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I)
[(3)拉姆赛论“总利润”分为“纯利润”(利息)和“企业主利润”。在他关于 “监督劳动”、“补偿风险的保险费”和 “超额利润”等观点中的辩护论因素]
[1099]拉姆赛把我仅仅称之为利润的东西称为总利润。他把这个总利润分为纯利润(利息)和企业主利润(企业主收入,产业利润)[注:[1130]{西尼耳先生的《大纲》和拉姆赛的《论财富的分配》是大致同时出版的,在后一著作[第二部分]第四章已经详尽地论述了利润分为“企业主利润”和“资本的纯利润”即“利息”;为什么这个在1821年和1822年已经是人所周知的利润划分却被认为是西尼耳先生发明的呢?——这一点只能这样来解释:西尼耳作为纯粹的现状辩护论者,从而作为庸俗经济学家,是深得罗雪尔先生同情的[115]。}[1130]]。
在一般利润率下降的问题上,拉姆赛同李嘉图一样,也和亚·斯密论战。他反驳亚·斯密说:
“诚然,资本主义企业主之间的竞争,可以使大大超过普通水平的利润平均化{这种平均化决不足以解释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但是,认为竞争会降低这个普通水平本身,则是错误的。”(第179—180页)
“假定每一种商品(原料和成品)的价格,由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下降是可能的话,那末这一点决不会影响利润。每个资本主义企业主都会把他的产品卖较少的钱,但另一方面,他的每一项支出,不管它属于固定资本还是属于流动资本,都会相应地减少。”(第180—181页)
拉姆赛也反对马尔萨斯:
“利润由消费者支付这种想法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消费者又是谁呢?他们必定是土地所有者、资本家、企业主、工人,或者领取薪金的人。”(第183页)
“唯一能够影响一般总利润率的竞争,是资本主义企业主和工人之间的竞争。”(第206页)
在最后这一句话里,表达了李嘉图的论点中正确的东西。利润率的下降可以不取决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竞争,但是唯一能够使利润率下降的竞争,却是这种竞争。不过拉姆赛本人并没有给我们指出一般利润率具有下降趋势的原因。他所说的唯一东西是,——这一点是正确的,——利率的下降可以完全不取决于国内的总利润率。就是说:
“即使我们假定,借入资本除了用于生产之外,决不用于其他目的,那末,在总利润率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利息仍然可能变化。因为,随着一个民族的财富不断增长,有一类人产生出来并不断增加,他们靠自己祖先的劳动{剥削,掠夺}占有一笔只凭利息就足以维持生活的基金。还有许多人,他们在青壮年时期积极经营,晚年退出,靠他们自己积蓄的钱的利息过安逸的生活。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这两类人都有增加的趋势;这是因为那些在开始时已有相当资本的人,比那些在开始时只有少数资本的人,更容易获得独立的财产。因此,在老的富有的国家,不愿亲自使用资本的人所占有的国民资本部分,在社会全部生产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比新垦殖的贫穷的国家大。在英国,食利者阶级的人数是多么多啊!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因为他们是同一些人。只是由于这个缘故,利息在老的国家也必定有下降的趋势。”(第201—202页)
关于纯利润(利息)率,拉姆赛说道:
“它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利润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受预期的总利润率的影响,但不是完全由它调节。竞争所以不是完全由它调节,一方面是因为有许多人借钱并不打算用在生产上,另一方面又因为全部国民资本中可贷出的份额,随着国家的财富而变化,不以总利润的任何变化为转移。”(第206—207页)“企业主利润取决于资本的纯利润,而不是后者取决于前者。”(第214页)
[1100]除开前面提到的情况,拉姆赛还正确地指出:
“只有在文明程度已达到不必提出保证偿还贷款的要求的地方,借贷利息才是纯利润的尺度……例如在英国,目前我们不会考虑把承担风险的补偿加进利息中去,因为贷出的资金都有所谓良好的保证。”(第199页注)
他在谈到他称之为资本主义企业主的产业资本家时,指出:
“资本主义企业主是财富的总分配者;他付给工人工资,付给[货币]资本家借贷利息,付给土地所有者地租。一方是企业主,另一方是工人、[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这两大类人的利益正好彼此相反。雇劳动、借资本和租土地的是企业主,他当然力图以尽可能低的报酬使用它们,而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则力求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租它们。”(第218—219页)
