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者[197]
冯·霍夫施泰滕(“社会民主党人报”的发行人)说: (1)“劳动力在我们的时代是商品……任何物品的〈应当说:商品的〉购买价格〈应当说:价值〉是由生产 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工人必须工作一定的小时数,来再生产他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时得到的价值;这是工作日的必要部分,但决不是工作日本身。为了确定工作日,必须〈为什么?〉加上不定部分;虽然这个部分是不定的,但它终究有自己的必要界限。” |
(1)“我们的出发点是假定劳动力按照它的价值买卖。与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生产工人平均每天所消费的生活资料需要6小时,那末他平均每天就要工作6小时来生产他一天的劳动力,或者说,再生产出他出卖劳动力时得到的价值。在这种场合下,他的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时,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它是一个定量。但是这并不能确定工作日本身的长度…… 固然,它的一部分是由工人本身不断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短而变化……虽然工作日不是固定量,而是流动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第198、199页)[198]〔第260、261页〕[注:本文中六角括号内的页码是“资本论”1953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卷的页码。译文有改动。——译者注] |
(2)“一个〈界限〉,即最高界限以生理上的可能性为依据〈界限怎么能以可能性为依据!〉,也就是以人能工作的时间长度为依据,因为他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就必须睡觉、休息、穿衣、保持清洁。最低界限取决于那些由每一时代的文化状况决定的要求。依照这种文化状况和现存立法,工作日和剩余劳动的时间也就不同。与此相应,就有8小时、10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的工作日。” |
(2)“不过它(工作日)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当然,如果我们假定……剩余劳动=0,那末就可以得出它的最低界限,也就是工人为了维持本身的生存所必须工作的那段时间。但是在资本主义存生产方式下,必要劳动始终只是工作日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界限。可是工作日有一个最高界限。它不能超出一定限度。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第一是劳动力的生理界限。人在一昼夜(它的自然长度等于24小时)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而这种生理上的能量消耗的限度就成为他在生理上可能支出的劳动时间的限度。一匹马天天工作,每天也只能工作8小时。人每天必须有一定时间休息、睡觉,也必须有一定时间满足其他的生理需要,如吃饭、穿衣、保持清洁等等。除了这种纯生理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长还会遇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但是这两个界限(即最高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都有极大的伸缩性,可以使工作日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我们就看到有8小时、10小时、12小时、14小时、16小时、18小时的工作日。”(第199页)〔第261—262页〕 |
(3)“英国的经验表明,较短的工作日可以获得同样大的剩余劳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大大强”化了。 |
(3)关于在英国用法律上强制地缩短工作日的办法来使劳动强化和取得同样大的或更大的“剩余劳动”。见第401—409页〔第495—507页〕 |
(4)“可见,资本家力图以尽量延长工作日为目的。〈何等荒唐!力图以……为目的!〉但是工人只有一种商品,即他的劳动力,如果超过了劳动力中的一定点〈什么叫超过劳动力中的一定点?〉,那末他就应当说:我被用尽了〈!〉,我被杀害了。〈妙极!在他被杀害之后,他还应当这么说!〉因此〈因为他应当这么说!〉劳动的尺度应当按照工人的利益而规定下来,使劳动力这一商品能够尽可能久地保持下来得到使用。这样,他只要求履行他的正当权利。〈他刚抱怨他被用尽了,而现在又要求,他被使用的正当权利!〉” |
(4)“资本家行使他买主的权利,尽量地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他就要使一个工作日成为两个工作日。但是,这个出售的商品的特性却给它的买主造成使用界限,而且工人也要行使他卖主的权利,尽可能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标准时间之内……我愿意(他说)保持我唯一的财富——劳动力……使用我的劳动力和盗窃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合同和商品交换规律的。总之我要求标准长度的工作日……”(第202、201页)〔第265、、264页〕 |
(5)“在英国〈工作日的〉这个量由法律规定为10小时〈!〉,那里由工厂视察员向内阁报告这一法律的遵守情况。在许多国家也有限制童工劳动的法律:在奥地利、瑞士、美国和比利时〈!〉正在拟定类似的法律〈!〉。在普鲁士也有这类法律,但是它们只存在于纸上,从来没有得到遵守。在美国,在以奴隶的解放为结果的战争结束以后,甚至提出过八小时工作日的要求。1866年‘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大会’也建议实行八小时工作日。” |
(5)“1850年制定的现在还通行的工厂法(不是在英国,而是在马克思所举出的联合王国的个别工业区中)规定,一周平均的工作日为10小时……为了监督法律的执行,设置了专门的工厂视察员,他们直属内务部,他们的报告每半年由议会公布一次。”(第207页)〔第271—272页〕 ……在北美合众国的一些州不是准备而是实行限制幼年工的工作日(第244页)〔第314页〕,在法国全面限制工作日(第251页)〔第321页〕,在瑞士的一些州(第251页)〔第322页〕、在奥地利(第252页)〔第322页〕对儿童全面限制工作日,而在比利时并没有类似的法律。(同上)如果冯·海特、曼托伊费尔等人的指令得到执行,那末它们是值得称道的。(同上)“在北美合众国,只要共和国的一部分仍被奴隶制度玷污,任何独立的工人运动都难展开……但是随着奴隶制度的死亡,立刻就诞生了新生命。内战的第一个果实就是:八小时工作日运动……同时,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大会提出……‘我们建议以8小时为工作日的法定界限’。”(第279—280页)〔第353页〕 |
卡·马克思写于1867年12月6日 载于1867年12月12日“未来报” 第291号附刊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未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