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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马克思致恩格斯

曼彻斯特

1862年8月9日[于伦敦]



亲爱的恩格斯:
  ……至于地租理论,我自然首先要等待你的来信。但是,为了使“辩论”(亨利希·毕尔格尔斯会这样说)简单些,说明以下几点:
  一、我必须从理论上证明的唯一的一点,是绝对地租在不违反价值规律的情况下的可能性。这是从重农学派754起直到现在的理论论战的焦点。李嘉图否认这种可能性;我断定有这种可能性。同时我还断定,他否认这种可能性,是基于一种理论上错误的、从亚·斯密那里继承下来的教条,即假设商品的费用价格〔149〕价值是同一的。此外,我还断定,当李嘉图举例说明这个问题时,他总是以或者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或者(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为前提。而问题正是要在这些东西存在的条件下来研究这个规律。
  二、至于绝对地租存在的问题,这是在每个国家都应当从统计上来解决的问题。但是纯粹从理论上来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是由下列情况造成的:35年来统计学家和实践家全都坚持说有绝对地租存在,而(李嘉图派的)理论家则企图通过非常粗暴的和理论上软弱的抽象来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直到现在,我始终确信,在所有这一类争论中,理论家总是不对的。
  三、我证明,即使假定绝对地租存在,也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任何情况下最坏的耕地或最坏的矿山也都是支付地租的;相反,很可能它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产品按市场价值、但低于个别价值出售。李嘉图为了证明相反的主张,总是假定(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不管市场条件怎样,在最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始终决定市场价值。你早在《德法年鉴》中就已经正确地对这一点作了反驳。[1]
  以上是对地租问题的补充……




[1] 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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