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三十卷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凡在过程开始时不是作为过程的前提和条件出现的东西,在过程结束时也不可能出现。但是另一方面,一切[作为前提和条件的东西]在过程结束时必然会出现。因此,如果说在以资本为前提而开始的生产过程结束时,资本最后作为形式关系看起来消失了,那么这只能是由于资本贯穿整个过程的那些看不见的线被忽略了。因此,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方面。 第一个结果是: (α)由于劳动并入资本,资本便成为生产过程;但它首先是物质生产过程;是一般生产过程,因此,资本的生产过程同一般物质生产过程没有区别。它的形式规定完全消失了。由于资本把它的对象存在的一部分同劳动相交换,它的对象存在本身就在自身内部分为对象和劳动;两者的关系构成生产过程,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构成劳动过程。因此,在价值之前出现的、作为出发点的劳动过程——这种劳动过程,由于它的抽象性、纯粹的物质性,同样是一切生产形式所共有的——又在资本内部表现为在资本的物质内部进行的过程、构成资本内容的过程。 (就是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这种形式规定的消失也只是一种假象,这一点以后将加以说明。) 资本是价值,但作为过程首先表现为简单生产过程,即不带有任何特殊经济规定性的生产过程,一般生产过程;就这方面而言,可以说——这要看注意力放在简单生产过程的哪一特殊方面而定(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简单生产过程本身决不是以资本为前提的,而是一切生产方式所共有的)——资本是产品,或者说,资本是劳动工具或者也是劳动原料。其次,如果把资本又理解成作为物质或者作为单纯手段而同劳动相对立的一方,那就完全有理由说,资本是非生产的145,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恰恰只是被看作与劳动对立的对象,被看作物质;只是被动的东西。不过,正确的说法是,资本不是作为一方出现,或不是作为一方本身的差别出现,也不是作为单纯的结果(产品)出现,而是作为简单生产过程本身出现;这个生产过程现在表现为资本的自我运动的内容。 [III—14](β)现在来考察一下形式规定这方面,看它在生产过程中是怎样保存和变化的。 〔什么是生产劳动或非生产劳动,自从亚当·斯密作出这一区别146以来反复争论过多次的这个问题,必须从对资本本身的不同方面的分析中得出结论。生产劳动只是生产资本的劳动。例如西尼耳先生问道(至少是有类似的意思),钢琴制造者要算是生产劳动者,而钢琴演奏者倒不算,虽然没有钢琴演奏者,钢琴也就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这不是岂有此理吗?147但事实的确如此。钢琴制造者再生产出资本;钢琴演奏者只是用自己的劳动同收入相交换。但钢琴演奏者生产音乐,满足我们的音乐感,不是也在某种意义上生产音乐感吗?事实上他是这样做了:他的劳动是生产了某种东西;但他的劳动并不因此就是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就像生产幻觉的傻子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一样。劳动只有在它生产了它自己的对立面时才是生产劳动。因此,其他经济学家就把所谓非生产劳动者说成是间接生产的。例如,钢琴演奏者刺激生产;部分地是由于他使我们的个性更加精力充沛,更加生气勃勃,或者在通常的意义上说,他唤起了新的需要,为满足这种需要,就要用更大的努力来从事直接的物质生产。这种说法已经承认: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因此,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劳动,无论怎样有用,——它也可能有害,——对于资本化来说,不是生产劳动,因而是非生产劳动。 另一些经济学家说,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别不应当同生产相联系,而应当同消费相联系。完全相反。烟草的生产者是生产的,而烟草的消费是非生产的。为非生产消费进行的生产和为生产消费进行的生产同样都是生产的;这两种生产总是以它们生产或再生产资本为条件。因此,马尔萨斯([L.]X,40)148说得很对: “生产劳动者是直接增加自己主人财富的人。”
这至少从一方面来看是对的。但这种说法太抽象,因为这种说法对于奴隶也同样适用。与工人相对的主人财富,是与劳动相对的财富形式本身,即资本。生产工人是直接增加资本的人。〕劳动只有对资本来说才是使用价值,而且是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使资本自行增殖的中介活动。再生产自身价值和增加自身价值的资本,是作为过程即价值增殖过程的独立的交换价值(货币)。因此,劳动对于工人来说不是使用价值;因此,劳动对于工人来说不是生产财富的力量,不是致富的手段或活动。工人拿劳动作为使用价值来同资本交换,因而资本不是作为资本,而是作为货币同工人相对立。由于消费劳动,资本才在与工人的关系上是作为资本的资本,而这种消费最初是在这种交换以外并且不取决于这种交换。劳动对于资本来说是使用价值,对于工人来说只是交换价值;是现有的交换价值。劳动作为交换价值,是在同资本的交换行为中,通过自身的出卖以换得货币而实现的。 一物的使用价值与它的卖者本身毫无关系,而只与他的买者有关。硝石可以用来制造火药的属性并不决定硝石的价格,而这种价格是由硝石本身的生产费用决定的,由对象化在硝石中的劳动量决定的。在使用价值以价格的形式加入的流通中,使用价值的价值不是流通的结果,虽然它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它是流通的前提,只有通过同货币相交换才得到实现。 劳动也是这样,由工人作为使用价值卖给资本的劳动,对于工人来说,是他要实现的属于他的交换价值,不过这个交换价值是在这种交换行为以前已经决定了的,是交换的前提条件,就像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或者一般来说——我们在这里也只能这样做——是由生产费用,即生产出工人的劳动能力所需的对象化劳动量决定的,因而工人要把它作为等价物收回。 可见,[III—15]在与资本家进行交换的过程中实现的劳动的交换价值,是预先存在的,预先决定了的,它所经历的仅仅是任何一个只在观念上存在的价格在实现自身时都要发生的形式变化。劳动的交换价值不是由劳动的使用价值决定的。对于工人本身来说,劳动所以具有使用价值,只是由于它是交换价值,而不是由于生产交换价值。对于资本来说,劳动所以具有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它是使用价值。劳动不是对工人本身来说,而只是对资本来说,才是不同于它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因此,工人换出的劳动是简单的、预先决定的、由已经过去的过程决定的交换价值——工人换出的劳动本身是对象化劳动;这只是由于它已经是一定量劳动的对象化,因此,它的等价物已经是测定了的,是已知的。 资本换进的这种劳动是活劳动,是生产财富的一般力量,是增加财富的活动。可见,很明显,工人通过这种交换不可能致富,因为,就像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出卖自己的长子权149一样,工人也是为了一个既定量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而出卖劳动的创造力。相反,我们往下就会知道,工人必然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他把劳动作为生产财富的力量转让出去,而资本把劳动作为这种力量据为已有。可见,劳动和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和财富的分离,已经包含在这种交换行为本身之中。作为悖论的结果出现的东西,已经存在于前提本身之中。经济学家们或多或少地凭经验表达了这一点。 因此,对于工人来说,他的劳动的生产性成了他人的权力,总之,他的劳动如果不是能力,而是运动,是实际的劳动,就会是这样的;相反,资本是通过占有他人劳动而使自己的价值增殖。(至少,价值增殖的可能性是由此产生的;是作为劳动和资本交换的结果出现的。这种关系只有在资本实际消费他人劳动的生产行为本身中才得到实现。) 劳动被工人作为预先存在的交换价值同货币形式的等价物相交换,而这些货币又被工人用来同商品形式的等价物相交换,这些商品由工人消费。劳动在这个交换过程中不是生产的;它只是对资本来说才变成生产的;劳动只能从流通中取出它已经投入流通的东西,即一个预定的商品量,而这既不是它本身的产品,也不是它本身的价值。 西斯蒙第说,工人拿他们的劳动换取谷物,并消费这些谷物,与此同时,他们的劳动“变成了他们主人的资本”(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90页],VI)150。
