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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升事件》

河北人民出版社1952年11月版
感谢 白桦林 录入



一、关于对“郭金升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决定的报告
二、坚决肃清对待群众问题方面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
四、我进一步认识到共产党的伟大和正确


关于对“郭金升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决定的报告

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张君



  同志们!现在我来报告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郭金升事件的检查和处理决定。郭金升事件是个什么事件呢?简单地说,它就是反映我们某些区村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省、专区、县一些有关机关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的一个典型,而又是带有一般性的事件。武强县郭金升为他父亲被区干部违法逼供致死而提起控诉,曾先后四次到北京,四次到保定,到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十几次,到县人民法院七十多次,奔波两万多里,使问题拖延一年多,至今才得到公正处理。足见我各级有关部门存在着何种严重的、不可被容忍的官僚主义。下面仅将问题发生的经过、处理决定、应从中得到的教训以及对今后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意见,分别说明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任邱县大苟各庄两辆拉苇子的大车,住在武强县南豆村郭俊卿的店里,车卸在店门外,被偷去一付小套和一个搭腰。车主和店主报告了村公安员白义臣,白义臣又转报给村联社主任孔德云(中共区委委员)。他们共同找到车主了解了一下情况,因郭玉中(郭余升的父亲)到店里去了一次,就认为郭玉中(中农成份,在村任民兵中队副、军属)有很大嫌疑。他们决定在一月五日下午召开片会,以“察言观色”寻找偷套人。郭玉中因有病没参加会议,因此他们就肯定了套是郭玉中偷的。村向区报告后,区派武装干事李松峰、李双春去该村调查。他俩到村仅找孔德云、白义臣及店主问了问情况,即认为属实,就向区长王泮池和区武装部长刘铁掌作了报告。一月九日,刘铁掌、王泮池等将郭玉中及店主郭俊卿拘传到区,前后审讯3次,并用打和冻的办法来威胁诱供,逼其承认。郭玉中被迫承认后,李松峰在去他家搜赃物时,又对郭玉中说:“到你家如找不出来,把你一家子弄来,够你小子呛!”李走后,郭玉中感到走头无路,就投井自杀了。李松峰没搜出赃物,果然又把郭玉中的妻子带来。这时郭玉中已死,其妻要求看尸,区干部不允许。后来区里叫去领尸,郭玉中的家属因郭玉中死的不明,拒绝领尸。
  郭玉中的妻子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向县人民法院控告。因县法院不给解决,就把他儿子郭金升(残废军人)从沈阳钢铁公司叫回。郭金升回来后,到二区人民政府要求处理,王区长说:“事情已经这样,区里解决不了,你到县人民法院去吧!”郭金升到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后因犯错误潜逃)说:“这个整天价开会,没时间解决你的问题,你回去等着吧!”郭因在家影响生产,要求把车主传来,以求迅速解决,县人民法院干部郭平(现已蜕化)没好气地说:“现在正搞镇压反革命,那有时间管你这事呀!要去你自己去。”郭金升就拿着县人民法院的公函,亲自到任邱县去把车主传来。但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郭平还是用“开会”、“工作忙”来应付,不作处理。郭金升在四月里到保定河北省荣军管理局,该局不管,又到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民政厅把他介绍到将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干部王震说:“你回去吧!我们这里一定负责给你解决。”郭金升回家等了些天没见信,因问题多日得不到解决,四月底就回沈阳去。
  郭金升的母亲见这问题拖拉了半年,还没有解决的希望,就上诉到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并又把郭金升叫回。郭金升回家后,又到县人民法院去催,郭平说:“这个事可不能马马虎虎的,得弄清情况再说。”还让他回家等信。郭金升在九月十日又到保定,省人民法院问事处干部刘啸天说:“我们离你处很远,再说也弄不清情况,还得叫县里给你解决。”郭金升要求见院长,刘啸天说:“院长光开会,没有时间,我给县里写封信就行了。”其实他并没催办,就又搁起来了。郭金升因县人民法院拖延不解决,请示省人民法院又无结果,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又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控诉。郭金升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信又从北京到省,省人民法院干部刘啸天说:“这回解决就快了,你等两天吧!”郭金升等了两天,再去催问,刘又说:“这回最多也不过一星期,你还是回村等着吧!”而省人民法院隔了一个月才催促衡水专区分院办理。郭金升回家等了一个多月没见到省人民法院来信,又四次到保定,省人民法院的一个同志说:“这回让衡水专区分院代表一审,就一下把问题解决了。”但只是说了,也没指示分院。郭金升因县人民法院拖延将近一年不作处理,在十月二十五日到衡水专区分院请求依法判决。分院法警见他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让去见干部。这时恰巧碰上院长李晓含,李说:“因涉及干部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劝他回工作岗位等信。
  十一月二十六日,县人民法院作了判决,内容是:“原告郭金升所告其父受刑不过被逼致死予以驳回。”又说:“但二区在审讯中,确实有威胁逼供,应负一定责任。”郭金升不服判决,呈请分院另判。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也作了判决,对郭金升提出的理由以“无稽之谈”“其不足采”“无待烦言”等一套错误的旧法名词予以批驳。而对省人民法院指示的:“对区私立公堂威胁审讯,使郭玉中自杀,应查明责任,予以处分”等,都推到县人民法院去处理。
  郭金升不服一、二审判决,曾到专署人民监察处去过二次,监察处也只是给县人民政府和给武强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打电话催办。这些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波折,并未使郭金升屈服,因为他相信人民政府是会公正解决人民的问题的,所以他又四次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衡水专区分院查出具覆。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八日把卷宗及上诉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华北分院判决:“撤销一、二两审判决”,指示衡水专区分院作为一审处理,并让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严肃处理。衡水专区分院虽作了调查,也没有严肃处理。直到经过河北日报揭露,经过中共河北省委纪律监察委员会、将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署联合派出工作组深入调查,问题才得到正确处理。

