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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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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 第一国际总委员会文献(1864-1867)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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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所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各国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的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
第一次国际工人代表大会宣布,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应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本代表大会认为,一个人的责任是要不仅为他自己也为每一个履行其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根据这种精神,定出国际协会的章程如下:
1.本协会创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
2.本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3.总委员会由国际协会中属于各国的工人代表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管理各种事务所必需的负责人员,即主席、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选举委员并赋予总委员会以增加新委员的权利,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会,无须另行通知。在必要时,总委员会可以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
4.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5.总委员会应成为沟通各种互相合作的团体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以便使一个国家的工人能经常知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的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时,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都能同时和一致行动。总委员会应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主动向各个全国性团体和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应发表定期报告。
6.既然每个国家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细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因而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他们本国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由全国性中央机关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章程中这一条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同时不管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碍,并不排斥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
7.各分部和支部应在其所在地尽可能扩大影响,不仅主动倡导一切有利于公共生活的普遍逐步改善的事业,而且也要主动倡导建立生产协作社和其他对工人阶级有用的机构。总委员会应尽一切可能予以鼓励。
8.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该从加入协会的工人方面得到兄弟般的帮助。
9.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成为会员。每一个分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10.每一个支部或分部均有权任命自己的通讯书记。
11.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整地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12.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之处,将另由有待于每次代表大会修订的特别条例来补充。
组织条例
1.总委员会授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a)为此,它收集各国中央委员会寄给它的一切文件,以及它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一切文件。(b)它负责组织代表大会并在各中央委员会协助下把代表大会的议程通知每个分部。
2.总委员会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经常出版报告,报道国际工人协会所关心的一切情况。这种报告首先是报道各地劳动的供求情况、合作团体以及每个国家中工人阶级的状况。
3.上述报告以各种文字出版,并分发给一切有关部门出售。为了节约开支,各通讯书记必须把各该地方可能需要报告的大概份数预先通知总委员会。
4.为了使总委员会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各附属团体应按每个会员每年1便士缴纳会费,供总委员会季节开支之用。这些会费用来支付总委员会的诸如总书记的报酬、邮费、印刷费等费用。
5.条件许可时,应建立代表使用同一语言的各个分部的中央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员由所联系的各支部选出,并可随时撤换他们的职务。各中央委员会负责人员应向总委员会每月至少呈交一次报告,在必要时应更为频繁。
6.中央委员会的经费由同它们联系的支部支付。每个分部,不论其会员人数多少,均可派遣一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7.不能派遣代表的分部,可以同其他分部合派一名代表来代表它们。
8.成员在500人以上的分部或小组,每超过500人即可增派代表一名。只有向总委员会缴清了会费的分部和支部的代表,才能参加代表大会的工作。
9.代表的费用由派遣他们的分部和支部负担。
10.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都有被选举权。
11.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都只有一票表决权。
12.每个支部有权制定其适应各国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的章程和附则。但是这些附则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13.本章程和条例可以由每次代表大会进行修改,但须有出席代表的2/3赞成这种修改。
适用于联合王国的附则
1.个人会员的会费每年1先令。
2.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的团体,须缴纳会费5先令。
3.在本首都辖区内的附属团体,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出席总委员会会议。根据邀请,总委员会应派遣代表团访问本首都辖区内的各团体,以阐释协会的目标和宗旨。
受总委员会委托,
主 席
罗伯特·肖
名誉总书记
约·格奥尔格·埃卡留斯
根据总委员会1867年11月5日的决定,以小册子发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伦敦〔1867年〕
按小册子原文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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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日内瓦代表大会在1866年9月5日和8日的会议上通过的。章程以马克思于1864年10月起草的临时章程为基础。组织条例是在日内瓦代表大会期间由埃卡留斯为其成员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拟定的。本卷里的章程和条例是按照马克思曾积极参与出版的1867年英文版刊印的。章程和条例用德文发表于1866年9月《先驱》第9期。此外,组织条例还刊登于1867年5月1日《国际信使》(英文版)第17号和1867年4月27日《国际信使》(法文版)第17号。——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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