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俄﹞拉甫罗夫《历史信札》(1869)

第十四封信 国家的自然边界



  在上一封信中我谈了社会的政治进步问题,得出了这种进步就在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国家因素的结论。我必须指出,当代的社会制度在这条进步的道路上走得还不远,强迫国家的一部分居民服从没有经过他们讨论的国家制度,是当代社会的共同规则。这种情况由于下列原因使人们受到更大的压抑:各个国家为了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中取得更大的胜利保障而不断扩大,随着各个国家的扩大,它们不断占领在人的经济和道德需要方面越来越不相同的地区。当然,个人是没有力量反对那个占领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使他们承担臣民义务的国家的。但是,为了保障个人能够避免这类经常不断的偶然事件,思想家们曾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指明国家扩大自然界限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能够确定下来,那就可以为每一个国家科学地确定它的存在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它所进行的征服战争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一句话,可以科学地确定一套把地球表面划分为领土的理想办法。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扩大自己领土的明确目标,而在偏离这一目标时它就会去嘱咐后代进行艰苦的斗争,这种斗争毕竟将以国家在某个时候恢复自己原来的自然边界而告结束。这种想法也许会把许多流血冲突和人们的许多痛苦从人类的历史上消除掉,因为应当这样假定:掌握着人民命运的某些领导人也许会明白过来,为了实际上同时代的自然潮流背道而驰的事情去流血和耗费资金应该是多么荒诞无稽的。
  但是迄今为止,在这方面或多或少合理的原则连一个也都还没有被提出来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的自然边界无非是打算对某一小块地盘进行掠夺的一个幌子而已。如果仔细看一下历史上有名的形形色色的占领者的活动,那么他们为自己的国家所追求的边界实际上仍然是自然边界,但却完全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自然边界。他们遵循的是一条向他的野蛮小兄弟们看齐的非常简单的原则:能拿就拿;在这种情况下,实力的自然边界也就决定了国家的自然边界。世界国家一向是这些获得者的理想。不论政府的形式,还是征服者的种族和他们的文明程度,在这里都毫无差别。塔梅尔兰、路易十四、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拿破仑一世、罗马共和国、威尼斯的贵族政体、北美的民主制度全都一样。
  如果我们大洋彼岸的朋友们使自己的政治纲领仅仅局限于新大陆,那也无非是一种暂时的耻辱,因为,第一,控制美洲大陆的计划已经足够庞大,可以使以后的几代人找到很多要做的事情。第二,一个包含整个美洲大陆的国家将不可避免地统治世界所有的国家;因此,它们的独立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第三,如果实现第一个纲领,那还有什么可以妨碍制定第二个更为广泛的纲领?
  迄今为止在确定各国自然边界方面所提出的各项原则中,只有两项原则值得特别注意:这就是战略边界和民族边界。
  如果各国之间的本质关系就是斗争的话,那么对每个国家来说,把它最能保证不受侵犯的界限,也就是它能以最少的费用来保卫自己的领土不受侵犯的界限作为自然的边界,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只有在国家准备进行防御并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防御,而且防御者的力量并不逊于进攻者的力量时,这种界限才是适宜的;换句话说,只有当国家的防御能力即使在没有战略边界的情况下也很强大时,这样的战略边界才是好的。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战略边界在任何时候都无济于事。宽阔的江河和浩瀚的海洋,如同高山峻岭、万里长城以及不值一提的四角城堡一样,都很少能阻挡住智勇双全的统帅。对于一个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强大的国家来说,到处都是名副其实的战略边界;在政治上遭到削弱的时候,这种边界只能在地图上存在。
  最近时期民族原则对历史事变进程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在第十一封信里曾谈到过个人同这个原则的关系以及一个民族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成为进步的基础。但是在那里不便于对那种使问题复杂化的情况即民族冲突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不注意国家原则,要分析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民族冲突或者表现为国家之间冲突的形式,或者表现为一个国家内部为维护国家完整和争取分离的斗争的形式。虽然历史不止一次地证明,战争在各个不同的民族之间是经常发生的,就像在属于同一个民族的各个社会之间经常发生的一样,但是最近有许多人认为,在防止未来的战争和内讧方面,被用以确定国家的自然边界的民族原则是一种最可能的手段。在这一方面这个原则表现出双重倾向:第一个倾向是积极的倾向——使同一个民族的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国家;第二个倾向是消极的倾向——使人们脱离由异族组成的国家整体。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民族原则的两个方面能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进步的。
