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分院 54刑××号
刘犯××,1939年加入托匪反动组织后,即积极钻硏托匪理论,散发反动传单,撰写反动文稿,污蔑苏联红军而取得重庆托匪组织的表扬和信任,为重庆托匪组织“中心小组”成员之一多数派骨干分子。1946年重庆托匪为隐蔽掩护其首要张维良的活动,该犯即忠实为张匪起联络和传递作用。同年重庆托匪组织“四川地委会”时,刘犯在其领导下与隗匪宽等印发《劳动者》、《电光》等反动刊物,并亲自到民生机器厂等地散发,毒害当地青年群众,1948年托匪“中央”多数派发出“建党”指示时,×犯又积极响应’发表“我的意见”一文,表示拥护并答应参加“中国革命共产党”为党员,保管托匪经费、书刊等。重庆解放后抗不自首,仍与托匪骨干分子保持联系,在“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运动中造谣破坏散布反革命谬论,歪曲和平政策并向托匪戴某建议:“目前暂缓活动,待中共失去人民拥护时再乘机而起”。后经我公安机关侦察属实逮捕归案。在审讯中仍采用两面手法避重就轻拒不老实交代,似此无有悔改诚意的反革命分子,特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申诉书 2000年×月×日
申诉人刘××,1924年出生,四川省葡窝监狱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凉山州西昌。
我于1952年12月因托派案件在重庆被捕,54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按《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以“54刑××号”判决书判刑5年。(附判决书抄件)
1991年,我国出版了《毛泽东选集》的第二版。这个新版本对托派的评价上与以往的旧版本(第一版)对比,有着根本性的改变。旧版本中对托派的所有不实之词——反革命、特务、汉奸等等,在新版本中被全部删除,并表明过去在对托派的认识上是偏信了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
这里,请对照参阅新、旧两种版本《毛泽东选集》第一卷里《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的注〔33〕。旧版本里的注〔33〕,对托派可以说满篇皆是谩骂诬蔑之词(反革命、间谍、匪帮……);而新版本中的注〔33〕,完全删去了旧版本中建立在第三国际斯大林谎言基础上的诬蔑和谩骂。尽管由于长时间的历史偏见,仍不免带有一些并不切合实际的指责和批评。而从整个内容看,与托派的矛盾性质已只是路线、方法之争了。
新版本《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论持久战》一文里新增加一条注〔9〕文字不多,摘录于下:
注(9)……抗日战争时期,托派在宣传上主张抗日,但是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把托派与汉奸相提并论,乃是听信了第三国际内流传着托派与日本帝国主义间谍组织有关的错误论断所造成的。
在托派蒙受“汉奸”、“反革命”种种恶名达数十年之久,终于澄清了托派还是主张抗日的,以前种种,乃是听信了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所致。那么,那些因此而收到种种不公正对待的受害者,就应该给予平反、昭雪的了。
关于指责托派“攻击抗日民族统—战线政策”,就我所知,托派认为在三十年代的当时,所谓“统一”,只能是有利于国民党蒋介石。托派当时是提出“联合战线”,即各抗日力量平等的联合,反对把抗日战争的领导权交给最不可靠的蒋介石。
早在1988年,前苏联就已经为托洛茨基平反,认定以前所控罪名全系捏造。从《毛泽东选集》第二版来看,党中央对托派也已重新评价。把托派列入反革命名单的立法依据已不复存在。那么,在政法范畴里,对托派案件的受害者,就应该给予平反、昭雪。
我是一个政治犯,只是因为在学生时期(15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而又为三十年代斯大林的血腥清党所震惊而加入托派。解放以前一直是冒着生命危险从事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的地下活动。现在谨就原判决书所列“罪名”提出申诉
理由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从未公告实施,是个秘密法令。从以上《毛泽东选集》新版本的两条注释来看,《条例》也没有理论、立法依据,应予废除。
二、判决书指控我于1946年到民生机器厂散发传单,抗议国民党特务杀害该厂工人栾春生是“毒害当地青年群众”,如此定性何以服人?
三、判决书所列另一罪名“污蔑苏联红军”是指我曾于1944年批评胜利逼近华沙的苏军没有及时地去援救华沙起义的波兰人民,致使那次起义受到法西斯占领军的血腥镇压,二十多万起义者被杀害。
1986年3月9日出版的《文摘报》上刊登的《我与斯大林打交道胜过您的外交部》一文这样写道:“……当时邱吉尔向罗斯福施加压力,要他同意英美联合向斯大林发一份抗议电报,敦促斯大林支援华沙的起义者……”。该文证实我的批评是正确的。而且,批评外军的错误指挥何以构成犯罪?
四、纵观判决书全文,并没有实质性的犯罪事实,只是从传统的“托派就是反革命”这一错误逻辑为前提,以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为依据。现在这些前提和依据,都已被历史所否定。
此外,一些主持正义尊重历史的学者,在充分调査硏究之后,也呼吁平反这一冤案。这里,摘录中国人民大学高放教授2000年访问美国后,所写的《访美归来话托派》一文中的片段,请予参考:
“过去,我们传统的观念是把托派视为“反革命”,一言以蔽之,其实很不符合实际,……总之,托派是无产阶级革命派,它代表贫苦工人的利益,反对资本主义,主张社会主义,向往共产主义。在这四个基本点上,与共产党是一致的。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认为各国共产党应该善于同托派求同存异,加强沟通,化解愤怨,增进合作。这样才能促进国际工人运动和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
多年来,我已申诉数十次,中共中央、政法工作者、法官,请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实事求是地为共产主义运动中这一最大冤案平反。
附 原判决书抄件一份 呈
申诉人:刘××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