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德利加尔斯基——立法者、公民和共产主义者[68]
科伦11月24日。杜塞尔多夫宣布戒严。勃兰登堡—弗兰格尔内阁找到施皮格尔先生和德利加尔斯基先生作代表算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前者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区长官,后者则集各种不同的品质于一身:他不仅在官衔上是中将师长、杜塞尔多夫市区和整个行政区的“最高”立法者,而且他还是一个作家,据他自己说,他还是一个“公民”和——共产主义者,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天佑吾王,天佑吾国”。这两位先生,不管身分是单色的还是多色的,都觉得在杜塞尔多夫,法定秩序只有用非常手段才能维持。因此他们认为,“为了维护法定秩序”他们“不得不”宣布整个杜塞尔多夫地区戒严。
我们早就知道,勃兰登堡政府只有靠非常手段才能维持;我们知道,如果国内不实行戒严,勃兰登堡政府早就丧失了自己的地位。因此,戒严状态也就是勃兰登堡政府的合法状态。
冯·普富尔首相在9月29日的协商议会上宣称:“先生们,戒严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当时指的是科伦城和科伦要塞,指的是暴动,司法机关的决定无法执行,合法当局——市民自卫团已不能维持安宁,街垒已经修筑起来;力量只能用力量来对付。至少戒严的拥护者们曾经是这样断言的,至少他们力图用似乎是查明了的事实来掩饰外表。现在这件事做起来要简单得多了;杜塞尔多夫没有发生暴动,法院的活动丝毫没有遭受破坏,市民自卫团时刻准备执行合法的命令,甚至无须引证当时曾被当做主要依据的过了时的1809年条例,因为杜塞尔多夫不是要塞。但是,杜塞尔多夫以少有的毅力表示赞成拒绝纳税,仅仅根据这一点,两个勃兰登堡就可以恢复法定秩序,即宣布该城不受法律保护了。
我们用不着去详细研究作为宣布戒严借口的罪状;我们要向司法当局指出,这些罪状纯系捏造,因为根本提不出法律上所要求的证据来证实它们。这是诬告,应按刑法典第三六七条及以下各条加以惩处。为了维护法定秩序,我们想在这里指出施皮格尔先生和德利加尔斯基先生的一些违法行为。
在这两位先生宣布戒严“从而使最高权力转归军事当局掌握”之后,“共产主义者和公民”德利加尔斯基发布了如下的命令:
(1)各个合法存在的权力机关继续保留其职能,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将得到最坚决的支持。
这就是说,既然各个合法存在的权力机关是依法存在的,那末就应该取消,但是要保留它们的职能,以便支持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
德利加尔斯基在给他的“同胞们”的呼吁书中说:“我希望所有正直的居民都会帮助我执行法律,各个权力机关都会坚决地支持我这样做。”
德利加尔斯基先生不仅制定法律,而且还根据自己的裁夺运用法律。各个合法存在的权力机关就是他的近卫军。而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的“独立”的法官们、检察长先生及其同僚们竟对这一切听之任之!他们被解除了职务,却毫不觉得这是违法。他们对立法者德利加尔斯基称颂备至,并且还因为付出这种代价而能够照旧领薪感到高兴。诸位先生,难道在军刀制度下发布逮捕令,进行审讯,你们一点也不感到羞耻吗?也许,逮捕拉萨尔先生(可惜他过于坚信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司法机关的保护,不愿意躲避戒严)只不过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的私人报复行为?也许已经根据第一一四、一二三、一二四各条悄悄地对这个人和他的同谋者提起诉讼并进行侦查了?
德利加尔斯基先生的第二条法律是:
“解散一切追求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的团体。”
4月6日法令的第四节与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有什么关系呢?既然这一节规定:“所有普鲁士人都享有不经警察局事先许可进行结社的权利,只要不是追求违背现行法律的目的”,这就是说,这显然是那些应当尽速收回的、与德利加尔斯基的法律不相容的“成果”之一。
第三条和第四条法律。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控制市内交通和饭店营业时间。他颁布禁止集会的法令,仿佛杜塞尔多夫已变成了巴黎。但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之所以伟大,不仅因为他是一个警察,而且还因为他表现出一个夜巡逻的无庸置疑的天才:他还控制着工余休息时间。
第五条法律。
“市民自卫团在改组以前应予解散,并且必须在今天交出武器。”
这条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是违法的。我们来分析一下:
(a)市民自卫团应予解散。根据一般法律,即根据10月17日的市民自卫团法,市民自卫团只有根据国王的命令才能解散。也许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持有别人不知道的秘密的敕令?那末,他为什么不像公布邮政总局局长毛伦布勒歇尔的声明[69]那样把它公布出来呢?诚然,这个捏造的声明立刻就遭到了杜塞尔多夫市民自卫团的驳斥。但是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并没有什么敕令,他是凭借自己的最高权力行事,擅自攫取国王的职权,他不过是一个僭望王权的“公民和共产主义者”。
