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资本作为独立的经济形态和作为商业城市及商业民族的基础,曾经存在于而且仍然存在于处于及其悬殊的经济发展阶段上面的各个民族之间,并且在商业城市本身以内(例如在古代亚洲的、希腊的和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里面)生产仍然可以在行会等等形态下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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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资本的货币——像它在极其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上所表现的那样——不过是在它所不能支配的两极和并非它所表现的那样——不过是在它不能支配的两极而并非它所创造的前提之间的媒介运动而已。……古代的商业民族,正像在世界空隙里面的伊比鸠鲁之神,或者倒不如说,正像在波兰社会毛孔里面的犹太人。……在资产阶级社会初期,商业支配工业;在现代社会,恰好相反。活动于各个公社之间的商业,自然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对这些社会发生作用。它一步一步地使生产依从交换价值;它一步一步地把直接的使用价值推到幕后;因为它使生活依靠出卖多余依赖产品的直接利用。瓦解旧有的社会关系。因而促进货币流通。它最初只触及生产的剩余;以后逐渐把握到生产本身。但这种瓦解的作用大部分依存于它从中进行活动的那些从事工作的公社的性质。例如,商业并没有怎样动摇古代的印度公社和一般亚细亚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商业支配生产自身、商人成为生产者或生产者成为单纯商人的地方,才能形成资本。中世纪的行会制度、种姓制度等等,情形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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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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