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I)

[(4)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硬化过程以及这些形式同它们的内在实质即剩余劳动日益



  分离的过程。生息资本是这个过程的最终阶段。把产业利润看成“资本家的工资”的辩护论观点]
  [910]我们来考察一下资本在以生息资本形式出现之前所经历的道路。
  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情况还简单。剩余价值除了剩余价值本身这种形式外,还没有取得特殊的形式,剩余价值本身这种形式,只不过使剩余价值有别于产品的另一部分价值,即构成产品中再生产出来的价值等价物的那一部分价值。正如一般价值归结为劳动一样,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因此,剩余价值也只是以实际会改变自己价值的那部分资本——可变资本,花在工资上的资本——来计量的。不变资本不过是使资本的可变部分能够发生作用的条件。情况很简单,如果用等于10个人的劳动的100镑购买20个人的劳动(即包含20个人的劳动的商品),产品价值就等于200镑,而100镑剩余价值就是10个人的无酬劳动。或者说,如果有20个人劳动,那末每人只有半天为自己劳动,另外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0个半天等于10天。这等于是,只有10个人的劳动得到报酬,而另外10个人则是白白为资本家劳动。
  这里,在这种胚胎状态中,关系还是很清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完全不会误解。这里的困难只是在于说明这种不付等价物便能占有劳动是怎样由商品交换规律(即商品按其包含的劳动时间互相交换)产生的,首先是,怎样与商品交换规律不发生矛盾。
  [911]流通过程已经抹掉了、已经掩盖了实际存在的联系。因为剩余价值量在这里同时还决定于资本的流通时间,所以看起来,这里还加进了一种与劳动时间不同的要素。
  最后,如果考察一下完成了的资本(它表现为一个整体,表现为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它是再生产过程的表现,即一定的价值额,这个价值额在一定期间,在一定的流通阶段,生产出一定的利润即剩余价值),那末,在这种形态上,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还只是作为一种回忆和作为在同等程度上决定剩余价值的因素而存在,因此,剩余价值的单纯性质就被模糊了。剩余价值现在表现为利润。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这种利润与不同于劳动时间的资本的一定流通阶段有关;(2)剩余价值在计算时,不是同直接产生它的那部分资本相比,而是不加区分地同整个总资本相比;这样一来,剩余价值的源泉完全看不见了;(3)虽然在利润的这种最初形式上,利润量在数量上还与单个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相等,但是利润率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剩余价值率,因为剩余价值率等于,m/v,而利润率等于m/(c+v);(4)在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情况下,利润率可能提高或降低;利润率甚至可能朝着与剩余价值率变动相反的方向变动。
  可见,剩余价值在利润的最初形式上已经具有这样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仅使人不能直接辨认它与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的同一性,而且好象是直接与这种同一性相矛盾的。
  其次,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由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以及与此有关的或由此决定的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单个资本的利润,不仅在表现上(即在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的区别上),而且在实体上(这里也就是在数量上)都和单个资本在其特殊生产领域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本身不同。如果我们考察单个资本,而且也考察某个特殊领域的总资本,那末,利润现在就不仅在表面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和剩余价值不同。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或者说,利润与资本的量成比例。或者说,利润由预付资本的价值决定。在所有这些表现上,利润同资本有机构成的关系完全被掩盖了;这种关系在这里已经无法辨认了。相反,一眼就能看到的是,等量资本推动的劳动量极不相同,从而支配的剩余劳动极不相同,创造的剩余价值量极不相同,但是提供的利润量相同。由于价值转化为费用价格,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这种基础本身,似乎也被取消了。
  正是在利润的这种完全异化的形式上以及在利润的形式愈来愈掩盖自己的内核的情况下,资本愈来愈具有物的形态,愈来愈由一种关系转化为一种物,不过这种物是包含和吸收了社会关系的物,是获得了虚假生命和独立性而与自身发生关系的物,是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存在物;而且在资本和利润的这种形式上,资本表面上是作为现成的前提出现的。这就是资本的现实性的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资本的现实存在的形式。资本也正是以这种形式存在于其承担者即资本家的意识中,反映在他们的观念中。