因此,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增长,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一切增长,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所产生的结果,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也就是只会使支配劳动的权力更加增大,只会使资本的生产力增长。因为资本是工人的对立面,所以文明的进步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客体的权力。“工人以自己的劳动来交换,从而把劳动变成资本。”(同上[,第105页],VIII) “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卖给资本家,他得到的只是对劳动价格的权利,而不是对这一劳动的产品的权利,也不是对这一劳动加到产品上的价值的权利。”(舍尔比利埃[《富或贫》1841年巴黎版第55—56页],XXVIII)151 “出卖劳动=放弃一切劳动果实。”(同上[,第64页],XXVIII) 劳动(活的、合乎目的的活动)转化为资本,从自在意义上说,是资本和劳动交换的结果,因为这种交换给资本家提供了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对劳动的支配权)。这种转化只有在生产过程本身中才得到实现。可见,关于资本是否是生产的这个问题,是荒谬的。在资本构成生产的基础,从而资本家是生产的指挥者的地方,劳动本身只有在被资本吸收时才是生产的。正如商品的一般交换价值固定在货币上一样,劳动的生产性也会变成资本的生产力。与资本相对立的、自为地存在于工人身上的劳动,也就是在自己的直接存在中的、与资本相分离的劳动,是非生产的。作为工人活动的劳动也是非生产的,因为它只加入简单的、仅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的流通过程。因此,有些人证明说,归于[III—16]资本的一切生产力是劳动生产力的倒置,换位,这些人恰恰忘记了,资本本身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倒置,这种换位,而雇佣劳动本身以资本为前提,因而从劳动方面来看,它也是这种变体;是把这种劳动本身的力量变成对工人来说的异己力量的必然过程。因此,要求保存雇佣劳动,同时又要扬弃资本,这是自相矛盾和自相取消的要求。 其他一些人,如本身是经济学家的李嘉图、西斯蒙第等等则说,只有劳动是生产的,而资本不是生产的。152但是他们不是把资本看作处在特有形式规定性上的资本,即在自身中反映的生产关系,而只是想到资本的物质实体,原料等等。可是这种物质要素还不能把资本变成资本。另一方面,他们其次又想到,资本从某一方面来说是价值,因此是某种非物质的东西,同它的物质构成无关的东西。例如,萨伊说: “资本按其质来说始终是非物质的东西,因为构成资本的不是物质,而是是这种物质的价值,在这个价值中没有任何物体的东西。”(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29页],[P.]21)
或者,西斯蒙第说: “资本是商业概念。”(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8年布鲁塞尔版第2卷第273页],[B.]LX)
但是,后来他们又想到,资本终究是一种与价值不同的经济规定,因为,否则就根本不必说资本和价值不相同了,并且一切资本虽然都是价值,而价值本身还不是资本。于是他们又回到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形态上,例如,李嘉图把资本说成是生产新劳动时所使用的积累劳动,也就是单纯的劳动工具或劳动材料。127在这个意义上,萨伊甚至说“资本的生产性服务”153,说这种服务就是资本取得报酬的理由,好像劳动工具本身有权索取工人的酬谢,好像它不是恰恰靠了工人才成为劳动工具,才成为生产性的东西。劳动工具的独立性,即它的社会规定,即它的作为资本的规定这样被当作前提,是为了推论出资本的索取权。蒲鲁东说“资本有价值,劳动在生产”[154],这无非就是说,资本是价值,而因为在这里除了说资本是价值以外,关于资本什么也没有说,所以等于说价值是价值(判断的主词在这里不过是宾词的别名);至于劳动在生产,是生产活动,这也就是说,劳动是劳动,因为劳动除了“生产”以外什么也不是。非常明显,这些同义反复的判断并没有包含什么特别高深的见解,它们尤其不可能表明价值和劳动所发生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价值和劳动本身彼此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并不是相互并存而毫不相干。劳动与资本对立而作为主体出现,即工人只是在劳动的规定上出现,而劳动并不是工人本身,仅仅这一点就会打开人们的眼界。即使撇开资本不谈,在这里已存在着工人同他自己的活动的联系、关系,这种关系决不是“自然的”,而是本身已经包含着某种独特的经济规定。 在这里作为必须同价值和货币相区别的关系来考察的资本,是资本一般,也就是把作为资本的价值同单纯作为价值或货币的价值区别开来的那些规定的总和。价值、货币、流通等等,价格等等,还有劳动等等也一样,都是前提。但是我们研究的既不是资本的某一特殊形式,也不是与其他各单个资本相区别的某一单个资本,等等。我们研究的是资本的产生过程。这种辩证的产生过程不过是产生资本的实际运动在观念上的表现。以后的关系应当看作是这一萌芽的发展。但是,必须把资本在某一定点上表现出来的一定形式固定下来。否则就会发生混乱。 [III—17]迄今为止,资本都是从它的物质方面被看作简单生产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从形式规定性方面来看,是价值自行增殖过程。价值自行增殖既包括预先存在的价值的保存,也包括这一价值的倍增。 价值作为主体出现。劳动是合乎目的的活动,因而,从物质方面来看已经事先确定: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工具是实际用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原料无论是由于化学的物质变换还是由于机械的变化,它在变成产品时取得了比它原有的使用价值更高的使用价值。但是,这一方面只同使用价值有关,仍然属于简单生产过程。这里问题不在于——这一点不如说已经包含在内,已经被当作前提——创造出更高的使用价值(这本身是极其相对的;当谷物变成烧酒时,更高的使用价值本身已经在对流通的关系上确定了);这也不是为个人,为生产者创造出更高的使用价值(至少,这是偶然的事情,并不涉及关系本身),而是为他人创造出更高的使用价值。问题在于产生出更高的交换价值。 在简单流通中,对于单个商品来说,只要它作为使用价值找到自己的买主,被消费掉,过程就结束了。商品因此脱离了流通;丧失了自己的交换价值,总之丧失了自己的经济的形式规定。资本通过劳动消费了自己的材料,并通过自己的材料消费了劳动;资本把自己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不过只是作为它自己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消费。可见,作为使用价值的资本消费本身在这里也进入流通,或者不如说,资本本身在这里使流通开始,或者也可以说使流通结束。在这里,使用价值的消费本身进入经济过程,因为在这里使用价值本身是由交换价值决定的。在生产过程的任何一瞬间,资本都没有不再是资本,或者说价值都没有不再是价值,而作为这样的价值是交换价值。像蒲鲁东先生那样[155],说什么资本由于交换行为,也就是由于资本重新进入简单流通,便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这是再愚蠢不过的了。这样,我们就会又被抛回到开端去,甚至抛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去,在那里可以看到交换价值如何从产品产生。 资本预先就作为自行保存的交换价值而存在,这种情况已经意味着,资本在生产过程结束以后,在资本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以后,又作为商品进入流通并且能够进入流通。但是,从资本现在只是作为产品才又成为商品,只是作为商品才又成为交换价值来说,从资本取得了价格并作为价格在货币上得到实现来说,资本是简单商品,是一般交换价值,并且资本作为一般交换价值在流通中也要遭到这样的命运:它或者在货币上得到实现,或者不在货币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它的交换价值或者变成货币,或者变不成货币。于是,资本的交换价值——在此以前它存在在观念上——与其说已经产生出来,不如说还成为问题。至于说资本在流通中真正被设定为更高的交换价值,那么这不可能从流通本身产生,因为按照流通的简单规定,在流通中进行交换的只是等价物。如果资本作为更高的交换价值退出流通,那么它必定是作为更高的交换价值进入流通的。 从形式来说,资本不是由劳动对象和劳动构成的,而是由价值构成的,更确切地说,是由价格构成的。至于资本的各价值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有着各种实体,这同它们作为价值的规定毫无关系;它们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如果说它们从非静止的——过程的——形式开始,到过程结束时又在产品上结合成静止的、客体的形态,那么就价值来说,这仍然不过是物质变换,并不会使价值有所改变。固然,这些实体本身是被破坏了,但并不是化为乌有,而是变成其他形式的实体。过去它们表现为产品的基本的互不相关的条件。现在它们是产品。因此,产品的价值只能=已物化在生产过程的一定物质要素即原料、劳动工具(其中也包括充当单纯仪器的商品)和劳动本身中的价值总和。原料完全消费了;劳动完全消费了;工具只有一部分消费了,因而在这种生产过程之前就已具有的资本存在方式上继续保存着资本的一部分价值。而在这里完全用不着考察这一部分价值,因为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价值的各种存在方式纯粹是现象,价值本身在这些存在方式的消失过程中构成始终不变的本质。从这一方面来看,被看作价值的产品并不是产品,而是始终如一的、不变的价值,不过是处在另一种存在方式上的价值,但这种存在方式对价值来说也是毫无关系的,并且是可以同货币相交换的。 产品的价值=原料的价值+劳动工具已被消耗的部分的、即已转移到产品上的、扬弃了其原来形式的那一部分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价格等于它的生产费用,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各商品的价格总和。换句话无非是说,生产过程就其物质方面来看,同价值[III—18]毫无关系;因此,价值始终不变,只是采取了另一种物质存在方式,体现在另一种实体和形式上。(实体的形式同经济形式即价值本身无关。) 如果资本原先=100塔勒,那么它现在照旧等于1OO塔勒,尽管这1OO塔勒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于50塔勒的棉花,40塔勒的工资+10塔勒的纺纱机上,而现在存在于价格100塔勒的棉纱上。100塔勒的这种再生产是单纯的自行保持不变,只不过这种自行保持不变是通过物质生产过程来实现的。因此,这种生产过程必须一直进行到生产出产品,否则棉花就会丧失其价值,劳动工具就会白白受到磨损,工资就会白白支付。价值自行保存的唯一条件是,生产过程是真正完整的过程,也就是一直进行到生产出产品。