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澳〕伊安· 亨特《分析的和辩证的马克思主义》(1993) 第六章 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 第一节 导论在本章,我将探讨以下问题: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提出的理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是什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基本过程是什么?马克思对价值和商品生产的说明在他的资本主义理论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根据后来对马克思观点的批判和发展,我们应如何评价这一理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解决在解释和评价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和所谓“劳动价值论”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解释存在着巨大争议。有些人声称,在马克思看来,剥削发生“在生产的环节”。罗默声称,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既出现在劳动市场,也毫无疑问出现在信贷市场。尽管大家都同意,马克思式剥削涉及某种以工人利益为代价的资本家利益,但对于工人被剥削的实质代价是什么却存在争议。对剥削是否亏欠了工人,以及马克思是否斥之为非正义,解释者们也有争论。我将提出一种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解释,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表明该理论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动力学的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 尽管劳动价值理论常被认为过时而遭到拒斥,但我将论证,马克思对它的运用可以在如下基础上获得正当性证明:第一,如马克思所述,劳动价值论为明确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提供了基础;第二,它为通过对照资本主义和其他生产方式以显明资本主义的突出特征提供了基础;第三,它认为价格运动由价值来调节,正如天体运动现象由引力来调节一样,这是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的预设,该预设对于理解马克思所解释的资本家和工人间不断发展的对抗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将劳动价值论和他的剥削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的理论。他一开始就表明,商品生产包含着对劳动的一种内在规训(discipline)。这种规训就是,具有较低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在竞争中有被排挤出市场的趋势。这转而为生产者采用节省劳动的生产技术的趋势提供了一个基础。 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从具有较低劳动生产率的生产者那里拿走市场份额,这一趋势也为剩余利润提供了基础。马克思表明,这些趋势只是由于引入基于剥削雇佣劳动而赚钱的商品生产才被完全物化。雇佣劳动的使用使得加速节省劳动的技术变革成为可能。资本家雇主们有权支配其雇员的劳动,从而使得通过把工作日尽可能延长到超过其盈亏平衡点(break even point)以不断扩大剩余利润的生产成为可能。根据马克思,由此导致的再生产和强化雇佣劳动剥削的趋势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 一方面,马克思所引以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东西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它是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雇佣关系,该关系构成了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两个阶级。不过,这个简单回答并未抓住马克思对该关系在纯粹形式下的显著特征的看法。马克思总是不满足于把他所称之为“表面现象”的东西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基础。 雇佣关系在以前的许多社会中一直存在。中世纪的贸易就依赖商业资本(commercial capital)和对挣工资的车夫、船夫和海员的雇佣。甚至在古代世界,虽然贸易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奴隶制,但也有为了工资而受雇的海员以及城市工匠。然而,在所有这些情形中,为了工资而受雇只是这些社会中诸经济局域(niches)的一个特点。它并未与任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进步趋势结合起来,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那样。 借贷资本也在各种早期的生产方式中发挥过一些作用。在中世纪和古代世界,向债权人贷款只会让债务人变得贫穷,其利息率往往要远远高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利息率,而在后者,流向资本家的信贷常常会增加他们的财富。这再一次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一种表面相似关系的动力学,与其在其他生产方式下的形式有重大的差异。 前资本主义与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对比并非全部:在资本主义社会内的一些雇佣形式,包括非营利服务的雇佣形式,与早期的社会相比,从它们的内在动力上看,几无差异:借给消费者或非资本家生产者的借贷,也势必造成债务人的贫困,即使不如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严重。但是,在资本和雇佣—二者并行出现于现代社会形态中—表面上相似的诸形式之间的这些相似性,使我们更有必要解释,为什么尤其在资本主义的营利(moneymaking)和资本主义对挣工资的工人的雇佣中,资本和雇佣的形式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结果。 为了解释这种差异,我们必须把资本主义当作一个发展着的生产方式而非一个经济组织样本那样去研究,它也展示着或多或少相似于其他经济体系的特征。为了呈现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专有特点的理论,我打算沿着他在《资本论》中的道路前行。 第二节 营利与剥削雇佣劳动资本主义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其直接目的就是营利。乍一看这个特点并非与众不同。马克思指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从早期社会起就是营利的形式。不过,他也注意到这些营利实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们,如马克思所言,是在古代世界和中世纪的“缝隙”(interstices)中找到其位置的。马克思也发现,它们产生的影响是削弱而不是发展它们的经济基础。所以,马克思能够借助它们在作为整体的社会生产中的角色,把资本主义的营利与其在早期高利贷或贸易投机中的形式区别开来。高利贷和投机资本纠缠于现行社会生产系统的无常和波动,因此具有机会主义和偶然性的特征,与之相对照,资本主义的营利则是系统性的,并逐步达到支配其产生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形态的地步。它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其直接目的就是货币财富因投资于扩大了的生产而不断积累。 商人资本的营利和高利贷营利之间的区别可由两者不同的起点及结果来表示:前者为C-M-C‘(商品—货币—商品),就是说,货币在商品销售中充当媒介;后者为M-M’(货币—货币)。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高利贷具有相同的起点和终点,又像商人实现其利润那样,把商品销售作为达到那个终点的手段。然而,马克思认为,工业资本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至关重要的资本形式,它通过生产用以销售的商品来营利。它的循环可表示为:M-C……P……C‘-M’(货币—商品……生产……商品—货币)。 当自耕农陷入困境时,高利贷成为赚钱的手段,这在早期的社会形态很典型,也残留在资本主导的社会形态中。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居住在斯科勒斯威格—赫尔斯腾高地(Geest of Schleswig-Hollstein)的独立养猪户,由于猪肉市场供应的充足与短缺而造成的周期性的猪肉价格的快速下降和上升,而深受“养猪周期”(hog cycle)之苦。因此养猪户经常被迫向放债人借钱以便能在价格下跌时度过难关,直到价格上升。这样,加在这些农民身上的利息负担,使纳粹党以反对金钱势力的反犹主义为基础,在德国选举中赢得了一次最高程度的支持。 同样,尤其当需求相对缺乏弹性时,商业投机就盯住商品供求的无常变化。在古代世界,匮乏期间囤积粮食能够为粮商带来巨大的投机利润,有时候甚至引起暴动。在其他情况下,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也会利用不同地区技术发展的差异来盘剥。 然后,马克思勾画了在小生产的危机中高利贷资本使其营利基础退化的情形,而高利贷资本要作为一种营利形式而存在,原本是有赖于这种危机的。通过刮取农民在顺境时赚取的所得,高利贷降低了农民改进生产资料的能力。如果利息负担随着贷款延期而增加,那么自耕农就可能拖欠债务,他们的财产就会被没收,他们就会沦为无地农民。在早期社会,这种通过借款对小生产的削弱为债务奴隶制或地主和雇农的关系铺平了道路。 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不同社会条件下,高利贷仍在排挤小生产,但此时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之内,高利贷一直是广义的“生息”(interest-bearing)资本范畴的一种次要形式,它主要充当工业资本投资资金的来源。 马克思声言,商人资本也在较发达和欠发达经济体之间的转口贸易(carrying trade)中破坏了自己的基础。贸易趋于缩小经济体间的技术差距,因而减少了获取投机利润的机会。同时,在一个比较发达的经济体中,例如17世纪的英格兰,商人资本将本国市场扩展为国际市场,激活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化和竞争,它们趋向于加速小规模商品生产中个人的私人所有权的瓦解。因此,商人贸易提升了英格兰农业的专业化,将农业小生产业主变成养羊户,使农民离开乡村。商人资本因此趋向于转变其运作条件,转换其自身的角色,从贸易生产的首要动力变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充当次要角色的一种资本形式。