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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317]
卡·马克思
宪法前面有一个冠冕堂皇的总纲;其中值得注意的有如下几点:
1.宣布法兰西为共和国。2.法兰西共和国是民主、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3.它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基础是家庭、劳动、财产和社会秩序。5.它尊重其他民族的独立,也要其他民族尊重它的独立。它决不发动任何侵略战争,永不使用武力去反对任何民族(但是,罗马呢![318])的自由。
六月起义以前,国民议会曾制订过宪法。其中除了其他许多承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以外,还有如下几条:
第6条 教育权是全体公民通过国家的免费教育全面发展身心和智力的权利。
第7条 劳动权是每个社会成员以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权利。因此,社会必须保证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找到工作的时候能够获得工作。
第9条 救抚权是孤儿、病弱者和年老者受国家救抚的权利。
当资产阶级由于1848年6月的胜利而嚣张起来的时候,它把这3条从
宪法
中删除了。现在宪法是这样写的:
“第一章
最高权力属于法兰西全体公民。这种权力是不可剥夺的、是不能转移的。任何个人、任何一部分人民均无权擅自行使这种权力。”
“第二章 宪法保障的权利
第2条 非依法律之规定,不得逮捕和监禁任何人。”
“第3条 凡居住在法兰西领土上的公民,其住宅不得侵犯,非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侵入公民住宅。”
请注意,法兰西宪法在这里也和在其他一切地方一样都保障了自由,但是总是附带着一些法律已经规定的或者可能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同时,拿破仑皇帝,复辟时期和路易-菲力浦所规定的一切例外情况不仅原封未动,而且在六月革命之后还大大增加了。例如,1849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戒严状态(应由国民议会宣布,而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应由总统宣布)的法律规定,军事当局有权将一切政治犯交给战地军事法庭审判。其次,这项法律还规定,军事当局不论白天和黑夜均有权进入任何人的住宅进行搜查,有权没收各种武器,驱逐一切在被宣布戒严状态的地点没有住所的人。
至于外国人,他们在法兰西国土上所享受的唯一“权利”就是,只要警察当局认为必要,他们就随时会被捕和被驱逐出境。
至于法国人,任何一个官吏下一道命令,就可以逮捕任何法兰西公民。
“第4条 除专门任命的法官外,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审判。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借口设立特别法庭。”
我们已经知道,在“戒严状态”下军事法庭排挤一切其他法庭。不仅如此,国民议会为了审判一部分政治犯在1848年建立了以“最高法庭”为名的“特别法庭”,而在六月起义之后,国民议会根本没经任何审判就把1万5000名起义者流放到殖民地去了!
“第5条 废除政治犯的死刑。”
但是,政治犯被流放到寒热病流行的地区,在那里被处死刑无非是时间稍微晚一些,痛苦更大一些。
“第8条 公民有结社、组织和平的非武装的集会,递交请愿书以及在报刊上和用其他任何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除了要保证其他公民有平等权利和维护社会安全之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以“社会安全”为理由的限制使上述权利根本无法行使,这一点从下面的几个事实中可以明显地看出:
1.出版自由。——1848年8月11日和1849年7月27日公布的两项法律不仅恢复了关于报纸交保证金的规定,而且恢复了和加强了拿破仑皇帝和在他以后所规定的一切限制。