产业利润(监督劳动)。
总的说来,拉姆赛关于产业利润,特别是关于监督劳动的论述,是这部著作中提出的最合理的东西,尽管他的一部分论证是从施托尔希那里[116]抄来的。
剥削劳动是要花费劳动的。就资本主义企业主所从事的劳动仅仅由于资本和劳动对立才成为必要这一点来说,这种劳动加入他的监工(工业军士)的费用,并且已经算在工资项下,这种情况跟奴隶监工和监工所用的鞭子的费用算在奴隶主的生产费用中完全一样。这种费用跟大部分商业费用完全一样,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非生产费用。凡是谈到一般利润率的地方,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以及他们的尔虞我诈所花费的劳动,也不在考察之列;同样,一个资本主义企业主同另一个相比,在花最少费用从自己工人身上榨取最大量剩余劳动并在流通过程中实现这种榨取来的剩余劳动方面,有多大技巧,也不在考察之列。对这一切的考察,属于对资本竞争的研究。这种研究,总的来说,涉及资本家之间以及他们为攫取最大数量的剩余劳动所作的斗争和努力,而且只涉及剩余劳动在不同的单个资本家间的分配,但同剩余劳动的来源及其一般大小无关。
对监督劳动来讲,只剩下组织分工和组织某些个人间的协作这种一般的职能。这种劳动在较大的资本主义企业里完全由经理的工资代表。它已经从可供形成一般利润率的东西中扣除了。英国的工人合作工厂[117]提供了最好的实际证明,因为这种工厂尽管支付较高的利息,提供的利润还是大于平均利润,即使在扣除了经理的工资——当然,它由这种劳动的市场价格决定——以后也是如此。本身就是经理的那些资本主义企业主,节省了一项生产费用,把工资支付给自己,从而取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如果辩护论者[关于企业主利润是监督工资]的这种说法,明天被认真地实现,如果资本主义企业主的利润只是管理和指挥的工资,那末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并把这种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后天就完结了。
但是,即使我们把监督劳动[的报酬]看成是隐藏在一般利润率中的工资,拉姆赛[同上,第227—231页]以及其他经济学家阐述的规律在这里仍然适用。这个规律就是:在利润(企业主利润和总利润[包括利息])同所花费的资本量成比例时,监督劳动所占的份额同资本量成反比——资本大,这个份额就非常小;资本小,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仅仅名义上存在的地方,这个份额就非常大。一个几乎完全亲自从事企业中所需要的劳动的小资本家,拿他的资本来比,看来获得很高的利润率,而实际情况却是,他既然没有雇用什么工人,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实际上就没有取得丝毫利润,而只是名义上从事资本主义生产(不管是工业还是商业)。这个“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区别在于,他由于自己的名义上的资本,实际上是自己劳动条件的主人和所有者,因此没有主人压在头上,[1101]他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由他自己占有,而不是被他人占有。在这里,作为利润出现的,只是超过普通工资的余额,这个余额恰恰是由于[这个小所有者]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而造成的。不过,这种形式仅仅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际上还没有占支配地位的领域。
[拉姆赛说:]
“企业主利润可以分解为(1)企业主薪金;(2)补偿其风险的保险费;(3)他的超额利润。”(同上,第226页)
至于(2),同这里丝毫没有关系。柯贝特(以及拉姆赛本人[同上,第222—225页])说过[118],补偿风险的保险费,只是把资本家的损失平均分摊,或者说,更普遍地在整个资本家阶级中分摊。从这个平均分摊的损失中,必须扣除保险公司的利润,即扣除投在保险事业中并担负这种平均分摊职能的资本的利润。这些保险公司以和商业资本家或货币资本家同样的方式取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而不直接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这是一个如何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中间分配剩余价值以及因此对单个资本进行扣除的问题。它既同剩余价值的性质无关,也同剩余价值量无关。工人当然不可能提供比他的剩余劳动更多的东西。他不可能再另外付给资本家一笔钱,为资本家占有这种剩余劳动的果实保险。至多可以说,即使不谈资本主义的生产,生产者在这方面也会有一定的支出,就是说,他们必须支出自己的一部分劳动或者说一部分劳动产品,以防自己的产品、财富或财富的要素遇到意外等等。代替每个资本家自行保险的是,他用[总]资本的一定部分专门担负这项业务,这样,就更可靠、更便宜地取得相同的结果。保险费以一部分剩余价值支付;剩余价值在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和剩余价值的保险,跟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数量无关。