在英格兰,羊毛商人把羊毛纺织定额承包给家庭的“外包体制”(putting-out system),创造了它被资本主义制造业所取代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制造业中,工人们被雇佣到一起,在属于一个资本家的一家工厂的毛织机上纺织羊毛。 资本主义在其条件下取得了成效,在此意义上,营利因此成了资本主义的显著特点。它从生产关系的外围移到了中心。它要求独立于其他所有经济组织形式,而不是作为伴随其它生产关系的一种生产关系。因为竞争压力导致资本主义利润形式的营利走向资本形式的货币财富的积累,所以,它就成了社会的组织原则,使所有其他生产形式都从属于它。它增强而非削弱了自身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的一个理论目标是要表明:为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营利是系统性的,而不是机会主义的;是在一个扩大了的规模上的自我再生产,而不是趋向于削弱自身的基础;是通过技术进步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是抑制技术发展。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的独特动力学的解释,是从说明它的积累开始的,这种积累的基础是在由工业资本所主导的一般商品生产体系中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这种形式的资本在其动力学上跟早期的营利形式,如高利贷和投机商业资本截然不同。尽管高利贷和投机资本都残留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继续发挥作用,但一般意义的生息和商业资本都从属于工业资本的积累和发展,并在工业资本自组织扩张的过程中发挥着附属作用。 对这种资本的自组织扩张的说明有两个重要的部分。其一是说明系统性的营利如何可能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发生,以及这种剥削如何可能强化其社会先决条件的再生产。其二是说明一般商品生产(general commodity production)如何为节省劳力的技术变革提供基础,以及劳动生产率的这一发展过程如何通过跟剥削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加强。这两部分说明是相互依存的。马克思从他对一般化了的商品生产(generalized commodity production)的初始说明中抽象出资本主义独特的剥削特征,以此应对这项解释任务。 马克思的说明开始于分析商品的本性,他把商品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细胞形式”(cell-form)。分析在资本主义之内的商品的本质和发展,将导出对该生产方式的所有本质特征的分析,包括对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得以自我维持的资本主义营利模式的说明,—就此而言,商品就是“细胞形式”。 第三节 经济的“细胞形式”马克思对一般化商品生产的说明,起始于假定商品生产者都是小业主,以便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关系中进行抽象。作为整体的经济被假定为采取的是亚当· 斯密的“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的体系。马克思谨慎地指出,这个体系是以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这些关系远非“自然的”,而只是社会协作的负担和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 在这个体系内,生产者以自己的方式有意识地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隐含着一个悖论。原因是,他们作为生产者对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所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他们在社会协作中的角色直接矛盾。表面上,私人生产者似乎在按自己的喜好进行生产,但是他们所承受的竞争压力决定了他们喜好什么。迫于这些压力,他们必须增加社会净利益。马克思由此认可斯密的观察,即在对他们自己利益的追求中,生产者们被竞争的力量所引导,就像听命于一只“看不见的手”,为了互利而与他人合作。 但马克思并不认可斯密的进一步的观察,即生产者在自然自由的体系内对互利所做的贡献,往往大于他们把互利作为自觉目标时的贡献。马克思认为,相比生产者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依其喜好使用其自己的生产资料财产的那种自由来说,自由的协作具有更大的潜在生产力。进而,他认为,通过市场进行社会协作的直接经验在客观上是误导性的:因为市场不受个别的人为干预,所以,私人生产者所体验到的是对其活动的集体性社会要求,仿佛这些要求都是非人格的必然性,像自然力量一样是人类行动所不可改变的。 马克思用一个令人信服的例子反驳这种设想: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产生比靠自觉协作所能取得的东西更为优越的社会结果。但是,他的隐含的主张是,根据计划的自觉协作因其优越的结果将取代所有的市场形式,这一主张采取了跟哈耶克(Hayek)观点相反的极端,后者认为看不见的手总是比自觉的集体决定运作得更好。这两种极端可能都是错的。与马克思似乎隐含的主张相反,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一些“盲目的”配置机制良好运转的地方采用这些机制,与一个基于自由协作的体系未必不一致。我将在本章的结尾部分初步处理此问题,并在下一章给出更完整的说明。 因此,马克思关于一般化商品的理论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确认:“自然的自由”的体系其实是一种社会协作形式,其中人为可改变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着社会协作的负担和利益的分配,尽管看起来并不是这样。但是,马克思的首要目的却是要表明: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技术进步提供了基础,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这包括后来被经济学家称为“X效率”(X-efficiency)的增长,通过它,一个给定产出的生产使用最小限度的资源。它也包括了新优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发展。 实际上,马克思视下述观点为理所当然:通过使供求关系达到平衡,自由市场会以一种片面的形式达到某种程度的“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对此,马克思以如下说明予以限定。首先,任何这样的趋势都只会得到暂时的实现。其次,马克思强调,达到供求平衡,使生产能够以同一方式持续进行,并不是自由市场最重要的特征。在竞争对科技进步的影响中所发现的重要的东西,毋宁是由商品交换所导致的私人劳动的社会统一。所以,马克思的中心关切不是供求平衡得以可能的条件问题。被马克思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是,这样一种平衡不会同时在所有市场达致。在某些市场勉强达成的供求平衡,也不会伴随着个体生产者活动水平(activity levels)上的均衡。 在另一方面,新古典主义模式首要关注的是在所有市场达成供求平衡的可能性,其理论关乎在此情形下什么样的相对价格会是必要的。它设定价格只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条件,前者包括给定的天赋资源和把资源转化为产出的技术,后者包括给定的预算和合理的偏好。它进一步简化了关于科技和消费者选择的本性的假定。然后,它追问是否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市场的价格和活动水平,以至于如果模式的参数假定保持为常数,那么在任何市场上,价格和活动水平都不会发生变化。于是,这种价格和活动水平在这个模式中存在的证据就提供出来了。 下面是这个模式的一个简化版本,让我们将供求定律设定如下: (1)D=f(p); (2)S=g(p),这里D表示每种商品的需求,S表示每种商品的供给,它们都依赖于商品的价格p; (3)S=D,对每种商品而言。 这里有三个变量,p、S和D,它们由三个方程式联系起来。当每个市场上供求相等时,这些方程就决定着商品的价格、供给和需求。可是,在真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供求在任何市场上都难以总是相等。因此该理论只是陈述,如果每种商品的供给、需求和价格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那么,就会存在唯一一套商品价格(以及给定生产技术下的活动水平),所有市场都按该价格出清(clear)。 该模式没有提及价格、供给和需求的现实运动,因此,也没有谈到真实世界的分散化市场是否会现实地趋向供求均衡。为了使这个模式有动态性,我们不妨用以下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变化规律来取代供给等于需求的假设。 (4)dp/dt=h(S-D);这里h是一个函数,表示价格的变化如何依赖于一种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条件为h<0,h是h(S-D)的导数,跟过量供给(S-D)中的增长相关。 方程式(4)所说的是,当过量供给上升时,价格下降,反之则上升。这个函数,跟方程式(1)和(2)一起,并不能得出一套确定的价格,因为存在四个变量t、p、S和D,但只有三个方程式联系它们。然而,如果需求、供给和价格之间的调整过程中会聚于一个稳定的或者不随时间变化的价格,那么,价格就不依赖于时间。也就是说,我们假设随着t的增长,dp/dt和(S-D)都趋近于0。于是,价格的变动就排除了任何过量供给(或过量需求),从而保持价格和活动水平的稳定。这个假设提供了一个联系价格、供给和需求的动态过程模式,其间,价格也会聚于一套确定的均衡价格,它们达成于所有商品的S=D时。 但是,调整过程会聚的假设把现实的商品市场理想化了。如果一切都会聚于均衡价值,那么,供给、需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一定是相对“温和的”,并因之而跟预期一致。这并不适合前例猪肉生产的那个蛛网模式。在该模式中,一开始猪肉的高价促使养猪户喂养更多猪,从而导致市场上供过于求。这又会使猪肉的价格急剧下跌,引起养猪数量的减少,这转而足以造成随后猪肉的短缺,然后猪肉又回到高价位,进入一个新的循环。所有市场都会聚到均衡,必须假定不存在这种极端的价格或供给反应。 价格的变化与供求关系平衡的变化相联系,这个规律也有例外。偏好能够在价格和供求之间产生“悖理的”的链接。如果买方假定低价是产品质量差的一个指标,那么商品的低价就会降低而不是增加销量。其结果是,甚至当供给不等于需求时,商品的价格也可以是稳定的或在均衡点上。即使一种商品的过量供给趋向于拉低商品的价格,但如果潜在的购买者认为低价品肯定不如可买到的高价品好用,因而拒买低价品,那么,市场也可能无法出清。最后,商品需求的增加可能降低而不是提升其价格,因为需求的改变会对平均利润率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商品生产的成本。 尽管如此,供求规律作为一种趋势是真实的:它抽象自在生产技术、阶级利益、工人或消费者的个体偏好,以及价格、供给和需求之间“悖理的”连接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因素将趋向于朝一套均衡价格的方向调整,如果所有的市场都出清的话,均衡价格可以达到。