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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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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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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卷
99
致加·达·莱特伊仁
1901年 11月10日
亲爱的莱特伊仁:我同那位您向他泄露了同盟内部机密的先生
[注:费·瓦·古萨罗夫。——编者注]
见过面了。他正在吵吵闹闹。
我不能不说,您犯了一个相当大的错误。
第一,为什么您把关于这位先生
[注:指亚·尤·芬-叶诺塔耶夫斯基。——编者注]
的事情告诉非同盟成员莱博夫和瓦塞贝格??先生对这一点抱怨得特别厉害。而他是对的。同盟对第三者的态度应该只让同盟成员知道。我认为,您应该把莱博夫和瓦塞贝格这两个人狠狠训斥一顿,并在今后不要再这样信任他们了:既然您认为可以告诉他们,那么他们就该无条件地保持缄默。
第二,为什么您不立即了结这件事情,以防止这位先生到格·瓦·那里去和到我们这里来??要知道您是有正式职务的人,是管理机关成员。因此,应该由您来接受这位先生的这种或那种申诉,经集体讨论他的申诉后,给他一个相应的集体的答复。您应该告诉这位先生,他只能通过您与同盟进行联系,因此,他对整个同盟或对同盟某一成员的任何意见,都应当向您提出,而没有权利为这件事去找不应当找的人(找格·瓦·或找我们)。
在我看来,您没有按照章程办事(章程直接规定一切意见归管理机关处理),因此,您除不谨慎外,还有不行使职权的过错。
好吧。请您不要因我直言不讳而生气。现在这一事件已告结束。我们对这位先生自然是这样说的:我们不主张您向同盟探问您自己的事(即同盟是否相信您等等)。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同盟没有义务回答您。而您应该做的是:采取一切措施搞清楚鲁马案件(它的一切细节),收集一切证明材料,提请同盟审查这个案件,并公布审查结果(就是说对鲁马提出控诉和在必要时说明其他人无罪)。
他承认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并已开始写自己的证明材料。如果您知道还有证人的话,哪怕一个也好,请您自己也采取措施取得证明材料。
总之,我们现在的策略是:在同盟内部,暂时对“先生”持保留态度。但对同盟外部也好,甚至对关系疏远的同盟成员也好,关于这件事都要只字不提。您以为如何?
您的 弗雷
从慕尼黑发往巴黎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6卷第153—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