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三十卷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

[利润和剩余价值。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关系]



  我们再一次回来看看前面举过的例子[44]。100塔勒的资本,即50塔勒的原料,40塔勒的劳动,10塔勒的生产工具。假定工人需要用4小时来创造他所必需的40塔勒的生活资料,即维持他的生活所必需的产品部分;他的工作日是8小时。资本家由此无偿地获得了4小时的剩余;他的剩余价值等于4个对象化小时,即40塔勒;因此,他的产品=50+10(这是保存下来的价值,不是再生产出来的价值;作为价值,它们始终是常量,不变量)+40塔勒(工资,这是再生产出来的,因为它已经在工资形式上被消费掉了)+40塔勒剩余价值。总额∶140塔勒。
  在这140塔勒中,现在有40塔勒余额。资本家在生产期间以及在他开始生产之前必须生活;例如为此需要20塔勒。资本家除了他的100塔勒资本外,还必须有这20塔勒;因而在流通中必须有这20塔勒的等价物。(这些等价物如何产生,这个问题在这里与我们无关。)资本假定流通是个不变量。这些等价物总是不断重新存在。因而,资本家不断地从他的利润中消费掉20塔勒。这20塔勒进入简单流通。100塔勒也进入简单流通,不过是为了再次变为新生产的条件:50塔勒原料,40塔勒工人的生活资料,10塔勒工具。这里还剩下20塔勒追加的、新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货币,是对于流通持否定态度的独立的价值。这些货币不能作为单纯的等价物进入流通去交换单纯的消费品,因为流通被假定是不变的。但是,货币的独立的即虚幻的存在已经被扬弃了;货币的存在,已经只是为了使自己增殖价值,也就是为了成为资本。
  但要成为资本,货币必须重新交换生产过程的各个要素,即工人的生活资料、原料和工具;所有这些要素都归结为对象化劳动,只有通过活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因此,货币由于现在已经自在地作为资本而存在,它就只是取得未来(新)劳动的凭证。它在对象形式上只是作为货币而存在着。剩余价值即对象化劳动的增长额,由于它自为地存在着,它就是货币;但这种货币现在已经自在地是资本;作为资本,它是取得新劳动的凭证。在这里,资本已经不再只和现有的劳动发生关系,而且和未来的劳动发生关系。资本看来也不再归结为它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简单要素,而是归结为作为货币的资本,但这种货币已经不再单纯是一般财富的抽象形式,而是取得一般财富的现实可能性即取得劳动能力的凭证,而且是取得正在生成的劳动能力的凭证。货币作为这样的凭证,它的作为货币的物质存在是无关紧要的,可以用任何一种要求权来代替。正如国债债权人一样,每一个资本家通过他新获得的价值,而拥有了取得未来劳动的凭证,他通过占有现有的劳动,同时也就占有了未来的劳动。(资本的这一方面以后要加以阐述。但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资本的特性,即它作为价值可以脱离自己的实体而存在。这里已经奠定了信用的基础。)因此,货币形式上的资本积累决不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物质积累。相反,是对劳动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未来的劳动被设定为雇佣劳动,设定为资本的使用价值。对新创造的价值来说,没有现成的等价物;后者的可能性只在新的[III—44]劳动中。
  因此,在这个例子中,通过绝对的剩余劳动时间——这是劳动8小时而不是劳动4小时——创造了新价值20塔勒,创造了这些货币,而且这些货币就其形式来说已经是资本(已经是资本的设定的可能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于货币不再是货币本身,才成为这种可能性);这些被迫加到旧价值即现有的财富界中去。
  如果现在生产力提高一倍,因而工人不需要付出d小时必要劳动,而只需要付出2小时,而资本家仍和过去一样要工人劳动8小时,那么就要这样计算:50塔勒原料,20塔勒工资,10塔勒劳动工具,60塔勒剩余价值(即6小时,而以前是4小时)。绝对剩余价值增长额是2小时或20塔勒。总额:140塔勒(在产品中)。185
  总额同过去一样,仍是140塔勒;但其中有60塔勒是剩余价值;而这60塔勒中,40塔勒同过去一样是由于剩余时间的绝对增加,20塔勒是由于剩余时间的相对增加。但是现在同过去一样,简单交换价值只包含140塔勒。那么,现在只是增加了使用价值呢,还是创造了新的价值呢?以前,资本为了使自己重新增加40%,必须再从100塔勒开始。这20塔勒的剩余价值将会怎样呢?以前资本消费掉了20塔勒;剩下20塔勒价值。现在资本消费掉了20塔勒;剩下40塔勒。另一方面,以前进入生产的资本是100塔勒,而现在它变成了80塔勒。在一方面以一种价值规定得到的价值,就是在另一方面以另一种价值规定失去的价值。
  第一个资本再次进入生产过程,又生产出20塔勒(资本家的消费除外)的剩余价值。在这第二次活动结束时,出现一个没有等价物的新创造的价值。20塔勒加上第一次的20塔勒共计40塔勒。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资本[它的生产力提高一倍]。50塔勒材料,20塔勒工资(=2小时),10塔勒劳动工具。但是,资本用这2小时生产出8小时的价值,即80塔勒(其中20塔勒补偿[用于工资的]生产费用)。还剩下60塔勒,因为20塔勒只把工资再生产出来(因而作为工资消失了)。60+60=120。在这第二次活动结束时,20塔勒被[资本家]消费掉了,还剩下20塔勒剩余价值;186加上第一次[活动]的剩余价值60。
  在第三次活动时,第一个[资本]共积累60塔勒[剩余价值],第二个资本共积累80塔勒;在第四次[活动]时,第一个[资本]共积累80塔勒,第二个资本共积累100塔勒。第一个资本的交换价值作为生产资本减少多少,它作为价值就增加多少。
  假定这两个资本连同它们的剩余价值都能被用作资本,也就是说,它们都能用剩余价值交换新的活劳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的计算数字(撇开消费):第一个资本按40%[利润率]来生产:第二个资本按60%来生产。140的40%是56;140(即80资本,60剩余价值)的60%是84。在第一个场合总产品是140+56=196塔勒;在第二个场合总产品是140+84=224塔勒。因此,第二个场合的绝对交换价值比第一个场合增加了28塔勒。
  第一个资本有40塔勒可以用于购买新的劳动时间;1劳动小时的价值已经假定是10塔勒;因而它用40塔勒购买+个新的劳动小时,这4劳动小时给它生产80塔勒(其中40塔勒补偿工资)(也就是说,提供了8个劳动小时)。[生产过程]结束时,第一个资本是140+80(即再生产了资本100,剩余价值是40;或者说,再生产了140;第一个100塔勒再生产为140;第二个40塔勒生产了80,——因为它们只用来购买新的劳动,所以并不是价值的简单补偿;不过这样的假定是不可能的)。140十80=220。
  第二个资本[在第一个生产周期完成后]是140塔勒;80塔勒生产了40塔勒[剩余价值];或者说,80塔勒再生产为120;但追加的60塔勒[资本化的剩余价值](因为它们完全用于购买劳动,所以并不是价值的简单补偿,而是从自身中再生产自己并创造剩余价值)再生产为180;就是说,120+120=240。(它比第一个资本多生产了40塔勒,精确地说它的剩余时间等于2小时,因为第一个资本的剩余时间也假定等于2小时)。因此,结果是第二个资本生产了更大的交换价值,因为对象化了更多的劳动;它的剩余劳动多2小时。
  [III—45]这里还必须指出另一点:140塔勒按40%计算带来56塔勒。资本加上利息187=140+56=196;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220塔勒;按照这个数字,140塔勒的利息不应是56塔勒,而是84塔勒;那是140的60%(140∶84=100∶x;x= 8 400/140 =60)。同样,在第二个场合,140按60%计算带来84;资本加上利息=140+84=224;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240塔勒;按照这个数字,140塔勒的利息不应是84塔勒,而是100塔勒;(140+100=240);即百分率(140∶100=100∶x;x= 1 000/140 )71 3/7 %。
  怎么会得出这样的结果呢?(怎么会在第一个场合是60%而不是40%;在第二个场合是71 3/7 %而不是60%呢?),在第一个场合是60%而不是40%,因而多出了20%;在第二个场合是71 3/7 %而不是60%,因而多出了11 3/7 %。那么,第一,这两个场合的差额怎么会不一样呢?第二,每个场合怎么会有差额呢?