供求规律的这种有限的有效性将技术和偏好看作是给定的,由此就确认了马克思对该规律能否决定价格的怀疑。该规律也根本未提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价格随时间的发展,其间,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下技术进步的动力被雇佣劳动剥削的诸结果和前提所大大加强。 尽管如此,在一种似乎私人所有者的生产不受任何社会权威影响的系统中,平衡市场供求的竞争趋势会产生出某种秩序。因此竞争便是一种机制,它引导着私人商品生产者所固有的无政府活动去满足社会对生产的基本要求,至少使其达到一般化商品生产能维持社会生存所需的程度。 一般商品生产的主要目的也是任何生产方式的目的:以最小的消耗为经济的再生产和扩大提供足够的物品,有效配置稀缺资源,调配适应各种需求和口味的消费品。生产方式只在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上有所不同,通过这些生产关系,这些目的得到或多或少的实现。一般化商品生产从私人利益的前提出发,与社会协作相矛盾,但通过为了从市场交换中赢利而进行的市场竞争,社会协作得到不完全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在一般化商品生产的情形中,关键的社会生产关系不是一般供求平衡的条件,而是“价值”。一些评论家力争解释马克思此言的意思。当设定市场是商品流通的领域而非生产的领域,“价值”又是市场交换率的“实体(substance)”时,“价值”如何可能是一种“生产关系”呢?当“价值”的实体是商品的劳动内容时,“价值”又如何可能是社会的呢? 实际上,有人设定价值是交换率的结果而非前提,以此来解释“价值”的社会特点。根据这种观点,理解劳动的社会特性的关键是要看到劳动如何表现为“抽象劳动”。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对异质性的劳动作定量比较的前提,就是将各种具体劳动还原为可通约的“抽象劳动”,这就是交换关系的结果而不是前提。 对价值的这种说明有许多变体。根据它们如何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版本。但无论如何,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意味着商品中实际体现的劳动内容不可能等于它们的“抽象劳动”内容,即使它们是通过标准的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因此,为其生产而要求相同总量直接和间接劳动的商品,不必含有等量的“抽象劳动”,或具有同一的“价值”。 尽管如此说明让抽象劳动概念成为“社会的”东西,它们还是无法解释为什么“价值”可以被看成一种生产关系。这里的关键是要将“价值”看成对私人支配的劳动进行规训以便使它凝结成一种社会协作形式的过程。 让我们首先考虑对不涉及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的一般化商品生产的抽象。这应该被看成一种理论抽象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前身。资本主义出现前的商品生产是由小业主进行的,它并不是完全一般化的,而一般化商品生产在历史上是商品生产转型的结果,这种转型是由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所引起的。尽管如此,简单商品生产模式有一个要点:要看到随着劳资关系—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特有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引进,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价值”在角色上有何种转型。 因此,我同意亚瑟的看法,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从一个抽象到另一个抽象的演变不需要、也不应该被看成是对历史发展的一种重述。然而,与亚瑟不同,我认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的抽象跟伽利略式抽象有很大的相似。我与亚瑟的分歧部分原因在于,我对诸原因的伽利略式抽象与复合的看法跟他的看法不同,阿瑟认为,伽利略式做法涉及诸原因的分离和那些原本会是其分离结果的东西的简单相加,由此决定它们的复合结果。同时,我对社会生产关系也持不同看法。 至于第一点,即使在机械的情形中,伽利略式抽象也并不涉及原本会是诸分离原因之结果的东西的简单相加。当诸力的联合的结果被确定时,它们各自对运动的影响通常并不只是算术意义上的相加,而且还导致运动方向的改变。在更加复杂的情形中,诸如在决定价格、供给和需求的诸因素的复合中,将分离的诸原因加总起来以决定全部结果也是不可能的。 至于区别的第二点,亚瑟认为价值规律不能运用于简单商品生产当中,因为社会生产关系不能调控独立经营者自我支配的劳动,不能像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所采用的方式那样,对之强加一种节省劳动的规训。我认为该主张预设了这样一种狭隘的观点,即只把社会生产关系视为对生产者进行人格控制的关系,以致独立生产者之间非人格的竞争关系不被看作控制的关系。 虽然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竞争可能没有那么激烈,但它依然在“[他们]没有意识到它”的情况下维持了私人生产者的社会依赖性,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中,交换完成了生产,并在完成生产时把生产导向节省劳动。所以,与亚瑟相反,我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价值”的本质以一种隐含的形式出现在简单商品生产中,我将表明这一点。 一、生产与交换的有机统一简单商品生产的一些模式,如梅蒂欧(Medio)的,假定每个行业的竞争过程只留下一种可行的技术。这种假定对某些意图来说是适当的,诸如表明在有关每个行业的剩余产品分配的各种各样的假设中,商品的价格如何依赖于生产投入的价格。 然而,这种假设不会让我们表明,为何“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为此目的,我们必须利用由达门尼尔(Duménil)和勒夫(Lévy)所开发的在资本主义之内的古典竞争过程的模式,并将它转化成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模式。只需要将“利润”看成是劳动所得,并将“统一的利润率”(uniform rate of profit)看成是统一的小时劳动所得率,就可以达到这种转化。 达门尼尔和勒夫提出了一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过程模式,这与马克思直观到的在资本主义经济之内的生产价格的形态非常一致: 在一个领域中的竞争首先造成的,是确定一个源自商品个别价值的统一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在不同领域中的资本竞争才带来那种使那些领域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
达门尼尔和勒夫指出,马克思由此认同了三个过程中的两个,他们的模式表明,这两个过程在竞争过程的不同而连续的阶段中是支配性的。第一个过程是在一个行业中形成平均价格,此价格源自初始成本加上生产者应用不同生产技术的利润价格。第二个过程使不同行业间的利润率平均化。这两个过程导致了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准均衡(quasi-equilibrium)”生产价格。由于达门尼尔和勒夫关注市场竞争的古典理论,他们在马克思提出的两个过程之后加上了第三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低劣的技术会被排挤掉,只留下最佳生产技术,均衡价格便由那种技术来决定。在达门尼尔和勒夫的模式中,这个过程远远慢于其它过程。 竞争压力在简单商品生产中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作用,因为劳动和投资的流动性必然受到限制。投资的流动性受到任何业主都可能采用的小规模生产资料的限制,而且由于难以将有限的剩余资金从一个行业转移到另一个行业,劳动的流动性也受到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将假设,低劣技术被排挤的过程并没有达到优越生产技术取胜的终点。反之,我设想,在简单商品生产中,每个行业都包含着许多生产者和相应的生产技术。在每种情形中,生产者的劳动都将投入转化为产出。合计每个生产者的工艺就可以看到每一个产出的行业工艺。用行业工艺(technology)除以生产者的人数就可以得出平均的或代表性的行业生产技术(technique)。 通过将利润看作(抽象)劳动的回报,并将利润率看作每小时(抽象)劳动的回报率,由此将资本主义条件下竞争过程的模式转化为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式,在此之后,我们得到了相对应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将趋向于产生一个统一的(抽象)劳动的小时所得率。第二个阶段将趋向于产生一个横跨每个行业平均技术的统一的劳动小时所得率。这些阶段建立在价格变化和收入变化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与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模式中一样。在一个行业的劳动回报明显高于(低于)其他行业之处,生产者及其劳动就会转入(出)该行业,增加(减少)该行业的供给,根据上文给出的供求规律,就会降低(提高)其价格和劳动回报。当(抽象)劳动的回报趋于相同,并且这些回报从根本上驱使小生产者对技术进行选择时,就容易表明,每一个产品的价格将趋向于与生产该产品的平均抽象劳动成正比。 这里的一个关键点是,尽管劳动回报的平均化趋势适用于每个行业的平均工艺,但在各行业内,生产率较高的工艺会带来较高的劳动回报率,而生产率较低的工艺则带来较低的回报率。因此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竞争趋向于使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者更加贫穷,而使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生产者更加富有。 在此,竞争的压力一般不会如此之强,以至于驱除所有其它生产技术,只留下劳动生产率最高的技术。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者将趋向于采用生产率较高的技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们的收入就会下降。然而,他们这样做的能力将受限于他们的自然能力的差异,以及购买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资料所需资金的差异。由于生产率较高的生产技术在向很多生产者推广上存在限制,也由于任何单个生产者,不管其竞争力如何,作为个体小业主,都没有能力供应整个市场,因而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率更高的技术不会接管市场。尽管如此,不论多么缓慢和不完全,竞争都将提高平均劳动生产率,或将生产的平均劳动量最小化,将其作为包含在不同生产技术中、由这些技术的市场份额来衡量的劳动平均值。 因此,随着时间推移,竞争就会在每个行业内将最小化劳动消耗和提高其生产率的趋势实现出来。