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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马克思致阿道夫·克路斯

华盛顿

1853年10月5日于[伦敦]
  索霍区第恩街28号


亲爱的克路斯:
  ……关于凯里和李嘉图的地租理论:
  (1)如果我们假定,像凯里所希望的那样,地租只是资本利润的另一种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利息的另一种形式,那么李嘉图的理论不会被驳倒,而只会被简化。经济对立,就其最一般的表现而言,简直可以说同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利润(和利息)和工资两个方面之间的对立是一回事。即使同财产内部的资本的对立消除了(因为我们先撇开由于分工而形成的各资本之间的对立,然后撇开各个资本家之间的对立),财产的对立却会更加普遍。
  (2)当然,我知道,好汉凯里为了使理论臻于完善,还把利润(包括利息)归结为工资的另一种形式。但是,比如说,基督教是否只是与天主教不同的另一种宗教形式呢?它们的对立、矛盾和斗争——他谈的就是这个问题一是否会因为二者都是宗教而消失呢?可见,即使认为利润和工资只是劳动收入的两种不同形式,也没有把它们调和起来,只不过是把它们的区别作了简化的表述而已。
  他是如何规定它们的异在的呢?利润是过去劳动的工资。工资是直接的现在的劳动的利润。妙极了!他从这里得到了什么呢?当前的即现实的劳动所希望的正是挣脱被奴役状态,即对过去的、物化的劳动的奴隶般依附状态;劳动希望摆脱劳动成果强迫它所处的被奴役状态。封建制度的旧法律也曾经是当时人民活动的反映。我们是否愿意因此而服从它们呢?
  可见,凯里充其量不过是把“资本压迫劳动”的说法变成“过去的劳动压迫现在的劳动”这样一种说法。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我如何去掌握过去的劳动?靠劳动?不是。一方面,靠继承,另一方面,靠过去的劳动同现在的劳动的欺骗性的交换。假设等量的过去的劳动同等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那么过去的劳动的占有者只有在他还拥有可以交换的相应的份额时,才可以继续使用它,而他本人到了一定的时刻就必须重新开始劳动。
  (3)凯里认为土地的逐渐贫瘠化是李嘉图地租理论的基础,说明他根本不理解这个理论本身。正如我在反驳蒲鲁东的著作中所证明的[1],李嘉图把纯工业条件产生的那种土地占有形式当成全部历史的“永恒自然规律”,于是他就犯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通病。他的理论只是对充分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来说才是正确的。商业形式的地租——他唯一谈到的形式——在其他情况下是根本不存在的。可见,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耕种的始终是好地而不是坏地这一论断,他是丝毫不顾及的。从历史上来看,一个时期的地在另一个时期根本不能认为是土地。顺便提一下,李嘉图所谈的不仅是土地的自然状况,而且还有所处位置,社会成果,社会特点。
  我在反驳蒲鲁东的书中还指出过,土地肥力是一种纯粹相对的东西。随着化学科学及其在农业中的运用的不断变化,从社会方面来看,土地肥力及其肥沃程度也在发生变化,而这是与我们有关的唯一的肥力。
  (4)就一定的社会状态而言(假定这个社会不是社会一般,而是充分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有一定的人口密度等等),甚至李嘉图理论的这一部分——这是他的体系非实质性的部分一也是正确的。
  第一,各类土地上投入资本相同,具有同样有利的销售条件;它们的地租由于什么会有差别呢?只是由于土地的自然肥力。这一点构成了地租的水平。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在质量差的土地上种小麦或开采低产的煤矿呢?情况就是:小麦或煤炭的价格提高到可以耕种或经营低产的土地和矿场的程度。可见,坏地的生产费用决定好地的地租。(这是李嘉图的规律。)
  第二,这是否排斥肥力不断增长这一事实呢?因而,这是否包括马尔萨斯的意思呢?绝对不是。
  如果一等地是好地,然后是二、三、四等地等等,而且肥力递增十倍,则一、二、三、四等地等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变。如果肥力由于化学领域的发明而大大提高,以致只要有一、二、三等地就足够了,那么四等地便无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决定于三等地的生产费用(假定它等于3)。如果还需要耕种四等地(假定它的生产费用等于4),那么一等地的地租(假如它的生产费用等于1)就应当=4-1=3,三等地的地租=3-1=2,二等地的地租=2—1—1。而现在一等地的地租应当=2,二等地的地租=1,三等地的地租=0。如果土地肥力提高到只需要耕种一等地即最好的地,那么,地租就会完全消失
  (5)李嘉图理论的基础不是地租学说,而是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商品的生产费用这一规律。但是,这个规律不应当理解为个别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而应当理解为在最不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生产它的必要性取决于需求——决定所有其他同类商品的价格。例如,如果需求量很大,以致生产价格为20先令1夸特的面粉能够在市场售出,那么生产费用为19、18、17、15先令等等的面粉1夸特也都卖20先令。市场价格是由上市的最贵的1夸特的生产费用来调节的,市场价格超出用较低的消耗所生产的面粉的生产费用的差额调节着地租。那么,地租是从哪里产生的呢?不是像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从土地产生的,而是从市场价格和调节市场价格的规律中产生的。如果只值15先令(包括利润)的1夸特不卖20先令,而卖15先令,那么它就不可能带来5先令的地租。为什么它能带来5先令的地租呢?因为市场价格由生产费用为20先令的面粉所调节。为了能有面粉供应市场,一般市场价格必定是20先令。可见,为了抛开地租,不应当从仁爱角度来解释它,而应当抛开市场价格规律,进而抛开一般价格的规律,即抛开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就谈到这里。

你的 卡·马·



  如果是质量相同和所处位置同样有利的地块,那么地租当然仅仅决定于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多少。这一点连李嘉图也不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地租不过是固定资本的利息。如果不存在本来的特定意义上的地租,那么也就不存在地租同资本和劳动的特定对立,这正像说在既没有投入劳动也没有投入资本的地方也不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对立一样正确。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存在利润和利息之间,食利者(通常意义上的)和工业资本家之间的对立。租佃者向投资于土地的人支付的钱越少,他的利润就越多,反之亦然。租佃者和他的地主(虽然后者仅仅从投入土地的资本中取得利息)像以往一样是相互敌对的。
  对凯里来说,下述情况是最好的:
  假定劳动产品是5,利润和利息=2,地租=1,工资=2。如果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品增加一倍而变成10,那么地租就会=2,利润和利息=4,工资=4。就这一点来说,每一种收入的增加都可以不由劳动来负担,而且不致造成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工人相互敌对,但是:
  (1)把这种最好的情况当做现实,只不过是使所有三种对立——地租、利润、工资——深化,而在相互关系方面实质上没有失去任何东西。
  (2)它们要相对地提高或降低只能靠相互牺牲。在上述例子中,比例构成是1:2:2。如果这种比例数等于2:4:4,难道比例会变吗?但是,如果工资=5,利润=3,地租=2,那么,三种收入的比例就会发生变化。那时,利润就会相对降低,虽然它的绝对数还是增长了。
  (3)如果认为,只要劳动总产品增长,应参加分配这种产品的三个阶级就会均等地分享这种增长,那就太幼稚了。当利润增长20%时,工人必须通过罢工才能提高工资2%。
  (4)总产品增长的条件从一开始就排除增长的这种相对均等的性质。如果总产品是由于分工的改进而增长,或者是由于更广泛地采用机器而增长,那么工人一开始就处于比资本家不利的地位。如果总产品是由于土地肥力的提高而增长,那么土地所有者就处于比资本家不利的条件。




[1]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40—641、643—644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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