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1930年代〕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1984)
中国土地问题
吴黎平
(目录略)
一 土地问题的意义
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上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就是一九二五——二七年大革命所提出来而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不了解土地问题的实质,决不能了解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上的实质,因之也决不能规定正确的革命策略。所以对于土地问题的正确的了解,是先进阶级前锋能在目前革命中完尽其领导作用的一个先决条件。
中国农村经济的破坏,急遽地往前进行。农民经济的危机,愈趋深入和尖锐化。灾荒遍地,饿莩满野,这不是简单的‘上帝’所降之祸而是现存社会制度阻碍并破坏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深刻的表现。此种危机的基本原因,就是,现在的农村土地关系的羁绊。
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状况,绝顶的恶化。大部分农民过着半饥半饿甚至完全饥饿的生活。这个事实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法国革命前Lobruyere叙述法国农民的状况道:“那里有一群近似人类的野兽,雄的和雌的被炎热的太阳晒得焦头烂额疲乏不振。他们缠缚于土地之上用尽一切力量来耕种。他们使用一种粗重的言语,他们站起身来的时候。表示一种似人的颜面。实在说来,他们是真正的人,到晚上他们钻进他们的洞穴,在那里摄取食物——黑面包,薯头和冷水。”这个描写尽可用于中国的农民,可是中国极大部分农民,甚至连这种禽兽似的生活,也都不可得呵!
在现存的土地关系之下,农民是没有出路的。“……在许多地方,农民的状况简直是全无希望……破产了的农民,流为土匪或投身军队。这是他们唯一的出路……或过乞丐,兵士,和土匪的生活,或是饿死……”这就是普遍全中国的悲惨的状况。
旧社会腐朽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榨取以及他们丰厚自给的寄生生活,更甚地侵蚀农民经济的生产力,而酿成中国农民经济的普遍的衰落。中国农民经济的生产力,非但没有进展,而且反趋于破坏;此种农民经济的危机,反映于全部国民经济的总的危机。土地问题一日不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的生产力,就一日不得发展。所以土地问题也就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以及整个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问题。
对于土地的斗争,是近几年来中国蓬勃兴发的农民运动的焦点。因为广大农民群众要改良其状况,非先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不可。过去的经验,已经指示出农民运动,一发展起来,就要立刻进于土地的斗争。这是毫无疑义的,这正是逻辑的结论。
因之,土地问题不经彻底的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生产力,没有发展的可能,农民状况,也没有坚决改善的希望。土地问题,于是就成为中国数万万农民群众的生死的问题,也就成为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上的最主要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如不得农民的共鸣,那么无产阶级的独唱,将成为送死的哀歌。”但是怎样能够得农民的共鸣呢?这就要靠先进阶级坚决地去领导农民对于土地的斗争。
二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农村中的阶级成分
在专叙述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以前我们先应该在方法上作几点主要的说明:
(一)一般的讲,中国关于土地问题的统计,极不可靠,这是尽人皆知的。我们只能在许多统计中选择比较,得出较为确当的数目。
(二)中国的度量衡,是极不一致的。有地方的一亩土地,可以等于别地方的两亩;秤和斗斛,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在叙述时,应该注意到度量衡的地方性。
(三)同一面积的土地,也因气候,肥沃程度等等条件的不同,可以形成极不相同的面积。实际上,广东的一亩土地可以等于北方两亩或三亩的土地。所以在研究土地的分配时,就不得不注意此种情形。
现在我们来看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情形:(注)
(a)中国土地所有的分配(一九二七年武汉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的调查)
| 户口数
(对于总数的百分比) | 占地
(对于总面积的百分比) |
贫农(1—10亩) | 44% | 6% |
中农(10—30亩) | 24% | 13% |
富农(30—50亩) | 16% | 17% |
小中地主(50—100亩) | 9% | 19% |
大地主(100亩以上) | 5% | 43% |
土地所有者(一亩以上)约有一万二千万至一万五千万人,占全农业人口的45%。
其余55%是无土地的农民。其中雇农三千万人,佃农一万三千六百万人,余二十万为无职业的游民,土匪,兵士等等。
(b)土地的分配(中国年鉴所制)
| 共占全耕地百分之几 |
10亩以下的 | 7.56 |
10亩——30亩 | 11.30 |
30亩——50亩 | 20.75 |
50亩——100亩 | 21.85 |
100亩以上的 | 38.45 |
(注)关于土地所有的统计,非常的少,而且大都是不大可靠,北京农商部统计,只及耕地,而不是指土地的所有,故不列入,其余零星的统计,有极相矛盾的,有极不符合事实的,故一概屏(摒——录入者)弃。
虽然上述两个统计,也不是十分可靠(比较更可靠些的统计,再也找不出来)但是把它们比较起来,证之以各地的实际情形,我们可以得到下面接近事实的结论:
1.集中于大中小各等地主手里的土地,至少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武汉国民政府调查为62%,根据中国年鉴为60.3%。)而且这上面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如与战前俄国相较)就是极大的地主比较的少,而中小地主则在中国特别的多。
2.占土地所有者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贫农,中农),所有土地还不到五分之一。(根据武汉国民政府调察及中国年鉴统计,均约为19%)
3.此外还有极大部分农民完全没有土地(根据武汉国民政府统计为一万三千六百万,据另一统计为七千二百九十万人。我们参照各地情形,尽有根据可以规定为一万万人左右)
※ ※ ※
从上述土地分配的情形上,不可免的产生租佃的关系。没有土地的农民不用说,就是有小块土地的贫农(I—10亩)以及极大部分的中农(10—30亩)也是不能仅靠自己土地维持生活的。他们不能不向地主佃种土地,于是形成巨量的佃农及半佃农。
关于佃农的数量,成份等等,也设[没]有十分可靠的统计。比较详尽的只有北京农商部的统计。
(a)据民国六年(一九一七年)北京农商部调查,中国农民就租佃关系上来说,可以区分如下:
| | 自耕农户数(注一) | 佃衣户数 |
自耕兼佃耕户数 | 共计 |
京兆 | | 307,874 | 125,348 |
154,545 | 587,767 |
直隶 | | 2,800,897 |
523,003 | 552,861 |
3,966,761 |
山东 | | 3,819,135 |
717,631 | 917,963 |
5,454,730 |
河南 | | 3,453,552 |
1,596,937 | 1,079,926 |
6,130,415 |
山西 | | 1,078,697 |
238,698 | 212,151 |
1,529,546 |
陕西 | | 771,427 | 304,975 |
258,954 | 1,335,176 |
甘肃 | | 556,780 | 151,554 |
156,803 | 865,137 |
新疆 | | 343,998 | 62,608 |
45,134 | 451,738 |
热河 | | 416,962 | 95,135 |
103,340 | 615,437 |
绥远 | | 35,332 | 14,844 |
14,371 | 64,587 |
察哈尔 | | 83,099 | 18,822 |
12,490 | 15,411 |
满洲 | 奉天 | 686,281 |
501,731 | 498,634 |
1,686,646 |
吉林 | 351,676 | 165,079 |
122,143 | 638,398 |
黑龙江 | 180,698 | 82,098 |
61,368 | 324,155 |
江苏 | | 2,234,278 |
1,541,211 | 1,096,495 |
4,871,984 |
浙江 | | 1,073,387 |
1,158,783 | 1,023,045 |
3,255,215 |
安徽 | | 1,314,311 |
983,888 | 547,815 |
2,816,014 |
江西 | | 1,714,401 |
1,241,202 | 1,109,244 |
4,064,847 |
湖北 | | 1,561,137 |
1,339,307 | 770,337 |
3,670,771 |
湖南 | | 287,553 | 1,006,453 |
143,794 | 1,437,797 |
福建 | | 553,807 | 554,941 |
512,604 | 1,621,352 |
