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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卷
就伦敦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给总委员会的建议
[288]
财务报告
(1)为代表会议寻觅会场。
(2)为代表会议代表寻觅下榻的旅馆;建议租用从前租过的那家在莱斯特广场上的旅馆。
(3)任命一个委员会来处理这两个问题。
(4)总委员会全体出席代表会议,并有权参加讨论,但只有一定人数的总委员会委员充任代表,享有表决权。这些委员的人数,俟代表会议的代表总数明确后,由总委员会确定。
(5)现在住在伦敦并且是得到承认的国际会员的法国人,应派出三名代表,代表法国出席代表会议。
(6)在代表会议上,如果某一国家的国际会员没有代表时,其代表将由该国的通讯书记担任。
马克思于1871年9月5日在总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第一国际伦敦代表会议”1936年版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弗·恩格斯的手稿译的
注释:
[288]关于国际伦敦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给总委员会的建议,由马克思在1871年9月5日会议上提交总委员会审查并获得批准。现存的建议手稿是由恩格斯写的,其中有马克思做的修改。手稿开头写的“财务报告”一语,是建议总委员会为代表会议准备这样一篇报告。——第4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