  第一个方面可以概括如下:使所有通过语言、传统和生活方式而由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人们都来履行同一个国家契约,这是自然的和公正的。完全可以理解,对于那些在政治、经济和精神要求方面很不相同的人,也可能存在文化上的联系。用同一种语言的两个集团的人,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环境。生活方式不同的人可能有共同的工商业中心,而生活方式相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工商业中心。对于一个民族的一部分人来说,保卫自己的生存和防止邻国掠夺的利益,可能要求更加集中的管理和给政权以最高的特权,而这个民族的另一部分人由于所处的地形特点而具有不受外来侵袭的保障,因此无须这样的集中,而可能力求把国家契约的强制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用一项国家契约把这些形形色色的集团联合起来的过程中,究竟有什么可以被认为是进步的呢?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居民出于他们的特殊利益和需要而制订的政治条文,要由该领土的另一部分居民予以履行,而他们同前一部分居民只不过是由统一的语言和其他的一些文化特点联系在一起的,难道能说这是一种进步吗?无论是对个别人的真正需求的了解,或者是对他们之间最真实关系的了解,都不能从这种通过强制性的契约人为地把很少有共同之处的人们联合起来的做法中得到好处;在这种联合中很少能在社会形式中看到正义的精神。这种联合给国土上的居民带来的只有相互的敌视,即分离主义倾向的根源,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这个根源要比国家解体本身更危险。它把国家变成一个越来越抽象的整体,而不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组织,在一个国家联合时越来越把靠行政组织和武力支持的契约的强制性提到重要地位,而不是把利益的一致性和文化习惯以及思想方面的问题的一致性提到重要地位。因此,一个民族的各个社会联合为一个国家丝毫也不能保证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民族分布得越广—因而,由这个民族所组成的国家领土越大,那么就越可能是:国家契约对居民的约束将会更加厉害并将成为社会进步的更大障碍。
  但是仍然有理由认为,一个民族的国家联合与其说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不如说是阻碍社会的进步。我在前面几封信里谈过,通过对社会某一原则的理想化,靠这个原则培植了享受这种理想化好处的少数人,并且由于社会的稳固,少数人就负有把这些好处普及到多数人的责任。虽然这是道义上的责任,并且包括少数人本身的利益,但是正如历史上人们知道的那样,这样的任务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实现的。相反,曾经享受过这种文明福利的少数人出于存心不良的利己主义,却想自己独占文明的大部分利益,而留给大多数人的只是文明的重担。国家组织通常成为并且也能够成为实现这种意图的最得力的工具。垄断文明的少数人企图靠国家组织来巩固自己的文明的利益,镇压任何想要改变社会正常秩序的尝试,而这种改变的目的就是要把个人之间的公正的关系带进社会。但是由社会的苦难所引起的这种尝试是由个人进行的。出现了旧法律和旧政体的反对者。改革家们进行了宣传。成立了现行制度的反对派政党,这些政党在某种程度上是朝气蓬勃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唯一道路。因此,社会进步要求使个人有可能试图对现行的社会制度持批判态度,宣传自己的思想,把志同道合的人团结在自己周围和建立能为争取更正确地理解和更公正地实现社会任务而斗争的政党。否则合法改革的要求就会转而准备进行革命。反对派会变成暴动者;在有利的条件下,他们会变成革命者。当然,这种争取社会进步的个人斗争所使用的主要武器是宣传或鼓动(包括口头的或文字的),所用的语言就是其制度受到个人批判的和人们为了自己的改革或革命的目的而必须对之施加影响的那个社会的语言。然而,同样不可避免的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独享文明的国家组织要特别打击的正是这些人。所以,如果所有使用这种语言的人都住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那么个人就很难对该领土的居民施加影响;批评的思想变得薄弱了;改良政党和革命政党的建立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试图把社会推上更进步的道路的人大部分都在斗争中牺牲了,社会的进步缓慢下来了。相反,当几个独立的国家使用同一种语言时,那么它们之间不仅在政治势力范围内,而且一般也在思想领域内很快就产生了竞争。那些由于怀有批判意图而使自己在一个国家遭受和可能遭受迫害的人可以在另一个国家找到避难所。他们的思想在自由中得到了加强。两个国家的文化条件的共同性使语言和思想容易从一个国家传播到另一个国家,而不管存在什么样的障碍。进步的政党加强了,社会中实行进步改革的可能性变得更大了。