  在第一个场合,最初的100塔勒资本包括60塔勒(材料和劳动工具,和40塔勒劳动,即 3/5 (材料[和工具]), 2/5 劳动。前一个占 3/5 的部分根本没有带来利息;后一个占 2/5 的部分带来100%。但按全部资本计算,只增加了40%;100的 2/5 =40。但是,40增加100%只等于整个100增加40%;也就是说,整个资本增加了 2/5 。这样,如果新追加的40塔勒资本中也只有 2/5 增加100%,那就是增加了16。40+16=56。这56再加上140=196;实际上就是资本和利息相加的总数156塔勒增加了40%。
  40塔勒增加100%,即增加一倍,是80;40的 2/5 增加100%,则是16。80塔勒中的40塔勒补偿资本。40塔勒是利润。
  因而,算法如下:
  100C[45]+40Z[46]+40C+40Z=220;
  就是说,140塔勒资本,共得利息80塔勒,但是,如果我们用另一种算法,那就是:
  100C+40Z+40C+16Z=196;
  就是说,140塔勒资本,共得利息56塔勒。
  [按第一种算法,]利息算得太多了,40塔勒资本多算了24塔勒利息。而24=40的 3/5 (3×8=24);这就是说,除原资本外,[新追加的]资本中只有 2/5 增加100%;因而,全部[新追加的]资本只增长了 2/5 ,即16塔勒。
  40塔勒资本多算了利息24塔勒(这就是40塔勒资本的 3/5 增加100%);24比24是3×8(40的 3/5 )的100%。但是,就总额140塔勒来说,是多算了60%而不是按40%计算;这就是说,40塔勒上多算了24塔勒( 3/5 ),24比40等于60%。因而,40塔勒的资本多算了60%(60%=100的 3/5 )。对140塔勒资本来说,多算了24塔勒(而这就是220和196的差额);即多算了100的 1/5 和100的 1/12 ;100的 1/5 =20;100的 1/1284/12 %或8 1/3 %;因而总共多算了28 1/3 %。因此,就整个资本来说,只是多算了28 1/3 %,而不像在40塔勒资本上那样多算了60%;由于对140塔勒资本中的40塔勒资本多算了24塔勒,这就形成了31 2/3 %的差额。
  另一个例子的情况也一样188。
  在生产出120塔勒的第一个场合的80塔勒资本中,50+10塔勒只是得到补偿;但是20塔勒却再生产了三倍的量:即60塔勒(其中20塔勒是再生产,40塔勒是剩余价值)。如果20塔勒生产了三倍的价值即60塔勒,那么,60会生产出180。
  [IV—1]没有必要再停留在这种非常令人讨厌的计算上了。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如果像我们所举的第一个例子那样, 3/5 (100塔勒中的60塔勒,是材料和工具, 2/5 (40塔勒)是工资,而且,如果资本带来40%的利润,那么,在[生产过程]结束时,资本就等于140塔勒(这40%的利润等于资本家以6个必要劳动小时作代价而让工人劳动12个小时,因而他赚到的是必要劳动时间的100%)。如果赚到的40塔勒再次在同样的前提下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我们现在的立脚点来说,这些前提还没有改变,——那么,40塔勒的 3/5 ,即24塔勒又要花在材料和工具上, 2/5 花在劳动上;结果又不过是16塔勒的工资加倍,变成32塔勒。因此,16是[工资的]再生产,16是剩余劳动;因而在生产结束时共有40+16=56或40%[利润率]。这样,总资本140塔勒在同样的情况下就会生产出196塔勒。不应该像在大多数经济学著作中那样假定:说什么这40塔勒全部投在工资上,用于购买活劳动,因而在生产结束时会提供80塔勒。
  如果说,100塔勒的资本在某一时期带来10%,在另一时期带来5%,那么,像凯里189之流那样由此得出下述结论,就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一结论是:在前一场合,资本在产品中得到的份额是 1/10 因而劳动得到的份额只是 9/10 ,而在后一场合,资本得到的份额只是 1/20 ,因而劳动得到的份额是 19/20;也就是说,因为利润率降低了,所以劳动得到的份额增加了。资本根本没有意识到它的价值增殖过程的性质,只是在危机时期才由于切身利害关系而去认识这一性质,从资本的观点来看,100资本得到10%的利润,自然被看作是这一资本的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即原料、工具、工资都同样地增长了10%,也就是说,资本作为100塔勒的价值额,作为这种一定价值单位的数量,增加了10%。
  但是,实际上问题在于:(1)资本的各组成部分彼此间的比例怎样;(2)用工资,即用对象化在工资中的劳动小时购得的剩余劳动有多少。如果我知道资本的总额,知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的比例(实际上我还必须知道,生产工具有多大部分在生产过程中被磨损,即真正加入生产过程),并且知道所得到的利润,那么,我就会知道创造的剩余劳动有多少。
  如果资本的 3/5 是材料(为了方便起见,这里我们假定这 3/5 全部变成生产材料,在生产中被全部消费掉),即60塔勒,工资是40塔勒,如果这100塔勒的利润是10塔勒,那么,用40塔勒对象化劳动时间购得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就创造了50塔勒的对象化劳动,也就是说,劳动的剩余时间或创造的剩余价值占必要劳动时间的25%即 1/4 。因此,如果工人一天劳动12小时,那么,他的劳动就有3小时的剩余时间,而维持他一天生活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是9劳动小时。190
  在生产中创造的新价值虽然只是10塔勒,但是按实际的比率来说,这10塔勒在计算时应该同40塔勒相比,而不应该同100塔勒相比。60塔勒价值没有创造任何新价值;相反是工作日创造了新价值。因此,工人是把与劳动能力相交换的资本增加了25%,而不是增加了10%。总资本增长了10%。10是40的25%,它只是100的10%。可见,资本的利润率根本不能表示活劳动使对象化劳动增长的比率;因为这个增长只等于工人再生产他的工资以后的剩余,即等于工人在生产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以外多劳动的时间。
  如果上例中的工人不是资本家的工人,他对100塔勒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的关系不是对资本的关系,而只是对他的劳动的对象条件的关系,那么,在他重新开始生产过程以前,他就必须拥有他在工作日中所要消费的40塔勒的生活资料,60塔勒的工具和材料。他就会只劳动 3/4 日即9小时,他的产品在工作日结束时就不会是110塔勒,而会是100塔勒,他会把这100塔勒再按上述比例来进行交换,并且不断地重新开始这一过程。但是这样,他也就少劳动了3小时,也就是说,在他拿40塔勒的生活资料与他的劳动时间相交换时,他节省了25%的剩余劳动,即25%的剩余价值;如果他因手头有材料和工具,有一次多劳动了3小时,那么他也不会想到说,他创造了10%的新收益,而是会说,他创造了25%的新收益,因为他可以多买 1/4 的生活资料,他买到的生活资料不是40塔勒,而是50塔勒,而且对他来说,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生活资料,因为他关心的是使用价值。
  臭名远扬的普赖斯博士的复利计算法,以及由此引起的特殊天才皮特关于还债基金的愚蠢措施191,都是以下面这种幻想为基础的:认为新收益[IV—2]不是由于对象化在40塔勒中的9劳动小时同12小时活劳动相交换而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不是由这部分资本创造了25%的剩余价值,而是全部资本都均等地增加了10%;60的10%是6,40的10%是4。由于剩余收益和剩余劳动时间——绝对的和相对的剩余劳动时间——是同一的,这就为资本的积累设定了一个质的界限,那就是:工作日,即工人的劳动能力在24小时内所能活动的时间;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表示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数的人口,等等。192相反,如果把剩余收益只看作是利息,也就是说,只看作是资本通过某种幻想的魔术使自己增加的比率,那么,这个界限就只是量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就绝对不能理解,为什么资本不能把利息重新作为资本日复一日地加到自己身上,因而利滚利地按几何级数无止境地增加下去。经济学家们已经从实践中看出普赖斯的利息增加法的不可能,但是他们从未揭示其中包含的荒谬。
  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出的110塔勒中,60塔勒(材料和工具)就它们是价值来说,是绝对不变的。工人既没有从它们上面拿走什么,也没有在它们上面添加什么。工人由于他的劳动是活劳动这一事实而会无偿地为资本保存已经对象化的劳动,这种情况从资本家的立场看来无疑是:因为他资本家允许工人作为劳动与对象化要素即对象条件发生适当的关系,所以工人还必须为此向资本家支付报酬。至于其余的50塔勒,其中40塔勒不是单纯的保存,而是实际的再生产,因为它们已经被资本以工资形式让渡出去,已经被亡人消费掉了;10塔勒是超过再生产以上的生产,即占 1/4 的剩余劳动(3小时)。
  生产过程的产品只是这50塔勒。因此,如果像人们错误地断言的那样,认为工人是和资本家分享产品,工人得到 9/10,那么,工人得到的必定不是40塔勒(他已预先得到这40塔勒,为此他把它们再生产出来;因而事实上工人已把这40塔勒全部归还给资本了,而且还无偿地替资本保存了已有的价值),那只是50的 8/10;而工人得到的必定是45塔勒,只给资本留下5塔勒。因此,资本家以100塔勒开始生产过程,而在结束时得到的这个过程的产品仅仅是65塔勒。
  但是,在这再生产的40塔勒中工人什么也没有得到,同样,在10塔勒的剩余价值中工人也什么都没有得到。如果把再生产的40塔勒看作是重新花在工资上的,也就是供资本重新用来购买活劳动的,那么,按这里的比例只能说,9小时的对象化劳动(40塔勒)买到了12小时的活劳动(50塔勒),从而带来了一个占价值增殖过程的实际产品(这种实际产品一部分是作为工资基金再生产出来的,一部分是作为剩余价值新生产出来的)25%的剩余价值。
