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主义”是Democracy的译语:有译为“民本主义”的,有译为“民主主义”的,有译为“民治主义”的,有译为“唯民主义”的,亦有音译为“德谟克拉西”的。民本主义,是日本人的译语,因为他们的国体还是君主,所以译为“民本”,以避“民主”这个名词,免得与他们的国体相抵触。民主主义,用在政治上亦还妥当,因为他可以示别于君主政治与贵族政治,而表明一种民众政治。但要用他表明在经济界、艺术界、文学界及其他种种社会生活的倾向,则嫌他政治的意味过重,所能表示的范围倒把本来的内容弄狭了。民治主义,与Democracy的语源实相符合。按希腊语demos,义与“人民”(People)相当,Kratia义与“统治”(rule
or government)相当,demo kratia,即是Democracy,义与“民治”(People’s rule or popular
government)相当。此语在古代希腊、雅典的政治家Pericles(生于纪元前四百九十五年卒于四百二十九年)时代,亦为新造。当时的人觉得有为新理想立一个新名词的必要,但亦曾遭嫌新者的反对,后来这个名词,卒以确立。惟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时代,学者用之,诠义尚各不同,例如亚氏分政体为三种:一、君主政治(Monarchy),二、贵族政治(Aristocracy),三、民主政治(Polity)。此三种政体,又各有其变体:君主政治的变体,为暴君政治(tyranny);贵族政治的变体,为寡头政治(Oligarchy);民主政治的变体,为暴民政治(Democracy)。
是知亚氏诠释,Democracy不释为民主政治,而释为暴民政治;亚氏表明民主政治,不用Democracy,而用Polity。包莱表士氏(Polybius)则又用Democracy一语,以当亚氏的Polity。后来行用日久,终以表示“民治”的意义。但此种政制,演进至于今日,已经有了很大的变迁,最初“统治”(Rule)的意思,已不复存,而别生一种新意义了。这与“政治”(Government)一语意义的变迁全然相同。“政治”的意义,今昔相差甚远,古时用这个字,含有强制或迫人为所不愿为的意思,如今则没有分人民为治者阶级与服隶阶级的意思了。自治(Self-government)一语,且与政治的古义恰恰相反。现代的民主政治,已不含统治的意思,因为“统治”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为治者,以其余的人为被治者;一主治,一被治;一统治,一服从;这样的关系,不是现代平民主义所许的。故“民治主义”的译语,今已觉得不十分惬当。余如“平民主义”、“唯民主义”及音译的“德谟克拉西”,损失原义的地方较少。今为便于通俗了解起见,译为“平民主义”。
有人说“多数政治”(Government by
majority)即是“平民政治”。无论何种政治没有不是以强力作基础的。在平民政治下,多数对于少数,何尝不是一种强制的关系。威尔逊氏便有这种论调。他说:“政府是止于权力与强力上的。无论何种政体,政府的特质不外乎权力。一方有治者,他方有被治者。治者的权力,或直接,或间接,要以强力为归。简单一句话,政府就是组织的强力罢了。但组织的强力,不以组织的武力为必要,实际就是若干人或全社会的意志表现于组织,以实行其固有的目的而处理公共的事务。……强力不必是外形。强力虽为权力的后盾,而不可以捉摸。权力寄托在治者身上,虽属彰明较著,然而权力止在强力上,则非表面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强力的形式非所必要。所以有一种政府,他的权力,永远不被武力的形式。就是今世各国,政机的运用,大都肃静,没有压制人民的事。换句话说,就是不靠强力的形式。然而强力的隐显,固与其分量的轻重无关;近世的良政府,不靠治者的武力,而靠被治者的‘自由认可’(Free
consent)。这就是政府以宪法与法律为轨范,而宪法与法律又以社会的习惯为渊源。这所包蓄的强力,不是一君专制的强力,不是少数暴恣的强力,乃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国民都知道此强力的伟大,相戒而不敢犯,故其力乃潜伏而无所用。那民选的官吏与专制的君主比较,其权力所凭依的强力,本来没有什么优劣,而合众国总统的强力,比革命前俄皇的强力,或且过之。二者的根本差别,全在隐显之间。好象腕力一样,甲以他为后援,乙用他作前卫,用的时境不同,其为一种强力,则没有什么区别。”据此以知威氏所云组织的强力,即指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于此我们要问,此种强力的构成是否含有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在内?抑或这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必待此种强力的迫制,或知道此种强力的伟大,因而相戒不敢犯,始能发生?我想既云“自由认可”,则必无待于迫制;既有强力的迫制,则必不容“自由认可”发生。