  历史上有许多例子都证实了这一情况。希腊世界由于分成了一些独立的中心,因此这不仅在自由共和国时代,而且甚至在专制的狄亚多希[1]时代,都促进了希腊思想的发展。罗马国家的统一压制了批判思想的发展。欧洲的封建世界,尽管它的文明还处在野蛮状态,它的文化极端贫乏,但却为讽刺文学和论战文明奠定了基础,在宗教裁判所和草菅人命、无视人的自由的统治者独断专行的恐怖时代,这种文明的勇敢精神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对旧法兰西的批判在波旁王朝之所以成为可能和有权威,只是因为路易十四或路易十五都无法阻止法国文学在他们的国家边界以外的讲法语的居民中间存在。如果德国的大学不是分散在那些像古代的狄亚多希一样尽管自己喜欢专制制度,而是在思想领域进行竞争的各个独立的城邦,德国的哲学思想未必就能得到如此光辉的发展和对自己的对象有如此独立的见解。甚至就古代的罗斯来说也可以发现,罗斯北部对罗斯南部的优势和后来莫斯科对罗斯的优势,在独立自主的民权丧失的情况下,是随着思想研究的削弱而向前发展的。在莫斯科罗斯,批判就只能通过斯切潘·拉辛[2]起义和分裂运动的形式才得以表现出来。
  由这一切得出的结论是,各民族分散成一些独立的国家,要比讲某种语言的整个民族联合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之下更能促进加入该民族的各个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进步政党更加关心那些在本国政治边界之外但和自己国家是同一种语言的地区的独立,而不是关心把这些领土并入一个国家。当然,具有健全思维能力的法国进步党人在第二帝国时代本应看到,保持比利时和日内瓦独立要比它们加入拿破仑帝国要有利得多。在不存在这种独立领土的地方,进步政党则应尽量关心这些独立领土的形成,因为它们对于个人的自由批判、独立思想的传播和进步政党的强大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总而言之,划分领土的民族原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进步,一个谋求国家自然边界的民族如果把这种谋求看成是一种进步,把所有讲这个民族的语言的人都并入自然边界之内,那是极其错误的。
  民族原则的消极面具有更大的意义。语言和文化习惯的差别在多数情况下决定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差别程度,足以使国家的统一在这种条件下成为极其苦难的事。在各个不同的民族联合为一个国家时,把这些民族维系在一起的契约多半对一个民族有利而对另一个民族是一种约束,并引起它们之间的相互敌视。冲突的结局要么是最强大的民族吞并最弱小的民族,逐渐抹杀它的民族特点;要么是国家的统一越来越趋向变成几个独立国家组成的联邦。在这种情况下,最弱小的民族为了全力保全自己的生存,便力图组成一个特殊的国家,这是完全自然的事,因为否则它们就会受到灭亡的威胁。争取自身生存的斗争是完全合法的斗争,而渴望保持国家的独立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完全自然的。同样,由于各个大国之间的斗争,就像我在上一封信中所说的那样,国家政权努力保持国家整体的统一也是自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自然倾向便发生了冲突,但是关于正义和进步的问题却同任何问题都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如社会党派的各种旗帜一样,无论是为了实现民族原则的分离主义也好,或者是力图保持国家统一的努力也好,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是进步的现象,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可能是倒退的现象。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各种情况的总和,而不是取决于其中某个个别的情况。
  每个民族在其历史的某个时代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思想家的同情,要看它在自己的文明形式中谋求实现真理和正义的程度。当各个民族在国家统一或分离的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凡是对思想领域的问题持批判态度和积极谋求真正实现更正义的事业的民族,都希望为了进步而赢得胜利。一个民族如果要求依靠数量上占优势的粗暴力量,依靠同科学格格不入的传统,依靠早已过时的历史时代,依靠那些在某个时期保护掠夺者权益的契约条文,那就会在各个民族的历史冲突过程中自己给自己签署判决书。历史与其他自然过程的区别正是在于历史的现象并不重复,过去的事情给它留下的只是回忆而已。如果为了过去可以改造现在,那么这样的改造就会无休无止,因为在半个世纪之后,然后一个世纪之后,两个世纪之后,等等,各式各样的冲突和希望,各式各样的英雄和恶棍。过去的已经过去了,它不可能成为现在的裁判。现在的裁判就是那个在现在的真理和正义的理想(即在现在的思想家头脑里存在的那种形式的理想)中尚未得到实现的未来。