  上面原有的100塔勒资本是:
  劳动条件   工具     雇佣劳动
   50     10       40
  生产出10塔勒剩余收益(25%剩余时间)。共计110塔勒。
  现在假定,原有的100塔勒资本是:
  劳动条件    工具    雇佣劳动
   60      20      20
  假定[生产过程的]结果是110塔勒。平庸的经济学家和更加平庸的资本家将会说,这10%是资本所有各部分按同一比例生产出来的。但是,80塔勒资本仍然只是被保存下来,它的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20塔勒换成了30塔勒;因而,剩余劳动增加到[必要劳动时间的]50%,而不是像上例那样占25%。
  现在再看第三种情况:
      [劳动条件]   [工具]   [雇佣劳动]
   100:    70      20      10
  [生产过程的]结果是110塔勒。
  这样,不变价值是90塔勒。新产品是20塔勒;因而剩余价值或剩余时间是100%。
  这里,我们看到三种情况,全部资本的利润在这三种情况下始终都是10塔勒,但在第一种情况下,创造的新价值是用于购买活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25%,在第二种情况下是50%,在第三种情况下是100%。
  这些该死的错误演算真是活见鬼!不过没有关系。再重新开始吧。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看到;
  不变价值    雇佣劳动    剩余价值     总额
    60      40        10       110
  我们仍然假定工作日=12小时。(我们也可以假定工作日是可以延长的,例如,原先只是x小时,现在是x+b小时,而生产力仍然不变;或者也可以假定两个因素都是可变的。)
  [IV—3]如果工人
    在12小时中生产50塔勒,
  那么在1小时中生产4 16塔勒,
    在9 35小时中生产40塔勒





在12小时中生产50塔勒。
    在2 25小时中生产10塔勒。
  可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9 35小时(40塔勒);因而剩余劳动是2 25小时(10塔勒的价值)。2 25小时是工作日的 1/5 。工人的剩余劳动是 1/5 日,因而等于10塔勒的价值。如果我们现在把这2 25小时看作是资本用对象化在9 35小时中的劳动时间交换活劳动所得到的百分数,那么,2 25∶9 35=1 2/548/5,即12∶48=1∶4。也就是资本的 1/4 =这一资本的25%。同样,10塔勒∶40塔勒=1∶4=25%。
  现在我们把全部结果综合如下:
  (I)
原有不变为补偿工资而再生产出来的总 额剩余时间和对用于交换 的
资本价值生产出来的价值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对象化劳动的%
100塔勒60塔勒40塔勒10塔勒110塔勒2 25 小时0.25
     或10塔勒 

  (可以说,劳动工具,它的价值不只是应该得到补偿,而且应该再生产出来,因为劳动工具实际上被磨损了,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这一点要在论固定资本的那部分进行考察。事实上工具的价值转移到材料的价值上了;就它是对象化劳动来说,它只改变了形式。如果在上例中,材料的价值是50塔勒,劳动工具的价值是10塔勒,那么,当劳动工具磨损5塔勒时,材料的价值是55塔勒,工具的价值是5塔勒;如果工具全部消失,则材料的价值就达到60塔勒。这是简单生产过程的情况。工具不像工资那样是在生产过程之外消费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第二个假定:

原有资本不变价值为补偿工资而再 生产出来的总 额
  生产出来的价值 剩余价值 
10080 4010塔勒110塔勒

  如果工人在12小时内生产30塔勒,那么,在1小时内生产2 2/4塔勒,在8小时内生产20塔勒,在4小时内生产10塔勒。10塔勒是20塔勒的50%,同样,4小时是8小时的50%;剩余价值=4小时, 1/3 的工作日或10塔勒。
  因此:
  (II)
原有不变为补偿工资而再 生产出来的总 额剩余时间和 对[可变]
资本价值生产出来的价值 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 资本的%
10080 2010塔勒110 4小时0.5
  8小时   10塔勒  

  在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下,总资本100塔勒的利润都是10%,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实际剩余价值是25%,在第二种情况下是50%。
  第II表的前提本身如同第I表的前提一样是可能的。但是,如果互相对比一下,便可以看出第II表的前提是不合理的。材料和工具的价值从60塔勒提高到80塔勒,劳动生产率从每小时4 1/6塔勒下降到2 2/4塔勒,而剩余价值却增加了100%。(但是,假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多支出的工资表示较多的工作日,在第二种情况下表示较少的工作日,那么,这个前提就是正确的。)
  必要工资的下降,即以塔勒表现的劳动价值的下降,这一点本身是无关紧要的。不管一个劳动小时的价值表现为2塔勒还是4塔勒,在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下,都是12劳动小时的产品(在流通中)同12劳动小时相交换,在两种情况下剩余劳动都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前提所以不合理,是由于:(1)我们把劳动时间的最高限规定为12小时,因而不可能采用较长或较短的工作日;(2)我们越是在一方面增加资本,我们就越是不仅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必须减少劳动的价值,而[预付资本和总产品的]价值不变。在第二种情况下,[总产品的]价格倒是应该提高。工人能够以较少的劳动维持生活,也就是说,工人用同样的小时数生产更多的东西,这一事实不应该表现为[IV—4]对必要劳动小时所支付的塔勒的减少,而应该表现为必要劳动小时数的减少。
  如果像在第一例中那样,工人得到4 1/6塔勒,但这个价值(它为了表现价值(不是价格)应该是不变的)的使用价值却倍增起来,以致工人不再需要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用9 3/5小时来生产他的活劳动能力,而只需要4小时就行了,那么,这必然要表现在价值的剩余上。但是,按照我们假定的条件,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不变价值”是可变的;10%是不变的,它作为再生产劳动的附加额在这里是不变的,虽然它每次表现再生产劳动的不同的百分数。
  第一种情况下的不变价值小于第二种情况,而劳动的总产品则较大;因为,如果100塔勒的一个组成部分较小,另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较大,同时,因为绝对劳动时间的长度是始终不变的,此外还因为劳动的总产品随着“不变价值”的增加而减少,随着它的减少而增加,所以我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使用的资本越多,得到的劳动的(绝对)产品就越少。这种情况从下述原因来说是完全正确的:在一个已知额例如100塔勒中,花在“不变价值”上的较多,花在劳动时间上的就会较少,因而同所投的全部资本相比,创造的新价值相对来说就会较少。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时间不应该像在这里一样固定不变,或者,如果劳动时间固定不变,那么,劳动小时创造的价值不应该像在这里一样减少,因为在“不变价值”增大而且剩余价值增大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而应该是劳动小时减少。但是,劳动小时创造的价值的减少在我们的例子中却被作为前提。我们假定在第一种情况下12小时的劳动生产50塔勒;在第二种情况下只生产30塔勒。在前一场合,我们让工人[为再生产自己的工资等价物]劳动9 3/5小时;在后一场合,尽管工人每小时生产得较少,我们却只让他劳动6小时。这是荒谬的。
  但是,如果从别的角度来理解,在这些数字中难道就没有正确的东西吗?当资本的组成部分中材料和工具同劳动相比占更大的比例时,虽然相对的新价值增加了,但绝对的新价值难道就不会减少吗?对一定的资本来说,使用的活劳动相对地减少了;因而,即使这个活劳动超过它的费用而形成的余额更大,从而它对工资的百分比,即它对实际消费的资本的百分比增大了,难道这个资本的绝对的新价值,就一定不会相对地少于使用较少的劳动材料和工具(这正是不变价值,即作为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变动的那一价值发生变动时的主要之点)并使用较多的活劳动的资本——正是因为这后一个资本相对地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的新价值吗?
  在这种情况下,和劳动工具的增加相适应的是生产力的提高,因为资本[II]的剩余价值,如同在以前的[资本I的]生产方式下一样,并不和它的使用价值,和它的生产力成比例,并且单是提高生产力就创造出剩余价值,虽然决不是按同一数字比例来创造。
  生产力的提高必然表现为工具价值的增加,表现为工具在投资中所占比重的增加,这就必然要引起材料的增加,因为必须有更多的材料被加工,才能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但生产力的提高对产品的质量也有关系;如果一定质量的产品是已定的,那就只影响产品的数量;如果一定数量的产品是已定的,那就只影响产品的质量;生产力的提高也可能对质量和数量都有关系。)
  虽然与剩余劳动相对而言,现在(必要)劳动较少,或者与资本相对而言,活劳动较少,虽然资本的剩余价值与全部资本相对而言减少下,也就是所谓的利润率降低了,难道资本的剩余价值就不可能增加吗?
