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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238]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第一章 同盟


  第一条 同盟的目的:通过传播财产公有的理论并尽快地求其实现,使人类得到解放;
  第二条 同盟分为支部和区部,同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作为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
  第三条 对每个志愿入盟者的要求:
  (a)行为正当;
  (b)决不做可耻的事;
  (c)承认同盟的各项原则;
  (d)有公认的谋生手段;
  (e)不属于任何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
  (f)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
  (g)忠实履行自己的诺言并保守机密。
  第四条 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
  第五条 盟员皆有盟内化名。

第二章 支部


  第六条 支部的组成至少三人至多十二人,超过十二人时须另立支部。
  第七条 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主持各种会议;副主席管理盟员缴纳的盟费。
  第八条 支部成员应满腔热忱地努力吸收能干的人入盟,以壮大同盟的队伍,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
  第九条 接收新盟员由支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
  第十条 各支部互不相识,须有各自选定的特别名称。

第三章 区部


  第十一条 区部辖有两个以上十个以下支部。
  第十二条 区部委员会由这些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
  第十三条 区部委员会是区部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
  第十四条 各独立的支部须加入已有的区部委员会,或同其他单个的支部成立新的区部。

第四章 中央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
  第十八条 每个区部派遣一名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八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有权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每届代表大会指定本届中央委员会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一切立法性决议须提交各支部通过或否决。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作为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因此应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行为不正当或违反同盟原则者,视情节轻重或令其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第二十四条 犯有罪行的盟员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支部必须对被令离盟者和被开除出盟者进行最严密的监视,同时还应密切监视该地区的可疑分子,如发现他们有危害同盟的活动,必须立即报告区部委员会,然后由区部委员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同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第二十七条 支部每周或每月缴纳盟费,数额由各区部委员会规定,盟费将用于传播财产公有的原则和支付邮费。
  第二十八条 区部委员会每六个月向所属各支部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年后必须重新当选,方可连任,否则由他人替换。
  第三十条 每年九月进行选举。选举人如认为自己的担任公职的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可随时召回。
  第三十一条 区部委员会应关心其所属支部有可供进行有益而必要的讨论的材料。中央委员会有义务将所有对我们的原则有重要意义因而应予讨论的问题交给各区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每个区部委员会、尚未成立区部委员会的支部以及单独活动的盟员,必须同中央委员会或某个区部委员会保持定期的通信联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个盟员改变住址时均须事先报告本支部的主席。
  第三十四条 每个区部委员会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区部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总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有关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必须送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接收盟员


  第三十六条 在宣读章程后,由第九条中规定的两位盟员向被接收入盟的人提出下列五个问题。如果后者对这些问题回答:“愿意”,那么就要他许下诺言,然后宣布他为盟员。
  这五个问题是:
  (a)你相信财产公有的原则是真理吗?
  (b)你认为要尽快地实现这些原则,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同盟是必要的吗?你愿意加入这样一个同盟吗?
  (c)你保证始终不渝地用言语和行动来传播财产公有的原则并促其实现吗?
  (d)你保证对同盟的存在及其一切事情保守机密吗?
  (e)你保证服从同盟的决议吗?
  那么请向我们许下你的诺言作证!
以代表大会的名义并受代表大会的委托
    秘书 海德[注:威·沃尔弗的盟内化名。——编者注]
    主席 卡尔·席尔[注:卡·沙佩尔的盟内化名。——编者注]
      1847年6月9日于伦敦

第一次发表于《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盟文献(1847年6月至9月);1969年
汉堡版
原文是德文




  注释:
  [238]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草案于1847年6月初在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分送各区部和支部讨论。草案反映了正义者同盟的领导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建议所进行的改组工作。1847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意在同盟按民主的原则进行改组并清除同盟的结构和活动中所存在的阴谋活动和宗派主义的因素的条件下加入同盟。恩格斯参加了代表大会的工作,对章程的制定起了直接的作用(见注200)。由地方区部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代替了以前的领导机构—狭隘的人民议事会,成为同盟的最高机关,而中央委员会则成为执行机关。同盟所有的组织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同时,草案的某些条款也表明了改组的不彻底,还有以前的宗派观念的影响。这些条款后来按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影响下的布鲁塞尔区部委员会的建议而表达得确切了(见注266)。第二次代表大会(1847年12月)通过了这个用科学共产主义原则最终确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结构的章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572-577页)。
这个章程草案是1968年在汉堡的一个共产主义者同盟盟员马尔滕斯的文稿中发现的,同时还发现了共产主义信条草案和其他在本卷中发表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文件。——第4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