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三十卷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

[III.资本章]

[II—8]货币作为资本章
[第一篇资本的生产过程]


[货币转化为资本]



  在货币作为货币的完全的规定性上理解货币特别困难,——政治经济学企图回避这些困难,办法是抓住货币的一种规定忘记另一种规定,而当面临一种规定时又求助于另一种规定,——因为在这里,社会关系,个人和个人彼此之间的一定关系,表现为一种金属,一种矿石,一种处在个人之外的、本身可以在自然界中找到的纯物体,在这种物体上,形式规定和物体的自然存在再也区分不开了。金银本身不是货币。自然界并不出产货币,正如自然界并不出产汇率或银行家一样。120在秘鲁和墨西哥,以前金银并没有充当货币,尽管已经有用金银做的装饰品,尽管那里已经有成熟的生产体系,充当货币不是金银的自然属性,因而这是物理学家和化学家等等所根本不了解的。但货币直接是金银。货币作为尺度来看,形式规定仍占优势,作为铸币就更是这样,因为形式规定甚至通过铸币的花纹在外表上显示出来;但是在第三种规定上,也就是在货币的完成形态上,即充当尺度和铸币仅仅表现为货币的职能时,一切形式规定都消失了,或者说,一切形式规定都同货币的金属存在直接合而为一了。在金银上丝毫也看不出它们作为货币的规定不过是社会过程的结果;金银货币。
  理解作为货币的金银之所以更加困难,是因为金银对于活的个人的直接使用价值同它们作为货币的作用毫无关系,而且一般说来,在作为纯粹交换价值的化身的金银身上,人们丝毫也不会想到不同于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因此,包含在交换价值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基本矛盾,在这里最纯粹地表现出来了。我们在前面[19]已经批判了企图消除这一矛盾的一些尝试,这些尝试是要剥掉货币的金属形式,并且也从外表上使货币成为由社会设定的东西,成为某种社会关系的表现;这些尝试的最新形式可能就是劳动货币的形式。现在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只要交换价值的基础保持不变,所有这些尝试都是徒劳的,而那种认为金属货币似乎使交换遭到歪曲的错觉,是由于根本不了解金属货币的性质产生的。另一方面,同样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随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对立面的成长,以及这种生产关系本身越来越强烈地要蜕皮,攻击的矛头就越来越指向金属货币或货币本身,因为货币是使制度表现得非常明显的一种最引人注目、最矛盾、最尖锐的现象。于是有人就在货币身上费尽心机,企图消除对立,其实货币只是这些对立的明显的现象。同样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只要对货币的攻击看起来会使一切其他东西原封不动,而且只是做一些修补,那么人们可以在货币上采取一些革命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手打麻袋意在驴子。但是,只要驴子没有感到麻袋上的打击,人们实际上打的就只是麻袋而不是驴子。一旦驴子感觉到了,那么,人们打的就是驴子而不是麻袋。只要这些措施针对货币本身,这就只是对结果的攻击,而产生这些结果的原因仍然存在;可见,这只是对生产过程的干扰,但生产过程的牢固基础仍然有力量通过或多或少暴力的反作用,使这种干扰成为只是暂时的干扰并加以控制。
  另一方面,既然迄今为止对货币关系的阐述是在其纯粹形式上进行的,并没有同发展程度较高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那么,货币关系的规定的特点就在于:在从简单意义上来理解的货币关系中,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内在的对立在表面上看不见了,因此,资产阶级民主派比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后者至少是前后一贯的,以致他们会后退到交换价值的和交换的更简单的规定上去)更多地求助于这种简单的货币关系,来为现存的经济关系辩护。
  实际上,只要把商品或劳动还只是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而且这种形式规定是经济规定,是个人借以互相发生交往关系的规定,是他们的社会职能的或彼此之间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那么,在这些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其次,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在相互估价时只可能发生主观上的错误,如果一个人欺骗了另一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不是由于他们借以互相对立的社会职能的性质造成的,因为这种社会职能是一样的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而只是由于有的人生来狡猾、能言善辩等等造成的,总之,只是由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纯粹个人的优势造成的。差别只会是同关系自身的性质毫不相干的自然差别。从以后的研究中可以看到,这种自然差别甚至还会由于竞争等等而缩小,并失去其原有的力量)。
  只要考察的是纯粹形式,关系的经济方面,——处在这一形式之外的内容在这里其实还完全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或者说,表现为不同于经济内容的自然内容,可以说,它同经济关系还是完全分开的,因为它同经济关系还是直接重合的121,——那么,在我们面前出现的就只是形式上不同的三种要素:关系的主体,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他们交换的对象,交换价值,等价物,[II—9]它们不仅相等,而且确实必须相等,还要被承认为相等;最后,交换行为本身,中介作用,通过这种中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对象化;这就是说,它们本身的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神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有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并作为在交换中这种相互等价的证明者,才是价值相等的人,所以他们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个人差别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关心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一切个人特点。
  交换行为不仅设定并证明交换价值,而且设定并证明作为交换者的主体,至于说交换行为以外的内容,那么这个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只能是:(1)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2)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把二者合起来说,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这种使用价值,即完全处在交换的经济规定之外的交换内容,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地却使他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如果个人A和个人B的需要相同,而且他们都把自己的劳动实现在同一对象中,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任何关系;从他们的生产方面来看,他们根本不是不同的个人。他们两个人都需要呼吸,空气对他们两个人来说都是作为大气而存在;这一切都不会使他们发生任何社会接触;作为呼吸着的个人,他们只是作为自然物,而不是作为人格互相发生关系。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化;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从这种自然差别来看,个人[A]是个人B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B是A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从这方面说,自然差别又使他们互相发生平等的关系。但是,他们因此并不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而是互为一体,互相需要,于是客体化在商品中的个人B就成为个人A的需要,反过来也一样;于是他们彼此不仅处在平等的关系中,而且也处在社会的关系中。
  不仅如此。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对象,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一个人作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类的本质。而且,大象为老虎生产,或者一些动物为另一些动物生产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例如,一窝蜜蜂实质上只是一只蜜蜂,它们都生产同一种东西。
