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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器工会简章
陈独秀
(1920年10月7日)
〔说明〕本文刊载于1920年10月7日《民国日报》。本文系陈独秀与李中共同起草,全文共6章32条。上海机器工会是中共上海发起组领导成立的第一个产业工会,于1920年10月3日在上海成立,出版刊物《机器工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叫作上海机器工会。
第二条 本会的目的如左。
一 以公共的理想。训练德性。发展智识。促起阶级的互助观念。
一 以公共的力量。着实的方法。改良地位。增高生活。减轻痛苦。
一 谋相互的亲睦。相互的扶助事业。
第三条 本会以上海的各业机器工人组织之。但有功绩于本会者。经理事会的承认或推荐。虽非工人亦得认为名誉会员。
第四条 本会事务所设于上海市内。
第五条 本会章程非经本会大会的议决。不得更改。
第六条 本会为达到第二条目的。准备实行左列事业。
一 设立职业介绍所及失业工人住宿所。
一 会员娱乐机关——球房。浴堂。茶食店。音乐室。
一 教育机关——学校。书报室。
一 救恤会员——遇会员中有疾病。死亡。残废。衰老。生产。家族死亡者。本会以相当经费救恤之。
一 出版。以机关报为主。
一 法律顾问。
一 奖励消费组合。
一 帮助别种职业工人组织团体。
一 帮助别种职业工会的运动。
一 研究工人生活状态。
一 研究经济状况。
一 研究劳动市场状况。
一 其他关于增进本会会员福利的各种事业。但各种事业的规则另定之。
第二章 机关及职员
第七条 本会会议分大会及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大会即全体会员的集会。由理事会每半年(春秋二季)召集一次。以审议本会一切事项。选举本会会员为理事。推荐或委任名誉会员。或会外人员为理事。辞退不胜任之理事。审查理事会之不法行为。稽查帐目。审查预算。大会议长以理事长充任。理事长有特别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员临时推任。议事以出席会员的过半数决定之。可否各半数时。由议长采决之。但理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得临时召集大会。
第九条 大会为执行第八条事务。于必要时。得组织各种临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议长指定。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织之。总理本会规定内及大会所议决的一切事务。细则略分如左。
一 筹备及执行第六条的各项事业。
一 执行通信事务。
一 收受会员入会退会的请求。
一 审查请求入会者的资格。
一 决定许可会员退会。
一 稽查会员的行动。
一 决定会员的除名。
一 执行会计事务。
一 征收会费。
一 审查会员有无救恤的理由。及救恤金之多寡。
一 设法增进会员的和睦。除去会员的纷争。
一 草立本会进行计划。以提出大会讨论议决。
一 立出工资。时间。保险。卫生运动及扩张本会的方策。以提出大会讨论议决。
一 草立本会应加或应改章程。以提出大会讨论议决。
一 于每次常例大会。报告前半年会计帐目。以供大会稽查。作出次半年会计预算。以供大会审查。
一 由名誉会员及会外人中。预择可以任为理事之人。以供大会推荐或委任。
一 确定定例大会及临时大会的日期。
一 遇有劳动争议时。代表本会与雇主交涉。
一 其他大会所认为应办之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办理第十条的事务。设置书记。会计。庶务。教育。编辑。调查。交际各科。各科科长以理事担任之。有必要时得理事长任命本会会员或雇用会外人各科办事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四星期由理事长召集会议一次。商议事务进行方法。会议时以理事长为议长。理事长有特别事故不得出席时。由出席理事当场推任。议决手续与大会一样。但理事长或二人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得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任期一年。但得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分左列二种。
一 由大会所选出的本会会员。
一 由大会所推荐之名誉会员或雇佣之会外人员。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理事互选。代表本会。总理本会一切事务。指挥理事人。召集理事会。任免各科办事员。理事有不胜任者提出大会议决解职。大会及理事会议时为议长。
第三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六条 欲入会者。须照规定的样式。写明指定的事项。向理事会请求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对于请求入会者。调查其实系有入会资格。即加以许可。交付会员簿及徽章。
第十八条 会员欲退会者。须将理由说明书及会员簿徽章交付理事会。以请其许可。
第十九条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者即退去本会。
第二十条 退会的会员欲再入会者。须得理事会的许可。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每月有纳付会费四十文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遇有重要事件。得大会许可。即有得本会帮助经济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理事的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参与本会的各种集会及发言投票各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享受第六条所规定之各种特典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享受本会所规定及议决的一切补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尊重及严守本会规约及议决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所纳之会费。无论有何等理由。概不退还。
第五章 除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违背本会的规约及议决。或损伤本会名誉。或利益。或放任本会所规定的义务者。理事会得开会议决除名。取消其权利。
第三十条 以虚伪而请求或收受救恤金。或无故而滞纳会费及二月以上者除名。
第六章 名誉会员
第三十一条 名誉会员得由大会推荐为本会理事。
第三十二条 名誉会员在大会没有议决权。本会须有会员二百人以上。方开成立会。方组织评议会。评议会的章程另定。
附则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会员十分之一提议修改。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