广东 | | 1,316,500 |
1,463,865 | 1,144,842 |
3,925,207 |
合计 注二 | | 24,587,585 |
13,825,546 | 10,496,722 |
48,907,853 |
(注一)在所谓自耕农中,不自耕的地主实占极大部分:非自耕的地主,也列入自耕农之中,这自然是北京农商部蒙蔽阶级区分的官僚式的调查方法。所以实际上佃农半佃农在纯粹农民群众中所占的百分比,实远较上述统计所表示的为大。
(注二)内未包含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四省;而且许多省如湖南湖北等调查极不完备。
从上表可以得出各省佃农及半佃农在总农户数所占的百分比:
| | 自耕农户 | 佃耕农户(见前注二) |
自耕佃耕农户 | 共计 |
京兆 | | 52.4% | 21.3% |
26.3% | 100% |
直隶 | | 72.8" | 13.2" |
14.0" | " |
山东 | | 70.1" | 13.1" |
16.8" | " |
河南 | | 56.3" | 26.0" |
17.7" | " |
山西 | | 70.5" | 15.0" |
14.5" | " |
陕西 | | 57.7" | 22.8" |
19.5" | " |
甘肃 | | 64.3" | 18.6" |
17.1" | " |
新疆 | | 76.0" | 13.9" |
10.1" | " |
热河 | | 67.6" | 15.4" |
15.0" | " |
绥远 | | 51.7" | 22.9" |
22.4" | " |
察哈尔 | | 71.9" | 11.3" |
16.8" | " |
满洲 | 奉天 | 40.7" | 30.0" |
29.3" | " |
| 吉林 | 55.0" | 25.8" |
19.2" | " |
| 黑龙江 | 55.7" | 25.3" |
19.0" | " |
江苏 | | 45.8" | 31.6" |
22.6" | " |
浙江 | | 33.0" | 35.6" |
31.4" | " |
安徽 | | 46.2" | 34.5" |
19.3" | " |
江西 | | 42.2" | 30.5" |
27.3" | " |
湖北 | | 42.8" | 36.7" |
20.5" | " |
湖南 | | 20.0" | 70.0" |
10.0" | " |
福建 | | 34.1" | 34.2" |
31.7" | " |
广东 | | 33.5" | 37.3" |
29.2" | " |
(注)近十余年来的发展,无疑地指示出自耕农户的减少,与佃耕农户的绝大增加,所以佃农的实际百分数,一定远较表上数目为高。
(b)据《经济半月刊》(第二卷第十一,十二期)所载,各机关及私人所调查的几个特别区域内,佃耕农(佃农及半佃农)的百分率如下:
省 | 区域 | 最低率 | 最高率 |
平均率 |
广东 | 1.东江十二县 | — | — |
65.5 |
| 2.中部五县 | 80 | 95 |
85 |
| 3.广州及其附近 | — |
— | 96.4 |
| 4.河南 | — | — |
94.9 |
| 5.广东大学调查之七县 | 60 |
90 | 70 |
| 6.岭南大学调查诸系 | — |
— | 85 |
| 7.全省 | 60 | 96.4 |
70 |
江苏 | 1.金陵道 | 23 | 73 |
49.1 |
| 2.苏常道 | 45 | 93 |
78 |
| 3.淮海道 | 27 | 90 |
70.2 |
| 4.南通 | — | — |
87 |
| 5.昆山 | — | — |
92 |
| 6.仪征江阴吴江 | 48 |
76.2 | 67.4 |
| 7.镇江 | — | — |
55 |
安徽 | 宿迁 | — | — |
56 |
浙江 | 鄞县 | — | — |
67.4 |
山东 | 三十处地方 | — | — |
23 |
直隶 | 邯郸遵化唐山 | 2.9 |
17.5 | 10.7 |
绥远 | 1.毕克齐 | — | — |
30 |
| 2.察素齐 | — | — |
20 |
这个表证明前表所指示的各省佃农及半佃农的百分比,大致是接近于实际情形的。
详细比较考察上述统计,可以得到下述切近事实的结论:
1.在长江流域及南部各省,佃农及半佃农,总要占全体农户数的一半以上。尤其是湖南,浙江,广东,福建四省,佃农及半佃农甚至占三分之二以上。(在湖南甚至达百分之八十)湖北,江西,安徽等省,佃耕农亦占最大部分。
2.在北方,自耕农大抵多于佃耕农。这自然是因为北方小农经济的破坏,农民贫穷化,以及商业资本侵入土地等等的过程,远没有象南方及长江流域那样厉害。因之极大部分农民,还能保持他们自己小块的土地。(这也就是南北两方面农民运动带着不同性质的经济原因,但如果因此而说北方没有土地问题。那简直是绝顶错误绝顶荒谬的意见,因为建筑于土地之上的剥削关系,在北方也还是极普遍地存在着呵。)
3.就是根据农商部的极不完备的统计,全国至少也有二千四百三十二万余农户,(其中纯佃农一千三百八十二万余户,半佃农一千零四十九万余户)要受地主的残酷的剥削。而且近年以来,佃农的数目日增。如每家以五人计(注),那么实际上在租佃制之下受剥削的农民人数,至少在一万五千万人以上。
(注:据第二十五卷第二十一号《东方杂志》‘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研究’一文所载,按照安徽河南江苏山西四省四千二百一十六农家调查的结果,每个农家平均人口为五·二六人)
三 中国农村中的剥削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中国农村中的剥削关系。
关于这点,我们应该详细考察中国的租佃关系。汇集各地各方面的报告调查等,我们可得各种形式不同的租佃关系与田租形式。自然,关于它们的范围与数量,我们是绝对没有确切统计可以凭证的。
先说成立租佃关系所取的形式。在这上面我们可以分成下述几种:
(a)契约制 此种租佃契约,名义上佃户与地主立于相等的地位规定两方面之权利义务。但实际上一切决断之权都是操于地主手中,地主随时可以利用契约,压迫佃户。例如江苏灌云(注意这还是江苏)等地方的承揽约中,规定佃户须永远服从地主指挥,并于暇时为地主服役(近于工役制)“佃户的地位,简直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一样。此类田主,常是当地的大地主和显宦富商”(见二十六卷第九号《东方杂志》)佃户对于一切苛刻条件,只好屈服。对于承揽耕种的土地,又须永远勤苦劳作。若佃户有违背以上情节时,田主可以随地把他驱逐。
(b)口约制 此制即佃户与田主以口头说明租项,无一定年限,租项亦不一定。田主有任意退租之权,随时可以使佃户失业。田主可以随便加租,佃户所得极微,或几等于零,佃户生活,完全没有保障。此制颇通行于湖北、广东诸省。
(c)包佃制 事实上,这种制度,是一种转租办法。承田的人,并非佃户,乃是居中操踨〔纵〕的少数土豪劣绅。此类土地多为乡田,学田,族产,庙产,或为教育机关及其他团体所有。土地的数量极多,其入息动辄逾千逾万,机关团体不便自行招租,而由少数豪绅富户承耕。如广东东莞的明伦堂,拥田达数十万亩,中山第八区信义庙每年入息,达数百万。如此巨额,该堂庙自不愿零星招佃,所以豪绅富商,乘机谋利,出名包佃,再行转租农民。包佃人多为个人资本家股份公司组织。如东莞明伦堂之包佃人,拥有巨资,放高利贷于农民。中山县的兴业公司,集资十六万元,专以包耕为目的,其营业数目,远越资本数额之上。所包一处的租额,有时达百余万元之巨。包佃人将田转租农民,获取更多的佃金,居中坐享厚利,农民于是受双重的剥削。
(d)永佃制 永佃制或取成文的形式,或取不成文的形式。它分明田底田面二种权限(即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田底或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田面或土地使用权属于佃户。佃户,按期向地主缴纳租金。在按期纳付之时,地主不得更易佃户。地主可以卖买土地所有权,而不影响于土地的使用权。这虽使佃户生活,比较安定,但事实上永佃的条件,对于农民总是非常苛刻的。这种苛刻的条件,严格的限制,使佃户不啻终身为农奴。如湖南一部分地方的习惯,佃户自己不愿耕种的时候,不能转租第三人承种,使该佃夫不能不一生受其束缚。在永久承佃制下面,佃户不但自己终身是佃户,而且就是他们的子孙也须继续为佃户。实际上,即在非永佃制下,佃户也多是终身为佃户。在苏常道沪海道(注意,这是全国最先进的区域呵)佃户中终身租佃的居百分之九十(据前东南调查)。这证明大多数农民,终身不能脱离佃户的地位。
上述关于成立租佃关系所取形式的事实指示出:
(一)在成立租佃关系时,佃农事实上并无自由决定之可能。一切决断之权,操之于地主。在承揽约中,甚至规定佃户须永远服从地主指挥。地主可以任意压迫驱逐佃户,佃户不得随意更易土地。这证明中国大部分租佃关系,带着强迫的性质。
(二)极大部分租佃关系,带着极浓厚的农奴制的气味(强迫佃农暇时为地主服役,规定佃农须终身受地主指挥)虽然表面上并没有刻着律条,说佃户一定要羁绊于土地之上,但事实上,绝大部分佃农(在沪海道,即上海附近区域,甚至说百分之九十)是终身作佃户,(在许多地方,如湖南,甚至公然受佃约的束缚)这指示大部分佃农实际上是被地主势力(政治的及经济的)羁缚于土地之上。
(三)这种租佃关系的主持者,很多是富商(商业资本)或者甚至为资本主义式的股份公司所操纵。但是这种资本家或股份公司对于佃农的关系。丝毫没有变更,而且他们比较平常地主更要刻薄和厉害。
※ ※ ※
再次来看地租的形式。由纳租形式来讲,可以分成三种。
(a)货币纳租形式 佃户每年对于每亩土地缴纳定额的租金。其中又可分为三种。
(甲)预纳金法 佃户于每年种植作物之前,纳金若干,付清以后耕田,否则不得下犁。佃农在未收到颗粒时,先须付巨额租金。
(乙)现纳金法 佃户对于每亩通常缴纳租价若干。租金可在收获后缴纳。
(丙)重顶轻租法 佃户于承种以前,须缴“顶首银”或巨额的押租,每年所纳的租,因之比较的少。但如果以押租利息加上租金,则所得之数甚巨。
(b)产物纳租形式 佃户每年以其农产物向地主纳租。其中可再分为三种:
(甲)包租法 佃户每年规定每亩纳租谷若干,无论年成丰歉,不得短少。所缴纳的产物,有米,小麦,黄豆,或高粱等,按各地情形而异。
(乙)分租法 地主与佃户预先订明按若干成数,分取收获物。所分配的收获物,或限于春作物,或兼及春作物秋作物。分配比例,有“对半分”“四六分”,“三七分”甚至竟有“二八分”(如在五台地方,地主得八成,佃户得二成)!