  这种固定的和硬化的(变了形的)利润形式(从而也是利润的创造者即资本的形式,因为资本是根据,利润是归结,资本是原因,利润是结果,资本是实体,利润是偶性;资本所以成为资本,只是因为它生产利润,只是因为它是创造利润即创造追加价值的价值)——从而也是作为利润根据的资本的形式,作为资本保存下来并通过利润来增殖的资本的形式——更加固定在它的外表性上了,因为赋予利润以这种平均利润形式的资本的平均化过程,使一部分独立存在的、似乎是在其他基础上(即在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利润,在地租形式上同利润脱离了。诚然,地租起初是作为租地农场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一部分利润出现的。但是,因为他(租地农场主)既不能把这种超额利润装入自己的腰包,而他所使用的资本,作为资本来说,又与其他资本不论在哪一点上都毫无区别(租地农场主之所以把超额利润交给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并不认为作为资本的资本是超额利润的源泉),所以土地本身在这里就表现为商品的这一部分价值(它的这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源泉,而土地所有者不过是[912]土地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如果地租按预付资本计算,那还有一点线索,可以使人想起地租的来源就是利润即一般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部分。(当然,在土地所有权直接剥削劳动的社会制度下,情况不是这样。在那里,要认识剩余财富的源泉,那是毫无困难的。)但是地租是按一定量的土地支付的;地租会资本化为土地价值;这个价值会比例于地租的涨落而涨落;地租则比例于保持不变的土地面积(可是用在土地上的资本的量却会变动)而涨落;土地等级的差别在必须按一定单位面积支付的地租的高度上表现出来;地租总额按总面积计算,这就能确定出比如说每平方尺的平均地租;如同资本主义生产所创造的这一生产的其他一切形式一样,地租也表现为一种固定的、既定的、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从而对个人来说是独立存在的前提。租地农场主必须支付地租,并且要按照土地的单位面积,根据土地的质量来支付一定的数额。如果土地质量有了提高或降低,他为若干英亩土地必须支付的地租也要提高或降低,而不管他在土地上使用了多少资本。正如他必须支付利息,而不管他获得了多少利润一样。
  按产业资本来计算地租,是政治经济学的又一个批判性的公式,这个公式保持了地租同作为产生地租的基础的利润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联系是不表露在外的;相反,地租在这里是以实际的土地来计量,——因此,一切中介过程都被砍去了,而地租的纯粹外表的独立形态却完成了。地租只有在这种外表化上,在完全脱离它的中介过程的情况下,才是独立的形态。多少平方尺的土地就提供多少地租。在这种说法中,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表现为同某种特殊的自然要素的关系,而与人的劳动无关,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的性质完全被掩盖了(因为价值本身的性质被掩盖了),而且利润本身的存在现在也要归功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的生产工具的资本,正如地租的存在要归功于土地一样。土地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并提供地租。资本由人们生产的产品构成,这些产品提供利润。一种由人们生产的使用价值提供利润,另一种不是由人们生产的使用价值提供地租,——这只是物创造价值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前者与后者一样都是既可理解又不可理解。
  显然,只要剩余价值分解成各个不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部分又与各种不同的、只是在物?上不同的生产要素——自然界、劳动产品、劳动——发生关系,只要剩余价值一般获得特殊的、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形态,那末,剩余价值所有这些形态的共同的统一体(即剩余价值本身),从而这个共同的统一体的性质,也就愈来愈无法辨认,不再通过现象表示自己,而必须当作某种隐藏的秘密来发现了。剩余价值各个特殊部分的形态的这种独立化,它们作为独立形态的相互对立,由于以下的事实而完成了:这些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归结为作为其尺度和特殊源泉的某种特殊要素,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每一部分都表现为某种特殊原因的结果,某种特殊实体的偶性。这就是:利润—资本,地租—土地,工资—劳动。
  就是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在实际生产中表现为前提,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通过它本身所创造的各种形态运动的,这些形态即它的结果,又同样地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完成了的前提同它相对立。它们就是以这样的身分实际上决定着单个资本家等等的行动,成为他们的动机,并作为这样的动机反映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庸俗政治经济学无非是以学理主义的形式来表达这种在其动机和观念上都囿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外在表现的意识。而庸俗政治经济学愈是肤浅地抓住现象的表面,仅仅用一定的方式把这种现象的表面复制出来,它就愈觉得自己“合乎自然”,而与任何抽象的空想无关。
  [913]前面我们谈到流通过程的地方[注:见本册第534—535页。——编者注],还应当指出一点,由流通过程产生的一些规定,结晶为一定种类的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等等)的属性,这样也就表现为一定商品在物质上所固有的既定的属性。
  如果说在利润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既定前提的这种最终形态中,利润所经历的许多转化和中介过程都消失了,无法认识了,从而资本的性质也消失了,无法认识了;如果说这种形态由于以下的事实而更加固定化:使它得以完成的同一过程,会使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地租同它相对立,从而使它成为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同作为特殊物质生产工具的资本发生关系,完全象地租同土地发生关系一样;那末,这种由于大量看不见的中间环节而与自己的内在实质相分离的形态,就会获得更加外表化的形式,或者不如说,就会在生息资本上,在利润和利息的划分上,在作为资本的简单形态(这种形态使资本成为它自己的再生产过程的前提)的生息资本上获得绝对外表化的形式。一方面,这里表现出资本的绝对形式:G—G′,自行增殖的价值。另一方面,甚至在纯粹商业资本中也存在的中间环节,即G—W—G′公式中的W在这里消失了。在G—G′公式中,只有G同它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用它自身来衡量的。这是绝对地从过程中抽出、脱离过程、处于过程之外的资本,它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前提,对这个过程来说它又是结果,它只有在这一过程之中并通过这一过程,才成为资本。
