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 -> 第8卷 第一国际总委员会文献(1871-1872)

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1]

〔1872年经总委员会修改〕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伟大的目标,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这一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之所以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2]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的国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
  协会宣布
  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根据上述精神,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的成立,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工人阶级得到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3]的中心。
  第二条 本协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要求,采取使国际协会能够顺利进行活动的措施,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第四条 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不再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
  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一年来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代表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处理各种事务的必要负责人,如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在协会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进行联系的国际机关,应使一国工人能经常了解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在统一领导下[4]对欧洲各国社会状况同时进行调查;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七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以全国性中央机关为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本条规定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并且除非存在法律障碍,任何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均可与总委员会直接通信。
  第七条(a) 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
  由于经济斗争而已经达到的工人力量的联合,同样应该成为这个阶级在反对它的剥削者的政权的斗争中所掌握的杠杆。
  由于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来奴役劳动,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
  第八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名与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
  第九条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行负责。
  第十条 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得到加入协会的工人的兄弟般的帮助。
  第十一条 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但须获得三分之二与会代表的赞同。
  第十三条 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事宜,得由每次代表大会上审订的专项条款加以补充。


组织条例[5]

按历届代表大会(1866—1869)和伦敦代表会议(1871)的决议修订


  
  全协会代表大会


  1.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支部的每个成员均有参加选举代表大会的权利,每个协会会员均有被选为代表的资格。
  2.凡成员不少于五十人的支部或成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的若干支部,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3.凡成员在五十人以上的支部或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若干支部,每超过一百人有权增派代表一名。
  4.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5.代表由选出代表的那个或几个支部支给补贴费。
  6.今后只有加入国际并向总委员会缴清会费的团体、支部或小组的代表,才能参加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
  7.代表大会的会议分两种:讨论组织问题的秘密会议和讨论并表决大会议程中列有的原则问题的公开会议。
  8.总委员会制订代表大会的正式议程。议程中须包括上次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和总委员会补充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支部和小组或它们的委员会向总委员会提交并为总委员会所接受的问题。
  所有支部,如果要把上次代表大会没有提出的问题提交将举行的代表大会讨论,应于3月31日前通知总委员会。
  9.总委员会负责组织代表大会并通过联合会委员会将大会议程及时通知所有的支部。
  10.代表大会为它所应讨论的每一个问题都成立一个委员会。每一个代表可提出他愿意参加的委员会。各小组或支部提出的报告,交给哪个委员会研究,就在该委员会的会议上宣读。该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编写一个总报告,在公开会议上只宣读总报告;该委员会还决定哪些报告应作为正式报告的附录。
  11.代表大会在其公开会议上,应首先讨论总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然后讨论其余问题。
  12.对有关原则的问题,均实行唱名表决。
  13.每一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
  总委员会根据这些报告编写一个总报告,在代表大会上只宣读这个总报告。

  
  总委员会


  1.国际工人协会的中央委员会仍用总委员会名称。
  设有国际正规组织的各国的中央委员会,应定名为联合会委员会,冠以各该国的国名。
  2.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且监督每一国家严格遵守国际的基本原则
  3.总委员会应每周公布其开会情况。
  4.凡在联合会之外的团体,如想加入国际,必须立即将其申请通知总委员会。
  5.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新的团体或小组,但它们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但在设有联合会委员会的地方,总委员会在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一个新的支部或团体之前,须听取联合会委员会的意见;但总委员会保留作出临时决定的权利。
  6.总委员会也有权将国际的分部、支部、联合会委员会及联合会暂时开除,直到应届代表大会为止。
  但是对属于某一个联合会的支部,总委员会只有在事先听取了有关联合会委员会的意见以后,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总委员会在解散联合会委员会时应同时要求该联合会各支部在三十天以内选出新的联合会委员会。
  总委员会在暂时开除整个联合会时,应立即通知其余各联合会。如果大多数联合会都提出要求,总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非常代表会议,由每一个民族各派一名代表出席,对这个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不言而喻,国际遭到禁止的那些国家,享有与正规的联合会同样的权利。

  7.总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可以向代表大会进行申诉,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
  8.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均有权出席联合会的、地方性的或国际团体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9.用英文、法文和德文出版的共同章程和条例,应按总委员会颁布的正式文本印行。
  共同章程和条例的所有其他文字的译文,均应在发表前提请总委员会批准。

  
  应向总委员会缴纳的会费


  1.总委员会向一切支部和附属团体征收会费,数额为每个会员每月十生丁。这笔会费用来支付总委员会的各项开支。
  2.总委员会应印制价值十生丁的固定式样的会费券,每年向各联合会委员会按要求数量供应这种会费券。
  3.联合会委员会向各地方委员会,在没有地方委员会时,则向所属各支部按其会员人数寄发会费券。
  4.这种会费券应粘贴在会员证的专页或协会每个会员均须持有的那份章程上。
  5.各国或各地区的联合会委员会每个季度均应将与所用会费券价值相符的金额寄给总委员会,并交回剩余的会费券。
  6.这些会费券,须标明当年年份。