因此,有待考察的是:第一,企业主的“薪金”;第二,“超额利润”——拉姆赛在这里用来称呼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属于和食利的资本家不同的产业资本家,因此它的绝对量也决定于利息与产业利润之比,即属于资本(不同于土地所有权)的那个剩余价值部分所分解成的两个部分之比。
至于说到企业主的“薪金”,那末首先不言而喻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作为劳动的统治者的职能,落在资本家或者由资本家付酬的职员——资本家的代理人的身上。这种职能只要不是由合作劳动的性质,而是由劳动条件对劳动本身的统治产生的,它也就要随着资本主义生产一起消失。然而,拉姆赛本人把[企业主利润的]这个组成部分抛掉了,或者把它降低到不值一谈的地步:
“不管企业大小,企业主的薪金也和监督劳动一样,几乎是相同的。”(同上,第227页)“一个工人决不能说,他能够完成两个、三个或者更多象他一样的工人所能完成的工作。但是一个工业资本家或租地农场主却可以代替十个或更多象他一样的人。”(第255页)
企业主利润的第三部分是“超额利润”(包括风险费,这种风险只是可能的,只是利润和资本的可能的损失,而实际上表现为保险费,从而表现为特定部门的一定资本在总剩余价值中所取得的份额)。
拉姆赛说道:“这种超额利润不折不扣地代表那种从支配资本使用权的权力中{换句话说,从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中}产生的收入,不管这个资本是属于这个资本家本人还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纯利润〈利息〉完全随资本的大小而变化;反过来,资本越大,超额利润对所使用的资本之比也就越大。”(第230页)
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企业主的薪金”与资本的大小成反比。资本活动的规模越大,生产方式越是资本主义的,产业利润中可以归结为“薪金”的组成部分就越微小,产业利润就越清楚地表现出它的真正性质:它是“超额利润”,即剩余价值,亦即无酬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产业利润和利息的全部对立,只有基于食利者和产业资本家的对立,才有意义,但是它完全不涉及工人和资本的关系,不涉及资本的性质,也不涉及资本的利润的来源等等。
关于不是生产谷物、而是生产其他农产品的土地的地租,拉姆赛说:
“这样一来,为一种产品支付的地租,成了其他产品价值高的原因。”(同上,第279页)
在最后一章[《论国民收入》]中,拉姆赛说:
“收入和年总产品的区别仅仅在于,收入中没有用于维持固定资本〈在拉姆赛那里就是指不变资本,即各生产阶段上的原料、辅助材料和机器等等〉的一切东西。”(第471页)
[1102]拉姆赛在前面已经讲过[注:见本册第361—362页。——编者注]并且在最后一章再次讲到,
“流动资本”〈在他那里就是指花在工资上的资本〉是多余的,“它既不是生产的直接因素,甚至对生产也毫无重要意义”。(第468页)
拉姆赛不过没有由此得出如下的明显结论:否定雇佣劳动和花在雇佣劳动上的资本,也就否定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性,从而劳动条件就不再作为“资本”,或者用拉姆赛的术语,不再作为“固定资本”同工人相对立了。劳动条件的一部分之所以表现为固定资本,只是因为另一部分表现为流动资本。但是,一经把资本主义生产假定为事实,拉姆赛就宣布了工资和资本的总利润(包括产业利润,或按他的说法,企业主利润)是收入的必要形式(第475、478)。
当然,这两种形式的收入实际上把资本主义生产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两个阶级的本质最简单最一般地概括起来了。可是,他却把地租,即土地所有权,说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是多余的形式(第472页),他忘记了,地租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以上所述也适用于他的另一个论点,即“资本的纯利润”,或者说,利息,不是一种必要的形式:
