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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组织体制和人民委员会的改组
〔南〕爱德华·卡德尔
(答《政治报》编辑问,发表于1961年10月8日《政治报》)
问: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法草案已经公布并进行了长的公开讨论。全国广大职工对这一体制表现出很大的兴趣,他们正确地理解到,这一体制将加强和巩固他们在企业管理中的独立自主。[b]请问,这两个[/b][b]法律对于加强经济民主的一般意义是什么?这场讨论是否有助于草案的完善?草案是否会进行某些根本性的补充和修改?[/b]
答:讨论对于这些草案的完善无疑有很多帮助。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在讨论中会提出某些证明有必要对法律草案进行根本性修改即原则性修改的新建议,理由很简单,因为法律草案本身就是事先在十分广泛的经济专家和政治工作人员中间进行扎实讨论的结果。但是这次讨论毕竟表明,对某些规定需要重新考虑,以便找到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形式。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这些修改主要不是涉及到草案的实质,而是涉及到草案所依据的原则实际贯彻的组织形式。
至于新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草案的具体内容,我不想细说,因为我国公众已经了解。不过对此作些一般性说明,可能并不是多余的。
从公布的法律草案本身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质(从其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在于使社会主义经济摆脱那种一般地必然会成为、而且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障碍的行政干预。但是,这些改革措施绝不具有某种技术改革的性质,而是对我国社会主义今后的整个发展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步骤。
为了便于说明这一论断,我将提醒你们注意某些明显的事实。
社会主义经济具有两个根本性要素:
1.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
2.按劳分配。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意义之一,就在于它能够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化,消除生产无政府状态,对整个经济发展进行自觉的社会管理。
但是这种管理的效果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程度。我们知道,在这方面人们的意志自由归根结蒂在于对必然性的认识。例如,如果在经济发展中不存在取得一定的预期效果的客观条件,就连某个官僚上层的“最完善的”行政机器也不能取得这种效果。同样很明显的是,就连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有权能的机关也不能一览无余地预见并规定社会的经济变动的种种细节。某个社会主义政府越是顽固地坚持这种倾向,,它就越是同社会进步的需要发生冲突,从而越是被迫采取新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这些措施就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越来越危险的障碍。而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领域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和一切革命暴力措施一样,[b]只有在促使新社会和新社会形式摆脱旧[/b][b]社会的桎梏、反对旧社会的残余、[/b]保证社会主义经济顺畅无阻地发展[b]的情况[/b][b]下和限度内,[/b]才是真正革命的、进步的、有益的和社会上必需的。如果这些措施变成了凌驾于社会新力量之上的行政暴力,或者如果它们想强迫社会去做某些没有条件做到的事,那么它们就开始阻碍社会进步,并成为反动的、反社会主义的措施。不仅如此,它们还会促使一种对抗社会进步的势力——即官僚[b]等级[/b]——产生,并变成这个[b]等级[/b]保卫本身对社会的统治和保卫本身特权的武器。
可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绝不意味着也不应意味着社会的全部活动要从属于国家机关,或意味着要消除这方面的任何自由发展。恰恰相反,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应使经济领域中的个人创造主动性能够获得比资本主义制度过去可能提供的要大得不可比拟的自由。私有制不能向工人提供这种自由,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向他们提供。没有这种自由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进步,而经济如果变成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官僚垄断,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
极权主义的国家垄断(例如斯大林在苏联就想建立这种制度),老实说,为了本身的生存,没有消除也不能消除十月革命的一项社会主义成果,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因此在这种制度中并不存在生产无政府状态,也不存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屡见不鲜的那种危机现象。但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正是由于它力求实现完全的国家垄断,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内部的停滞现象即压制生产力的现象,而且甚至会加剧这种现象。这些事实证明,官僚专制现象是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严重的“阵痛”之一。官僚主义和由此产生的官僚等级保存和发展各种必不可免的国家资本主义和其他国家主义的过渡形式和关系,对抗社会主义力量,从而造成了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新的对抗形式。但是很明显,经济基础中不断获得进展的社会主义趋势(它要求摆脱官僚垄断)和在官僚垄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对抗,必然会变得日益尖锐,而且对抗越是激化,国家机关为了保持现存的关系而施加的压力就越是强大。从这个角度看,斯大林关于必须不断加强国家作用的理论是这种对抗的合乎自然的产物。但是,正如我已经指出过的,这种理论并没有消除这一对抗,而是使它激化了,不过推迟了必不可免地用这种或那种政治手段解决这一对抗的时间。可见,斯大林主义作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官僚主义的社会和政治趋势,显然必不可免地要发生公开的深刻的政治危机。