表现每个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是单位产品的平均生产时间,如果我们就此去同等看待各行业的劳动,我们就有了“抽象”劳动。商品的这一劳动内容可称为它的“价值”,因为它是把产品的劳动内容看作等价物的结果,如果这些产品都是可等价交换的话。 “价值”术语表达了这个事实:在简单商品生产系统里,商品按它们的“价值”比例交换,该比例是在每单位的生产劳动上节约化的竞争压力的结果。它们的货币价格也因此与其“价值”成正比。在简单商品生产中,随着时间的变化,竞争指导生产者减少其产品的单位价值,这相当于实现了提高抽象劳动生产率的趋势。这种趋势因此表现为一种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关系,该关系对于该趋势其在时间中的连贯性和耐久性十分关键,无论这种趋势的实现多么不完全。因此,商品交换应当被当作一般简单商品生产系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马克思主义所勾画的模式,商品生产和交换构成了“有机的统一”,其关系可以概述如下。 在商品生产中,生产和流通是相反的,生产将供使用的产品变成用于销售的商品,而流通则将用于销售的商品变成供使用的产品。它们在商品变形的两极上相互消解,同时也彼此结合在一起。生产是交换的一个阶段,交换也是生产的一个阶段。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所指出的,就他们都是商品变形的阶段看,生产和交换是等价的,它们也只能被这样理解和区分。 生产和流通不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直接等同”。它们还相互预设、相互依赖。交换预设了生产来为其提供可销售的商品;生产依赖于交换来显示其效率和效力。上文已经说明了为什么应该把价值看作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就像其中所表明的那样,商品生产依赖于交换,因为它导向使劳动耗费最小化的技术与产出水平。 商品生产和交换不仅互为中介,而且也互为结果。首先,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推动力。生产消耗掉资源,创造出专门化的产出,从而为交换提供推动力。另一方面,交换为生产者提供生产的资料和动机,从而为生产提供推动力。它使生产者能够获得生产资料。并且,交换中的所得,只有作为源于交换的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的一个结果,才为生产商品去满足增长的需求或更有效地生产一种商品提供激励。 这是斯拉法的《依靠商品的商品生产》的主题。根据斯拉法的假定,以及关于生产者行为的一些进一步的假定,有可能构造一个模式,来表现一个系统随时间推移、以同样的形式、通过生产和交换的相互作用而增殖和扩张的方式。如瓦尔士和格莱姆在其定论性的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这是古典理论的中心主题。 生产和流通还相互完成,或相互抹上最后一笔。生产和交换的现存模式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各自都向新的模式转变。交换通过价格竞争决定每种商品生产的数量和技术,从而塑造生产。它为生产的新水平和新技术提供直接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新产品和新生产技术的引入又塑造了交换的价格和模式。因此,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之内,通过受价值指导的竞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动态转化显现为一种发展的可能性,不管它可能实现得多么不完全。 在基于雇佣劳动剥削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这种可能性实现得更加完全和彻底。对马克思来说,商品生产的这一特征及其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发展成熟,比古典模式所专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现存关系的再生产,显然更为根本。 第四节 剩余价值和剥削如上所述,简单商品生产为利润超过或高于劳动的平均回报提供了基础,此处的机会出现于运用更多生产技术或更高效地工作中。竞争过程的古典模式的完全均衡价格将这个可能性排除在了假定之外。在完全均衡的价格中,生产者的回报与其跨市场的标准时间内的等价劳动成正比,所以,只有比平均工作更努力,才能使生产者积累资金,构成赚钱的基础。任何这样的积累都总会是少量的。它们就像吝啬鬼通过节衣缩食和精打细算所达到的积累一样,而且通常都被投资于生产技术的适度改善,而不是货币财富的逐步增加。 马克思的作为引力中心的准均衡价格的模式,揭示了一个更加坚实的营利基础。如上所述,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竞争还不够激烈,无法从市场上淘汰落后的技术。落后的技术与先进的技术同在。当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时,拥有诸如牲畜、推车或更肥沃的土地等先进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将生产出劳动量低于平均值但售价接近市场均价或它的“价值”的单位产品。它们由此将获得比低效率的生产者更高的劳动回报。 这些来自高劳动生产率的高回报,比简单延长工作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提供了一个更为坚实的营利基础。不是价格和价值的一致或“同一”,而是它们的辩证法构成了营利的基础。如是,超过或高于平均劳动回报的利润可能性,尽管有限,就产生于以下二者的张力中:其一是价格竞争的调节作用,如其在价值生产的社会关系中所表现的那样;其二是上述利润可能性的表现或实现,它存在于私人生产者的价值和价格对市场平均价格和市场价值的偏离中。 一、价值和价格的辩证法在简单商品生产中,价格和价值之间的“直接同一”和“差别”产生于这种情况:对个体生产者而言,价格因供求之间的不平衡和技术的差别而日复一日地波动。如马克思所说,由供求不平衡所产生的波动“相互抵消”,并产生一个平均价格,短期价格围绕它而振荡。虽然商品的总产出是由许多不同生产率的过程生产出来的,以致一种同样的商品的诸实例的“个别价值”不同,但它们的平均价值却在短期内产生出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价值。 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中,平均市场竞争价格和市场价值是一样的。一方面,商品的准均衡价格与其市场价值成正比。另一方面,价格和价值并不简单地重合。由于市场价格的短期震荡,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不符。即使当供求平衡时,由于同时采用了具有不同劳动生产率的多种生产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其个别价值也不同。由特定生产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张力,使拥有先进技术的生产者得享剩余利润,由此也带来了驱动技术变化的竞争动力。 在这些方面,价值和价格既彼此近似又相互依赖。如斯蒂德曼(Steedman)所郑重指出的,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商品的价格。价值取决于生产技术。生产技术反过来又取决于价格,因为价格竞争趋向于让拥有最低生产成本的工艺来主导。价值对价格的依赖,非但不是对价值理论的一种反驳,反而是两者有机统一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商品价格取决于其价值,并且一种商品与任何其它商品的交换比率取决于它们的价值比率,可以用以下的数学方程式来表达:pi=w?i(1+zi),以及pi/pj=(?i/?j)∑j(1+zi/1+zj) 第一个方程式是说,任何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其价值,连同一个干扰因素Z,Z是一个函数,表示每个生产阶段的利润总和与相应工资总和的比率,或“整合性的”(integrated)利润和工资的比率。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在一个行业的层面,生产者的生产利润抵消了拥有落后生产技术的生产者相对于标准劳动收入的损失。因此,干扰因素Z在每个行业都为零,以致价格仅仅取决于价值。在单个生产者的层面,这些利润为一些人出现,而连带的是另一些人的损失。 第二个方程式是说,任何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都是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比率和一个干扰因素的函数,该干扰因素取决于商品的诸整合性利润工资比率彼此差异如何。只有在其整合性的利润工资比率一致的时候,两种商品交易的比率才与其价值比率一致,因为在此情况下干扰因素很小。显然,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中,该差别为零。在其它商品生产方式之下,交换比率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偏离价值比率,但仍可证明会是相当接近的。 价值和价格不仅相似和相互依赖,而且也相互完成对方。因为,首先,每一方都为对方划上最后一笔。其次,每一方都产生另一方。价值为价格划上最后一笔,是由于由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相同的结合所生产的商品,其价格的高低仅随其价值的高低而变动。另一方面,当不止一种产出—如羊毛和羊肉—被一个过程所生产时,价格为价值划上最后一笔。从生产的角度去看,在这样一种情形中,产出的价值如何在其组合产品中进行分配,这具有任意性。然而,如果价值在一个生产过程的组合产品中按照其价格的比例来分配,那么,有两种非扭曲的价值计算的补充方式就是可能的。 价值计算的一种方式是确定每种分开的使用价值的市场价值。把一种单一的使用价值连同其他使用价值一起生产出来的诸过程可以拆分成不同的过程,途径是根据价格比例将该复合产出的价值在其组成部分之中进行划分。由这些不同的过程所生产的一个给定使用价值的个例有分开的个别价值。于是,该使用价值的市场价值就可以按其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值来决定。在另一种计算方式下,每个生产过程的复合产出将被作为一种单一产出来对待,例如,“羊毛行业的产出”,如同食物一样,是不同使用价值的总计。只有当复合产出的价值按照价格比例被划分到其组合产品中时,每个行业的复合产出才有一个包括生产成本和利润的生产价格(以单位价值的货币数额来衡量)。 进而,由于价格变化推动价值变化,反之亦然,因而价值和价格互相完成对方。价格上升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价值因此上升),因为它们促使使用生产率较低的生产技术以满足需求,而价格下跌又迫使生产力低下的生产者离开市场,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过来说,任何商品生产中的劳动生产率的改进,都趋向于引起其平均价格的相对下降,而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则有相反的趋势。 二、从前资本主义剥削到资本主义剥削如上所述,马克思主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之内的高利贷营利有一种退化效应(regressive impact)。