(丙)议分法 地主与佃户在作物将成熟时同赴田间,抽出数处凭已往的经验,而估计其收成。然后商定分租成数。(在这种制度之下,地主可用种种方法挟制佃户。在农作物将成熟时,农民请求地主下乡视察。地主可以故意推托迟延,任农作物在田中腐烂。本来在地主未下乡以前,佃户不得刈稻。佃户至此遂不得处于哭笑不得,坐卧不安的地步,他既不忍自己血汗所产之物,归于腐烂,所以被迫在地主未下乡时即行刈割。地主于是遂得借故任意榨取)。
(c)工役纳租形式 地主自己供给土地资本等等,而由帮工佃户来工作。佃户因此获得一部分土地的耕种权或一部分的产物。
但是除上述正租以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繁杂众多的附加纳租。佃户每年除正租以外,还须供给地主以许多其他产物;这种附带纳租的种类极多,如“玉蜀麦租”“辣椒租”“果子租”“鱼租”“猪租”“稻草租”“租鸡”“租鹅”“租力”“人事”“脚米”“斛面”“包三担”等等。名目繁多,不可胜计。因之对于佃户,就更加重了负担。
根据各地调查及报告,上述三种纳租形式中,最普遍的为产物纳租形式。中国大部分土地,都是采用这种形式。货币纳租形式,通行于沿海及货币经济发达的各地,其范围较小。至工役地租制,则在北方偏僻的地方,还多有存在。
现在我们来看地主的榨取率。浙江上等田,田主所得有时达七成,次之为六成,平分只通行于低等土地。湖南湖北江西安徽诸省地主所得的部分,多在一半以上。北方各省,多通行双分平分。江苏常熟稻地租额,最高的每亩收米一石一斗。湖北用稻纳租每亩由八斗至二石不等。湖南良田租额,每亩二石。九江稻租每亩八十斤至一百五十斤。
货币纳租,数额是一定的。此制在广东最为通行。他省亦有。怀宁广济污沿堤适于种花生及早稻之田,每亩交洋十五六元至二十元。浙东土性较好之稻田,每亩由十元至十二元。
所以地主对于佃农的剥削,无论是产物纳租或货币纳租,至少也要占百分之四五十,大部分是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地主既然对于佃农,进行这样残酷的剥削,佃农付不起地租,自然成为常事。尤其在荒歉之年,佃农甚至把全部产物缴纳地租还不够。可是地主有巨大的政治权力及多种压迫手段来强制佃农偿付。交租稍迟,催租者立至。轻则需百般供应,重则被拘入囹圄。甚至设有押田所地主随时可以用空白长单(即变相的拘票)拘捕佃户,横加刑罚,终至借高利贷,当衣服,卖家具,售牲畜,变土地,以至鬻子女,来完纳地租。本人不能偿付的时候,甚至责令其伯叔兄弟来代偿。在这样的剥削制度之下,半佃农不得不沦为全佃农,全佃农不得不更加贫穷化。
上述的事实,明白地指示出:
(一)中国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非但夺取了地租以及佃农投资所应得的平均利润(如果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对照着来说),而且甚至侵蚀了佃农劳动所应该得的工资之一大部分(这点参阅下面‘农村生产力的衰弱’一段,可以得到证明)。
(二)在有些地方,佃租虽然采取了货币的形式,但其剥削方式丝毫没有变更,剥削的残酷程度,非但没有减轻而且有时甚至还要加重。
(三)地主拥有压迫的权力,强制佃农变田售产,卖儿鬻女,来完纳佃租。
(四)除正租以外,佃户还须受许多附加的剥削。
由此,我们就可以很明白地决定中国农村中剥削的性质,究竟是封建式的剥削?抑或是资本主义的剥削?
有人说,中国农村中的剥削关系,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他们的理由,主要的是:(1)中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极大部分土地已落在商业资本手里。所以剥削农民的,是资本家,因此,他们的剥削关系,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2)中国乡村中货币经济已极发达,很多地方佃租已采取货币的形式,此种货币形式的佃租,就是资本主义的地租。
这两个理由,都可以证明这些人丝毫没有马克思经济学的常识。先把前一个理由来分析一下。
第一,马克思主义确定剥削方式,是以生产方式为根据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要根据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上。第二,商业资本主义本身不能代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它在农村中,没有产生一种新的生产技术,没有形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因之也就没有造成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与剥削关系。等〔第〕三,商业资本存在已经很早,但其转为工业资本,却需要许多客观的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原始资本积累’的一章中说:“高利贷及商业所造成的货币资本,其转为工业资本,被乡村中的封建结构及城市中行会组织所阻碍”。(现时在中国为乡村中的封建结构及帝国主义统治所阻碍)这就是说,封建关系,使商业资本不能造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因之,在封建关系统治之下,商业资本如投在土地上,就只有按照封建的旧方式去剥削农民,只在封建关系被打破,工业资本可以畅快发展之时,在农村中才能普遍发展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所以商业资本之拥有土地,绝对不能证明其剥削的方式就是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反之,投在土地上的商业资本,在未转为工业资本以前,只会采取旧的封建式的剥削方式。因此第一个理由,不能成立。(下面我们再就生产方式本身,来分析中国农村中的剥削关系。)
再来分析第二个理由。
说货币佃租,就是资本主义的地租,那简直是破天荒的无知。对于这点,我们只要摘引依里奇的话就可以充分说明:“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租呢?这绝对不是一般的得自土地的进款。这只是剩余价值中除去资本所得的平均利润后余下来底一部分”(摘自一九〇八年十月的‘一九〇五——〇七年俄国革命中社会民主党的土地政纲’一书)从上面关于中国佃租的叙述上,我们看到地主所剥削的佃租,非但包括了等于资本主义社会地租与利润的那一部分,而且还侵蚀了佃农劳动所应得的工资的一大部分。这样的佃租(无论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难道可以称为资本主义的地租?(只有昏懵无知的人,才会这样的说。)
伊里奇在“马克思”一文中,叙述地租变迁的历史道:“马克思的分析,指示工役地租(当农民在地主的土地上劳动,而造成剩余产物)转成产物地租(农民在自己田上生产剩余产物,而在‘经济以外的压制’之下,供之于地主),再以后转成货币地租(同样的产物地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转成了货币,)最后转为资本主义的地租,那时农业企业家代替了农民而利用雇用劳动,来进行耕种”在这段话里,伊里奇再明白没有地说明简单探〔采〕取货币形式的地租,是变相的产物地租,而不能认为即是资本主义的地租(固然,资本主义地租,也采取了货币的形式)。
所以上述第二个理由。也是完全不能成立。
上述两个理由只表示言者丝毫不曾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更显着地说明中国农村中剥削的性质起见,我们可以先在理论上说明农业中封建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的区别,究竟在那里?
封建剥削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封建领主或地主对于农民,施行一种‘经济以外的压制’(如伊理奇所说的)力量,农民对于地主处于完全服从的地位;地主有无限的凌驾农民的威权,农民实际上(竟或名义上)失去了本身的自由(所以剥削带着强迫的性质)。
第二,根据于这种力量与威权,地主非但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力,而且有时甚至侵蚀农民劳动所应得的工资的一部。
第三,除主要的剥削以外,地主还对农民作许多附带的剥削(产物,劳力,金钱等等)。
总之,在封建剥削制之下,农民因“经济以外的压制”,强迫地须把全部剩余产品或甚至超过这数量以上的部分,交纳于地主,并受许多附加的剥削。
现在我们再来看农业上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怎样?