1850年7月23日的法律增加了保证金的数额和扩大了有关一切周报、杂志和其他期刊等等的法律的有效范围[319]。此外,这项法律要求每篇文章都要有作者的署名,并且重新规定向报纸征收印花税。不仅如此,这项法律还规定向报纸登载的小说、纯文艺性的报刊作品征收印花税;如不遵行上述的一切规定,按照法律,便有受到巨额罚金的处分的危险。自从上述的法律颁布以后,革命报刊完全绝迹了。每一周总有一家报纸或一本小册子成为法庭迫害的对象,遭受罚款和查禁,为了反对这些迫害,革命报刊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资产阶级要在陪审法庭上来消灭工人的报纸。
这种制度在1850年7月30日的恢复剧本检查的法律中达到了顶点。这样,言论自由便从它的最后的文学掩避所中被驱逐出来了。
2.结社和集会权。——1848年7月28日—8月2日的法令,使俱乐部受到警察局的许多限制,几乎丧失了一切自由。例如,俱乐部无权通过带有立法性质的决议等等。这项法令使一切非政治性的组织和私人集会完全置于警察的监护之下,听受警察的任意摆布。
1849年6月19日—22日的法律规定,政府在一年内有权封闭一切俱乐部和禁止未经政府同意的集会。1850年6月6日—12日的法律规定,把这种权力再授予政府一年,实际上这种权力已经扩大到那些不合政府口味的议会竞选集会上。结果,从1848年7月起,所有的俱乐部和集会,除保皇派和波拿巴派的cercles〔俱乐部〕之外,实际上都停止了活动。
1849年11月29日的法律规定,凡是联合起来争取提高工资的工人一律判处3个月以内徒刑和3000法郎以下的罚款。这项法律并且还规定,工人在徒刑期满后要受警察当局5年的监视(这就意味着贫困、破产和迫害)。
结社和集会权就是如此。
“第9条 教学自由权。教学自由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享受之。”
这里是在重演老把戏。“教学自由”,但是“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是一些完全消灭这种自由的条件。
1850年3月15日的法律将整个教学系统置于教会的控制之下。
这个部门的主管机关是4名法国大主教所领导的最高人民教育委员会。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地方学校的教员,即使他们是市镇[注:法国共有3万8004个市镇,小者不满100人,大者有巴黎一类的大城市。——译者注]委员会或老教区委员会推荐的,都必须服从recteurs,即督学的意志。教员必须接受与军队中的服从和纪律相类似的条件,服从督学、市长和牧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教学自由归结起来,就是没有民政当局和教会当局的允许,谁也无权教学。
“第11条 财产权不受侵犯。”
“第14条 保障国家债务。”
“第15条 征税只能为了社会的需要。每个公民须根据本人的财产和可能纳税。”
第三章 国家权力
此章规定:
“1.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不得世袭。”
“2.权力分立是自由政府的基本条件。”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旧宪法的克汀病[注:一种痴呆病。——译者注]。“自由政府”的条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统一。国家机构不可能过于简单。骗子手耍的花招常常就是使国家机构复杂化,把它弄得莫名其妙。
第四章 立法权
立法权完全由包括阿尔及利亚和殖民地的议员在内的750名议员组成的议会来行使。为修改宪法而召开的会议必须有900名代表出席。选举制度是按居民的人数制定的。下面4条,我们认为有必要照抄下来。
“第24条 选举权是直接的和普遍的,投票采取秘密方式。”
“第25条 凡年满21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和公民权的法国人,均为不受任何选举资格限制的选民。”
“第26条 凡年满25岁的选民均可以当选为议员,而不受居住资格的限制。”
“第27条 剥夺法兰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依据的条件由选举法规定之。”
上面引用的几个条款表述的精神跟宪法里所有其他条款的精神毫无二致。“凡是法国人均为享有政治权力的选民”,但是“选举法”必须规定,哪些法国人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1849年3月15日的选举法把政治犯除外的一切罪犯都划入这个范围。而1850年3月31日的选举法不仅把政治犯,不仅把所有被认为藐视早已确定的社会舆论和出版法的罪犯一律划入这个范围,而且实际上规定了居住资格,从而使2/3的法国人不能参加投票!