在简单商品生产之内,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趋向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即使很微弱,而高利贷则让小业主变穷,产生相反的作用。营利的资本主义形式通过使用雇佣劳动,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应。马克思追踪了这一历史过程,其间,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从根本上强化了提高劳动力的生产率的竞争趋势,从而增强了价值作为一种引导生产者节约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意义。 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过程,开始于由一个资本家在同一个工场集中指导大量工人而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马克思指出,单位产出价值的减少源于资本家指导下的协作,源于消除了资本主义产品的单位价值在技能上的变化的影响,也源于简单模仿,以及减少从工具和辅助生产资料—如车间—输入的价值量。 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即使劳动生产率的这些适度改善也会增强竞争的压力。当劳动管理的变化带来生产技术的变化时,所有行业都会出现反映个别价值变化的利润变化。如是,一项采用相同的工人和生产资料组合的技术会带来较多的产出还是较少的产出,就取决于管理上的成功程度,这种管理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来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尽管每个生产者的生产成本相同,但它所带来的产品数量的多寡,却取决于劳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一种包含了生产成本以及标准利润率的商品的价格,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者的个别商品价值的高低变化而变化。即使在劳动从形式上从属于资本的这些初始条件下,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也比以往更强有力地提高了整个劳动生产率,因为效率更高的资本家生产商仅通过雇佣更多的工人就可以有效扩大其市场份额。由此就解除了简单商品生产下对竞争的限制。 更重要的是,一种新的技术动力的基础产生自许多工人受雇于一个资本家。单个人无法完成多人在劳动分工下的工作,因此当利用劳动技术分工的新工艺能够降低生产成本的时候,它们便被引入。而且,伴随着雇员数量的增加,从雇员身上榨取更多劳动的资本主义向度的压力扩大了取得货币资本集中化的范围,这反过来又为利用协作和发明的生产技术的变革做了准备。就像前一章所提到的,资本本身成了一种生产力,因为它通过集中资本引入新的生产技术,规训了生产者并解放了技术进步的可能性。 现在,竞争的动力学的转型加大了采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的竞争压力,这种技术总是以最少的单位价值来生产商品。然而,竞争同时加速创新,以致采用最先进生产技术的压力变成采用一个更加先进的技术或更加先进的产品的压力。跟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一样,但出于不同的原因,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过程几乎从未达到古典模式下最优生产价格的会聚。虽然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取代较低生产率的生产者的竞争压力更加强烈,但它却通常被引入新生产技术的压力所超越。因此在资本主义方式之内,马克思所言的生产的“准均衡”价格自身表现为市场价格现实的“引力中心”。 现在我们可以明白了,马克思为什么将“价值”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即使价格不再像在简单商品生产中那样单纯地表现价值。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这种直接或透明的对应关系所留存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东西,就是一种价格追随价值的趋势:其最重要的方面是,价格总是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下降。市场价格因此仍然与价值高度关联,即使它们并不直接对应。在解释资本主义价格竞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趋势方面,价值概念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价格与价值高度关联的趋势,或没有价值对价格的调节,价格的竞争将不会如此强有力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对于解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殊动力这个重要任务来说,价值概念不可或缺,即使它对于解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系统中的完全均衡价格也许可有可无。供求规律,或由斯蒂德曼所提出的古典模式—有些人用它来替代劳动价值论—可能非常适合那个次要的解释任务。 因此节约劳动的导向是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共同具有的特征。价值,作为商品生产的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是那种通过价格竞争给私人生产者导向的方式,并因而与价格形成一种有机的统一。 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价格与价值的辩证法在本节第一部分中,我对简单商品生产中价格和价值的辩证法作了一个概述,尽管它也的确可以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格和价值的有机统一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概括如下。 价格和价值是“直接同一的”,或者在二者都引导商品生产节省劳动这点上是相等的。在简单商品生产中,通过对劳动所得的竞争,价格和价值相符合。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如谢弗尔德(Schefold)所主张的,资本家考虑到未来的工资和利润水平的不确定性,在随工资变化而出现的可能的利润率变化中,在为了最高利润率而选择生产技术时,将选择节省劳动的技术革新。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格趋向于追随价值,即使它们不直接反映价值。 马克思还设定了总剩余价值和总利润之间、总价格和总价值之间的相等。尽管有些人认为这些相等至关重要,但我并不认为这一点得到了证实。马克思认为,对于一个经济体的总产出来说价格和价值相一致,这一信念的真正来源,似乎是黑格尔的现象与本质在一个总体中相一致的观点。然而,尽管认为价格和价值的关系类似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对于理解它们之间的辩证法来说至关重要,但是,黑格尔式的现象与本质在总体中相一致的观念,一般来说很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在我看来,这对于马克思的方案毫无意义。 富勒(Foley)的看法相反,认为总价值与总价格相等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马克思将货币看作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在这种解释中,价值的尺度是货币而不是抽象劳动时间。富勒宣称,他对劳动时间与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的界定,是“唯一的(界定),它一般而言保留了采取总毛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与无酬劳动之间的定量关系”。然而,他对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排除了价值在理论地理解通过价格竞争改进工艺和劳动生产率上的任何作用。 同样,对劳动价值论的“时间性单一系统”(Temporal Single System)的解释,高度评价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转化问题的方法,在那里,他暂且假定投入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等,来表明一个统一的利润率将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在价值与价格关系的“双重系统”(dual system)的模式中,从价值向价格的通常转化表明,马克思对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概述,违背了同一商品作为投入和产出具有(大致)相同的价格的假设。他们通过重述马克思所使用的程序或通过简单解决一组关于决定价格/价值比率的联立方程,来矫正同一个商品作为投入和产出之间价格的差异。 “时间性单一系统”的理论家坚持认为,任何双重系统的方法都将错误地假定:任何投入的价格与那个作为产出的产品的价格都是相同的,由于价格时刻在变化,包括在一个生产过程的起始和完成之间的时期,其间,同一商品作为产出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作投入。在一个商品被间接地用于自身的生产的地方,在产出被生产出来前的多个时期,它可以一直被用作投入,从而,当它被作为一种产出来生产时,可能已经由一种不同于系统中的主要工艺的工艺在生产了。 然而,尽管这些变体无疑有助于理解商品的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背离,但这些差异是否符合马克思关于商品作为投入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等的假定,还是不清楚的。尽管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些新解释可能有助于计算目的,以及抽取马克思的可变资本、不变资本、剩余价值和利润率等范畴的国民计算的货币相似物,但是没有哪一个表现出要将价值理解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诸范畴在货币市场价格中的直接表现发生了变形,而价值表现的一些关系则丧失了。尽管如此,价值,作为一种通过引导私人生产节省劳动来控制私人生产的形式,仍然体现了自身的作用。它的作用不只是让劳动受到规训,从而不同企业的生产劳动趋向于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艺的改变也由竞争所导致,进而把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引向持续和全面的缩减。 与简单商品生产相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趋势通过投资基金的更大的可利用性和流动性而得到实现,并与竞争机会相互作用,当生产技术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使得个别的商品价值不同于其市场价值时,竞争机会就出现了。