  例如,假定资本为100。起初材料是30,工具是30(不变价值共计60)。工资是40(4个工作日)。利润是10。在这里,利润同对象化在工资中的劳动相比是新价值25%,同资本相比则是10%。
  现在假定材料是40,工具是40。假定生产率提高一倍,因此只需2个工作日[用于工资]=20。现在假定绝对利润即按总资本来计算的利润小于10。难道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利润就不可能大于25%,也就是说,在我们所假定的情况下,利润就不可能大于20的 1/4 吗?事实上,20的 1/3 是6 2/3 s号,即小于10,[IV—5]但是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就是33 1/3 %,而在前一场合只是25%。我们在这里最后只得到106 2/3 ,而在以前则得到110。同一数额资本(100)的剩余劳动,剩余收益,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还是比前一场合多。但是,因为从绝对数来说,所使用的劳动少了50%。而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的利润比前一场合只增加了8 1/3 %,所以后一场合的绝对结果就要少些,因而按全部资本来计算的利润也要少些。因为20×33 1/3 %小于40×25%。
  这整个情况是不大可能的,也不能作为经济学中一般的例子;因为这里劳动工具的增加,被加工材料的增加已经是前提,虽然不仅工人的相对数减少了,而且绝对数也减少了。(当然,如果两个因素相加=第三个因素,那么,当前者中一个因素增加时,另一个因素就必然会减少。)但是,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在资本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增加,而同时使所使用的劳动相对减少,这要以整个[社会]的分工为前提,因此,即使不是同所使用资本的量成比例地增加工人的人数,至少也得增加工人的绝对数。
  例如,就拿任何人都能使用的石印机来说吧。假定这种工具在刚发明出来时,它的价值比这种简便的东西发明出来以前的旧工具高;以前旧工具需要用4个工人,现在它只需要2个工人就行了(在这里,和许多类似工具的机器一样,根本谈不上更进一步的分工,相反,质的分工消失了)。假定工具的价值最初只是30塔勒,而必要劳动(即资本家为创造利润所需要的劳动)是4个工作日。
  (有些机器,如暖气管,除了在一个地点需要劳动外,别处完全不需要劳动;暖气管在一个地点开放;要把暖气输送到其他地点,就根本不需要工人了。在动力传导方面也是这样(见拜比吉的著作193)。以前动力通过相当数量的工人,即以前的锅炉工,以物质的形式从一个地方被输送到另一个地方,而现在把动力从一个空间传送到另一个空间已变为物理的过程了,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工人的劳动。)
  如果资本家把这种石印机作为利润的源泉,作为资本来用,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用,那么,材料必然要增加,因为资本家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印出更多的印刷品,而且他的利润正是由此而来的。因此,如果这个石印业者使用40塔勒的工具,40塔勒的材料,2个工作日(20塔勒),这2个工作日给他带来了20塔勒对象化劳动时间的33 1/3 %,即6 2/3 塔勒,那么,如果他的资本和另一个[使用30塔勒的工具,30塔勒的材料,40塔勒工资的]石印业者的资本一样是100,他的资本就只给他带来6 2/3 %的利润,但是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他得到的利润则是33 1/3 %;而另一个石印业者得到的利润按资本来计算是10%,但按所使用的劳动来计算却只有25%。
  如果资本的其他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较小,尽管从所使用的劳动得到的价值可能比较小,但全部资本的利润却比较大。虽然如此,获得的利润占总资本的6 2/3 %而占所使用劳动的33 1/3 %的企业,可能要比原来那个从劳动上获得25%润而从总资本上获得10%利润的企业更为有利。
  例如,假定谷物等涨价了,因而工人的生活费的价值上涨了25%。现在第一个石印业者要为4个工作日花费的就不是40塔勒,而是50塔勒。他所用的工具和材料仍旧是60塔勒。所以他必需投入资本110塔勒。他用110塔勒资本取得的利润是12塔勒,即为4工作日所支出的50塔勒的25%。194就是说,12塔勒与110塔勒之比(总资本110的91/6 %)。
  另一个石印业者在机器上花费40塔勒,在材料上花费40塔勒,但是他要在2个工作日上花费的不是20塔勒而是要多花费25%,即花费25塔勒。因而他必须投资105塔勒。他的剩余价值是劳动的33 1/3 %,即 1/3 ,也就是8 1/3 塔勒。因而他用资本105塔勒会赚到8 1/3 塔勒,即13 1/3 %。
  因此,假定在10年的周期中按上述平均比例有5个歉收年和5个丰收年,那么,第一个石印业者与第二个石印业者相比,在5个歉收年中会得到50塔勒的利息;在5个丰收年中会得到45 5/6 塔勒;共计95 5/6 塔勒;10年的平均利息为9 7/12 塔勒。另一个资本家在5个歉收年中会得到31 1/3 塔勒;在5个丰收年中会得到65 5/8 塔勒;共计96 23/24 塔勒;10年中平均每年得到9 87/120 塔勒。
  因为资本II加工的材料价格相同但数量较多,所以他提供的产品较便宜。但是也可以反过来说,因为他耗费的工具较多,所以他提供的产品较贵;特别是因为他以怎样的比例增加所用机器的价值,他也就会以同样的比例消耗更多的材料。但是,如果说机器在加工更多材料时,也会按相同的程度更多地被磨损掉,也就是说,机器必须按同一时间得到补偿,这在实践上[IV—6]是错误的。但所有这些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围。机器价值和材料价值之间的比例在这两个场合都假定是不变的。
  这个例子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有重要意义:假定有一笔较小的资本,使用较多的劳动和较少的材料及机器,但是全部资本的利率较高;又假定有一笔较大的资本,使用较多的机器和较多的材料,使用相对量较小但绝对量相同的工作日,但是全部资本的利率较小,因为在生产率较高的劳动上,较少采用分工等等。在这里必须假定(在上面没有这样假定)机器的使用价值比它的价值大得多,也就是说,当机器用在生产中的时候,它并不是按它增加产品数量的同一比例丧失价值。
  例如,像前面所说的印刷机(在前一场合是手摇印刷机,在后一场合是自动印刷机)。
  资本I是100塔勒,30塔勒用于材料,30塔勒用于手摇印刷机,4个工作日用于劳动=40塔勒;利润为10%,因而是活劳动的25%(剩余时间是[必要时间的] 1/4 )。
  资本II是200塔勒,100塔勒用于材料,60塔勒用于印刷机,4个工作日(40塔勒)用于劳动;这4个工作日的利润为13 1/3 塔勒,即1 1/3 个工作日,而在前一场合利润只等于1个工作日:现在的总额是413 1/3 塔勒。这就是说,[利润率]为3 1/3 %,195而在前一场合为10%。但在这后一场合,所用劳动的剩余价值为13 1/3 塔勒,在前一场合只有10塔勒;在前一场合,4日创造1个剩余日,在后一场合,4日创造1 1/3 个剩余日。但是,总资本的利润率在后一场合比在前一场合小 1/3 或33 1/3 %,而利润总额却大 1/3
  现在我们假定,[在这两个场合]30塔勒和100塔勒的材料都是纸张;工具在同一时期即10年内全部耗损掉,或者说每年耗损 1/10 。这样,资本I必须每年补偿30塔勒工具的 1/10 ,即3塔勒;资本II必须每年补偿60塔勒的 1/10 ,即6塔勒。在这两个场合没有更多的工具价值加入我们在前面所考察的那种年生产(这4个工作日可以看作是每个工作日等于3个月时间)。
  资本I卖出30印张,价格为30塔勒(材料)+3塔勒(工具)+50塔勒(对象化[新加]劳动时间)=83塔勒。
  资本II卖出100印张,价格为100塔勒(材料)+6塔勒(工具)+53 1/3 [对象化新加劳动时间]=159 1/3 塔勒。
  资本I卖出30印张,价格为83塔勒;1印张的价格为 83/30 塔勒=2塔勒23银格罗申。
  资本II卖出100印张,价格为159塔勒10银格罗申;1印张的价格为159塔勒10银格罗申100,即1塔勒9银格罗申10分尼。[47]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I的情况很糟,因为它卖得太贵了。尽管利润在前一场合按总资本来计算为10%,而在后一场合只有3 1/3 %,但是,按所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前一资本只得到25%,而后一资本却得到33 1/3 %。资本I的必要劳动同所用总资本的比例较大,因此,剩余劳动尽管绝对地小于资本II的剩余劳动,但按较小的总资本来计算,却表现为较高的利润率。4个工作日同60塔勒之比大于4个工作日同160塔勒之比;在前一场合,1个工作日要同15塔勒现有[不变]资本相比,在后一场合,1个工作日要同40塔勒相比。但是,后一个资本的劳动的生产效率较高(这既是由于机器的总数较大,因而机器在资本的价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样,也是由于所用的材料较多,而这表示着1个工作日包含着[IV—7]更多的剩余时间,因而在同一时间内消费了更多的材料)。后一场合创造出较多的剩余时间(相对剩余时间,即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剩余时间)。在前一场合,剩余时间为 1/4 ÷,在后一场合,剩余时间为 1/3 。因而,在后一场合剩余时间会在同一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更大的交换价值,但是交换价值并不和使用价值按同一比例增加,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交换价值并不按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一数字比例增加。因此,单位产品的价格较小,而产品总价格较大,也就是单位产品的价格乘以所生产的产品量所得的积较大。
  如果我们现在假定,工作日总数虽然相对地说比资本I少,但绝对地说更多,那么情况就更明显了。因此,一个使用较多机器的较大资本的利润,所以会显得小于一个相对或绝对地使用较多活劳动的较小资本的利润,其原因恰恰在于:活劳动产生的较大的利润分配在总资本上显得较小,因为这个资本所用活劳动同总资本的比例较小;而活劳动产生的较小的利润却显得较大,因为较小的利润同较小的总资本的比例较大。而资本II中的比例表明,这里会有更多的材料被加工,并且会有较大的价值部分用于劳动工具,这些情况只是劳动生产率的表现。