在法国,“选举权是直接的和普遍的”这句话就是这么一回事。
“第28条 凡担任国家职务领取薪俸的人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的代表。议员在其从事立法活动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属于行政权的领取报酬的职务。”
这两个原则受到下列规定的限制,实际上几乎是一纸空文。
“第30条 选举采取按名单投票方式,各省分别在选区的主要居民点进行。”
“第31条 国民议会任期为3年,期满时必须举行新的选举。”
“第32条 国民议会应连续开会,但是它有权休会并在休会期间任命一个由25名议员和议会常务局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该委员会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召集议会会议。”
第33—38条 议员可以重选。他们不受过去颁布的任何命令的约束,他们不受侵犯,不得由于在国民议会里发表意见而遭受迫害和担负责任。他们可以得到他们不得拒绝的薪金。
至于“议员的不受侵犯性”和他的“发表意见的自由”,国民议会的多数在6月13日以后通过了一项新的规章,决定国民议会议长有权谴责议员,处以罚款,剥夺他的薪金和暂时把他驱逐出会场,——这样一来,也就最后消灭了“言论自由”。1850年,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根据这项法律,议员甚至在会议期间可以因债务诉讼而遭到逮捕和在一定期间内如不还清债务而被剥夺其人民代表的资格。
所以,无论议员的议论自由或议员的不受侵犯性在法国都是不存在的,而所存在的只有债权人的不受侵犯性。
第39—42条 议会会议必须公开。但是,议会可以根据一些议员的要求宣布为秘密委员会。议会的决议只要获得过半数议员的赞同,就具有法律效力。除紧急情况外,不经过每隔5日宣读一次的三读程序,不得通过法律。
这种从英国“宪法”抄袭来的程序,在法国没有在任何一个重要场合中遵守过,甚至在应当认为最为必要的情况下也未能这样做。例如,5月31日的选举法在一读之后就通过了。
第五章 行政权
第43—44条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必须是年逾30岁,从未丧失过法国国籍,在法国出生的法国人。
法兰西共和国第一任大总统路·拿·波拿巴不仅丧失过法国国籍,不仅当年当过英国特种警察,而且甚至还入过瑞士国籍。
第45—70条 共和国总统任期为4年,期满后不经过4年不得重新当选。这样的限制也适于他的六亲等以内的亲属。选举必须在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即使总统在其他日子当选,他的任期仍然到他当选后的第四年的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为止。总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半数选票或200万张以上的票数,那末总统可以由国民议会从5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中选举。
总统必须宣誓忠于宪法,他可以通过内阁阁员将提案提交国民议会审核,可以向军队发布命令,但是不得亲自指挥军队;他无权割让法国的任何一部分领土,解散或中止议会会议和停止宪法的效力。他出面进行谈判和批准一切条约,但是这些条约只有经过议会批准才具有约束力。他不经议会同意无权宣战,他有赦免之权,但无权宣布大赦。最高法庭判决的犯人只有国民议会才能予以赦免。总统可延迟公布法律,要求议会重新加以讨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是最后的一次。总统可以任命大使和内阁部长,可以将市长、省委员会委员、国民自卫军的军官和民选的负责人员免职3个月。总统的一切命令,除部长本人的免职令以外,均须由部长签署。总统、部长和政府官员都在自己部门中对政府的一切行动负责。总统的任何可能给予议会以压力,阻挠或破坏议会正当行使其职权的行动,均被看成是叛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总统的权力应立即予以剥夺,违抗总统的命令则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授予总统的权力应立即转交给国民议会,而最高法庭的成员必须马上集会,召集陪审员就席,以便审判总统和他的同谋者。
总统应有官邸,他的年俸为60万法郎,或2万4000镑(他目前领取216万法郎,或8万6400镑)。部长ex officio〔按其职务〕出席国民议会,他们认为需要作几次演说,就可以发表几次演说。总统在当选后的一个月内指定3个副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在这3个候选人当中选举共和国副总统。副总统要进行跟总统同样的宣誓,他不得跟总统有亲属关系,当总统无法行使职权时,他代行总统的职权,国务委员会开会时,他担任主席。如果总统职位由于总统逝世或某种其他原因而空缺,则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进行总统的新的选举。
第六章 国务委员会
第71—75条 国务委员会是唯一讨论应当由内阁提出和可能由国民议会提出的提案的咨议机关。
第七章 国内行政机关
此章是有关官员[注:“寄语人民”上误印为《clergy》——“牧师”;看来,应当是《clerks》——“官员”。——编者注]、高级负责人员、市镇和地方委员会的。唯一能够兑现和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实施的一个条款写道:
“第80条 总统可以解散省委员会、县委员会和市镇委员会,但须经国务委员会同意。”
第八章 司法权
老实说,此章只不过是拿破仑皇帝的法律的再版。但是,下列几点补充是值得注意的:
“第81条 诉讼是代表法兰西人民进行的,因而一律免费。”
这是多么不切合实际,谁也不肯免费去砍掉脑袋!
第91—100条 是关于最高法庭的。它具有审判总统的特殊权力,提交它审判的有部长和所有国民议会认为应当由它审判的政治犯。
组成这个“最高法庭”的成员是5名由上诉法院(法国的高等法院)从它的成员中选出的法官和36名从各省委员会的成员中挑选出来的陪审员。这是极端贵族化的机关。这个法庭直到目前为止审判过的唯一的一批人是,1848年5月15日的案件的被告(在我们面前出现的是巴尔贝斯、布朗基等人的名字)和参预1849年6月13日事变的议员们。
1848年8月7日的法律规定,凡是没有阅读和写作能力的人一律从陪审员的名单中去掉,也就是说,占2/3的成年居民从这个名单中去掉!
