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解放后上海工运资料(1949年5月—12月)

工资问题



  一、上海工资的特点:解放前,上海工资的基本特点是各业没有比较统一的制度,私营企业中,除了棉纺业固有并不完整的制度外,其他就根本没有制度,即就官僚资本企业来说,也是各有一套,毫不统一,如中纺系统有一套,资源委员会又有一套,在官僚资本企业中,据统计,底薪折合各种基数的办法计有九十多种;各外商企业,虽均有工资制度,但各单位也不统一,因此,从这里就说明了上海工资问题的特别复杂,这主要是由于各业各厂发展不平衡和性质的繁杂。其次,在计算方法及发薪办法上,也表现了各搞一套的现象。

  二、解放后的工资政策:上海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工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一)在公营企业中原职原薪,以解放前二三四等三个月工资平局数折合发给,对个别特殊不合理的工资,则加以局部调整。(二)在私营企业方面,主要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除个别资方确属特别困难者外,一般不得少于解放前三个月实际所得之平均数。(三)坚持保障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准,提出了以实物计算工资的办法。

  三、解放后上海工资演变概况:解放以来,上海工资演变的过程,大概可分为四个阶段:

  (1)自解放后至六月中旬,在此期间,上海由于刚解放,社会秩序及物价情况皆未稳定,币制尚未统一,故采取临时维持费办法,暂时维持职工生活,对公营企业每人发给二千元;私营企业一般为三千元;外商企业为四千至五千元。(按当时物价,五千元可买一石米。)

  (2)自六月下半月开始,公营中纺系统规定以伪法币每元底薪折合食米四点八四升(此数实际价值超过解放前三个月的平均数)。这个折合率决定以后,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也很迫切的希望解决这一问题,而一般也参照了这一办法与各厂具体情况决定出一部标准数字,经劳资双方协议的结果,约每元底薪折合为三升至四点八四升之间,个别最高达6.6升(如煤油业),最低仅二升(如五金店员)。

  (3)六月下旬以后,鉴于敌人封锁,食源不畅,同时又是青黄不接之际,再加上银元投机受打击后都转向粮食投机,因此引起了米价的上涨,在这种情形下面,如果再单纯以一种物价米计算,便显得非常不合理,同时,某些企业也感到负担不起,所以到七月初,中纺系统首先将工人每元底薪改变为等于2.2折实单位,职员为1.8折实单位,这时,大部分私营企业资方也纷纷要求循公营企业之列,一律改为折实单位,但工人们开始因感到吃惊,都表示不愿,因此发生的劳资争议很多,后来,由于进行说服教育以后,提高了工人的政治觉悟,所以像棉纺、染织、南北货;米商等业都改成了以折实单位计薪。

  (4)到八月初米价已见平缓,八月中旬,便开始回跌,到九月间因解放战争的继续向前进展,工业品的市场逐步扩大,因此工业品价格却相对的形成上涨,因而缩短了4.84升米与2.2折实单位之间的距离。如以九十月份的二十一支双马纱价与中白更米相较,列表如下:


  8月25日市价 8月25—9月平均价 9月5日—9月10平均价 9月2—9月13平均价 9月19—9月24平均价 9月30日市价 8.25与9.30比较
米(石) 38000 41600 41300 37100 35200 30500 跌20%
纱(件) 585000 650000 676000 675700 685800 720000 涨23%


  由于上述这种现象,因此造成在七月二十六日4.84升米价等于2.6单位,而至九月二十七日,4.84升米仅及1.9折实单位,这时候,私营企业工人要求按中纺办法以折实单位计薪,结果大部分私营工厂工资按中纺4.84升折合2.2单位之计算办法,根据当时市价折合改变为以折实单位来统一计算工资。

  工资问题的处理,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但有关职工生活,而且与生产问题,公私关系以及工运等各方面,都发生极密切的关系,上海在解放以来这一段时间里,已经由于人民政府采取坚决的打击投机取缔银元及举办折实存款,保障职工生活的政策,所以上海的工资,在制度上虽因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而仍然是原来的工资制度,但在计算的方法上,已由解放前的极端混乱复杂的状态而转为统一的对职工生活有保障的折实单位为标准的计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