就使“自由认可”的动机,多少由于自己节制自己牺牲,亦均属自由范围以内的事,决与自己以外威制的强力无关。孟子说过:“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非心服者,即不生“自由认可”。凡事可以得人的“自由认可”,且可以称为心服者,必不是外来的强力的效果。服从的关系,若以强力的存否为断,那就是被动,不是自由;可以说是压服,不能说是悦服:压服的事,由于强力;悦服的事,由于意志;被动的事,操之自人;自由的事,主之自我。人为主动以施压服于己的强力一旦消灭,换句话说,就是非心服者的抵抗力一旦充足,服从的关系,将与之俱去。若说这种强力,必待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表示以后,始能发生,那么这种强力,不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乃是多数人与少数人合成的国民公意。这种伟大的强力,实为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所具的势力,而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决不是这种伟大的强力压迫的结果。我尝说过,“多数政治”不一定是圆满的“平民主义”的政治,而“自由政治”(Free
government)乃是真能与“平民主义”的精神一致的。“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商量讨论到了详尽的程度,乃依多数表决的方法,以验其结果。在商议讨论中,多数宜有容纳少数方面意见的精神;在依法表决后,少数宜有服从全体决议的道义。“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数的强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认可。取决多数不过是表示公同认可的一种方法罢了。由专制向“平民主义”方面进行,多数表决正是屏退依力为治而代之以起的方法。欧美有句谚语:“计算头颅胜于打破头颅。”(It
is better to count heads than to break
heads.)正好说明这个道理。威氏又说:“今世常说‘舆论政治’‘民声政治’,这些名词,于描写发达圆满的平民政治容或有当,然在今日,那作成舆论的多数所恃以制胜者,不在少数的理屈,而在少数的数弱。换句话说,就是多数所以排斥少数,不特用他们众多的声音,并且靠着他们众多的势力。这是很明了的事实,不容讳言的。多数所以能行其统治,不是他们的智慧使他们能够如此,实在是他们的势力使他们能够如此。多数党苟欲把他们的意见致之施行,他们所需的势力,与专制君主所以压服其民众的,没有什么区别。”我们由威氏的说,可以反证出来今日所谓自由国家的平民政治尚未达于发达圆满境遇的事实,而切不可由此遽以断定真正平民政治的基础,亦在多数的强力。若把平民政治,亦放在“力的法则”之下,那所呈出的政象,将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云:“虽有民主,而操权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者的好恶。且所谓最多数者,亦不必其最多数,或实寡而受之以为多。由是民与民之间,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后知限制治权之说,其不可不谨于此群者,无异于他群。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权之所集,即不可以无限,无问其权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不然,则泰半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夫泰半之豪暴,其为可异者,以群之既合,则固有劫持号召之实权,如君上之诏令然。假所谓诏令者,弃是而从非,抑侵其所不当问者,此其为暴于群,常校专制之武断为尤酷。何则?专制之武断,其过恶显然可指;独奏半之暴,行于无形,所被者周,无所逃雪,而其入于吾之视听言动者最深。其势非束缚心灵,使终为流俗之奴隶不止。”(从严译)专恃强力的政治,不论其仅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数,终不能压服少数怀异者的意思,其结果仍为强力所反抗,展转相寻,无有已时。“平民主义”的政治,绝不如是。现代的“平民主义”,已经不是“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而为“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执行”,(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不是对人的统治,乃是对事物的管理。我们若欲实现“平民主义”,不必研究怎样可以得着权力,应该研究怎样可以学会管理事物的技术。