  其次,既然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产品、劳动等等在这里还是完全没有差别的,而只以商品的形式,或者像巴师夏先生采用萨伊的用语所说的,以服务122的形式存在;巴师夏把交换价值的经济规定归结为交换价值的自然内容,即商品或服务,也就是说,他没有能力掌握交换价值本身的经济关系,而他却自以为,比起那些能够在生产关系的规定性上即生产关系的纯粹形式上掌握生产关系本身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来,他是前进了一大步),是使这些个人结为一体的动因,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为被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那么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
  但还不仅如此: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已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相互关联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利益的东西,与他人的利益不相干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
  换句话说,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发生在自身反映123的特殊利益背后,发生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就最后这一点来说,个人至多还能有这样一种安慰感:他的对立的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被扬弃的[II—10]对立面即一般社会利益的实现。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此外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上面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特殊化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上级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
  交换者之间[的关系]从交换的动因来看,也就是从经济过程之外的自然动因来看,也要以某种强制为基础,这种说法虽然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关系,从一方面来看,本身只是表示另一个人对我的需要本身漠不关心,对我的自然个性漠不关心,也就是表示他同我平等和他有自由,但是他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另一方面,就我受到我的需要的决定和强制来说,对我施行强制的,不是异己的东西,只是作为需要和欲望的总体的我自己的自然(或者说,处在一般的反思形式上的我的利益)。但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的,也正是这一方面。
  因此,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取得任何东西的人,这是有道理的(见《法学阶梯》124)。由此也可以明白,罗马法虽然是与交换还很不发达的社会状态相适应的,但是,从交换在一定的范围内已有所发展来说,它仍能阐明法人,进行交换的个人的各种规定,因而能成为工业社会的法的先声(就基本规定来说),而首先为了和中世纪相对抗,它必然被当作新兴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来看。不过,罗马法的发展本身和罗马共同体的解体也是完全一致的。
  因为货币才是交换价值的实现,因为只有在发达的货币制度下交换价值制度才能实现,或者反过来也一样,所以货币制度实际上只能是这种自由和平等制度的实现。作为尺度,货币只是给予等价物以特定的表现,使它在形式上也成为等价物。在流通中固然还可以看到下述形式的差别:交换者双方作为买者和卖者在不同的规定中出现;交换价值一次是在货币的形式上表现为一般交换价值,另一次是在具有价格的自然商品上表现为特殊交换价值,但是,首先,这些规定会互相转换;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把那仅仅是想象的差别扬弃。不平等只是纯粹形式上的不平等。最后,货币本身是流通的,所以时而出现在这个人手里,时而又出现在那个人手里,而出现在谁手里对货币来说是无所谓的,——在这种货币上,现在平等甚至在物质上也表现出来了。就交换过程来考察,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现为货币所有者,表现为货币本身。因此,彼此漠不关心和相互等值的情况明显地以物的形式存在着。商品身上的特殊的自然差别消失了,并且不断地由于流通而消失。对卖者来说,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工人和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国王,两者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表现为3先令的形式。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卖者作为卖者只表现为一个价格3先令的商品的所有者,所以双方完全平等,只是这3先令一次是以银的形式存在,另一次是以砂糖等等的形式存在。
  在货币的第三种形式上,过程的各个主体之间似乎可能出现某种不同的规定。但是,当货币在这里表现为契约上的材料,契约上的一般商品时,立约者和立约者之间的一切差别反而消失了。当货币成为积累的对象时,主体在这里就只是从流通中抽出货币即财富的一般形式,[II—11]而不是从流通中抽出同等价格的商品。因而,如果一个人积累,另一个人不积累,那么他们中间谁也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一个人享有现实财富,另一个人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如果一个人变穷了,另一个人变富了,那么这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而决不是由经济关系即他们彼此发生的经济联系本身所造成的。甚至遗产继承以及使由此引起的不平等永久化的这类的法的关系,都丝毫无损于这种自然的自由和平等。只要个人A的最初状况同这个制度并不矛盾,那么这种矛盾也决不会由于个人B代替了个人A并使A的最初状况永久化而产生出来。相反地,这种情况却会使社会规定的效力超过个人生命的自然界限:巩固这种社会规定以对抗自然的偶然作用,因为自然的影响本身反而会消灭个人的自由。此外,因为个人在这种关系中只是货币的个体化,所以个人本身同货币一样也是不死的,而个人通过继承人来代表自己倒可以说是这种社会规定的贯彻。
  如果这种看法不是从它的历史意义上提出,而是被利用来反驳比较发达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发达的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不再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的规定性之中,——那么,这就等于断言,自然物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更不用说对立和矛盾了,因为它们,例如从重量这个规定来看,都有重量,因此都是等同的;或者说,它们是等同的,因为它们都存在于三维空间。在这里,同样也是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从科学的进程来考察,这些抽象规定恰恰是最早的和最贫乏的规定;它们部分地在历史上也是这样出现过的;比较发达的规定是较晚出现的规定。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
  一方面,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个人的直接产品不是为个人自己的产品,只有在社会过程中它才成为这样的产品,因而必须采取这种一般的并且诚然是外部的形式;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而这种情况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完全否定;因而个人完全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其次,这种情况又要以分工等等为前提,个人在分工中所处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单纯交换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也就是说,人们忘记了,交换价值这一前提决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产生,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自然产生,它是一个历史的前提,它已经使个人成为由社会决定的人了。