第九章 武装力量
一切原有的军法都原封未动。士兵犯罪不受民间法庭审判。下面的条款可以说明这个宪法的精神。
“第102条 每个法国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服兵役和在国民自卫军中服务。”
每个有钱的公民都可以免除服兵役的义务。
根据目前正在讨论的二读已经结束的法律,工人阶级全部被排斥出国民自卫军!不仅如此,总统有权在任何地区解散国民自卫军一年,而实际上,国民自卫军在法国一半领土上已经解散了!
第十章 特别法律
第110条 “国民议会将宪法寄托在全体人民的警惕性和爱国主义上”,而将“警惕的”和“爱国的”人民寄托在最高法院的宽厚和仁慈上!6月13日就是如此!
第十一章 宪法之修改
“第111条 如果国民议会在闭会期间要全部或部分修改宪法,则应采取如下的方法:
议会所提出的要求只有经过每隔一月举行一次的三论会才能成为法律,同时通过决议时需要有3/4的票数,而投票人不得少于500名。为修改宪法而召开的国民议会只有3个月任期,并且除非有异常重要的理由,不得讨论其他任何问题。”
这就是“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这就是运用宪法的方法。读者马上就会看出,这个文件从头到尾是一大套掩饰极其奸诈的意图的漂亮话。宪法的措词本身使破坏宪法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每个条款都包含着相反的一面,而完全取消条款本身。例如:“投票是直接的和普遍的”——“除法律将来规定的情况外”。
因此,不能说1850年5月31日的法律(它剥夺了2/3的居民的选举权)完全违反宪法。
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奥地利和普鲁士资产阶级从法国原版中抄袭来的这种花招就在于,赋予完全的自由,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把有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的问题即细节留待以后的法律来加以解决;在1830年的法兰西宪法和在它以前通过的一些宪法里就用过这种花招。
人民!你们不仅对原则,而且对细节[320]可以抱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你们得首先取得政权。英国议会里的斗争正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的!
在整个宪法里,唯一无保留条件的肯定的条款,是关于总统选举的条款(第45条)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条款(第111条)。这是唯一可能破坏的条款,因为只有这些条款不包含任何矛盾。
这两项条款是1848年的制宪议会用来直接对付波拿巴的,因为波拿巴用阴谋手段取得了总统的宝座,使议员们感到恐惧。
这个虚伪的宪法中常常出现的矛盾十分明显地证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文件中寻找,而应当在根据这个文件通过的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
在法国,专制统治是多猖狂,下面一些为了对付工人而采取的限制可以证明。
每个工人都要从警察局领个小本子,小本子的封面上写着他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以及他的特征。工人必须在小本子上写明雇用他的主人的姓名和离开主人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小本子还要交给主人,主人再把它连该工人的鉴定一起转交给警察分局。当工人辞工的时候,他必须从警察局领回小本子,没有小本子作证明,就无法到别的地方工作。这样一来,工人的生计就完全操在警察局的手里。而且还不仅仅限于这些,这个小本子还要当护照用。如果警察局认为哪个工人是危险分子,它就在小本子上注明:《bon pour retourner chez lui》〔应当返乡〕,这个工人就得返回原籍。这些可怕的限制是勿需作什么注释的!让读者来充分想象它们所起的作用和考查它们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吧。无论封建时代的农奴和印度的穷人的地位都不如法国工人的低。所以,法国工人迫切地期待起义时刻的来临,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不满情绪具有暴风骤雨的性质,这是不足为奇的。工人们在1830年表现了宽厚精神;他们在1848年也表现了宽厚精神;但是从那时起,他们的自由被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卖,他们的鲜血流成了河川,每个法国监狱都挤满了无期徒刑的囚犯,1万5000人被一批批地流放到殖民地,而现在工人们正遭受着我们在这里所描绘的可怕的专制统治。资产阶级害怕人民,他们使尽最后的力量来多少推迟一下清算时刻的来临,这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他们的队伍内部是不统一的。在他们当中有许许多多勾心斗角的野心家,最突出的是