这些事实向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提供的教训是,只有社会主义经济力量自由运动的结果,即它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并借助社会计划对这一发展进行自觉的全盘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才能获得全面的进展。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主义计划无非是经济发展中的一般比例的计划,社会运用这一计划来自觉地解决这一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内部矛盾,并保证在当前条件下以社会主义方式正确地处理剩余劳动的一般分配。我国的劳动者应当在这一工作中具有最广泛地发挥个人和集体主动性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赋与他们的。
不言而喻,这种体制不仅不排除、而且要求有采取任何社会干预的可能性,即劳动人民的相应的权力机关有采取任何必要的干预的可能性,以便在为巩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时期正确地维护共同的社会利益。
可见,我国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首先就在这里。我们在经济管理方面取消了一系列行政方式,甚至国家资本主义方式,这些方式在革命后的最初阶段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因为当时需要使社会主义成分摆脱旧形式的桎梏和过去的残余的压力,而这些方式现在不仅在我们争取社会主义进步的斗争中,而且在我国生产力的本身发展中,都已开始成为障碍。因此,我们主张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采取新的更自由的形式,不是因为我们信奉某种抽象的民主主义,而是因为没有社会主义经济的这种自由发展,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和经济的全面进步。
试问采取哪些政治和组织手段及形式可以保证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发展呢?归根结蒂,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本身就已经决定了这些形式。
首先,这一原则要求由劳动集体本身来自主地民主地管理企业。生产者本身,即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应当监督剩余劳动的使用和正确分配。这种监督既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证(通过公共机关即通过劳动人民的政权机关,由它们来决定社会基金的使用),又要在每一个生产单位中得到保证(在那里由劳动集体在社会共同体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决定工资基金的具体分配,也决定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促使企业全面改进的措施,这将保证劳动集体在正常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并对社会共同体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十分明显,劳动集体只能在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共同体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管理全民所有的企业。职工平等地参与管理企业的权利,并不来自他们对企业的某种“共有”权。这种权利是民主权利的组成[b]部分[/b],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保证授与我国每一个劳动公民的人权的组成部分。这种权利的范围,显然应当由社会共同体来规定。但是这种权利对于工人来说并不是形式上的,它在新体制中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基础将越来越强大。每一个人的物质成果开始取决于他在劳动岗位上的个人努力,取决于他和整个劳动集体对全企业更好地经营的关怀,对企业的不断改善和技术进步的关怀,对企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关怀。所有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是劳动集体关心的事,而不仅是某个高高在上的上级“行政业务”管理机关关心的事。可见在这里,个人的切身利益同社会主义共同体的集体利益完全结合在一起了。
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的权利决定了所谓[b]私人主动性[/b],那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权利必然会在生产资料[b]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b]解放每一个社会主义劳动者的[b]个人[/b][b]主动性[/b]。
社会主义用千百万劳动群众的个人主动性和集体主动性取代了一小部分掌握生产资料的人才具有的资本主义私人主动性,也取代了以官吏的墨守成规和在经济关系中加紧采取暴力措施为基础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垄断。毋庸置疑,这一现象必然会调动人们巨大的能力,必然会大大地加强社会的创造活动。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为了朝着共产主义前进而应当实现的生产力飞跃发展的主要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的工人委员会是适合于完成这些任务的。因此在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中,它们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同时,新的体制一方面将结束对经济企业工作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将促进企业经营的专业水平的提高,提倡厉行节约,为降低生产费用而更加坚决地斗争等等。
在这方面,刺激因素以几种方式表现出来。
首先,它表现于:企业关心在市场上同其他企业的自由竞争中用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较低的生产费用和良好的商业经营来取得最佳成绩。这一状况将要求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和采用最好的工作方法。不走这条道路的企业就会落后,劳动集体将会获得较差的经济效果,同时要对社会共同体负责。
其次,刺激因素也表现于劳动集体每一个成员的地位中。工人或职员将首先受到收入制度的刺激。但是他的主动性同时也受到他参与企业管理的剌激,因为他能够影响企业的全部经济方针。