  {我们把利息可能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而不一定表示实际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撇开不谈。譬如说,当货币贷给“挥霍者”,也就是说当它用于消费时,利息就不表示实际的剩余价值。但是,当货币被借来用于支付时,情况也会是这样。在这两种场合,货币都是作为货币而不是作为资本贷出的,但是对于货币所有者来说,仅仅由于贷放行为,货币才成为资本。在第二种场合,当票据贴现或以当时卖不出去的商品作抵押进行贷款时,借来供支付用的货币,就能够同资本的流通过程,同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必要的转化过程发生关系。只要这种转化过程的加快——这是在信贷中按照信贷的一般性质会发生的情况——能使再生产的速度加快,也就是使剩余价值的生产速度加快,借入的货币就是资本。但是,如果借入的货币仅仅是用来偿还债务,并不加速再生产过程,甚至可能使再生产过程无法进行或者缩小其规模,那末,这笔货币就只是支付手段,对借款人来说只是货币,而对贷款人来说,则是在实际上不依赖资本过程的资本。在这种场合,利息同“让渡利润”一样,是不依赖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不依赖剩余价值的创造——的事实。在货币的这两种形式,即作为获得商品以供消费的购买手段和作为偿还债务的支付手段的形式上,利息完全同“让渡利润”一样,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它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再生产出来,却不依赖资本主义生产,属于更早的生产方式。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就包括这样一点:货币(或商品)能够在生产过程之外成为资本并作为资本出卖,这种情形在货币不转化为资本而只起货币作用的更古老的形式上也会发生。
  生息资本的第三种更古老的形式以这样的事实为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还不存在,而利润还是以利息的形式被占有,资本家纯粹以高利贷者的身分出现。这包括以下两点:(1)生产者还是独立地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而不是生产资料利用生产者进行劳动(虽然奴隶也属于这种生产资料,但是奴隶在这里也同役畜一样,并不形成特殊的经济范畴,或者,最多也只是存在物?上的差别:不会说话的工具;有感觉的、会说话的工具);(2)生产资料只是在名义上属于生产者,也就是说,生产者会由于某些偶然情况而不能用出卖自己商品的所得来再生产这些生产资料。因此,生息资本的这些形式在存在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的一切社会形式中都会出现,而不管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奴隶劳动、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在上述形式的最后一种形式中,生产者以利息的形式向资本家支付自己的剩余劳动,因而这种利息也包含着利润。在这里,有了整个[914]资本主义生产,却没有它的优越性,即没有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发展和由这些形式中产生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形式在农民中占决定性的优势,他们的一部分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已经必须作为商品来购买,也就是说,除他们外已经有独立的城市工业,此外,他们还必须用货币纳税、交付地租等等。}
  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是其中的一部分)时,才成为生息资本。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利息和生息这种属性,不管有没有[生产]过程,都同生息资本长在一起。同样,下面这样一个事实,即为了实际证明棉花的有用属性,必须把棉花纺成纱或进行其他某种加工,也不能排除棉花作为棉花的使用价值。资本也是这样,只有转入生产过程,才能实际证明自己的生息能力。而劳动能力,也只有当它在过程中作为劳动被使用,被实现时,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劳动能力自身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它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人购买的。购买它的人也可以不让它去从事劳动(例如,剧院经理有时购买一个演员,并不是为了要他演戏,而是为了使他不能再为自己的竞争者的剧院演戏)。购买劳动能力的人是否利用他支付过报酬的劳动能力的属性,即它创造价值的属性,这与卖者或所卖商品无关,正如购买资本的人是否把这些资本作为资本来使用,也就是说,他是否在过程中使这种资本所固有的创造价值的属性发挥作用,这与卖者或所卖商品无关一样。在这两种场合,他为之支付的东西,是那个就自身来说,在可能性上,就所买商品(在一种场合是劳动能力,另一种场合是资本)的性质来说,已经包含在这两种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和它们保存它们自身的价值的能力。因此,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也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看成利息,即看成这样的剩余价值,它之所以从生产过程产生出来,是因为资本把它带进了生产过程而与这个过程无关。