这些因素使得生产同样商品的企业出现利润剩余或亏损,这一点取决于产品的个别价值是小于还是大于其市场价值,或者就同样的价值而言,产品具有多还是更少的使用价值。 于是,由于生产技术在朝着缩减生产劳动的方向转变,因而价值与价格的直接差别的潜力无限地扩大开来。尽管价格和价值的相互依赖仍留存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完全改变了价格变化引致价值变化的过程,以及产品个别价值的变化引致价格变化的过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价值所完成的价格,将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价值,转变为劳动生产率全面持续提高的一种导向,并通过使用雇佣劳动而营利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而得到加强。 马克思运用其关于资本主义营利的理论来表明:这种营利是如何产生了不断的工艺发展又变得依赖于这种发展的。这包括说明: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如何使商品生产中工艺革新动态的这种急剧变化成为可能的,这一点将资本主义特殊的营利方式与其它营利方式区分开来。这种说明依赖于从理论上理解资本主义的剥削及其与其它形式的差别,这是我现在要分析的。 第五节 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辩证法和剥削剥削(exploitation)以很多形式出现。我们可以剥削东西、处境和人(people)。当我们剥削(exploit,利用)钢铁的特性来修筑桥梁或羊毛的特性来缝制暖衣时,这里面不存在道德问题。这种剥削并不典型地意味着,有其他任何人为此吃亏了—事实上,我们通常期望相反的情况。我们从使用造桥者和制衣者的产品中获益,这使得我们赞赏他们在剥削(利用)资源或机会时的聪明选择。我们甚至赞同在竞争中剥削(利用)他人的错误或失败,在此,为一些人带来好处而为其他人带来失望和损失的结果是合乎正义的。马克思不关心这些正当的剥削,或那些通常不会带来正义问题的情况。 马克思关注的毋宁是那些不公平(unfair)地取得他人好处的情况。这里我不同意伍德的观点,伍德认为马克思以一种中立的态度看待剥削,指出剥削是一种使我们憎恨但并不视之为非正义(unjust)的活动。伍德暗示,将剥削定义为非正义的就像我们将谋杀定义为错误一样,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涉及剥削而认为它是错误的。但是,我看不出为什么马克思不可以这样论证,即使剥削被看作内在非正义的。因为,如果马克思要称其为剥削,那么,他只须清楚证明资本家从使用雇佣工人所获得的利润是非正义的。一旦马克思认为资本家的利润是非正义的,那么就会得出,仅就其依赖于资本主义剥削的错误而言,资本主义是错误的。 伍德还指出,马克思借助商品生产规律而竭力否定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然而,马克思论证这点只是因为他将资本主义的任何非正义都归因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不是由于资本家违背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它毋宁是由于那些原则的非正义。马克思认为,这些原则必然将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描绘为正义的,即使它是非正义的。因为上层建筑的原则构成了正义的一个传统观念,它必然认可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实现的社会协作中的责任和利益的分配。 不公平地取得他人好处也以很多形式出现。关于可被称为“剥削”的行动的本质性错误,最近有一次很有用的讨论,其中,迈尔(Mayer)将剥削与其他不当获利形式区分开来。他指出,剥削必须涉及以受害者为代价而受益。然而,尽管盗窃也涉及以受害者为代价的不当受益,但迈尔声称剥削与盗窃这种不当受益的情况是有区别的,因为在现存社会安排中,相对于其他本来会有的情况而言,剥削总是有所受益的。迈尔根据相对于其他可能的(不公正)情况而言受害者是否以及如何在剥削中受益,将剥削划分为三个种类。 由此,迈尔表明,非正义的剥削所出现的形式不是马克思所关注的那些形式。例如,利用别人的恐惧或愿望,通过不公平地激发这些恐惧或愿望,或通过提供假的承诺,去获取更高的权力和地位,这就是非正义的。然而,在社会平等或不平等地分配的所有好处中,马克思特别关切在财富和收入分配中获取非正义的好处。 当我们考虑从欺诈或勒索中获利时,我们可能会认为我们跟马克思所关切的东西更接近了,因为它们涉及财富和收入分配中的非正义。卖主可能利用顾客对某一产品的需求,或对其真实价值(有用性)的不了解来赚钱。然而,尽管这些剥削形式涉及利用他人的弱点赢利,但它们通常被视为非正义的,并且在本质上牵涉到个人之间的特定关系。马克思则更加关注不公平好处的系统形式,而它们通常被认为是公正的或可以接受的。 马克思更感兴趣的是那些整合进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剥削形式,譬如奴隶制、农奴制或资本主义。像抢劫、偷窃、欺诈或勒索一样,这些剥削形式都涉及以他人为代价的非正义的利益占有,至少当它们被断定为违背了对他人而言的公平时是这样。但是,它们的共同点仅只于此。整合进生产方式的剥削依靠系统的强制,而偷窃和欺诈有时要利用欺骗或无知。当抢劫或某些偷窃或欺诈事例确实依靠强迫时,它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而不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一种系统的和必要的部分。 在一种生产方式之内的系统性剥削是被社会地承认的,而不像抢劫、偷窃和欺诈那样被明确地谴责。整合进生产方式的剥削依赖于社会生产关系,借此财产所有者阶级强行占有直接生产者阶级的剩余劳动,而缺乏交换中的等价性。剥削关系的系统性特征将人的阶级而非个体界定为该关系的基本承担者。 迈尔为他的二类剥削所举的例子揭示了这两种剥削的区分的重要性:其一是基于阶级结构的系统性剥削,其二是特定处境中个体之间的剥削。迈尔所讲的诸如血汗工厂或垄断的例子暗示了,剥削应当被视为人们被少找了钱的那些情形。由此,这些例子把我们的注意力导向了涉及个体的而非系统的错误的那些情形。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却努力地证明,根本不应该把工人看作是被少找了钱。 在第五章,我讨论过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有机统一。让我对它使用“基本结构”这一术语,因为稍作思考就会发现,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和被罗尔斯称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制度是相一致的,在罗尔斯那里,这些制度分配着社会协作中的负担和收益。 如果社会基本结构中包括一种基于某种剥削形式的主导性生产方式,那么,它将要做三件事。首先,它将对权利和义务、社会协作中的负担和收益进行分配,以便形成一个财产所有者阶级和相应的直接生产者阶级,后者被迫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为所有者的利益而劳作。其次,它将强制性地实施这种分配。最后,它将包括政治、法律、道德、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体制,这些体制维护了一种正义和公共利益的观念,根据这种观念,这种分配就是公正的和善的。合法化的强制强化了这种社会阶级结构,也有助于确保负担和收益分配的再生产代代相传,这种再生产构成了作为生产者阶级之剥削者的财产所有者阶级,并由此有助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诸体制的再生产。 一、阶级和剥削虽然马克思没有对阶级给予系统阐述,但不管怎样,马克思的阶级概念显然是跟剥削概念密切相连的,正如以下几段所示: 资本并不创造剩余劳动。凡在社会的一部分人拥有生产资料的垄断权的地方,工人,不管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额外劳动时间,以便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存的资料,不管这个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德斯特· 克鲁克斯(De Ste.Croix)宣称,阶级“是剥削事实的集中社会表现,是剥削在社会结构中所体现的方式。”如果它暗示阶级无非就是剥削关系的两个极点,这就可能暗示了阶级和剥削之间一个过于直接的联系。用来界定阶级的财产关系和在社会劳动分工中的地位,毋宁是剥削的社会基础。然而,同样,正如德斯特· 克鲁克斯所言,那些用来界定阶级的在财产关系和社会劳动分工中的差别,就是支持所有者阶级剥削生产者阶级的因素。剥削本身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把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结合使得剩余的生产和被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所占有成为可能。所以,基本阶级都是成对出现的,一个阶级拥有生产资料财产,而生产者阶级则没有。这是在罗默所宣称的存在着一种阶级剥削的对应关系背后的实质。……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在其无限的和无情的活动的能量和质量上,超越了……以往所有基于直接强制性劳动的生产体系。 除非劳动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生产率,否则工人将没有多余时间供自己支配;没有剩余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就没有资本家,当然也就没有奴隶主,没有封建男爵,总之,没有大规模的……所有者阶级。 二、剥削和强制我对马克思观点的说明把剥削看作是强制性的。伍德似乎在挑战这一点,他认为,工人们更愿意得到工作而不是遭受夺职之苦。伍德还注意到,资本家个人一般来说不会强迫雇员去接受他们所提供的工作。不过,下面两个发现削弱了他的立场:伍德承认,工人其实并不情愿接受只能在取得剥削性的工作与遭受夺职之苦这两者间进行选择的困境;他同时也观察到,作为一个阶级,资本家强迫工人是集体性的。这也是柯亨的看法。 在个人强迫这个问题上,虽然没有哪个资本家强迫雇员接受工作,但我认为是资本家阶级集体性地对大多数工人进行个人以及集体的强迫。他们不是强迫所有的工人,因为有一些工人的确有机会自己谋生,而无须通过雇佣取得工资谋生。柯亨指出,一些社会性流动的个人,包括一些起初与最贫困的工人一样几乎一无所有的移民,有能力开创其自己的事业,或者接受教育以找到专业性的工作。 柯亨继而声言,所有工人都跟这些个人一样,处于“客观的”境况中。然而,此番声言却依赖于一个含糊不清的“客观可能性”概念。柯亨认为,属于“客观可能性”的东西并不取决于“主观天赋上的局限性”,但在某种意义上,“主观的天赋”并不可能被一起排除。如果它们能够被一起排除,那么,要么一切都是客观上可能的,要么什么都不可能。典型的个人局限性和天赋决定了对于工人而言什么是“客观可能的”。工人们所拥有的通常的人类智性使得他们有“客观可能”去做黑猩猩不可能做的事情。在相关的意义上,让部落社会的成员变成雇佣劳动者通常也不是直接地“客观上可能的”,因为他们对“客观的”时间和机器缺乏必要的熟悉感,也不具备像雇佣劳动者那样源自缺乏独立生产资料的个人进取动力。 从另一方面说,个体的或者特质性的个人天赋,在决定客观上什么是可能的方面并不重要。因此,独一无二的动力—或许超常的智力,和任何特殊的事件关联(“运气”)—它帮助一个身无分文的移民上升到比普通工人更高的层次,并不能证明关于一般工人的客观可能性的任何东西。同理,机灵而走运的一个或多个囚犯成功组织越狱,并不能证明大多数囚犯逃跑的客观可能性。