第一,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需要“农业企业家代替农民”。这种农业企业家投资于土地上,利用雇用劳动来工作。他一定要获得利润。否则,他将以资本投于他项生产部门上。
第二,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需用雇用劳动,这种雇用劳动者,一定要获得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工资。
第三,但是因为地主垄断着土地。妨碍了自由竞争,妨碍了农业与非农业企业间的利润的平均化。而且因为农业资本的机体结构,比较工业资本来得低(因农业技术比较落后。关于这点,下面在国有问题一节内有更详细的说明)所以农业本身的利润率,比较工业为高。此种相差之数(农业个别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即成为绝对地租,为地主所得(此指所耕种的最坏土地而言)。至于较好土地,则尚须给地主以等差地租(即劣田与良田的利润的差别)。这样,地主以其土地的私有财产权,获得了农业剩余价值中除去企业家投资的平均利润后所余下来的一部分。
所以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所造成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平均利润,被农业资本家所得。他一部分为地租,被地主所得。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租。
这种资本主义农业的剥削形式,在各国可有不同情形。英国在这上面,可以说是典型的国家(地主——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在美国则许多农业资本家,自己有土地,所以他兼得地租及利润。在有些国家,农业企业家,自己也作工,这样。他除利润以外,还可兼得工资。
我们说明了封建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的区别以后,就可以明白地确定中国农村中剥削的性质。
从前面佃约形式以及佃租形式的种种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
(一)地主对于佃户,有无限的‘经济以外的压制力’。好些地方甚至规定佃户须终身服从地主,暇时为地主服役。在成立佃约时,大权完全操于地主手中。佃约实际上带着强制的性质。佃户付不起租时,地主有权拘捕毒打,甚至夺取佃户妻女财物(不要忘记地主是乡村中的实际政治统治者)。
(二)地主对于佃户的剥削,非但掠取了全部剩余产物,而且甚至侵蚀了佃农劳动所应得的工资的一部,(至于佃农所投资本——种子,肥料,农具等——那自然是完全得不到利润。)
(三)农户须向地主纳多项附加的租(附加的剥削)。
(四)拥地的富商(商业资本家)对于佃户,施行同样的剥削,或甚至更残酷些。
(五)货币佃租实际上不过是产物佃租的货币的表示。剥削的实质,及其酷残程度,没有变更。
这样,中国农村中剥削关系,是封建性,抑是资本主义性,可以不解自明。如果至此还有人说中国农村中的剥削关系,是资本主义性的,那么他不是一无所知,便是闭眼不看事实。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现在中国农村租佃制度下的剥削关系,是封建式的剥削关系。(注)
(注)我们并不否认中国农村中也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剥削。不过这种剥削的范围和封建剥削比较起来,真是微乎其微。历史上从来没有绝对的东西,没有纯粹的清一色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只指示社会中最主要的现象。如果有人连这点都不懂,而以为我们说封建剥削关系,是否认任何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那么他非但不知马克思主义,而且简直连简单的科学常识也都没有了。
四 高利贷资本商业资本与土地的关系
中国佃农既然处在这样惨〔残〕酷的封建式的剥削之下,所以他们无一日不处在饥寒交迫的境况之中。歉收荒年之时(近来〔年〕以来,歉收荒年特别多,其原因详下),他们的苦况,更可不言而喻。结果他们不能不饮鸩止渴,而坠于高利贷的罗网之中。
处于高利贷及商业资本剥削之下的。不仅是佃农,而且还有大部分的自耕农。军阀的苛征横取,形形色色的苛捐杂税,使极大部分自耕农亦陷入非举债无以自存的地步。
在这上面我们应该指出高利贷资本及商业资本是密切地与地主相联的?投资于城市典当及商店的,以及乡村中以放债为业的,大多是地主。地主除对佃户进行封建式的剥削以外,更以高利贷进一步的剥削广大的农民群众。
典当普通以衣饰或农具(农民的生产工具)作抵押,月利约二分,十八月满期。但是典当所得的款项很少,而且极大部分农民,多是无珍重之品,可作抵押。为应付尖刻的需要起见,农民不得不乞怜于高利贷。
高利贷债的抵押品,大都是田地或房屋,押价约等于房地价百分之五十。利息条件,绝顶苛刻,每年至少在三四分以上(佃农没有土地作抵押的,利息更重)。农民在急迫的需要之下,不得不仰高利贷债主的鼻息。此外还有一种典地的办法,就是债主种债户之田,而不纳租。即以此为债款的利息;债金可抵地价的一半。又有借钱还粮,或借粮还粮的办法,例如借粮一石,至大秋或麦秋时以一石一斗归还,无论如何,利息总是很高的。
各地高利贷利息,极不一致。因借款愈急需,利率也愈高,东三省有些地方,要出六分年息,才可借到钱。安徽滁县一带,农民借钱十元,在三月内除还本金外,更须还稻或麦一石(按市价约为五元)作为利息;照这样算,年利竟为百分之二百!江浙产丝区域,在蚕忙时借钱,要用加一的利息,即借银一元,限期四十天归还,还时除本银外更须加利一元(这样,以一年计,利率竟达百分之九百!)南通地方,农民借银一元,在三个月内,须还棉籽一担,其代价约三四元(计算年利,竟这〔达〕百分之一千四百!!)。江宁各乡,农民借银一元,在一年内须还稻或麦一担;如当年不还,待下年须多还二担。昆山上海一带,所谓十元五斗者,即借钱十元一年之内加还息米五斗。武进一带,有借米一石在一年之内,须还稻三担者,这些事实,都指示出,许多地方高利贷的年利,竟在百分之百左右,甚至超出百分之百以上。
广东农民,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或家中发生事故的时候,多不得不借债。在平时,每石谷可借六元,到此期间,只得三元,利息还须加倍,约在三分至四分之谱,期限在二个月至四个月还清;若过期不还,以利作母。高利贷的名目,非常的多。东江一带,有所谓“九出十三归”的办法,即借钱一元,实得九角,还时本银须交足一元。又有所谓“糖房利”。利息二分半,半年之后,利上加利。阳江地方有叫做买青苗的,即借谷一石,三月内归退,以一石八斗为限。遂溪地方,通行一种复利债。即借银一元,利息一钱五分,以三个月至半年为期。到期不还,转利为母一次。佛山的逋桥利,条件更为苛刻,借银一元,每天利息一角,五天为期,过期倍计,转利为母(年利竟是百分之四五千!!!)