  二、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郭金升事件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
  (一)武强县二区武装部长刘铁掌,存有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与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恶劣行为,私立公堂,亲自威胁逼供,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半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查办。
  (二)前武强县二区区长王泮池(现任武强县人民政府人事科长),无原则地批准区公安员非法拘传郭玉中,对区干部扣人、打人、私立公堂、逼供等非法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参与诱供,甚至事后不检讨错误,还威胁死者家属,错误实属严重。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查办)。
  (二)武强县二区武装部干事李松峰,不深入调查研究,偏听偏信,以致造成错捕错扣。去郭玉中家找赃物时,对死者施以威胁,未找到赃物,又非法拘传郭玉中的妻子。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一定责任。决定党内给以撤销工作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撤职处分。
  (四)武强县二区公安员王义民。不仅存有严重的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且身为公安人员不能掌握国家法纪,非法拘人扣人,对逼郭玉中口供的事情不但不制止,还亲自参加。因此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
  (五)武强县人民法院,对此重大的人命案件漠不关心,判决时只将郭金升所诉驳回,但对逼死人命的有关人员,却纵容不管。故决定给院长常永波以党内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
  (六)武强县人民政府前任县长孙树峰,在事件发生以后就知道郭玉中是被区干部威胁逼供致死的,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向其提出对干部处理的意见时,仍不以严肃的态度对待,以致使问题久悬不结,造成极坏的影响与很大恶果。决定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过处分。
  (七)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已接到省人民法院指示,责成该院查明责任予以处理。但总不负责任,强调手续,推到县人民法院去处理。对原诉提出的理由和交出的证明不加以处理,又不深入调查研究,就草率判决。故建议政府责令衡水专区分院院长李晓含同志作深刻检讨,并给以严格批评。
  (八)省人民法院对待群众的问题说了不作,拖延不处理,故建议政府责令该院领导上作检讨外,对负责办理该案的人员应给予严格批评,并让其作深刻检讨。
  (九)郭金升为了控诉,往返奔波,致将家产卖掉的问题,建议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解决。并即将尸首领回进行安葬。
  (十)就地召开群众会和干部会议,宣布对干部的处理,有关干部并作检讨,承认错误。