  地租和“土地—地租”关系,可以表现为比利息和“资本—利息”关系更加神秘的形式。但是地租形式上的不合理性,也并不在于表示资本本身的关系。因为土地本身是生产的(就使用价值来说),本身是活的生产力(具有使用价值或用来生产使用价值),所以这里可能有两种见解:或者是迷信地把使用价值同交换价值混淆起来,把物同产品中包含的劳动的某种特殊社会形式混淆起来(于是,不合理性就在自身中为自己找到理由,因为这里地租作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同资本主义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或者是“启蒙的”政治经济学的见解:认为既然地租与劳动无关,也与资本无关,那末地租就根本不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而只是价格的附加额,是土地占有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可能获得的附加额。
  生息资本的情况却不同。这里涉及的不是某种与资本无关的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本身,是由资本主义生产产生的、它所特有的、反映资本实质本身的关系,是资本借以表现为资本的那种资本形态。利润仍然包含着对处于过程中的资本的关系,对生产剩余价值、生产利润本身的过程的关系。生息资本的情况与利润不同,在利润上,剩余价值的形态成了某种异化的、离奇的东西,使人不能直接认清剩余价值的简单形态,从而不能认清它的实体和产生的原因;相反,在利息上,这种异化形式却明显地作为本质的东西出现、存在和表现。这种形式作为某种同剩余价值的实际性质相对立的东西独立化并固定化了。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同劳动的关系消失了。实际上利息是以利润为前提的,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剩余价值[915]怎样在利息和利润之间、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这实际上与雇佣工人完全无关。
  利息明确地表现为离开资本主义过程本身的、独立于过程的、处于过程之外的资本的果实。它应付给作为资本的资本。它进入生产过程,因而也从生产过程中出来。资本孕育着利息。资本不是从生产过程中得出利息,而是把利息带进生产过程。因此,利润中超过利息的余额,即资本只是靠生产过程得到的、只是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生产出来的那个剩余价值量,就获得一种不同于利息(即资本自身、资本本身、作为资本的资本所固有的价值创造)的产业利润这样一种特殊形式(即企业利润,至于是产业利润还是商业利润,那要看重点是在生产过程上还是在流通过程上)。这样一来,连剩余价值的最后一种形式,即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使人想起其起源的形式,也分离为并被理解为不仅是异化的形式,而且是直接同剩余价值本身相对立的形式,因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性质,也和一般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一样,终于被完全神秘化了。
  产业利润,与利息相对立,代表着过程中的资本而与过程外的资本相对立,代表着作为过程的资本而与作为所有权的资本相对立,——因而代表着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劳动资本的代表者的资本家而与只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只是作为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家相对立。这样,它就作为劳动资本家而与作为资本家的自身相对立;进而作为劳动者而与只是作为所有者的自己相对立。因此,如果说这里还保存着剩余价值同过程的关系,那末,这恰好是以剩余价值概念本身被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产业利润被归结为劳动,但不是归结为别人的无酬劳动,而是归结为雇佣劳动,即归结为付给资本家的工资,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同雇佣工人落入一个范畴,就不过是一种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正如工资一般就存在着各种差别一样。
  实际上,货币转化为资本,并不是由于货币同商品的物质生产条件相交换,也不是由于这些生产条件——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进入发酵状态、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即进入某种化学过程,并把商品作为这个过程的结晶沉淀下来。如果情况仅仅是这样,那末我们就决不会有资本,决不会有剩余价值。劳动过程的这种抽象形式是一切生产方式所共同的,而不管它们的社会形态和历史规定性如何。这种过程成为资本主义过程,货币转化为资本,只是由于:(1)商品生产,即作为商品的产品生产,是生产的普遍形式;(2)商品(货币)同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即实际上同劳动)相交换,因而劳动是雇佣劳动;(3)但是后者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客观条件,也就是(就整个生产过程来考察)产品本身,作为独立的力量,作为不是劳动的财产,作为他人的财产,因而按形式来说是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
  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和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从而作为资本家的所有权:它们人格化为资本家,在资本家身上,它们表现为它们本身的所有者,它们代表着资本家对它们的所有权,即它们对本身的所有权而与劳动相对立),是同一种关系的表现,不过是从这种关系的不同的两极出发而已。这种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经常的结果。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为它自己提供的前提: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前提,也就是说,一当它发展起来并在与它相适应的关系中发挥作用时,它就连同它的条件一起被作为前提。但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是一般生产过程;它的各个要素的对抗的社会规定性,只有在过程本身中才能发展和实现,这种规定性是该过程的贯彻始终的特征,并使该过程正好成为这种社会规定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过程。