上古时代,人与人争,也同今日国与国争全是一样。以后交通日繁,人人都知道长此相争,不是生活的道路,于是有了人群的组织。到了今日,国际的关系一天比一天多,你争我夺,常常酿成大战,杀人无算,耗财无算,人才渐悟国与国长此相争,也不是生活的道路,种种国际主义的运动于是乎发生。现代国际主义的运动,可大别为二类:一类是中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的运动,象那盎格鲁日尔曼协会、盎格鲁奥特曼协会,是为增进国际上友谊的团体;象那海牙平和会议、海牙仲裁裁判、新世界共和国代表五年会议、平和与自由同盟、妇人同盟、基督教联合同盟、民族联合同盟、威尔逊提议的国际大同盟和这回哈丁氏提议的太平洋会议等国际的组织,不是为反对战争,就是为解决国际间的纠纷问题。有些人对于这种国际主义的运动,抱很大的希望,以为有了增进国际间友谊的、解决国际间纠纷问题的、反对国际战争的国际的团体,那国际间的误解与战祸,自然可以减免很多。特别是对于威尔逊提议的国际同盟,希望更大,以为这种组织,便是世界的联邦的初步。本来邦联与联邦的区别,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异,邦联就是各独立国为谋公共的防卫、公共的利益所结的联合,加入联合的各国,仍然保留他自己的主权。这联合的机关,全仰承各国共同商决的政策去做。古代希腊的各邦,后来瑞士的“康同”,德国的各邦,美国的各州,都曾行过。联邦就是一国有一个联合政府,具有最高的主权,统治涉及联邦境内各邦共同的利益,至于那各邦自治领域以内的事,仍归各邦自决,联合政府不去干涉。那采行一七八九年宪法以后的美国,采行一八四八年宪法以后的瑞士,都是此类。美国的联邦,是由一七八九年以前各州的邦联蜕化而成的。这邦联是由一六四三年四个新英兰殖民地的同盟蜕化而成的。将来世界的联邦,如能成立,必以这次国际同盟为基础。由现在的情势看,恐怕这只是一种奢望。资本主义存在一天,帝国主义即存在一天。在帝国主义冲突轧轹之间,一切反对战争的企图,都成泡影,一切国际的会议,都不过是几个强国处分弱小民族权利分配的机关罢了。帝国主义之下,断没有“平民主义”存在的余地。不是“平民主义”的联合,决不是真正的联合。一类是劳动阶级的国际主义的运动。这种运动,与中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的运动大异其趣。他们主张阶级的争斗。他们不信并且不说“全人类都是兄弟”。必欲讲这一类的话,只可说“全世界的工人都是兄弟。”劳动阶级的国际主义,不是为平和,乃是为战争。他们全体有一个国际的公敌,就是中产阶级。这一阶级,遇有必要,都联合起来,和劳动阶级宣战。象那毕士麦助捷尔士(Thiers)反对巴黎的康妙恩(Commune
of
Paris),象那德国和协约国联合反对俄国的布尔札维克(Bolshevik),都是显例。劳动阶级为对抗中产阶级的联合,必须有一个劳动阶级的国际联合。不但于日常发生的产业的争议,和防止国外破坏罢工同盟的人,这种联合很是有用,就是在革命的时候,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工人,亦能阻止他们的执政者予革命成功的地方以打击。劳动阶级的国际主义,其目的不在终止战争,而在变更战争的范围,而在使战争不为国家的,而为阶级的。他们认战争不是恶性的结果,不是国际间误解的结果,乃是现代帝国主义的结果。这帝国主义,在他的基础上,是经济的,和资本主义有不可分的关系。战争必到资本家阶级停止存在的时候,才能绝迹。劳动阶级的国际团体,有一八六四年成立的“第一国际”(The
First International),巴黎康妙恩失败后,渐归澌灭;有一八八九年成立的“第二国际”(The Second
Internationa),至一九一四年,停止了他的存在;有一九一九年成立的“第三国际”(TheThird
Internationa),现方蓬蓬勃勃势力日大,组织亦比从前的国际团结愈益巩固,愈益完密,有常设的执行委员会。这两种国际主义的运动,——即是中产阶级的国际联盟与劳动阶级的第三国际,——必有一种为将来国际大联合的基础的。看现在的形势,后者比前者有望的多。
在妇女没有解放的国家绝没有真正的“平民主义”。现代欧美号称自由的国家,依然没有达到真正的“平民主义”的地步,因为他们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的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即使有人对于妇女的利害关系稍加注意,那人代为谋的事,究竟不是真能切中妇女们本身利害的,决不象妇女自己为谋的恳切。“人民”(People)这个名词,决不是男子所得独占的,那半数的妇女,一定亦包含在内。这“人民”(People)里,当然包有妇女在内。那么人民应享的权利,妇女当然和男子一样享有。费烈士(Brougham
Villiers)说:“纯正的‘平民主义’不是由男子所行的民主民权的政治,是由人民全体所行的民主民权的政治。”(The formula of democracy