  三、我们应该从郭金升事件中得到一些什么教训呢?
  第一、这一案件说明:在我们不少干部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和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对郭玉中偷套问题,本来没有任何根据,我们的干部却不顾国法党纪,随便将郭玉中扣押起来。在审讯中,又用逼诱的办法,强迫郭玉中承认,以致造成郭玉中自杀。这说明我们这些干部对人民群众的问题,是多么不慎重,不负责任。有人说“套到底是不是郭玉中偷了?”这样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没有任何证明,就应作调查研究,使问题水落石出后,再作处理。主观臆断的肯定套是郭玉中所偷,根本就是错误的;非法扣押,私立公堂,威胁逼供,更是为法律所不容许。当前,在我省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不是个别现象,也并不是十分突出的而是较为一般地存在着。特别在区村干部中较为严重。如天津专区最近查出,七个县镇打人、扣人事件有四十九起。邯郸县一区南井砦村干部,一年中捆、打、扣、押过一百多人,区委知道也不处理。这都些现象都必须彻底加以清除,否则必将影响党和人民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也会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情绪。
  第二、从这一案件中说明:在我们不少的领导机关和干部中,对人民群众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郭金升曾到过县人民法院七十多次,专区分院十多次,省法院四次。但都未得到解决。这些法院的干部不是说“工作忙,现在不能处理”,就是说“已呈报上级,还没批回来”,或者说“须调查清楚再处理”。总是将郭金升应付走算完事,而从未作过认真检查和研究处理,也不认真催办,总是上下推脱,互不负责。下级认为“我报告了,就算责任尽到了”;上级认为“已指示下去了,我的责任也算完了。”但问题是否处理了?则没人过问。更恶劣的是专、县人民法院在上级与本人催促下作出的判决,不但不给人民公正的解决问题,反而用“无待烦言”“无稽之谈”“其不足采”等旧司法词汇批驳与打击人民的正义控诉。同时对上级法院关于“对区私立公堂,威胁审讯,使郭自杀、应查明责任予以处理”的指示,却互相推脱,不作处理。这些都是毫无群众观点的表现。类似这种官僚主义作风,就全省说,也并非个别和突出的,它在我们不少领导机关和干部中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必须认真克服和清除。
  第三、从这一案件中看出:在我们某些领导机关和干部中,还存存宗派主义的思想,情绪而有意、无意的姑息与纵容了干部。他们认为:涉及到干部问题不好处理,或不愿处理,就无原则的加以原谅或放纵。也有的错误地认为:有错误向群众公开承认和处理,会降低干部威信。更有的错误地认为:“干部犯了法不能和群众完全一样”。这在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县委、县府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上,表现的是很突出的。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虽都说明郭玉中的死与区干部的逼供有关,但都不作处理;县委、县府都明知因区干部逼供造成的郭玉中自杀,竟也不处理。强调什么“套是否郭玉中偷,弄不清,不好处理”。但为什么区干部没弄清偷套情况就可逼死郭玉中,反倒借口未弄清偷套情况,而不处理干部的犯法行为呢?显然这是一种宗派主义思想的支配,这种思想,不仅抹灭了国法党纪的严肃性,而使犯法的干部逍遥法外,同时也更会助长干部的违法乱纪,其结果也必然是害了干部。这种思想是和党与人民的利益毫不相容的。
  第四、从这一案件中还可着出:我们许多机关和干部,在处理群众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少部门,尤其是一些专门或直接处理群众的具体问题的部门,虽然他们是专门为处理群众的具体事务而设,但由于其欠缺群众观点和文牍主义作风的危害,因而在对待人民的切身问题上,同样是不大负责的,即使看来办了办,其实质是形式化的。如郭金升也曾到过衡水专区人民监察处、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荣军管理局、河北日报读者服务组等单位反映这一问题,但这些单位都是公文照转,推出完事、是否出来了,就不再去问。对此,也必须彻底纠正,并大力改进,务使对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细小事情都要作到认真负责,有始有终。
  以上这些强迫命令、侵犯人权、违法乱纪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的所以产生并能够增长,其根源是旧社会统治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员干部中的影响。他们当中有的对待人民群众的问题,不是忠诚的办好,而是高高地站在人民群众之上称王称霸,统治群众、命令群众,为所欲为。这种旧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组织中,是绝对不准存在的,必须坚决地彻底地加以清除。