对于绝大多数工人来说,显而易见,他们被迫为资本家阶级工作,正如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囚犯被迫呆在监狱之内一样。这一点可以由如下两种自由的对照来凸显:一方面,大多数工人具有不得不选择其雇主的实际自由,另一方面,他们还被假定具有发现机会而不是受雇于人的自由。 强制有助于我们区分馈赠与剥削。罗默将马克思式的剥削界定为从一个人流向另一个人但没有等价回报的“价值转移”。这种定义太过于抽象。馈赠也同样涉及这种不对等交换,即使涉及以交互责任的形式存在的互惠性。宗教信徒也会非常自愿地向上帝赠与礼物。我们可以说他们被拿走了无尽的好处,就他们的给予是基于错误信仰而言,比如认为上帝会感激他们并且给与回报。然而,只要礼物和什一税是自由地和凭良心给出的,其中很难说包含了剥削。有了“上帝的礼物”,当什一税成为系统性的—不再是一种个别问题—并基于这样那样的威胁,比如拒交礼物会惹怒上帝等,剥削就出现了。 系统性强制也把剥削与欺诈区分开来。路德控诉基督教欧洲的中世纪教会兜售伪造的“免罪符”及“神器”。就其只是对容易上当受骗的人实施骗术而言,它可以被看作欺诈。就其属于系统性强制—基于对上帝诅咒的恐惧—而言,它应该被包括在中世纪牧师剥削的体系之中。 和古丁(Goodin)一样,伍德提出:剥削是基于被剥削者的弱势(vulnerability)而非被剥削的强制。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什么算是强制。当人们不管有什么意愿都受到限制的时候,有一种强制靠的就是武力。但在我看来,剥削的强制性牵涉到使被剥削者的意志屈服,这反过来又因其弱势而成为可能。 试举芬贝格(Feinberg)的百万富翁的例子,这个富翁利用了一个带着生病小孩的母亲的弱势。只要那个女人做他的情妇,富翁就拿钱去救小孩的命。我和芬贝格都认为这是一个强迫性的出价。说它具有强迫性,部分原因在于那个女人的弱势就在于她需要救她孩子的命,而摆在她面前的除了接受富翁的出价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但是,单是女人的弱势这一项并不足以构成剥削。如果那个女人没有更好的选择,我们就不会认为这个出价是强迫的,但会认为是不合适的。一个必须断肢以摆脱落石的攀岩者是弱势的,但却不是被强迫的。古丁因此正确地坚持,在出现剥削问题之前,那个女人对他人的行为必定是弱势的。如果那个女人被剥削了,那么,他人一定本来有做出其他行为的可能性。 然而,仅仅是那个女人对于他人行为的弱势并不导致剥削。在我们这个例子中,如果富翁另行选择了无附加条件地给予帮助,那个女人对于他人行为仍会一直处于弱势。富翁的提议之所以具有剥削性,是因为富翁不仅能够、而且应该以另外的方式行动。 我认为,当他人的行为拒绝那些能够且应该采取的选项时,对他人行为的弱势就等于自由的丧失。如果这是对的,那就必然得出:当这件事是剥削性的时,对于富翁出价的弱势就是自由的缩减。对于他人行为的弱势并不是将剥削视为强迫的替代性说法,而是当剥削出现时一定与剥削相结合的因素。 芬贝格认为,百万富翁的出价使该妇女的自由增加了。在我看来,在该出价被做出的社会处境中,这个妇女的总体自由被那个出价减少了。芬贝格将其观点仅仅建立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该妇女照顾她孩子的利益的自由增加了。然而,芬贝格没有考虑到该妇女在变成百万富翁的情妇时所遭受的自由的损失。 为了确定该妇女的自由总体上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我认为我们必须衡量她所得到的自由和所失去的自由。由于百万富翁本来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援助,该妇女不需要也不应该用性自由的损失来换取作为一位母亲的自由。在这个基础上,尽管相比不能救她孩子的命来说,她宁愿选择带附加条件的获得,但我认为我们应该推断,妇女失去的自由大于她所得到的自由。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该得出结论,相对于她在其他可行的社会安排下本来能够并且应该拥有的自由而言,对该妇女的弱势的剥削给她的总体自由强加了一种损失。 所以,与伍德的想法相反,工人不应该仅仅因为他们宁愿受雇于资本家而不愿被夺职,就被认为是个体上自由的。当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如果工人没有资本家的雇佣,他们将陷入更加绝望的困境中。但是,在诸如马克思的工人自由联合体,或罗尔斯的“财产所有民主”(property owning democracy)与“自由社会主义”等替代性社会体系中,工人就不会陷入这样的绝境。 因此,工人面对资本家所提供的雇佣机会时的处境,类似于那个妇女面对百万富翁的出价时的处境。正如该妇女在某种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为其孩子得到帮助的替代性社会安排下,会有作为父母的自由一样,在替代性的生产方式下,工人也可以更少地屈从于需求,而不再被迫为了获得尚可的收入去增加资本家的财富和社会权力。 三、作为劳资关系对抗之基础的剥削我在第四章初步提出了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的辩证法,我们现在可以往这个框架中填充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遵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研究路径,从第六章和第七章出发,通过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再到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和第二十五章。马克思最初的目的是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特有本性。他开始的时候撇开了不适合这项任务的其他营利形式。高利贷和商业剥削都在掠夺作为消费者的工人,但是,如果没有公开的暴力,这只有在工人弱势时才有可能。高利贷和商业剥削也可能会从生产者身上榨取金钱,但这同样取决于他们的个体弱势。 马克思声言,资本主义特有的利润来源不在流通领域,因为在这里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处于同等的地位:他们只是以商品的卖方和买方的身份出现。马克思假定,工资在此处于维持生存的水平。当然,资本家的利润可能来自它在市场中系统性的议价优势,但这只能延续到这一点,在此,该优势驱使工资下降到维持生存的水平。经济理论现在提出,工资不能被迫降到对工人来说得到雇佣仅仅聊胜于无的地步,因为为了给雇主管理他们的劳动力的权利与权力,必须使工人们害怕失去雇佣。 不管怎样,如第四章所提到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在工资水平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与他们作为商品卖主的同一性一样直接。马克思在陈述其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时,通过把工资设定在维持生存的水平上,抽象出了关于工资水平的这种直接对立。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工资必须被设定在这样一个水平上,在此,解雇的制裁恰好足以保证资本家统治工人劳动的权力,但这跟马克思的论点没有根本区别。 马克思在理论上有理由去认同资本家与雇佣劳动之间的一种更加重要但仍然直接的对立。这其中暗含着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基本的对抗性,他的资本主义理论的目标正是弄清楚这种对抗的原因和结果。马克思对这种关系的说明如下: 当我们离开这个简单流通的领域……我们剧中人的面貌……发生了某种变化。曾经的货币所有者如今一跃而成了资本家;拥有劳动力的人随之成了他的工人。一方……专注于做生意;另一方……踌躇不前,像某个带着他自己的皮到市场的人,现在除了一顿鞭打(a tanning)外没有别的什么可指望了。
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不仅在工资水平上,而且在工作日的长度上也处于直接的冲突中。如马克思在第一卷中所说,一旦我们假定,工资处于他们正常的市场最低值,根据供求规律,剥削的存在和程度就暗含在有关工作日长度的冲突中。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分化的前提下,剥削的基础就是在工人们一般而言的弱势地位特征中呈现出来的。如马克思所说: 他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契约证明……他是自由地处置他自己的。但当交易结束时才发现……他那段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时期其实是他被迫出卖它的时期……
一旦一天的劳动力的出卖被达成,资本家就得到了在整个许可的工作日中支配雇佣劳动的资格和权力。如我们在论证的当下可以假定的那样,假设基本的劳动生产率足以使生产过程在一个工作日期间超出盈亏平衡点,并且拥有给定的生产技术,那么,工作日的长度就决定了雇佣工人为他们的资本家雇主的利益而工作的程度。劳动价值理论的要点现在显露出来了。价值对简单商品生产的调节并不是问题,因为在历史上资本主义是从简单商品生产中成长起来的。它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马克思最初假设,工作时长被设定在这一水平上,在此,产品收入刚好足以抵消生产成本,包括劳动力按其标准市场最低值的成本。因此,他在解释利润的起源时,起初假设没有利润产生,然后追问当利润产生时至关重要的差别是什么。 假设公司的收入刚好抵消成本,在此零利润点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下的价格会由价值来调节,就像在简单商品生产中一样。所以,我们在对资本主义营利的抽象中就有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行业的车轮在运转,但它们并不产生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直接表现价值。 当工作日设定在盈亏平衡点时,利润不会通过诉诸马克思时代所流行的利润原因,或通过诉诸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交易中获得好处而被生产出来,马克思假定这些好处已处在常规的最大值上。于是,马克思提出,基于资本家作为受雇劳动力的所有者的权利,如果资本家决定延长工作日,让其超出盈亏平衡点,达到法律允许的最大值,这并不会违背基于一般商品生产原则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利润理论的至关重要的观点表现在他的这一声言中:当我们比较在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都常见的价值创造过程时,(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无非是超出确定点(盈亏平衡点)的(价值创造过程)的延续。 这个关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利润来源的理论有一些前提预设。在马克思的思想实验中,如果工作日处于其盈亏平衡点,价格将与价值成正比,并且,马克思实际上假设,在价格的这种调节背后的规训劳动的趋势,在工作时间超过盈亏平衡点时仍将保持。也就是说,马克思暗示,任何使价格背离价值的其他趋势都可能遮掩这一点,但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价格随价值变化的趋势。 当然,马克思意识到,当利润产生时,另外一种趋势将会遮掩关于价格与价值成正比的任何趋势。这就是行业间利润率趋向于同资本投资流动性和供求规律相等同的趋势。