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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难运动的议决案

(委员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七月)]



  济难运动为实现联合战线的一种工具,此种运动直接可以联合各阶级各党派反抗军阀与帝国主义之暴行,间接可以引起大群民众参加〈或〉同情于革命运动,各级党部应〈重〉视此项工作,并切实执行以下数事:
  一、各级党部应在各方面帮助济难会之组织,使各该所在地方成立正式分会,其分会已经成立应设法促进其发展。
  二、督促全体党员积极参加济难会为会员,并在可能范围内担任济难会的各种工作。
  三、凡在本党指挥下之团体,应引导之使加入济难会为团体会员,并使其分子完全加入济难会为个人会员。
  四、各级党部须在委员会中(或党员中)指定济难运动委员会(或特派员)担任各该区域内之济难运动。
  五、各支部须在各学校各工厂各机关及各市区中指定相当同志(至少一人)为负责人,担任各该学校机关工厂或市区内济难会会务。
  六、在各大城市及各大工业区域中须在济难运动委员会或特派员之下,设各种群众组织委员会以分担各种群众中之济难会之组织(如工学农商妇女儿童等)。此项委员会,应使之与党的各种运动发生密切关系,其负责者遇必要时应当参加各该种运动负责同志之会议。
  七、各级党部应会同济〈难运动〉委员会〈或〉特派员,制定各该地方济难运动详细计划并经济预〈算〉,呈报中央核准。此项计划之制定及负责人之指派,须于今年八〈月间〉寄到,至迟不得过八月底。
  八、济难运动委员会或特派员在政策上须完全受党的指挥。中央济难运动特派员对于各地担任济难运动工作同志的指导,应经过各地区委或地委,如果是没有党部的地方,则暂由中央济难运动〈特〉派员直接指挥(济难会全国总会对于各地方分会公开的指导,当然不经过党部)。
  九、党部应定期召集济难运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使之了解党的活动之全部,以为济难运动之参考。一切济难运动政策之规定,重大问题之解决,以及用人之指派,党部须交济难运动特派员或委员会拟议而决定之。
  十、党员担任济难会工作时,均须用公开名义并受公开机关之委任,最好为大会当选之职员。
  十一、同志应在各公开的济难会中,担任实际工作之职务,而不必取过高的位置。此项较高位置,应以非党员之左倾分子充任之。
  十二、济难会各地公开机关之职员,同志及左倾分子须占大多数,但同志不得过三分之一。
  十三、同志之在济难会工作者,应切实与非党员分子合作,不得包办一切,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将工作情形公开报告。
  十四、济难运动负责同志,应将其活动情形,按月报告党部转呈中央。
  十五、各地济难运动负责同志,关于济难会之宣传,其态度应灰色,文字应通俗,更应注重〈地方问题〉。
  十六、各地如有反动的压迫〈发生时〉,应用济难会的名义,召集各界各团体作坚决的反抗,〈同时应将〉该项事件发生之真象连同照片报告济难会全国总会,以〈便作广〉大的宣传。
  十七、济难会全国之总宣传〈机关(《光〉明》半月刊及《济难》画报),各地济难运动负责同志应设法为之征〈集〉材料,济难会总会之临时的新闻,宣言,通电等应设法〈在〉当地报纸发表。
  十八、各地之被难者,不论其党派阶级宗教之别,同志皆应详细调查报告济难会及其上级机关,请求适当的救济。
  十九、各地工作同志,应绝对遵守公开济难会之章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以引起反对者之借口。
  二十、各级党部应该视济难会为一种社会团体,不得视为党的附属机关,任意以命令支配之;更不得不顾济难会之章程规定,任意要求救济经费。

  根据一九二六年九月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议决案》原铅印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