上述高利借贷情形,都是各机关实地调查的报告,不会有何种错误,据最近江宁滁县一带调查的结果,三十亩以下的农家,均须借债。滁县农户借债的,占百分之八十五,严家圩占百分之五十四。淳化镇估百分之六十三。总计中国受这种高利贷盘剥的农民,约有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余万人之多。(上述关于高利贷的实际材料,均摘自第二十六卷第九号《东方杂志》‘中国农民经济的困难和补救’一文。)
在这上面,我们还不〔需〕要指出一点,就是经营高利贷的,不只是地主及商业资本家,而且还有富农。富农如果以余钱放高利贷(多好的利息!),那么他所得的,不知要比生产投资所得的多几许倍。因之富农多是把余钱用来放高利贷,而不愿用来改良生产方法。
此外,商业资本之剥削农民,不仅用高利贷的方法,而且还应用贱价收买农产品的办法。农民在商业资本(主要的是买办资本)压制之下,一方面不得不在产品价值之下,出卖自己的产品,他方面不得不以高价购买日用必需品。于是农民就更受了一重剥削。(这种商业资本,常是与高利贷资本相联的)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大部分农民,是处在参〔残〕酷到绝顶的高利贷的压榨之下。农民怎样能够应付这样繁重的债务呢,无力偿还时,更要另外借债,以债还债,或是以更高的利息,请求展期。结果只能变卖所有财产,自耕农于是沦为佃农。佃农更加贫穷化,终至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
所以高利贷的惨〔残〕酷的压榨,以及商业资本的剥削,使一大部分有田的农民失去土地,使这些土地,集中到商业资本地主及一部分富农手中。
五 中国土地关系上所发生的几个重要倾向
近数十年来的发展,使中国土地关系,更日趋严重,在这上面,我们可以指出下述重要的倾向。
一,地主对于农民剥削的加重 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以来,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地主对于农民的剥削,更是加重了。地主的需要增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地主具更大的积累的可能。从前为自身需要或本地市场所限制,对于农民,尚无过分剥削的必要,现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及国外贸易的扩张,已经完全打破了这种限制,地主于是企图剥削农民愈多愈好,他们不绝〔断〕加重对于农民的剥削,来进行更大的积累。但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还在于中小地主非常的多(见前)。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他们经济地位渐趋动摇。但他们却企图与大地主一样,度同样的安逸生活,但他们所能剥削的范围很小,于是他们就只能在这个小范围中,画〔尽〕情加重对于农民的剥削,要不是这样加倍剥削,他们怎能摆其财主老爷的架子,怎能维持下去呢?所以小地主对于佃农的剥削,比较大地主还更要厉害苛刻得多。
金陵大学教授美国人J.L.Beck在其所著“中国耕地所有权与租佃制”(“Farm Ownership and Tenancy in China”l928)曾列一表指示一九一四年以来江苏几县租额的变迁。
中国数处地方地租地价及谷价指数表
(1905年等于100) |
| 昆山 | |
南通 | | 宿县 |
| 奉贤 | |
来安 | |
| 1914 | 1924 |
1914 | 1924 | 1914 |
1924 | 1914 | 1924 |
1914 | 1924 |
田价指数 | 200 | 394 |
146 | 246 | 123 |
260 | 129 | 200 |
133 | 260 |
谷价指数 | 166 | 288 |
155 | 272 | 158 |
246 | — | 256 |
— | — |
钱租指数 | — | — |
207 | 316 | 81 |
153 | 145 | 261 |
150 | 250 |
折租指数 | 157 | 296 |
155 | 272 | — |
— | — | — |
— | — |
分租指数 | — | — |
155 | 272 | 158 |
246 | — | — |
— | — |
根据这表,可以作出下面的比较表(摘引秉山君所作表)
| 1905 | 1914 |
1924 |
折租 | 100 | 156.0 |
284 |
谷价 | 100 | 158.3 |
265.5 |
田价 | 100 | 146.2 |
252.6 |
这个表指示出1924年的折租,等于1905年的248100,但谷价却只等于1905年的252100,田价等于252100。如果以1924年的析〔折〕租为100100那么谷价指数等于93100,田价等于88100,这就是说,出租的增加,比较谷价和田价的增加,更来得多,也就是说,地主对于农民的剥削,是更加重了。
上表虽然只限于几个地方,但它可以表现出一般的倾向,即地主对于佃农剥削更是加重的倾向。根据各地报告,其他各省,也无疑地表示着同样的倾向。
二,农民的贫穷化 封建式的剥削,高利贷的榨取及军阀的横征暴敛,使农民的贫穷化,急速地往前进行。
这种贫穷化,首先表现为佃农数量的增加(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结果)。
中国自耕农佃农消长表
(根据日本东亚同文学会所出版的中国年鉴调查) |
年度 | 自耕农 | 自耕兼佃耕 |
佃农 | 合计 |
民七(1918) | 53% | 21% |
26% | 100% |
民八(1919) | 49,, | 19,, |
32,, | 100,, |
关于佃农增加的倾向,还可以举几个零星统计材料来证明。
佃农的百分比 | 民四(1915) | 民十三 |
民十四 |
南通 | 56.9 | 61.5 |
64.4 |
昆山 | 57.4 | 71.7 |
77.6 |
由此可以看到,佃农的百分比,是不断的在增长着。这正是说,大批自耕农失去土地,沦为佃农,而受绝顶残酷的封建的剥削。
贫穷化再次表现于农民生活的恶化上。关于这点,我们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可据,但各处关于农民生活的叙述,以及农民购买能力降低的事实,都可以充分证明农民生活之更进一步的恶化。
三,农民的离村 在这样双重甚至多重(地主,高利贷,商业资本军阀)的〈压榨〉下,极大部分农民,就是维持半饥半饿的生活也都不可得,他们或是困守家乡,束手待毙,或是向外飘泊,流为兵士,盗匪,乞丐等等,其中有一部分成为劳动者。
这种离村的倾向,在各地都表现得很明显。根据各地调查,可以列举如下:
| | 离村农民的百分率 |
江苏 | 仪征县 | 1.44 |
| 江阴 | 2.34 |
| 吴江 | 4.88 |
安徽 | 宿县 | 3.02 |
山东 | 沾化 | 8.70 |
直隶 | 遵化 | 2.65 |
| 唐县 | 4.55 |
| 邯郸(注一) | 1.82 |
| 监山(注二) | 8.72 |
浙江 | 萧山(注三) | 7.58 |
(注一)Malone and Tayler: “The Study of Chinese Rural Economy”Page 12.
(注二)Lossing Buck: “An Economic and Social Survey of 150 Farms Yenshan Country, Chil li Province.”
(注三)“再造”第十三期“萧山衙前农村考察记”。
如果根据上表,区别为北部中部,那么可得以下数目:
这指示北部农民离村率,比较中部更高。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农民离村率,少则百分之二,多则达百分之九。从农村中产生出非常大的过剩人口,此种过剩人口,一部分成为劳动者(中部较多,在南方一部侨往南洋以及其他国家),他一部分则流成非生产的社会阶层(兵士,土匪,流氓,乞丐,走江湖的等等,这种成份,在北方特多。)此种过剩人口,就成为有名的“中国苦力劳动”的来源,也成为特殊的中国“雇佣军队”“土匪”“江湖流氓无产阶级”的源泉。上述非生产的社会阶层,进一步转成了破坏农村经济生产力的一个因素。
四,荒地的增加 因剥削的加厉,捐税强征的苛刻,极大部分农民都放弃耕种,或脱离乡村,于是荒地的数量,遂不绝增加起来。
根据日人伊藤武雄的调查,中国荒地的增加如下:
| 荒地面积 |
民国三年(1914年) | 358,235,867亩 |
民国四年 | 424,369,848亩 |
民国五年 | 309,363,020亩 |
民国六年 | 924,583,899亩 |
民国七年 | 848,935,748亩 |
五年之内。全国荒地增加五万万亩,这正是表现出中国农村经济急遽破坏的过程。
五,极端缓慢的资本主义的发展 这种发展的倾向,表显于(1)雇用劳动的增加(2)土地之部分的集中于富农。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中国雇农,约有三千万人(此数之真确与否,我们无从证明)近年来广大农民群众的贫穷化,无疑地使一部分贫农不得不出卖其劳动力。但我们从农村过剩人口及离村人数的增加上,可以看到,农村对于雇佣劳动的吸收量,是极端微小的。(这正表现出农村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发展的绝对困难与缓慢。)可是无论如何,农村雇佣劳动,总有相当的极小的增加。至于土地之部分的集中于富农,那也是确实的倾向。(不过我们不要忘记,很多富农买了土地,转佃给佃农耕种,所以土地之部分的集中于富农,不完全是表现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这两种倾向,部分的表示出农村中资本主义的极小的进展,表示出雇农与富农间阶级矛盾的扩大,指示先进阶级前锋,须加重的注意雇农问题。但是这种资本主义式的剥削关系,目前和农村的封建式的剥削关系相较,只操着一种极小的作用。农村生产力的普遍的衰落,使它(资本主义关系)绝不能有较大的发展。
六 中国农村生产力的衰落与中国农村经济总的危机
毫无疑义的,最近数十年以来,中国农村生产力,非但没有进步,而且反日趋破坏。这种破坏,表现于:
一,灾荒的频承 民国以来,无年无灾。水灾旱灾蝗灾虫灾等等,每年总使极大的区域陷于饥荒之中。这并不是说,上帝故意与中国农民为难,这只是反映出中国农村经济技术的落后及破坏的过程。举例说,水灾旱灾;如果有极好的灌溉及排水制度,植林事业等等,那么灾荒大部分可以免去。蝗灾虫灾也是如此,如果采用较好的生产技术及科学方法,那么蝗灾虫灾即使不能完全消灭,也能除去一大部分。所以灾荒只是表现出农业技术的衰落,因之也就表现着生产力的低落。
二,每亩产率的减低 关于这项,我们虽没有确切的统计可参考,但种种种客观的事实以及各地的调查,都可以证明每亩产率的减低,其原因虽然是农村经济技术的衰落,地方的耗竭。(这都是农民无力投资的结果。)
三,荒瘠土地的增加 荒地的增加,上面已经说过。可是中国,不仅荒地增加,而且土地的贫瘠程度,亦更是加重。这就是说土地的肥力,不能恢复,因此肥田逐渐减少它的肥沃程度,而使生产力减少。
这些因素,使中国农村经济的生产,非但没有增加,而且反趋减少。此种生产的低落,反映于中国粮食进口的不绝的增加,近年以来,更达到可惊的程度(试参阅海关的贸易统计),粮食的入超,成为入超中的最大的一项。这点充分表现出中国农村经济的急遽破坏的过程。
生产力的低落,生产的减少,也反映于粮食价格的腾贵。就上海说,如以一九一三年二月米价为100,那么一九二六年等于184,一九二九年更等于200以上。汉口麦价,亦呈如此现象。
毫无疑义的,中国农村经济,是进入了极端尖锐的危机之中。
但是危机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危机的基本原因,是在于乡村中封建式的剥削关系。
空前残酷的封建式的剥削关系,一方而〔面〕使极大一部分农民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而不得不脱离乡村;因此增加了荒地,增加了社会中不事生产的甚至破坏生产的成份(幼稚的工业,绝对无法吸收农村的广大过剩人口)。
他一方面,更主要的,还在这种残酷的剥削,使劳动的农民,连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都不可能,因之他们就绝对没有余力来改进生产技术;他们非但没有能力来改进生产技术,而且甚至连故有的技术水平,都不能维持下去;他们非但不能进行扩大的再生产,而且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很难能进行下去,农村经济的生产力,于是不得不陷于破坏低落的地步。
这就是中国农村经济危机的基本原因。
关于这点,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来证明。
龚骏君在“武进农户状况”一文里说:“农民之惟一收入为收获品。今试举农民一户,耕种十二亩田以为例(这在武进已是中等的农户——平注),则每年收入方面:稻每亩四石,共四十八石,约拆合洋二百八十八元,麦每亩计收一石半,共十八石,约拆合洋七十二元;柴草十二元,其他产品二十四元,共计收入三百九十六元。支出方面:田租一百四十四元(租额百分之五十)牛羊食料三十六元,肥料六十元,农具添补费十元,其他费用十元,共计二百六十二元。收支相抵尚余一百三十四元,除禁草用以自给外,净余不过一百二十一元。每家以四口计算(这已算得过小,其实每家至少五口,见上——平注)每日食料约需大洋五角,计约可支持八个月;若遇凶年,地租照旧缴纳,费用照旧销耗,而进益反见缩减;而当更难于维持……”但是农民所需费用,决不仅限于食料,现在食料费既然还是不够,那其他费用,更是没有着落了。
根据海丰农民状况实际调查的报告,我们可得以下的情形:
“佃农向田主佃一石种田地(以中等为标准),每年中等年况,早晚两造可收获二十七石,除了一半还田主的租(纳租额目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所余十三石五斗算为一年中的收入;每石价格值银六元,计收入八十一元。但这里头尚有一部血本,未曾扣出,即肥料每年两造三十元,种子费约五元,农具消耗费约五元,共须扣出四十元。”所以实际上佃农真正所得的不过四十一元。
这个收入,连维持佃农一人的生活,还不够。“大约身体强壮的农夫的劳动能力,至多只可耕得八斗种子的耕地,而一个农夫每年应用多少生活上必需的营养资料才能持续耕八斗种子的田地呢?应该从一个农人的衣食住三方面求之。现在别的且不说,单讲食一项,每餐至少要用五分,一天就要毫银一角半钱。以一年计,就要五十四元……”与其收入相较亏空十三元。所以佃农的收入,甚至不能供给自己一个人所必需的营养料,这就是说佃农还没有得到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工资(“劳动力的价值,是依劳动力生产,发达,维持及继续上所需的生活必要品的价值而决定的”——马克思《工资价格及利润》)。佃农的收入,既不足维持自己一个人的简单的营养,那么养家育儿(“劳动力的继续”)的费用,更是没有着落了。佃农既然还没有得到全部劳动所应得的工资,那末他所投资本,即种子,肥料,农具等费用,自然无丝毫利润之可言。这再明显没有地证明我们在上面所作的断语:“地主非但剥削了全部剩余产品,而且甚至侵蚀了佃农劳动所应得的工资的一大部分。”
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佃农就只好“衣服褴褛,终年不得一饱,让茅舍废坏,与犬豕同居,听其族病,听其不识字。至于农具肥料种子之费,既不能豁免,则只有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此,佃农自然是“非但不能改进生产技术,而且甚至连故有的技术水平,也都不能维持下去。”
这绝对不是限于一地的情形,而是普遍全国的现象。
东方杂志第二十六卷第九号‘中国农民经济的困难和补救’一文作者,在举引种种事实和统计以后,作出下述的结论:
“十亩以下之农户,平均每年收入,当在七十五元左右。十亩以上二十五亩以上〔下〕之农户,平均每年收入,当在一百六七十元。其中须除去农场必需之费用约十七元。若为佃户,(最大多数,正是佃户——亮注)尚须纳租银每亩五元,收支相抵,佃户毫无入息可言。其生活费用,不得不籍他种来源以补足之。
中国农户,五口之家的生活费最低限度。每年当在一百三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之间。依此标准,中国农户耕田在二十五亩以下者,均为贫穷线以下之农民。此等农户,占百分之六十三,约二万万二千八百六十余万农民。”(圈点是我加的——平)
由此可以看到全国处于残酷剥削之下的农民,都是连最低限度的生活,也还不能维持(这还是指丰年而说),这样,他们怎样还有余力来改进生产技术呢?因之,他们非但不能改良生产技术,而且甚至不能维持故有的生产技术,非但不能进行扩大的再生产,而且甚至难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扩大的再生产,需要积累,现在大部分农民非但没有积累,而且甚至是年年亏空。)
所以,中国农村经济生产力的低落,以及农村经济危机之基本原因,就是封建的剥削关系,这种剥削关系,是建筑在土地关系之上的。土地问题一日不得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民的解放,一日没有希望。所以土地革命,是数万万农民群众的切身的急迫的要求,〔是〕中国革命目前阶段上的中心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关键。
七 土地改良呢抑是土地革命呢
土地问题,既是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生死的问题,那么究竟采用何种方法,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呢?
改良的政策,是否能够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呢?
二:斯托里宾式(Stolypin)的土地改良政策,在中国是可能的吗?
斯托里宾式(斯托里宾乃俄皇时代举行递此种土地改良政策的首相)的土地改良政策,是一种企图缓和俄国农村中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企图促进农村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并在农村中造成强有力的富农阶级之政策。这个改良政策,历史上在俄国是完全失败了。这个土地改良政策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第一,准许富农自由退出公社(所谓“奥白世青那”),分占公社的土地。
第二,设立农民银行,资助农民(自然只有富裕农民)来购买土地。
这种土地改良政策的意义,伊理奇说得非常明白:“斯托里宾的‘清除’,无疑地是遵循着俄国前造的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但是这种清除,是完全适应于地主的利益的:让富裕农民贵三倍的偿付‘农民’(该为地主)银行——我们(意指地主)因此可许他们自由盗取公社,暴力地掠夺群众,扩大自己田亩,遂出贫农,破坏整批乡村的生活的基础,不顾一切,不管世代相传的巨数小农的经济与生命,而造成新的分割出来的田亩,以及新的资本主义农业的基础。”(“一九〇五——〇七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政纲”)
这样的土地改良政策在中国是否可能呢?第一,中国农村中绝对没有广大的‘公社式’的或空余的土地,可供富农掠夺。第二,中国富农有剩余可以积累时,或是放高利贷,或是侵取贫农土地,转佃与他们,来作极端残酷的封建式的剥削,而不顾增加土地上的投资,来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利润远抵不到封建式剥削所得的收入)。所以企图在乡村中促进资本主义发展,造成强有力的富农阶级,来缓和地主与农民的阶产〔级〕矛盾之改良政策,在中国现在的土地关系与剥削关系之下,是没有实现的可能的。
斯托里宾的土地改良政策,历史上在俄国是已经失败了,它非但没有减轻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而且反加重了这种矛盾,以至最后终于酿成普遍全国的农民暴动。在中国,这种土地改良政策,就是连表面的实行的条件也没有。即使能够采取部分的变相的斯托列宾土地改良政策,其结果将无疑地比在俄国更要可怜。
二,普鲁士式的土地关系的进化在中国是可能的吗?
斯托里宾式的土地改良政策,即那种以加强富农阶级的方法,来缓和地主与农民间矛盾的政策,既然绝对不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那末试问普鲁士式的土地关系发展道路,在中国是否可能呢?