  另一方面,人们忘记了,那些现在存在着交换或靠交换来实现的生产联系的较高级的形式,决不会停留在这样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上,在这种规定性上,所达到的最大差别是形式上的差别,因而是无关紧要的差别。
  最后,人们没有看到,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等等。可见,[资产阶级辩护论者的]这全部聪明才智不过是要停留在最简单的经济关系上,这些经济关系单独来看,是纯粹的抽象,但在现实中卸是以各种最深刻的对立为中介的,并且只反映上述对立表现消失不见的那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这里恰好也暴露了社会主义者的愚蠢(特别是法国社会主义者的愚蠢,他们想要证明,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由法国革命所宣告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他们论证说,交换、交换价值等等最初(在时间上)或者按其概念(在其最适当的形式上)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被货币、资本等等歪曲了。或者他们论证说,历史迄今为止企图以适合自由和平等的真实性质的方式来实现自由和平等的一切尝试都失败了,而现在他们,例如蒲鲁东,发现了用这些关系的真正历史来代替它们的虚假历史的真正秘诀。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这些先生不同于资产阶级辩护论者的地方就是:一方面他们觉察到这种制度所包含的矛盾,另一方面抱有空想主义,不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的形态和观念的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别,因而愿意做那种徒劳无益的事情,希望重新实现观念的表现本身,而观念的表现实际上只是这种现实的映象。
  [II—12]堕落的最新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就其平淡庸俗、装腔作势的辩证法、赤裸裸的高傲自大、幼稚的自满自足的陈词滥调,以及完全没有能力理解历史过程这些方面来说,其典型代表就是弗雷德里克·巴师夏,因为美国人凯里至少还强调了某些不同于欧洲的美国条件)为了反对上述社会主义者而提出的平庸论证,是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这完全是儿戏般的抽象法。例如,资本和利息的关系就被归结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也就是说,先是从日常经验中借用一个事实,即交换价值不仅存在于这种简单的规定性上,而且也存在于本质上不同的资本的规定性上这个事实,然后再把资本归结为交换价值的简单概念,同样,把也表示资本本身的一定关系的利息,从规定性中分离出来,使它成为与交换价值相同的东西;把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全部关系抽掉,退回到商品同商品相交换的不发达关系。只要我把具体东西不同于它的抽象东西的一切方面抽掉,那么具体东西当然就成了抽象东西,丝毫没有不同于抽象东西的地方。这样,一切经济范畴就总只是同一关系的各种不同的名称,而这种无法理解现实差别的彻底无能于是就被认为是纯粹的常识本身。巴师夏先生的“经济的和谐”实际上就等于说:存在着某种唯一的经济关系,不过具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或者说,只是就名称而言才有差别。这种归结法是把构成发展的差别抛掉,使一切都归结为某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单从这点来说,它至少在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何况它是时而抛掉这一方面,时而抛掉那一方面,以便时而从这一方面,时而从那一方面来制造同一性。
  例如,工资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前面已经指出,经济形式本身在这里被抛掉了。)利润也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因而工资和利润是相同的东西,而把一种报酬称为工资,把另一种报酬称为利润,这本身就是说法上的混乱。现在来看看利润和利息。在利润上,服务的报酬会因机遇而变动,在利息上,这种报酬是固定不变的。因而,既然在工资上相对地说报酬是固定不变的,而在利润上则与劳动相反报酬会因机遏而变动,那么利息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就等于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关系是等价物的相互交换。于是论敌们125从字面上抓住这种平庸的论调(这种平庸的论调在于,它从已经表现出对立的经济关系倒退到对立还只是处于潜伏状态、因而显得模糊不清的经济关系),并且指出,例如在资本和利息之间就不是简单的交换,因为资本不是由等价物来补偿,而是在[资本]所有者以利息形式二十次吞食等价物以后,他仍然以资本形式保持着这笔资本,并且还能同二十个新的等价物相交换。由此产生了令人厌烦的争论,一派断言,在发达的和不发达的交换价值之间不存在差别,另一派则认为,这种差别可惜是存在的,但按理说不应该存在。



  作为资本的货币是超出了作为货币的货币的简单规定的一种货币规定。这可以看作是更高的实现;正如可以说猿发展为人一样。但是,这里较低级的形式是作为包容较高级的形式的主体出现的。无论如何,作为资本的货币不同于作为货币的货币。这个新的规定必须加以说明。另一方面,作为货币的资本,看来好像是资本倒退到较低级的形式。其实那不过是资本处在这样一种特殊性上,这种特殊性作为非资本,在资本以前就已经存在,而且是资本的一个前提。货币又会在以后的一切关系中出现;但那时它已经不再充当单纯的货币。如果像这里一样,首先是要研究货币直至它作为货币市场的整体,那么,其他关系的发展就是前提,因而有时必须纳入研究范围。因此,我们在考察作为货币的资本的特殊性以前,必须在这里先考察资本的一般规定。
  如果我像萨伊126那样说资本是一个价值额,那我不过是说,资本=交换价值。每个价值额是一个交换价值,每个交换价值是一个价值额。我不能用简单的加法从交换价值达到资本。我们已经知道,通过单纯的货币积累.还产生不出资本化的关系。
  在所谓的零售商业中,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的资产阶级生活的日常交易中,在一方的目的是以商品换货币,另一方的目的是以货币换商品以满足个人需要的小额贸易中,即在资产阶级世界的表面上发生的这种运动中,交换价值的运动,交换价值的流通才以纯粹的形式进行。一个购买面包的工人和一个购买面包的百万富翁,在这一行为中都只是单纯的买者,而零售商对他们来说只是卖者。其他一切规定在这里都消失了。他们购买的内容以及购买的数量,对[II—13]这种形式规定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展开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因此,经济学家们必然会在一些场合把资本看作价值的创造者,价值的源泉,而在另一些场合又把价值看作资本形成的前提,并且把资本本身说成只是执行某种特定职能的价值额。纯粹的和一般的价值存在要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产品对生产者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产品,对单个劳动者来说更是如此,而且,如果不通过流通来实现,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对于生产一码布的极微小部分的人来说,一码布是价值,是交换价值,这一点决不是形式规定。如果他没有创造交换价值,没有创造货币,他就什么也没有创造。因此,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的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历史的关系。
  另一方面,价值规定的各要素是在历史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些较早的阶段上发展起来的,而且表现为这一过程的结果。
