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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工会章程
—九四九年四月
苏联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七日)通过
苏联人民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领导下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并顺利地执行着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历史任务。在苏联,剥削阶级完全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永远铲除了,城市中的失业和乡村中的贫困消灭了,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了。在我国,劳动已经从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沉重负担,变成了荣誉、光荣,豪迈和英勇的事业。“我们这里的人们不是为剥削者工作,不是替寄生虫发财致富,而是为自己、为自己的阶级,为自己的由工人阶级优秀分子掌握政权的苏维埃社会工作。”(斯大林)
苏联劳动者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成就,已在苏联宪法中固定起来了。
宪法保证苏联全体公民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老年、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障权。苏联妇女在经济、国家、文化和社会政治生活方面,都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
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和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法律保障苏联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的权利。
苏联工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以及宗教信仰、联合一切职业的工人和职员的非党的群众性组织。
苏联工会在苏维埃的社会组织力量和指导力量——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全部工作。苏联工会把工人群众团结在列宁—斯大林党的周围。
工会为全力巩固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巩固苏联人民精神上与政治上的一致,巩固苏联各族人民兄弟般的合作与友谊而奋斗;它积极地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选举,组成工人和职员为不断发展国民经济而奋斗,关心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物质福利和全面满足其文化需要。
工会以苏维埃爱国主义精神,以对待劳动和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共产主义态度来教育自己的会员;对劳动者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争取完成将工人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到工程技术人员水平的任务;发扬工会会员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为国际工人运动的统一和全世界持久和平与民主制度而斗争。工会“是教育的组织,是诱导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个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列宁)。
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国家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在自己的法律中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工会应积极地参加制定有关生产、劳动、福利与文化方面的法律,并为其贯彻执行而斗争。
工会应该:
组织工人和职员的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和降低产品成本的社会主义竞赛;
参加工人与职员工资的计划与调整工作,制定工资制度,遵循按劳动的数量与质量付酬的社会主义原则。争取实行新的、先进的生产定额,注意正确地计算劳动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及先进的奖励制度;
帮助工人和职员提高生产上和业务上的熟练程度,推广先进职工、生产革新者和科学革新者的经验,帮助在工业中采用先进技术;
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监督企业和机关中的劳动保护和技术安全情况;参加解决劳动争议;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有关为实行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而使用经费的程序的协议;
主持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确定并发给工人和职员在暂时丧失劳动力时的补助金,争取更好地组织对劳动者的医药帮助和对妇孺的保健工作,建立疗养院和休养所,组织互助储金会,参加企业和机关的住房的分配工作,实行对住宅建筑和文化生活设施建筑计划的执行,以及对于食堂、商店、公共福利企业和城市交通工作的群众性的监督;
帮助工会会员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普及政治和科学知识,进行广泛的生产技术宣传,建立俱乐部、文化宫、文化之家、红角和图书馆,开展职工的业余文娱活动、体育运动、旅行行动。
协助广泛地吸引妇女参加国家的、生产的和社会的活动,协助职工对子女进行共产主义教育;
在劳动、福利与文化等问题上代表职工向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提供意见。
第一章 工会会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凡在企业、机关中工作以及在高等学校、技术专科学校和生产训练班中学习的每一苏联公民,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二条 工会会员的权利如下:
(1)参加工会会员大会;
(2)选举和被选入一切工会机关、工会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
(3)向工会机关提出有关改进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4)在工会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及出版物上批评工会的地方机关与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向一切工会领导机关提出问题,声明和申诉;
(5)当行政方面违反集体合同或违犯有关劳动,社会保险和文化生活设施等现行法律时,要求工会维护并支持自己的权利;
(6)当工会机关通过关于本人活动或行为的决定时,要求亲自参加。
第三条 工会成员的义务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劳动纪律;
(2)爱护并巩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把它看作苏维埃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看作祖国富强的源泉,全体劳动者的富裕的、文明的生活的源泉;
(3)提高自己生产上和业务上的熟练程度,掌握自己的工作技能;
(4)遵守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下列优越权利:
(1)依法自国家社会保险经费中领取比非会员较高的补助金;
(2)优先领取进疗养院、休养所和天然疗养地的许可证,以及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先锋队夏令营的许可证;
(3)必要时可自工会经费中获得物质上的援助;
(4)享受工会机关给予的法律上的义务帮助;
(5)在工会机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及家属可享用工会的文化体育设施;
(6)有权加入工会附设的互助储金会。
第五条 凡欲加入工会的人,须经本人申请,工会小组会通过,工会车间委员会批准。无车间委员会者,则由工厂(机关)委员会批准。在无工会小组的工会组织中,则由全体工会会员大会讨论之。
第六条 工会会员的会龄,自工会小组或车间、部门、企业、机关的工会组织决定接受其为会员之日开始计算;由工会工厂委员会或机关委员会发给入会者会员证。
第七条 工会会员如转到另一企业或机关工作,而该企业或机关的工会组织属于另一产业工会系统,则该会员即转为该产业工会的会员,无需交纳入会费,并保留其原有会龄。
第八条 工会会员服兵役期间也计入会龄。
第九条 因病老残伤停止工作、领取恤金的工会会员,保留其会员权利;
第十条 季节工人和职员凡在下季恢复工作者,得保留其会籍。各种生产合作社社员不得同时为工会会员,如果他们在加入合作社之前曾为工会会员,则由合作社再转入企业或机关时可恢复其原来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反工会章程,三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或违反纪律等行为者,工会机关得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劝告、警告、当堂警告、开除会籍的处分。
车间大会或工会小组会通过的开除会籍的决定,须经工会工厂(机关)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工会基层组织作出处罚会员的决定时,应有其本人出席。