生产过程的完整性,即生产过程一直进行到生产出产品,在这里事实上是价值自行保存、自行保持不变的条件,而这已经包含在资本实际成为使用价值,成为实际的生产过程这个最初的条件中了;因而,在这一点上,已经是前提。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所以是资本的生产过程,只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从而在产品中,资本作为价值保存了自己。因此,说必要的价格=生产费用的价格总和,这种命题纯粹是分析的。156这是资本本身的生产的前提。起初资本以100塔勒,即以简单价值出现;然后在这个过程中表现为一定的,即由生产过程本身所决定的资本本身各价值要素的价格总和。资本的价格,资本在货币上表现出来的价值=它的产品的价格。这就是说,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的资本价值和作为这一过程的莳提的资本价值相等。 资本价值在生产过程中既不是处在它在开始时具有的简单性中,也不是处在它在结束时作为结果重新具有的简单性中,而是分解为各个起初毫不相关的量的组成部分,即劳动的价值(工资)、劳动工具的价值和原料的价值。这里所出现的关系还只不过是:在生产过程中简单价值在数量上分解为一定数目的价值,这些价值又在产品上重新结合起来而具有简单性,不过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总和了。但是这个总和=原来的统一体。就价值来考察,在这里除了量上的分割以外,在各个价值量之间的关系上还没有包含任何差别。100塔勒曾是原有资本;100塔勒现在是产品,但这100塔勒现在成为50+40+10塔勒的总和。我也可以从一开始就把这100塔勒看成是50+40+10塔勒的总和,但也可以看成是60+30+10塔勒的总和,等等。100塔勒现在所以表现为一定数目的单位的总和,是因为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分解成的各种物质要素各代表资本价值的一个部分,不过是一个已经确定的部分。 以后就会看到,原来的统一体分割成的这些数目本身有着一定的相互关系,但这在这里还与我们无关。就生产过程中价值本身所发生的运动来说,这个运动纯粹是形式上的运动,它是由以下的简单行为构成的:首先,价值作为统一体存在,即作为被看作统一体,被看作整体的一定数目的单位存在,即作为100塔勒的资本存在;其次,在生产过程中这个统一体被分割为50塔勒、40塔勒、10塔勒,就劳动材料、工具和劳动都是按一定的量来使用这一点来说,这一分割是很重要的,但是在这里对这100塔勒本身来说,这种分割是无关紧要的,不过是把同一个统一体分割为各个不同的数目而已,最后,这100塔勒又作为总和重新在产品上出现。就价值来说,唯一的过程是:它先是一个整体、统一体;然后这个统一体分割为一定的数目;最后表现为一个总和。最后表现为总和的这100塔勒同样是并且恰恰是开始时表现为统一体的同一总和。总和的即加总的规定,只是由于生产行为中发生的分割造成的,但在产品本身中并不存在。因此,说产品价格=生产费用价格,或者说资本价值=产品价值,这无非就是说,资本价值在生产行为中保存了自己,并且现在表现为一个总和。 就资本的这种单纯的同一性,或者就通过生产过程而再生产资本价值这一点来说,我们丝毫也没有比开始时前进一步。开始时作为前提存在的东西,现在[III—19]作为结果而存在,连形式也没有改变。很清楚,当经济学家们说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时,他们实际上指的并不是这个意思。否则就绝对不可能创造出比原有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绝对不可能创造出更大的交换价值,尽管有可能创造出更大的使用价值,而这里谈的完全不是这种使用价值。这里谈的是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当有人说某商品的生产费用或必要价格=110时,他是这样计算的:原有资本=100(就是说,例如原料=50,劳动=40,工具=10)+5%利息+5%利润。因此,生产费用=110,而不是=100;也就是说,生产费用157大于生产成本。 像某些经济学家喜欢做的那样,从商品的交换价值逃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去找出路,那是无济于事的。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更高的还是更低的使用价值,它本身都不决定交换价值。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它们的生产价格158,虽然它们无疑获得了比它们在生产以前的时期已有的使用价值更高的使用价值。逃到流通中去找出路,同样毫无用处。我用100来生产,但是卖了110。 “利润不是由交换产生的。如果利润不是先前就已存在,那么,在这种交易以后也不会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84页],[L.]IX,88)
这是想从简单流通来说明价值的增加,然而简单流通显然只把价值设定为等价物。即使从经验来看也很清楚,如果大家都贵卖10%,那也就等于大家都按生产费用来卖一样了。在那种情况下,剩余价值159就会是纯粹名义上的、虚拟的、假定的东西,是一句空话。因为货币本身也是商品,是产品,所以它也会贵卖10%,也就是说,卖者虽然得到110塔勒,实际上只得到100塔勒。(参看李嘉图关于对外贸易的论述,他把对外贸易看成简单流通,因此他说 “对外贸易决不可能增加一国的交换价值。”(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31页],[L.]39、40)160
他为此举出的理由,正是用来“证明”交换本身,简单流通,也就是作为简单流通来看的一般商业决不能增加交换价值,决不能创造交换价值的那些理由。)否则,价格=生产费用这种说法,也就可以说成:商品的价格总是大于商品的生产费用。 除了简单的数目上的分割和加总以外,在生产过程中还有形式要素加在价值上,这就是价值要素现在表现为生产费用,也就是说,生产过程本身的要素不是在它们的物质规定性上保存下来,而是作为价值保存下来,这些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以前就已具有的存在形式上被消费的。 另一方面,很明显,如果生产行为只是资本价值的再生产,那么资本发生的就只会是物质变化,而不会是经济变化,而资本价值的这种简单保存是同资本的概念相矛盾的。固然,资本不会像独立的货币那样留在流通以外,而是会取得各种商品的形态,但这是毫无意义的;这会是个无目的的过程,因为到结束时资本只会代表同一货币额,只会是冒一场在生产行为中有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生产行为可能失败,而在这一行为中货币失掉了自己不朽的形式。 好了。生产过程现在结束了。产品也在货币上重新得到实现,重新取得了100塔勒原有的形式。但是,资本家也必须吃喝;他不能靠货币的这种形式变换来生活。因此,100塔勒的一部分必须不作为资本,而作为铸币来同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相交换,并在这个形式上被消费。于是100塔勒会变成90塔勒,而因为资本家最后总是以货币的形式,而且是以他开始生产时所用的货币额的形式,把资本再生产出来,所以归根到底这100塔勒会被吃光,资本会消失。但是,资本家把100塔勒作为资本投入了生产过程,而不是把它吃掉,他应该由于从事这种劳动而得到报酬。可是他应该从哪里取得报酬呢?由于资本包含着工资,工人也就能靠生产费用的简单再生产来生活,而资本家却不能这样,那资本家的劳动不是显得完全无益吗?可见资本家看来应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项下。然而不管资本家有多大功劳,没有资本家,再生产也能进行,因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得到的价值只是他们带进的价值,也就是说,为了不断地重新开始生产过程,并不需要资本的全部关系;再说,也不存在支付资本家报酬的基金,因为商品价格=生产费用。如果资本家的劳动被看作是同工人的劳动并列并且是在工人的劳动以外的特殊劳动,如监督劳动等等,那么他也会像工人一样得到一定的工资,于是他也就属于工人的范畴,而决不是作为资本家同劳动发生关系了;他也决不会发财致富,而只会得到一个他必须通过流通来消费的交换价值。 同劳动对立的资本的存在,要求自为存在的资本即资本家能够作为非工人而存在,而生活。另一方面,同样很明显,即使从[III—20]通常的经济规定来看,仅仅能保存自己价值的资本也是不可能保存这个价值的。生产上的风险必须得到补偿。资本必须在价格波动中保存自己。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发生的资本贬值必须得到补偿,等等。因此,连经济学家们也直率地说,如果没有盈利,没有利润,谁都会把他的货币吃掉,而不是投入生产,当作资本来用。一句话,假定资本价值是这样不增殖的,即不倍增的,那就是假定资本不是生产的实际环节,不是特殊的生产关系;也就是假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生产费用不具有资本的形式,资本不表现为生产条件。 劳动如何能增加使用价值,这一点不难理解;困难在于,劳动如何能创造出比原先存在的交换价值更高的交换价值。 假定资本支付给工人的交换价值正好是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的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交换价值不可能增加。劳动本身带进生产过程中来的超过预先存在的原料价值和劳动工具价值的部分,会被支付给工人。产品本身的价值,就其超过原料价值和工具价值的余额来说,会落入工人手中;只不过资本家是把这个价值以工资的形式付给工人,而工人则把这个价值以产品的形式还给资本家。 〔不能把生产费用理解为加入生产的价值的总和,——甚至提出这一主张的经济学家们也不这样理解,——这一点在贷出的资本的利息上看得很清楚。对于产业资本家来说,利息直接属于他的支出,属于他的实际生产费用。但是,利息本身已经预示着:资本是从生产中作为剩余价值产生出来的,因为利息本身只是这种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既然从借债人来看利息已经加入他的直接生产费用,这就表明,资本是作为资本加入生产费用的,但资本作为资本并不是自己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单纯相加。 