  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制度内,价值之后紧接着就是资本。在历史上则先有其他的制度形成尚不充分的价值发展的物质基础。因为在这里交换价值在使用价值之旁只起次要的作用,所以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真实基础的,不是资本而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相反,现代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资本这个前提就根本无法理解,因为它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存在,而且在历史上也确实表现为由资本把以前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改变成适合于资本的形式。因此,正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发展中才能研究资本逐步取得的胜利和资本的形成,由于这个缘故,现代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为了确定资本、雇佣劳动和地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以伟大的历史眼光把这些关系放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进行了考察。产业资本家对土地所有者的关系,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作为现代租地农场主对地租所得者的关系,表现为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内在关系,而土地所有权则表现为只是在对资本的关系中才存在的关系。土地所有权的历史表明了封建地主逐步转化为地租所得者,世袭的半交代役租的而且常常是不自由的终身租佃者逐步转化为现代租地农场主,以及依附于土地而没有迁徙自由的农奴和徭役农民逐步转化为农业短工的过程,这种历史也许事实上就是现代资本的形成史。它本身也许就包含着对城市资本,对贸易等等的关系。但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是已经生成的、在自身基础上运动的资产阶级社会。
  资本首先来自流通,而且正是以货币作为自己的出发点。我们已经看到[20],进入流通并同时从流通返回到自身的货币,是货币借以扬弃自身的最后形式。这同时就是资本的最初的概念和最初的表现形式。货币作为只是消溶在流通中的东西否定了自己;但它也作为与流通相独立的东西否定了自己。这种否定肤整体来看,在它肯定的规定中,包含着资本的最初的一些要素。货币是资本借以表现自己的最初形式。G—W—W—G;即货币同商品交换和商品同货币交换;这种为卖而买的运动,即构成商业的形式规定的运动,作为商业资本的资本,出现在经济发展的最早的状态中;这是以交换价值本身为内容的最初的运动,交换价值在这种运动中不仅是形式,而且是运动本身的内容。这种运动可以发生在交换价值还根本没有成为生产的前提的那些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这种运动所涉及的,只是这些民族为满足直接需要而进行的生产的剩余部分,而且只发生在它们的边界上。正如犹太人在古代波兰社会或整个中世纪社会中所处的情形一样,所有一切商业民族,例如古代的商业民族以及后来的伦巴第人,可以在交换价值还没有成为生产方式的基本前提的那些民族之间,占有同样的地位。
  商业资本不过是流通资本,而流通资本是资本的最初形式;资本在这种形式上还决不会成为生产的基础。进一步发展的形式是货币资本和货币利息,即高利贷,它的独立出现同样是早期发展阶段的事情。最后是W—G—G—W这一形式,——在这个形式中,货币和流通本身对流通的商品来说表现为单纯的手段,而流通的商品又会退出流通并直接满足需要,——这一形式本身就是上述商业资本最初出现的前提。或者是这些前提分散在各民族之间,或者是商业资本本身在社会内部只由这种纯粹以消费为目的的流通所决定。另一方面,流通的商品,即只有取得另一种退出流通并满足直接[II—14]需要的商品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的那种商品,也是本质上作为商品资本的那种资本的最初形式。
  另一方面,同样清楚的是,在纯粹流通中进行的交换价值的简单运动,决不能实现资本。这种运动可能导致货币的抽出和积累,但是,货币一旦又进入流通,货币就会消溶在同供消费用的商品相交换的一系列过程中;因此,一旦货币的购买力用尽,货币就消失了。同样,以货币为中介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的商品也会退出流通,然后被消费,被消灭。但是,如果商品在货币上与流通相对而独立起来,那么,它就只是表示无实体的一般财富形式。因为等价物可以互相交换,所以,作为货币固定下来的财富形式,一旦同商品相交换,也就消失了,而存在于商品中的使用价值,一旦同货币相交换,也就消失了。通过简单的交换行为,每一方一旦实现在另一方身上,就会失去自己和另一方相对立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它过渡到另一规定时仍保持自己原有的规定。因此,为了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企图把资本归结为纯粹的交换来美化资本的诡辩,人们反过来提出了同样是诡辩的、但针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却是合理的要求:把资本真正归结为纯粹的交换,从而使资本作为权力消失,而且不管资本采取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都被消灭[21]
  从货币或商品这两个点上开始的过程的反复进行,并不是交换本身的条件造成的。这一行为只能反复到交换完成时为止,也就是交换价值总额完成交换时为止。它不能由它自己重新发动起来。因此,流通本身不包含自我更新的原理。流通的要素先于流通而存在,而不是由流通本身创造出来的。商品必须不断地从外面重新投入流通,就像燃料被投入火中一样。否则,流通就会无所作为而消失。流通会在货币这个无所作为的结果上消失,货币只要不再和商品、价格、流通发生关系,就不再是货币,不再表现生产关系;货币所留下来的,只有它的金属存在,而它的经济存在则消页了。所以,流通这个表现为直接存在于资产阶级社会表面上的东西,只有不断通过中介才能存在。就流通本身来看,它是预先存在的两极的中介。但是它不会创造这两极。因此,流通不仅在它的每一个要素上,而且作为中介的整体,作为全部过程本身,都必须通过中介才存在。因而流通的直接存在是纯粹的假象。流通是在流通背后进行的一种过程的表面现象
  现在,流通在它的每一个要素上——作为商品,作为货币,并且作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两者之间的简单交换和简单流通——都被否定了。如果说最初是社会生产行为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设定,而交换价值的设定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又表现为流通,——表现为各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充分发展了的运动,——那么,现在是流通本身返回到设定或生产交换价值的活动。流通返回到这种活动,就是返回到自身的根据。流通的前提是商品(不管是特殊形式的商品,还是货币这种一般形式的商品),而商品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体现,它作为这种体现是价值;因而流通的前提既是通过劳动进行的商品的生产,又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生产。这是流通的出发点,流通通过本身的运动返回到创造交换价值的生产,返回到它的结果。
  这样,我们又到达出发点,到达设定即创造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这一次是这样的生产:它的前提是作为发展了的要素的流通,并且表现为引起流通又不断地从流通返回到自身以便重新引起流通的不断的过程。因而,设定交换价值的运动,在这里现在以复杂得多的形式出现,因为它不再只是作为前提的交换价值的运动,或者在形式上使交换价值设定为价格的运动,而且同时是把交换价值作为前提创造出来,生产出来的运动。生产本身在这里不再先于自己的结果而存在,也就是不再作为前提而存在,而是表现为自身同时产生这些结果的生产。但是它产生这些结果,已不再像在最初阶段那样只是作为导致流通的生产,而是作为在自身过程中同时还以流通,以发达的流通为前提的生产。(流通实际上只是把交换价值一次表现在商品的规定上,另一次表现在货币的规定上的形式过程。)
  这种运动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在历史上导致产生价值的劳动,另一方面,出现在资产阶级的生产制度内部,即设定交换价值的生产制度本身内部。起初是经营商业的民族出现在半开化或未开化的民族之间,或者是由于自然条件不同而进行不同生产的各个部落发生接触和交换他们的剩余物。第一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形式,所以我们来考察一下。剩余物的交换是设定交换和交换价值的交易。但是,这种交易仅仅涉及[剩余物的]交换,因而只是在生产[II—15]本身之旁起次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从事交换的商人(伦巴第人、诺曼人等等几乎对所有的欧洲民族都扮演这个角色)一再地出现,从而继续不断的贸易发展起来,——在这种贸易中,从事生产的民族仍然只经营所谓被动的贸易,因为推动它从事设定交换价值的活动的动力来自外面,不是来自它的生产的内部结构,——那么,生产的剩余物就必然不仅仅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东西,而且是不断反复出现的东西,因而本地的生产本身就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
  最初,对生产的影响较多地来自物质方面。需求的范围不断扩大;满足新的需求已成为目的,因而生产就更有规则性并且扩大了。本地生产的组织本身已经被流通和交换价值改变了;但是流通和交换还没有影响到生产的全部广度和深度。这就是所谓对外贸易的传播文明的作用。设定交换价值的运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触及整个生产,这部分地取决于这种外来影响的强度,部分地取决于本地的生产要素——分工等等——已经发展的程度。例如16世纪和17世纪初在英国,由于尼德兰商品的输入,英国用于交换的剩余羊毛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于是,为了出产更多的羊毛,耕地变成了牧羊场,小租佃制遭到了破坏等等,发生了清扫领地52等等。