  不幸的巴师夏的闻名的才智就表现在这里,他顽固地认为,由于较大的、生产效率较高的总资本的利润率显得较小,所以工人取得的份额更大了;其实恰好相反,是工人的剩余劳动更大了。关于这一点,蒲鲁东先生不知道如何回答他196。
  看来李嘉图也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否则他就不会只用谷物价格的提高(从而用地租的提高)引起工资的上涨来说明利润的周期下降了。但是,剩余价值——就它虽然是利润的基础,但又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利润这一点来说——实质上从来没有被阐明过。
  不幸的巴师夏在这里也许会说:因为利润在前一例中是10%(即 1/10 ),在后一例中只是3 1/3 %即 1/33 (省略百分数部分),所以工人在前一场合得到 9/10 ,在后一场合得到 32/33 。然而,无论这两个场合中任何一个场合的关系,还是这两个场合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错误的。
  至于说到资本的新价值和作为无差别的总价值的那一资本(一般说来,在我们考察生产过程以前,我们看到的资本就是这样,而且在生产过程结束时我们看到的资本必然还是这样)之间的进一步的关系,那么这个问题一部分要在利润项下加以阐述,那时新价值取得了新的规定;一部分要在积累项下加以阐述。我们在这里首先要阐明的只是剩余价值的性质,这种剩余价值就是由资本推动的超过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绝对的或相对的劳动时间的等价物。
  存在于工具上的价值组成部分在生产行为中的消费,根本不能把生产工具同材料区别开来,——在这里要说明的还只是剩余价值的创造,价值的自行增殖,——这种情况只是由于:这种消费属于简单生产过程本身,因而,为使这种简单生产过程能够重新开始,在这种过程中消费掉的工具(无论这是单纯的使用价值本身,还是——当生产已经发展到分工,至少是交换剩余物的时候——交换价值)的价值,必须重新存在于产品的价值(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中。工具在怎样的程度上帮助提高原料的交换价值并作为劳动资料提供服务,它也就在怎样的程度上丧失其使用价值。这一点当然必须加以研究,因为把不变价值,即资本中照旧保存下来的部分,和另一部分,即再生产出来的价值(从资本来说是再生产,从劳动的实际生产来说是生产),以及新生产出来的价值加以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该结束由于生产力提高而产生价值这个问题了。我们已经看到,在这种场合会创造出剩余价值(而不只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就像在剩余劳动绝对增加的场合一样。如果已知一定的界限,比如说,工人只需要劳动半天就能为自己生产出一整天的生活资料,并且工人以一定量的劳动来提供剩余劳动的自然界限已经达到,那么,要增加绝对劳动时间,就只有同时使用更多的工人,即同时增加实际工作日,而不只是延长工作日(按照假定,单个工人只能劳动12小时;如果要从24小时中取得剩余时间,那就要有2个工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在进入价值自行增殖过程之前,在同工人的交换行为中就必须多购买6劳动小时,也就是必须付出更大一部分资本;另一方面,在待加工的材料上一般说来也必须增加支出(且不谈必须有过剩的工人,即劳动人口必须增长)。因此,进一步的[IV—8]价值增殖过程的可能性在这里取决于预先的资本积累(就资本的物质存在来看)。
  相反,如果生产力提高了,从而相对剩余时间增加了,那么,——就目前的观点来说,我们仍然可以把资本看作直接生产生活资料、原料等等的东西,——工资上所需的支出就会减少,而材料的增加则是价值增殖过程本身造成的结果。但是,这个问题不如说与各资本的积累有关。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在前面中断了的论点上来[48]。生产率的提高虽然不会增加交换价值的绝对量,但会增加剩余价值。它所以会增加价值,是因为它把一个新价值作为价值创造出来,就是说创造出一个这样的价值,这个价值不应当是单统地作为等价物交换来的,而是必须作为价值保存自己;一句话,生产率的提高会创造出更多的货币。问题是:生产率的提高最后是否也会增加交换价值的总额?这一点实质上已经得到了承认,因为李嘉图也承认,随着资本的积累,积蓄会增加,因而已生产出来的交换价值会增加。积蓄的增加不外就是独立的价值即货币的增加。不过李嘉图的论证是同他自己的这一主张相矛盾的。
  拿我们的老例子[49]来看吧。100塔勒资本;60塔勒不变价值;40塔勒工资,生产出80塔勒;因而产品=140塔勒。
  〔这里又表明,全部资本的剩余价值=新生产的价值的一半,因为后者的另一半=必要劳动。这种剩余价值总是等于剩余时间,也就是=工人的总产品减去构成工人工资的那部分产品,这种剩余价值[对全部资本]之比取决于,(1)资本的不变部分对资本的生产部分之比;(2)必要劳动时间对剩余时间之比,在上述例子中,剩余时间对必要时间之比是100%,对资本100之比是40%;因而(3)不仅取决于(2)中的比,而且也取决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绝对量。
  如果资本100中不变部分是80,那么同必要劳动相交换的部分就=20,而如果这个必要劳动会创造出100%的剩余时间,那么资本的利润就是20%。
  但是,如果资本=200,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197之比不变(即 3/52/5 ),那么总额就是280,即[每]100有[利润]40。在这种场合,利润的绝对量从40增加到80,但比例仍是40%。
  相反,如果资本200中不变要素仍是120,必要劳动量是80,但是后者只增加10%,即增加8,那么总额就=208.因而利润就是4%,如果后者只增加5,那么总额就是205,因而利润就是2 1/2 %。〕
  在例子中,40塔勒剩余价值就是绝对劳动时间。
  现在假定,生产力提高一倍。如果40塔勒[工资]提供8小时必要劳动,198那么工人现在在4小时内就可以生产出一整天的活劳动。在这种场合,剩余时间就会增加 1/3 (以前生产出一整天需要 2/3 天.现在需要 1/3 天)。在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中剩余价值就会占 2/3 ,如果每一必要劳动小时=5塔勒(5×8=40),那么工人现在就只需要5×4=20塔勒。因此,资本就获得20的剩余收益,也就是获得60而不是40。结束时是140,其中60=不变价值,20=工资,60=剩余收益;共计140。现在资本家可以用80塔勒资本重新开始生产。
  假定资本家A仍然在原有生产水平上用他的资本140开始新的生产。按照原有的比例,他需要把 3/5 用于资本的不变部分,即 3×140/5 =3×28=84,余下来用于必要劳动的是56。他以前花在劳动上的是40,现在则是56,即多了40的 2/5 。因而,结束时他的资本=84+56+56=196。
  假定资本家B在提高了的生产水平上同样用140塔勒开始新的生产。如果他使用资本80,把60用于不变价值,只把20用于劳动,那么,他从[追加的]资本60中需要把45用于不变价值,把15用于劳动;这样,总额就是:[原有资本的产品价值]60+20+20=100,[追加资本的产品价值]45+15+15=75。因而他的最后结果是175,199而第一个资本家的最后结果=196。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不过表明,同一资本用较少的劳动会创造出同一价值,或者,较少的劳动用较大的资本会创造出同一产品。较少的必要劳动产生出较多的剩余劳动。[IV—9]必要劳动同资本相比减少了,这种情况对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来说显然和下述情况是一样的:资本同它所推动的必要劳动相比增加了;因为同一资本推动的剩余劳动增多了,推动的必要劳动就减少了。
  〔如果像在我们的例子中那样假定资本不变,即两个资本家都用140塔勒重新开始生产,那么生产率较高的资本,必然有较大部分用于资本(即资本的不变部分),生产率较低的资本,必然有较大部分用于劳动。因此,第一笔资本140推动的必要劳动是56,而这个必要劳动为进行自己的过程需要的资本不变部分是89。第二笔资本推动的劳动是20+15=35,不变资本是60+45=105(从以前的阐述中也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以它提高的同一程度增加价值)。〕
  〔前面已经指出,第一种场合绝对的新价值比第二种场合多,因为所使用的劳动量同不变价值相比相对较多;而第二种场合所使用的劳动量所以较少,正是因为劳动生产率较高。但首先,第一种场合新价值只有40,第二种场合有60,这种差别就使第一个资本家不能用和第二个资本家一样的资本来重新开始生产;因为要使资本家得以生活,而且是靠资本来生活,双方就都必须有一部分新价值作为等价物加入流通。如果双方都消费掉20塔勒,那么第一个资本家就用120开始新的经营,第二个资本家也用120开始新的经营等等。参看前面[50]。关于这一切回头还要再讲;但是,关于提高生产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同绝对增加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之间的关系,这是属于积累和利润那一章讨论的问题。〕
  因此,关于机器也可以说,它节约劳动;不过正如罗德戴尔正确地指出的,单纯节约劳动并不是使用机器的特征;因为人类劳动借助于机器,可以制造和创造出没有机器就绝对创造不出来的东西。200后一点同机器的使用价值有关。节约必要劳动和创造剩余劳动才是特征。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表现在:资本只须购买较少的必要劳动,就能创造出同一价值和更多量的使用价值,或者说,较少的必要劳动能创造出同一交换价值,使用更多的材料,并创造出更多量的使用价值。
  可见,如果资本的总价值不变,那么生产力的增长就意味着,资本的不变部分(由材料和机器构成)与资本的可变部分相比,即与资本中同活劳动相交换的、构成工资基金的那部分相比会增长。这同时表现为,较少量的劳动推动更多量的资本。如果加入生产过程的资本的总价值增加,那么,与劳动生产率不变时,即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的比例不变时相比,劳动基金(资本的这个可变部分)必定会相对减少。
