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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致斐迪南·弗莱里格拉特



伦敦
1860年2月8日于伦敦哈佛斯托克小山梅特兰公园路格拉弗顿坊9号

亲爱的弗莱里格拉特:
  作为你的一个党内的老同志和个人的老朋友,我认为有义务把我为柏林诉讼所要采取的步骤告诉你,这些步骤一定很快——但不是现在——就会为公众所知道。
  你大概记得,或者至少从寄给你的铅印的英文通告信[注::卡·马克思《对〈奥格斯堡报〉的诉讼》。——编者注]中知道,布林德在奥格斯堡《总汇报》(以及其他报纸)上不仅引用了霍林格尔的证词,而且还引用了排字工人维耶的书面声明作为证据,证明我说了“明显的谎言”,证明我断定说他布林德是传单《警告》的作者,传单是霍林格尔给他印的,而且总之是从霍林格尔的印刷所里出来的,“那是一种虚构”。[421]现在我把这个维耶对弯街法官的宣誓声明的原文逐字逐句地告诉你。我得到了这项声明的经官方签字证明无误的一个副本。另有一份已送交柏林的检察机关了。
  我认为给这个文件加一个字的注释都是多余的。

你的 卡·马·


  “去年11月初(具体日期我记不起来了)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菲·霍林格尔先生把我从床上叫起来,当时我住在他家里(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并给他当排字工人。他递给我一份文件,内容是说:我在过去的十一个月中一直在他那里工作,在整个这段时间内,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并没有排印一份标题为《警告》(《Zur Warnung》)的德文传单。我当时感到迷惘,同时由于不知道事情的重要性,就满足了他的要求,把这份文件重抄了一下并在上面签了名。霍林格尔先生答应给我钱,但我什么也没有得到。我的妻子后来告诉我,进行这件事的时候,卡尔·布林德先生在霍林格尔先生的房间里等待着。几天以后,霍林格尔太太(菲·霍林格尔先生的妻子)在我吃饭时把我叫去,领我走进他丈夫的房间,我发现只有布林德先生一个人在那里。他把以前霍林格尔先生曾经给过我的那份文件递给我,恳求我再抄一份并且签上名,因为他需要两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报刊发表。他还说,他将酬谢我。我又抄了一份并在上面签了名。
  我在此声明:上述经过确系实情,并补充下面几点:
  (1)文件提到的十一个月中,我有六个星期没有在霍林格尔先生那里工作,而是在埃尔曼尼先生那里工作;
  (2)正好是在排印传单《警告》(《Zur Warnung》)的时候,我不在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里工作;
  (3)当时我听到那时在霍林格尔先生处工作的费格勒先生说,他(费格勒)曾经同霍林格尔先生本人一起为上述传单排版,并且说,原稿是布林德先生的笔迹;
  (4)当我回到霍林格尔印刷所的时候,传单的活字版还保留着。由于伦敦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德利奥·霍林格尔先生承印的德文报纸《人民报》需要转载传单(或者抨击性文章)《警告》(《Zur Warnung》),我本人又把它重新排了一次。这传单刊登在1859年6月18日《人民报》第7号上;
  (5)我曾看见霍林格尔先生把有卡尔·布林德先生亲笔改正了四五处刊误的传单《警告》的一张校样交给住在伦敦索荷区教堂街14号的威廉·李卜克内西先生。霍林格尔先生曾犹豫要不要把校样交给李卜克内西先生,而李卜克内西先生刚一离开,霍林格尔先生就向我和我的同事费格勒表示后悔,说不该把校样交出去。

  约翰·弗里德里希·维耶

  今天,1860年2月8日,弗里德里希·维耶在弯街治安法庭上当面对我作以上声明并签名。
        上述法庭法官 托·亨利

  治安法庭
  英国国徽
  弯街[注::马克思把这几个字圈在圆圈里,表示这在原件上是盖的法庭圆戳。——编者注]
  请你暂且不要把这份affidavit[注::向法官作的声明,与宣过誓的证词有同等效力。——编者注]的抄件给任何人看。这种证词在英国这里会引起什么样的刑事后果,你当然是清楚的。



  注释:
  [421]关于传单《警告》,见注42和本卷第438—440、454—459页。
  布林德的声明刊登在1859年11月9日《总汇报》第313号和1859年12月11日《总汇报》第345号上,布林德在声明中否认自己是传单《警告》的作者(见本卷第456—457页)。
  1859年11月2日印刷所老板霍林格尔和排字工人维耶的声明也否认布林德是作者(见本卷第456页)。——第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