  因此,农业失去了为使用价值而劳动的性质,而农业的剩余物的交换对于农业的内部结构来说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在某些地方,农业本身完全由流通决定,转变为设定交换价值的生产。这样一来,不仅生产方式改变了,而且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旧的人口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关系都解体了。可见,在这里,流通的前提是一种仅仅以剩余物形式创造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现在这种生产却返回到只与流通相联系的生产,返回到以设定交换价值为唯一内容的生产。
  另一方面,在以交换价值和发达的流通为前提的现代生产中,一方面是价格决定生产,另一方面是生产决定价格。
  如果说资本是“作为手段被用于新劳动〈生产〉的那种积累的〈已实现的〉劳动〈确切地说,对象化劳动〉”127,那就是只看到了资本的物质,而忽视了使资本成为资本的形式规定。这无非是说,资本就是生产工具,因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任何东西,甚至纯粹由自然提供的对象,例如石头,也必须先通过某种活动被占有,然后才能用作工具,用作生产资料。按照这种说法,资本存在于一切社会形式中,成了某种完全非历史的东西。按照这种说法,人体的四肢也是资本,因为要使它们能发挥器官的作用,就必须通过活动,通过劳动来使它们发育,以及使它们取得营养,把它们再生产出来。这样,臂,尤其是手,都是资本。资本也就只是一个同人类一样古老的事物的新名称了,因为任何一种劳动,甚至最不发达的劳动,如狩猎、捕鱼等等,都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过去劳动的产品用作直接的活劳动的手段。
  上述定义中所包含的进一步的规定是,产品的物质材料完全被抽掉了,过去的劳动本身被看作是产品的唯一内容(材料);同样,这个产品现在应再作为手段来实现的那种一定的、特殊的目的,也被抽掉了,相反,作为目的的,只是生产一般。所有这一切似乎只是抽象的产物,而这种抽象据说对一切社会状态都同样是真实的,并且和往常的做法比起来,只会使分析更彻底,使表述更抽象(更一般)。
  如果这样抽掉资本的.一定形式,只强调内容,而资本作为这种内容是一切劳动的一种必要要素,那么,要证明资本是一切人类生产的必要条件,自然就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抽掉了使资本成为人类生产某一特殊发展的历史阶段的要素的那些特殊规定,恰好就得出这一证明。要害在于:如果说一切资本都是作为手段被用于新生产的对象化劳动,那么,并非所有作为手段被用于新生产的对象化劳动都是资本。资本被理解为物,而没有被理解为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说资本是一个用来生产价值的价值额,那么这就是说:资本是自己再生产自己的交换价值。但是从形式上看,交换价值在简单流通中也会再生产自己。这种说法固然抓住了使交换价值成为出发点的形式,但是忽略了同内容的关系(这种关系对资本来说并不像对简单的交换价值那样是无关紧要的)。
  如果说资本是生产利润的交换价值,或者至少是怀着生产利润的意图而使用的交换价值,那么,资本就已成为说明资本自身的前提了,因为利润就是资本对它自身的一定的关系。资本决不是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过程,资本在这个过程的各种不同的要素上始终是资本。因而这个过程需要加以说明。
  在积累的劳动这个概念中也已经包含一些诡辩,因为[II—16]资本按概念规定只应是对象化的劳动,在其中当然积累着一定量的劳动。但是积累的劳动已经意味着一定数量的体现着劳动的物品。
  “最初每个人都是自给自足的,拿去进行交换的只是那些对每个交换者来说没有价值的物品;人们不重视这种交换,每个人都满足于以无用的东西换有用的东西。但是当分工把每个人都变成商人并把社会变成商业社会以后,每个人就都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同等价物相交换了:因此,为了确定这个等价物,就必须知道所得到的那个东西的价值。”(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09年巴黎版第2卷第11—12页],[B.]12b)
  换句话说,交换不会只限于在形式上设定交换价值,它必然会进一步使生产本身从属于交换价值。

1.流通和来自流通的交换价值是资本的前提


  要阐明资本的概念,就必须不是从劳动出发,而是从价值出发,并且从已经在流通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出发。从劳动直接过渡到资本是不可能的,正像不可能从不同的人种直接过渡到银行家,或者从自然直接过渡到蒸汽机一样。我们已经知道,交换价值已经在货币本身上取得一种与流通相独立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只是一种消极的,转瞬即逝的形式,或者,即使是固定化的,也只是一种虚幻的形式。货币只有同流通联系起来并且作为进入流通的可能性才存在;但是货币一旦实现,它就会失掉这种规定,重新回到它过去的两种规定上来,即作为交换价值尺度和作为交换手段。一旦货币表现为不仅与流通相独立并且在流通中保存自己的交换价值,它就不再是货币,——因为货币作为货币不能超出消极的规定,——而是资本了。
  货币是交换价值达到资本的规定的最初形式,因而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被混同为资本本身,或者被看作是资本的唯一适当形式,——这种情况是历史事实,从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这种历史事实与我们的阐述毫不矛盾,反而证实了我们的阐述。所以资本的最初的规定是:起源于流通,因而以流通为前提的交换价值,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交换价值不会由于进入流通而消失;流通不是交换价值消失的运动,反而是交换价值实际上使自己设定为交换价值的运动,是交换价值实现为交换价值的运动。
  不能说在简单流通中交换价值会实现为交换价值。它总是只在它消失的时候才得到实现。如果商品以货币为中介同商品相交换,那么,商品的价值规定就会在商品实现的时候消失,商品就会脱离这种关系,同这种关系毫不相干,而只不过是直接的需要对象。如果货币同商品相交换,那么,交换的形式作为占有商品自然材料的单纯形式上的中介甚至注定要消失。如果商品同货币相交换,那么,交换价值的形式,设定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货币,只有在它处于交换之外,退出交换的时候才能保存下来,因而在交换价值的独立性以可以捉摸的形式存在的这种形式中,货币纯粹是虚幻的实现,纯粹是观念上的实现。最后,如果货币[以商品为中介]同货币相交换,——这是可以对流通进行分析的第四种形式,但实际上不过是以交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三种形式,——那么,不同东西之间连形式上的差别也没有了;这是无差别的区别;不仅交换价值消失了,而且使它消失的那种形式上的运动也消失了。实际上简单流通的这四种形式规定可以归结为两种,其实这两种原来也是重合的;区别在于:两要素之间哪一个是重点,强调哪一个;两要素即货币和商品中哪一个是出发点。也就是说,是货币交换商品,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同商品的物质内容[22]相交换而消失;还是商品交换货币,即商品的内容①同商品的作为交换价值的形式相交换而消失。在第一个场合,消失的是交换价值的形式,在第二个场合,消失的是交换价值的实体;可见,在这两个场合,交换价值的实现都是转瞬即逝的。
  只有在资本中交换价值才能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因为它在流通中保存了自己,也就是说,一方面,它并没有丧失实体,而是不断地实现在另外的实体中,实现在这些实体的总体中;另一方面,它也没有失掉它的形式规定,而是在每一个不同的实体中保存了它的自我同一性。因而它始终是货币,又始终是商品。它在每一瞬间都是这两者,而这两个要素在流通中一个消失在另一个中。交换价值之所以会这样,只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交换的不断更新的循环。甚至就这方面来说,它的流通也不同于简单交换价值本身的流通。事实上,简单流通只有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才是流通,或者说是自在的流通,还没有设定为流通。不是同一个交换价值——因为交换价值的实体是一定的商品——先变为货币然后又变为商品;而是不断更换的交换价值,不断更换的商品同货币相对立。流通,循环,只是在于商品规定和货币规定的[II—17]简单的反复和交替,而不在于实际的出发点也是复归点。因此,就简单流通本身来考察,并且,就只有货币是保存下来的要素这一点来说,简单流通只能称为货币流通
  “资本的价值是永存的。”(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185页],[P.]14)
  “资本是永久的###〈$$$“自行倍增的”还不是这里研究的对象###〉$$$不会再消失的价值;这种价值与创造这种价值的商品无关;它永远是一种形而上的、非实体的质,永远掌握在同一个农场主###〈$$$在这里也不妨可以说所有者###〉$$$手里,只不过是外表形式不同罢了。”(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89页],VI)128
