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解放后上海工运资料(1949年5月—12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会费的规定(草案)

(一九四九年八月九日)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日常经费(包括脱离生产的干部生活费用与办公费等)的开支,必须从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来解决,而不能长期仰赖于政府或工厂行政的供给。因此,每一个工会会员,必须遵守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使工人群众感到工会是他们自己的组织,关心与监督工会工作,而避免工会脱离工人群众的危机。

  (一)工会会员须按月向工会缴纳等于本人实际工资收入(包括伙食、加工、超额奖金、分红等在内。福利部分除外。)百分之一的会费,如逾三月无故不缴会费者,即停止会籍。

  (二)会费可于每月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时缴纳之(如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者,须按两次工资续数的百分之一缴纳;按年、季发工资者,会费与发工资时缴纳;无固定工资之搬运工人等,由代表大会规定每人每月应缴之会费数目,在每月底缴纳一次)。

  (三)各工会须在会员证后印制统一的会费收据表,会费征收人在收款时须在收据上填明数目并签字。会费收据表式如下:


1949年 会费数 收款人签 名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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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费由工会小组中之组长或专管征收会费的干事负责征收,然后开列名单。计算所收会费总数,统一交给组织委员会或专门管理会费之委员,转交上级组织部。

  (五)各工会组织部门于收到会费时应开具三联收款证据。一交原征收人,一送会计部门,一留存根。

  (六)各级工会组织向上级缴纳会费的办法规定如下:

  甲、各支会分会应将每月所收会员会费之一部交给工会,各支会,分会之经费,由工会统收统支。

  乙、各工会应将所收会费百分之三十按月缴上级组织,其余百分之七十留作本会的经常费用。

  丙、已建立全国或地区产业总工会之各产业工会,应将上条规定向上级缴纳的百分之三十的会费,以百分之二十缴纳产业总工会,百分之十缴纳所在地之市县总工会,无产业总工会组织者,一律缴给市县总工会。但全国铁路总工会之下级组织,除地区总分会或地区工会应将所收会费百分之十缴纳其所在地之地区总工会外,其余各级组织,均不向地方工会缴纳会费。

  丁、市县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均应将所收会费百分之三十缴给直接上级工会组织,每两个月缴纳一次,其余百分之七十留作自己的经常费用。

  (七)会费开支范围一般只限于:

  甲、每月应向上级缴纳之会费。

  乙、工会日常办公费(包括宣传费)。

  丙、脱离生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生活费。

  丁、举办职工福利事业费。

  但属于劳动保险与文化教育工作范围之费用,不再会费内开支。

  (八)会费之会计保管报告与审查制度:

  甲、各级工会应有独立的会费会计薄,制定一精确详细的会计,保管及预算制度。

  乙、各项经费之开支,应以百分比制定预算,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送请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丙、各工会应于每次收会费时,将上次会费收支账目向所属会员公布,并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丁、各产业总工会及各地方总工会须每三个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制送会费报告书一份以备审查。

  戊、各工会之分会,应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选举三人至五人的会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同(分会以上之工会,可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常审查与监督会费收支账目与使用情况。在每次公布之账目上须有工会主席,会计和审查委员签字负责。

  已、上级工会有审查所属工会关于会费收支账目与使用情况之权。

  庚、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收会费及全部经费收支状况,每年应向执行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并在报纸上公布。

  (九)本规定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有不妥处,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修改之,其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