  我们假定在上例中,资本100是农业资本。种子,肥料等等40塔勒,劳动工具20塔勒,原有生产水平上的雇佣劳动40塔勒(假定这40塔勒=4个必要工作日)。这100资本在原有生产水平上创造出总额140。假定收成增加一倍,不管是由于改进工具还是由于施用较好的肥料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该= 140塔勒(假定工具全部消耗掉)。收成增加一倍,结果是必要工作日的价格下降一半,或者说,只需要4个半个必要工作日(即2个整工作日),就能生产出8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能生产出8个工作日,这就等于说,必要劳动占每个工作日的 1/4 (3小时)。现在农场主在劳动上只需要支出20塔勒,而不是40塔勒。
  因此,在过程结束时,资本的组成部分发生了变化:在种子等等上像原来一样支出40,现在这40代表增加了一倍的使用价值;劳动工具上是20,劳动上是20(2个整工作日)。以前,资本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比例是60∶40=3∶2;现在=80∶20或=4∶1。
  或者,如果我们拿整个资本来看,那么必要劳动所占的比例以前是 2/5 ,现在则是 1/5 。如果农场主现在要继续按以前的比例使用劳动,那么他的资本在这种场合必须增加多少呢?换句话说,我们要避免以下这个有缺陷的假定,即假定农场主在生产力提高一倍以后继续用60不变资本和40劳动基金来经营,因为这个假定会造成虚假的情况。
  〔尽管这个假定例如对农场主来说,在收成增加一倍的时候是完全正确的,或者,对任何工业家来说,在他所利用的部门而不是他自己的部门的生产力提高一倍的时候,这个假定也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如果原毛,其次是谷物(从而工资),最后是工具,它们的价钱都下降50%,那么工业家就会继续像从前一样,首先在原毛上支出40塔勒,不过原毛数量已增加一倍,其次在机器上支出20塔勒,在劳动上支出40塔勒。〕
  这个假定也就是说:虽然生产力提高一倍,资本继续以同样的组成部分来经营,继续使用同量的必要劳动,也不增加原料和工具上的支出〔假定只有棉花的生产力提高一倍,而制造机器的生产力照旧不变,这种情况以后再研究〕。
  因此,生产力提高一倍的结果是,如果他以前在劳动上必须支出40塔勒,那么现在他只需要支出20塔勒。
  (假定以前需要4个整工作日——每个工作日=10塔勒——才能给资本家创造出4个整工作日的余额;而且这个余额是通过把40塔勒棉花变成棉纱而给资本家创造出来的,那么,现在资本家只需要2个整工作日[IV—10]就能创造出同一价值,即8个工作日的价值;棉纱的价值以前表示4个工作日的剩余时间,现在则表示6个工作日的剩余时间。或者说,每个工人以前需要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创造出12小时;现在则需要3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以前是12×4=48小时或4天。其中每一天的剩余时间= 1/2 天(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现在只有12×2=24[小时]或2天;[每天]3小时。
  为了提供剩余价值,4个工人以前每人必须劳动6×2小时;即1天;现在只需要劳动3×2,即 1/2 天。现在不管是4个工人劳动 1/2 天,还是2个工人劳动一整天,都是一样的。资本家可以解雇2个工人。他甚至必须解雇2个工人,因为他用一定量的棉花只能纺出一定量的棉纱;可见他不能再让工人劳动4个整天;而只能让工人劳动4个半天。
  但是,如果工人必须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3小时,即获得他的必要工资,那么,他劳动6小时就只能得到1 1/2 小时的交换价值。但是,如果他用3个必要劳动小时能维持12小时的生活,那么他用1 1/2 小时就只能维持6小时的生活。因此,如果4个工人都被使用,每个工人就只能维持半天生活,就是说,并不是所有4个人都能作为工人来靠这同一笔资本维持生活,而只有2个人能这样做。资本家可能对4个工人所做的4个半个工作日支付原有的[工资]基金,可那样他就是多支付2个工作日,就会把生产力的礼物赠送给工人,因为资本家只能使用4个半个活的工作日。这种“可能”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出现的,而在这里,在讨论资本比例本身的时候,更是谈不上。)
  现在,资本100塔勒中有20塔勒没有直接用于生产。资本家和以前一样在原料上支出40塔勒,在工具上支出20塔勒,也就是共支出60塔勒,但在劳动上只支出20塔勒(2个工作日)。他从全部资本80中把 3/4 (60)用于不变部分,只把 1/4 用于劳动。因此,如果他以同样的方式来使用余下的20塔勒,那就要把 3/4 用于不变资本,把 1/4 用于劳动;也就是把15塔勒用于前者,把5塔勒用于后者。因为假定1个工作日=10塔勒,所以5塔勒只=6小时= 1/2 工作日。资本要以同一比例来自行增殖,那它靠生产率所提供的20新价值就只能多购买 1/2 个工作日。它必须增加到三倍(即60)(冉加上[游离出来的]20=80[追加资本」),才能把解雇的2个工人或以前曾使用的2个工作日全部用上。按照新的比例,资本要把 3/4 用于不变资本,才能把 1/4 用于劳动基金。
  可见,如果全部资本是20,其中 3/4 即15用于不变资本, 1/4 用于劳动(即5)= 1/2 个工作日。
  可见,如果全部资本是4×20,其中4×15=60用于不变资本,4×5用于工资= 4/2 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使一笔由原毛和工具构成的60塔勒的资本,只需要用20塔勒的劳动(2个工作日)就能增殖自己的价值,而在以前则需要100[总资本],那么,为了维持全部失业的劳动,现在总资本就必须从100增加到160,或者说,我们现在运用的资本80必须增加一倍。但是,生产力提高一倍的结果,只是形成一个20塔勒的新资本=以前所使用的劳动时间的 1/2 ;而这20塔勒只够多使用 1/2 个工作日。在生产力提高一倍以前,资本是100,使用4个工作日(假定劳动基金占 2/5 =40),而现在,在劳动基金降到100的 1/5 ,即降到20=2个工作日时(但是,就新加入价值增殖过程的资本80来说是降到 1/4 ),资本必须增加到160,即增加60%,才能继续使用原来的4个工作日。如果要用全部原有资本继续经营,那么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而从劳动基金中抽出的20塔勒,现在只能用来重新使用 1/2 工作日。以前用100可以使用 16/4 个工作日(4天),现在只能使用 10/4 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生产力提高一倍,要推动同一必要劳动,即4个工作日,资本不必增加一倍,也就是不必增加到200,而只须使总数减去劳动基金中抽出的部分之差增加一倍,即(100—20—80)×2=160。(相反,在生产力增长以前,第一笔资本,即支出额为100,其中不变资本60,工资40(4个工作日)的资本,要多使用2个工作日,只须从100增加到150;也就是其中 3/5 为不变资本(30)和 2/5 为劳动基金(20)。而按照假定,在两种场合都增加2个工作日的时候,第二笔资本在结束时就会是[IV—11]160,而第一笔资本只是150。)
  由于生产力增长而从劳动基金中抽出的那部分资本,其中一部分必须重新转化为原料和工具,另一部分则必须同活劳动相交换;这只能按照由新生产率所决定的不同部分之间的比例来实现。这不能再按照原有比例来实现,因为劳动基金对不变基金的比例下降了。如果资本100在以前把 2/5 用于劳动基金(40),而现在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只需要 1/5 (20)那么资本就有 1/5 (20塔勒)被游离出来,所使用的那部分资本80只把 1/4 用作劳动基金。因此,20中同样只有5塔勒( 1/2 个工作日)用作劳动基金。因此,全部资本100现在只使用2 1/2 个工作日;或者说,它必须增加到160,才能再使用4个工作日。
  假定原有资本是1 000,并以同样方式来划分: 3/5 用作不变资本, 2/5 用作劳动基金,也就是600+400(400等于40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 10塔勒)。如果现在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因而生产同一产品需要20个工作日(=200塔勒),那么,为重新开始生产而需要的资本就=800;即600+200;这就有200塔勒被游离出来。如果按同样的比例使用这200塔勒,那就是 3/4 不变资本=150, 1/4 劳动基金=50。因此,如果1 000塔勒全部被使用,那么,现在就是750不变资本+250劳动基金=1000塔勒。但是250劳动基金=25个工作日(这就是说,新的基金只能按新的比例来使用,即把 1/4 用于劳动时间;要全部使用原有劳动时间,资本就必须增加三倍)。
  游离出来的资本200用于劳动基金的是50=5个工作日(占游离出来的劳动时间的 1/4 )。(从资本分离出的那部分劳动基金本身也被用作资本,但它只有 1/4 被用作劳动基金;也就是说,这个比例恰好等于新资本中劳动基金部分对资本总额的比例。)因此,为了使用2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这个基金就必须从50增加到4×50=200;因而游离出来的部分就必须从200增加到600,即增加二倍;于是全部新资本共为800。因此,总资本是1 600;其中1 200是不变部分,400是劳动基金。
  因此,如果资本1 000原来包含劳动基金400(40个工作日),如果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它只需要使用劳动基金200就能购买必要劳动,即只是原有劳动的 1/2 ;那么,资本必须增加600,才能使用全部原有劳动(才能获得同量的剩余时间)。它必须能够使用加倍的劳动基金,即2×200=400.但是,因为劳动基金对总资本的比例现在= 1/4 ,所以这就需要总资本为4×400=1 600。