  四、对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继续克服官僚主义的意见:
  为了继续扩大和巩固“三反”运动的伟大成果,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物资交流等竞赛运动、冬季的整党运动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以迎接则将到来的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保证党的中心工作的胜利开展和完成。
  第一、各地各领导机关,要通过“郭金升事件”的教训,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人民群众的控诉、建议、批评、检举和要求等问题,都要做一次检查,务使案案有结果,件件有交代。对于长期不闻不问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绝不能再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官僚主义。
  第二、开展自下而上的批评和加强自上而下的检查工作。对于群众的检举、控诉、批评意见,都必须作认真地检查和实事求是地处理,不但粗枝大叶,潦草从事;更不允许任何被检举者对检举人进行报复和打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与人民监察机关和人民检查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坚决支持与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党员、团员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第三、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除对干部要经常给地加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教育外,在布置工作和检查工作时,更要教导干部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使他们明确怎样可以,怎样不可以。坚决克服单纯任务观点。应当明确任务,我们的一切任务和工作都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干部是给人民当勤务员的。但是往往因为我们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不对头,就会使好事变成坏事。
  第四、各机关领导干部与一切工作人员,都应当采取各种办法与人民群众取得密切联系,十分注意倾听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并经常向上级作报告。同时,各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规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使每个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都负起责任来,那些问题那些人可以解决,那些问题要向上级请示报告,都要明确起来。不要一个任何工作人员都可随便超职越权,不进行请示就去做主处理问题。
  第五、要严肃党和人民政府的纪律,及时批评与处理那些失职和渎职的干部,鼓励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赏罚严明,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分子还必须依法处理,不得马虎了之。并要选择带有教育意义的好坏实际例子,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形式来教育干部,教育群众。
  第六、我们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要大胆地慎重地处理群众的问题,力求在工作中不犯或少犯错误。但同时也不要怕犯错误而不敢处理问题,我们怕的是犯了错误而不改正。必须明确:检讨和改正错误不但不会使党和人民政府降低威信,还会更进一步地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后,还应该告诉大家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今后在处理犯有类似错误的任何单位和干部时,必须紧紧掌握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造成的恶果与影响,以及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等,按照“思想检查、批判从严,组织结论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坦白认真检查并决心改正者从宽,拒绝改造者从严”的原则、方针进行处理。既要严肃,又要慎重。应当明确:我们一面是反对对干部犯有错误而包庇、姑息、纵容的现象,同时又要反对单纯的组织惩办主义的行为。同志们,大家要行动起来,一致努力,为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而斗争。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日报)



