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我们假定被规定为客体的神是我们知识的现实基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既然神是客体,神本身就进入我们的知识范围之内,因而对于我们来说就不可能是这整个范围所赖以建立的最后根据了。”同上,第5页。
最后,我们提醒谢林先生注意上述他的那封信的结束语: “如果你们假定一个客观的神的观念,你们怎么能够谈理性从自身中产生出来的规律呢?因为只有绝对自由的存在物才能有自律。”谢林,同上,第198页[第10封信]。
“把可以普遍传授的基本原则加以隐瞒,这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行为。”谢林,同上,第199页。
注释:
[31]《自然体系,或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规律》是法国唯物主义者保·昂·霍尔巴赫的著作。作者为了不暴露自己。署了1760年去世的法国科学院秘书J.B.米拉波的名字。——98。
[32]马克思引用的谢林《关于独断主义和批判主义的哲学通信》和《论“自我”是哲学的原则》都是1795年出版的。后来谢林放弃了进步观点,转到宗教神秘主义立场,1841年被普鲁士当局延聘到柏林大学去消除黑格尔学派特别是青年黑格尔学派代表人物的影响。——100。
[33]马克思引用的是黑格尔在1829年夏季学期开设的宗教哲学讲座的第13讲。——100。
[34]指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曾批判了证明神存在的各种方法。——100。
[35]指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关于判断成份的逻辑意义的推论(主语、谓语、系词“是”)所说的一段话:“一百个真正的塔勒里包含的东西丝毫也不比一百个可能有的塔勒里包含的东西多。确实,因为可能有的塔勒意味着概念,而真正的塔勒意味着物体及其假设本身,那么如果物体所包含的东西比概念多,我的概念就不会表示整个物体,因而也就不会和物体相等。可是,当我有一百个真正的塔勒时,我的财产就比我光有一个它们的概念(即可能有的塔勒)时多。确实,在实际情况中物体不仅分析地包含在我的概念中,而且也被综合地加到我的概念(它是我的财产的规定)中,而一点也没有以我的概念之外的这一存在去增加这些想象中的一百塔勒。”——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