(b)市民自卫团不仅被解除职务。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并不满足于仅仅攫取行政区长官的职权。如果要说违法,那末仅仅解除自卫团的职务一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了。10月17日法律的第四节规定:
如果某个市镇或区的市民自卫团拒绝遵守当局的命令,或者干涉市镇、行政或司法当局的活动,那末行政区长官在说明理由后可以暂时解除它的职务。
因此,只有行政区长官才能解除市民自卫团的职务,不管中将、师长、公民、以至共产主义者,即使是“普鲁士皇家共产主义者”都绝不能解除市民自卫团的职务。
可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有他充分的理由,无视级别,以专制君主的身分来独断独行。即使他只是以行政区长官的身分来对待市民自卫团,他也不能解除后者的武装。但是
(c)“市民自卫团必须在今天交出武器。”仅仅解除职务还绝不等于说有权没收武器。不然被暂时解职的军官也应交出自己的佩刀。但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是对的。如果允许市民自卫团保留武器,也许它就不会让德利加尔斯基解除它的职务,它就会按法律第一节的规定去执行它的使命。
(d)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要求把武器交给他。因为他已经感到他的使命就是要当专制君主,所以,关于实施建立市民自卫团的法律的敕令也不能制止他这样做,敕令的第三节规定:
“国家交给市镇的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市镇支配,直到上述时间为止”。
杜塞尔多夫的“市政管理局和市镇委员会”并没有反对德利加尔斯基先生的命令。它们不是抗议这种违法行为和维护市镇的权利,而是号召市民们对他们的新的独裁者要“奉公守法”。
第六条法律。
“凡被揭露公开以武力反抗合法当局的命令或实行叛变致使军队遭到危险或使军队遭到危害者,交军事法庭惩处。”
按照人身保护法[70]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以惩罚相威胁或使用法律规定的惩罚以外的惩罚都是不容许的。根据这条法律,这项规定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或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战争或暴动的情况下,都不能停止生效。因为根据第八节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暂时取消第一节和第六节,而且只有根据内阁的决定并由内阁负责才能这样做。虽然如此,但是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还要设立军事法庭来对付平民。因此他下令捕人,为了捕人而破坏住宅的不可侵犯也就毫不奇怪了!如果说这些决定也能暂时停止执行,那末无论如何它们不是由冯·德利加尔斯基先生停止的。“杜塞尔多夫日报”断言逮捕拉萨尔没有遵照规定的手续,“科伦日报”则肯定这次逮捕是按照法院侦查员的指示进行的,究竟哪种说法值得相信,反正都是一样。“科伦日报”当然是站在警备司令方面,侮辱法院侦查员。不管怎样,这次逮捕是非法的,因为在非法的制度下不可能有合法的行动。在战时状态下,民事审判权就得失效。如果法院侦查员要继续执行他的职务,他就得登上军法官的宝座,军事条令就会成为他的法典。杜塞尔多夫检察人员很了解他们的这个新地位;事实上如果他们还承认他们享有莱茵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职权,那末即使根据Habeas Corpus Act〔人身保护法〕第九节,他们也早就应该起来干涉了。第九节规定:
“对超越职权破坏上述各项决定的文武官员,不需事先征得当局的同意即可起诉。”
要完全认清我们莱茵各机关的力量,还要看总检察官尼科洛维乌斯先生是否同意杜塞尔多夫检察人员的做法,因为所有法警官员,甚至法院侦查员都在他的监督之下。为了促使尼科洛维乌斯先生行使他的职权,处理杜塞尔多夫事件,昨天曾派一个代表团去见他,他似乎回答说:他手里没有能够据以进行干涉的法律条文。虽然这些话我们都是从最可靠的方面得知的,但是,我们仍然说:“尼科洛维乌斯先生似乎回答说”。我们还不敢相信这件事,因为否则我们就要认为,尼科洛维乌斯先生把Code pénal[71]及今年3月以来颁布的一切法律都忘得一干二净了。
卡·马克思
写于1848年11月24日
载于1848年11月26日“新莱茵报”第153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
注释:
[68]这些名称是马克思从德利加尔斯基告杜塞尔多夫居民书中引来的;“新莱茵报”紧接着这篇文章发表了这个文告。文告中说:
“我作为一个虔信上帝、忠于国王的共产主义者,茲声明如下:为了救济杜塞尔多夫的贫穷的兄弟们,只要我住在此地,我将通过此地的出纳总局每年支出一千塔勒,并按月将钱交给本地市济贫金出纳处……同胞们!请效法这个榜样,做一个崇高的共产主义者吧。这样,这里及其他任何地方很快就会建立起安宁、和平和信任来。
公民冯·德利加尔斯基
11月23日于杜塞尔多夫。”
由于马克思的这篇文章,德利加尔斯基对“新莱茵报”提出控告,说该报造谣诬蔑(见本卷第686页)。——第64页。
[69]指杜塞尔多夫邮政总局局长毛伦布勒歇尔于1848年11月21日发表的声明,这篇声明谴责市民自卫团干涉邮政局的工作。——第67页。
[70]关于人身保护法见注36。——第68页。
[71] Code pénal——是1810年法国通过的刑法典,沿用于法国人占领的德国西部和西南部,1815年莱茵省合并于普鲁士以后,它仍和民法典并行于莱茵省。——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