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托派》曾在香港《十月评论》杂志1994年第5/6期、1995年第1、2、4、5/6期连续刊登,现在发表的是经过作者补充及作了一些修改的新版。
“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分为三点,简单说之:一、现在国民党政府是刺刀政治,人民既无发言权,即党员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民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苦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经过三次庭讯托派人员之后,检察官控告陈独秀所写的各种文章、文告、决议等等,其内容“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民政府威信扫地,不能领导群众,应由其领导农民及无产阶级,与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促(建)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复(没)收土地,分配给贫农,破坏政治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综合被告之主张,共有四个阶段:一、组织团体;二、宣传;三、武装暴动;四,无产阶级专政。但是,被告的行为,在第二阶段中至第三阶段,现在还办不到。综合所述,被告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第二条第三款”。 (一)“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的独立。盖以中国的海关、矿山、工厂、金融、交通等经济命脉,都直接、间接宰制在帝国主义之手,非采革命行动,击碎此等宰制吾人之枷锁,中国民族之大业将无发展之可能。列强的海、陆军威吓着全国大都市,日本更以武力强占了中国领土五分之一,此而不加抵抗,或空言抵抗,欺骗人民,均与卖国同科,此何‘民族主义’之足云”。
(二)“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盖以军阀官僚自由发动他们的内部战争以破坏经济;自由增加苛捐杂税及发行公债以饱私囊;自由任用私人以黜抑人材,毁坏行政效率;甚至自由种植鸦片以毒害人民。军阀官僚政治不彻底肃清,所谓国家统一、所谓民力伸张,一切都无从谈起……“。
(三)“改善工、农生活。盖以近代产业工人及其所领导之农民乃反抗帝国主义之主要力量。资本家、地主及其政府,在物质上、精神上压抑工、农,即不啻为帝国主义挫折中国民族解放斗争之锋刃。在农业的中国,农业之衰落,几等于民族之危亡。倘不没收地主之土地归诸农民,农民终岁勤劳只以供地主之剥削,则不独无以挽回农业之就衰及农村之破产……”。
(四)“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当今外患空前,“人民无组织即无力量,无政治自由,即无责任心。若不立即实现全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完全自由,实现普选的、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以制裁卖国践民的军阀官僚,一切政权归诸人民,集合全国人民的力量以解决全国危急问题,其何以立国于今日”!
这就是为中国民族利益,为大多数的劳苦人民利益而奋斗的大纲。我“以前和现在都愿意公告全中国,只以政府之禁阻,未能达到全国人民之前耳。共产党是代表无产阶级及一切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政党。其成功也,必期诸多数人民之拥护,而不尚少数人的英雄主义,更非阴谋份子的集团。予前之所思所行,即此物此志,现在及将来之所思所行,亦此物此志。‘鞠躬尽瘁,死而彼已’!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见全国人民辗转悲号于帝国主义及本国专制者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国民党竭全国人民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节节退让,抵抗徒托空言,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毁人民之组织,钳制人民之口舌,使之‘镇静’、使之‘沉着应付’。即使驯羊般在国民党统一指挥下,向帝国主义屈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而予则主张由人民自己扩大其组织与武装,对帝国主义进行民族解放斗争,以解决东北问题,以完成国家独立,试问谁为‘叛国’?
“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态度以临吾民。最近竟公然以‘背叛党国’之罪枪决新闻记者闻矣。而予则力争表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争实现普选全权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民主制扩大至其历史的最高阶段。予现在及将来都无篡夺民国为‘党国’之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故予曰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与予所思所行相反也。”
“若认为一为共产党人即属犯罪行为,则欧美民主国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均无此事。各国中之共产党人莫不有集会、出版、参与选举之自由权利,与一般人民无异,若认为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一个人,即为有罪,则只远在二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言论自由也,而二十世纪之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有此怪现象。若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即‘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即为‘危害民国’(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此乃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迫害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之故事,岂容复见于今日之民国!…”
“总之,予生平言论,无不光明磊落,无不可以告国人。予固无罪,罪在以拥护中国民族利益,拥护大多数劳苦人民之故,开罪于国民党已耳……。今之国民党所仇视者,非帝国主义,反而是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军阀官僚,始终戮力于民族主义革命之共产党。日本帝国主义方夺取山海关、急攻热河,而国民党军队却向江西集中,其对待共产党人也,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威迫利诱,使之自首告密。此并不能消灭真正共产主义者,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彼等此时有权在手,迫害异己之事,固优为之。予唯有民族、为民众忍受一切牺牲,以待天下后世之评判。若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入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法院若不完全听命于特殊势力,若尚思对内对外维持若干司法独立的颜面,即应毫不犹豫的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押期间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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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愿当陈独秀、彭述之的义务律师,出庭为陈独秀、彭述之辩护。当他说到:总理(孙中山)有云:“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国民党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陈独秀自从被共产党开除出党后,“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即以共产党论,托洛茨基派多一人,即斯大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茨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即以此论功罪,其谓托洛茨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法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为之公平……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