第二章 工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会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
(1)各级工会机关,须自下而上的由会员选举产生,并须向会员报告工作;
(2)工会各级组织,必须按照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机关的决议解决工会工作中的一切问题;
(3)工会组织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人赞成,方能通过;
(4)工会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将在同一企业、机关中工作的全体职工联合在一个基层组织里,将在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工作的全体职工联合在一个产业工会里。
第十四条 为使省、边区和共和国境内各工会组织的行动协调起见,建立省、边区、共和国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利机关,在工会基层组织为全体会员大会;在区、市、省、边区、共和国的工会组织为代表会议;在整个工会为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出工会各级委员会:车间委员会、工厂(机关)委员会、区委员会、市委员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共和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均为工会的各级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工会各该级组织的全部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权力机关以及代表会议于代表大会的代表,均以不记名(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选举工会机关时,会员有权提出候选人并有权撤消和批评任何一个候选人。
被选出的工会机关由自己的成员中以举手表决方式选出主席、书记和主席团委员。
第十七条 任何一个工会机关,如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经上级机关批准,得提前选举。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大会,工会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各级委员会会议和工会联合会会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或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被认为合法。
第十九条 工会机关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守工会民主制度: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进行工作的报告与选举,为在工会组织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创造条件,广泛地吸引工会会员参加工会工作,召开积极分子大会。
第二十条 在产业工会车间,工厂(机关)、区、市、省与边区委员会之下,以及在地方工会联合之下,得按工会的工作范围分别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在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和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以及大的共和国、边区、省工会联合会和大的产业工会委员会之下,得设立若干部或者若干科。
第三章 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 苏联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苏工会代表大会。全苏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1)听取并批准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苏联工会章程;
(3)确定工会的当前任务,听从中央经济机关的报告,制定工会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的措施,制定提高职工物质福利和文化政治水平的措施;
(4)规定苏联工会在国际工会运动中的任务;
(5)选举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苏工会代表大会至少每四年举行一次。至迟须在大会开幕前两个月宣布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在全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负责领导工会的全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职权为:
(1)确定工会整个的以及个别工作问题上的当前任务;
(2)参加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工作;
(3)领导社会主义竞赛;
(4)听取各产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政府各部(署)有关生产问题及为职工文化生活服务问题的报告;
(5)拟定关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文化生活设施等问题的法律草案,并提交政府审核;颁布有关实行现行劳动法令的指令、规则和说明;
(6)领导国家社会保险的工作;
(7)实行全苏文化的、体育运动的以及其他各种群众性的措施;
(8)举办工会学校和训练班;
(9)批准各工会预算;
(10)在国际工会运动中代表苏联工会,并以苏联工会的名义加入国际工会联合组织;
(11)设立自己的机关报……《劳动报》和工会出版社,出版工会杂志、公报及其他书刊等。
第二十五条 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选举主席团和书记处。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产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产业工会代表大会。产业工会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名额由工会会员在全体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上选出。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召开一个月发布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
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未被选为代表大会代表者,在代表大会上只有发言权。
代表大会听取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产业工会的当前任务,批准本产业工会章程,听取有关经济机关关于执行国家计划的情形的报告,讨论对劳动者文化生活服务问题及国际工会运动问题,选举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出席全苏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依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或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领导工会一切活动。
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按照代表大会规定的人数选举之,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八条 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组织社会主义竞赛,会同有关经济机关做全苏社会主义竞赛总结,听取经济机关关于生产、劳动保护、技术安全等情况的报告,组织签订集体合同,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保护协定的工作,设法改进企业机关和工会组织在组织劳动、制定工资、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社会保险、职工物质生活与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批准工会的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的预算,以及关于执行这些预算的报告;
登记各地工会组织与各企业行政方面签订的集体合同;
制定本产业部门须遵行的技术安全规则和标准;
组织工会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训练;
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得选举主席团,其成员为主席、书记各一人,主席团委员数人,以领导工会的日常工作。
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在自己的活动上应向本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工会的共和国、边区、省、市和区机关
第二十九条 省、边区、共和国的工会联合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该省、边区、共和国的产业工会联合代表会议上选出,其任期为两年。
产业工会联合代表会议的代表,在直属于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企业、机关、学校的工会会员大会上选出,或在产业工会市、省、边区、共和国代表会议上选出。