在利息上资本本身又表现出商品的规定,不过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商品的独特商品;资本是作为资本——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单纯总和——进入流通并成为商品的。在这里,商品本身的性质是作为经济的、独特的规定存在,它既不是像在简单流通中那样无关紧要,也不是像在产业资本——即处在从生产和流通中产生出来的直接规定上的资本——中那样直接同作为对立面、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发生关系。因此,作为资本的商品或者作为商品的资本在流通中不是同等价物交换;资本通过进入流通保存了它的自为存在;也就是说,即使资本落入另一个占有者手中,它同它的所有者仍保存着原有的关系。因此,资本只是被贷出。对资本的所有者来说,它的使用价值本身是它的价值增殖,这是作为货币的货币,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它的使用价值是充当资本。 蒲鲁东先生要求资本不应当贷放和生息,而应当像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作为商品出售,以换取等价物,他提出的这种要求只不过是要求交换价值永远不应当变成资本,而应当始终是简单交换价值;要求资本不应当作为资本存在。161除了这一要求外,他同时还要求雇佣劳动应当始终是生产的一般基础,这就表明他在最简单的经济概念上混乱到了可笑的地步。这就使他在同巴师夏的论战中扮演了可怜的角色,关于这一点以后再谈。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因此,巴师夏又十分强调简单流通中那些向资本推进的因素,虽然他是无意识地这样做的。 作为商品出现的资本本身,是作为资本的货币,或者是作为货币的资本。〕 〔在资本概念的形成中需要阐明的第三个因素,是与劳动对立的原始积累,从而也是与积累对立的无对象的劳动。 第一个因素是从流通中产生的并以流通为前提的价值出发的。这是资本的简单概念;是进一步直接规定为资本的货币。第二个因素是从作为生产的前提和结果的资本出发的;第三个因素把资本设定为生产和流通的一定的统一。 原始积累应当同资本[III—21][29]积累区别开;后者以资本为前提,以现存的资本的关系为前提,因而也就是以资本同劳动、价格(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利息以及利润的关系为前提。但是,为要生成资本,就要以一定的积累为前提,这种积累已经包含在对象化劳动与活劳动的独立的对立中,包含在这种对立的独立存在中。这种积累是生成资本所必需的,因而已经作为前提,即作为一个因素包含在资本的概念中,这种积累应当在本质上同已成为资本的资本积累区别开,在后一种积累中资本必然已经存在。〕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30],资本的前提是:(1)生产过程一般,它是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也就是没有历史性,也可以说是人类的;(2)流通,就它的每个因素来说,尤其是就它的总体来说,本身已经是一定的历史产物;(3)资本,是两者的一定的统一。 一般生产过程本身,当它只是作为资本的因素出现时,会发生怎样的历史变化,这必然会在它的分析过程中显示出来;就像从对资本的各特有区别的单纯把握中,必然会显示出资本的一般历史前提一样。〕 〔其他一切都是空话。在第一篇关于生产一般和第二篇第一部分关于交换价值一般中,应当包括哪些规定,这只有在全部阐述结束时并且作为全部阐述的结果才能显示出来。例如,我们已经看到[31],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属于经济学本身,而不是像李嘉图认为的那样,使用价值始终只是作为前提呆在那里不起作用。关于生产的一章从客体上说以作为结果的产品而结束;关于流通的一章从商品开始,商品本身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因而也是与两者不同的价值),流通是两者的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因此分解成作为单纯消费品的商品(这处于经济关系之外)和作为独立化的货币的交换价值。〕 资本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具有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作为产品的更高的价格,只有在流通中才得到实现,但是,它同一切价格一样,它们在流通中得到实现,是由于它们在进入流通以前,已经在观念上成为流通的前提了,已经决定了,——按照交换价值的一般概念来说,表示对象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量(就静止状态来说,劳动量的大小表现为空间的量,就运动状态来说,劳动量的大小只能用时间来计量)大于资本原有各组成部分所包含的劳动量。而这种情况只有当对象化在劳动价格中的劳动小于用这种对象化劳动所购买的活劳动时间时才是可能的。 我们已经知道,对象化在资本中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总额:(a)对象化在原料中的劳动时间;(b)对象化在工具中的劳动时间;(c)对象化在劳动价格中的劳动时间。(a)和(b)这两个资本组成部分是始终不变的,虽然它们在过程中也会改变自己的形态,改变自己的物质存在方式,但作为价值,它们是始终不变的。只有(c)被资本用来同性质不同的东西相交换:一定量对象化劳动同一定量活劳动相交换。如果活劳动时间只是再生产出对象化在劳动价格中的劳动时间,那么,这种交换也只是形式上的,而就价值来说,这只是跟作为同一价值的另一种存在方式的活劳动发生了交换,正像就劳动材料和工具的价值来说,只是它们的物质存在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样。如果资本家付给工人的价格等于一个工作日,而工人的一个工作日加在原料和工具上的也只是一个工作日,那么,资本家就只是用一种形式的交换价值交换了另一种形式的交换价值。他就没有起到资本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人就没有停留在简单的交换过程中:他事实上在报酬中得到了他的劳动的产品,只不过资本家帮了他的忙,在产品实现以前就把产品的价格预付给他了。资本家给了他信贷,而且是无息信贷,是为普鲁士国王干的。[32]如此而已。 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挤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资本和劳动就只是作为在不同的物质存在方式上存在的相等的交换价值来互相交换。 因此,经济学家们为要证实资本的合理,替资本辩护,就求助于这个简单的[III—22]过程,恰好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说明资本。为了证明资本,他们就证明资本不存在。你付给我劳动报酬,用劳动来换取劳动自身的产品,并从我这里扣除你提供给我的原料和材料的价值。这就是说,我们是联合的伙伴,我们把不同的要素带进生产过程,并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于是,产品变成货币,货币被这样分配:你资本家得到你的原料和工具的价格,我工人得到劳动加在原料和工具上的价格。对你的好处是,你的原料和工具现在具有可以消费的形式,对我的好处是,我的劳动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当然,你也许很快就会落得把你的货币形式上的资本吃光,而我作为工人也许会占有两者[原料和劳动工具]。 工人用来和资本相交换的东西,是他的劳动本身v出现在交换中的,是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工人转让自己的劳动。工人作为价格得到的东西,是这种转让的价值。工人用创造价值的活动交换一个预先决定的价值,而不管自己活动的结果如何。 〔巴师夏先生表现了非凡的智慧,他断言雇佣劳动制度是一种非本质的、纯粹外表的形式,是一种联合体形式,这种联合体形式本身同劳动和资本的经济关系无关[33]。他说,如果工人很富裕,能维持到产品完成和出售的时候,那么,雇佣劳动制度就不会妨碍工人即雇佣劳动去同资本家订立那种像资本家与资本家之间订立的同样有利的合同。因此,坏处并不在于雇佣劳动制度的形式,而在于不以雇佣劳动制度为转移的各种条件。巴师夏先生自然没有想到,这些条件本身就是雇佣劳动制度的条件。如果工人同时又是资本家,那么,他们事实上就不是作为劳动的工人,而是作为劳动的资本家——也就是不以雇佣工人的形式——来和不劳动的资本发生关系。因此,对巴师夏先生来说,正如利润和利息是同一个东西一样,工资和利润本质上也是同一个东西。162他把这称作经济关系的和谐:各经济关系只是表面上存在,而在本质上其实只有一种关系,即简单交换的关系。因此,在巴师夏先生看来,本质的形式本身是无内容的,也就是非现实的形式。〕 那么,工人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是由包含在他的商品中的对象化劳动决定的。这种商品存在于工人的生命力之中。工人为了天天保持这种生命力,——这里我们还没有谈到工人阶级,还没有谈到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维持下去所需要的消耗的补偿,因为在这里工人还是作为工人,从而作为事先存在的、多年生的主体而和资本相对立,还没有作为工人种属中易逝的个体,——他就得消费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补偿已消耗的血液等等。工人得到的只是等价物。也就是说,到了明天,交换完成以后,——工人在形式上结束交换以后,才开始在生产过程中来完成这种交换,——工人的劳动能力存在于和以前一样的方式中:他得到了一个丝毫不差的等价物,因为他得到的价格使他仍然具有他以前具有的同一交换价值。包含在他的生命力中的对象化劳动量已由资本付给他报酬。