什么是普鲁士式土地关系发展的道路?这是说大的地主的农业经营,领导着乡村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们本身逐渐从封建式的剥削方式,转变到资本主义式的剥削方式而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的企业。封建地主的经营,非常缓慢地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经营,这个发展的道路,产生极小部分的“大农”(Grossbaueren),而使最大部分的农民群众,受整几十年的最痛苦的剥削与压迫。可是无论如何,在普鲁士,这种极端痛苦的转变的过程,总算因牺牲农民而完成了。
这种普鲁士式土地关系发展的道路,即绝顶痛苦的由地主经济转变到资本主义企业的过程,在中国是否可能呢?我们可以坚决地回答道:不可能。因为第一,中国地主都是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佃户耕种,在中国并没有象以前普鲁士或俄国那样的大规模的地主经济。所以地主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基础,根本上就没有。第二,普鲁土地主经济的过程,是与普鲁士工业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工业化的过程,密切地相联的。现在中国工业的发展,受着严重的帝国主义的压制,这种工业发展的受阻,使中国即使有地主经济,也不能有地主经济资本主义化的最主要的条件(即工业化的条件)。第三,以前普鲁土地主对于农民的剥削,虽称残酷,但和中国相较,则不得不退避三舍。(俾士麦时代普鲁土地主向农民抽取的佃租,约等于地价的3.3%,现在中国江苏的佃粗〔租〕约占田价的8%,广东佃租平均竟占15%,这就是说现在中国地主对于佃农的剥削,要比俾士麦时代的普鲁士重三——四倍)所以普鲁士的地主,在良好的客观条件之下,愿意从封建的剥削方式转到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但中国地主如这样的做,则他们必须放弃大部分封建式剥削所得的巨大的利益。这显然是他们所决不愿意做的。他们一定要想尽方法,来维持他们故有的空前残酷的封建式的剥削方式。
总结上述三点看来,普鲁士式土地关系发展的道路,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的。
三,亨利乔治式的地价税制,能够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吗?
有人主张以亨利乔治式的地价税制,来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就是说,政府按照地主所报地价,照值百抽五(或是照累进税则)而抽税;政府并可以照价收买;地价既定,以后所涨的价格,归于国家。我们姑且不问这种主张的现实性如何,即使说,地价规定了,国家按照地价抽税了,但它对于农村剥削关系会发生什么变更呢?我们可以说,完全没有。第一,国家要以照价收买的方法来国有全国土地,这只是一句有名无实的空话。试一看简单的事实。根据前北京政府农商部的调查,全国共计有十六万万亩的耕田,加上园圃之地,约共计为十八万万亩。如每亩平均至少以三十元计(各地地价不一,江浙广东等地每亩有超一百元甚至二百元以上者,在北方田价较廉每致〔亩〕有十余元以至数十元者),那么全国总计,至少需五百万万元。试问国家有何财政的余力,来收买这些土地,以作国有(注意,不是转卖)?只要称有政治经济常识的人,就可以十分明瞭,这种办法,是绝对不能实现的。如果国家转卖土地,乘机获取所涨的价值,那倒是一种弄财的行径,可是以此谈国有,那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因此,欲以收卖方法,来国有土地,只是一种空话。第二,即使退一万步讲,国家真的着手收买土地了。这笔购买所费的巨大的款项,虽然是大部分(按照土地比例,三分之二以上)要落在地主荷包里。但是所谓国家,只是统治阶级的代表机关,它自己丝毫没有能力来收买这些土地,它要收买这些土地,就非得从全国生产者抽括一大部分的财富不可。这就是说,全国一大部分的生产资本,要被不事生产的寄生的地主阶级所消耗,也就是说全国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要受到不可言喻的阻碍。第三,根据前面显著的分析,就可以充分明瞭,上述政策,即使完全实现土地私有制,还依旧是存在着,地主依旧拥有土地,就是说,依旧拥有剥削的工具。他们对于农民依旧保持着无上的威权,来肆行无厌而的榨取。这是再明显没有地指示所谓照价抽税,按价收买,涨价归公等等办法,是与土地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逻辑的连系,证明这些办法,丝毫不能影响农村中的残酷的剥削关系(而且有人甚至主张“国家的土地(即国家收买所得的土地——平注)……一度减租之后,不必累进减租”就是说国家要继续地主对于农民的残酷的剥削!!这真是“好办法”!!!)。第四,我们一让再让,即使再让十二万步说,上述办法,真的能在二百年后,(这大约是最少的限度吧!)解决中国土地问题,那么在这二百年之内,饥寒交迫死亡枕藉的农民,应该静坐着等虚无渺茫的“尧天舜日”的到来,这好比一人在沙漠中已竭〔渴〕得要死,旁边骑着骆驼带满着水走过的商人,看了对他说“等着吧,等我从太平洋戴一大车水把你,那时你可尽饮一个快乐。”即使说,他的允许,不是骗人的空话,而是真的被实现了,那么等他的水来时,这位受渴的人,早已剩余只有白骨了。这样,商人的“诚意”的允许,简直只是再残酷没有的对于渴者的讥嘲和侮辱。“渴”得已无人形的中国农民,能否静谧地等待着这种虚无渺茫的“甘露”?在现在土地关系下受惨〔残〕酷剥削的农民,要求立刻解决土地问题。他们绝对不需要几百年后的“解决”办法,因为此种办法,干脆点说,就是不要解决,让地主的剥削继续存在下去,这正是地主阶级的真切的要求。
所以再明显没有地,亨利乔治式的按地价抽税涨价归公等等的办法是绝对不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只要称能客观思维的人,总不会否认这点吧!
因之上述各种土地改良的政策,是绝对不能解决中国急迫的土地问题的。土地改良的道路,在中国是没有可能的。
土地改良的道路,既不可能,那么唯一的出路是什么呢?唯一的出路,只有土地革命,才是解决中国农村经济深刻危机的唯一方法。
什么是土地革命?土地革命是说中国农村中一切封建式的剥削形式,应该完全被消灭,土地要归生产者支配。地主的土地,应该分与农民。“但是这个划分(即地主土地,划分为农民财产),应该适应真正新的资本主义农业的条件,应该按照新的道路,而不是按照旧的道路。划分的根据,不应该是旧的碎散小块的土地,——这是百数年前根据地主的管事与亚洲式专制的官僚之意志而划分于农民之间的——而应该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农业的要求。为适应资本主义的要求起见,土地的划分,应该是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Farmer)中间的划分,而不是守旧顽固的农民中间的划分,因为这些农民中间,大部分是固执陈规遗习,只合于宗法社会的条件,而不合于资本主义的条件。按照旧率的分配,就是说适合于旧时小块土地领有制的划分不是把旧农业清除,而是使旧农业永久化,不是为资本主义清除道路,而是使巨数不能适应不会适应的守旧顽固的农民——他们不能成为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抑压着资本主义。土地的划分,要得进步的性质,那末一定要根据于农民中间的新的划分法,即区别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与顽固无用的农民之划分法。这种新的划分法,就是土地的国有,就是说土地上私有财产权的完全消灭,土地上经营的完全自由,旧时农民转成资本主义农业企业者的自由。”(伊理奇全集第九卷四九二页)
所以土地国有是最彻底的肃清封建障碍的办法。土地国有的口号,虽然要经过一个宣传的时期,(在这时期内需要一些为农民所容易了解的口号,如“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等等)但是终究要成为行动的口号。它是土地革命的顶点。
八 土地国有的意义
但是土地国有的实际意义,究竟怎样呢?