  [916]当资本——不是某种特定的资本,而是一般资本——刚一开始形成,它的形成过程就是在它之前的社会生产方式的解体过程和这一生产方式瓦解的产物。因而,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和属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的过程。这是资本的历史创始时期。(例如,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在这里,劳动还只是必须同旧形式的劳动条件分离,而在旧形式下,劳动和劳动条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这样,劳动才成为自由劳动,只有这样,劳动条件才转化为与劳动相对立的资本。资本成为资本的过程,或者说,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出现之前的发展过程,和资本在这个过程中的实现,在这里是属于历史上两个不同的时期。在后一时期,资本是前提,它的存在是作为一种自行起作用的东西而成为前提。在前一时期,资本是另一个社会形式解体过程的沉淀物。这里资本是另一个形式的产物,而不是象后来那样,它是它自己再生产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是在雇佣劳动这个资本主义的、现存的、但是同时又是被它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资本主义生产也是在作为劳动条件的形式、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既定前提的资本这个基础上进行的,但是这种前提,也象雇佣劳动一样,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经常的创造,是它的经常的产物。
  在这个基础上例如货币自身就是资本,因为生产条件自身具有与劳动相对立的异化形式,表现为他人的所有权而与劳动相对立,并作为这样的所有权对劳动进行统治。这时资本也可以作为具有这种属性的商品出卖,也就是资本可以作为资本出卖,当资本作为有息贷款贷放时就是这样。
  但是,因为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这种独特的社会规定性在法律上通过资本表现为一种所有权,通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所有权形式——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规定性上(与作为一般生产过程的规定性的这种规定性无关)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很明显,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即利润中超过利息的余额,即产业利润,就必然表现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独特存在方式的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但是,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因此,同作为资本家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同作为资本家即资本所有者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家,不过是劳动过程中单纯的职能执行者,不是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与资本无关的职能执行者,即一般劳动过程的特殊承担者,即劳动者。这样,产业利润就顺利地转化为工资,同普通的工资落入同一个范畴,不同于普通工资的只是数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而不是由别人给他支付工资。
  在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这最后一次分裂中,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资本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显然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利息表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不过是在特殊名称下从利润中分出的一个份额,这个份额是给资本的单纯所有者的,是由他夺去的。但是这个单纯的量的分割转化成了质的分割,这种质的分割赋予两个部分一种转化形式,在这种转化形式上,它们的原始实质的痕迹已经看不见了。[917]这种情况得以固定下来,首先是因为利息不是表现为同生产无关的、仅仅在产业家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经营时才“偶然”发生的分割。即使产业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因此,不管产业家是不是他的资本的所有者这种偶然情况,单纯量的分割已经固定化为质的分割,固定化为由资本本身和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性质产生的质的分割。这不仅是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的两个部分,而且还是利润的两种特殊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利润的各部分以独立范畴出现的这种独立化,比较容易地固定下来,原因是(撇开以前已阐明的原因不谈)生息资本作为一种历史形式是出现在产业资本之前,并在它的旧形式上继续同产业资本并存,只是在产业资本的发展进程中才被产业资本作为它本身的一种特殊形式置于从属资本主义生产的地位。