  思想家面对的是不能改变的自然规律,这是一切事物的基础,任何最美好的愿望、最符合真理和正义的愿望都不能违背这个规律。思想家面临的物质、思想和道德力量在现在的实际分配,是一种由过去的历史所决定的分配,为了新的理想也不能不承认它,因为它已经实现了。思想家面临的是历史在他周围和在他自身形成的真理和正义的理想。在这些理想中蕴含着未来的动力,这些动力的作用则受到不能改变的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现有基础的限制。为了这些理想,也仅仅是为了这些理想,可以宣布现在的力量分配是正确的。其他任何权利在当前的历史法庭面前都不可能得到承认。一个民族想要在对自己不利的条件下通过争取生存的斗争来保存自己,就必须宣布自己是未来的美好要求的代表,而不是指靠不可挽回的过去。一个民族想要居于其他民族之上,就必须抛弃所有那些用陈腐的原则来禁锢各族人民生活的东西;必须在思想领域里尽可能严格地进行批判,在生活领域里尽可能更好地施行正义。不这样做,各民族的国家发展便没有牢固的基础。如果它们把过去的幽灵作为自己的旗帜,那么不管人们怎样英勇,不管弱者反抗强者的殊死斗争的大无畏精神总是怎样赢得旁观者的同情,它们的生存也将始终是不稳固的和空虚的。如果一个民族把自己束缚在毫无生命的僵死的原则中,那么无论广阔的领土或庞大的物质财富都不会使它在各民族中享有巩固的统治地位,因为它的思想将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最美好的愿望将是无法实现的,它将不得不在思想和道德方面听命于比它软弱得多的那些民族。只有在真理和正义之中才蕴含着各民族的力量。
  因此,在为争取国家统一或分离的斗争中,一个完全放弃了过去的幽灵并给思想领域带来批判和生活领域带来正义的民族把哪些因素作为它的旗帜,这就是权力的代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这个概念不包含实际内容,那么它就成为一个偶像,对它贡献和牺牲是毫无意义的和不道德的。只有正在发展中的个人才能赋予概念以实际内容。只要把真理和正义的要求注入国家的概念之中,人就把偏见的偶像变成最高社会理想的不可分割的成分,为了这个理想,任何牺牲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虽然离理想还很远但在逐渐实现理想要求的地方,民族分离作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正在逐渐消除。美利坚合众国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在那里已经是整个世界移民的第二代了,有的在第一代就成了美国人。在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面前,在规定种族权利平等(这种权利平等是专门用来反对奴隶制的)的法令面前,南部诸州的分离主义者是无权显示自己的。另一方面,欧洲和南美的许多分离主义者却经常要求拥有自己理所当然的权利,那些因为其完整性受到分离主义者奋起反对的国家,绝不容许在思想领域中进行自由批判和在社会形式中实现正义。在这里,分离主义者在分离时所追求的国家理想越进步,权利就越倾向他们。而维护国家统一的人和分离主义者由于意见不同和过去的幽灵而争论不休,因而很少把现时代的理想列入自己的要求,那里不是为了进步、不是为了人的愿望而进行斗争;那里的思想家由于舍不得花费力气和流血而退缩不前。那里只有历史传奇剧的爱好者贪婪地注视着角斗士的流血斗争,注视着呼喊各种口号的过去时代的骑士的狂热的自我牺牲。荷马艺人将永远歌颂阿喀琉斯和赫克托耳,但是为争夺美丽的海伦而进行的斗争对亚里士多德能有什么意义呢?
  当一个民族满怀真理和正义的要求、决心同过去决裂和为进步服务时,它就有权坚决从约束它的意愿的国家统一体中分离出去;或者如果它已经获得了国家的优势,它就有权采取最有力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政治组织(连同处于低级文明阶段的邻国一起)的稳固性以及物质力量。进步的民族有权从不进步的国家分离出来。进步的民族也有权镇压那些历史上同自己订立国家契约的不进步的民族的分离要求。但是这后一种抽象的权利任何时候都没有实际运用过,因为一个进步的民族不应当同一部分领土上的全体居民的分离主义进行斗争。而同这部分领土上的居民的某个阶级进行斗争则要另当别论。例如,美国北部诸州反对的不是南部诸州的全体居民,而是极力维护自己对多数人统治的少数人。因此,斗争只有在这样的情况才是正当的:捍卫国家统一的民族不仅在不断地改善大多数受压迫者的状况,而且比试图分离的民族能给他们真正带来更高的社会原则。美国的情况就是如此。
  这里我们遇到一个已经研究过的问题:如果国家原则在其进步发展中应该降到最低限度,那么进步政党是否应当避开国际政治问题而完全转向社会活动的其他方面呢?由于已经说过,历史条件是可能进行任何活动的基础,因此就应当从这些条件中去寻求问题的答案。由于最进步的政党还只占人类的少数,并且由于最进步的民族面临邻国暴力掠夺的危险,所以它们必须准备斗争,必须捍卫进步,使进步具有更多的物质力量。这样一来,进步政党在一段时间里不仅有义务通过批判来捍卫自己的思想和通过说服来实现这些思想,而且还有义务利用现有的国家组织来同领导其他国家的敌对政党进行斗争。