第三十条 省、边区、共和国的工会联合会应:实行联合措施,让省、边区、共和国各产业工会行动协调,以求在企业中展开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社会主义竞赛,进一步改善工人和职员的物质生活及文化设施;总结并推广工会工作的先进经验;领导各产业工会的文化和体育联合机构。定期召开工会联合会的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产业工会共和国、边区、省、路区、航区、市、区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两年一次的各该区工会代表会议上选出。
代表会议听取各该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工会工作,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职工公用文化生活设施等问题,选举工会领导机关和出席的工会代表大会和产业工会联合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各该产业工会委员会在共和国、边区、省、市、区、路区或航区的范围内领导所属工会组织,组织各工会组织执行全苏联工会中央委员会和本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批准工会基层组织的预算,召开工会积极分子大会。定期召开各该工会委员会全员会议。各该工会委员会在自己的一切活动上,应该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负责,至于在共和国、边区等的工会联合措施上,则向各该地区地方工会联合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该工会联合会和该产业工会委员会从自己的成员中选举主席团主席、书记和委员。
第五章 工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工会基层组织是由在同一个企业或机关中工作的工会会员组成的。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是工会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在某些企业和机关中,由于实行多班工作制或因为车间及工段过于分散而不可能召开全体大会时,可召开工作班大会或者企业、机关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1)动员企业、机关全体职工和超额完成计划,巩固劳动纪律,开展社会主义竞赛;
(2)吸收全体职工参加工会,并且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3)履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的义务;
(4)制定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实行车间和工作班经济核算制,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盈利等实际措施,召开生产会议并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协助采用合理化建议;
(5)组织斯达哈诺夫学校,组织基干工人和技术工程人员对新工人的辅导,举办推广先进工作方法的讲座,并用其他办法来帮助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定额,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
(6)经常关心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及公用生活设施等问题;
(7)满足工人和职员的文化需要,在企业和机关里广泛开展群众文化和体育工作;
(8)执行上级工会机关和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为了进行日常工作,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组织,得选举工厂(机关)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者,则选举工会组织员。其任期为一年。
工厂(机关)委员会及其经费审查会的成员名额,由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议规定之。
工厂(机关)委员会得和企业的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执行组织群众性的检查;领导生产会议的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发明创造与合理化建议工作;为职工的文化生活服务;批准社会保险理事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议;执行上级决议;吸引工会会员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在各企业的车间中根据工厂委员会的决议建立车间委员会,在各机关的科室中,则依据机关委员会的决议建立工会部门委员会,其任期为一年。车间委员会和工会部门委员会组织车间和科室的全部工会工作,保证完成工厂委员会和机关委员会以及上级工会的决议,举行全体职工大会,建议工会小组,指导工会小组长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工会小组,以便更好地为一个生产组,一台轧钢机,一台联动机,一个工段工作的工会会员服务。
工会小组长在工会小组全体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选出,其任期一年。
工会小组得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保险干事和劳动保护公共检察员各一人,以辅助工会小组长。
工会小组长得吸收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会,征收会员会费,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帮助工厂(机关)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实行为职工文化生活服务的措施。
第六章 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经费系由会员的入会费和每月缴纳的会费,文化教育和体育机关,副业企业,各种建筑物和其他收入集成。
第四十条 会员会费规定为会员每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一,学生,为每月津贴的百分之一。对于不工作的养老会员和无津贴学生为一卢布。
第四十一条 入会缴纳的入会费数额,为工资或津贴的百分之一,而对于不工作的养老会员和无津贴学生,则规定为为一卢布。
第四十二条 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经费,由各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收缴的会费中拨出一部分(按照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规定的标准)和其他收入集成。
第四十三条 共和国、边区、省工会联合会的经费,由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拨给。
第四十四条 各产业工会的经费,得用于为工会会员的文化服务、给工会会员以物质上的帮助、实行工会机关的组织措施和经济措施。每年经费的用途,由各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在批准预算时确定。而各产业工会总共预算的用途,由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批准时确定之。
各工会机关应该按照上级工会机关批准的预算开支。
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和各产业工会中央、共和国、边区、省、工厂(机关)委员会应向会员公布自己的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 工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支配权,属于选出的工会机关。他们负责经费的及时收入、财产的保管及其正当使用。
工会内部财产的重新分配,得依据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来进行,而各产业工会之间财产的重新分配,则依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决议来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机关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得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主席和书记各一名。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经费支出和工会财产的使用是否正确适当,并组织核算和表报的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上与工会机关同时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七章 关于作为法人的工会机关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工厂(机关)、市、区、路区、边区、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以及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和共和国、边区、省工会联合会均是法人。他们有自己的图章和印记,这些图章和印记是由有关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每个产业工会均有表现本产业工会特点和符合苏联工会章程的章程,每个产业工会的章程均须在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登记。
感谢 矢沢雪丸 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