此外,我国劳动者作为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即作为本村和本县的一分子,也受到刺激。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大,它为提高地方社会共同体的一般社会生活水平而能作出的贡献就越多,就是说,能盖更多更好的住房,修建更好的街道和供水排水系统等。所有这些工作今后主要不再是某些中央计划机关的事,而是人民委员会及其机关和企业中劳动集体本身正确而有效地经营所掌握的资金来解决的事。不言而喻,在这种条件下,企业的劳动集体必然也要对市政公用事业政策具有比过去更大的直接影响和负有更大的责任。这同时也将增进我国劳动者对我国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参与这一工作的关心。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刺激因素。这就是,在新的体制中,整个地方社会共同体将直接关心每一个企业——大的和小的、工业的和农业的、手工业的和商业的、地方的和其他的——能取得尽可能多的效益,并将在这方面对企业和劳动集体施加积极的影响。当然,地方共同体将设有机关来保证对劳动集体经管全民财产的状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因此,尽管在新体制下企业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但实际上各个劳动集体和每一个单独的劳动者的利益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了。而这正是作为自由生产者共同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地区范围内和全国范围内发展的方向。
我们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我国的经济组织,实质上也就取消了地方企业、共和国企业和联邦企业之分。企业都将是独立自主的,差别只在于各级国家政权的某些机关对企业的权限不同。联邦的、共和国的、县的和更低级的政权机关的职权,按其性质和范围,当然是不同的,但是它在原则上对本身所辖范围内的一切企业都有效。就连这些职权,当然也不应当规定得很死。有必要让联邦和共和国的政权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条件以及某些下级机关的主观能力,把这些职权中的某些部分自由地“下放给”下级机关,或者牢牢地保持在自己手里。这里当然需要有各种过渡的措施,但是在力争完全消除官僚主义和行政文牍领导体制残余的斗争中,贯彻这一原则是完全必要的。由此可见,我们一方面朝着全面建设地方社会共同体(即市、区、县)的方向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因为这些共同体的利益与每一个生产单位劳动集体的利益紧密相连,而另一方面又把必须集中在最高社会机关即共和国和联邦劳动人民政权机关手中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质量提到更高的水平。
可见,所有这些改革的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经济意义是非常清楚的。这些改革实质上是要坚决清算官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倾向,并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继续不受阻碍地发展。这些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我说它们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整个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并不过分。
问:人民委员会改组中将贯彻哪些基本原则,这一改组工作何时进行?
答:有各界广大公民和各个国家管理领域的工作人员参加的关于人民委员会改组的长期讨论,可以说收到了十分良好的效果。在这场讨论的基础上,现在已经拟定了联邦法律、共和国法律和县人民委员会大量条例的具体草案。这样双管齐下的工作是必要的,为的是更好地利用当地以往的经验和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性。
首先,有必要对行政区域划分作某些修改。草案中建议取消过去的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建制和建立稍大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区。因此,区人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权机关。
过去的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建制,在武装革命斗争结束后的初期曾起了巨大的作用和具有重大的价值。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村已是一个太小的单位,不足以承担最基层的自治机关的全部任务。此外,维持这种体制的费用高昂。设立区的建制,将形成联结四方的地方经济整体,能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量更高,并按照需要配备更好的专职干部,即把这些干部配备到需要他们的地方和部门中去。这当然还能精简行政机关,并大大减少整个地方行政费用。当然,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把自己的某些工作交给村里的各种机构、选民大会、各种专门委员会等去做,从而使政权尽量接近村,并使每一个公民能够参加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是这些组织不具有政权的性质,只是在区人民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工作。
不言而喻,不应当从行政的角度、以官僚主义的态度、自上而下地进行区的设置。当前的地方委员会和选民大会本身应当时此提出自己的建议。应当着眼于实际需要、地方条件和传统。不要去设立人为的机构,而要以生活本身的创造为基础。因此,我们不要在这里作出任何仓促的任意的决定和决断,而特别重要的是要遵照公民本身的想法、愿望和需要。所以,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首先在地方人民委员会和选民大会上进行讨论。