他消費了这个量,而因为它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人的能力而存在,所以工人由于他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生命过程的独特性质——能够重新进行交换。至于说除了对象化在工人生命力中的劳动时间,即为了支付维持工人的生命力的必要产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在工人的直接存在中还对象化着更多的劳动,即工人为了获得一定的劳动能力,某种特殊的技能而消费的价值,——而这种能力或特殊技能的价值,表现为生产出同样一种劳动技能需要多少生产费用,——在这里还与我们无关,因为这里所谈的不是某种特殊的熟练劳动,而是劳动本身,简单劳动。 如果维持工人一个工作日的生存,需要一个工作日,那么,资本就不存在,因为这样就等于工作日和它自己的产品相交换,从而资本就不能作为资本增殖价值,也就不能作为资本保存自己。资本的自行保存就是它的自行增殖。如果资本为了生存也必须劳动,那么它就不是作为资本而是作为劳动来保存自己了。对原料和劳动工具的所有权也就只是名义上的了,如果说它们在经济上[III—23]属于资本家,那它们同样恰恰也属于工人,因为它们只有在资本家本身是工人的时候才为他创造价值。因此,他就不是把它们看作资本,而是像工人本身在生产过程中所做的那样,把它们看作单纯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 相反,如果维持工人整个工作日的生存,只需要例如半个工作日,那么,产品的剩余价值就自然产生出来了,因为资本家在[劳动]价格中只支付了半个工作日,而在产品中得到的却是整个对象化的工作日,也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同后半个工作日相交换。使他得以成为资本家的,不是交换,而是这样一个过程:他在这个过程中不经过交换就得到了对象化的劳动时间,即价值。半个工作日没有花费资本分文;也就是说,资本没有付出任何等价物就得到一个价值。因此,价值所以能够增加,只是由于获得了也就是创造了一个超过等价物的价值。 剩余价值总是超过等价物的价值。等价物,按其规定来说,只是价值同它自身的等同。所以,剩余价值决不会从等价物中产生;因而也不是起源于流通;它必须从资本的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这种情况也可以表述如下:如果工人只需花费半个工作日就能生活一整天,那么,他要维持他作为工人的生存,就只需要劳动半天。后半个工作日是强制劳动;剩余劳动163。在资本方面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东西,正好在工人方面表现为超过他作为工人的需要,即超过他维持生命力的直接需要的剩余劳动。 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为普遍需要,成为从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 因此,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在这里就像货币和商品的关系一样;如果说一方是财富的一般形式,那么,另一方就只是以直接消费为目的的实体。但是,资本作为孜孜不倦地追求财富的一般形式的欲望,驱使劳动超过自己自然需要的界限,来为发展丰富的个性创造出物质要素,这种个性无论在生产上和消费上都是全面的,因而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而在这种发展状况下,直接形式的自然必然性消失了;这是因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需要。由此可见,资本是生产的,也就是说,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的关系。只有当资本本身成了这种生产力本身发展的限制时,资本才不再是这样的关系。 在1857年11月份的《泰晤士报》上,一位酉印度的种植园主发出了十分可爱的叫嚣。164这位辩护士像发表主张恢复黑人奴隶制的辩护词那样满腔激愤地诉说,这些黑鬼(牙买加的自由黑人)只满足于生产他们自己消费所绝对必需的东西,除;这种“使用价值”以外,他们把游手好闲本身(放纵和懒惰)视为真正的奢侈品;他们对糖和投在种植园中的固定资本满不在乎,却幸灾乐祸地嘲笑那行将破产的种植园主,甚至把传授给他们的基督教只用来为这种幸灾乐祸和懒惰辩护。 他们不再是奴隶了,但并没有成为雇佣工人,而是成为自给自足的、为自己十分有限的消费而劳动的农民。对他们来说,资本不是作为资本而存在,因为独立的财富只有靠直接的强制劳动即奴隶制,或者靠间接的强制劳动即雇佣劳动才能存在。与直接的强制劳动相对立的财富不是资本,而是统治关系。因而在直接的强制劳动的基础下再生产出来的也只是这种统治关系。对这种关系来说,财富本身只有享乐的意义,而没有作为财富本身的意义,因而这种关系[III—24]决不能创造出普遍的产业。(我们以后还要谈奴隶制和雇佣劳动的这种关系。) 理解[剩余]价值的产生是困难的,这一点表现在(1)觋代英国经济学家们身上,他们责难李嘉图不懂得余额,不懂得剩余价值165(见马尔萨斯《论价值》166,马尔萨斯至少试图科学地处理问题),尽管李嘉图反对亚·斯密把价值由工资决定和由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决定这两件事混为一谈167,从而表明他是所有经济学家中唯一懂得剩余价值的人。 新的经济学家们纯粹是些浅薄的蠢人。诚然,李嘉图自己也常常陷入混乱,因为,他虽然把剩余价值的产生看作是资本的前提,但是,他在这个基础上理解价值的增加时,除了认为由于同一产品中包含了更多的对象化劳动时间,换句话说,由于生产变得更困难这一点外,往往困惑不解。因此,在李嘉图那里就出现了价值和财富之间的绝对对立。因此,他的地租理论具有片面性;他的国际贸易理论是错误的,他认为国际贸易只会产生使用价值(他称为财富),不会产生交换价值。168他认为,增加价值本身的唯一途径,除了生产越来越困难(地租理论)外,只有增加人口(由于资本的增加而引起的工人人数的自然增长),虽然他自己对这种关系从未作过简要的说明。他的根本错误在于,他从来没有研究价值由工资决定和由对象化劳动决定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因而货币和交换本身(流通)在他的经济学中只表现为纯粹形式上的要素;虽然他认为经济学所涉及的只是交换价值,但利润等等在他那里只表现为分享产品的份额,这在奴隶制基础上同样也会发生。他从未研究过中介形式。 (2)重农学派。在他们身上可以明显地看到理解资本,理解价值的自行增殖,从而理解资本在生产活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困难的,而这种困难在现代经济学的鼻祖169那里必然会出现,正如李嘉图最后完成古典经济学时以地租形式理解剩余价值的创造必然会出现困难一样。 这实质上是关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概念的问题,因而是在现代社会制度的入口处出现的基本问题。货币主义所理解的价值的独立性,只是价值从简单流通中出来时所具有的形式——货币。因此,货币主义把财富的这种抽象形式,看成恰好是跨入发财致富本身表现为社会本身的目的这一时期的各民族的唯一目标。 后来出现了重商主义,它产生于这样的时代,当时产业资本,从而雇佣劳动出现在工场手工业中,与非产业财富即封建地产相对立并靠牺牲后者的利益而发展起来。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已经表现为资本,但实际上又只是在货币形式中,只是在商业资本即不断转化为货币的资本的流通形式中表现为资本。对他们来说,产业资本具有价值,而且具有最高的价值,——作为财富生产过程中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财富本身,——因为它创造商业资本,而商业资本在流通中变为货币。工场手工业劳动,实质上也就是产业劳动,但农业劳动对他们来说却相反,主要地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原产品经过加工会有更多的价值,因为它具有明显的形式,具有更适于流通,适于贸易的商业形式,会带来更多的货币(这是非农业民族,特别是例如荷兰,对财富的历史看法,同农业民族,封建民族的看法是对立的;当时农业一般地说不是以产业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封建的形式出现,因而表现为封建财富的源泉,而不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源泉)。雇佣劳动的形式之一即产业劳动,和资本的形式之一即产业资本,被承认是财富的源泉,但只是就它们创造货币这一点来说的。因而还没有在资本的形式上理解交换价值本身。 现在来谈重农学派。他们把资本同货币区别开来,在资本的一般形式上把资本看作是在生产中保存自己并通过生产增大自己的独立的交换价值。因此,他们也考察[雇佣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本身;他们不是把这种关系看作简单流通的要素,相反地把它看作简单流通的前提,并且这种前提本身又不断地从简单流通中产生,重新成为流通的前提。所以他们是现代经济学的鼻祖169。 重农学派也懂得,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资本价值的自行增殖,即资本的实现。但是,资本即现有价值怎样借助于劳动来创造剩余价值呢?在这个问题上,重农学派完全抛弃了形式,仅仅考察单纯的生产过程。因而在他们看来,只有在劳动工具的自然力明显地能够使劳动者所生产的价值多于他所消费的价值的领域中,劳动才是生产的。因此,剩余价值不是来自劳动本身,而是来自劳动所利用和支配的[III—25]自然力——农业。可见,农业是唯一的生产劳动,因为他们已经达到这样的认识: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认为剩余价值必然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这种粗浅看法在亚·斯密那里170也能见到。演员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们生产戏剧,而是因为他们增加自己老板的财富。但是,进行的是何种劳动,从而劳动以什么形式物化,对这种关系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从以后的观点来看,这又不是无关紧要的);但是,这种剩余价值在他们那里悄悄地变成了从生产中产生的使用价值量超过在生产中消费的使用价值量的余额。 