  这样,从单纯的量的分割中就产生了质的分裂。资本本身被分裂。只要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从而,只要它表示劳动条件的异化形式,表示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就在利息上得到实现。它在利息上实现它的作为资本的性质。另一方面,只要它在过程中执行职能,这个过程就表现为脱离自己的特殊资本主义性质,脱离自己的特殊社会规定性的过程——表现为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因此,只要资本家参加劳动过程,他就不是作为资本家来参加(因为他的这个性质体现在利息中),而是作为一般劳动过程的职能执行者,作为劳动者来参加,他的工资就表现为产业利润。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方式——管理的劳动,而劳动方式一般来说是彼此各不相同的。
  这样,在这两种剩余价值形式上,剩余价值的性质、资本的实质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转到了自己的反面。但是,由于物的主体化、主体的物化、因果的颠倒、宗教般的概念混淆、资本的单纯形式G—G′在这里被荒诞地、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地展示和表现出来,资本的性质和形态也就完成了。同样,各种关系的硬化以及它们表现为人同具有一定社会性质的物的关系,在这里也以完全不同于商品的简单神秘化和货币的已经比较复杂的神秘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了。变体和拜物教在这里彻底完成了。
  利息自身正好表现出,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而存在,同劳动处于社会对立中,并且转化为同劳动相对立并且支配着劳动的私人权力。利息概括了劳动条件对主体活动的关系上的异化性质。利息把资本的所有权,或者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手段,表现为支配别人劳动的权力。但是,它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某种在生产过程本身之外属于资本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规定性的结果。它不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同劳动对立,而是相反地同劳动无关,只是表现为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说,表现为一种存在于资本对劳动本身的关系之外的、与这种关系无关的规定性。利润在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与工人本身毫无关系。因此,在利息上,在利润的这个形态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固然得到了特殊的表现,但是表现成这样:这种对立在其中已经完全消失,而且明显地被抽掉了。利息除了表现货币、商品等等增殖自己价值的能力以外,还把剩余价值表现为从货币和商品中生长出来的某种东西,表现为它们的自然果实,也就是说,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神秘化在最极端的形式上的表现,——只要它一般表现社会关系本身,它表现的[918]就只是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决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这个利息形式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产业利润这种质的形式,即产业资本家——不是作为资本家而是作为劳动者(产业家)——的劳动工资形式。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这好比一个国王,他作为国王在名义上指挥着军队,于是有人就说,不是因为他作为王位所有者进行指挥,起着统帅的作用,他才指挥军队,而是因为他指挥军队,执行统帅的职能,所以他才是国王。因此,如果说,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利息的形式上完全同剥削过程相分离,那末另一部分在产业利润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剥削过程的直接的对立面,即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处于剥削过程之外,处于这种异化的现实行动范围之外,所以一切对立性质也就从这个过程本身排除了。因此,现实的剥削,即实现并实际表现对立性质的东西,就表现为它的直接对立面,表现为一种在物质上是独特的、但是属于劳动的同一社会规定性的劳动,即雇佣劳动,即属于同一劳动范畴的劳动。在这里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被等同起来了。
  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正如我们看到的,是由利润的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引起的。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摆脱并抽掉了使资本得以执行这种职能的社会形式,即对立形式。至于有人怎样用聪明的理由进一步为这一点作辩护,我们将在分析把利润解释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辩护论观点时作更详细的考察。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151]。
  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产生于资本对作为它的劳动的劳动的统治,从而对作为它的工具的工人的统治;产生于作为社会的统一体,作为在资本上人格化为支配劳动的权力的社会劳动形式的主体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性质),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如果一个人把他对自己的本性、对外部自然界以及对其他人的关系以宗教形式想象成某些独立存在的力量,以致被这些想象所统治,那末,他就需要祭司和祭司的劳动。但是随着意识的宗教形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关系的消失,这种祭司的劳动也就不再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祭司的劳动与祭司一起消失了,而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完成的或他委托别人完成的劳动,也会与资本家一起同样消失。(奴隶制的例子用几段引文加以说明。[152])