“食利者[在总利润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只好转变为产业资本家。这对于国民财富是无关紧要的……给资本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各自的收入,无疑地不需要那么高的纯利润。”(第476—477页)
在这里,拉姆赛又忘记了他自己说过的话:随着资本的发展,必然形成一个不断增大的食利者阶级。[注:见本册第390—391页。——编者注]
[拉姆赛说:]
“资本的总利润和企业主利润……对于生产的过程是必需的。”(第475页)
当然。没有利润就没有资本,而没有资本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
※ ※ ※
总之,从拉姆赛那里得出的结论是,第一,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社会生产的必然的即绝对的形式。(拉姆赛本人仅仅以一种带局限性的说法来叙述这个观点,他说,如果不是人民大众那么穷,以致不得不在产品完成以前预支自己在产品中应得的份额,“流动资本”和“工资”就是多余的。)第二,与产业利润不同的利息,和地租(即由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创造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一样,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是不必要的,而且是可以被它扔掉的累赘。如果这种资产阶级的理想真正实现的话,结果只能是,全部剩余价值直接落在产业资本家手中,社会(在经济方面)就会归结为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简单对立——这种简化无疑会加速这种生产方式的灭亡。[1102]
※ ※ ※
[1102]{在1862年12月1日的《晨星报》[119]上,一个工厂主抱怨说:
“从总产品中扣除工资、地租、资本利息、原料费用以及经纪人、商人的赢 利,剩下的才是工厂主、郎卡郡居民、业主的利润,而且他们还得为这么多参与总产品分配的人负担工人的生活费。”
如果把价值放在一边,来考察实物形式的总产品,那就很明显,在补偿了不变资本和花在工资上的资本之后,剩下的是代表剩余价值的产品部分。但是,从这个剩余中,要扣除一部分作为地租和经纪人、商人的赢利,不论这些人是否使用自己的资本——这一切都取自总产品中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因此,这一切对工厂主来说是一种扣除。如果工厂主的资本是借来的,那他的利润本身也要分成产业利润和利息。}
{关于级差地租:在比较肥沃的土地上劳动的工人,比起在比较不肥沃的土地上劳动的工人,劳动生产率要高些。因此,如果前一个工人以实物形式得到报酬,那末他在总产品中取得的份额就小于在比较不肥沃的土地上劳动的工人。或者同样可以说,尽管他每天劳动的时数相同,他的相对剩余劳动却大于另一个工人。但是,他的工资和另一个工人的工资的价值是相同的。因此他的雇主的利润也并不比另一个雇主的利润大。在他的产品的超额部分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他的较高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或者说,他的级差剩余劳动,被土地所有者装进了腰包。}[1102]
注释:
[115]马克思指德国庸俗经济学家罗雪尔的著作《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版第385页。罗雪尔在这里谈到利润分为企业主利润和利息时,引用了西尼耳的《大纲》。马克思指出利润分为“企业主利润”和“资本的纯利润”这一点早在1821和1822年就已经人所周知,这可能是指匿名著作《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2—53页,以及霍普金斯的著作《关于调节地租、利润、工资和货币价值的规律的经济研究》(1822年伦敦版)第43—44页。——第389页。
[116]马克思指施托尔希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1卷第3篇第13章。——第391页。
[117]关于英国的工人合作工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第二十三章和第二十七章。并参看本册第552—553页。——第392页。
[118]马克思指柯贝特的著作《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或贸易和投机原理的解释》1841年伦敦版第100—102页。——第393页。
[119]《晨星报》(《The morning Star》)是英国的一家日报,自由贸易派的机关报;1856年到1869年在伦敦出版。——第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