  货币由于对流通采取否定态度,退出流通,才获得了不灭性,而资本获得这种不灭性,则恰恰是由于把自己的命运交给流通,从而保存了自己。资本作为先于流通而存在的交换价值,或者作为以流通为前提并在流通中保存自己的交换价值,它不仅在观念上在每一瞬间都是简单流通所包含的两个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而且交替地采取一个要素和另一个要素的形式;但是已不再像在简单流通中那样,只是从一个要素过渡到另一个要素,而是在这两个规定中的每一个规定上同时又是跟对立规定发生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观念上包含着这种关系。
  资本交替地成为商品和货币;但是第一,资本本身是这两种规定的交替;第二,资本成为商品;但不是这种或那种商品,而是商品的总体。资本并不是不在乎实体,而是不在乎一定的形式;从这方面来看,资本表现为这种实体的不断的形式变换;因此,就资本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特殊内容来说,这种特殊性本身是特殊性的总体;因而资本并不是不在乎这种特殊性本身,而是不在乎个别的或个别化的特殊性。资本取得的同一性,即一般性的形式,就在于资本是交换价值,而作为交换价值,它是货币。因此,资本仍然表现为货币,事实上它是作为商品换成货币的。但是,如果资本表现为货币,也就是说,表现为交换价值一般性的这种对立的形式,那么,资本同时也就包含这样的意思;它不应该像在简单流通中那样失去一般性,而应该失去一般性的对立规定,或者说,只是暂时地采取这种一般性的对立规定,也就是重新和商品相交换,但是这个商品是这样的商品,它本身在其特殊性上表现交换价值的一般性,因而不断地变换自己的特定形式。
  如果我们在这里谈的是资本,那么,它在这里还不过是一个名称而已。把资本同直接的交换价值和货币区别开来的唯一规定性,就是那种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永存的交换价值的规定性。以上我们只考察了一个方面,即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的方面。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是,交换价值是前提,而不再是在商品进入流通以前单纯作为观念上的规定存在于商品中的那种简单的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些说,不再是作为只是想象的规定的那种简单的交换价值,因为商品只有当它在流通中消失的时候才成为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也不是作为流通中的一个要素——作为货币——而存在的那种交换价值;它在这里是作为货币,作为对象化的交换价值而存在的,但它具有刚才说过的那种关系。
  第二种规定与第一种规定的区别在于:交换价值(1)存在于对象性的形式中;(2)来自流通,因而以流通为前提,但同时又是从作为流通前提的自身出发的。
  可以从两方面来表明简单流通的结果:
  单纯的否定:投入流通的商品达到了它们的目的;它们互相进行了交换;每个商品成了需要的对象并被消费。流通就此结束。只有货币作为单纯的残余留下来。但货币作为这种残余已不再是货币,失去了自己的形式规定。它沉入作为整个过程的无机灰烬留下来的货币物质之中。
  肯定的否定:货币并不是作为对象化的,自为存在的——即并非单纯在流通中消失的——交换价值被否定;被否定的是对立的独立性,是货币固定在其中的单纯抽象的一般性;但是
  第三,作为流通的前提同时又作为流通的结果,交换价值曾被假定是从流通中出来的,它同样必须重新从流通中出来。如果这种情况只是在形式上发生,那么,交换价值就又单纯成了货币;如果像在简单流通中那样,交换价值是作为真实的商品从流通中出来,那么,它就成了单纯的需要对象,作为这种东西被消费,同时也失掉自己的形式规定。交换价值要真正从流通中出来,它也必须成为需要的对象并作为需要的对象被消费,但它必须由劳动来消费,并由此重新把自己再生产出来。
  换一种说法就是:交换价值按其内容来说,本来是劳动或劳动时间的对象化的一定量;它作为这样的东西,通过流通在自己的客体化进程中达到了作为货币的存在,作为可以捉摸的货币的存在。现在交换价值本身必须重新设定流通的这样一个出发点,这个出发点曾处于流通之外,是流通的前提,从而流通本身对它来说曾表现为一种从外部抓住它并在流通内部使它发生变形的运动,也就是说,现在交换价值本身必须重新设定劳动;但交换价值现在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等价物或劳动的简单的对象化,而是对象化了的并且独立化了的这样的交换价值:它只是为了更新自己并从自己出发重新开始流通,才把自己提供给劳动,变成劳动的材料。因此,这也不再像在流通中那样是单纯的相等即保持交换价值的同一性,而是自行倍增。交换价值只有增殖,即增大其价值的时候才能使自己成为交换价值。货币(作为从流通中复归于自身的东西)作为资本失掉了自己的僵硬性,从一个可以捉摸的东西变成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劳动也改变了它对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劳动也复归于自身了。但这是这样一种复归:对象化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把活劳动变成再生产自己的手段,而起初交换价值只不过表现为劳动的产品。

[II—18]2.来自流通的交换价值是流通的前提,在流通中保存自己并通过劳动使自己倍增


  〔〕I.(1)资本的一般概念。(2)资本的特殊性: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作为生活资料,作为原料,作为劳动工具。)(3)资本作为货币。II.(1)资本的量积累。(2)用自身计量的资本利润。利息资本的价值:即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的资本。(3)诸资本的流通。(α)资本和资本相交换。资本和收入相交换。资本和价格。(β)诸资本的竞争。(γ)诸资本的积聚。III.资本作为信用。IV.资本作为股份资本。V.资本作为货币市场。VI.资本作为财富的源泉。资本家。在资本之后可以考察土地所有制。然后考察雇佣劳动。以所有这三者为前提,价格运动,现在是作为在流通的内在整体性上被规定的流通。另一方面,三个阶级作为在生产的三种基本形式上和流通的各种前提上来看的生产。然后是国家。(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赋税或非生产阶级的存在。——国债。——人口。——国家对外:殖民地。对外贸易。汇率。货币作为国际铸币。——最后,世界市场。资产阶级社会越出国家的界限。危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的解体。个人劳动实际成为社会劳动以及相反的情况。)〕

  (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从经济条件的角度来考察社会时所采取的那种方式,是再错误不过的了。例如蒲鲁东反驳巴师夏([《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第250和248—249页],[L.]XVI,29)说:
  “对社会来说,资本和产品之间的区别是不存在的。这种区别对个人来说完全是主观的。”
  可见,蒲鲁东恰恰是把社会的东西称为主观的东西,而把主观的抽象称为社会。产品和资本之间的区别恰恰在于:产品作为资本表示着属予某个历史的社会形式的一定关系。所谓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只不过是把那些恰恰表示着社会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区别忽略掉。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这就好比有人这样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蒲鲁东先生在这里就资本和产品所说的话,意思指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存在区别;其实恰恰只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才存在着这种区别。)
  (蒲鲁东在《无息信贷》中同巴师夏辩论时无非是说,他要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归结为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简单交换,归结为简单流通的要素,也就是说,正好把决定一切的特殊区别抽掉。他说:
  “一切产品在一定时间内都成为资本,因为一切被消费的东西在一定时间内都是被再生产地消费的。”[(同上,第177页)]
  这是非常错误的,但我们不去管它。
  “为什么产品的概念突然变成资本的概念呢?是由于价值的观念。也就是说,产品要变成资本就必须经过准确的估价,必须经过买和卖,它的价格必须经过争议并用一种合法的协定确定下来。例如来自屠宰场的皮,是屠夫的产品。如果制革者买了这些皮,那会怎样呢?后者就会立刻把它们或它们的价值并入自己的经营基金。通过制革者的劳动,这笔资本又成为产品”等等。[(同上,第179—180页)]