拿破仑的阴谋。
目前问题在于,总统的任期是否会延长,宪法是否会修改。拿破仑不公开破坏宪法,就无法连任,因为,第一,他只有在他任期满后经过4年才能重新当选,第二,宪法只有在3/4的多数议员的同意之下才能修改。而主张修改宪法的人还不能掌握这样的多数,因此,再次当选为总统按照宪法是办不到的。
因此,拿破仑只能二者取其一:或者向宪法挑战,诉诸干戈,以斗争来解决问题,或者遵照法律在规定日期放弃自己的职权。在后一种情况下,卡芬雅克将会当选为总统,这样,资产阶级共和国就会大功告成。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前途会变得更加复杂。
正因为如此,拿破仑目前正力图利用人民的不满情绪。资产阶级敌视拿破仑,——这一点人民是知道的,这是他们相互联系的因素。但是,拿破仑跟资产阶级一样,都是人民对压迫者所怀有的那种憎恨的对象;如果他能够从自己的肩上丢下这个包袱,把它完全转移到资产阶级的肩上,那就会消除一个大障碍。
从他不久前在第戎发表的演说中可以看出,他正是要努力实现这一点。他曾说道:
“一切糟糕的法律都是国民议会通过的,而我提出的一切好的法律,国民议会不是加以否决,就是以修正案加以破坏。它反对我的一切改善你们处境的意图,并且在没有任何障碍的地方制造障碍来阻挠我的措施。”
可见,他正力图回避打击,而使打击转向国民议会。同时,军队与其说拥护国民议会,不如说拥护他,而人民贫困不堪,几乎一有点变动都会被大多数人看成是一种好转,因为有觉悟的人还只是少数。
这样,如果资产阶级面对拿破仑的决心,敢于在卡芬雅克的领导下起来斗争,人民必定会起来反对资产阶级,而拿破仑就会站在人民一边。他们联合起来,力量就会比国民议会更强大。但是,那时就会面临一个紧急关头;国民议会看到人民可能取得胜利,就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他们宁肯要拿破仑帝国或专制,而不要民主共和国和社会共和国,因此,他们会跟总统达成协议。总统由于对民主主义者的统治害怕的程度并不亚于议会本身,必将接受议会的帮助。军队,或者至少由于危险和斗争看来会赋予“光荣”而心情激动的那一部分军队,会更加紧密地靠拢拿破仑;斗争必将采取另外的方式,这将是军队和资产阶级反对人民的斗争。结局如何将取决于人民的勇敢、自觉和团结。拿破仑的阴谋在于,一开始利用人民反对资产阶级,然后利用资产阶级反对人民,最后利用军队反对这两者。
未来蕴藏着重大的事变,而法国目前的情况正是历史所提供的最值得注意研究的对象之一。
卡·马克思写于1851年6月上半月
载于1851年6月14日“寄语人民”第7期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寄语人民”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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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17]“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一文载于宪章主义者革命派的机关报“寄语人民”1851年第7期,它是评论欧洲各国宪法的第一篇论文。杂志编辑厄·琼斯力图约一些欧洲工人民主运动的著名活动家撰写论文。本文出自马克思手笔,这从1851年5月23、25和30日琼斯给马克思的书信,以及本文和“拿破仑第三政变记”一文所作的对照中得到证实。在计划写的评论文章中另外仅仅有一篇文章“普鲁士宪法”,发表在“寄语人民”上。这篇文章不是马克思写的。——第578页。
[318]马克思指的是1849年法国政府对罗马共和国的武装干涉。详见本卷第61—67页。——第578页。
[319]根据法国在1819年就通过的出版法,出版物登记时,保证金的多寡则取决于它的出版期数和出版地点,保证金最高的是每周出版3期以上、在巴黎及其附近3个省出版的刊物。1850年7月23日的法律把这种最高保证金又扩大到在里昂和位于这个城市周围的罗纳省出版的刊物。——第580页。
[320]英国宪章派在其宣传中所指的细节就是人民宪章的第2条到第6条,这几条包括如下几点要求:每年举行议会选举,议员领取薪俸,秘密投票,选区一律平等和废除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革命的宪章派认为这些要求是实现宪章第一条所规定的普选权的必要保证。——第5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