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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资产阶级合作社的供应和分配过渡到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供应和分配的措施[190]

(1919年2月2日)



  不久以前人民委员会讨论了关于合作社和消费公社的问题(参看2月2日《消息报》),这就把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从资产阶级合作社过渡到全体居民的共产主义消费生产联合组织的措施问题提上了日程。
  就假定合作社联合了百分之九十八的居民吧,这种情形在农村中是可能有的。
  合作社是否因此就成了公社呢?
  没有,因为这种合作社:(1)使一批拥有股份的特殊人物得到好处(如股息等等);(2)保留了不吸收一般居民首先是无产者和半无产者参加的特殊机构;(3)分配产品时没有做到半无产者优于中农,中农优于富农;(4)收集食物时没有首先向富农然后向中农收净余额,而且不依靠无产者和半无产者。如此等等。
  任务的全部艰巨性(以及立即提到我们面前的这一任务的全部内容)在于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旧的合作社(它们必然是资产阶级的,除其他原因外,还因为占居民少数的股东在那里占有突出的地位)过渡到新的真正的公社,从资产阶级合作社的供应和分配过渡到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供应和分配。
  必须:
  (1)在报刊上提出这个问题;
  (2)在所有中央的和地方的苏维埃政权机关(特别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各级国民经济委员会,粮食人民委员部和各个粮食机关,中央统计局和农业人民委员部)之间开展竞赛,看谁能解决这项任务;
  (3)委托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合作社局和第2项中提到的各个机关都制定一套这样的措施,并编制一份情况调查表,专门搜集诸如此类的措施以及能使这些措施得到发展的种种做法;
  (4)设立奖金,对措施定得最好最切实的单位,对调查表的调查方法搞得最简便易行的单位,给予奖励。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471—472页



  注释:

  [190]这一信件,根据列宁的指示,分送给了粮食人民委员部、财政人民委员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列宁关于从资产阶级合作社的供应和分配过渡到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供应和分配的措施的指示,在人民委员会1919年3月16日通过的《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中得到了反映。——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