只有在自然界的种子同它的产品的关系上才能明显地表现出使用价值的这种倍增,即产品超过必须用于新生产的那部分产品而有剩余——因而一部分余额可以被非生产地消费掉。从收成中只需要拿一部分作为种子重新直接播入土地;然后种子又通过自然界存在的产物,如空气、水、土壤、阳光这些要素,以及作为肥料等等加进来的各种物质,以倍增的数量把这部分作为谷物等等生产出来。一句话,人类劳动只要用在化学的物质变换上(在农业中),并且部分地还用机械手段来促进这种变换,或者用在生命本身的再生产上(畜牧业),就能获得剩余产品,也就是说,就能把同一自然实体从不适用的形式变为适用的形式。因而,真正的一般财富形态就是土地产品(谷物、牲畜、原料)的余额。 因此,从经济上来看,只有地租是财富形式。于是,资本的最早的预言家们只把非资本家,封建土地所有者,看作是资产阶级财富的代表。但是,由此产生的结果,即一切赋税都从地租身上征收,是完全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资本的。资产阶级在原则上颂扬封建主义——这使某些封建主义者,例如老来拉波受了骗——只是为了在利用中摧毁它。 其他一切价值只代表原料+劳动;劳动本身代表劳动者所消费的谷物或其他土地产品;因而工厂工人等等加在原料上的并不多于他从原料中所消费的。因而他的劳动以及他的雇主,没有使财富增加分毫,——财富是超过生产中所消耗的商品的余额,——而只是赋予财富以适于消费和对消费有用的形式。 当时,自然力在产业中的应用还不发达,提高劳动本身的自然力的分工等等也是如此。但是,到了亚·斯密时代,这一切都已具备了。因此,在斯密那里,劳动一般是价值的源泉,也是财富的源泉,但是,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其实也只是因为余额在分工中表现为社会的自然赐予,表现为社会的自然力,正如在重农学派那里这个余额表现为土地的赐予一样。因此,亚·斯密强调分工。 另一方面,在斯密那里,资本最初并不表现为把雇佣劳动要素当作自己对立面包含在自身中的东西(因为,虽然斯密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把劳动本身理解为使用价值,理解为自为存在的生产性,理解为一般的人类自然力(这正是斯密不同于重农学派的地方),而不是把劳动理解为雇佣劳动,理解为同资本相对立的独特形式规定上的劳动),而是表现为来自流通的东西,表现为货币,因而资本是通过节约从流通中产生的。可见,[斯密认为]资本最初不会自行增殖,因为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恰恰不包含对他人劳动的占有。资本只是在事后,在它已经作为资本被当作前提以后,才表现为——这是恶性循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因此,按照亚·斯密的看法,劳动本来应该得到它自己的产品作为报酬,工资=产品,就是说劳动不是雇佣劳动,资本不是资本。因此,为「把利润和地租作为生产费用的最初要素引进来,也就是说,为了使剩余价值从资本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他就以最粗暴的形式把利润和地租的存在作为前提。资本家不愿意无偿地使用他的资本,同样,土地所有者也不愿意无偿地为生产提供他的土地。他们要求得到某种报酬。这样,他们连同他们的要求就被作为历史事实引进来,却没有加以说明。工资本来是经济上唯一合理的东西,因为它是生产费用的必要组成部分。利润和地租只是工资的扣除,是在历史过程中被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任意榨取的东西,因而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斯密又在地产和资本的形式上把生产资料和生产材料作为独立的形态同劳动对立起来,那他在本质上就是把劳动设定为雇佣劳动。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由此造成了他在价值规定上的动摇;利润和地租被置于同一层次,关于工资对价格的影响的错误[III—26)看法,等等。 现在来谈李嘉图(见第一点[34])。在他那里,也是把雇佣劳动和资本理解为生产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的自然形式,而不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形式;这就是说,正因为把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形式本身理解为自然的形式,这些形式的本身就是无关紧要的了,因而没有从这种形式同财富形式的一定联系上去理解,而财富本身在其交换价值形式上,则被看作财富物质存在的单纯形式上的中介。因此,李嘉图不理解资产阶级财富的特定性质,这正是由于在他看来资产阶级财富是一般财富的最适当形式。因此,在经济上,虽然从交换价值出发,但是交换的特定经济形式本身在他的经济学中不起丝毫作用,他所谈的始终只是劳动和土地的总产品在三个阶级中间的分配,似乎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财富只涉及使用价值,而交换价值似乎只是一种礼仪的形式,这种形式在李嘉图那里就像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消失在交换中一样消失了。因此,为了表明经济学的真正规律的作用,李嘉图也喜欢把这种货币关系看作只是形式的东西。由此也就产生了他的货币理论本身的弱点。 准确地阐明资本概念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正如资本本身——它的抽象反映就是它的概念——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一样。明确地弄清关系的基本前提,就必然会得出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以及这种关系超出它本身的那个界限。 〔重要的是应当指出,财富本身,即资产阶级财富,当它表现为中介,表现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极间的中介时,总是在最高次方上表现为交换价值。这个中项总是表现为完成的经济关系,因为它把两个对立面综合在一起,并且,归根到底,这个中项总是表现为片面的较高次方的东西而同两极本身相对立;因为最初在两极间起中介作用的运动或关系,按照辩证法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这种运动或关系表现为自身的中介,表现为主体,两极只是这个主体的要素,它扬弃这两极的独立的前提,以便通过这两极的扬弃本身来把自己确立为唯一独立的东西。在宗教领域内也是这样,耶稣,即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介——两者之间的单纯流通工具——变成了二者的统一体,变成了神人,而且作为神人变得比上帝更重要;圣徒比耶稣更重要;牧师比圣徒更重要。 完整的经济表现,虽然本身对两极来说是片面的,但在它设定为中间环节时,总是交换价值;例如,货币在简单流通中就是这样;资本本身表现为生产和流通之间的中介时也是这样。在资本本身内部,资本的一种形式又处于使用价值的地位,而和作为交换价值的另一种形式相对立。例如,产业资本表现为生产者,而和表现为流通的商人相对立。这样,前者就代表物质方面,后者就代表形式方面,因而代表作为财富的财富。同时,商业资本本身又是生产(产业资本)和流通(消费的公众)之间或者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中介,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互相交替的:有时生产表现为货币,流通表现为使用价值(消费的公众),有时前者表现为使用价值(产品),后者表现为交换价值(货币)。 在商业本身内部也有同样的情形:批发商作为工厂主和零售商之间,或工厂主和农业家之间,或不同工厂主之间的中介,他也是这样的较高的中项。商品经纪人对批发商来说也是这样。此外,银行对产业家和商人来说;股份公司对简单生产来说也是这样;金融家则是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之间最高级的中介。 财富本身越是远离直接生产,越是又对两个各自就其本身来看已表现为经济的形式关系的方面起中介作用,它就表现得越是明确和广泛。货币从手段变成目的,较高级的中介形式到处都作为资本把较低级的中介形式又表现为劳动,单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源泉。例如,拿票据经纪人或银行家等等同工厂主和农场主的关系来说,后者对于前者相对地处在劳动(使用价值)的规定上,而前者对于后者则表现为资本,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创造。这种情况在金融家身上表现为最疯狂的形式。〕 资本是产品和货币的直接统一,或者更确切些说,是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统一。因此,资本本身又是一种直接的东西,而它的发展就在于,作为这种统———这种统一表现为特定的关系,因而表现为简单的关系——它自己确证自己并扬弃自己。这种统一最初在资本上表现为一种简单的东西。 [III—27]〔简单地说,李嘉图的思路是这样: 产品互相交换——因而资太和资本相交换——是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对象化劳动量进行的。工作日总是和工作日相交换。这是前提。因此,可以把交换本身完全撇在一边不管。产品——表现为产品的资本——自在地是交换价值,交换不过是替它加上形式,在李嘉图看来是形式上的形式。 现在问题只在于,这种产品按照什么比例进行分配。这些比例,无论被看成作为前提存在的交换价值的一定份额,还是被看成交换价值的内容即物质财富的一定份额,都是同一的。是啊,既然交换本身只是流通——作为流通的货币——,所以最好是把它完全抽象掉,而只考察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在不同当中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物质财富的份额。一切价值等等,在交换的形式上,只是名义上的;在比例的形式上,才是实在的。