  在这里,任何资本都是“完成的价值”。货币是“最完善的价值”,是完善到顶的价值。可见,这就是说:(1)产品由于成为价值而成为资本。换句话说,资本不外是简单的价值。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因此,蒲鲁东交替地一会儿说商品(表现为产品的商品的自然方面),一会儿说价值,或者不如说价格,因为他假定有买和卖的行为。(2)因为货币表现为简单流通中出现的价值的完成形式,所以货币也是真正的“完成的价值”。)
  从简单的交换价值及其流通向资本的过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在流通中交换价值出现两次,一次作为商品,另一次作为货币。当它具有一种规定时,它就不具有另一种规定。任何特殊商品都是这样。但是,流通的全程就其本身来看,就在于,同一交换价值,作为主体的交换价值,一次作为商品出现,另一次作为货币出现,并且它正是这样的一种运动,在这种运动中它在这两个规定上出现,在每一个规定上都作为这一规定的对立面保存自己,即在商品上作为货币,在货币上作为商品保存自己。这种情况在简单流通中就自在地存在着,但没有表现出来。设定为商品和货币的统一体的交换价值,就是资本,而这种设定过程本身,是资本的流通。(不过这种流通是螺旋线,是不断扩展的曲线,而不是简单的圆圈。)
  我们先分析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包含的各种简单规定,以便找出这些规定的内在联系,以及这些规定的进一步发展同先前的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
  [II—19]第一个前提是:一方是资本,另一方是劳动,两者作为独立的形态互相对立;因而两者也是作为异己的东西互相对立。与资本对立的劳动是他人的劳动,与劳动对立的资本是他人的资本。对立的两极的特点不同。在简单交换价值最初被设定的时候,劳动曾这样被规定:产品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是直接的使用价值,不是直接的生存资料。这曾是创造交换价值和交换本身的一般条件。否则,劳动者生产的就只是产品,即他自己的直接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了。不过,这种交换价值是物化在产品中的,这种产品本身对于别人具有使用价值,是别人需要的对象。而工人要向资本提供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工人要向他人提供的使用价值,并不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它根本不存在于工人之外,因此不是现实地存在,而只是在可能性上,作为工人的能力存在。这种使用价值只有在资本的要求下,推动下,才能变成现实,因为没有对象的活动什么也不是,或者最多是一种思想活动,在这里我们不谈它。只要这种使用价值受到资本的推动,它就会变成工人的一定的生产活动;这是工人的用于一定目的的、因而是在一定的形式下表现出来的生命力本身。
  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彼此发生这样的关系:一方(资本)首先作为交换价值同另一方相对立[23],而另一方(劳动)首先作为使用价值同资本相对立。在简单流通中,每一种商品都可以交替地在这一或另一规定上加以考察。在这两种场合下,如果商品作为商品本身出现,它就会作为需要的对象退出流通,从而完全处于经济关系之外。如果商品固定化为交换价值——货币,——它就会竭力取得同一的无形式性,不过这种无形式性处在经济关系之内。无论如何,商品所以在交换价值关系(简单流通)中具有意义,只是因为商品有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商品的交换价值所以只具有暂时的意义,是因为它扬弃了片面性,——扬弃了只同一定的个人相联系的、从而直接为一定的个人而存在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但不是扬弃这种使用价值本身;相反,它设定和中介使用价值;使之成为他人的使用价值,等等。但是,当交换价值本身固定化在货币上的时候,使用价值就只是作为抽象的浑沌与交换价值相对立;并且交换价值正是由于脱离了自己的实体才重归于自身,并离开了简单交换价值——它的最高的运动就是简单流通,它的最高的完成形态就是货币——的领域。但是在这个领域内部,[商品和货币之间]实际上只存在表面上的区别,纯粹是形式上的区别。货币本身在其最高的固定状态下又是商品,它作为这样的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它更完善地表现交换价值,但正因为这样,它作为铸币[II—20]丧失了交换价值这个内在的规定,变成了单纯的使用价值,虽然是用于确定商品价格等等的使用价值。两个规定仍然直接重合同样又直接分离。在它们彼此相独立的场合,从肯定的意义来说,即在成为消费品的商品的场合,那么这里的规定不再是经济过程的要素;从否定的意义来说,即在货币的场合,那么这里的规定变成错乱的东西;当然,这种错乱的东西是经济学上的一个要素,并且决定着各民族的实际生活。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24],不能说交换价值在简单流通中实现自己。所以有这种情形,是因为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使用价值,不是作为由交换价值本身决定的使用价值而同交换价值相对立;相反,使用价值本身不是同交换价值发生关系,而只是由于各种使用价值都用它们的共同性——都是劳动时间——作为外在的尺度来计量,所以才成为一定的交换价值。两者的统一还是直接相分离的,两者的区别还是直接统一的。现在应当肯定的是:使用价值通过交换价值而生成为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作为自己的中介。以前我们在货币流通中只看到交换价值的两种不同形式(商品的价格—货币),残者只是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商品—商品),对于后者来说,货币即交换价值不过是转瞬即逝的中介。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真正的关系还不曾出现。因此,商品本身——它的特殊性——还是一个无所谓的、只是偶然的和笼统想象的内容,这种内容处于经济的形式关系之外;或者说,这种经济的形式关系只是一种外表上的形式,一种形式上的规定,而真正的实体处在这种规定的范围之外,并且这种规定同上述实体本身根本不发生关系;因此,如果这种形式规定本身固定在货币上,它就不知不觉地转化成一种无所谓的自然产品,一种金属,在这种金属上,不论是同个人的还是同个人之间的交往的最后联系都消失了。金属本身当然不表现任何社会联系;在金属身上,连铸币的形式也消失了;即金属具有社会意义的最后的生命符号也消失了。
  作为关系的一方而与使用价值本身相对立的交换价值,是作为货币与之相对立的,但是这样与之相对立的货币,已经不再是作为货币这个规定上的货币,而是作为资本这个规定上的货币了。与资本或与已设定的交换价值相对立的使用价值或商品,已经不再是与货币相对立时出现的那种商品,即其形式规定性与其内容都是无所谓的、并只表现为任何一种一般实体的那种商品。
  第一,它表现为对于资本的使用价值,因而也就是表现为这样一种对象,资本在同这种对象交换时,并不会例如像货币同一定的商品交换时那样,失去自己的价值规定。对资本来说,任何一个对象本身所能具有的唯一的有用性,只能是使资本保存和增大。我们在货币上已经看到[25],作为价值而独立化的价值——或者说财富的一般形式——除了量上的变动,除了自身的增大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运动。这种价值按其概念来说,是全部使用价值的总汇;但由于它始終只是一定量的货币(在这里是资本),所以它在量上的界限是与它的质相矛盾的。因此,它的本性是要经常地越出自己的界限。(因此,这种价值作为享乐用的财富,例如在罗马帝国时代,就表现为无限的奢侈,这种奢侈甚至要使享乐达到想象中的无限的程度,竞要吞食凉拌珍珠等等。)所以,对于自己坚持为价值的那个价值来说,增大和保存自己已经合而为一,它能保存自己,只是由于经常地越出自己在量上的界限,而这种界限是同它的形式规定,同它的内在的一般性相矛盾的。
  因此,发财致富就是目的本身。资本的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变大或增大。一定的货币额(而货币对于它的所有者来说,总是只以一定的量存在,总是一定的货币额)(这一点本应在货币章中阐述)对于使货币恰恰不再成为货币的一定消费来说,可能完全够用。但是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代表,就不会是这样了。作为一定量的数额,作为有限的数额,货币只是一般财富的有限的代表,或者说,有限财富的代表,这个财富同这个财富的交换价值一样大小,前者是用后者来确切计量的。因此,货币根本不具有按照它的一般概念所应当具有的那种能力,即购买全部享受、全部商品、全部物质财富实体的能力;它并不是“万物的结晶”106等等。因此,作为财富,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作为起价值作用的价值而被固定下来的货币,是一种不断要超出自己的量的界限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过程。它自己的生命力只在于此;它只有不断地自行倍增,才能保持自己成为不同于使用价值的自为的交换价值。
  (要在理论上从资本价值的自我保存过渡到它的倍增,就是说,把这种倍增建立在它的基本规定上,而不只是看作偶然现象或只是看作结果,这对于经济学家先生们来说是极端困难的。例如可以看一下施托尔希是怎样用一个副词“其实”130来引进这个基本规定的。固然,经济学家们企图把这一点当作本质的东西引进资本的关系,但是,他们如果不是以粗暴的形式做到这一点,即把资本规定为一种带来利润的东西,这样一来资本的增大本身已经在利润上被确立为特殊的经济形式,那么[II—21]他们也只是偷偷摸摸地、软弱无力地做到这一点。关于这些情况,我们在以后简略地评论经济学家们为了规定资本的概念而提出的各种论点时再来说明。至于说得不到利润就没有人会使用自己的资本,这种无稽之谈,或者等于十分愚蠢地主张,好样的资本家即使使用他们的资本也仍然是资本家;或者等于极其庸俗地说,资本的概念已经包含着投资取利的意思。好吧。不过这正是必须加以证明的。)