还规定,区人民委员会主要从自己的法定资金来源中筹集经费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制度无疑会大大节约地方行政费用,同时有助于增进区人民委员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进一步的讨论证明,在新体制中不再需要设立州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在我国的人民委员会肩负着对经济实行直接“行政业务”领导的重任的时候,它们曾起了良好的作用。在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中,由于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活动领域中的各种机构具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人民委员会的这种作用大大缩小了,而州人民委员会的作用更是如此。当然,完全有必要使州中心继续作为政治、文化、卫生中心而发展,但是在这里没有必要再设独立的人民政权机关。这里无疑将继续存在州的政治领导。这里还可能存在某些独立的全州性的卫生机构、文化机构、社会机构、经济机构和其他机构,但它们可以处在共和国或县政权机关的监督或管理之下。为了这些机构而保存州人民委员会显然是不必要的。但是,现在问题的重点在于怎样发挥和提高县人民委员会的作用,怎样提高它的政治质量和专业水平,怎样使它能在新体制下胜任愉快地处理自己的任务。而这些任务,老实说,已经不大具有“行政业务性”了,因而政治责任更加重大了。
根据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人民委员会及其机关将不再具有领导地方经济组织的所谓业务作用。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些组织将是独立自主的,而人民委员会对这些经济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将在计划、法律和一般规章确定的范围内发生变动。而另一方面,县人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的一切经济企业,不论大小,都对县人民委员会这个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机关负有一定的义务和物质责任。这特别涉及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文化建设和其他建设。由此可见,县人民委员会对其所辖地域内的一切企业和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以及它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负的责任,实际上将得到加强。
其次,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将使县人民委员会具有更加稳定的实际收入,并使它能够更加自主和机动地使用这些收入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进一步发展。但是,新体制也不允许人民委员会或其机关的任何擅自处理社会主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财产和收入的行为。因此,在新体制中将要加强县的领导管理机关的政治责任,并大大改善人民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专业水平。这些任务就是县人民委员会改组法草案的基础。
因此,草案首先规定要取消过去的特派委员作为某些管理部门的个人执行机关所具有的职权,同时也撤销过去的执行委员会。这些机关在建设我国人民政权的事业中无疑曾起了巨大的作用。它们作为政治上坚强的革命机构,曾给予旧残余势力的反抗以决定性的打击,并为县里的劳动人民政权奠定了巩固的基础。
但是今天我们必须向前迈进一步,使我国的人民委员会具有正确贯彻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以及其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各种措施所必需的特质。
选任的特派委员机构本身是一个民主的机构。但是,这种机构实际上变成了领取报酬的职务岗位。由于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相对地起着较小的作用,权力开始集中到执行委员会手里——这些情况是产生某种官僚化的危险倾向的根源,同时也是地方上各种工作人员中经常出现的专横现象的根源。此外,在县里往往不能找到有足够能力的特派委员来领导某些国家管理部门,甚至发生个别人阻碍这个或那个地方管理部门工作的情况。
根据这些理由,法律草案规定要扩大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任务和工作,并设立[b]集体机关[/b]——各种专门委员会来代替领导某些国家管理部门的特派委员个人,专门委员会中有若干名委员和其他熟练的专家,他们由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从本县境内业务最熟练的公民中选出或任命,他们能有力地推动专门委员会作出更正确和更有效的决议。很明显,这种政治上和专业上都很强的集体机构要比独立的特派委员个人机构更能保证人民委员会正确地工作。此外,这个机构也要比过去的特派委员个人机构和执行委员会机构能更可靠地防止官僚主义倾向。
这些专门委员会由其主席来领导。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和委员的职务,原则上是不领取报酬的。但是,人民委员会无疑有可能也有必要对于委员们在人民委员会中工作而实际损失的工资或实际的花费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大城市或具有特别繁重任务的县中,根据本身的情况非常有必要使某些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得到足够的补偿,以便能全力投入他们所领导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地工作,并对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负责。在这种制度下就不再需要任何执行委员会了。
人民委员会的行政机构,数量上应尽量减少,但业务上应尽量熟练。法律草案规定,这个机构的头头,即它的行政领导人,是人民委员会的秘书,他通常不是人民委员会的经选举产生的委员,而是熟练的专业人员。他的职权当然应当仅限于人民委员会机关工作的行政方面,而绝不应当包括作出某些原则性决定的权力。这种决定只能由各专门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行政机构的内部组织应当同专门委员会的数目和组织相适应,使每个专门委员会都在人民委员会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地拥有相应的科室,作为它的决定的行政执行者。在内部建立正确的劳动组织将大大地节约地方行政费用,并改进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重复一遍,无论人民委员会的行政机构或者它的秘书,不言而喻,都不能作出任何包含着新的管理措施的独立决定,两者都应当是各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者。但是很明显,在这一范围内,他们也应当行使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执行和行政领域内的某些权力,否则各专门委员会本身就会被淹没在日常执行事务中。