  可是,把利润归结为作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工资这一辩护论观点,本身又转过来反对辩护士;因为英国[919]社会主义者曾以充分的理由回答说:很好,以后你们就只应拿普通经理的工资;你们的产业利润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应归结为监督或管理劳动的工资。
  {自然,不可能详细地研究辩护士的这些愚蠢的废话及其种种矛盾。例如,产业利润的提高和下降不论同利息还是同地租都成反比。但是对劳动的监督,即资本家实际完成的一定量劳动,却与此无关,就象与工资的下降无关一样。这种工资的特点正是:它的下降和提高同实际的工资成反比(在利润率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全部生产条件保持不变,它就完全由剩余价值率决定)。但是诸如此类的“小矛盾”并没有消除持辩护论观点的庸俗经济学家头脑中的等同性。不管资本家付出的工资是少还是多,不管工人得到的工资是较高还是较低,资本家完成的劳动都绝对地保持不变。(正如按一个工作日支付的工资丝毫不改变劳动本身的量一样。)不仅如此。工人的工资较高时,他的劳动强度就较大。相反,资本家的劳动则是个完全确定的东西:它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由资本家应管理的劳动的量决定,而不是由这一劳动量的报酬决定。资本家不会强化自己的劳动,正如工人不会加工出多于他在工厂中得到的棉花一样。}
  英国社会主义者接着还说:管理劳动和监督劳动也同其他任何劳动能力一样,现在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并且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因而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买到。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不管是自有的资本还是别人的资本)分离的管理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管理劳动就完全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这种劳动实际上是同资本分离而存在的,但这不是表现在产业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那种表面上的分离上,而是表现在产业管理人员等等同各种资本家的分离上。最好的证明就是:第一,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注:参看本册第392页。——编者注]。它们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职能执行者对工人来说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在资本家本人看来,土地所有者的职能对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多余的一样。第二,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作为资本主义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是剥削别人劳动的职能的名称,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劳动是由劳动的社会形式(协作、分工等等)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剥去,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内部发展起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性质,能够脱离它们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脱离它们的各因素的异化、对立和矛盾的形式,脱离它们的颠倒和混乱。而这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ⅩⅤ—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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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ⅩⅤⅢ—1142]{资本家的实际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是“让渡利润”,而且资本家的“个人劳动”在不是涉及剩余价值的创造,而是涉及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通过商业途径在其各个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场合,有着特别广阔的活动余地。这一点在这里与我们无关。某些种类的利润——例如,以投机为基础的利润——只有在这种场所才能获得。因此,这里就不去考察这些利润了。庸俗政治经济学(特别是为了把利润说成是“工资”)把这种“让渡利润”同来源于剩余价值的创造的利润混为一谈,这表明庸俗政治经济学象畜生一样愚蠢。例如,请看看可敬的罗雪尔。因此,对于这类蠢驴来说,他们把分配整个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时不同生产领域的资本家在计算上的考虑和补偿的理由,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理由,同所谓的利润本身的来由混为一谈,这也是十分自然的。}[ⅩⅤⅢ—1142]



  注释:

  [151]马克思指的是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第550页。
  [152]马克思在两三年后写的《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三章里列举了关于奴隶监工的引文。——第5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