  〔可见,为了使用原有劳动时间所需要的总资本=原有的劳动基金乘以现在表示劳动基金对新的总资本的比例的那个分数的分母。如果这个比例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而下降到 1/4 ,那就乘以4,如果下降到 1/3 ,那就乘以3。如果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必要劳动,从而劳动基金,就会下降到自己原有价值的 1/2 ;但是,这对新的总资本800来说是 1/4 ,对原有的总资本1 000来说是 1/5换句话说,新的总资本=2×旧的资本减去游离出来的那部分劳动基金;即(1 000—200)×2=(800)×2=1 600。
  新的总资本正好是为了使用 1/21/31/4 …… 1/x ),视生产力提高到3×、4×……x×而定)原有劳动时间所需要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总额;因此,为了全部使用原有劳动时间,就需要2×资本(或者3×、4×、x×等等,视生产力提高的比例而定)。在这里,总是必须先知道原有资本各部分之间(技术上)的比例;例如,这一比例决定着生产力的乘数被当作必要劳动的除数时会得出怎样的分数。〕
  或者同样也可以说,[为了使用原有劳动时间量所需要的新的总资本][IV—12]=2X由于新的生产力而在生产中取代原有资本的新资本(800×2)。(因而,如果生产力提高到4倍、5倍等等,那就=4×、5×资本等等。如果生产力提高一倍,必要劳动就减少 1/2 ;劳动基金也同样减少 1/2 。因此,如果像上例中那样,必要劳动在原有资本1 000中占400,即占总资本的 2/5 ,那么现在则占 1/5 ,或者说200。必要劳动减少的比例就是游离出来的那部分劳动基金=原有资本的 1/5 =200。原有资本的 1/5 =新资本的 1/4 。新资本=原有资本+原有资本的 3/5 。这些细微末节以后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吧。)
  假定资本各部分之间的原有比例不变,生产力增长的程度也不变,那么,资本的大小对于一般原理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这种比例在资本增大时是否不变,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但这是属于积累的问题)。但是,在上述前提下,我们看到,生产力的增长会改变资本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不论[资本]是100还是1 000,只要在这两种场合原来都是不变资本占 3/5 ,劳动基金占 2/5 ,那么生产力提高一倍会对它们发生同样的影响。(劳动基金这个词,在这里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使用;我们还没有在这个规定性上来阐明资本。直到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两个部分;一部分同商品(原料和工具)相交换,另一部分同劳动能力相交换。)
  (新资本,即代替原有资本执行职能的那部分原有资本=原有资本减去游离出来的那部分劳动基金;但是,这个游离出来的部分=表示必要劳动(或者说表示劳动基金)的资本部分除以生产力提高的乘数.因此,如果原有资本是1 000,表示必要劳动或劳动基金的部分= 2/5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代替原有资本执行职能的新资本=800。这就是说,原有资本的 2/5 =400;这400除以生产力提高的乘数2,就等于原有资本的 2/102/5 =200。因此,新资本=800,而游离出来的那部分劳动基金=200。)
  我们已经看到,在这样的条件下,资本100塔勒必须增加到160,资本1 000必须增加到1 600,才能继续使用同样的劳动时间(4或40个工作日)等等;两笔资本都必须增加60%,即增加它们本身(原有资本)的 3/5 ,才能把游离出来的 1/5 (第一种场合是20塔勒,第二种场合是200塔勒),即游离出来的劳动基金,重新作为劳动基金来使用。

  〔注意。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51],总资本的同一百分比可以表现资本创造它的剩余价值即创造相对的或绝对的剩余劳动的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如果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对可变价值部分(与劳动相交换的部分)的比例是:后者=总资本的 1/2 (即资本100=50c不变资本)+50(可变资本)〕,那么,同劳动相交换的部分只要增加50%就能给资本提供25%利润;这就是说,50+50(+25)=125;而在上例中是75+25(+25)=125;因此,同活劳动相交换的部分要增加100%才能给资本提供25%。我们在这里看到,如果比例不变,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基金对总资本的比例不变,如像上例中那样是 1/4 ,那么,不管资本是大还是小,利润对总资本的百分比也就不变。就是说,100提供125,80提供100,1 000提供1 250,800提供1 000,1 600提供2 000等等,利润总是=25%。如果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不同、因而生产力也不同的各个资本,为总资本提供同一百分比,那么,实际的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中必然极不相同。)〕

  〔因此,在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把生产力[提高的结果]同生产力提高以前的同一资本相比较,例子是正确的。
  资本100,50用作不变价值,50=劳动基金。假定劳动基金增加5096,即 1/2 ;总产品就=125。假定50塔勒劳动基金使用10个工作日,每日支付5塔勒。因为新价值等于劳动基金的 1/2 ,所以剩余时间必然=5个工作日;这就是说,工人本来只需要劳动10个工作日就能生活15天,现在必须为资本家劳动15个工作日才能生活15天;他的5天剩余劳动构成资本的剩余价值。用小时来表示,如果工作日=12小时,剩余劳动就=每日6小时。因此,在10天或120小时内工人多劳动了60小时=5天。
  但是,如果[IV—13]生产率提高一倍,100塔勒资本的[两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就会是75比25,即同一资本只须使用5个工人就能创造出同一价值125;因此,5个工作日就=10个工作日;即增加一倍;也就是支付5个工作日,生产出10个工作日。工人只需要劳动5天就能生活10天(在生产力提高以前,他必须劳动10天才能生活15天;因此,如果他劳动5天,就只能生活7 1/2 天);但是,他必须为资本家劳动10天才能生活10天,因而资本家赚到了5天;每支付一天就赚到一天。
  或者用天数来表示,工人以前必须劳动 1/2 天才能生活1天(即必须劳动6小时才能生活12小时);现在他只需要劳动 1/4 ÷天(即3小时)就能生活1天。以前,他劳动一整天,就能生活2天;他劳动12小时,就能生活29小时;他劳动6小时,就能生活12小时。但是现在,他必须劳动12小时,才能生活12小时。他只需要劳动 1/2 去天,就能生活1天;但是,他必须劳动2× 1/2 =1天,才能生活1天。在原有的生产力水平下,他必须劳动10天才能生活15天,或者必须劳动12小时才能生活18小时;或者必须劳动1小时才能生活1 1/2 小时,或者必须劳动s小时才能生活12小时;也就是说,必须劳动 2/3 天才能生活 3/3 天。但是,现在他必须劳动 3/3 天才能生活 3/3 天,即必须多劳动 1/3 天。
  生产力提高一倍使剩余时间[对必要时间]的比例从1∶1 1/2 (即50%)提高到1∶2(即100%)。201按照以前劳动时间的比例,工人需要劳动8小时才能生活12小时,即必要时间占整个工作日的 2/3 ;现在他只需要劳动 1/2 天即6小时就能生活12小时。因此,资本现在只雇用5个工人而不再雇用10个工人。如果以前10个工作日(花费50塔勒)生产出75塔勒,那么现在[5个工作日花费]25塔勒,生产出50塔勒;即前者只生产出50%[剩余价值],后者则生产出100%。工人和以前一样劳动12小时;但是在前一场合资本购买了10个工作日,现在只购买5个工作日。
  因为生产力提高了一倍,所以5个工作日现在生产出5个剩余工作日;因为在前一场合,10个工作日只生产出5个剩余工作日,而现在,生产力提高一倍,因而[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例]从50%提高到100%,所以5个[工作日]生产出5个[剩余工作日];在前一场合,120个劳动小时(=10个工作日)生产出180个小时,在后一场合,60个[劳动小时]生产出60个小时[剩余时间],也就是说,在前一场合,剩余时间等于全天的 1/3 (等于必要劳动时间的50%);(即在12小时中剩余时间占4小时,必要时间占8小时);在后一场合,剩余时间等于全天的 1/2 (等于必要劳动时间的100%)(即在12小时中剩余时间占6小时,必要时间占6小时);因此,在前—场合是10天提供5天剩余时间(剩余劳动),在后一场合是5天提供5天剩余时间。(因此,相对剩余时间增加了一倍;与前一场合的比例相比较,相对剩余时间只是从 1/3 增长到 1/2 ;即增长了 1/6 ,也就是16 4/6 %。)〕

[所使用的资本]不变部分可变部分 [剩余价值][产品价值][利润率]
10060 40(原有的比例)
10075 2525 125 25%
100120 4040 200 25%

  因为剩余劳动或剩余时间是资本的前提,所以资本是建立在下面这样的基本前提上的:在维持个人和繁殖其后代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还有一个余额;例如一个人只需要劳动6小时就能生活1天,或只需要劳动1天就能生活2天等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要劳动时间在减少,因而剩余时间在增加。或者也可以说,一个人可以为两个人劳动等等。

  (“财富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此而已……假定一个国家的全部劳动所生产的仅仅足以供养全部人口.那就没有剩余劳动,因而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资本积累起来…… 一个国家只有在没有任何利息存在的时候,或者只有在劳动6小时而不是劳动12小时的时候,才是真正富裕的…… 无论资本家得到的份额有多大,他总是只能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因为工人必须生活。”(《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1821年伦敦版第4、6和23页],[L.]XII,27、28)