整个交换就它不创造更加多种多样的物质来说,是名义上的。因为总是整个工作日和整个工作日相交换,所以价值总额始终不变——生产力的增长只影响财富的内容,而不影响财富的形式。因此,价值的增加只能是由于在农业中生产遇到了更大的困难——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花费同量人类劳动时自然力不再产生同样效果的场合,也就是自然要素的肥沃程度减低的场合。因此,利润的下降是由地租引起的。 首先,认为在任何社会状态下总是用整个工作日劳动,这一前提是错误的;等等(见前面[35])。〕 我们已经看到[36],工人只需要劳动例如半个工作日,就可以维持全日生活;因而可以在第二天重新开始同一过程。对象化在工人的劳动能力——就这种能力存在于作为有生命的物,或者说作为有生命的劳动工具的工人身上来说——中的只是半个工作日。工人生活一整天(一个生活日)是半日劳动的静止的结果,是半日劳动的对象化。资本家通过同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即半日劳动——相交换,占有了整个工作日,然后在生产过程中把这个工作日消费在构成他的资本的材料上,从而创造出他的资本的剩余价值——按照我们的假定是半日对象化劳动。 假定现在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也就是说,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多一倍。(在现在考察的关系中,使用价值暂时还只是指工人为了维持工人的生活所消费的东西,即工人用对象化在自己活的劳动能力中的劳动以货币为中介换来的生活资料的量。)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只要劳动 1/4 日就可以生活一整天;而资本家在交换中只要给工人 1/4 日对象化劳动,就能够通过生产过程把自己的剩余价值从 1/2 增加到 3/4 ,这样,资本家得到的就不是 1/2 日对象化劳动,而是 3/4 日对象化劳动了。资本的价值在资本退出生产过程时就不是 2/4 ,而是提高到 3/4 。这就是说,资本家只要让工人劳动 3/4 日,就可以给资本带来同样多的剩余价值,即 1/2 或 2/4 日对象化劳动。 但是,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限制的和无止境的欲望。任何一种界限都是而且必然是对资本的限制。否则它就不再是资本即自我生产的货币了。只要资本不再感到某种界限是限制,而是在这个界限内感到很自在,那么资本本身就会从交换价值降为使用价值,从财富的一般形式降为财富的某种实体存在。资本作为资本创造的是一定的剩余价值,因为它不能一下子生出无限的剩余价值;然而它是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不停的运动。剩余价值的量的界限,对资本来说,只是一种它力图不断克服和不断超越的自然限制即必然性。 〔限制表现为必须克服的一种偶然。这一点甚至通过最肤浅的观察就能看到。如果资本从100增长到1 000,那么现在1 000就是增大的出发点;增长到10倍即1 000%也是一样;利润和利息本身又会变成资本。曾经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东西,现在表现为简单的前提等等,表现为包含在资本的简单存在本身中的东西。〕 因此,资本家(我们完全撇开以后会出现的规定,如竞争、价格等等,不会因为 3/4 日给他提供的剩余价值和过去全日提供的一样多,就只让工人劳动 3/4 日,他会让工人劳动全天。生产力的提高使工人劳动 1/4 工作日就能生活全天,这种提高现在却仅仅表现为:工人现在[III—28]必须为资本劳动 3/4 日,而以前他只为资本劳动 2/4 日。工人劳动的提高了的生产力,由于缩短了补偿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为创造使用价值即生存资料)所必需的时间,因而表现为工人用在资本价值增殖(创造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时间延长了。 从工人方面来看、为了生活一日,他现在必须完成 3/4 日的剩余劳动,而以前他只需要完成 2/4 日的剩余劳动。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工人的剩余劳动增加了 1/4 日。这里应当指出一点:生产力提高了一倍,工人的剩余劳动却不是增加一倍,而是只增加 1/4 日;同样,资本的剩余价值也不是增加一倍,而是只增加 1/4 日。由此可见,剩余劳动(从工人方面来看)或剩余价值(从资本家方面来看)并不是按照生产力提高的同一数字比例增加。这种情况是怎样造成的呢? 生产力提高一倍表示必要劳动[171](为工人的)减少 1/4 日,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增加] 1/4 日,因为原来的比例曾假定为 1/2 日。如果工人原来必须劳动 2/3 日才能生活一日,那么剩余价值就是 1/3 日,剩余劳动也是 1/3 日。这样,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就使得工人能够把必要劳动缩减为 2/3 的一半,即 2/(3×2),或 2/6 或 1/3 日,资本家就能赚到 1/3 日的价值。而全部剩余劳动就会是 2/3 日。生产力提高一倍,在第一个例子中表现为 1/4 日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而现在则表现为 1/3 日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 可见,生产力的乘数,即用来乘生产力的数,并不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乘数,而是这样:如果对象化在劳动价格中的劳动所占的原有比例是对象化在一个工作日——工作日总是表现为一种界限(不过,工厂主先生们还把工作日延长到了夜间。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见伦纳德,霍纳的报告。)(工作日本身并不以自然日为界限;它可以延长到深夜;这个问题在工资一章中考察。)——中的劳动的 1/2 ,那么生产力提高一倍就等于 1/2 (原有的比例,除以2,即等于 1/4 。如果原有的比例是 2/3 ,那么生产力提高一倍就等于 2/3 除以2,即等于 2/6 或 1/3 。 因此,生产力的乘数从来不是原有比例的乘数,而是它的除数,不是原有比例的分子的乘数,而是它的分母的乘数。如果生产力的乘数就是分子的乘数,那么剩余价值的乘法就和生产力的乘法相一致了。但是,剩余价值总是等于原有比例除以生产力的乘数。如果原有比例是 8/9 ,也就是说,工人为了生活需要 8/9 工作日,而资本在同活劳动的交换中只得到 1/9 ,剩余劳动等于 1/9 ;那么,现在工人用 8/9 工作日的一半就能生活,即用 8/18 = 4/9 工作日(不管是除分子或乘分母都一样),而资本家现在让工人全天劳动,得到的全部剩余价值就是 5/9 工作日;从中减去原有的剩余价值 1/9 ,尚余 4/9 。因而,在这里生产力提高一倍=剩余价值或剩余时间增加 4/9 。 这种情况只是由于:剩余价值总是等于整个工作日同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工作日部分之比。用来计算剩余价值的单位总是个分数,也就是说,是一日中恰好代表劳动价格的一定部分。如果这一部分= 1/2 ,那么[III—29]生产力提高一倍就=必要劳动减少到 1/4 ;如果这一部分= 1/3 ,那么必要劳动就减少到 1/6 ;因此,全部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 3/4 ,在后一场台= 5/6 ;相对剩余价值,172即同原有剩余价值相比而言的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等于 1/4 ,在后一场合等于 1/6 。 可见,资本的价值不是按生产力提高的比例增加,而是按这样的比例增加:表示属于工人的那一部分工作日的分数,除以生产力的提高数,即生产力的乘数。因此,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究竟能使资本的价值增加多少,这取决于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那一部分劳动同他的活劳动之间的原有比例。这个部分总是表现为整个工作日的一个分数, 1/3 , 2/3 等等。生产力的提高数,即生产力乘以某一数字,同用该数字除这个分数的分子或乘它的分母是一回事。因此,价值增加的多少不仅取决于生产力提高的倍数,而且还取决于以前属于劳动价格的那一部分工作日所占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是 1/3 ,那么工作日的生产力提高一倍就=这个比例减少到 1/6 ;如果这个比例是 2/3 ,那么这个比例就减少到 2/6 。 劳动价格所包含的对象化劳动总是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在算术上总是表现为一个分数;总是一个数字比例,而决不是一个整数。如果生产力提高一倍,即乘以2,那么工人只需要劳动原来时间的 1/2 ,就能挣到劳动价格;但是他现在为达到这个目的究竟需要多少劳动时间,则取决于当初已经存在的比例,即取决于他在生产力提高以前为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时间。生产力的乘数是这个原有分数的除数。因此,[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并不是和生产力按同一数字比例增加。如果原有比例是 1/2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必要劳动时间(为工人的)就会减少到 1/4 ,剩余价值就只增加 1/4 。如果生产力提高到四倍,那么原有比例就变为 1/8 ,而[剩余]价值就只增加 3/8 。 [剩余]价值决不可能等于整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工作日的一定部分总是必须用来同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相交换。剩余价值只不过是活劳动同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之间的比例;因而比例中的一项必然始终存在。