这将产生背离价值的价格,因为在生产资料资本的比例低于雇佣资本的比例的行业中,与价值成正比的价格会产生较高的利润率,相反则带来较低的利润率。 马克思主张这种掩盖性的趋势并不会消除价值被价格所追随的趋势,这是一种理论上的主张。就如罗宾逊(Joan Robinson)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没有用基于资本家在竞争中对生产技术的选择的论证来加强这一主张。但是,罗宾逊认为,技术变革有可能就像节省劳动的变革那样,以节省资本的形式出现,这种看法却是基于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假定,即假定资本家可以在掌握所有技术选项及未来价格动向的基础上来选择生产技术。如上所述,谢弗尔德已在更切实际的假定的基础上证明了,依据最大化预期利润的古典准则,技术变革很可能是节省劳动的。 工作日被延长到盈亏平衡点的长度的时间比率与剩余价值率是一致的,剩余价值率也就是在剩余劳动时间为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与直到盈亏平衡点所生产的价值的比率。直到盈亏平衡点的时间可以看作是工人为自己工作的时间。价格改变着资本家间追求资本回报的竞争结果,根据马克思由此所做的抽象,这跟“有偿时间”与“无偿时间”的比例是一致的。如果价格偏离价值的话,这种一致性不会普遍成立。然而,马克思的评论表明,这种剥削手段并不是基础性的:优先使用这种手段甚至暗示工人被少付了工资,而此时马克思坚持认为,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已被支付了足额工资。 马克思反对退回成本加利润的价格理论来解释古典价值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和竞争平均化利润率的趋势之间的任何矛盾。马克思同样不关心资本主义经济中诸如此类的价格模式,而关心把私有劳动结合为社会劳动的潜在力量。所以,他把自己关于利润率平均化的表层趋势的设定,看作与伽利略的抽象方法论相一致,而不是完全地放弃价格追随价值的观点。 由此,马克思受到了萨缪尔森(Samuelson)的指责:与斯蒂德曼所说的斯拉法是哥白尼(Copernicus)相对,马克思则扮演托勒密(Ptolemy)。为了用圆周运动来解释行星运行的轨道,托勒密被迫引入本轮(epicycles)。对于萨缪尔森来说,马克思的价值类似于托勒密以圆周运动作为天体运动基础的假设,他的生产价格通过资本之间价值再分配的本轮来实现。这种指责只是挑起了争端。这种对比甚至看起来对马克思更有利。在萨缪尔森(以及斯蒂德曼)解释直接的交易现象的地方,马克思则遵循哥白尼为了用单一规则解释行星运动,而采取被认为是更加迂回的计算方法。托勒密直接描绘出天体的运动,哥白尼则采取了“迂回”的方法,将太阳轨道“转化”为实际可以观察到的天体运动,来计算太阳的“真实”轨道。 虽然马克思同意价格将会背离价值,但他仍然相信,纵使讲得不恰当,价格仍会总是随着价值的起伏而起伏。不管怎样,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仍然存在朝向这种结果的趋势。这种趋势巩固了这一过程:随着资本家之间的价格竞争,工人消费的商品价格减少,劳动力价值也会随之减少。资本的战略利益将导致生产方法的改变,它趋向于取代劳动,把劳动变成机器似的劳动而非人的劳动。最终结果是,在这些利益的影响下,价格信号指向提高了的劳动生产率,并造成商品价格随着商品价值下降而下降的趋势。 如上所述,价格竞争导致了节省劳动的技术进步,这一趋势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是微弱的。然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这一趋势极大地增强,通过雇用大量劳动力,通过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产出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主导价值的商品,带来利润的大幅度增长。 这个趋势降低了劳动力成本。由此,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盈亏平衡点也降低了。这使得资本家们加大了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这通过工作日超出盈亏平衡点的劳动时间与到达该点的劳动时间之比来衡量(也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率)。它能够在不加长工作日的情况下加强剥削。当然,在工作日的讲法中存在含糊性。马克思注意到,工作日或多或少地有些“漏洞”(porous)。所以,工作日的长度可以通过在工作正式开始和结束之间的任何空隙中添加工作来延长。由此应该认为,马克思所言的“工作日”是指工作正式开始和结束之间的实际工作时间。 这样,商品生产中的资本家便遇到“良性循环”:劳动在现有生产技术基础上的强化,使技术变革得以可能,并由此使商品和雇员工资日趋便宜。这些技术变革能使资本家把实际工资的增长率限制在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之下,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对实际工资增长的限制被进一步加强。 生产和剥削的这种转换导致了商品生产体系的一种自我再生产。它预设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相互依赖,这种依赖也是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阶级分化的一部分。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依靠、而且还再生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相互依赖,马克思在描述该体系的简单再生产时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技术的进步,及其带来的剥削率的增长,使得资本主义制度扩大和强化了剥削的社会基础。这反映在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中,即从劳动仅仅形式地从属于资本转变为劳动实际地从属于资本: 劳动实际地从属于资本,是在由跟绝对剩余价值相反的相对剩余价值所促进的一切形式中得到发展的。
(由此)一个完全的(和不断的)革命在生产方式中,在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中,在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中发生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在年龄标准、工作日长度和其它雇佣条件上的直接利益冲突,发展成为一种关于资本对工人的非人化压迫,以及工人作为个人参与其“类存在”发展的能力的深度冲突。马克思得出结论: 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体系之内,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方法,都是以个体劳动者为代价而生效的;生产发展的所有手段都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倒置,以致它们变成了控制、剥削生产者的手段……但剩余价值生产的所有方法同时也是积累的方法,并且积累的每次扩大反过来都变成了这些方法发展的手段……最后,使相对剩余人口或产业后备军与积累的程度和能量保持均衡的规律,将工人紧紧地束缚在资本上,比赫菲斯托斯(Hephaestus)将普罗米修斯(Prometheus)楔于岩石上还要牢固。它也使苦难的积累成了与财富的积累相对应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六节 超越《资本论》?在前面部分,我们看到,基于工人为了雇佣而对资本家的依赖,剥削使劳动的一种转化成为可能,以致它变得更加从属于资本家的控制,它们的剥削变得更加严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再生产依赖于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不断创生,这种创生把工人创生为一种日益被控制、被剥削和被非人化的劳作力量,与此相伴的则是资本家财富的不断创生。 勒波维茨主张,就事情本身而言,对资本的这种描述是准确的,但并不全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其中的每个前提同时也是一个结果。但是,有一个前提—劳动力的再生产—仅仅被认为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关系的“自然”前提。作为一个结果,《资本论》唯一的主题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工人阶级并未也被当作一个主题,它的社会再生产对作为整体的该社会系统的每个前提也成为一个结果而言是必需的。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批判似乎是不公正的:马克思显然有意描绘资本主义的雇佣使工人变成了扭曲的“人的碎片”。然而,这描绘出了资本如何塑造其雇员的劳作生活:这里所描绘的工人是作为资本臣服者(subjects)的生产者,而不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主体(subjects)。 尽管马克思给出了关于工人阶级就工作日长度所进行的斗争的某些说明,但我认为,勒波维茨的这一声言是正确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说明,很大程度上遗漏了它的对立面—工人阶级,以及工人阶级反对资本的斗争。马克思为资本家和工人在工资和雇佣条件上的直接冲突提供了一些说明。工人基本上表现为资本家为他们的剩余劳动所设计的对象,表现为受掠夺者和不幸者。 因此,关于劳动者必须有什么样的目标以及如何为实现该目标而斗争,发展出一种说明非常重要。勒波维茨开始了这种说明,尽管其方法论建立在本质严重脱离现象的基础之上。勒波维茨认为,马克思已经造成了跟依据“在社会的表面许多资本竞争的结果”而对资本主义的任何说明的一种决定性的断裂。马克思也许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规律产生于它之为一个自组织系统所蕴涵的意义中,其中,竞争实现了其如此运作所必需的规律。作为一个结果,马克思也可能过于轻易地打发了关于竞争是否真能实现他所设定的规律的任何问题: 竞争执行着资本的内部规律;将它们变成朝向单个资本的强制规律,但它不创造它们。它实现着它们。
然而,如果竞争是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规律的力量,那么,对任何关于这些内在规律的理论的正确性的检验,都必须是一种对于竞争会实现那些规律的证明。所以,忽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表面现象,认为它们无足轻重,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说到资本的“应该”,我们就必须证明它如何变为现实的。同样,当我们谈及工人阶级的“应该”时,我们也必须能够证明,在人类的社会协作发展演进的某种条件下,这是可以实现的,社会协作被马克思认为是人类的“类存在”,或人性的本质。在下一章,在讨论马克思的(未完成的)革命理论时,我们必须根据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已发展了的需求,来展示什么是工人阶级必须瞄准的目标,并且追问他们如何可能实现那些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