当然,各专门委员会本身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行政机构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在人民委员会的条例中更详细地规定行政机构和秘书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草案的规定,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人是它的主席,根据县的面积大小和经济结构设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草案规定,主席的职务是领取报酬的,而在面积较大或经济发达的县中,由于主席本人承担不了全部职能,草案允许副主席的职务也领取报酬。根据法律草案的规定,在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在他认为专门委员会的某些决定不符合人民委员会的一般规章或一般政策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这些决定的执行,直到人民委员会召开下一次全体会议。草案还规定,人民委员会秘书认为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或违反上级机关规章时,可以向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这一请求,也可以停止这些决定的执行。有关的最终决定,根据所涉及的问题的性质,由上级机关或人民委员会本身作出。主席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应当在法律中和人民委员会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讨论中有人主张主席的职位应实行“轮换制”,即实行任何主席都不得连续当选两任的原则。这个意见无疑包含着许多积极因素。这种制度更有助于消除地方政权机关官僚化的可能性,更有力地保障人民对人民委员会执行机关工作的监督。但是它也具有一些缺点,特别是涉及到大城市的时候。今后可能有必要探索某种解决办法,它既能坚持原则本身,又能允许某些变通措施。
草案规定,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中将设下列专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用事业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社会政策和人民卫生委员会。
有人主张把经济委员会分成几个独立的经济性委员会。但是,这种分法是同我国新的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相抵触的。由于人民委员会在工业中、商业中、尤其是在农业中已经不再具有许多所谓“业务”职能”(按过去的意义上理解的“业务作用”),因而也没有必要设立一批专门的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所需要的,是能够经管本县整个经济的发展和采取正确执行计划的措施的机关。其次,它的任务是正确地使用县内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资金。这一切都说明,把经济委员会分割开来是有害的,这会导致各委员会采取陈旧的工作方法。当然,谁也不会阻碍经济委员会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其他常设机关和专门机关来研究某些具体问题,或经管某些部门。
同样很明显,经济委员会必须具有高度熟练的专业机构,它当然不应干预企业的工作,但能够随时向经济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本身或上级机关提供关于某一企业状况的一切必要资料,以便在该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未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很差或对它经管的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时候,可以由人民委员会在本身的权力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以及可以采取这些措施的条件,也必须由法律和人民委员会的条例加以规定。
此外,目前已经直接提出一个问题,有没有必要在人民委员会的经济委员会内部,或通过某种其他形式,设立一个由工人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的专门机关,由它来同本县范围内各工业企业的劳动集体发生横的联系,这样做,有没有好处?我觉得,这样的机关无论在政治方面或经济方面将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并将起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它是社会主义的又一可靠的支柱,而另一方面它又能大大有助于下列问题的解决,如公用事业问题、社会主义企业在技术上相互支援、劳动力的流动、计划纪律、消除个别企业的分散主义相向等。这样的机关,可以成为地方社会共同体朝着马克思和一切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家所设想的公社制度的方向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
某些教育、社会、卫生和其他机构也要比过去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不能再容忍人民委员会的某些派出机关违反教师、医生和其他专家的意愿,派他们去完成与本身的职责毫不相干的工作和任务。在这里也有必要用规章来更明确地规定人民委员会及其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既包括在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机构,也包括由领导人本身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的机构。在这方面单用严格的制度就可以防止有害地频繁调动职员或专业干部,并能改进机构的工作。总之,正确地配置专业干部不仅对本县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共同体有好处。因此,在这方面必须加强共和国机关的领导作用。
市人民委员会的组织与县人民委员会相似,只不过区人民委员的组织需要简化。决议由整个人民委员会作出,而日常事务则或者由某些专门委员会去处理,或者由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去处理。如果采纳以某种方式保证区的经费自理的建议(大概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区人民委员会在征得县人民委员会的同意后规定地方附加税),那么这无疑会大大加强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权机关的自治。
规定全部改组工作要在今后几个月内进行。毋庸置疑,我国人民委员会组织中的这些变化,将有力地铲除地方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倾向,加强它的民主制,制止地方上的专横现象。这同时也会加强人民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对人民所负的政治责任。
感谢 李将敬思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