is not governme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men but by the
people)费氏郑重的申明“不是由男子所行的”,“乃是由人民全体所行的”,就是主张男女两性在政治上当有平均发展的机会。社会若经适当的改造,这等阶级都可归于消泯,惟独男女两性,是个永久的界限,不能改变。所以两性间的“平民主义”,比什么都要紧。况且“平民主义”,本是母权时代的产物,故平民主义为女性的。后来经济上生了变动,母权制渐就崩坏,“平民主义”即随之消亡。父权制——男性中心的家族制——继之而起,专制主义于是乎产生,故专制主义为男性的。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男子活动的机会,把那一半的妇女关闭起来,不许伊们在社会上活动,几乎排出于社会的生活以外,那个社会,一定是个专制、刚愎、横暴、冷酷、干燥的社会,断没有“平民主义”的精神,因为男子的气质,有易流于专制的倾向,全赖那半数妇女的平和、优美、慈爱的气质相与调剂,才能保住人类气质的自然均等,才能显出真正“平民主义”的精神。中国人的一切社会生活,都是妇女除外,男女的界限,异常的严,致成男子专制的社会。不独男子对于女子专制,就是男子对于男子,亦是互为专制。社会生活的内容,冷酷、无情、干燥、无味,那些平和、优美、博爱、仁慈的精神,没有机会可以表现出来。若想真正的“平民主义”在中国能够实现,必须先作妇女解放的运动,使妇女的平和、美、爱的精神,在一切生活里有可以感化男子专暴的机会,积久成习,必能变化于无形,必能变专制的社会为平民的社会。没有“平民主义”化的社会,断没有“平民主义”的政治。
世界各国的女权运动,本有很长的历史。但女权运动的成功,则以北欧诸国为最早。一九○一年诺威的纳税妇女,已取得市政机关选举权。至一九○五年,诺威离瑞典而独立,妇女运动,益见进步。一九○七年,诺威的纳税妇女,取得了中央议会选举权。芬兰的妇女,自一八六七年,妇女即取得地方机关选举权,至一九○六年,地方与中央各项议会,均与男女以同等的普及的选举权。一九一○年,中央议会选举时,男女投票的人数几乎相等,妇女当选者十七人,约当男议员十分之一。丹麦的妇女,于一九○八年,取得地方机关选举权。一九一五年,丹麦新宪法又与妇女以中央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该宪法规定凡品行端正的女子及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者俱有参政权。一九一八年,丹麦举行议会选举时,妇女参加选举者为数很多,当选者共有九人。瑞典的妇女,未婚而纳税至若干额以上者,于一八六二年,即取得地方选举权。至一九○九年,一切品行端正的妇女,对于地方机关俱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九一八年英国的新选举法,以中央议会选举权授与妇女。按照这新选举法,凡年满二十一岁的男子,殆皆享有选举权,妇女则须年满三十且有独立住所者,始有选举权。一九一八年,英国议院又通过一个“妇女资格赋与案”(Qualification
Women
Act),承认妇女与男子对于中央议会有同等的被选资格。是年十二月,中央议会选举时,妇女投票,甚形踊跃,有些选区妇女投票者竟多于男子。但通国当选的妇女,只有一位爱尔兰女子,且因伊是新芬党人,有政治革命的罪案,虽当选而无效。英领纽吉兰(New
Zealand)自一八八三年,凡成年的妇女,俱得本邦中央议会的选举权。澳洲亦自一八九五年以来,各邦陆续授妇女以选举权。至一九○八年,各邦妇女对于中央议会,与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但纽澳各邦的妇女被选举权,大都尚未取得,故该处的妇女参政运动,尚在激烈进行中。美国自一八六九年至一九一七年,共有十九州妇女得有选举权,至一九一八年正月,美国联邦众议院通过一种宪法修正案,明定:“联邦及各州选举权不得因男女的差别而有歧异”。这修正案于一九一九年通过联邦参议院,于一九二○年得联邦各州全体的四分之三以上的批准,美国各州的妇女,遂与男子有同等的选举权。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社会联邦共和国的新宪法,承认男女有同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九一九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新宪法,承认男女完全平权。那一年的联邦议会的选举,妇女当选者有三十六人,有二十一人属于社会党。一九一九年奥国国民制宪团体中,已有女代表参加。瑞士的各“康同”中,亦有以参政权授与妇女者。一九一九年五月,法国众议院亦曾通过一案,承认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但未得上院通过。中国广东、湖南、浙江等省制定省宪,亦规定了男女平权。这种运动,都与普通选举运动同是向“平民主义”进展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