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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致马克思
亲爱的马克思:
我昨天给你写信[116]的时候,只是很粗略地把施梯伯的证词看了一遍,所以今天看到你的文件[注:见上一封信。——编者注]使事情有了转机,十分高兴,现在我对所有的被告将被宣告无罪不再有任何怀疑了。施梯伯可真要大丢其脸。我在这里把这东西又复制了一份,并且通过两条不同的十分可靠的途径寄往科伦;我还将希尔施亲笔写的两张便条[161]粘在原稿上并盖上火漆印,——这本来应该在伦敦搞好,——而且签上我的名字以证明这一情况,因此,在最坏的情况下,这两张便条只有连同全部材料一起才能被扣押下来。我还找到几条与科伦联系的途径;尽管前两条途径(但这不能重复利用)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使材料能在当天准确送到施奈德尔处,但如果我从你那里收到经你证实的第三份附有希尔施新笔迹样本的材料,再通过另一条途径寄到那里,那毕竟还是好的。总之,普鲁士人不可能没收这个东西,否则参与者将负刑事责任。
你今天给我的信被拆开了,因为信封的四个角没有全封好。寄到施泰因塔耳处的信是否也被拆开过,很难说,因为公司把外面的信封拆开了。但是,拆开信封如此容易,因此我差不多确信早就有人这么干了。所以,施泰因塔耳的地址也不再适用了。寄给我们的老詹姆斯·贝耳菲德吧,地址是:曼彻斯特第恩门“金狮”,信内再用一个信封,写上“弗·恩·”就行了。至于十分重要和危险的东西,就照我现在的处理办法:寄一包随便什么东西,里面装上你的信,轮流通过皮克福德公司转到我的住处和经查普林—霍恩—卡弗公司寄到欧门—恩格斯公司处转我,不付寄费。这是完全可靠的。但是,特别是通过邮局的信件的地址,要交替使用不同的笔迹,经包裹公司寄出的包裹,不要总是由同一个人寄出,也不要在同一个地点寄。这样,最后这一条途径就完全可靠了。然后,或者请给我一个类似这样的伦敦的可靠地址,或者让随便谁,其房东不多疑者,用一个诸如威廉斯之类的假名;或者告诉我,鲁普斯[注:威廉·沃尔弗。——编者注]是不是还住在宽街4号,德朗克是不是还住在“模范公寓”,总之,把我们信得过的人居住的地方告诉我,以便我能够变换地址。
所有这些轮流使用的办法,将保证我们的充分安全。此外,为了不致引起人们注意,可写些无关紧要的信直接邮寄给我,我也将这样做。
抄文件花费了我很多时间,因此,我简直不知道是否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诺言,赶出给德纳的文章并赶上星期五开航的轮船。你无论如何将收到一点东西。请注意,长时期相当贞洁的生活方式,使我有时非常激动,难以坐下;这种情况必须结束。
老法律顾问弥勒的声明将使施梯伯由于他的“原本记录”而胆战心惊[162]。从这个声明中也可以看出,一般说来,那里的法学家们对于警察当局的卑鄙无耻是非常愤慨的,而施梯伯出于地道的老普鲁士人对莱茵法律、诉讼程序和莱茵舆论的无知,竟这样无耻地到处吹嘘这些卑鄙的行径,并象小孩一样因自己的狡猾而得意忘形。法学家的态度是一个很好的征候。
真妙!警察偷窃,伪造,撬开写字台,发假誓,作伪证,除此之外,还妄图享有对待那些与世隔绝的共产党人的特权!所有这一切,以及警察当局以最无耻的手法取代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把泽特推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把没有任何人作证的文件、未经证实的传闻、告密、小道新闻当成真正的法律证据,当成罪证,——这太过分了!这要发生作用的。
你的 弗·恩·
注释:
[116]信没有找到。——第111、128、132、164、239、320、326、327、328、333、348、356、370、372、412、421、519、560、569页。
[161]在1852年10月23日科伦陪审法庭开庭时,施梯伯提出了似乎在科伦的被告们被捕以后由马克思在伦敦建立的一个新中央委员会的会议的所谓“原本记录”,作为起诉材料。按施梯伯的假证词说,记录人是林格斯和李卜克内西。实际上,“原本记录”是警察当局伪造的,伪造者是密探希尔施,此人钻进了共产主义者同盟,但被同盟盟员揭发,并于1852年2月19日前后被开除出同盟。由于希尔施已被开除,决定改变共产主义者同盟伦敦区部成员们每周集会的地点和日期。希尔施不知道这个决定,在他捏造的记录上都标明为星期四,其实会议已改在每星期三举行了。把希尔施的笔迹取样寄到科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告们的辩护人证明“原本记录”是伪造的。后来为了同一个目的,还把林格斯和李卜克内西的笔迹也取样送到科伦(见马克思的著作《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8卷第496—498页)。由于马克思把必要的材料和指示寄给了辩护人,警察当局的伪造被揭穿了,作为起诉材料的“原本记录”实际上也被推翻了。——第164页。
[162]在施梯伯提交陪审法庭的“原本记录”中,伪造了被告之一的丹尼尔斯博士的妻子给马克思的信,在这些信中伪造她谈到了在科伦受侦讯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盟员的情况。在1852年10月26日《科伦日报》第274号上,刊载了丹尼尔斯夫人的父亲、法律顾问弥勒的声明,声明驳斥了丹尼尔斯夫人同马克思通过信的事实,并宣告施梯伯的“原本记录”是“欺骗”。这个事实给予企图把“原本记录”用作起诉材料的重要部分的原告以沉重的打击,马克思在自己的抨击性著作《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中引用了这个事实(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8卷第497—498页)。——第166、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