  当然,这仅仅是由于国家关系的掠夺和政治战争的危险所引起的暂时性义务。我们看到,政治进步在于把社会中的国家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就是在于消除政治契约对赞同该契约的人的任何强制性。由于这种进步会把分离主义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各民族之间发生冲突的借口和一些民族以国家统一为名压制另一些民族的借口就会随之消失。与此同时,关于国家自然边界的问题也就将失去它的意义。经济、文化或科学的暂时利益应当使社会互相接近,并确定具有一定宗旨的联邦的临时版图。这个宗旨改变、扩大和缩小联邦的边界,这个边界始终是自然的边界。至于说到最高的统一,那么正如我们在上一封信中所谈到的那样,必须由全人类的科学巩固下来,而对于科学来说自然边界在任何地图上都是无法划分出来的。可能应当追求的前途就是这样,读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见,不过对于过去的事,读者当然很清楚,事实并非如此。国家内部的强制性原则和国与国之间的掠夺关系占了优势。这种状况给少数在智力和毅力方面出类拔萃的人造成了最大的困难,这是很自然的事。因此很清楚,过去的先进人物的智慧和毅力通常最明显地表现在政治问题上。当强制力量掌握在那些与强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手里时,自然就会发生滥用强制力量的情况。而这种滥用则很可能导致出现反对派,成立政党,引起各种力量的斗争,正因为如此,历史的最引人注目的一面就是国家斗争的历史。制定国家契约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谁?个人和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契约的制定,反对它的不妥之处和要求对它进行修改呢?谁会毫无异议地遵守国家契约呢?争论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为了争夺王位、争夺高官显爵或大臣职位而进行的斗争,各个政党在报刊、议会等大庭广众的论战中进行的斗争;各个民族为争取独立或征服其他民族进行的斗争;各个国家为争取优势而进行的斗争;优秀人物为争取政治进步而进行的斗争等。
  但这是历史的最显而易见的一面,是它的戏剧性的外表,是它的五光十色的服装。善于思考的历史学家的兴趣是要在这外表下面寻找更本质的东西。最富于戏剧性的时代有时只是证明把力量消耗在不太重要的问题上。最富有才干的人有时竟把自己的智慧和精力浪费在最微不足道的问题上。活动的胜利和成就还不能说明个人作为崇高的人的意义。历史的前景应当说明这些事实与人类进步的意义相一致。那些对扩大进步有着极为重要作用的因素,在它刚被察觉出来的时候可能是有意义的。而那种随着社会的进步就失去了自身意义的因素,是没有什么权利引起历史学家的注意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中的国家因素逐渐减少到最低限度;因而对于想要在人类历史中进行某种探索的人来说,政治历史是没有多大意思的。在各个国家每一次发生外部冲突时,就像在它们每一次发生内部动荡时一样,历史学家应当首先问一问自己:哪些非国家因素在这次冲突中、在这次动荡中起了作用?应当要求每个有影响的活动家总结一下:他在减少强制性的国家因素对社会的影响方面做了什么?他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阻止了非国家因素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的扩大和瓦解、广泛的征服措施、流血的战斗、外交计谋、行政命令正在获得新的意义,但已经完全不是从前历史学家的心目中所具有的那种意义了。这些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重要性,因为它是一种历史的气象过程。猛烈的飓风、地震、瘟疫,特别是美丽的北极光、孪生婴儿和畸形婴儿的不寻常的降生,都是与以上过程具有完全同样意义的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事实的重要性不在于事实本身,而在于事实的结果或事实的原因。事实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对它的精心研究,目的是为了找到身心的基本现象的新的普遍规律,或者为了在未来造成事实的有益分配或消除有害分配。是什么样的需要和思想造成这种或那种政治现象呢?这种或那种政治现象在多大程度上促使新的需要的出现和旧的需要的改变呢?它在多大程度上动摇或巩固原先的文化呢?它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呢?这是涉及每个政治现象的重大历史问题。接着而来的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根据这一现象来研究人的心理过程、人的思想的灵活性、人对个人发展和正义的企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根据这一现象来研究社会文化对人的心理生活的影响?解决第一类问题就会指出政治事件本身的历史意义。解决第二类问题就会说明这些事件作为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资料的重要性。在这两种情况下,自然科学高级部分的任务或文明历史的任务都将使政治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狄亚多希是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的各个将领。他们在亚历山大大帝死后为争夺政权彼此进行残酷的厮杀。——译者注

[2] 斯切潘·拉辛(约1630—1671):俄国农民起义军领袖。—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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