坚决肃清对待群众问题方面的官僚主义作风



  今日本报揭露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我省各级领导机关和全体干部人员的高度注意。这就是由于某些区村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侵犯人权,逼死了武强县南豆村民兵队副中队长郭玉中;又由于区级、县级、专区直至省级的某些机关干部,对于群众的问题采取了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使得被逼致死的郭玉中的儿子、残疾军人、钢铁工人郭金升,往返行程两万余里,耗费了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卖掉了仅有的八亩多土地和牲畜等,而控诉其父被逼致死的事件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强迫命令、违法犯纪和官僚生义,已经严重到使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危害的人正是对国家对人民有着光荣功绩的残废军人,是正在参加着国家建设的钢铁工人。
  武强二区几个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是不能容忍的。他们只听了两三个村干部所提的“怀疑”条件,就极为草率地主观判断偷东西的是郭玉中,立起“公堂”、逼迫郭玉中“招认”。当郭玉中不承认时,他们又不惜采用类似国民党对待人民的野蛮的残酷的手段,打脑袋,扒掉衣服冻人。这是革命干部对待人民群众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吗?这是革命机关处理人民群众的问题所应当采用的方法吗?这能叫做为人民服务吗?这样做的结果。使党和人民都受到极大损失,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罪恶。
  这一事件,也暴露了我们某些机关中的某些干部,在处理群众的问题当中,仍然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官僚主义,这些官僚主义表现在很多方面,只在这一事件中所能看到的主要的就有以下几种:
  一、既不调查又不研究。只凭个人的主观想象办事。武强南豆村的干部,没有找到真凭实据。武断的说郭玉中偷了东西;武强二区的干部也是那样不用脑子,对待群众的问题那样不严肃认真,没有调查属实就主观判断;武强县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同样是不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就草率判决。试想这样的处理问题的态度,能够不发生错误吗?
  二、互相推脱,文件旅行。事情发生以后,从县级到省级,凡与这一案件有关的部门,几乎都是采取了这种错误态度。他们找出种种借口,上级到下级,下级到上级,推来推去,还是没有人管。更严重的是,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的干部,甚至错误地以“不能越级”控告为借口,把郭金升推出门去,剥夺了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法令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该分院的审判员,规以“不知道”来欺骗郭金升。这些有关部门,又多是采取了文牍主义的方法,写通知,下指示,过公函,传案卷,发判决,而从不肯走出门去切切实实查清真实情况为群众解决问题。文件送走,或判决发下,就以为解决了问题,完成了任务,永远不再过问。直到这一案件揭发以后,有个别有关人员仍表示:“怎么说我没负责任呢?我曾经为此写过好几封信呀!”
  三、事务主义,大事漏掉。在处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很多部门互相推脱的最多的借口是“工作忙”、“会议多”。是的,大家的工作确实很忙,会议也确是不少,但是忙来忙去还不是为了给人民办事情吗!有关人命的事情,残废军人和工人的事情,还无暇去管,别的还忙什么呢?另外也有人说:“中心工作太多太紧,顾不得处理群众的问题。”他们把两者看成完全对立的东面,而不知道中心工作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而且中心工作的执行又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中心工作是什么时候都会有的,我们必须在中心工作之中来解决群众的各种问题;如果群众当中有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心工作将不能贯彻实现。
  四、把对干部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有的机关,为了“照顾”下级,则姑息干部、包庇干部、纵容错误,而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郭金升到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催问时,该院负责干部:竟说“这处理干部问题,不是几天能解决的。”这样的问答,似乎是对干部很负责任,但是为什么不同时想到对于人民的生命问题更应当负责任呢?为什么没有想到对于残废军人的困难更应当负责任呢?这实际上上是把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立起来,而且姑息纵容干部的错误,这正是对于干部最大的不负责任。
  五、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很多部门的干部,只知道应当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对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则置之不理。他们不了解对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两者是完全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对群众不负责,也正是对上级不负责。如果对群众负责,而单纯对上级负责,这是不可能的,比如和郭金升事件有关的各级机关,对群众没有认真负责是毫无疑问的了,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华北分院都曾指示河北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和武强县人民法院认真处理这一事件,并检查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而省、专区、县人民法院没有这样做、这不是对上级也没有负责任吗?