  财产。来源于劳动生产率。“如果每个人只能为自己一个人生产,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那就不可能有财产……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能够养活五口人,那么一个从事生产的人就将负担四个有闲者的生活…… 财产由于生产方法的改良而增加——(皮尔西·莱文斯顿硕士《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11页])“财产的增加,维持有闲者和非生产劳动的能力的增长,这就是资本。”[第13页]“使用机器来减少单个人的劳动是很少能成功的,因为制造机器用掉的时间,比使用机器所节省的时间要多。只有当机器大规模起作用时,当一台机器能帮助成千上万的人劳动时,机器才是真正有用的。因此,机器总在人口最稠密,失业人数最多的地方使用最多。使用机器不是由于缺少工人,而是为了便于使他们集合起来劳动…… 现在英国不到###$$$1###$$$4###$$$的人口生产出[IV—14]供全体消费的一切东西。而例如在征服者威廉一世的统治下,直接参加生产的人数曾比有闲者多得多。(莱文斯顿,[L.]IX,32)202

  如果说一方面资本创造了剩余劳动,那么另一方面剩余劳动也是资本存在的前提。创造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财富整个发展的基础。必要劳动时间对剩余劳动时间(它首先从必要劳动的角度来看是如此)的比例在生产为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会变化的。在较原始的交换阶段上,人们交换的不过是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是他们交换的尺度,因而交换也只涉及剩余产品。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中,必要劳动时间的存在以创造剩余劳动时间为条件。首先,在生产的最低阶段上,人类产生的需要还很少,因而要满足的需要也很少。就是说,必要劳动时间之所以有限,并不是因为劳动有生产效率,而是因为需要少。其次,在一切生产阶段上都存在着劳动的某种共同性,即劳动的社会性质,等等。以后,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等等。(关于这一点,以后再回头来谈。)
  剩余时间是作为工作日中我们称为必要劳动时间的那部分以外的余额而存在的;其次,是作为同时并存的工作日的增加即劳动人口的增加而存在的。
  (剩余时间的产生也可以通过强制地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其自然界限的办法;通过把妇女和儿童纳入劳动人口的办法,——不过,这个问题在这里只能顺便提一下,它属于工资那一章。)
  一日中的剩余时间对必要时间的最初比例,可以而且也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结果是必要劳动限于越来越小的部分。人口的情况相对地说也是这样。比如说,可以把600万劳动人口看作一个600万×12即7 200万小时的工作日;因此在这里也可以应用同一规律。
  我们已经看到,资本的规律是创造剩余劳动,即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资本只有推动必要劳动即同工人进行交换,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资本的趋势是要尽量多地创造劳动;资本的趋势也是要把必要劳动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资本的趋势也是:既增加劳动人口,又把劳动人口的一部分不断地变成过剩人口,即在资本能够利用他们之前先把他们变成无用的人口。(因此,关于过剩人口和剩余资本的理论是正确的。)
  资本的趋势也是既要使人的劳动过剩(相对来说),又要使人的劳动无限增加。价值只是对象化劳动,而剩余价值(资本的价值增殖)只是超过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那部分对象化劳动而形成的余额。但是,前提总是并且始终是劳动一般,剩余劳动只是和必要劳动相比较而存在,因而只有在必要劳动存在时它才存在。因此,资本必须不断地推动必要劳动,才能创造出剩余劳动:资本必须增加必要劳动(即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才能增加剩余额;但是,资本同样必须把这种劳动作为必要劳动来扬弃,才能把它变为剩余劳动。
  如果就单个工作日来看,过程当然很简单:(1)把工作日一直延长到自然所允许的界限;(2)使工作日的必要部分越来越缩短(也就是无限地提高生产力)。但是,如果从空间方面来看工作日,——从空间方面来看时间本身,——那就是许多工作日同时并存。资本越是能同时与更多的工作日进行交换,即用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资本同时增殖的价值就越大。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这种阶段是不断变化的,但这不会使事情本身有任何改变),资本只有在一个工作日之外,同时使用另外一个工作日,从空间方面增加更多的同时并存的工作日,才能超越一个人的活的工作日所形成的自然界限。
  例如,我只能把A的剩余劳动延长3小时,但是,如果我再加上B、C、D等等的工作日,那它就变成12小时。我创造出的剩余时间就不是3小时,而是12小时了。因此,资本要求人口增加,而且减少必要劳动的过程本身使资本有可能使用新的必要劳动(从而剩余劳动)。(这就是说,随着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或者随着活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的相对减少,工人的生产变得便宜起来,用同一时间可以生产出更多的工人。这是同一个命题。)
  (这还没有把以下情况考虑在内,即人口的增加会使劳动生产力增长,因为这会使劳动的更广泛的分工和结合等等成为可能。人口的增加是劳动的一种不用支付报酬的[IV 15]自然力。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把社会力量叫作自然力所有社会劳动的自然力,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
  另一方面,资本的趋势,像以前考察单个工作日时一样,现在涉及许多同时并存的必要工作日时(这些工作日只就价值来考察时,可以看作一个工作日),也是要把必要工作日数减少到最低限度,即把尽可能多的工作日数变成不必要的,并且,像以前考察单个工作日时资本的趋势是减少必要劳动小时一样,现在资本的趋势也是要减少必要工作日数对全部对象化劳动时间的比例。(如果为了生产12个剩余劳动小时需要使用6个工作日,那么资本就会极力设法使之仅仅需要4个工作日。或者,6个工作日可以被看作一个72小时的工作日;如果资本能够把必要劳动时间减少24小时,那就会省去2个必要工作日,即2个工人。)
  另一方面,创造出来的新的剩余资本,只有再同活劳动相交换,才能作为资本来增殖价值。由此,资本的趋势也是:既增加劳动人口,又不断减少劳动人口的必要部分(资本不断地把劳动人口的一部分重新变为后备军)。增加人口本身就是减少其中必要部分的主要手段。
  其实,这一切不过是单个工作日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所占比例的应用。因此,这里已经包含着现代人口理论中虽然还不被理解,但是已经作为矛盾表述出来的全部矛盾。资本作为剩余劳动的设定,同样并且同时既是必要劳动的设定又是必要劳动的非设定;资本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必要劳动既存在而同时又不存在。
  〔以下问题虽然不属于这里的范围,但是已经可以在这里提一下:剩余劳动在一方创造出来,与此相适应,负劳动,即相对的懒惰(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非生产劳动)则在另一方创造出来。不言而喻,这首先适用于资本,其次也适用于同资本分享[剩余价值]的其他阶级,因而适用于靠剩余产品过活的需要救济的贫民、侍从、食客等等,总之,一整批仆从,适用于不是靠资本生活,而是靠收入生活的那部分仆役阶级。
  这种仆役阶级同劳动阶级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从整个社会来说,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创造产生科学、艺术等等的时间。社会的发展进程决不在于:因为一个人满足了自己的迫切需要,所以才创造自己的剩余额;而是在于:因为一个人或由许多个人形成的阶级被迫去从事满足自己的迫切需要以外的更多的劳动,也就是因为在一方创造出剩余劳动,所以在另一方才创造出非劳动和剩余财富。
  从现实性来看,财富的发展只存在于这种对立之中;从可能性来看,财富的发展正是扬弃这种对立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因为一个人只有当他同时满足了另一个人的迫切需要,并且为后者创造了超过这种需要的余额时,才能满足他本人的迫切需要。在奴隶制度下,这是以粗暴的方式实现的。只有在雇佣劳动的条件下,这才导致了产业,导致了产业劳动。
  因此,马尔萨斯在剩余劳动和剩余资本以外,还要求有只消费而不生产的剩余有闲者,或者说,鼓吹挥霍、奢侈、浪费等等的必要性,他这样做倒也是前后完全—贯的。〕
  如果必要工作日对全部对象化工作日的比例本来=9∶12(因而剩余劳动= 1/4 ),那么资本就会力图把这个比例降到6∶9,(即 2/3 ,因而剩余劳动= 1/3 )。(这一点以后再详细阐述;不过这里是一些基本要点,因为这里谈的是资本的一般概念。)




[44] 见本卷第306—310、321—322页。——编者注
[45] C是德文“资本”(Capiral,19世纪下半叶拼写法)的第一个字母,这里表示预付资本。——编者注
[46] Z是德文“利息”(Zins)的第一个字母,这里表示的利息是指顶付资本所得的利润。——编者注
[47] 德国辅币,根据萨克森当时的币制,1塔勒等于30银格罗申,1银格罗申等于10分尼。——编者注
[48] 见本卷第313—321页。——编者注
[49] 见本卷第306—310、321—322、335—341页。——编者注
[50] 见本卷第337—339页。——编者注
[51] 见本卷第341—359页。——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