虽然比例中的因数可以变化,但是比例仍旧是比例,这就决定了生产力的提高和剩余价值的增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一方面看到,相对剩余价值恰好等于相对剩余劳动:如果[必要]工作日是 1/2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属于工人的部分,即必要劳动就缩减到 1/4 ,新加价值恰好也是 1/4 ;而全部[剩余]价值现在是 3/4 。当剩余价值增加 1/4 ,即与工作日的比是1∶4时,全部剩余价值就= 3/4 ,即=3∶4。 现在我们假定,原有的必要工作日为 1/4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必要劳动就缩减到 1/8 ,[增加的]剩余劳动或[增加的剩余]价值恰好= 1/8 ,即=1∶8。相反,全部剩余价值=7∶8。在第一个例子中,原有的全部剩余价值=1∶2( 1/2 ),现在增加到3∶4;在第二个例子中,原有的全部剩余价值为 3/4 ,现在增加到7∶8( 7/8 )。在第一个场合,全部剩余价值从 1/2 或 2/4 增加到 3/4 ;在第二个场合,从 3/4 或 6/8 增加到 7/8 ;第一个场合增加了 1/4 ,第二个场合增加了 1/8 ;也就是说,剩余价值的增加在第一个场合比在第二个场合高一倍;[III—30]但是,全部剩余价值在第一个场合只有 3/4 或 6/8 ,在第二个场合却是 7/8 ,即多 1/8 。 假定必要劳动是 1/16 ,那么全部剩余价值就= 15/16 ,而在以前的比例173中它是 6/8 = 12/16 ;因而,按照我们新的假定,全部剩余价值比以前提高 3/16 。现在假定生产力提高一倍,必要劳动就= 1/32 ;而过去= 2/32 ( 1/16 );这样,剩余时间,从而剩余价值,就增加了 1/32 。如果我们考察全部剩余价值,它原来是 15/16 或 30/32 ,而它现在是 31/32 。如果同前面的比例(在那里必要劳动是 1/4 或 8/32 ),相比较,全部剩余价值现在是 31/32 ,而在前面它只是 28/32,也就是增加了 3/32 。但是,相对来看,全部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由于生产提高一倍而增加 1/8 或 4/32 ,而现在它只增加 1/32 ,因而比前一场合少 3/32 。 如果必要劳动已经缩减到 1/1 000 工作日,那么全部剩余价值就= 999/1 000 工作日。如果生产力现在提高到1 000倍,必要劳动就下降到 1/1 000 000 工作日,全部剩余价值就占 999 999/1 000 000 工作日,而在生产力提高之前只占 999/1 000 或 999 000/1 000 000 。因此它增加了 999/1 000 000= 1/1 001 (还可以说是 1/ (1 001 + 1/999)这就是说,在生产力提高到1 000倍时,全部剩余价值还增加不到 1/1 001 ,也就是说还增加不到 3/3 003 ,而在前一场合,生产力仅仅提高一倍,它就增加了 1/32 。如果必要劳动从 1/1 001 减少到了1/1 000 000 ,它就恰好减少了 999/1 000 000(因为 1/1 000 = 1 000/1 000 000 ),也就是说,剩余价值就增加了这么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活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以会增加资本的价值(或者说减少工人的价值),并不是因为这种提高增加了同一劳动所创造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量,——劳动的生产力是劳动的自然力,——而是因为它减少了必要劳动,从而,以它减少必要劳动的同一比例创造出剩余劳动,或者同样可以说创造出剩余价值;因为资本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资本的剩余价值,只不过是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部分。生产力的提高所以能增加剩余劳动,——即对象化在作为产品的资本中的劳动超过对象化在工作日的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所形成的余额,——只是因为它缩小了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而且只是按照缩小这个比例的比例来增加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恰好等于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增加可以用必要劳动的减少来准确地计量。 第二,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数并不是生产力的乘数即生产力(作为单位,作为被乘数来看)的增加数,而是活的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超出该部分除以生产力的乘数之后的余额。因而,如果必要劳动= 1/4 活的工作日,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资本的价值就不是增加一倍,而是[III—31]增加 1/8 ;这就等于 1/4 或 2/8 (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减去 1/4 除以2之商,或者说= 2/8 — 1/8 = 1/8 。(价值增加一倍,也可以说它增加到 4/2 或 16/8 倍。因此,拿上述例子来说,生产力提高到 16/8,而利润只增加了 1/8 。利润的增加和生产力的提高之比=1∶16。174(就是这样!)如果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是 1/1 000 ,生产力提高到1 000倍,那么资本的价值[剩余价值]就不是增加到1 000倍,而是还增加不到 1/1 001 工作日;资本的价值增加了 1/1 000 — 1/1 000 000 。) 可见,资本由于生产力的一定提高而增加的价值绝对额,取决于工作日中的既定部分,取决于工作日中代表必要劳动,因而表示必要劳动和活的工作日之间的原有比例的那个可除部分。所以,生产力的一定比例的提高,例如在不同的国家,会使资本价值的增加各不相同。生产力按同—比例普遍提高,会使不同产业部门中的资本价值的增加各不相同;而这种情况是由这些部门中必要劳动问活的工作日之间的不同比例决定的。当然,只要劳动到处都是简单劳动,因而必要劳动是相同的(即代表同量的对象化劳动),那么,在自由竞争制度下,这种比例在一切生产部门就会是相同的。 第三,在生产力提高以前资本的剩余价值越大,作为前提存在的资本的剩余劳动量或剩余价值量越大,或者说,工作日中构成工人的等价物即表示必要劳动的那部分越小,资本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得到的剩余价值的增加就越少。资本的剩余价值不断增加,但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相比,增加的比例却越来越小。因而,资本越发展,它创造出来的剩余劳动越多,它也就必然越要疯狂地发展生产力,以便哪怕是以很小的比例来增殖价值,即增添剩余价值,——因为资本的界限始终是一日中体现必要劳动的部分和整个工作日之比。资本只能在这个界限以内运动。用于必要劳动的部分越小,剩余劳动就越大,生产力不管怎样提高都越是不可能明显地减少必要劳动;因为分母已经变得很大了。资本已有的价值增殖程度越高,资本的自行增殖就越困难。于是,提高生产力对资本来说似乎会成为无关紧要的事情;价值增殖本身似乎会成为无关紧要的事情,因为这种增殖的比例已经变得很小了,并且资本似乎会不再成其为资本了。 如果必要劳动是 1/1 000 ,生产力提高到三倍,那么,必要劳动就只会减少到 1/3 000,或者说,剩余劳动只会增加 2/3 000。但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工资已经提高了,或者说,劳动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已经扩大了,而是因为从工资对劳动产品或活的工作日的比例来看,工资已经降得很低了。 〔在这里,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本身表现为工人自己的活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因为这就是工人作为工资形式从资本那里得到的对象化劳动对整个工作日之比。〕 (所有这些论点只有从现在的观点出发来抽象地考察这种关系时才是正确的。在以后的研究中,还要加进一些新的关系,那将大大改变这些论点。这一切一旦不再完全从一般形式上[来表述].那就属于利润学说了。) 我们先来概括一下: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剩余劳动的创造——是资本的价值增加或资本的价值增殖的必要条件。因此,资本作为无止境地追求发财致富的欲望,力图无止境地提高劳动生产力并且使之成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劳动生产力的任何提高——我们撇开它为资本家增加使用价值这一点不谈——都是资本的生产力的提高,而且,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种提高只有就它是资本的生产力来说,才是劳动的生产力。 [29] 在手稿第21页的下面空白处马克思写着:“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编者注 [30] 见本卷第189、211—212、215—220页。——编者注 [31] 见本卷第223—225页。——编者注 [32] “为普鲁士国王干的”一语的原文是“pour le roi de Prusse”,转义是:白干的。——编者注 [33] 见本卷第12—17、204—205页。——编者注 [34] 见本卷第287—288页。——编者注 [35] 见本卷第287—288页。——编者注 [36] 见本卷第285—286页。——编者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