  总之,某些干部的官僚主义十分严重,缺乏坚强的群众观点,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时还只停留在口头上。他们实际上纵容了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干部,严重地影响了残疾军人郭金升的生产和生活,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障碍了党和人民政府与群众的密切联系,造下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一严重亊件,又进一步提醒了我们,在我省各级机关中,仍然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官僚主义,有的仍极为严重,我们绝不能因为经过了“三反”运动而有丝毫自满与麻痹。“三反”运动以后,各级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已有不少克服,这是不能否认的;但“三反”运动中的反官僚主义,因多限于机关干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很少或根本没有检查与群众的联系,没有检查在对待群众问题方面存在那些官僚主义;但是这一方面,较之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影响更加广泛,对各种工作的联系更为密切。对于这一点,很多人缺乏明确的认识,有些人还没有真正了解:我们的党不论进行任何工作,只有一个出发点,一个目的,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再没有什么更重要的事情,再也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人民的最细小的事情,就是人民的大事情的基础,国家大事就是千千万万人民的小事情集中起来的,因此对于人民的每一件事情都必须十分关心,切实负责。有些人还没有真正了解:国家和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对国家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也是一致的;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对国家和对党不负责任。有些人还没有真正了解:不仅应当树立民主作风,不只是对待下级干部人员应该如此,对待人民群众更应当如此;不仅应当尊重和保护下级干部人员的民主权利,使其充分发挥,不能侵犯,以发扬干部的积极性;更应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其充分发挥,不能侵犯,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有些人还没有真正了解:执行中心工作与处理群众的问题,也是完全一致的,可以统一的,如果打算等待中心工作过去以后再处理群众的问题,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什么时候也不会没有中心工作,所以必须在执行中心工作当中密切注意群众逬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真正帮助解决,这样也会更有力地推动中心工作。正因为有些人对上述诸点还缺乏真正的明确认识(那怕在你看来是细枝末节)并见之于行动,因此他们的所谓“群众观点”,所谓“为人民服务”,有时还是比较空洞的东西,缺之实际内容。有时或者只知从方针原则方面去考虑人民的利益,去为人民服务,这当然是重要的,而不愿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当中的具体问题,这样就是错误的。这些正是官僚主义产生的重要的根源所在。
  我们有许多干部在对待群众的问题上为什么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呢?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缺乏认真的学习,还没有真正懂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像毛主席指示我们的,要“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字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或者只从书本上懂得了一些,还没有经过自己的具体时间进一步体会到它的重要。第二,平时工作不深入,对群众的生活和情感缺乏深刻的体验,不了解群众的要求和困难是什么,在思想上与群众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也就不会知道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重要。
  郭金升的亊件,给我们提供了必须深入检查官僚主义的又一例证。所有与这一事件各个有关的机关与干部人员,都必须进行深刻的检讨,把郭金升的问题给以彻底解决,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错误,分别予以处理。彻底克服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树立坚强的群众观点。我省各地各级机关,应当从这一次记取痛心的教训,进一步检查对待群众方面的官僚主义作风。
  首先,应当选定有关的文件,精心学习,并结合张顺有事件、郭金升事件及各地已经揭发的官僚主义事件,特别是与本部门有关者,进行研究分析,从这些事件中找出具体的教训。经过学习和讨论,进一步认识反官僚主义的重要与必要,克服麻痺与自满情绪。在学习和讨论当中,应广泛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认为本部门或自己“没有官僚主义可反”的思想。经过学习,进一步明确究竟什么是全面的群众观点,什么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怎样为人民服务,用什么态度去对待群众的问题,怎样了解对上级负责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其次,明确了这些观点以后,要据以检查我们的思想、立场、观点、方法,检查我们的工作,检查我们与群众的斗系。把具体问题提高到原则去分析认识,弄清性质,找出官僚主义之所在,并挖掘其思想根源。并在检查当中,更需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的,批评坏的,以互相帮助,提高思想。
  最后,应该检查出一条就随时纠正一条,克服上下左右推来推去无人负责的混乱。并且要明确规定对于人民群众的每一件建议、要求.、控诉,必须及时处理,并负责到底,直到彻底解决。
  各级各部门负责干部应当带头检查,推动大家。各级党委应当加强领导督促,务期作出成绩,看到实际效果。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河北日报社论)