  货币作为货币额,是用它的量来计最的。这种可计量的性质同货币的必然追求无限目的的规定是相矛盾的。这里关于货币所说的一切,更适用于资本,其实,货币在其完成的规定上是在资本中才得以展开的。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即作为有用的东西来同资本本身相对立的,只有那种使资本增大,使资本倍增,从而使资本作为资本保存下去的东西。
  第二[26],资本按其概念来说是货币,但是这种货币不再以简单的金银形式存在,也不再作为与流通相对立的货币存在,而是以一切实体的即各种商品的形式存在。因此,就这一点来说,它作为资本不是与使用价值相对立,而正是只存在于货币以外的各种使用价值之中。因此,资本的这种实体本身现在都是暂时的实体,它们如果没有使用价值,也就没有交换价值;但是,如果它们不被实际使用,它们作为使用价值就会失去自己的价值,会由于自然界的单纯物质变换作用而解体;如果它们被实际使用,它们就越是会消失。从这方面来看,资本的对立面本身不可能是某种特殊的商品;特殊的商品本身不构成资本的对立面,因为资本的实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资本不是这种或那种商品,而是任何一种商品。所有商品的共同实体——不是作为商品的物质材料,从而作为物的规定的那种实体,而是作为商品,从而作为交换价值的那种共同实体——就在于:商品是对象化劳动
  〔但是,关于使用价值的这种经济的(社会的)实体,也就是说,关于使用价值的作为内容的即不同于它们的形式(它们作为这种形式就是价值,因为是这种劳动的一定量)的那种经济规定,只有在寻找这一内容的对立面时,才能谈到。至于说到使用价值的自然差别,那么,只要任何这种差别不排斥交换价值的和商品的规定,那任何这种差别也不会妨碍资本扩展到这种使用价值上,用这种使用价值构成自己的躯体。〕
  唯一不同于对象化劳动的是非对象化劳动,是还在对象化过程中的、作为主体性的劳动。换句话说,对象化劳动,即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也可以作为过去的劳动而同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相对立。如果劳动作为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而存在,它就只能作为活的主体而存在,在这个主体上,劳动是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而存在;从而它就只能作为工人而存在。因此,能够成为资本的对立面的唯一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而且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即生产劳动
  这个附带说明提前了,以后还需要一步步地加以发挥。劳动作为满足直接需要的单纯劳务,同资本毫无关系,因为资本寻求的不是这种劳动。如果有一个资本家为了烤羊肉而让别人替他砍柴.那么不仅砍柴者对他的关系,而且他对砍柴者的关系都是简单交换的关系。砍柴者向资本家提供自己的服务,即一种没有使资本增大反而使资本消费掉的使用价值;而资本家给砍柴者以另一种货币形式的商品作为报酬。劳动者用来直接同他人的货币相交换并且被这些人所消费的一切劳务,都是这样。这是收入的消费,不是资本的消费,而收入本身总是属于简单流通的事情。由于当事人的一方不是作为资本家同另一方相对立,这种服务者的工作就不能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从娼妓到教皇,有一大群这样的无赖之徒。不过诚实的和“劳动的”流氓无产阶级也属于这一类;例如在通商口岸等地有大批帮人提东西的零工等等。代表货币的人需要这种服务,只是因为它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经他使用便消失了;而零工需要货币。因为提供货币的人要得到商品,而提供商品的人要得到货币,所以他们只是代表简单流通的双方而互相对立。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需要货币,也就是直接需要财富的一般形式的零工,企图靠他的临时共事者的开支来赚钱,而这却使他这位斤斤计较的共事者格外伤心,因为后者现在需要这种劳务,纯粹是由于他的常人的弱点引起的,根本不是他作为资本家所需要的。
  亚·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见解在本质上是正确的,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正确的。131其他的经济学家对这个见解提出的反驳,要么纯属胡说八道(如施托尔希,更卑鄙的是西尼耳,等等132),他们硬说,任何行动总会产生某种结果,这样他们就把自然意义上的产品同经济意义上的产品混为一谈了;照这样说,小偷也是生产劳动者了,因为他[II—22]间接地生产出刑事法典;(至少这种推论和下面的说法是同样正确的:法官也可以叫作生产劳动者,因为他防止偷盗)。要么就是现代经济学家向资产者大献殷勤,他们要资产者确信,谁要是替他去捉头上的虱子或者抚摸他的下身,那都是生产劳动,因为例如后一动作会使他的笨脑袋瓜第二天在账房里工作起来愉快些。因此,前后一贯的经济学家认为,例如奢侈品作坊的工人是生产工人,而消费这些奢侈品的家伙则被断然地斥责为非生产的浪费者,这种看法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也是有代表性的。事实是,这些工人就他们增加他们主人的资本来说,的确是生产的;而从他们劳动的物质结果来看,则是非生产的。其实,这个“生产的”工人对他所必须制造的没用东西的关心程度,完全同雇用他的资本家本人一样,资本家对这种废物也是毫不关心的。但是更仔细地来看,事实上生产工人的真正定义是:他是这样的人,对他的需要和要求仅限于使他能够为资本家带来最大程度的利益。所有这些都是闲话。题外之言。不过,关于生产的和非生产的问题,还必须回头来更详细地考察。133〕




[19] 见本卷第73—88页。——编者注
[20] 见本卷第188—190页。——编者注
[21] 正如在货币上,交换价值即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一切关系,以物的形式出现一样,在资本上,创造交换价值的活动即劳动的一切规定,也是以物的形式出现的。
[22] 在手稿中,马克思在“商品的物质内容”和“商品的内容”上面都加了“实体”一词。——编者注
[23] 〔是否应把价值理解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价值本身是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些价值的特殊形式相对立的一般东西吗?这在经济学上有意义吗?使用价值在简单交换或单纯交换中也是前提。但是在这里,在双方只是为了相互使用商品而进行交换的地方,使用价值,即内容,商品的自然特性本身,不是作为经济的形式规定而存在的。相反,商品的形式规定是交换价值。这种形式以外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它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那种关系的内容。但是这种内容本身不会在一个需要和生产的体系中发展起来吗?使用价值本身不会作为经济形式本身的决定因素,加入形式本身吗?例如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在劳动的各种形式中?——农业、工业等——地租?季节对原产品价格的影响?等等。如果只有交换价值本身在经济学中起作用,那么,那些共同使用价值有关的要素后来怎么能加进来呢,例如就像在作为原料等等的资本的场合那样。在李嘉图那里怎么会突然出现土地的自然属性呢?等等。“商品”[Ware]这个词(德文的Güter[财物][不同于Ware],也许类似法文的denrée[消费品]不同于marchandise[商品]?)包含着关系。价格表现为商品的纯粹形式规定。这与交换价值是主要规定并不矛盾。但是,使用由交换决定当然并不会使使用停止:虽然使用的方向当然是由交换决定的。无论如何,在研究价值时必须对这一点加以详细的研究,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索性把它抽掉,也不能像庸俗的萨伊那样,只是把“有用性”一词郑重其事地当作前提。在阐述各篇章时,首先并且必定会表明,使用价值在怎样的范围内作为物质前提处在经济学和经济的形式规定之外,又在怎样的范围内进入经济学。关于蒲鲁东的胡说八道,见《哲学的贫困》129。无论如何有一点是确实无疑的:我们在交换中(在流通中)看到商品——使用价值——表现为价格,它在自己的价格之外是商品,是需要对象,这是不言而喻的。两个规定根本不会彼此发生关系,除非特殊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商品的自然界限,从而同时使货币,即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商品本身以外的货币存在,不过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这种存在。货币本身是商品,它以某种使用价值为实体。〕
[24] 见本卷第216页。——编者注
[25] 见本卷第152—153页。——编者注
[26] 参看本卷第227页。——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