  
  联合会委员会


  1.联合会委员会的费用由所属各支部负担。
  2.每一个联合会委员会应每月向总委员会呈交一次报告。
  3.联合会委员会应向总委员会每个季度提出一次有关所属各支部的组织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4.每一个联合会都可以不接受或者开除个别支部或团体,但无权取消它们的国际组织的资格;然而它可以建议总委员会将它们暂时开除。

  
  地方性团体、支部和小组


  1.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是,此种章程和条例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2.此种带有地方特点的章程和条例,由联合会委员会审定其是否符合共同章程和条例;不在联合会内的支部,其章程和条例由总委员会审定。
  3.所有地方分部、支部或小组及其委员会,今后其名称和性质一律只是国际工人协会分部、支部、小组和委员会,在名称前冠以该地地名。
  4.因此,分部、支部和小组,今后不得再用宗派名称,如实证论分部、互助主义分部、集体主义分部、共产主义分部等等,或者用“宣传支部”等类名称成立执行与所有国际组织的共同目标不符的特殊任务的分立主义组织。
  5.不言而喻,本节第二条[6]不适用于加入国际的工会。
  6.请所有的支部和加入国际的工人团体废除各该支部或团体中的主席职位。
  7.建议在工人阶级当中成立妇女支部。不言而喻,本条绝不妨碍由男女工人混合组成的支部的存在和建立。
  8.凡载有攻击协会之言论的报刊,支部应立即寄送总委员会。
  9.协会的机关报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各联合会委员会的地址和总委员会的地址。

  
  关于对工人阶级进行普遍统计


  1.总委员会应将章程中涉及对工人阶级进行普遍统计的第六条以及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就这一问题所作的决议付诸实施。
  2.每个地方支部内均应设一专门的统计委员会,以便随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答复本国联合会委员会或国际总委员会可能向它提出的问题。鉴于统计委员会书记的工作对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给工人阶级带来的共同利益,建议所有支部对统计委员会书记均支付薪金。
  3.每年8月1日,联合会委员会应将收集的材料寄往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则应根据这些材料写成总报告,提交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4.应将拒绝提供所需材料的工会和国际支部通知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将对此采取相应措施。
  5.本节第一条中提及的日内瓦代表大会的决议说:
  由工人自己进行的对各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统计调查,将是一项伟大的国际联合行动。显然,为了行动起来有些把握,应该熟悉所要涉及的材料。同时工人也将通过亲手进行这样一项伟大的工作来证明他们能够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代表大会建议:在设有本协会分部的每个地区,应立即开始统计工作,按后面所附的调查大纲所示各点收集实际资料;
  此项关于劳动的统计工作,由欧洲和美国的全体工人共同合作进行;
  报告和证明材料应寄给总委员会;
  总委员会将根据这些材料编写一份总报告,把证明材料作为总报告的附录;
  这个总报告将同附录一起提交给年度代表大会,经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协会出资刊印。

  调查大纲

(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修改)


  1.何种生产部门?
  2.工人的年龄和性别。
  3.从业人员的人数。
  4.工资:(a)学徒工资;(b)计日工资或计件工资。中间人所付的工资额。平均每周工资,平均每年工资。
  5.(a)工厂中的劳动时间;(b)小企业主雇工和家庭生产的劳动时间;(c)日工和夜工;(d)休息时间
  6.工场规则
  7.工场状况和劳动性质。房屋拥挤,通风不良。光线不足。瓦斯的采用。清洁条件等等。
  8.劳动对身体的影响。
  9.道德状况;教育。
  10.生产情况:生产是随季节变化还是全年内开工比较平衡;是否发生大的繁荣和停滞的波动;是否遭到国外的竞争;主要是为国内市场生产还是为国外市场生产。
  11.专管劳资关系的法律。
  12.居住条件和营养状况


马克思修订于1871年9月底10月初一大约11月6日

《共同章程》参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26—229页;
《组织条例》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4卷第572—585页





[1] 这个文件的译文分两部分,其中《共同章程》依据的是英文版,译文参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26—229页;《组织条例》依据的是法文版,译文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4卷第572-585页。英文版
  《第一国际总委员会会议记录(1871—1872)》收录的是法文版,苏联编者在介绍法文版文件时指出:“这个文件是1871年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正式法文本,上边有总委员会1872年6—8月间所通过的修改(笔迹是拉法格的)。小的修改由拉法格改在这本小册子的字里行间,较重大的修改则作了剪贴。全部修改工作是由拉法格按照马克思修改过的、至今仍然保存的另一本1871年的小册子上进行的。由拉法格修改好的本子后又经马克思重新审阅,并在个别地方加以改进。
  据认为,章程和条例草案就是以这种形式提请海牙代表大会( 1872年9月)批准的。但是马克思和他的战友们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只有下列几个主要的地方:在共同章程里加进了第八条——经海牙代表大会通过后标码改为第七条(a),在组织条例第二节里加进了在国际组织内部加强纪律与集中的第二条和第六条。”——编者注——349

[2] 在德文版中是“工人阶级的解放”。

[3] 在德文版中,在,“合作”的前面加有“有计划的”。

[4] 在法文版中是“在共同精神下”。

[5] 正文中凡用楷体排印的,均系总委员会于1872年夏所批准的改动。——编者注〔注:即目前定义为“粗体+下划线”的部分。——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6] 这是指本节原来的第二条,即现在的第三条。——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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