“在农民经济完全自由小农经济最高度的完全平等底条件下——此种小农经济存在于公有的不属任何人的(即国有的——平注)土地之上——我们还是有商品经济的结构。市场联系着并屈服着小生产者。从产品的交换上,形成金钱的权力,在农产品转成货币以后,劳动力也转成了货币。商品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这个理论,并不是教条,而是俄国农民经济中所发生的现象的简单叙述及归纳。农民愈是脱离土地的狭小状况,愈是清除地主压迫,愈是脱去中世纪社会关系和土地领有制,愈是脱去奴役和淫威,那末农民经济内部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也愈是厉害。俄国农民改良以后的全部历史,确凿无疑地证明着这个事实。
“所以,根据于经济实际情形之上,土地国有的观念,只是商品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这个观念的实质,并不是农〈民〉或民粹派所设想的那样,而是从该社会的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土地的国有,在资本主义关系之下,不多不少,正是把地租转移给国家。但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租呢?这绝对不是一般的得自土地的进款。这只是剩余价值中除去资本所得的平均利润后所余下来底一部分。所以,地租(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以下同此——平注)需要农业上的雇用劳动,农民之转为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以及企业家。国有(纯粹形式的)要求国家获得地租,企业家经营农业,此种企业主付雇用工人以工资,而自己获得资本的平均利润——即该国或该数国内农业及非农业企业的平均利润。
“因此,土地国有的理论的观念,是和地租,——资本主义的地租,——的理论,不可分裂地相联的,此种地租,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阶级(农业上)的特殊形式的收入。
“马克思的理论,分别两种形式的地租:等差地租及绝对地租。第一种地租,(即等差地租)乃土地的有限及资本主义经营挤满土地的结果;土地是否成为财产以及土地所有制采取何种形式,这些都是于它(等差地租)没有关系的。在土地上的各个农业经营之间,因土地肥沃程度,土地对于市场所处的地位,以及加投的资本的生产力(但这点绝对不是指错误到极点的“土地报酬递减率”——平注)等等之不同,不可免的发生区别。为简短起见,我们可以把这些区别(可是不要忘记,这些区别的来源,是不同的)归结为良田与劣田的区别。再次,土地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是由中等土地上的生产条件,而是由最劣土地(自然是耕种的最劣土地——平注)来决定的,因为单独良田的产品,不够满足需求。个别生产价格与最高生产价格间的区别,就成为等差地租(注意,马克思以生产成本费加资本平均利润之数为生产价格)。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即使完全取消土地的私有财产权,等差地租还是要形成的。在土地私有财产存在之时,这种地租,为土地所有者所得;因为资本的竞争,使租田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满足于资本的平均利润,在土地的私有财产权取消之后,这种地租为国家所得。在资本主义存在之时,等差地租,是不能消灭的。
“绝对地租,因土地上的私有财产而发生。这在地租中有独占的因素,独占价格的因素。土地上的私有财产权,妨碍着自由竞争,妨碍着利润的平均化以及农业与非农业企业间平均利润的形成。因为在农业上技术比较落后,资本构造的特点,是可变资本的部分较工业上为多,不变资本的部分较工业上为少,所以农产品的个别价值,高出平均价格。所以,土地上的私有财产,障碍着农业与非农业企业间利润的自由的平均化,而使农产品可以不止按照最高的生产价格,而且按照更高的个别产品价值来出卖(因为生产价格,是由资本的平均利润决定的,可是绝对地租,使这种“平均”利润,不能形成,而以独占方法,保持比平均数更高的个别的价值)。
“所以,等差地租,是任何资本主义农业所一定要具有的。绝对地租则不然,它并不是任何资本主义农业所一定要有的;只在土地的私有,与历史上所形成的农业的落后(土地独占保持着这种落后)之条件下,绝对地租方才产生。
“考茨基(作《土地问题》一书时尚是正统马克思主义者而非叛徒的考茨基)特别就其对于国有土地的关系来对举两种形式的地租,他说:
“当地租是等差地租时,它是从竞争上产生出来的。当它是绝对地租时,它是从独占上产生出来的……在实际上,我们所见的地租,并没有分成两部分;我们看不到那一部分是等差地租,那一部分是绝对地租,此外,在他里面还常时混着土地所有者所投资本的利润。在土地所有者同时是农业经营者的时候,地租又和农业利润混合起来了。
“可是这两种形式的地租的区别,是有绝顶重大的意义的。
“等差地租,不是由土地的私有财产权,而是由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上,产生出来的。在德国,有些土地改良的主张者要求国有土地,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农业的经营;这种土地国有,即使实现之时,等差地租,也还是要存在的。不过那时,地租已不归于私人,而归于国家了。
“绝对地租是因土地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所有者和社会其他部分的利益底对立而产生的。
“土地的国有,可以消灭这种地租,而使农产品的价格,可按这种地租的数目而减低。
“再次,等差地租于绝对地租的差别,在于等差地租是农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所以不影响于农产品的价格;但绝对地租则影响于这个价格。等差地租产自生产价格,而绝对地租,则产自市场价格高出生产价格的数目。等差地租,得自剩余,得自额外利润,此种剩余与额外利润,是因良田上或地位优良的土地上的劳动力具有更大的生产性所致。绝对地租,并不产生于某些劳动的额外收入:它只是从现有价值中,抽取出来归于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只是剩余价值量中所抽取出来的一部分,所以它(绝对地租)或是减少利润,或是蚀取工资。如果,面包(其他农产品亦然——平注)的价格增加而且工资亦随之增加,那么资本的利润就要减少。如果面包的价格增高,而工资不增加,那么工人就受损失。最后,也可是——而且可说是通例——这样,即,工人与资本家,同受绝对地租所引起的损失。”
“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国有的问题,分成根本不同的两部分:即关于等差地租的问题,和关于绝对地租的问题。土地的国有,更易等差地租的所得者,而消灭绝对地租存在的本身。所以土地国有,一方面是资本主义范围内部分的改良(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易主),他方面,取消了那妨碍整个资本主义发展的独占(指土地的独占——平注)。”(以上摘自《伊里奇全集》第九卷)
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的国有,消灭绝对地租,即消灭抽吸一部分利润及工资的那种地租,消灭地主的巨量不生产的消费,亦即消灭一般资本主义发展上的巨大的障碍。土地国有,使社会多得积累生产资本的可能,使障碍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独占归于消灭。所以土地国有,是最彻底的肃清封建残余的办法,是最有效的促进农业资本主义(并且一般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方法。
九 土地革命的阶级性
土地国有,既是最彻底的消灭封建残余的办法,所以只有士〔土〕地的国有,能够真实地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畅快地刺激农村如〔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国有,于是就成为土地革命的顶点。
可是这个革命的阶级性如何呢,无产阶级的呢,抑是资产阶级的呢?
有人以为国有是社会主义的政策,所以彻底的土地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只要明瞭我们上面所说的话,就可以知道,这种论断,简单〔直〕是错误到绝顶,简直是丝毫没有马克思经济学的常识。
我们先看土地革命的经济意义怎样呢?
“反之,农民暴动的完全胜利,全部地主土地的充公,平均的分配——这些只形成最迅速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最于农民有利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形式”(《伊理奇全集》第八卷三九六页)。
“土地的国有,以革命的农民的方法,来执行这个要求(即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平注),而从农民身上清除一切中世纪土地所有形式的秽物。不应该有地主的及碎散小块的土地领有制;应该有新的自由的土地领有制,这是急进农民的口号。这个口号,正是最正确地最彻底地最坚决地表现出资本主义的利益……表现出商品经济下生产力的最大发展的利益”(同上全集第九卷四九四页)。
所以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土地革命达到其顶点——土地国有——也不能跳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围。最激〔彻〕底的土地革命,——土地国有——也只是促进农村资本主义畅快发展的条件。这是因为即使“小农经济存在于公有的不属任何人的土地之上,我们还是有商品经济的结构。”这种商品经济,在其发展上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因此毫无足奇的,许多资产阶级土地改良家,也主张土地国有)。因之,只有土地国有,还不能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如果有人以为只要土地私有财产的消灭以及土地使用的平均分配,便可以消灭贫穷,失业,剥削的根源,那么这种观念,只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的幻想。
因此,土地革命,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
十 土地革命发展的前途
但是这个革命是不能停顿在民主阶级〔段〕之上的,它或是流成纯粹资本主义的发展,或是转入非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
在国有土地以后,如果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城市中)还保持着资本主义的制度,那么农民经济的发展,将不可免的进入“美国式”的发展。土地的国有,正是最彻底地适合美国式农业发展的要求。这就是说在充公地主的产业,分配这种产业给农民以后,农民可以广大和迅速地向资本主义发展去,而蜕化为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者;于是在农村中划分出农村资本家与工人,而使农民逐渐两极化。农民一般的状况,越是富足,农民之分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敌对阶级,也越是迅速。这个前途,加速农民的分化,加重农村间资本家与劳动者的矛盾,终至最后形成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但要经过极长的时期)。
可是这并不是土地革命唯一的前途。而且事实上,这个前途,是绝少可能性的。
他一个前途——而且是土地革命胜利后的最可能的前途——就是社会主义的前途,就可以说是“苏联式”的发展的道路。土地的国有以及国有后的平均分配,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政策,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所主张的农业,并不是小农的平等,而是大规模的社会化的生产。但是在革命发展的民主阶级〔段〕上,小农之平分土地,是不可免的,而且是革命的,必需的办法。因为它正是最彻底的消灭封建残余的办法。但这个办法,还绝对不能解决贫穷与剥削的问题,还绝对不能消灭资本主义的根基。但是在城市无产阶级及社会主义工业领导之下,农民经济以土地国有为根据,可以转入新的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体农场的发展,合作化的扩大,就是农民经济的这种社会主义发展的途径(此外我们不要忘记国有农场在农业社会化上的重要作用)。只有这种社会主义的农村经济,方能完全消灭任何剥削,而彻底解决历史上的“农民问题”。
在民主革命胜利以后,中国农民经济,往那一条路上发展呢?我国可以坚决的说美国式农业发展的道路,在中国是没有可能的。中国民主革命不胜利则已,如果胜利,则必然要进入非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在先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及本国城市工人阶级领导之下,中国农民经济根据于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可以进入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民主革命,不能停顿,它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的要转为社会主义的革命。
中国农民,在土地问题解决之后,只有走上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才能完全的彻底的最后的解决几千年来所不能解决的“农民问题”。
(录自《新思潮》第5期,1930年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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