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



  中共河北省委召开了有关干部的会议,严肃地处理了郭金升事件,这表明了我们党对党员干部中的官僚主义错误不是姑息而是严肃对待;不是容许而是坚决反对。这还表明了我们绝不掩饰自己工作中的错误,而是大胆地公开揭露和坚决纠正这些错误,从中取得教训,并以此教育干部、教育党员,以改善我们的工作。我们党进行任何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办好人民的事业。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我们再没有什么更重要的事情,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我们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这就是我们党之所以伟大和永远不可被战胜的原因。
  从郭金升要求处理逼死他父亲的事件中,我们首先应该记取的一个问题是,有一些同志对于一个极为明白的道理——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认识清楚,他们习惯于站在人民头上发号施令,而没有忠实履行人民勤务员的职责。由于大权在握,便强迫命令、非法打人扣人,炫耀他们的权力和威风。应该了解:我们为了人民群众的解放并依靠人民群众夺得了政权;权力是由于人民对我党的信赖付予我们,又让我们去为办好人民的事业而使用的。有些同志不了解或不忠实执行这一条,滥用职权,非法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把对待人民和对待反革命分子根本不同的两种态度混淆起来。这不仅为党纪政纪所不能容许,而且人民也会撤回对你的信赖。我们党是领导的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这就是说我们有责任担当群众的“先生”,团结并领导群众前进;但这个“先生”绝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以压迫、剥削人民为目的的旧统治者,因为我们同时又是人民的“勤务员”和学生,要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因此,每个干部必须严格划清旧统治者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的界限,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作风。
  我们应该从郭金升事件中记取的第二个问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犯了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错误,是应该姑息、包庇还是应该依法惩处呢?是不是允许和保护人民对他们的控诉呢?从郭金升事件和许多类似的事件中看,这依然是一个值得严重注意加以明确解决的问题。有些干部,甚至领导机关的某些负责同志,对待类似郭金升事件中犯错误的人员,看不到或不愿看到他们是犯了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原则性错误,抱着“宁得罪群众不得罪干部”的错误态度,企图找理由替他们打掩护,或则推上推下,敷衍了事。河北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批驳了郭金升的控诉,认为是“无稽之谈”,就是实际上拒绝了人民的批评和控诉。正因为有些部门的领导上平常不注意加强对干部的敎育,发生了错误又不严肃处理,因而就助长了某些干部漠视国家法纪的倾向。这一教训,必须引起全体干部的警惕。应当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了法,毫无疑问的必须依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于包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人,也必须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于人民检举、控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法的事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如果有人报复检举人,不管他们的职位多高,功劳多大,一定要给以应得的处分,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郭金升在要求公正处理他的问题的过程中,向某些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顽强斗争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他没有向违法犯纪分子和很多机关支应推脱的官僚主义作风屈服。他到县法院去过七十余次,到专区分院十余次,到省法院四次,行程两万里,终于使问题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因而也把我们某些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错误尖锐地揭发出来了。有些人对待我们党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的缺点,常常不能坚持真理,进行顽强的斗争,他扪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害怕报复,顾及情面,不相信真理最后一定会胜利。这种现象只会助长工作中的缺点和官僚主义作风,应该坚决纠正。
  郭金升事件现在已经得到公正的严肃的处理了。但是各地还有不少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拖延未决。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反官僚主义斗争继续深入展开,通过学习郭金升事件的教训,通过对于当地官僚主义错误的典型事件的处理,教育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密切党、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为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的斗争,首先遇到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应当进一步认识官僚主义为害的严重性。郭金升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官僚主义的表现不同,但它给人民革命事业的危害却是相同的。比如偏听偏信,不调查不研究,乱捕乱扣,或是工作拖拉拉,推来推去,对人民群众不负贵任;或是政治上麻木不仁,认不清敌友,分不清功过是非;或是贪图个人享受,个人利益高于一切,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等等,都会障碍党、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压抑或打击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甚至会直接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经过“三反”运动及对张顺有事件文件的学习和检查,官僚主义有所克服,有些单位收获很大,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对官僚主义的错误,还缺乏认真地检查和处理。因此,必须结合当前工业,农业,物资交流工作三大竞赛运动,结合司法改革和区村整党,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那些认为“三反”刚过没啥“反头”和认为“官僚主义不算错误”的人,在郭金升事件面前应该闭口了。
  其次,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应根据当前总的工作重点,团结中心工作又为着推动中心工作,根据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这部门和那部门以及反官僚主义斗争已经进行的程度等等不问情况,确定不问的内容和重点,并采取不同的措施。要在“三反”运动和学习张顺有事件的教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学习郭金升事件的教训,有重点地把反官僚主义斗争深入一步。凡是问题未经认真检查处理的地方,必须进一步认真地检查和处理,务使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同时要注意发现好的,表扬好的,做到有奖有惩,人人受到教育。
  还应当指出,反官僚主义斗争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群众观点,增强法纪观点,改善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因此,在处理问题时,应本着“典型处理,教育一般”、“思想检查从严,组织处理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缓”,“改正错误者从宽,拒不改正者从严”的精神去处理。但是对于任何官僚主义的错误行为必须严肃对待,不能姑息。
  反官僚主义斗争是长期的,这不仅因为官僚主义存在较为普遍,为害甚大,而且官僚主义作风有其深远的社会根源,因而必须进行长期的斗争。决不能设想经过一个运动或在一定时间之内,就可以把官僚主义完全反掉;绝不能因为反官僚主义取得了一些成绩,便麻痹起来。特别是我们对着动员、组织广大人民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伟大任务,坚决反对我们国家机关和各个财经部工作中所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就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还必须从积极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加强干部对毛泽东思想的学习,使广大干部进一步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必须加强对工作的检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察,并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保障人民检举国家机关中一切人员和事件的民主权利,发动群众参加监督。还应该健全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和规定必要的制度,如请示报告制度、审批制度、工作责任制、检查制度和接见群众、处理群众来信的制度等等。
  反官僚主义斗争,是为树立民主作风、加强群众观点和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因而为人民群众所欢迎爱戴的思想作风,和不民主的缺乏群众观点和对人民不负责任因而为人民群众所厌恶的思想作风之间的严重的思想斗争,也是一个为密切党、人民政府与群众的联系而进行的斗争。我们相信,只要大家动员起来,严肃对待这一斗争,一定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日报社论)



