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台湾自主工会运动史 1987-1989

附录一 官方说法——劳委会致AMRC函



敬启者:
  近阅贵中心出版,何雪影所著之《台湾自主工会运动史:1986-1989》一书。由该书《导论》所述,得知该书乃贵中心数年来之研究成果,且贵中心有人员皆曾参与其中。
  本人对于诸位戮力编撰此份报告,搜集许多所谓台湾“新劳工运动”之资料,甚为感佩!然而书中诸多评论恐欠公允,易引人误。其主要原因,可能为背景资料之不足或错误导,以及对事实的曲解。
  该报告封底之简短摘要,对1986年以前台湾之状况,完全抱持否定的态度。该段文字给予读者之印象为:在1986年之前,台湾劳工无组织,受压迫,工资低;合法工会联盟口铕一个,而该联盟无自主性,只是政府控制的傀儡。吾等且成事实到底为何:
  1945年台湾归还中国不久,台湾劳工即已开始组织工会。此后,工会会员人数稳定成长,1979年突破工会万大关。至1985年底,工会与联盟已有2103个,会员人数更达一百五十九万。
  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CFL)为工会之全国性联盟,管辖若干国家级工会、联盟,以及十数个地区级(省、市级)联盟。全总于1948年4月18日在南京成立,1950年搬迁来台,与共产党领导之全华总工会毫无关系。[该书第11页[译按:此为英文、本页数,以下亦同]所述“……国民党于1935年成立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以取代中共领导的全华总工会。”绝非事实。
  全总与其分支机构,以及工会与其联盟之关系,由工会法和其相关法令加以规范。基本上,彼等皆为自主、独立之法人九。全总与各联盟无权监督其分子支机构,分支机构反而可借着缴交会费,以及借着参加会议,参与决策,竞选理监事等,以控制联盟与全媲。[该书所述“较高层次的工会……可以指挥其下的各级工会”(第13页),并非正确。
  工会法有一重要规定,即工会理监事须定期改选,以确保工会之民主与独立。[该书第一页表格之标题使用“攻占的工会”一辞,易造成误解。在当前的民主制度下,工会须定期更换领导权。该报告正确地指出:“国民党与资方于法不得阻挠欲竞选工会代表的劳工。”(第45页)该报告于他处所指国民党控制工会之事,纯看揑造之词。
  工会法第13条特别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行政主管”不具工会会员资格。[该书所述“工会理事长约有三分之二为工厂经理、工程师、管理人员及其它非生产线劳工”(第44页),并非正确。工程师与非生产线劳工具工会会员资格,经理与其代表雇主以行使管理权之管理人员则否。生产线劳工与技工为工会会员之中坚分子。
  工会法确有规定:工会选举应由其所属上级工会代表和政府有关单位监督。所谓“监督”,其法定界说,乃指观察选举过程,以防止违法事件发生。由于工会选举亦受政府有关单位监督,上级工会代表之列席,纯属作证性质。
  无可否认地,劳工法赋予政府有关单位某种监督工会之权力。例如,有关单位如发现工会选举或决议违反劳工法令或工会章程,得宣布无效。此类规定之目,在于促进工会之健全发展,然而却饱受批评。目前,立法院正研议修订该法,使工会开放为自由、民主。
  中华民国台湾最近3362个工会所作的会员性别调查,显示女性占会员总数之44。57%。目前虽无确实数据,但女性当选工会理监事时时有所闻,包括若干女性工会理事长。其中最著名者当属葛雨琴代表士,及中华民国邮政工会理事长兼全国总工会副理事长。彼亦为我国国家立法机构——立法院——劳工团体选出的五位立法之一。[该书谓“……台湾的工会运动为男性所支配,女性极少参与,女性领导者尤其少”,误导了读者。(第30页)
  以上所,当有助于诸位对中华民国台湾工会状况之了解。此乃若干重点,至于该报告中许多可能不正确或不恰当之零星资料,则未及一一评论。
  端此 顺颂
时祺

欧宪瑜(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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