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初(具体日期我记不起来了)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菲·霍林格尔先生把我从床上叫起来,当时我住在他家里并给他当排字工人。他递给我一份文件,内容是说:我在过去的十一个月中一直在他那里工作,在
整个这段时间内,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并没有排印一份标题为《警告》的德文传单。我当时感到迷惘,同时由于不知道事情的重要性,就满足了他的要求,把这份文件重抄了一下并在上面签了名。霍林格尔先生答应给我钱,但我什么也没有得到。我的妻子后来告诉我,进行这件事的时候,卡尔·布林德先生在霍林格尔先生的房间里等待着。几天以后,霍林格尔太太在我吃饭时把我叫去,领我走进她丈夫的房间,我发现只有布林德先生一个人在那里。他把以前霍林格尔先生曾经给过我的那份文件递给我,恳求我再抄一份并且签上名,因为他需要两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报刊发表。他还说,他将酬谢我。我又抄了一份并在上面签了名。
我在此声明:上述经过确系实情,并补充下面几点:
(1)文件提到的十一个月中我有
六个月[57]
没有在霍林格尔先生那里工作,而是在埃尔曼尼先生那里工作;
(2)正好是在排印传单《警告》的时候,我
不在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里工作;
(3)当时我听到那时在霍林格尔先生处工作的费格勒先生说,他(费格勒)曾经同霍林格尔先生本人一起为上述传单排版,并且说,原稿是布林德先生的笔迹;
(4)当我回到霍林格尔先生印刷所的时候,传单的活字版还保留着。由于伦敦索荷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德利奥·霍林格尔先生承印的德文报纸《人民报》需要转载传单《警告》,我本人又把它重新排了一次。
这传单刊登在1859年6月18日《人民报》第7号上;
(5)我曾看见霍林格尔先生把有卡尔·布林德先生亲笔改正了四五处刊误的传单《警告》的一张校样交给住在伦敦索荷区教堂街14号的威廉·李卜克内西先生。霍林格尔先生曾犹豫要不要把校样交给李卜克内西先生,而
李卜克内西先生刚一离开,霍林格尔先生就向我和我的同事费格勒表示后悔,说不该把校样交出去。
约翰·弗里德里希·维耶
弯街治安法庭
[注::马克思把这几个字圈在一个圆圈里,表明这在原件上是盖的法庭圆戳。——编者注]
今天,1860年2月8日,弗里德里希·维耶在弯街治安法庭上当面对我作以上声明并签名。
上述法庭法官 托·亨利”
这一切我是特意到亨利那里去办的,因为他是负责审理一切政治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