式,因此,对立同一的辩证法被说成是普遍的,对所有生产方式都有效。但马克思真正致力于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
还可以注意到,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生产力成为变革的动力:只要它们的发展不仅“容纳”了生产关系的能力,而且超过了它们,它们的外壳就会打开,在旧社会已经产生的新的生产关系就会取代它们。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刚刚揭示的所有内涵之后,这里呈现的“历史辩证法”变得完美无缺了,因为人类(=人类历史)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永远不会超过所能承担(lösen)的任务,即如果一个任务被设定并被强加,那最后,生产力会总是强于生产关系,因为它们总是有足够的能力来“容纳”生产关系并超过它们,从而引起动荡的社会革命。
在这里,这不是一个由扩大再生产统治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由简单再生产统治的其他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再生产会受到局限,会导致它们的灭亡。因此,这不是生产方式的灭亡问题;我指的是纯粹和简单的灭亡,这种灭亡不仅受更强大和更有力的军事征服者的入侵的影响,还受生产力的衰弱或衰退倾向的影响(让我们保留马克思的语言)或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影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办法。
我认为,这个文本非常笼统,虽然,它比其他任何文章都更能表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研究的趋势,但它说得很权威,很灵活,也很有说服力,不会在评论家中引起许多胡言乱语。但那群评论家太过随意,他们认为自己面对的是一个详尽的、“普世的”或神圣的文本,他们得出了为人所知的机械论和经济主义的结论,即生产力的优先地位,以及在生产力中,生产资料对劳动能力的优先地位。更不用说那些高兴地重复“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这个句子的人,他们试图在其中找到某些人的纯粹唯心主义的荒唐行为,从而归罪给马克思的所谓不明智的历史主义哲学的基础。
事实上,除了这些和其他几个句子外,马克思从未论证过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的优先地位,就像他论证过劳动过程对生产过程的优先地位一样。他只是坚持了基础设施(或基础)“最终”高于上层建筑的论点。而且,事实上,在基础设施中,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他在坚持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统一性思想的同时,还坚持了生产关系(即同时是剥削)对生产力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这表明,生产力在其“要素”中包括劳动能力,生产关系的优先地位只有一个含义:让我们认为剥削就是阶级斗争,技术和工艺问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起作用,但从属于阶级斗争。
我保留这一点,虽然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充分的承认。但请注意,并不总是这样。不仅是斯大林,而且在他之前,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就在生产力面前屈膝了,而生产力是指生产资料,因此是指技术和科技。而今天,“科技革命”这个新的、神圣的、受祝福的宗教接着统治着,它奇迹般地解决了被我们的领导人忽视的阶级斗争的这种“小”问题。
我现在要转向上层建筑了。在建筑(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地形学隐喻中,上层建筑占据了第一层:它在基础之上升起(sich erhebt)。而马克思说的是“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它包括法律和国家。请注意,虽然马克思不断引用对应概念,但绝不是说上层建筑就对应于(entspricht)基础。他为两种情况保留了对应的概念(entsprechend),而且只是两种情况;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对应,以及上层建筑(法律和国家)和“与之对应的意识形态意识的形式”之间的对应。谨慎点。
谨慎点,但鉴于现在相当混乱的看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去追悔。当然,马克思和他之后的列宁会坚持这样一个事实:所有阶级社会都是剥削社会,统治阶级的政治和历史共谋转化为对统治手段的继承;法律,首先是统治阶级在自以为是的历史传承中留给自己国家的产物,因为法可以超越统治阶级自己历史的灭亡或消融。因此,资产阶级继承了罗马法和在几千年阶级斗争过程中“完善”的旧国家机器,它将进一步“完善”它,以使它的被剥削者处于它的枷锁之下。因此,剥削阶级的跨历史的国际被勾勒出来了,这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国家中得到了承认。但是,像往常一样,诉诸历史往往不过是回避理论问题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资本论》和列宁都不会失去这一奇特的谨慎)会有存在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性质的这一理论空白?在思考基础结构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用来表达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极端的同一关系和对立关系)以及法律和国家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对应关系:显然这里提到的对立关系没有发挥作用)的概念,实际上已经消失了。马克思在这方面说的是,上层建筑在基础上升起(sich erhebt)……现在我们真的取得了进展:用马克思的话说,如果你喜欢从“颠倒的”黑格尔出发,像一个真的唯物主义者一样,说Erhebung而不是Aufhebung,那我要在这里引入这个小小的语义差异:法律和国家在基础之上的提升〔élèvement〕,并不是一种“在它的怀抱中保持着被超越的东西的超越”(Aufhebung)。法律和国家是一种真正的建构,真正高于基础,也就是说,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基础的世界,而不是在其“超越”中“保持-保留”基础。这很重要,但从概念上来说,它很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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