我进一步认识到共产党的伟大和正确

郭金升 口述 周公衡 记录



  中共河北省委对我控诉区、村干部逼死我父亲的事件,进行了严肃负责的处理。这使我感到有说不出来的感激,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了共产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要没有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我作梦也想不到我的问题会得到这样的处理啊!
  听了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同志和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君同志的报告,我满心眼里觉得:共产党不只是对我郭金升这一问题是这样的认真,是这样的关心,对全体人民的问题和苦乐祸福,也都是这样时时刻刻地认真关心着的。我听到马国瑞同志说:“我们的党不论进行任何工作,只有一个出发点,一个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这一件事情以外,再没有什么更重要的事情;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再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的利益。”这一段话,感动得我不知道说什么好,眼泪直想流出来。这使我越发认识到共产党、毛主席的伟大了。
  过去,我因为问题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曾经卖掉土地、牲口、花了一年半的工夫,跑了两万多里路,到达十来个机关,碰到不少钉子。那时,不少人对我说;“你算了吧!人家都是些干部,你还会碰得过人家哩!”还有些人替我担心,说什么:“别闹啦!就说如今是新社会吧,也总会有个‘官向官民向民’的。要是翻过来,可够你受的呀!”我当时想,也是呀!要是在过去旧政府的时候,我的小命就玩完了;再说,那时候咱也不敢这样做呀!可是现在和过去不一样了,我始终没有泄劲,我总觉着有一种力量在支持着我,这就是因为有了共产党、毛主席和毛主席领导的人民政府。我认为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定会处理我这一问题的。
  我心里想的变成了真的。十月六日中共河北省委召开大会处理我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有关的县、区干部,不光分别受到处分,还都作了检讨,就连省人民法院院长那样大的干部,也公开作了检讨。在会上不只是处理了我的问题,政府补给了我往返各地的路费,还拨款帮助我安葬我的父亲和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还拿我这个事当镜子,教育了全省的广大干部。
  我的问题得到彻底圆满的解决了。我用什么来表示感谢共产党、毛主席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呢?我只有回家把我父亲埋葬后立即回到工作岗位上去,积极生产,好好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响应人民政府的一切号召,处处起带头作用,在生产中不光要学习先进经验,还要注意提高技术,为国家大规模的建设贡献出我的一切力量。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